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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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工作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排部署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工作,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水平和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刚才,我们参观了乾佑镇马房子村的五保供养改革模式,这种对散居五保户实行亲戚领养、邻居代养、社会帮养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为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创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色的新路子,符合县情实际,值得全县学习推广。下面,我就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改革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村五保供养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实行五保供养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风文明的具体体现。从整体上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乡风文明和家家户户的和谐,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融入构建和谐社会之中,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加快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从我县目前农村五保供养的现状看,改革由政府包揽、村组干部直接管理的传统供养模式势在必行。全县现有五保户1405户1632人,年龄最小的3岁,最大的94岁,80%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现有敬老院9所,建成“五保敬老示范村”5个,集中供养98人,仅占五保户总数的6%,分散供养1534人占94%。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由原来的村组筹集,变为由政府大包大揽,每人每年享受300元低保金和360元生活补贴(转移支付资金),口粮、衣被由民政部门按期供给,尽管能够保障基本生活,但是这种由村组干部一杆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已很不适应新形势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特别是五保户的生活差距也越拉越大,与正常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形成很大的反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存居住环境差。除少数五保户居住在人口较集中的川道,70%均居住在山沟的单庄独户,居住分散而偏远,村组干部照管难,而且五保户住房条件普遍较差,70%居住的是危房,甚至个别五保户根本无房住。逢上汛期和冬季,村组干部分头照看,费时费力,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二是生活自理能力差。五保户人员既无子女,又无直系亲属,无依无靠,大部分年龄都在60岁以上,而且多数为低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以来的生活全部依赖于村组照顾和国家救济,形成有钱不会花,有粮做不熟,事事处处需要干部操心,生活质量更谈不上,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三是集中供养入院率低。由于现有敬老院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报酬难落实,使一些五保户不能进入敬老院,这样以来,他们的生活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影响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创造稳定大局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以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倾注亲民之情,办实惜民之事的思想境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改善农村五保户的生活现状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更加适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机制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县实行以散养为主、乡镇敬老院和“五保示范村”集中供养为辅的五保供养形式,已渐渐不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切实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五保供养新机制。
(一)改革集中供养,创新供养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现有乡镇敬老院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优化整合敬老院资源,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该改造的改造,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扩大社会效益。今后,要以村、组为单位,采取村组办、跨村联办和社会帮办的形式,大力建设五保供养集中点这种新型供养机制,重点解决散居五保户集中供养问题,一律不再新建乡镇敬老院和“五保示范村”。今年,要完成红岩寺、曹坪、凤凰镇3个集中点建设,再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全县村村建起五保供养集中点,使我县五保供养工作整体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改变村组散养,实行人性化供养。实行五保户领养、代养、帮养是现阶段五保供养的新课题,各乡镇的具体情况不一,应区别两种情况来落实领、代养责任人。一是生活尚能自理的五保户。可暂时不落实直接领、代养人,由村民小组负责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签定供养协议书,待五保户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重新落实领、代养人。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有亲戚的采取亲戚领养,对无任何亲戚关系的采取邻居代养和社会帮养。领养人、代养人与五保户签订供养协议书,村委会监证。领养人、代养人把五保户融入家庭的一员,建立人性化的和谐亲情关系,使五保户与领、代养人和睦相处,共享家庭的温暖。
(三)严格工作要求,把好九个环节。五保户实施领养、代养、帮养是一项施惠与人的德政工程,涉及面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九个环节:一是领养、代养人的素质要高。要选定思想觉悟较高、不怕苦不怕脏、对五保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领养、代养人。二是要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领养、代养人必须把被领、代养人视为家庭成员,同住一个家,同吃一锅饭,同享一家人的生活水平。三是领养、代养人必须自觉自愿。要采取自愿领、代养行为,决不能施加任何外部作用力,防止产生不良效果。四是被领养、代养人必须乐意、同意(智力特别低下的除外)。在实施领养、代养过程中,必须征得被领养、代养人同意,甚至乐意,真正让其内心喜欢,心甘情愿,才能深刻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五是把好被领、代养人医病责任关。被领养、代养人治病由领、代养人负责照管,医疗费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途径解决。六是被领养、代养人的死葬责任要明确。被领养、代养人死后安葬由村组干部搞好协调安排,领养、代养人承担费用。七是对领养、代养实行政策优惠。实行领养、代养五保户每年的生活补助费、低保金由领养、代养人管理支配,用于五保户生活支出。五保户死亡后,其自留地、房屋、林果等财产归领、代养人所有。一旦终止领、代养关系或领、代养人未履行职责,领、代养人就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八是领养、代养协议要具体明晰。签定领养、代养协议时,必须明确领养、代养人的责任和村委会的监管责任,有条件的,可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九是必须加强对领养、代养人的监督。村委会要对资金开支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积极协调解决领养、代养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改革
(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件关系农村改革的大事办细、办实、办好。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26日至5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制定方案,广泛宣传,赢得广大干部的支持和群众的参与。6月1日至6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工作重点是搞好调查摸底,落实领、代养人,签定协议书,建立档案。7月1日至7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由县民政局组织验收,并就此项工作进行总结、评比、通报,保证全面完成任务。
(二)全面排查,重新登记。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五保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要对全县所有五保户进行重新审核、批准、登记、发证,具体操作按民政局下发的文件执行。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审核登记中,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不得将不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原来已保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核销,已经死亡的要核销其原发的《农村五保供应证书》,更不能为套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用假名虚报五保户数字。对符合五保条件原来漏保的村民,在这一次审核登记中要列入五保对象,并上报审批。各乡镇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审批材料,绝不能延误审批时间而影响落实领养、代养工作进程。
(三)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实行五保户领养、代养、帮养,是农村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农村现阶段的各项政策,不得因此造成不安定因素或引起上访现象,保持社会稳定。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因人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做好领、代养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自觉领养、代养。因为大部分领、代养人是亲戚和邻居,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要本着宜领则领、宜代则代的原则,不能强安硬压。同时,要按照《农村五保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乡镇和村组干部的职责,防止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的主导作用,上下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五保户领养更加规范化和人性化。
(四)开展募捐,社会帮养。要建立社会力量帮助供养农村五保户的长效机制,从今年起,每年要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农村五保户开展献爱心搞募捐活动,向五保户捐资捐物。所捐物资由县民政局收集并根据各乡镇五保户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发,为五保户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保障。
(五)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为了确保五保户领、代养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内容。民政部门要抽调干部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安排,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抽调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包村包户,分解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任务按期完成。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篇2
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清洁乡村内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任务。一是清扫垃圾,清除杂物,清洁房屋,开展乡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二是清淤治理乡村水井、水塘、小河流、排水沟、下水道,清理水面漂浮垃圾,处理厕所、畜禽场(圈、栏)污水排放。三是清收和处理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控制农药、化肥等过量使用,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用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活动要求达到清洁环境、美化乡村、培育新风、造福群众4个目标,既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进一步提升乡村规划建设、生态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水平,努力使我区乡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
全区实行分级包片指导推进,将派出工作队(组)直接进驻1.4353万个建制村,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通过活动开展,使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帮民富的好做法常态化,使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开展清洁乡村的好经验制度化,留下一支永远不走的工作队。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五保完善途径制度建设
一、引言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上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点,自然也就是首要关注的目标,十后民生导向更加凸显,医疗、教育、低保等社会救助方面获得了更多的投入,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发展缓慢,他们恰恰是农村困难群体中最缺乏生存能力、最贫困、最需要帮助的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的短板。
二、甘肃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概况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6年出台,在全国同类地方性规章里比较早,之后农村五保供养渐次发展,形式也不断丰富创新,如高台县的“虚拟敬老院”模式、甘州区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建设等,均取得较大成绩。与此同时,问题也日益严峻,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总人口中60岁以上比例达13.69%,老龄化会更加突出。2013年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20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标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最低为2600元,其中五保供养标准最高的嘉峪关市达到7200元/人/年。2013年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00元/年提高到2510元/年,从2014年元月起实施,省财政按照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但标准仍较低。
三、甘肃农村五保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足,供养经费短缺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政府职能随之转变,公共财政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福利计划,实际执行中,规范性不强,各层级政府责任分配缺乏明晰的认定,五保经费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在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有限情况下更是如此。有的地方只能靠县民政局下拨的救济款和捐赠的物品来维持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基层组织选择性的执行或修改农村五保政策,选择部分农村五保对象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没被选中的只能依靠自己的余力。按照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确保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但大部分地区都无法做到,例如张掖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仅为30%。农业税的取消使得基层政府雪上加霜,很多地方财力紧张到只能维持政府运行的地步,无暇顾及五保户待遇保障,新增加的应保对象也不能及时纳入集中供养,只能是还有劳动能力的自行照顾、有宅基地或较好房产的亲友代养并继承、或者采取村组协养、临时救助等分散供养方式。但两种主要的五保供养标准都很低,仅能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性需要维持生活,还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分散供养的条件更差,生活极其困难。
(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政策性缺陷
认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该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有关标准确定,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村民容易确认,实际操作中,有两类情况的标准一般难以界定,一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和残疾人,二是只有女儿,又已出嫁,又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一些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加剧了农村五保老人的脆弱性,当前很多地区有社会政策,但是社会政策的执行往往存在问题,这就使社会政策执行打折扣,不到位,即社会政策的执行亏空,究其原因,就是在利益驱动下,政府权力会理性选择,倾向于边际效益更大的工程和项目。农村五保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困难群体,与其他贫困群体相比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相比,扶贫的边际效益几乎为零,在短期内甚至长期内只有支出难以看到效益,在这样功利的目的下,政府将目光转向其他项目就并不奇怪。
(三)集中供养的管理水平普遍落后
一是院长、服务人员配置困难。敬老院院长普遍年龄偏大,且文化水平不高,管理跟不上,容易产生矛盾和隐患,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之比不得低于1∶15,实际上也很难达到,主要原因是很少有人愿意从事这项待遇偏低且繁重劳累的工作。二是敬老院社会化管理有难度。部分地区尝试把敬老院管理推向社会,从长远看,这是对敬老院管理的一种长期而有效的模式,应予以推广,但从运行的效果看,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敬老院实行社会化管理,没有经济效益做保证,难以维系。三是敬老院基础设施条件差。由于资金缺乏,敬老院的生活设施、娱乐设施、居住条件相对落后,对农村五保户缺乏吸引力,不能形成良性循环,敬老院现在用地要支付农民补助费,加之设计标准提高(如抗震、节能等)和诸多附属设施增加,建设成本大幅提高,敬老院改扩建难度较大。四是敬老院管理经费没有保障,管理人员报酬难以落实。一个乡镇敬老院,最起码要配备3名工作人员(院长、会计、炊事员),都要靠乡镇民政办补贴,有能耐的不干,没能耐的干不了,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低,还有的由乡村干部兼管,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低。
四、完善甘肃农村五保的途径选择
(一)丰富资金投入,规范经费管理
资金投入原则上主要依赖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中央层面应加大向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作条例,省、市、县、区在预算上设立专户,单独进行规模测算和分配,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对集中供养的直接划拨至集中供养单位,对分散供养的按月定期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各基层地方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多种有效形式。可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与资源,鼓励私人资本进入该领域,适当建立农村养老福利增加吸引力,聚集社会闲散资本作为有力的补充,筹集的经费全部用于农村养老方面,既拓宽了筹资渠道以弥补各级政府投入不足,又加强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可在农村医疗救助和即将实行农村低保及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将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救助对象,提高农村五保户生活质量,有效解决农村五保户看病难的问题,对农村五保户丧葬问题,应制定相应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一次性解决。为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生活稳定,应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农村五保经费保障体系,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保障其生活水平稳定在农村一般生活水平,对分散供养的老人督促其扶养人尽到应尽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帮助,改善生活条件。
(二)推动农村五保运行的制度创新
一是厘定各级政府的责任。欠发达地区省市、县区、乡镇、村组各级政府实施农村五保供养责任能力有限,在政策法规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推诿,最基层的村委会应成为执行主体,尤其是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更要及时兑现物资和经费并妥善安排,乡镇主要抓落实工作,县区负组织决策责任,省市承担领导任务。二是建立联系和监护制度。村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地联系敬老院,了解集中供养面临的困难,巡回检查分散供养者的住房、起居生活状况,并在节日期间对农村五保予以慰问,各乡镇要在《农村五保供养卡》上填写具体的责任者,相关干部包户到人,为防止散养五保户的切实利益被他人侵害,召开代表会议,选定有爱心、肯负责的人员和其近亲属一道共同监护,并履行领取供养资金、扶助实物等义务。三是强化土地的保障作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土地的生产生活资料双重意义凸显,成为广大农村生存的基本依托,而农业税费取消并给予各种农业补贴更是有效增加了土地收益,土地承包、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是农村五保对象的最大物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他人代种代耕代为生产,但要确保农村五保对象获得收益,只有这样才能解除丧葬事宜等后顾之忧。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水平
首先,积极探索农村五保供养新模式。农村五保对象通常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太理想,针对该情况将其与医疗救助实现对接,保证农村五保对象能及时得到医治,同时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或投资者管理或二者分开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其次,拓展农村五保的内容和层次。从实证调查和文本考察来看,农村五保养老工作中物质导向明显,而精神慰藉、心理供养处于严重缺位状态,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考虑农村五保老人的多层次需要。再次,加强软件硬件两个方面的建设。通过待遇改善来吸引更多文化水平较高、政治素质较好、对养老事业热心的人员,组织岗位培训增加技能,扩大经验交流强化素质,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扩容并提高利用率以适应老龄化趋势,允许开展适合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收费服务,各级财政配套一定比例的经费。最后,扩大应保尽保的覆盖范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法律公开、公平、公正地规范审批,逐村逐户调查实际情况,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及时予以审核确定发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着力提高散居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
五、结语
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通过加大宣传,努力培育社会各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氛围,号召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企业界的成功人士献爱心、做善事,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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