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遗传学专业范例(3篇)
来源:
医学遗传学专业范文
关键词: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创新人才
随着科技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才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快,我国拔尖人才日益紧缺。当前高等教育工作的根本问题是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其核心是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促进高校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促进高校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本科人才培养和研究型教学人才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要求,也是当前对教育改革的迫切要求。
高等医学院校主要是以专业为依托,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但是在限定学时的情况下,按部就班的讲解已不能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不能满足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由于统计遗传学教学学时相对较少,教师要完成教学计划,所以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只依靠课堂理论教学不会有显著效果。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在网络上继续拓展学习、深入学习、实践学习。但是学生如何获得优质的学习资源,如何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起到促进作用?这就需要一个学习、交流和实践的平台,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线开放课程模式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势,学习不受时间段的限制。学习者可以合理安排进行个性化的学习,反复观看教学视频,可以分析具体的问题,直到理解掌握为止。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将以服务平台建设的形式,使学习者可以充分利用平台资源,高效参与完整的教学过程。因此,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教学模式更方便学习者对知识点的学习,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在线开放课程教学模式增强了教学吸引力,激发了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拓展了教学时空,有着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给高等医学院校教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统计遗传学是利用统计学的方法,借助计算机的实现手段,研究生命体基因组遗传和变异的一门应用型课程。它是我校生物信息学专业重要的专业课,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后续毕业设计的完成效果。其目标是通过课程学习,培养学生利用统计遗传学方法解决生物信息学相关问题,而这恰恰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如果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得到建设并实践应用,它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遗传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等专业解决实际问题,医学院校其他专业的学生也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统计遗传学知识,并成为其他专业学生了解生物信息的一个前导课程,提高统计遗传学的应用价值。因此,在线开放课程是培养学生生物信息学创新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医学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和交流沟通的平台。
二、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主要平台
结合高等医学院校的特色,满足高等医学院校的统计遗传学教学和学习者利用闲暇时间学习的需要,并以使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为目标,以学生自主创新实践为中心,建立与学生創新思维能力相适应的统计遗传学开放课程体系。拟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学生合作意识差、缺少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与能力的实践活动、缺少科学探究氛围和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等问题。达到高等医学院校对创新人才培养的目的。
(一)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资源库平台建设
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课程资源库包括基础教学资源和学术拓展资源。基础教学资源包括统计遗传学的重要理论知识讲解视频、统计遗传学常用软件讲解及介绍、统计遗传学相关内容(连锁分析、关联分析、群体遗传学等)的分析实例及数据等资源,给学生提供统计遗传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平台,数据集库是常用的分析数据集及数据库链接,供学生练习和测试用。理论和实例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拓展资源包括统计遗传学的应用领域、用统计遗传学可以解决的科学问题、统计遗传学研究进展及近期前沿热点问题等资源,开拓学生视野。
(二)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学生测试平台建设
建设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学生测试平台,调用数据集库中的数据,应用学到的统计遗传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理论和实验的方式进行测试,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时发现问题,弥补知识欠缺。使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在教学中得到很好的实践应用。
(三)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实践与创新平台建设
建设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实践与创新平台,定期留一些具体分析实例的题目,让学生自由分组,开展自主探究活动,各组自行设计方案,最后对应的各个题目进行分组汇报,激发学生的主动探究精神,培养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三、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具体思路及实施方案
(一)组建团队建设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库
统计遗传学教学团队由教学经验丰富的5名教师组成,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资源库的建设包括基础教学资源和学术拓展资源,由基础到实践再到学术前沿应用。基础教学资源包括教学章节理论内容视频、实验课常用软件讲解和常用分析的实例演示。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重点和难点,团队中的教师根据各自擅长的章节内容的知识点进行视频录制,教学视频要根据知识点难易程度去设计,每一个知识点录制成一段微视频,一个教学视频一般不超过20分钟;挑选典型性内容做实例分析演示进行视频的录制等。学术拓展资源是统计遗传学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教师每周都查找国内外文献,搜集最新的科研成果放在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学术拓展资源中,让学生了解统计遗传学在生命科学中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体现该课程的重要性。
(二)组建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技术团队
为了取得更好的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设计效果,聘请专业人员给课题组人员进行视频录制、页面设计等方面的技术培训。让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平台更具特色、更吸引人眼球。同时对课程内容及环节进行整体设计,使其内容丰富、精彩、精练,知识体系衔接紧密、结构合理,提高课程吸引力和授课效果,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建立统计遗传学在线开放课程的实践与创新平台
医学遗传学专业范文
重申报、轻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级政府对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各地都进行了普查申报工作,入选遗产名录可获得政府保护经费,申报时积极踊跃,而对传播缺乏应有的重视,使得遗产传播成为保护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传播意识淡薄导致传播内容匮乏,传播媒介利用不充分,传播方式落后,传播范围狭小、传播效果微弱等问题。目前,河南省37项省级以上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出版图书仅有《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录(一)》一种,介绍了我省4项部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文化价值和传承状况等。开设独立网站的遗产项目仅3个,开设博客的遗产项目仅1个,编写百度百科的遗产项目9个,能查到散见于各类论坛、贴吧、个人博客、电子报纸的少量资料的遗产项目8个,其余16个遗产项目查不到任何资料。省级项目尚且如此,地市级项目更不容乐观,绝大多数遗产项目没有任何介绍资料,其中焦作、开封、平顶山、周口、驻马店、南阳6市共有41项市级遗产项目,全部未见任何介绍资料;商丘、三门峡连名录都未在网上公布。在海量信息的互联网上竟然有多数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检索不到任何信息,传播意识的淡薄、传播活动的缺失可见一斑。
2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措施
2.1增强传播意识
从政府相关部门到遗产项目传承人都要充分认识传播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将传播作为保护遗产的必要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遗产项目传承人从各自的层面履行传播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要求开展遗产传播活动并设立督察机制。
2.2整理规范传播内容
以遗产项目申报材料为基础,整理出严谨规范的遗产项目介绍资料,除文字、图片资料外,还应尽量制作音像资料,内容包括遗产项目的历史渊源、形成演变,基本面貌、主要形态,流传价值、主要特点,传承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从而保证传播内容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从前传播内容或芜杂、或匮乏的弊病,为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奠定基础。
2.3充分利用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是传承社会遗产的重要功能之一。大众传媒凭借其先进的传播手段和技术,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于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范围、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涵起到了人际传播所望尘莫及的作用[4]。政府相关部门和遗产传承人必须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增强利用传播媒介的能力,构建立体化的传播渠道,将遗产信息传送给社会公众。
2.3.1印刷媒介
图书作为古老文化传播媒介,具有保存、积累文化的功能。内容丰富的遗产项目可以单独出书,内容较少的遗产项目可联合汇编出书,参照《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录(一)》《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丛书》等汇编专门介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图书。中医药类报刊应视传播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除新闻报道外,还要开辟专栏系统地宣传介绍遗产内容。晚报、都市报有着庞大的市民读者群,适宜向公众传播有关的遗产文化信息。如《洛阳晚报》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系列报道,不仅使洛阳市民了解了身边的文化遗产,由于该报有网络版,也便利了外地读者获得相关遗产项目信息。
2.3.2广播电视媒介
广播、电视媒介传播迅速、受众面广,尤其是电视媒介视听兼备、长于再现,向社会公众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优势。2006年,中央电视台推出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片《中国记忆》,针对我国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第1次大规模电视调查行动,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生动的形象档案,受到了各方面专家和广大观众的关注。上海的艺术人文频道推出了反映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上海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情景再现、三维制作技术等手段展现上海地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历史沿革、制作及传承技艺,并以文献性、知识性、艺术性并重的影像叙事手法诉诸观众视听。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设有《非遗之旅》板块,用来播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短片。河南卫视《午间新闻》播出了《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系列报道,直观展现了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2.3.3网络媒介
互联网被誉为“第四媒体”,由于其承载信息的海量性、传播速度的即时性、传播范围的全球性、传播方式的多媒体性和互动性,成为当今最具人气的媒体。再加上网络传播的低门槛、低成本,目前已经成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媒介。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可以由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牵头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网站,并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专门的频道或网页。对遗产项目传承人而言,应开设遗产项目网站、网页、博客、微博,编写“百度百科、知道、贴吧、文库”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等符号全面展示遗产项目信息。总之,要本着向社会公众“主动传播”和使社会公众“便于获取”的原则,充分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
2.4走进校园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专业人才缺乏,出现了想保护不知道该怎样保护、想传播不知道该怎样传播的困境。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走进中医药院校,开展相关的传播与教育活动。如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邀请遗产项目传承人讲演,使大学生接触、了解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以保护、研究和传播遗产为宗旨的大学生社团———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可以更有效地在高校宣传保护遗产的重要性,会员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课余时间学习、研究、传播不同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开设遗产类选修课,待条件成熟提升为必修课,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中医学科的建设,逐步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
3小结
医学遗传学专业范文篇3
作者:游志能陈小华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
一我国现行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生效以来,在公约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的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甚至没有针对性的条款来促进此类资源的有效保护,致使这两个问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2004年,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由此正式开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批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专项任务第6项(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提出:“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经过数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终于在2011年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民族传统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天然药物以及加工、应用这些药物防病治病的系统理论知识或经验知识,包括中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中医药学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传统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主流医学。民族医药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学,包括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瑶医学、彝医学、侗医学、土家族医学、朝鲜族医学、回医学等各民族医药。”[2]9可以看出,该条文的用意是明确和加强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又要加强对传统医药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131通过查阅《中医药条例》就会发现,该条例从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做了规定。条例中涉及传统医药知识转让的条款仅有第24条,该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则需相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加以认定。对此二者加以详细说明,是为了表明《中医药条例》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上的严重不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该方面的工作能够在此基础上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法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可能会严重制约该法更好地发挥效益。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法律冲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与其后的相关立法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在于该条已经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上指向的《中医药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很少,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情况对它的要求。那么,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要不要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进行相应规定?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不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中医药条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经在前一段说明。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一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可能会导致二法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当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立法经验,既然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需要分别授权的,那么,我们可以考虑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范围,将传统知识都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立法的时候,如有需要,可以就与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进行专门立法。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避开法律冲突的问题。进一步而言,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可以对二者进行分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导致发生相互掣肘的情况。(二)立法理念滞后,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笔者这里所说的立法理念滞后,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仅有的境外机构违法责任条款过于简单、严重滞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该法第41条规定:“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说的第15条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传调查应该经相关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所得资料的复印件,应该与国内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这里要关注的是它仅针对违法调查做了规定,管理的范围过于狭窄。此外,它的责任也太轻。综合比较相关的国际立法,采用较多的是根据获利情况处以相应的倍数罚款。该条文采用的定额罚款,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在履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种质基因库、自然保护区、加强立法、加强国际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遗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这两个重要问题上却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让这些重要问题的处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局面与中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流失严重的现状格格不入,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加强该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机制缺乏,难以调动各方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该条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费支持的条文。但是,该条文给人的感觉是,数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语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强大。其实,这或许也是立法者所面临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理好惠益分享这一大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特别是民间文艺、技艺传承方面设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他们的知识、文艺、技艺传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毋庸讳言,该制度仍然有一个严重的硬伤,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门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给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呢?这是我国此类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对的问题。如果投入不足,则可能会产生如该法第31条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转行的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能满足他们对生活的基本需要,则他们很可能会选择转行。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设法增强项目的向心力,吸引他们重新回归到该行业中来;而不是首先考虑对他们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甚至取消他们的资格呢?进一步而言,在相关项目产生效益之后,这些效益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惠益分享呢?这也是我国相关立法中必须勇于直面的问题,对此已经有学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讨[3]。笔者认为,只有让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获得一些切实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实现惠益分享,最终做大做强传统知识保护产业。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强引导,也需要学者加强研究,更需要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加强相关问题的专门立法,将有力地促进该方面的保护力度和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只要我们能够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正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积极的改进,我们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一定能够取得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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