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问题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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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问题范文

一、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与“三农”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因为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及优先发展工业的发展战略,国民收入分配表现为农业向工业倾斜、农村向城市倾斜,国家以隐蔽的价格形式(即“剪刀差”)、税收方式及储蓄方式从农业提取大量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据有关部门测算,1979年以前的29年里,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4500亿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承认,同时,国家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国民收入分配中不利于农业的局面有所改观,可供农户分配的财力大幅度增加。但是,国家分配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却是减少了财政对三农的支出比例,造成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一)财政支农投入不足

1.财政支出中支农投入的比例趋于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预算内,下同)的绝对量从1991年的347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691亿元,但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整体上却呈现下降趋势(见图1),从1991年的10.26%下降到2002年的7.66%.其中,1998年支农支出比例提高到10.69%,这是因为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债券中有350亿元用于与农业相关的长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黄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区建设移民建镇和水利枢纽工程等,但实际上直接用于农业的只有20亿元[1].

2.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远低于农业GDP在整个GDP中的比重

从图2可以看出,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般只及农业GDP在总GDP中比重的1/2到1/3.也许有人会说国家税收中来自农业的也就一般在4%左右,但须知农民对财政的贡献还有乡镇企业纳税,这一块占到国家税收的不小比例。以2001年为例,农民通过农业、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就占国家税收的18.7%,高出当年财政支农比重13.6个百分点,上交的金额达2352.7亿元,多出财政支农支出金额1388亿元[2].

3.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中农业、农民的直接受益份额偏少

从总量上看,国家财政支农投入不足;进一步对国家财政支农投入的结构进行分析,仅有的这些财政支农资金也并未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首先,当前预算内财政支农支出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救济等项,其中的“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农口行政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开支,名义上属于支农支出但实际上大部分却流向了城市。其次,一些财政支农项目支出,如:江海堤防、南水北调、防洪防汛等,其受益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但支出却全部列在支农资金中。再次,目前我国财政支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扶持农业科技推广、产业化、乡镇企业、农产品流通等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虽然有针对性强、效率高、便于管理等优点,但实际操作中,大量资金却因此流向了科研院所、工业企业、农业管理部门(七站八所)等,农业、农民直接收益的份额很少。另外,财政支农补贴对象和环节也存在错位。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实施财政支持的重点是粮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基本的政策措施是通过价格手段和财政补贴方式来调节农产品供求关系,并保障农民收入增长。但现有的政策执行机制一方面使政府陷入永无止境财政补贴“黑洞”,每年仅粮食企业的亏损就有上千亿元,另一方面使政府的农业政策效应难以实现,大量财政补贴的受益者是庞大臃肿的农产品(粮棉)流通部门,农民的受益非常有限。

(二)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不足

从微观上讲,国家财政对农民的分配就是农民享受到的公共产品。从这个角度看,农民承受的非国民待遇更为明显。实际上,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一直未将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完全纳入制度内考虑。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仍然是时期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延续。这种极不完善的制度外供给体制造成了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的三大问题:一般的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缺失及农民为享受仅有的公共产品付出的代价极不合理。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

首先,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包括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及有关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的预告等。这些公共产品原则上是由乡镇政府提供,但由于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有限,而制度外资金的投入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有效的激励,导致了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其次,关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出现了危机: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环境保护等。原来乡镇政府通过“统筹”、“提留”等制度外收入的方式(姑且不论这种方式的种种弊端)还勉强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但随着这两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各地的展开,乡镇政府失去了制度外资金的补充,财力更加拮据,有些乡镇财政连正常运转都出现了问题,更是无力提供公共产品了。以安徽省义务教育为例,税费改革前,每年的农村义务教育附加费和教育筹资费合计为11亿元,税费改革后取消了这两项收费,除了中央转移支付的2.45亿元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净缺口达8.55亿元[3].

2.农村社会保障缺失

在社会保障方面,城市里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三条保障线”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在农村,长期以来一直施行的是以土地代社保的政策,但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制度的保障程度极低,仅仅是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在设计上并未将农村人口的生、老、病、死等考虑进去。而就是这样一种低水平、不完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由于现行农村土地名义上属集体所有,但由于集体利益的实际代表者的缺位,所有权归属不清,侵占农民土地的事件层出不穷。同时,近年来国家通过减持部分国有资产来弥补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而我国强大的工业化体系的建立是通过长期掠取农业剩余来完成的,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积累仅仅用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对农民也是极不公平的。

3.农民为公共产品付出的代价不合理

政府在城市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用交通、绿化)时,一般不会要求城市居民负担其费用,城市兴建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学校、公园)时,居民也不必交纳任何费用。但在农村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农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在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等的前提下,再以“三提五统”的方式另外付出一部分成本。农民必须自己出钱办义务教育,为国防安全服务的民兵训练也是农民自己的事,甚至定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和作为基础设施的道路建设也无一例外的要向农民收费。制度外收费明显不合理,制度内税收的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税收是公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成本,公平税赋是人们公认的税收原则。但我国农民在享受的公共产品质量远不如城市居民的情况下还要支付比城市居民高得多的税赋。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虽然要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600~2000元,折合年销售额7200~24000元,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没有起征点,不论农民产量多少,是自用还是销售都要纳税。城市里与农民承担农业税具有可比性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的起征点,运用的税率,商业企业为4%,商业以外为6%,仅为农业实际税率的14.3%和21.4%(折合增值税率,农业实际税率为28%)[4];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每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适用5%得税率。可见,制度内的农业税对农民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二、调整财政分配格局,促进“三农”问题解决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为此,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更加突出的是财政的公共性,即财政活动是为了满足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公共需要,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或公正的目标[5].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显然是势在必行。

(一)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集中体现,财政支持是对“三农”最直接的支持。要扭转国民收入和财政资金分配中轻视农业、农村、农民的局面,最关键的是要尽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稳定增加财政支农投入。

1.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

必须充分认识到,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和农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业是存在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而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财政支出的界定就是以市场是否失灵为依据,财政支农支出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而稳定增长。不仅如此,为了体现“三农”的优先位置,还必须使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其它支出的增长速度。

2.拓展支农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直接投入,财政还要积极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增辟新的农业投资来源。政府可以通过贴息、担保、政策优惠等方式以及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提高农业投资的吸引力。政府要制造一个政策环境,明确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如生产经营性领域、应用科学领域中的竞争性项目,列出具体目录和补贴、优惠、奖励的办法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

3.明确支农投入的重点

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资金投向应该是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来说,支农的重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因为它是农业稳定发展、高效运转的重要物质保证;二是加大农业科研的投入,因为它是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手段,也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三是支持涉农服务体系的建设,因为它是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基础和平台。

4.改革支农资金投入方式

为了使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政府的支持,财政支农资金要尽量减少间接的和对中间环节的补贴,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支持的各种有效补贴办法,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收入补贴、生产补贴、救补贴为主要方式的财政支农资金直接补贴模式。

(二)改变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的农村歧视,追求社会公平

公共财政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平,而我国目前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恰恰没有给农民及其子女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因此,实现公平,关键是建设农村的公共财政体系,使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民可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1.通过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无论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还是农民支付的成本过高,都与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有关。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全面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改变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村歧视,这其实也是为工农协调发展奠定财政基础。一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同时,兼顾县、乡级财政收入状况;改革省以下的财政体制,逐步将地方税种进行分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范围,确保乡镇一级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要相互适应。凡属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供给;凡属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也要明确划分,并保证相应的经费来源。三是建立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的作用就是使财政体制具有平衡地区间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能力。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建立在基数法分配的基础上的,不利于有效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公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另外,专项补助透明度不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必须在重新划分收入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因素法为基础的科学、规范的,以平衡各地人均财力为重点的转移支付制度。

2.建立起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应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原则,通过财政分配的适当倾斜,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城镇居民、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离土不离乡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其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纯农户的社会保障资金可以采取国家、个人共同负担的模式,但国家负担的比例应该比城市要适当高一点。考虑到农村生活水平与城市的差距,对农村人口的保障的标准可以比城市低一些,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尽快建立起来。

3.统一城乡税制

改变农民享受公共产品的不公平,另一个应该采取的举措是统一城乡税制,取消农业税,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公平一致的税制体系。统一城乡税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收农产品增值税。农产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来说,可以通过价格将税收的实际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并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额得到部分抵扣,提高初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可以以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农业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只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征收,不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一律免收。由于当前农村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为主,对这些小农户征收增值税数量较小、税源分散、征收成本很大,因此对面广量大的小农经营免于征收,同时对他们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也不实行抵扣。而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账目规范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允许他们对所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进行抵扣。二是征收农民个人所得税。对农民承包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农业承包经营的所得相当低下,所以绝大多数承包经营的农民将不负担个人所得税,不会因此增加负担。只有少数特种种植、养殖,收入高出费用扣除标准的农民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调节农村行业差别和农产收入悬殊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崔红志。“三农”问题根在扭曲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J].中国改革,2001,(8)。

[2]江苏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三农问题解决[J].调研世界,2003,(4)。

[3]刘保平,秦国民。试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J].甘肃社会科学,2003,(2)。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对策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得到的迅猛发展,财政支出逐年增多,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其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政府的财政监督工作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合理的财政监督可以对财政管理中出现的误区进行及时地更正,针对现阶段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有利于政府发挥财政职能。

二、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制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财政监督的法治制度建设是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质性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首先要加强法制制度建设。然而,实际工作中发现,我国政府出台的大部分法律法规仅仅是给予财政监督局本身以监督权,并没有对财政监督局进行有效的责任分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监管范围不明确、主体职责分工不清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执法部门只能凭借工作经验去界定监督范围,导致监督过程存在分散性、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政监督局的统一执法。

同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财政监督的条文有限,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法规内容交叉的现象。法律条文约束力有限直接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争夺本部门的权利与利益,造成政府财政监督职能的重复性。甚至有些部门还出现滥用法律法规的现象,不仅脱离了制定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而且将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分割开来,造成执法部门财政监督效率低下。

2.监督方式不规范

随着近年来财政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工作量日益增大,传统针对某种微观主体的财政监督模式已经难以适用于日常的财政监督工作。现有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重视度不够,导致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屡有发生,在财政资金使用的过程中也难以有效地禁止克扣浪费现象。财政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突击性,主要进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而事前、事中检查主要由财政业务机构负责,监督方式的不规范容易直接导致财政资金的流失。

3.内部监督效率不高

各级财政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内部监督的重视力度远远达不到财政监管的要求,导致经济管理水平跟不上松原市经济发展的步伐。近年来,由于财政管理局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财政违纪问题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周期性监督指标考核,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对日常工作的考核要求不规范,导致横向协调机制不畅;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监管局自上而下的业务监督力度不强,财政监督尚未形成体系,导致纵向监督机制薄弱。

三、财政监督工作优化策略

1.强化法制建设

通过上文对各级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若是想要优化财政监督工作,首先应当强化财政监督局法制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执法部门的立法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现阶段的财政管理执法依据主要是由很多法律条文组成的,财政监督工作并没有系统的财政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因此要加快财政监督专门法规的制定工作,从而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工作范围,以及财政监督部门的义务分工。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利于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保证,对财政管理局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进行界定,从而避免财政监督工作的重叠与交叉,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2.规范监督方式

在实际财政监督工作中,执法部门应当规范监督方式,不断更新监督理念、明确监督重点,从而实现全过程的财政监督管理[3]。在监督过程中应当从大局出发,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做好事前、事中监督,实现财政资金的阶段性动态监控。通过规范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方式,建立完备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从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3.强化内部监督力度

在财政监督工作中,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力度,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预算编制,加强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加强对内部财政部门信息质量的监督审查;其次,应当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对关键财政环节的监管力度,把财政监督落实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阶段;再次,应当推进财政绩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绩效监督工作中,首先选取容易量化的项目作为突破口,逐步将财政绩效监督推广到财政性收支项目;最后,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从而提高内部财政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将内部贪污腐败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四、结论

加强财政监督力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深化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政府财政管理的重要措施,财政监督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与效果进行监控,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机制。

参考文献:

[1]石瑾.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111-112.

财政政策问题范文

一、“三农”财政政策的必要性

1.是我国农业战略地位的必然选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兴衰直接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繁荣和萧条,决定着整个国家社会政治的稳定。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业还是国家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在工业化初期及其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工业自身积累能力有限,农业资金积累成为推动工业化进程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因此搞好农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结构的全局。离开国家的扶持和引导,农业就无法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水平,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如果农业发生大的问题,出现大的波折,将会对国民经济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没有农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没有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没有农业的稳定,也就没有农村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社会政治安定。因此,政府必须强化对农业这一基础产业的支持和保护。

2.是“三农”问题的严峻性改革的需要

(1)农村非税项目繁多,农民综合税费负担加重,农业负担潜伏着反弹的压力。农业税及农村其它税收是处理国家与农民分配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问题是,现在我国农民除上交规定的农业税和其它税收以外,还承担大量的非税负担,包括统筹费、提留款、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利用各种名目收取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由此导致农民综合负担不断攀升,苦不堪言。

(2)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已发生转移,由农业增产问题转向农民收入问题。而且,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还决定了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相统一存在困难。其一是前述的农产品市场总体上的买方市场。其二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对于大部分农户而言,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自给性生产,即使有一点商品性生产,由于其规模太小,提价对其增加收入的作用很小。如每公斤收购粮提价0.10元,国家财政的支出规模已相当大,但对每年生产商品粮1000公斤左右的农户而言,增加收入也就是100元左右。当然,随着经济发展,国民消费总量会增加,尤其是对相对高档食品消费会增大,因而通过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渠道不仅存在,而且可观。但从总体上讲,仅靠农业生产发展解决8亿农民收入、生活问题已不现实。

(3)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一套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国家财政支持农业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我国目前财政支农政策大体上是以增产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据估算,全国财政用于农村的支出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仅四分之一4的支出用于支持农村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事业。这一方面是原有政策制度的惯性所在,另一方面是认识上有误区。即认为“三农”问题仍主要是农业问题;认为通过农业增产,尤其是农产品提价等就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如果从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讲,目前财政支出的效率是相当低下的。以占全国财政用于农村支出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政策补贴支出为例,最终落到农民头上的实惠不足国家财政支出的50%,而与此同时,国家财政还要对国有粮食部门的亏损负责。

二、解决“三农”问题财政政策的渠道选择

1.进一步完善支农补贴制度。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关于财政补贴方式支农,目前学术界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不能、也不应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的方式来解决“三农”问题。其主要理由,一是我国目前的财政帐无法支付如此巨额的补贴,二是补贴会导致农产品过剩,产生一系列问题;三是一旦补贴,就会产生惯性,很难取消;四是补贴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农工部门间交易条件的恶化,导致了中国农村经济的逐渐衰退,“政府的财政补贴只能有限度的提高农民所得,但不可能改变农村交易条件恶化的现实”,因而主张放弃财政补贴的方式,将农村“地下金融”合法化,通过农信社择优向高利贷公司贴现而控制资金供应,解决“三农”问题。

2.调整支农结构,明确资金投放重点。就投资方向选择而言,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应尽职能,要把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发展的战略重点和长远目标。各级政府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逐年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把它作为长期的发展目标,每年的资金投入要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难以完全按市场化运行,也无法单靠个人地方的力量兴建和完成,因此需要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地方经济越落后,国家的投资比重就越大。有条件的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采取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银行贷款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增加来源。同时要采取地方集资、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外资、转让经营权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3.财政支农政策要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也必须逐步市场化,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也必须学会在市场中“游泳”。政府对农业、农民进行政策支持,其目的不是将它(他)们与市场隔绝,相反是针对其缺陷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更好地进入市场和利用市场。

4.要重视政策效率。我们应从主要政策目标出发,对政策的效应进行评估。其一是要明确政策重点。“三农”问题涉及方方面面,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也许什么也办不了,什么目的都难达到。应分别在农业生产政策和农民收入政策中找准重点,突出重点。其二是支出环节尽量直接,尤其是对农民增收政策而言,这个问题十分突出。国家拿出财力来提高农民收入,其结果被中间环节消耗掉了,这是最糟糕的结果。不仅国家浪费了财力,而且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累积,会对全局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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