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辩证法范例(3篇)
来源:
逻辑学辩证法范文
关键词:辩证思维;辩证法;培养目标;辩证思维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064-03
一、引言
特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取决于是否善于思考,而思考是一种技能,可以通过学习和训练来提升。我们培养学生,不仅要使其掌握知识和获得价值认知,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这样有利于其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适应社会发展。在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中有许多专业课程支持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发展,但这些课程从开设范围上来讲,并不具有普遍性,它们有的是针对专业学生,有的只是公共选修课,修读学生为数不多。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却是一门可以普及思维教学的公共必修课程,该课程拥有丰富的辩证思维教学内容,同时覆盖所有大学生,以此课程为平台进行思维能力培养,具备可行性。
在思政课的教育实践中,通过对高校思政课思维教学目标进行具体诠释的方式,将简单的“是什么”教学,提升到为解决“为什么”提供思维方法支撑层面,去帮助学生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实现教育效果反思,才能真正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对学生而言,既能克服心理障碍,降低冲突性倾向,又能拓宽视野见识,提升整合思维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对整体的思政工作而言,思维方法教学能普遍地为后续工作搭建高层次思维受体平台,一举三得。
辩证思维是高端人才思维方式,对从事复杂思维活动的群体来说是必须具备的能力。面向大学本科层次的受体,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过程中进行渗透式辩证思维培养,建立起一般辩证思维训练模式,加强思维训练,帮助学生冲破盲从,独立思考,增长知识和认知能力,合理地决策和行动,甚为必要。本文从定位本课程的辩证思维能力概念及目标范围着手,从教材中寻找本课程的辩证思维潜在资源,确定辩证思维的研究范围、特点及具体指标,确定本课程应该承载什么样的辩证思维教学任务和目标,以实现教学的“有的放矢”。
从教学实际分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有丰富的培养辩证思维素质的资源。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该课程的哲学部分蕴含了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和原则、认识论、方法论,包含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与发展的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整个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与核心,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中心线索,而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蕴含着矛盾分析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本课程由感性具体“生动直观”经过思维抽象上升为理性具体,再回到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认识,实现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历史统一,理论与实际结合,完全符合思维的“从表象具体到抽象规定的阶段,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阶段”的两个逻辑序列,有助于形成完整思维链条。
二、什么是“辩证思维”
首先,明确辨析辩证思维等同于辩证法,辩证思维等同于对立统一的观念。在我们的既定观念里,辩证思维就是哲学上所指的辩证法。但事实上辩证思维≠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来看,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构成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作用,具有本体论意义。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导出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1]。辩证思维可以看作是“辩证认识方式”,只是主体反映客体辩证本性的理性分析工具和手段,辩证思维不等同于辩证法。在1994年就有文章指出:辩证思维不等同于辩证法,辩证思维应该是辩证性思维,而不是辩证法思维。应该将作为本体的哲学层次的客观辩证法从“辩证思维”内涵中分离出去,将一般“辩证思维”内涵确定为辩证认识方式的取向。同时,辩证≠对立+统一,辩证思维不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思维,辩证思维有它自身的具体逻辑范畴。[2]我们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辩证思维逻辑体系,辩证思维不仅仅是对立统一思维,它更是“实践、主体、客体,质、量、度,内容、形式、现象”,“同一、差异、矛盾、根据、条件、联系、因果关系、相互关系、整体联系”,“个别、一般、本质,过程、系统、规律”等范畴构成的逻辑思维体系。
其次,明确辩证思维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辩证思维是辩证性思维,是介于形式逻辑和具体辩证法范畴原则之间的思维形式,是辩证法原则与逻辑的结合,可以称之为“辩证逻辑思维”。在形式逻辑思维中,结论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却可以“亦此亦彼”、“亦真亦假”,强调条件性。这说明辩证思维与形式逻辑思维具有不同的规则,分别遵守不同的思维规律:形式逻辑思维的概念、推理与判断具有相应的思维规律(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辩证思维以联系与发展的观点看待世界,遵循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3]辩证思维是多维、动态的整体思维,形式逻辑思维是一维、静态思维,两者关系密切但层次不同。辩证思维是逻辑思维的超越,逻辑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基础。辩证思维注重客观世界和事物本质对思维的决定作用,反对擅离外在客观而只注重形式上的逻辑自洽,同时又遵循思维自身的规律和逻辑一致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思维的最大特点是从事物的联系、发展和变化等方面来反映事物,提供一种思维框架,既强调对客观规律和关系的辩证本质探索,又倚重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在尊重辩证思维规则、程序和手段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辩证逻辑思维的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通过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等方法,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因此,要学会辩证思维,必须掌握辩证法原则和逻辑思维规则。
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教学中辩证思维培养目标的设定
依据上述结论,我们可以将教学过程中的思维培养目标设定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总体的辩证认知和对辩证法原则的把握(世界观认知);第二是对在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前提下的思维规律和方法的把握(方法论认知)。
首先,掌握客观辩证法知识。马克思主义学说把辩证法看作客观世界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性,把思维中的辩证法视为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自觉反映,来源于客观现实,而客观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因而辩证思维培养的首个目标就是让学生熟练掌握客观辩证法知识。
其次,把握辩证思维的内核,使教学目标具体化。辩证思维无非是要求思维主体把客体(对象)本身的对象性形式变成一个辩证的运动过程,通过对辩证运动过程的全面考察,通过一系列环节来把握它的整体关系、把握对象具体。透过其客观辩证法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整体性、动态性、具体性、开放性”四个内核,可以将目标通俗化为四点:①对问题的理解完整,认真考虑了对立观点,做出多角度看问题的努力,对这些方面做了公正、批判和综合的考察。②能够摆脱思维固化,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强调论证过程。③收集不同信息,分析证据的质量,考察不同立场的观点,能说明背景和具体情况的重要性,思考和表达具体。④能够检查问题是否合乎实际,事实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发掘可能的替代解释或推论,确认检验结果,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系统思维、发散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能力,并养成相应的思维习惯。
第三,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方法设定为培养目标,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实现辩证思维能力的提升。为了让学生成为知识的主动探索者和分析者,用辩证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吸收方法论的教益,运用具体的思考方法来分析新的问题,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理性思维方法,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分析法与历史分析法统一的理性思维方法作为培养大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具体目标。
(1)掌握归纳与演绎的双向推导法。归纳与演绎的运行方向是相反的:归纳是从个别事实推导出一般结论的思维方法,是思维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演绎是从一般原理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是思维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也是归纳的前提和指导。人的认识是不断地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这恰恰是归纳和演绎交替使用的过程。它们既是辩证思维基本的推理方法,也是进行其他学科研究的基本思维方法。无论是对工作学习来说还是对日常生活具有普遍性方法论意义,必然成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的具体培养目标。
(2)具备分析与综合的思维能力。分析与综合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分析是主体在思维中将对象整体分解为多个部分,分别加以认识;综合则是主体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方面认识进行整合,全面地把握对象的方法。分析是思维从整体走向部分的过程,综合是思维从部分走向整体的过程,没有分析,就难以认清对象的细节,从而难以正确认识整体,没有综合,没有正确的整体认识,难以进行具体分析。在教学中要使学生认识到分析法与综合法不可分离,并能够掌握分析与综合的基本技能。
(3)能够把握感性具体―理性抽象―理性具体的认识过程,自觉运用抽象与具体方法。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是通过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在辩证思维方法中居于中轴地位。本目标的实现分两步,第一步,在反映具体事物的感性具体基础上(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运用分析法,从整体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使认识从感性具体发展成理性抽象,从现象深入到本质;第二步,运用综合法的同时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各个部分的各种规定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内在关系相互联系起来,从总体上把握这一事物,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4)能够掌握并正确运用逻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历史方法是指考察客观对象的发展过程及人们认识客观对象的思想发展过程,逻辑方法则指是对事物内部逻辑的理性分析。逻辑分析应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础,历史的考察应以逻辑分析为依据,以达到客观、全面地解释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的目的。运用逻辑的方法研究事物发展规律,实际上就是对历史进行概括,在运用历史方法研究事物历史进程时,也要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史实间的必然联系,把逻辑分析贯穿于历史的考察之中。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是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思维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明确:思维的逻辑进程要与客观的历史进程统一,还要与思维的历史进程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7.
[2]李仁武.“辩证思维”内涵辨析[J].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6):12-14.
逻辑学辩证法范文篇2
一、毛泽东的形式逻辑思想
1、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1961年,毛泽东指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从错误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在形式上也可以是正确的。”“形式”是对思维结构的要求和规范,它确保人们在思维中从结构上不犯错误。思维内容的真假却靠具体科学去解决。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不应包括充足理由律。1965年12月,他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理由?”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哪个阶级、哪个民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都要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否则,就不能正确地进行思维、表达和交流。1957年,毛泽东接见周谷城,周谷城说:“形式逻辑这个东西是敌我共同的武器,我方可用,敌也可用,它没有阶级性。”毛泽东问:“何以见得?”周谷城举例说:“资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私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私有;无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公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公有。”毛泽东笑着说:“言之成理,也有力。”
2、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形而上学方法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不同于形而上学方法、唯物辩证法。1938年3月25日,毛泽东写道:“潘梓年同志寄来了他所作一册《逻辑与逻辑学》,本日看至93页,颇为新鲜。”对于潘梓年在“方法论”和“技术论”下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辩证法区分开来,并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共同作用于思维实际,毛泽东认为是可取的。党中央编辑整理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于1951年3月8日给田家英等人写信,指出《矛盾论》中“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达,还须修改”。在《矛盾论》正式发表时,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把“形式论理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一节删去。周谷城发表《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文,反对把形式逻辑混同于形而上学加以批判,认为形式逻辑既可为寻求真理的人们服务,又可为形而上学和进行诡辩的人服务。有一次,周谷城当面对毛泽东说:“我意见很少人赞成,我很孤立,成了众矢之的。”毛泽东答曰,“你的意见有人赞成,并不孤立”,“不要害怕,要积极地写”。他又说:“formalLogic本来就是formal的,要把它同辩证法混同,甚至改成辩证法,是不可能的。它是一门独立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就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是没有阶级性,但是谁人去研究和利用自然科学,是有阶级性的。”
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不同于低级数学与高级数学的关系。1965年12月,毛泽东说:“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
3、形式逻辑的应用。
毛泽东很注重逻辑理论的应用,他主张写文章和文件都应具有逻辑性。1955年10月,毛泽东指出:“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1958年2月,毛泽东指出:“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这些都是逻辑问题。鲜明性和生动性,除了逻辑问题以外,还有词章问题。现在许多文件的缺点是:第一,概念不明确;第二,判断不恰当;第三,使用概念和判断进行推理的时候又缺乏逻辑性;第四,不讲究词章。”毛泽东还指出:“概念、判断的形成过程,推理的过程,就是调查和研究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把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传达给别人的过程,就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力推形式逻辑文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1957年,他邀见周谷城、金岳霖和王方名,谈论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著译等有关问题。1958年,他收到周谷城的信,得知其新的逻辑著作出版,很高兴,回信说:“大著出版,可资快读。”在毛泽东授意下中央政治研究室编辑出版《逻辑丛书》时,打算收入章士钊旧作《逻辑指要》。毛泽东征求作者意见时,章士钊曾因此书“印于重庆,与叛党有关”而有所顾虑。毛泽东笑曰:“此学问之事,庸何伤!”后来毛泽东看完《逻辑指要》,又对章士钊说:“吾意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在《逻辑指要》校改完毕后,毛泽东于1959年6月7日给章士钊的回信中说:“既有颇多删补,宜为几句说明。即借先生之著,为之筹策。”随之把其代拟的序言写出。毛泽东作出“宜于印行”的决策,有助于解决当时逻辑资料奇缺的问题。
二、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思想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恩格斯最早从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并写下了《谈谈辩证法问题》,对辩证法进行了说明。毛泽东在1936年读《辩证唯物论教程》时说“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的统一法则”。1937年,毛泽东在延安讲述唯物辩证法时,结合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27年和1934年两次严重失败的教训,阐述和发挥了列宁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此后,毛泽东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对立统一性或互相渗透。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什么是矛盾呢?毛泽东解释说:“没有什么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毛泽东认为,人们的思想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对象中矛盾双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毛泽东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他说:“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毛泽东从唯物辩证法的总体着眼,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
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内外因相互作用规律。他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诸方面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外因是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推动事物发展变化,进而把发展观理解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毛泽东指出“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实质性概括。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系上发掘出矛盾“精髓”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了独到深入的研究。列宁认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列宁并未把个别和一般的范畴同矛盾范畴联系起来,毛泽东全面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整个矛盾体系的紧密联系,进而提出矛盾“精髓”思想,并强调“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他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毛泽东提出复杂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思想以及发展具有阶段性问题,使量变质变规律变得更加完善。他认为,所谓部分质变,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还没有消灭,即是说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未变之前,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的、局部的性质上的某些变化。1959年毛泽东在读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提出:“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的统一。量变中有部分的质变,不能说量变的时候没有质变,质变是通过量变完成的,不能说质变中没有量变。质变是飞跃,在这个时候,旧的量变中断了,让位于新的量变。在新的量变中,又有新的部分质变。”部分质变思想是毛泽东对量变质变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晶,揭示了事物发展阶段性的内在根据,并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
逻辑学辩证法范文
要将法学辩论活动开展成为一种日常式的、细水长流的存在,需要有一支成熟的、完善的法学辩论队伍去执行以上的目标。涉及到法学辩论队伍的架构与建设的问题。
(一)队伍架构体现专业度
由于法学辩论自身的特点,法学辩论队伍的架构不同于一般的学生社团,应该体现其专业性特征。首先,队伍的架构过程要时刻注重团队的专业性。要明确建队思路,不能盲目扩大、哗而取宠。其次,队伍的架构目标应以兴趣为导向性。法学辩论队伍的凝聚力一定是以兴趣作为前提,而不能为了团队发展的快速、活动开展的顺理,使得法学辩论队伍向团委、学生会“看齐”,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半官方”的组织。
(二)队伍建设体现明确性
法学辩论队伍的建设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队伍的组建。一支优良的法学辩论队伍,其内部结构必须分工明确,互为体系支撑又相互独立。作为其建设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建队思路,要确知自己的建队风格,是小而精还是大而博;并且一定需要法学专业的依托,有了专业力量的扶持,可以少走弯路也可以精益求精。
2.人员的选拔。应结合学院活动,以比赛促宣传,以交流促选拔。以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辩论研究会为例,该社团在人员的选拔上充分利用了学校传统的“新生辩论赛”,派出有经验的老队员跟赛辅导、组织培训,深入新生挖掘可造之材并从中遴选优秀队员;除此之外,该辩论研究会还面向本学院以外其他专业对法学辩论有兴趣的学生进行招募,做到了既挑选精英也兼顾大众,为队伍的持续性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3.活动的开展。开展活动是学生社团生命力之所在,法学辩论队伍既可以开展有法学专业特色的,如模拟法庭、案例辩论、法理辩论等活动,又可以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哲理辩论、时事辩论等赛事。开展法学辩论活动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精益求精,注重专业性,不能为了吸引观众抛弃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二是要注重受众群的培养,培育起法学辩论的土壤,使其可以开枝散叶,不能曲高和寡、自娱自乐。
二、法学辩论的培训模式
针对以上论及问题及现实反思,课题组结合团队建设与实践研讨对于法学辩论模式展开了有益思考。我们所说的辩论培训是一种系统的培训,其模式包括目标、方案和师资三个部分。
(一)明确培训目标
法学辩论目标旨在通过由社会性辩题到法学辩题的逐步过渡,从形式逻辑到法学逻辑,从一般对抗到区分身份角色,依次达到“掌握一般逻辑思维”“学会法学逻辑适用”“理解身份对抗的侧重点”三个层次性目标。第一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一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辩论充满天然的热情和激情,并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可结合法律逻辑课程、各种辩论比赛等进行形式逻辑的基础训练。第二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二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于辩论已经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感受,应从法律逻辑方面给予更高的要求,以保证其继续从事法律辩论的积极性。第三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三年段学生。在熟悉法律辩论的基础上,理解角色分工和定位,为日后职业的选择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做好准备。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
针对上述三个层次的目标,培训应分三个步骤展开:
1.以一般辩题为载体,进行形式逻辑的训练。具体可以以目前法学院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程为契机,讲述形式逻辑并展开辩论比赛。这个阶段最好在大一新生刚入校的第一学期进行,既可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又契合新生入校惯常举办辩论赛的时间。应拟定培训计划:固定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应将逻辑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并辅以文史、哲学、管理等知识,以增强队员的基本素养和人文知识沉淀,避免浮躁、功利、短视的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可综合日常训练、专题讲座、分组对抗、小组游戏等多种形式,融专业性、趣味性为一体,避免队员陷入枯燥的逻辑分析,丧失辩论兴趣。
2.以法律辩论为载体,进行法律逻辑的训练。法律逻辑基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但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培训中可选择的案例类型包括两种:一是结合实发案例,展开法理探讨。这种案例侧重法理精神的思辨,要求队员对于法学基本理论、部门法学的一般原则有一定理解。针对社会不同观点,结合实发案例展开分析、论辩,有利于队员更好地理解法理观点及其适用条件,反思部门法学存在的问题。另一种类型是针对实发或虚拟案例进行个案辩论。这种案例侧重观点的提炼和证据的适用,要求队员具备较高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证据论证能力,能够深入分析案例所涉及法律规定,提炼单一论点(如刑事案例中一方的观点只能是有罪或无罪),分解分论点(如主张有罪但罪轻,应分别论证罪轻的理由),系统使用证据,层层递进展开论证。
3.理解身份对抗的不同要求。法学辩论与社会辩题辩论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基于双方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辩论要求。以刑事案件辩论为例,双方辩手都要做好立论和驳论两个工作,都基本从案件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到及刑罚幅度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但因分别定位为公诉人和辩护人(律师)的角色,因此其各自的辩论风格和要求也各有侧重。公诉人的立论是主张有罪(当然,对于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也会予以列举并进行罪轻量刑建议),要求队员必须用全面和系统的观点展开辩论,其辩论必须建立在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且具备完整证据的基础上。如果证据链条有缺失,则会被辩护方攻破防线。破论,要以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正确的论证方法将辩护人的观点从根本上驳倒或通过辩论降低辩护观点的可信度。辩护人的立论是主张罪轻(甚至无罪),要求队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列举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驳论,则往往采用以点带面的做法,考察案件中证据间的矛盾、事实认定上的不准确、法律规定方面的漏洞等,从而否定控方观点。比如:从控方提审笔录同一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询问地点的矛盾,质疑提审笔录的真实性,建议法庭不予以采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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