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传播要求范例(3篇)
来源:
网络文明传播要求范文篇1
关键词:网络传播;道德观念;途径
网络传播给人们提供了广袤的自由空间,网络传播作为继报纸、电视之后的一种新兴传播方式,为人们彰显个性提供了虚拟的平台,广泛地迎合了当今信息时代快捷的步伐,弥补了人们足不出户便能知天下的空缺。
网络传播中的假、丑、恶现象,使处于网络环境的人们心灵受到污染,网络道德环境急需改善,如何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便是学者们值得广泛研究的课题。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要使备受充斥污染的网络传播环境得到净化,只有通过增强网络传播优良道德观念,才能使网络传播处于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故此,笔者通过对相关学者专著和大量硕博论文的分析,结合当今时代特点,认为增强网络传播优良道德观念的途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解读:
途径之一:加强“自律”建设,用洁净心灵面对网络传播。
在网络传播中,“自律”包含行业的自律和个人的自律两方面。网络传播的自律是构建网络传播优良道德观念的基础,“自律”是网络传播走向健康轨道的首要途径。加强网络传播的“自律”,促使网络传播行业和个人用洁净心灵面对网络传播,乃是网络传播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行业自律方面,应通过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积极引导各类网站步入网络传播的自律体系的轨道之中。大力促使网络传播行业的自律参与范围,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的行业协会组织的倡导功能,大力支持网络行业制定相关行业公约,构建合乎行业的自律机制,促使网络传播行业规范化,从而把网络传播行业引向合法经营、健康有序的轨道。
个人自律方面,应加强对网民优良传播道德的培养,对网络传播中的主体人人,应该明确个人与网络社会的关系,认识个人自由是绝对自由于相对自由的统一。个人在实现自我的同时,应该结合网络传播的实践,采取把自我自由、合理有节、虚实相结合的态势,使自身能够甄别网络传播信息,自身能够以洁净的心灵去面对网络传播。
途径之二:深化“绿网”建设,用健康的舆论引导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健康环境的建设,离不开网络建设的“绿网”行动。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针对网络传播的环境建设,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十戒”,我国制定了“五要五不要”伦理公约用来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国外一些机构还从“应该”和“不应该”两个角度去规范网络传播行为,这些有利于人们在“绿网”中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
“绿网”建设的深化,是整个网络传播洁净环境的首要任务。网络传播中,只有大力宏扬积极健康和谐的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当和国家重点网站的喉舌作用,加大对网络传播的整治规范力度,积极引导专业网站的良性发展,传播“绿色”健康的网络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
深化“绿网”建设,可以通过过滤垃圾邮件,采取网络实名制注册等来加强对网络环境的净化,通过对网站内容的监督,对网络不良信息内容的管理,对用户投诉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培养,真正达到用健康的舆论引导网络传播。
途径之三:着力开发“绿色”软件,用技术支撑健康的网络传播。
网络技术的发展助推着网络传播的发展,用网络技术的力量去开发有利于网络传播的“绿色”软件,用网络技术手段完善网络传播载体,成为网络时代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应用网络技术手段能够尽可能地抑制不良信息的传播。2004年,我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推出了游戏分级制度标准,要求对不同年龄阶段开发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并对网络传播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过滤,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净化了网络传播环境。
2009年7月,我国开始推出过滤软件,要求所有计算机出厂销售之前都必须安装过滤软件,用以拦截色情、暴力等内容,过滤软件还能控制上网时间、查看记录等。过滤软件的运用对于净化网络传播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传播中,诸如开发的网络游戏防沉迷软件、邮箱的垃圾广告拦截软件、黄色影片下载网站的屏蔽等网络技术,对网络传播的伦理失范现象的产生起到了遏制作用。通过网络传播技术去阻止那些不良信息的,有利于达到网络传播环境的净化目的。
途径之四:重点培养“网德”教育,用优雅的风尚净化网络传播。
在网络传播中,对网民而言,关键在于通过提高其“网德”教育,使网络受众者养成良好的“自律”。要求网民树立优良的道德观念,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在网络传播中自觉做到“慎独”,内省其传播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底线。
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对网络传播媒体而言,其“网德”修养承担着对网民的道德引导义务,网络传播媒体应该注重对其从业人员的素养培养,使其传播行为具备高度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网德”教育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德”教育,直接影响到今天的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的道德情操,“网德”教育提供给人们诸多的伦理道德原则,丰富有意义“网德”教育,用优雅的风尚净化网络传播,从而促成和谐的网络传播道德伦理体系的建成。
途径之五:充分发挥“法制”建设,用健全的法制体系规范网络传播
在网络法制建设方面,我国有序地推进立法进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正式颁布,2000年9月,《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的通知》正式出台,2001年的《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实施,2003年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得以实施。
2013年3月8日,吴邦国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常委会认真总结网络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国外网络立法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①
目前,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我国目前关于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已有30多部,在网络传播的各个领域,这些法律法规为解决网络传播中的矛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网络传播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注解
①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3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3-03-21
参考文献:
网络文明传播要求范文
论文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教育电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时代,教育电视需要依靠自己不可替代的优势,不断地发展,创新高质量节目来满足观众的收视需求。
电视由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宣传工具扩展到了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远程开放教育等领域。教育电视凭借着传递信息量大、传输质量高、视听效果好等优势占据了教育领域主流传播媒体的地位,为解决我国当时的教育资源短缺,尤其是教师资源短缺问题,以及为社会文化普及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大规模传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一、教育电视发展不可替代的优势
互联网建设发展的过程也是建立一个互联网传播环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育电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现有的教育电视传播形式陷入窘境。面对挑战,在困境中冷静思索,我们会发现,现阶段在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下,教育电视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互联网的带宽问题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宽带互联网技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输带宽问题,但经过大幅度压缩的信号在图像分辨率和声音效果方面都是不可能和电视传播的质量相提并论的。要想利用高质量的视听效果达到教育目的,教育影视节目的电视传播途径仍然是现阶段的最佳选择。
二、网络电视发展策略
以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传统电视机构大力介入网络视频行业,央视的中国网络电视台、浙江卫视的新蓝网、上海文广的上海网络电视台等相继推出,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通过互联网协议向个人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网络宽带化推动互联网从图文时代进入视频时代,视频广告形态渐趋成熟,此时广电背景的网络电视台的兴起,预示着网络电视这种新的传播模式的确立,随着新旧媒体融合的深入,视频网站作为一种有影响力的新媒体,被纳入主流传媒格局已是大势所趋,网络电视将是未来视频综合门户的主要形态。网络电视台对视频网站的整合方式主要表现在传播者的整合、传播渠道的整合、传播内容的整合以及受传者的整合等方面,对网络视频传播业产生的影响将是深刻而长远的。
1.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
伴随着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有线电视网络所孕育的产业机遇非常明显,宽带网的突起使三网融合的双向传播成为可能。三网融合后的有线电视网络视频类双向传播可以为我们提供Internet接入、视频点播、电视电话、电视会议、电子商务等各项服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当前国际上的有线电视网络正在大幅升值,资本流向非常明显,新产业诞生的所有条件几乎都已经具备。而我国的有线电视在向数字化、多功能化、产业化和大规模联网方向发展的过程中,也应当成为未来信息社会新兴的网络媒体支柱。我们认为有线电视HFC宽带网络可以有效地将电信、电脑、电视三种传统网络合而为一,这也是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水平条件下,可供选择的通向信息高速公路的最佳基础网络。加快实现有线电视全国联网,将十分有利于加速国家信息化基础建设的进程,三网合一的模式也将加速国家网络经济规模的形成,从而带动相关信息产业尽快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放宽政策
网络电视是未来电视发展的趋势,所以,国家要推动这一趋势的发展,那么就需要在政策允许多家电视台或者网络公司拿到经营的牌照,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对与IPTV紧密相关的有线电视网数字化改造,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这将有利于IPTV的发展,但IPTV业务如何定位,IPTV业务谁可以经营。一直以来国家广电部门都没有给电信或者宽带运营商发放电视频道或者节目经营许可证的计划,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3.实现网络运营商的融合
广电媒体布局新媒体无法绕开网络的选择,也没有自己的宽带网络。因此,广电媒体的网络电视布局最终必然要考虑能否与电信运营商合作以及如何合作的问题,这才是其新媒体战略能否真正实施的关键所在。众所周知,电信和广电行业彼此融合是我国未来网络电视产业的发展趋势。但是,在他们利益分争的现实情况下,网络电视产业的发展就只能依靠建立一条以内容提供集成商、网络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为主要环节的产业链。广电媒体虽然拥有强大内容资源,但是缺乏网络技术,所以只能通过与网络运营平台合作来发展网络电视,以内容换网络技术和网络影响力,实现产业延伸和增值。由此,我们进行不断的努力来达到与网络运营商的合作融合。转贴于
三、网络时代教育电视发展策略
1.教育电视数字化、网络化
从电视媒体技术的发展方向看,教育电视系统的全面数字化给教育电视带来生机。设备的数字化提高了电视频谱的利用率,信号抗干扰能力也大大增强;改善了电视节目的保存和复制质量,使节目质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还可以实现条件接收,带来各种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我国的教育电视作为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体之一,应紧跟电视技术发展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强采集、制作、传输等全过程的数字化平台建设。网络化是数字化的有益延伸和拓展,它将分散的、孤立的节目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开放的电视多媒体网络,达到节目共享,不仅能提高供素材的实时利用率,也可以进行分工协作,节省大量的人力、时间。教育电视系统应该在现有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发展大家公认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组建跨领域的信息资源传播平台,建立起适应信息时代挑战的大传播机制,这对教育电视而言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将给教育电视注入新的活力,开拓出新的空间。
2.整合网络资源,构建良好传播环境
随着教育电视节目人性化的日益增强和受众参与意识的逐渐增加,电视单向传播的先天不足显得尤为突出。受众更愿意参与信息的创造、选择、阐释以及评价。这促使电视传播向交互传播变化,以满足受众将自己的愿望、要求、观念反映到节目中去的要求。应该在注重传播环境改善的基础上,丰富节目形式,注重受众的需求,充分利用新环境的交互功能,解答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求深欲和求新欲,并且根据受众反馈意见及时调整节目内容、风格等。
四、结束语
随着“三网融合”进入实质性阶段,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进程加速,将出现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以及终端设备制造商之间的融合趋势。广电推出网络电视的意图很明确,就是要整合内容、渠道乃至终端,做新媒体产业价值链的主导者。教育电视和互联网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直至找到最佳结合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在这个过程中教育电视能否找到自己适应教育需要的“角色”并适应这种“角色”,将是决定未来教育电视发展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周媛.电视教育的信息化发展趋向[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4,(6).
网络文明传播要求范文
传播活动的传者、受者和中介三个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将中介理解成为一种环境,理解为传播品平台,理解为编辑的管理与监督。在信息与网络时代,在网络传播中编辑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由于网络信息的宽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传播过程中编辑的责任,包括道义、伦理、监督以及舆论倾向的责任被显然忽略。类似“文责自负”、“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发文者观点”的免责声明,便能轻易地推卸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编辑责任。
例如,近年来网络传播中出现与虚假传播迥异的恶意传播,已经泛滥成为一种网络诋毁文化,而编辑责任的缺位,也是这类恶意传播泛滥的缘由。因此,撇开恶意传播中传者的战略效应、信息者的诋毁目的,本文只通过对此类传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来讨论其中的编辑责任。而这正是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理论讨论中所忽略的。
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联网信息的匿名性。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多数用户在传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有机会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户以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使得传统媒体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无法在虚拟环境中发生效用。例如,网络恶意信息的。
相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只是媒体一种愚弄大众的造假狂欢,有时甚至是媒体和受众间的默契产物。与网络的虚假传播情形不尽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网络传播中大量出现的恶意倾向传播,则起到一种有意为之战略传播效应。恶意传播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凭空捏造,颠倒黑白,起到恶意传播的战略效应;恶意传播的再一种形式是刻意放大或传播一些不适应传播的事实,达到传播外的某些效应。即将确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发掘并广为传播,使得信息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区域内被放大和扭曲。这是本文特别关注的一种恶意传播。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虚假传播外,在网络传播中,恶意传播通常表现的是“真实的传播”。即往往传播的不是虚假或是谬误的消息,而是确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实,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这类恶意信息传播的手法,如传播学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样:在报道客体“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细节,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报道主旨“以夸大或掩盖客观事实的某些因素,取得轰动效应”;报道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报道形式“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恶意报道的效果是:“受众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这些判断也是恶意传播的关键,目的性很强的恶意传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为何网络环境中的恶意传播比现实环境中的恶意传播势头更迅猛,且泛滥更迅速?笔者以为就是网络环境中编辑责任的缺位。网络管理甚至比平面媒体的编辑更喜欢使用“免责声明”。由于网络普遍接受的宽容度和容错度,或说是习以为常的对恶意传播的“免疫力”,使得网络编辑会明显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断、伦理判断。这还不包含编辑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造假、传假的恶意。这些,显然是有违编辑的职业伦理的。而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的讨论中,一般会更加关注信息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相反,对于编辑者——在网络上是传播平台的提供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明显地视若无睹。因此,既然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讨论网络伦理的问题时,也不应该绕过编辑的责任这个话题。
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例如,关于计算机伦理,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网络伦理十诫”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过于关注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责任不同,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
如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网络编辑的职责。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这些,都指出了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编辑的基本职责,以及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即使在“网络免责”前提下,美国新闻界也是很严格地对待网络信息传播的:如《林肯每日星报》(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则是:“网上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部标准。”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其中的无害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即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在伦理学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网络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中,也提到了“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正性”、“无害”、“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关键词是网络编辑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对于具体网络编辑而言,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平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杀”之类。但是,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允许传播者享有与其约束度相当的传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便需要有新的编辑智慧来面对。如何阻止恶意传播现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绝、遏制、封杀不可能奏效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的是编辑责任的到位,编辑的道德伦理职守的到位。以下,笔者就传播过程中的个体接受心理或道德规范提出几点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线。应该在网络传播中把握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网络传播的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公众或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有伤害。上位的传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传播标准是无害。宁可无益无害,也不能无益且有害。这便是最低限度传播的道德底线。既然以传播的名义,恶意的传播行为就应该收敛或是节制,即使是恶意传播可能成为娱乐大众的狂欢。
2.提倡对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网络恶意传播暴露出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缺位。网络传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失控的公众传播在侵犯私人领域时,一旦侵犯者自认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种“把柄”,由于人多势众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适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康人格成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网络的社会责任。上述道德教育还涉及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恶意传播的人与事。网络经营的商业竞争中,采取各类极端手段去争取受众是正当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之内。网络论坛、新媒体如博客等与传统媒体间似乎墨守着“网络免责”惯例。在网络媒体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态势,应该接受网络传播就是媒体传播的事实,网络传播同样应该使用传统新闻的法律法规规范。
4.提倡网络传播的分级管理。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要确立唯一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不同的传播情景当中,可以根据传播的影响、范围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传播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于那些传播范围不大、影响也较小的传播者,可以实行相应的间接的实名制;至于个人沟通,则是可以放开的。
5.提倡网络分众传播。由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是一个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动性和无组织性的未分化的群体,大众传媒很难满足他们作为组成群体的个体的需求。应该提倡从大众传播向分众传播的转化。分众传播的特点则是信息传递从多点到多点,体现的是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公认的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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