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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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范文
论文摘要:教育伦理规范要有效实现对于教育道德建设的价值,其本身的道德性至为重要。这种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必须依循正确路径:确立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植根于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将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多方参与教育伦理规范的确立,从而为其实现提供必要的合力。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对教育者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必须通过转化为新的“实然”即为教育者自觉遵行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这种“应然”向“实然”的转换又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中,教育伦理规范本身的合道德性无疑是至为重要的。一种教育伦理规范是否具有合道德性,决定了它有否存在的根据;这种合道德性的程度如何,则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因之,对教育伦理规范的道德追问,乃是教育伦理研究者的应有意识,也为教育道德建设所必需。而要确保教育伦理规范的合道德性,又必须使其生成过程依循正确的路径。由教育及教育伦理规范特定的价值意蕴所决定,这一路径具体地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逻辑起点:确立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
从道德价值论的视角而言,作为引领教育者行为的教育伦理规范,其本身首先有一个是否道德的问题。教育道德建设的实践也昭示人们,教育伦理规范的效应既可以表现为道德上的善,也可能沦为道德上的恶。而要使教育伦理规范符合和达至道德的善,就必须以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引领其生成过程,这是从“源头”上确保教育伦理规范趋善避恶的需要。因为,虽然教育伦理规范并非是人们头脑中概念运动和逻辑推演的结果,但制定者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对其生成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就是制定者在这一意识的引领之下,将教育伦理规范的应然价值转换为实然价值的过程。这一道德批判意识,乃是教育伦理规范生成的价值保证,也是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逻辑起点。只有确立了这一意识,才可能自觉地以道德价值引领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从而使其与社会主导价值保持最大程度的契合。在教育道德建设中,这种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之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们对社会之于教育伦理规范价值期待把握的失准需要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就价值指向输言,教育伦理规范蕴含了社会所期待的具有理想意蕴的教育者行为模式,这是教育伦理规范的追求所在,也是社会对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所在。在教育道德建设中所制定的教育伦理规范,必须正确反映这种价值期待,而不应将教育伦理规范仅仅当成人们主观价值的表达。对此,马克思对立法者的忠告颇具启迪意义。他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告诉我们,法律的创制过程,乃是立法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法律的价值期待的过程。在这里,马克思说的是如何创制法律,但由于法律和教育伦理作为规范的相通之处,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就是制定者把握和表达社会对教育的价值期待的过程。
但是,教育伦理规范能否必然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这是必须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即使是社会主义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也并非必然确切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要求。因为,社会对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需要制定者的领悟并加以表达,而制定者的领悟把握本身则有一个是否准确的问题。由于教育环境的纷繁复杂和变化不居,由于教育领域尤其是教育主客体所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也因为制定者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教育伦理规范往往难以契合和体现社会的价值期待。正缘于此,当人们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而对社会之于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期待失准,从而使教育伦理规范所蕴含的道德之实然与应然发生背离时,就要求制定者以自觉的道德批判意识对教育伦理规范予以必要的审视和校正,使其最大程度地蕴含和体现社会的价值期待,从而从价值上确保教育伦理规范的合道德性。
其次,和西方相比,我国对行为规范进行价值追问传统的网如决定了道德批判意识的必要性。前已论及,作为对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定,规范本身也存在一个是否应该的问题。从而,无论是对法律规范还是教育伦理规范,都有一个必须进行价值追问和批判的任务。在西方,早在二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论及法治时就明确指出其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全体公民守法,而全体公民所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且,西方社会还存有一种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一种以道德为法之内在精神和评判标准的法律—传统。从实际效应来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解读和自然法传统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当人们面对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时候,人们几成习惯的思维就是追问这种规则是否符合道德之应然,而这确乎是确保规则具有合道德性的必备要件。
和西方相比,传统中国是在工具意义上把握规则之实质的。虽然,早在先秦百家争鸣时期,儒法之间就有热闹异常的法治和德治之争,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是人们所议论的话题,但那都是在接受法律和道德作为规则这一不言而喻的前提下,讨论两者作为工具,谁更有利于社会治理的问题。正是对于法律和道德的这种工具性理解,也正是由于法律和道德乃是民众必须遵守的客观实在,而并非是首先必须给予理性审视并根据审视结果再决定是否遵从的价值实体,所以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如何使自身行为契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形成诸如西方“恶法非法”的观念,没有也不可能出现追问规则之道德性的思想家和学术流派。中国传统规范文化的这一缺憾,要求我们在教育道德建设中自觉地确立起道德批判意识,从而使教育伦理规范最大程度地契合道德精神。
二、植根基础: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
确立教育伦理规范的宗旨在于引导教育者超越教育道德之“实然”而趋于更高的行为状态和德性境界。因之,对教育道德“实然”之把握,即对教育道德国情的认知应该成为制定教育伦理规范的出发点,或者说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应该成为教育伦理规范的植根基础。因为,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意志的产物和社会意识,它只能反映、确认客观存在的事物与关系,它只是已然存在或必然存在的事物与关系的表达者,而不是创造者。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创立或从根本上改变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事物与关系,而只能由后者所决定。马克思曾言:“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在中国,具有自觉国情意识的毛泽东同志在研究和指导中国民主革命战争时也曾这样告诫共产党人:“战争的规律—这是任何指导战争的人不能不研究和不能不解决的问题。革命战争的规律—这是任何指导革命战争的人不能不研究和不能不解决的问题。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这是任何指导中国革命战争的人不能不研究和不能不解决的问题。”他说的是如何指导战争,其实,解决中国的任何问题,包括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都必须认真研究中国的国情。要确立教育伦理的规范体系,就必须从中国具体的教育道德国情出发。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有两类赖以生长的土壤一是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二是其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前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具有本体论上的决定意义,而后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乃是教育伦理规范生长的“第二土壤”。在以往的教育道德建设中,人们对前者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于后者则重视不够。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教育道德国情乃是我们在确立教育伦理规范时无论如何必须加以注意的。因为,尽管历史的发展可能超越某些阶段而进入更高的社会形态,但道德国情包括教育道德国情不可能随之实现这种飞跃。因之,在思考和设计教育道德及其建设的问题的时候,应当面对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而不能只是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上找根据。只有不仅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出发,而且也从现实的教育国情出发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才具有现实的依据和明确的针对性,从而才能有效地实现自身的价值意义。只有从当代中国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这一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教育伦理规范之花,才可能结出丰硕的教育道德建设之果。
然而,必须从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出发并没有成为人们在制定教育伦理规范时的自觉意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偏向表现为:不是从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出发,而是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出发;只是将目光盯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上,而对中国的教育道德现状关注不够。这种研究偏向的存在,使得我们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游离于活生生的教育道德的现实,没有能够体现中国教育伦理的特色。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将教育伦理规范植根于中国教育道德的现实。其一,我们所进行的教育伦理规范的建构是在中国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的,研究的是中国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借鉴和关注西方的研究成果是为了服务于中国的教育道德建设。其二,必须在分析教育道德存在问题的过程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教育伦理规范之“药”只有对准教育不善之“症”,才能收到理想的“疗效”。可以相信,只有这种基于中国教育道德的现实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才可能因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明确的针对性而把握广大教育者,从而成为他们教育活动中的伦理路标。
三、价值追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
在教育道德建设中,这种教育伦理规范的合道德性如何展现自身,或者说,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追求又是如何呢?我们认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乃是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追求,也是合道德性教育伦理规范的具体表征。
所谓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教育伦理规范对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以及社会的积极意义方面。其一,由于教育伦理规范的价值只有通过具有良好素质的教育者的行为才能得以有效实现,教育者是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践者,教育者的素质状况决定着教育伦理规范的实现程度,所以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有利于教育者良好素质的养成。其二,由于教育伦理规范的重要功能还在于规制教育者的教育行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融洽度决定着教育伦理规范的实现程度,所以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还体现在有利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和谐关系的确立。其三,和社会主导的道德价值相一致。尽管在设定教育伦理的具体规范时,我们应该根据教育者不同的德性状况而设置分层次的规范体系,可以允许教育者在不突破道德底线的前提下确定自身的价值追求,但作为社会价值体系在教育领域的特殊表达,各种教育伦理规范和社会主导价值只能有距离上的远近,而不应存在方向上的背离。否则,教育伦理规范就失却了自身的应有价值,就将成为教育道德建设的滞阻力量。
所谓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是指教育伦理规范从形式上而言与一定要件的契合。在我国,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至于这种具有实质合理性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需要满足何种外在要求,在形式上而言应与何种要件相契合,即教育伦理规范在形式上如何才是合理的这一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而从最终结果而言,如果忽视了对这一问题的关切,只专注于教育伦理规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不论这种价值目标确立和实现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及应具备的形式化意义,那么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教育伦理规范将很难生成和实现,从而教育道德建设就不免成为空谈。因之,为了推进教育道德建设,必须关注形式合理性视域中教育伦理规范之应然的问题,必须确认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对于教育道德建设的实质性意义。就当代中国社会的教育道德建设而言,要使教育伦理规范具有形式的合理性,首先必须符合前已论及的两大要件,即满足社会的价值期待和植根于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此外,根据当代中国教育道德建设的实践,尤其应关注教育伦理规范的完整和谐这一问题。如果教育伦理规范缺乏完整性,那就必然导致教育伦理在调节范围上的“缺位”;如果教育伦理规范内部不和谐,那将必然因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自相矛盾而影响教育伦理规范的效益。在教育道德建设中,完整和谐性作为教育伦理规范形式合理性要件的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具体的教育活动来看,其不同于其它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应该是一完整的体系。以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例,它具有时间的限定性和不限定性的特点。教师何时上下课,按照何种教学进度进行教学,这都有明确的限定。而当教师完成了所限定的“硬性”任务之后,学校对其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则是不限定的。对于限定时间内的教师劳动,我们可以设定明确的教育伦理规范对其进行调控。例如,要求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课,教学时间不能“缩水”,这是教师伦理的最起码要求。但是,对于那部分不限定时间内的教师活动,外界往往难以进行直接的调控。对此,以往我们更多的是凭籍启发教师内在的教育良心,但这对于那些缺乏应有敬业精神的教师而言,其效果往往是难如人愿的。因之,对教育伦理来说,就存有一个如何将这一块“空自区域”管起来的要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完整性就体现在教育活动的各个时空、各个层面都具有健全的内在衔接的规则来调整,而不应存在教育伦理调节的“盲区”。
其次,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具有和谐性的特点。之所以将这一要求作为教育伦理规范形式合理性的要件,原因在于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教育伦理规范有利于教育者做出善的行为选择,但现实中确实不乏教育者面对不同的教育伦理规范而行为无所适从的事实,这就客观上要求教育伦理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内部必须是和谐的、相互协调的。例如,教育伦理规范一方面要求教育者应该十分注意自身行为的道德效应,努力使自身成为被教育者所效仿的榜样;另一方面教育伦理又要求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所作所为应该是其真实人格的反映。作为一个好的教育者,他应该将两者加以有机的统一:他所展示在被教育者面前的是其真实的人格,而这种真实的人格又是值得被教育者效仿的。但是,如果对于个人人格并不理想的教育者来说,教育伦理规范这两方面的要求往往使其面临行为选择中的两难:如果按照教育者必须真实展示自我的要求,那将产生不良的伦理效应;而如果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伦理效应而不真实地展示自我,那就表明教育者具有双重人格。在这种教育者身上,要求他展示真实的自我和要求他注意自身行为的伦理效应,是存在矛盾的。这就启示我们必须关注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性。如果教育伦理规范自相矛盾,那么,教育者要么无所适从,要么避难就易,而且教育伦理规范将因自相矛盾而丧失规范的是非标准,教育伦理规范将无法操作、无法实现。这说明要求教育伦理规范内在要素的和谐一致,不仅是教育伦理规范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成为教育伦理规范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多方参与:教育伦理规范实现的条件保障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活动的伦理路标和道德立法,必须具有形式和实质合理性才能有效实现对教育者行为的伦理调控,而社会、教育管理者、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等诸多主体积极参与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乃是获得这种合理性的有效途径。只有当多方积极参与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从而使其不仅因充分的集思广益而获得科学性,同时也由于有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在其中得到了合理的表达,即教育伦理规范不仅符合真,而且具有善的特质时,其才可能具有合理性,从而才可能为实现自身获得必需的合力即条件保障。在教育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中,这种多方参与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教育伦理规范的科学性特点要求多方参与其生成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教育伦理属于社会伦理在教育生活中的具体表达,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对世界的把握,这一方式不同于以科学的方式对世界的把握。以科学的方式把握世界,就是认识事物的真理和谬误,真理问题是科学认识的中心问题。而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中心问题则是善恶问题。也就是说,科学认识追求的是真,伦理认识追求的是善。然而,这种区别主要在于说明两种方式把握世界的不同特点,而并不意味伦理认识无须以科学认识为基础。一种符合道德善的教育伦理规范,其中必定蕴含了人们对事物科学性的认识。作为对人们行为的应然性规定,伦理规范必须以自身的科学性来掌握群众。美国学者悉尼·胡克曾言,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活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或相信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具体到教育伦理规范,就要求其不仅能明确地告诉教育者应该怎样行动,而且能进一步告诉教育者为什么应该这样行动,才能真正掌握教育者。也就是说,当教育伦理规范凭籍自身的科学性而掌握教育者即为其所认可和遵行时,才获得了实现自身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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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信息伦理产生与演进的历史逻辑。信息技术产生之前,亦即前信息技术时代,学界一般从新闻传播学维度对信息及信息伦理学进行理解和界定。新闻传播学把信息与新闻连用,认为“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是指新近发生的为公众所关注的具有新闻价值的那部分信息”,并认为新闻传播方法与信息获取、加工、处理、传递而实现的有目的、运动的信息方法并无二致。所以,从新闻传播学维度看,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新闻信息传播活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其形成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于新闻传播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20世纪40年代计算机技术诞生,人类步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时代,亦即现代信息技术时代。信息伦理学也正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一门应用伦理学。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信息管理学界、情报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等开始注意到与之相关的伦理问题,思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这是信息伦理学的第一阶段即计算机伦理学。学界大多把计算机伦理学看作是职业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表现形式。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中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作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总之,是能使他们采取更恰当的职业态度。”他还强调计算机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应当与道德规范相联系,以便指导实践。韦克特和爱德尼在《计算机与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们面对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处理的特定场所和情境,必须要有正确的职业态度,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规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学界还指出计算机伦理学应注重研究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引起的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也就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等融合的时代。信息伦理学发展到第二阶段即网络伦理学阶段。学界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又进入新的阶段。李伦认为,网络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网络伦理学是以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为己任;广义网络伦理学则不仅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也研究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完整的学科,网络伦理学是研究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问题以及计算机网络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的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另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学就是研究对于电子信息网络活动的道德引导以及调节网络工作者相互之间、网络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学科。”史云峰认为,“网络伦理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进入21世纪后,信息伦理学“扬弃”了计算机伦理学和网络伦理学而达到全新阶段。吕耀怀认为,“信息伦理学是研究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的学科。”沙忠勇认为,“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总和的学科。”谢先江和王华英认为,“研究规范人类信息行为的信息伦理观的学科被称为信息伦理学。”学者们对信息伦理学的初步界定为信息伦理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但从上述信息伦理学的界定中可以发现,学者们多强调信息规范和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虽然有与信息伦理学相契合的地方,但并没有完整把握信息伦理学的内涵。首先,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显然有失偏颇,以职业伦理的一个狭小层面来解读伦理学本身,有以偏概全之嫌;其次,把信息伦理学界定为“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学问”同样没有揭示出信息伦理学的真正内涵。信息伦理学不只是研究信息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有更多的基础理论研究,而且以这种方式解读应用伦理学容易公式化,并因此而消解应用伦理学本身,如传媒伦理学就是研究传媒活动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等;再次,把信息伦理学解读为“研究信息活动者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原则的学问”也有失偏颇,就信息伦理学的本质而言,它更多的是指对一种高远价值的追求,信息活动的伦理或道德规范只不过是对这种价值追求的工具和手段而已。
2信息伦理学界定的理论进路
要恰当地对信息伦理学进行界定,必须对伦理的特性及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有深入了解。首先,伦理的特性。西方的“伦理”(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原意指居留地、住所,后来意义演绎为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个人的品性、气质。西方伦理文化认为,伦理学以研究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与目的,而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既以外在的风俗、习惯为依据,又受个人的品性、气质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类行为的善恶价值主观表现是内在的品性、气质,客观表现是外在的风俗、习惯。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伦,从人,仑声,辈也”,意指“人伦”;“理”本义为“治玉”,意指“事物内部物理、秩序”。伦理二字合用,原指事物之伦类条理,用于人则指为人之理,意含“为人之道,教人致善”。所以,从辞源上看,中西方的“伦理”都有人伦规范和人之品性等方面内容。传统的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要求而规范行为。也就是说,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定人生至善以及达于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包尔生就认为伦理学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目的或至善,二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并且前者比后者要来得重要些。近代伦理学的终极至善观念逐渐消退,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得以突出,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现代社会里,由于价值多元化以及人们对这种价值多元化的道德认同,伦理学已经逐渐被解读为促进社会成员理性地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现代伦理学不再把至善的终极关怀作为重点,而更多的是关注达到这种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即行为的原则和规范。这就使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学的整体内涵被割裂,而成为单纯研究人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学说。当代伦理学的研究趋势是人们试图找回曾经存在的,为人们一致认同并共同执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终极善,克服现代伦理学的单面性而重返古典美德伦理传统。麦金太尔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所以,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界定不能仅局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还必须基于对一种普遍的、终极的善的认同,探讨人类信息活动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的善和价值。其次,信息伦理学理解和界定的理论进路。
理解和界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进路一般可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进行探究。元伦理学的“元”就是基础的、原初的意思。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物理学之后,即形而上学的意思。元伦理学首先研究的是关于伦理学的基本术语或概念的道德语言分析,确证其基本意义。如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正义与非正义等。其次,是关于道德判断的确证。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亦即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也就是人们对“道德的价值”或“应该”的认识。元伦理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价值”或“应该”的来源及其确证,即“价值”或“应该”与“事实”或“是”的关系问题,其根本对象和目的是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通过对“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探究而达成对“应该”或“道德”的确证。弗兰克纳认为元伦理学具体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等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的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二是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相对照的“道德”的意义是什么?三是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动机”、“责任”等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四是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元素,缺少对信息活动中“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元伦理探讨,这需要以普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指向来建构信息伦理学的价值体系。
规范伦理学不再回答“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定义及推理标准,而是提出论证“善”、“恶”、“正当”、“不正当”等的实质性标准。也就是说,规范伦理学以道德、规范、行为为研究中心,研究制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和规范要与人们普遍追求的终极善或价值相一致。规范伦理学要在信息社会或信息活动领域中,根据人们普遍的价值追求或终极善,分析信息活动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并论证其道德价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从规范伦理学维度看,当前信息伦理学研究存在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人们的信息活动应该是道德的,但这一预设前提及其合理性人们却很少去探究。所以,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大多学者集中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定,而忽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合法性及现实合理性的研究,缺少元伦理学的“元”的成分。应用伦理学是元伦理学理论和规范伦理学体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的运用。作为一种实践探究,伦理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元”价值的探究和对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确证之上,还必须探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实现问题即现实性问题。彼彻姆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用规范方法,即站在一定的道德立场上对道德信仰或道德哲学的研究。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具体领域的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彼得•辛格也指出,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当前信息伦理学的应用研究代表首推美国经验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从功能主义、行为主义等出发考察信息活动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这种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伦理学的这种实证研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如许多研究者在进行实证调查与研究时,首先有意无意地预设现在的信息活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公正的、合理的,问题是如何让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进行下去,确保信息活动有序进行,而没有对这种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提出质疑。事实上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恰恰就在于对信息活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进行探究,寻求解决信息中的道德问题的出路。
3信息伦理学的界定
规范伦理学范文篇3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他认为制度是“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准则、规则,具有强制性;伦理所整合的对象远较制度整合更为广泛,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道德所谴责的对象不一定就是法律所惩罚的对象;制度惩罚一般都是物质形态的,而道德惩罚则主要表现为良心责备和舆论谴责。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2、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来源于制度化规范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制度化规范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管理与规范,其力量在于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制度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必然具有对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规范与制约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功能和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功能。(2)制度伦理的道德义务履行落实功能。道德责任是公民和市场主体必备的素质。如何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不承担道德责任,不履行道德义务的现象,制度伦理建设是有效的途径。因为它把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通过制度和制度体系体现了出来将提倡和反对、引导与约束相结合,进而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最终对诚信的优良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制度伦理的行政制度伦理先行功能。制度伦理内在要求必须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放在首位。一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内心信念如何、道德价值观念的取向如何,对制度的建立和创新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对制度和制度体系的正确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必须实现制度与伦理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对于一般公民是道德范畴要求,对于领导干部就不仅是道德范畴而且应当是制度范畴的要求。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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