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基本职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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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基本职能范文

自2001年安然等事件爆发以来,内部审计的地位得到提升,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结合得更加紧密,内部审计从企业后台被推到前台,并与董事会、高管层、外部审计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1]。内部审计地位的提升、范围的扩展和审计重点的转移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个人技能、审计工具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内部审计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内部审计人员能否适应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的转变、从经营层业务导向审计向战略层治理导向审计的转变、从事后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从查错防弊导向审计向价值增值导向审计的转变,以及是否具备开展公司治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的职业胜任能力,决定着我国内部审计能否顺利实现转型。因此,要实现我国内部审计事业与国际同行业的尽快接轨,实现我国内部审计的顺利转型,当务之急是构建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并分析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基本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关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方面的研究成果,设计了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

问卷调查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设计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调查问卷》,借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中心的成果,问卷内容涉及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对职业胜任能力的掌握情况,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和培训机制设计内容的相关建议等[2]。具体内容包括四大部分:(1)内部审计人员所在企业基本情况;(2)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3)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个人技能、审计工具与技术素质;(4)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提升情况。问卷调查采用网络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人员共发放问卷60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550份,问卷有效率为9167%。本次问卷调查涉及的行业包括电信、金融、服务、教育、房地产、钢铁、电子、投资、生化、工业、农产品加工、酒、石油、制造业、综合产业等,笔者对收回的有效问卷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统计的情况如下: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企业的性质进行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占4545%,国有独资公司的占1818%,股份有限公司的占3636%;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企业的隶属区域进行划分,东部地区的占8364%,中部地区的占1273%,西部地区的占364%;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类,大型企业的占40%,中型企业的占5636%,小型企业的占364%。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891%的调查对象所在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情况如表1所示。本次问卷调查的一项内容是要求被调查对象根据其工作所涉及的审计类型按照工作量大小进行排序,再按照排列最先到排列最后的顺序对选项分别赋值11分到1分,并对11个选项加总分后取平均数,最后得出主要审计类型的得分情况如表2所示。同时,本次问卷调查对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构成也是通过排序方式进行的,各专业人数的平均得分如表3所示。另外,本次问卷就被调查对象对专业知识重要程度的认识、个人技能、审计工具和技术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对象对专业知识重要程度的认识方面,会计学、计算机和管理学最受关注,财政学和经济学次之,法学和工学再次之,外语受到的重视程度最低(如表4所示)。在个人技能方面,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判断力很重要,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变革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次之,写作能力受到的重视程度最低(如表5所示)。在审计工具和技术方面,被调查者对内部控制工具运用的重视程度最高,而商业分析工具的使用受到的重视程度最低(如表6所示)。在职业道德方面,正直诚信、廉洁、保密这三项得到的重视程度较高,职业审慎、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追求卓越等也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重视程度相对偏低(如表7所示)。

(三)调查结论对框架设计的作用

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与分析结果,本文认为此次调查结论能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的设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设计思路方面,由于我国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的总体地位、权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得以保证,因此框架基本可以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监事会之下或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形进行设计。

2.在框架内容的分类方面,由于多数被调查对象持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因此在设计框架时可以根据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相关教材的知识结构对会计学、审计学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进行相应的分类和规定。

3.在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具体要求方面:(1)由于传统审计类型(如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舞弊审计等)仍然受到多数企业的重视,因此应对这些方面的职业胜任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对在国际趋势影响下日益受到重视的风险管理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也应提出一定程度的胜任要求,而对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专项审计、IT审计等审计类型可在框架设计中暂时提出相对较低的要求。(2)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对各类专业知识重要性认识的调查结果,在设计框架时应对会计学、管理学、计算机、财政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提出相对较高的要求,对法律、建筑学、外语等学科的要求则不应过高。(3)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对各项个人技能重要性的认识,在设计框架时应对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专业判断能力、变革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对实际操作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要求则不宜过高,但对写作能力方面的要求应不仅仅限于内部审计人员能够撰写审计报告,而是应要求多数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结合工作实践来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4)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对各种内部审计工具重要性的评价结果,在设计框架时应对内部控制工具、风险管理工具、信息技术软件和分析工具以及经营管理工具的使用提出更高要求,而对商业分析工具和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则可以暂时不作要求。另外,在计算机使用要求(归属于信息技术软件和分析工具)方面,本文也作了相应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在设计框架时应对文字处理、INTERNET上网技术、EXCEL软件、查询数据编程语言提出相对较高的要求,对基本编程和独立编程等难度较高的能力则不必过高要求。(5)在内部审计人员对各项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评价结果中,尽管某些职业道德受到内部审计人员重视的程度较低,但本文认为这些职业道德仍然对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棣华和张守凤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办事严谨、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等职业操守原则[3]。因此,本文认为正直诚信、廉洁、保密、职业审慎、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和追求卓越等七项职业道德均应当成为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并且根据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独立性和客观性也应列入其中。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体系

国外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分专业知识、个人技能、审计工具与技术三类。借鉴此分类方法和屈耀辉等人的观点,本文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划分为专业知识、职业道德、个人技能、审计工具与技术四类[4]。这四类职业胜任能力在重要程度上有所区别,从而形成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个人技能、审计工具与技术为主体,以职业道德为普遍约束力的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这四类职业胜任能力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辩证的统一体[5]。

(一)专业知识———基础

专业知识是一个职业能够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要件,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则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更无法产生工作成果,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中的基础内容是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探讨个人技能和审计工具与技术。为方便查阅、使用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本文依据问卷设计中的相关内容,将专业知识部分以学科作为分类标准,个别学科(如会计学、管理学)根据国家学科分类标准,下设分支学科进行具体规定,其中会计学下属的审计学、财务管理等学科内容按照问卷分析的结果,依照注册会计师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辅导教材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框架中学科的先后次序依据问卷调查所反映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各学科重要程度的认识来排列,如表8所示。

(二)个人技能和审计工具与技术———主体

内部审计工作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个人技能、审计工具与技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重要性。个人技能的高低对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对最新审计知识的学习或对上级机构的工作汇报都具有重要影响,对审计工具与技术的掌握程度则直接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能否运用适当的工具或技术进行正确而高效的审计工作。因此,个人技能或审计工具与技术的缺乏都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可以说,这两类职业胜任能力是将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必需素质,也是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的主体部分。本文对各种能力和审计工具与技术的分类依据问卷中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各种能力和审计工具与技术的先后次序依据问卷调查所反映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各种执业能力重要程度的认识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并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相关调查结果予以确定[6],如表8所示。

审计的基本职能范文篇2

关键词: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际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3月4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于2003年4月12日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

一、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性服务准则、信息的安全性服务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报告、书籍、研讨会文集、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我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宪章,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我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很显然,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而SPPIA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SPPIA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

5.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关注。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的基本准则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必要学识。包括必须具备、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这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②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圆满完成任务,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实践逐步提高的。③熟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熟悉本组织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人员优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地方。④专业训练。由于审计日益更新,审计环境渐趋复杂,审计也不断进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新知识,不断实践,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⑤交际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这样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SPPIA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解释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知识、技能和其它必需的能力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SPPIA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包括: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那么总审计师应该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②内部审计师应有足够的知识鉴别舞弊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其具有以发现和调查欺诈为主要职责的审计师所具有的所有专业知识;③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总审计师就应该减少咨询业务或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必要的能力,以职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目标,包括在鉴证业务中识别欺诈,但不应对发现所有欺诈承担责任。

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SPPIA的解释是:内部审计师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意味着无过失。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时要考虑:①达到约定目标所需要的工作程度:②当实施鉴证程序时,事情的复杂性、实质性和重要性;③风险管理、控制及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④重大差错、不正当行为或不遵循的可能性;⑤与潜在利益相关的鉴证成本。内部审计师应对可能目标、经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警觉,但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要求所有重大风险都能被识别出来。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咨询业务期间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考虑:①客户的需要和期望,包括业务的性质、时间安排与结果的交流;②完成目标所需工作的相对复杂性和程度;③与潜在利益相关的咨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准则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正式提出来,并视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以前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不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的状况相比,有了重大突破。SPPIA也十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SPPIA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致。

总之,无论是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内部审计师都应该通过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自己的学识、技能和其它能力。

6.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此外,《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中较详细地谈到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如何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人员实施督导的包括:①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且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②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③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④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⑤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⑥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⑦对被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⑧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⑨应确认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

SPPIA规定:总审计师应该制订和保持一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方方面面的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并连续监控其效果。这项方案旨在帮助内部审计活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并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照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这一过程要求:①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审查其业绩;定期由组织外部的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至少每5年一次;②总审计师应将外部评估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③当内部审计师的活动符合准则规定时,应对他们业务活动遵守了SPPIA的情况加以鼓励;④当内部审计活动未遵守SPPIA和职业道德规范,且这种不遵守影响到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范围或经营时,应该向高级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披露。

比较我国准则与SPPIA关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在监督评价的内容方面有些也是一致的,如“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要求对整个审计过程,从选定人员、制订审计方案到实施业务、审计报告等各个具体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因而更加具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而SPPIA则侧重于从整体效果上进行保证和监督,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SPPIA要求对不遵循准则的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披露,我国准则中无此项规定。

三、小结

限于篇幅,笔者只对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与SPPIA的“属性准则”中的对应部分作了一些粗浅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发现差异,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力图借鉴和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作用。

[1]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Z].北京:2003.

审计的基本职能范文

关键词:真实性审计;审计职能;鉴证监督;合法性有效性;稽查特派员;社会审计年报审验

在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下,国家审计署提出了真实性审计的问题。真实性审计是审计机构以审查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评价其经营业绩或效益的一种综合审计方法,它实质上仍属企业财务审计范畴,并有所扩展。为正确开展真实性审计,有必要研究一下真实性审计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

1.审计基本职能的再认识

(1)审计职能的内涵

审计职能,要从审计关系、审计目的、审计地位等来考察。由于审计人有审查经济活动的专门技能,审计授权人自己却无这些能力,为了证实经管资源财产人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授权人授权审计人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以代表授权人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审计人提出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的职能,是指审计人所作审计工作的职能。这种职能,即有对授权人方面,又有对被审计人方面。审计对于审计授权人的职能是证实,即从审计人审计报告中了解资源财产经营管理经济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借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审计对于被审计人的职能是监督。由此可见,审计人执行审计的职能是证实和监督两种。这是审计职能的内涵。

(2)审计职能的外延

审计职能的外延,对审计授权人讲是审计人对其提出的报告,简言之,即报告。对被审计人讲有以下三种职能:鉴证、评价、建议。鉴证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的认识和确认。它不仅可以适应审计授权人、委托人的要求,而且可以对社会上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提供需要的经济信息。评价是对被审计人经济活动效益性的确认。建议是被审计人如何更好地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方面提出改进的意见。上述审计职能的内涵、处延如下表所示:

审计职能内涵外延

对审计授权人证实报告

对被审计人监督鉴证、评价、建议

对于审计职能,有不同的观点,即一职能说和多职能说。一职能说认为审计只有一种监督职能。这种观点可以适应审计人对被审计人的情况,但审计人对其委托人或授权人很难说是监督职能。多职能说没有区分审计职能的内涵、外延,将所有职能并列,分不清各种职能到底是对谁而言的。

(3)对真实性审计职能的认识

真实性审计是针对以往的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政府审计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其所以要提出来,原因在于以往政府审计职能发挥是不完全的。先从内涵上来看。审计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目的,采取经验判断方法进行抽查,不可能全面证实经济活动及财务报表,所以审计的证实职能无从发挥;对被审计人来讲,审计是不全面的、不系统的,审计带有预先的明显的功利目的,其经济行为不可能得到全面、系统检查,监督职能发挥的不全面。再从审计职能的外延上看。对被审计人来说,由于审计人的审计程序是不完整的,审计方法是简化的、经验式的,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只能局限于被审计人违法、违规情况,无论全面的鉴证被审计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其审计报告也不可能增强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在没有全面审查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更无从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在对被审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概况不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无法对被审计人提出有益的管理建议,向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出高层次、全局性的建议更不可能。

因此,根据目前特定的审计环境提出真实性审计,从审计职能角度看,就是为了克服以往政府审计的缺陷,全面发挥政府审计的证实、监督、鉴证、评价、建议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微观的企业经济及宏观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真实、合法、有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审计法明文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但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却一直本末倒置,将合法合规性审计放在首位,而置真实性这个基础问题于不顾。搞清这三者的关系对于政府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真实是基础,是前提。财政、财务收支只有在真实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法与否、评价效益水平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真实的未必合法、合规、合理,但不真实的肯定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

其三,违法违规一般都要体现在会计信息不真实上。企业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地体现在不真实性上,如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部门违纪乱收乱支等,但从主流上来看,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违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要求,大肆造假帐、报假帐,即违法违规主要表现在会计活动中违法违规,造成信息不真实,而且,违法、违纪经营及财政资金乱收乱支往往需要会计活动的配合,以隐藏其违法违纪行为,所以违法违规一般最终都体现在不真实上。

第四,讲效益必须是符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公允计价与表达的效益。在真实的基础上讲效益,没有真实性就没有效益可言;真实、合法对企业未必有效益,不合法可能为企业带来“微观效益”,但不真实不合法所带来的“微观效益”肯定危害社会宏观效益。

综上,真实性审计是基础,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是真实性审计的延伸、发展,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因此,我们不能超越真实性去单纯查处违法、违规,也不能超越真实、合法去评价效益性,那样只会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治标不治本;也不能脱离合法性、效益性审计,单纯追求真实性审计,那样无法圆满完成国家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

3.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办监督之关系

稽查特派办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自其出现之后,就受到各方关注和议论。它在基本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上与国家审计类似,在业务范围上与国家审计有交叉重叠,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处理好与稽查特派办之间的关系对于搞好真实性审计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其关系,从而作好两者间的协调。

(1)法律及理论依据

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权力,明确其义务,规定国家审计有权力和义务对国有企业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财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换句话讲,真实性审计是有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依据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真实性审计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有企业或部门,国家机关的真审性审计另外一个理论依据可以说是凭所有权。

国务院在1998年提出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国务院在1998年7月3日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很显然,稽查特派员制度刚刚开始,尚没有较高层次法律来界定、规范它,目前仅仅只有一个中央行政性法规来规范;但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国家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投资者及所有者,凭所有者或投资者的身份,国家有权对它投资的资产进行监督。

(2)职能

两者的职能基本类似。在我国审计法中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在1999年审计署的《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稽查特派员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由上可见,真实性审计与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都将“真实性”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从这一点讲两者都具有证实职能和监督职能。

两者的职能并不完全一致。鉴证职能。真实性审计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审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的有关评价,既可以对审计授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鉴证作用,但稽查报告直接送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并要求严格保密,所以其鉴证职能是有限的。

评价职能。真实性审计中的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而稽查报告中的评价主要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主要是要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或领导班子的问题,针对性更强。

建议职能。两者都具有在全面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作出更具普遍性的宏观建议的职能。但在微观上,真实性审计主要是要向被审企业提出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建议,而稽查报告中主要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3)工作或业务范围

稽查特派员接受国务院指派,只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稽查,而国家审计机关对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都可以依法进行真实性审计。所以这两者的业务范围是不一致的。后者要比前者宽,而且前者的稽查对象实质上是真实性审计对象的一部分,这样就造成真实性审计的客体、对象与稽查特派员的稽查对象有交叉重叠。

综上,在实施真实性审计时,一定要处理好国家审计机关与稽查特派办间的关系。由于在职能上基本类似,在业务范围上又有重叠,需要处理好的就是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问题,以免造成重复审计或稽查以及对企业监督的空白地带。

4.真实性审计与社会审计年报审验的关系

(1)联系

两者对财务报告审查、核实、调整、确认等程序与技术方法基本相同,亦可相互借鉴,审计结论亦可相互采用、印证、补充。

(2)区别

审计职能:前者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鉴定证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兼顾合法性审计及效益评价;后者的主要职能是鉴证,即在审计报告中表述被审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允性的程度,不评价企业效益水平,不将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放在重要地位。

审计依据:前者是依法审计,任何一个国有企业都无条件地负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后者是依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后,被审计人才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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