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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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通知》精神和《xx州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县决定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为确保清理整治(以下简称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统筹城乡建设和推动农村长远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整治全县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作为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净化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农民群众出行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整治行动在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
三、整治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靠群众、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工作,力争实现“三大目标”,即:一是实现全县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得到彻底根除,报废机动车得到有效清理,农村地区机动车的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二是实现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机动车盗抢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及机动车交易经营秩序明显改善。三是实现丘北等地区的典型经验得到深入推广,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整治的主要任务
1.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排查整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彻底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任务,针对无牌无证机动车形成的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治和规范农村、厂矿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和管理,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或悬挂无效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让农民群众购得起车、交得起费、挂得了牌、上得了路,铲除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滋生“土壤”,使各种“黑车”无容身之地。
四、整治对象和办法
(一)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县无牌无证机动车、假牌假证车辆,重点是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下简称“四种车”)。
(二)整治办法
1.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经审核对比,排除盗抢、走私、非法拼装及其它涉车违法犯罪嫌疑,而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部门核发专段号牌,纳入户籍管理。
2.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全额免除注册登记检验费和20**年以前欠缴的相关税费;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牌证工本费按规定收取外,摩托车牌证工本费减半收取。
对整治行动集中申报阶段结束后清理排查出的“四种车”,严格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从20**年起,对“四种车”相关税费予以减免,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3.对已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四种车”,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规范管理:一是车主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或者合法来历凭证不全,但能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二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无盗抢纪录的;三是车辆无重复注册登记情况的;四是车辆产品已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五是20**年的税费已按规定缴清,或经交通、税务、保险部门出具减免缓缴证明材料的。
4.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四种车”,继续按专段号牌纳入重点户籍管理,不进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行驶证上记载限制行驶的时间和区域(行驶区域待定),禁止办理转出、转入登记等。其中,行驶证的有效时间为1年,期满后必须换证。
5.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四种车”,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报废。
6.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由县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及时移交县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海关查处;对属于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解体或报废。
7.整治行动期间,除“四种车”外的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20**年6月1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一律严格按规定征收税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
整治行动从20**年6月11日开始至20**年12月31日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年6月11日到6月20日)
1.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民警、交通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力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和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底数,并制作登记台帐,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4.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部门配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交易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机动车交易的数量、车型、车主、购买时间和注册登记情况等。
5.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对机动车信息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档案已被强制注销、未办理注销登记,以及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逐一登记汇总,告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登记、车辆报废、延缓报废和检验手续。
(二)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年6月21日至8月10日)
1.由车主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或这两个部门在乡(镇)设置的流动服务点申报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主动上门服务,按规定对申报登记的机动车当场进行审核比对和人工检测。对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要当场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牌。
2.对主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报废车回收企业要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建立便捷的移交渠道,当场办理移交手续,并公开集中销毁。
3.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要及时对申报登记和辖区内无牌无证机动车摸底排查的情况进行复核,通知未申报登记的车主及时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0日)
1.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派出所民警、交通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员等力量,深入边远山区特别是容易藏匿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角盲区,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
2.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实施暂扣,并依法按上限处罚。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在车主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乡(镇)派出所要开展县乡道路路面秩序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客运超员、超速,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人,以及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无证驾驶车辆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惩处。
4.工商、经济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销售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车辆修理厂等场所进行集中排查,全面查处拼装、销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违规销售行为,依法查扣拼装和必须报废的机动车,整顿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
5.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盗抢机动车线索,及时破获各种涉车违法犯罪案件,规范车辆管理,降低群众损失。
(四)督察、复查和验收阶段(20**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察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逐级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清理整治数量进行复查,对问题突出的乡镇或村寨,限期集中整治。
2.对完成上述各阶段工作任务的,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规范、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年12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
1.交通、税务、保险部门要根据县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提供的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信息,按规定征收20**年的相关税费。
2.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进行分类,对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纳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使用专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点管理;对冒领、骗领专段号牌的,要认真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县乡道路的管控,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缔农村地区整治后新出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同时,依法对城区、城郊结合部等存在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深入集中整治。
4.县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在有条件的乡镇和机动车交易市场延伸办证服务窗口,定期组织人员深入边远山区,主动上门服务,为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交通、农业、税务、保险等部门要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积极推动税费征收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5.工商、经济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机动车销售的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行为,严格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拼装、已达报废期机动车和销售未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工商、经济商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制度,督促销售企业签订机动车销售保证书,明确销售企业责任,要求销售企业协助车主及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销售企业要建立机动车销售台账,逐项登记机动车车主、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并定期将机动车销售台账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7.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征收前移办法,把相关税费纳入机动车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确保税费的正常收取,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
8.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档案和台账,在乡镇、行政村实行“一车一档”的管理制度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均分配挂钩一个机动车主,采取一帮一、一盯一的办法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最佳成效。
9.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经济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10.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辖区各生产企业(公司)要规范和强化所属道路施工、矿山、林区、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主动督促所属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或悬挂无效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11.工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街道、路道车辆停放管理,建立管理长效机制,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为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营造条件。
(六)全面总结和巩固发展阶段(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清理整治工作,于20**年12月31日前向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总结。
2.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办法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机动车辆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节,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辖区各村委会及有关职能单位认真按省、州、县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深入开展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清理整治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广泛、深入、有效的整治宣传活动,明确分工,监督派出所配合指导各村会委开展整治活动,研究解决清理整治中辖区内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公安机关职责:充分发挥清理整治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牵头完成机动车排查摸底、申报登记、整治纳入等主要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宣传发动、规范完善、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公安交警、派出所要加大面上管控力度,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积极营造浓厚的清理整治氛围,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方案配合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工作的部门、企业、厂矿等进行通报和督办,把各方面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四)交通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按本方案第五部份“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的要求认真开展好工作。认真清理整顿运输市场,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对机动车修理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修理质量。
(五)农业农机部门职责:认真配合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要求完成拖拉机排查摸底、申报登记、整治纳入等主要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宣传发动、规范完善、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并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坚决遏止拖拉机违法载人,努力控制乡村道路因拖拉机违章装载而引发的各种交通事故。
(六)宣传、广电、司法、教育等部门职责: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要采取措施,制定方案和计划,积极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用各种形式,无偿地、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规定、方法和措施,让全社会知晓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清理整治的重大意义,每周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不得低于2条;司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司法形式,开展整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整治行动的法律严肃性,促使群众自觉配合开展整治工作;教育部门要把全县的整治精神在广大师生中进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七)工商、经济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职责:工商、经济商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管理监督,并使工作规范化;税务、保险部门要强化税收、保险工作措施,从减少群众经济负担、降低群众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保险的作用,使各种税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辖区各生产企业(公司)主管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清理整治行动,督促所属无牌无证的道路施工车辆、矿山车辆、林场(区)车辆、厂区企业内部生产用车按要求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自觉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九)工商、建设部门职责:要按整治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发挥城管的作用,加强车辆停放的管理和规范,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好整治工作。
(十)其他各有关部门职责:要在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配合和协作,互通情况,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完成好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共同推动全县农村交通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密部署。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我县开展农村无牌无牌机动车辆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政府一把手是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听取整治行动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乡镇要紧紧围绕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进行严密部署和安排,将责任全面落实到人,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及时有序地开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县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全县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若在整治行动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在哪个环节上和部门中出问题,哪个部门负全权责任。
道路交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
(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
(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
(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
(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
(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或品的驾驶员;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
(四)有熬夜、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
(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
(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
(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
(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
(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
(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
(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
(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
(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
(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
(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充分认识当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加大事故隐患路段整改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上保持平稳态势。但是,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尤其是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一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不够深入,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人货混装、超速行驶、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三轮汽车等交通工具已普及农村家庭,目前全市共有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约40余万辆,占机动车总数的20%以上,由于这些车辆安全性能、稳定性能差,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农村“村村通”工程虽然使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四是农村公交客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很多县城、乡镇与村庄之间未开通短途客车,现有客运班车运行时间短、线路少,搭乘不便,致使农民外出经商、务工、接送学生等普遍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恶通事故。据统计,近几年全市发生涉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造成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7起,死亡36人,分别占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和56.25%。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平安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借鉴云南经验,强化源头管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狠抓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努力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环境。
(一)强化源头管理。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对辖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严禁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认真做好驾驶人培训、考核,车辆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等工作;要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违规培训机构,杜绝违规办班现象。安监、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全市农村道路进行一次集中摸排,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与辖区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坚决杜绝使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报废车辆接送学生;严格学生集体出行手续的审批及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联合交通、公安、农机部门适时开展校车专项治理活动。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抓住农村“村村通”工程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不断加强、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规划、财政、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信号灯、标志标线标牌和减速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规划、道路设计、道路建设和改造同时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狠抓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法载人、人货混装、超载超限、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压降农村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不断深化和拓展农村交警中队和社区交警警务室建设,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要积极探索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由交警大队牵头、派出所协助管理的新模式,延伸管理触角。乡镇(街办)、村居(社区)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加强专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交通安全志愿者“四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公益事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公安部门要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保护生命、平安出行”活动,针对农村特点,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车主、驾驶人和村民的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文明意识。农机、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送“平安农机”倡议书、宣传挂图、知识手册、放映警示教育片、上安全知识课等形式,广泛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司法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司法援助和司法救济政策。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市交通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紧紧围绕农村群众平安出行这一目标,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延伸公交线路,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交通,加大农村线路客运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群众出行需求,积极稳妥地实现乡村客运运力科学化、营运区域化、管理规范化、出行便捷化的“四化”目标,构建覆盖全市的公交城乡一体化大格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网络。
(一)健全完善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交通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要积极加大投入,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各乡镇(街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交通安全的乡镇(街办)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街办)要拟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交通安全制度,组织实施交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落实乡镇领导分工包靠制度,副乡镇长包片,乡镇干部包村,对辖区农村车辆进行全面摸排,逐一登记造册,实现“一车一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实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办)要协调好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基层部门,使其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资源优化整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每个乡镇(街办)、村居(社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领导到位和队伍到位。各村居(社区)要经常组织辖区农民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比活动,掌握本村(社区)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建立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乡镇(街办)政府、乡镇(街办)政府要与村居(社区)负责人、村居(社区)负责人与机动车主和驾驶人之间,要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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