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动价值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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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价值范文篇1
【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令人满意。因此,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对此,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wWW..COM
对家事劳动予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出:“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脚”’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5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德国民法典》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这里的以“劳动”“抚养家庭”包含了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
我国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接轨,是我国社会发展、法律进步的表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是个发展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但现实的绝大多数家庭并未对财产作任何约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主要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笔者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这一中等城市的200个家庭的随机调查中得出的数据发现,约定完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1%,即使是采用约定财产制,多数家庭也只是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调查起诉到法院的150件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只有1件,且因为没有适用分别财产制而没有得到支持。这说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国国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的救济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难以达到其预设的目的,也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
设立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这种离婚救济制度的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因为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如不做出一定补偿,为家庭生活、对方事业发展付出较多义务、贡献较大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应对为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问题在于,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实行共同财产制或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或对对方事业、学业提高做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保护这一方应得的利益?从婚姻立法对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看,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明确,这一立法规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从事家务,不作任何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形下设计的,而实际上,现在的家庭,夫妻一方完全不从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双薪家庭是绝对的主流,农村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农、务工也占多数。这种情况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结果是,仍未改变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观念,妇女既要主内,又要主外。由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因而离婚时对妻从事的家务劳动并不认同其价值,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其付出予以补偿。这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们调查的150例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集中于28~’’57之间。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多在1—18年之间。这说明夫妻结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开始年迈体衰需要照顾,本身工作压力较大,经济负担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极易出现问题,这一时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数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黄金年华、精力和体力奉献给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怀孕、分娩中还要承担体质下降、留下终生疾病甚至因此献出生命的风险。繁重的家务劳动消耗女性大量的时间、体力和精力的同时,必然影响他们的学业提高、知识更新、工作进步、职称晋升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就业或选择更好职业的机会。而配偶对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学业进步、事业发展、社会地位提商等等。对此,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秋色,而不以双方收入的多少为衡量标准,再加上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照顾性条款,这样,就等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正确的评价,就算是为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的特殊照顾了。如果我们不仔细分析夫妻各方对家庭的实际投入,就会误认为是一种超出男女平等原则的对女性的特殊照顾,而不认为这是对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报。相反,如果将这个问题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一个已婚妇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其实远非夫妻财产的一半所能补偿。法律规定对离婚夫妻中女性财产的照顾,只不过是将本属于妇女应得的权益说成是照顾罢了。事实上,丈夫那点高收入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投入面前早应黯然失色。目前,我国一个家庭保姆的月工资一般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开销700-1000元。按此标准计算,一个已婚妇女对家庭的家务投入以货币计算每年不下1万元,以一位结婚时间已过15年的妇女为例,如果她离婚,家庭对她的补偿,仅家务劳动一项,就高达15万元。若再加上生儿育女的补偿和属于共同财产应得的份额,其离婚后实得的财产就更多了。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顾女性的离婚财产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额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对一方所作的贡献或付出,法律不予认可的话,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因此,笔者以为,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对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应作进一步完善,使其在立法设计上更合理,司法实践上更具可操作性,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设想:
1、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即使是不离婚也应当允许请求经济补偿。以避免离婚时夫之财产可能脱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难保财产分配。
2、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由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扩大至法定共同财产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任何夫妻。具体办法如下:
(1)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设立各自的个人财产帐户,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所有财产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补偿,离婚时.只要一方符合补偿的相应条件,就应该将其补偿份额划归获得补偿的另一方所有。
(2)设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离婚后妇女有住房。即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包括以住房补贴。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凡属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无权私自处分,即使是婚前房产。在共同财产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时。就以婚前个人房产补贴。
家庭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家务劳动;性别差异;分配不均
摘要:关于家务劳动概念的范畴、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以及是否应为其付酬,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家务劳动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和分配不公平现象,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综述了国内外有关家务劳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D669.68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2-0073-06
从经济学角度对家务劳动的概念、价值、性别分工不均原因的研究,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相关的学术文献。1974年AnnOakley发表的TheSociologyofHousework在社会学领域得到认可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家务劳动作出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专题研究较少,且大部分集中在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化的论证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研究之上。
一、家务劳动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家务劳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关于照看孩子是否属于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否有价值,应该是有酬还是无酬劳动也存在着分歧。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生理需要,基于女性生产、早期哺育的“自然的”、“家庭的”、有性别分工的活动。经验主义者则从实践角度对家务劳动作出了定义:家务劳动是一系列的任务,按每天的、每周的、偶尔的来划分,包括:每天的――准备三餐以及餐后的清洗;每周的――整理和清洁房子、洗衣服;偶尔的――日常用具的保养和修理、装饰和车辆保养。并将家务劳动分为“男性气质的”(如传统的整理院子、修理房屋以及车辆的保养)和“女性气质的”(如做饭、清洁、洗衣服以及购物)。但经验主义者的定义并没有包含情感工作和性工作。
到20世纪90年代,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把照看小孩、情感投入纳入到家务劳动的范畴内。这一时期,家务劳动被广义地定义为:所有包含在家庭内部(有时在外部,而为了家庭)无报酬的劳动,如做饭、清洁、洗衣服、照看小孩、购物、开车等。家务劳动会随着人的生活轨迹变动而变动,第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出生会使家务劳动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不仅由夫妻完成,邻居、朋友、孩子都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家务劳动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但脑力劳动部分是不容易被观察的。
中国学者关于家务劳动定义的研究比较少,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性质作深层次的探讨,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完成生育职能、履行赡养职能的服务性活动的总和。朱梅、应若平对农村妇女“家务劳动”作出了广义界定:农妇“家务劳动”是指农妇从事的为家庭无偿付出的非货币化劳动,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务杂事,还包括经营承包地的劳动中用于家庭自用的那部分劳动成果所对应的劳务。
(二)价值确认和计量
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存在价值、是否为有偿劳动的争论,在早期以日本为代表。19世纪60年代,矶野富士子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中从提高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承认妻子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指出“尽可能使主妇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亦生价值”。中川淳则认为“家事劳动之无偿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相反,有地亨则主张从经济学以外的观点来评价家务劳动:“家务劳动为无价值的,乃是经济原论上的问题,不可因妻之家事劳动不生价值,即断言妻之家事劳动为无偿劳动,不能获得金钱的评价”。Beck-er则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把家务劳动同样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中象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现在是时候了。花在家务劳动上的大量时间表明,家庭生产在国家的生产总值中都占有可观的百分比。”
中国台湾学者林秀雄认为,家务劳动虽然“为商品交换社会之外之私的劳动,不具有商品交换社会之经济价值”,但从法学角度否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认为“应为家事劳动寻求一给予适当评价之途径。”其他学者如沙吉才、夏吟兰、刘茂松等充分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沙吉才认为家务劳动“凝结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因而它也是有价值的。”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过程中的追加劳动构成社会总劳动的必要部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样是社会总价值的一部分。”刘茂松教授则从经济学家角度更加深入地进行了分析,认为家务劳动具有边际价值、替代价值和家庭内部交换价值。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量,由于其范畴的不确定性、量的模糊性,缺乏质的比较,在计量方面存在许多操作性的困难。在英美,20世纪后期就如何衡量家务劳动的生产价值提出过几种解决措施,包括将之与一位全日制的仆人的工资相等;列出一位家庭主妇的所有活动,然后在货币经济中找到与每一种活动最接近的专门的职业,进行二者的工资级别的比对;或者使家务劳动的价值与家庭主妇走出家庭从事一份全日制工作所挣的工资相等。但这些做法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实准确地计量家务劳动。
二、家务劳动分配
Cowan指出,在1800年前,男人和女人都要做大量的家务劳动。她写道“如果你是个生活在1800年前的家庭主妇,你要做饭,烘烤足够的食物,你的丈夫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劈柴、谷子脱壳、将谷物弄碎;同时,你的孩子还需要照顾”。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中期,家庭内外的劳动没有区别,但工业革命使得许多重体力劳动转移出家庭,男人所做的家务劳动减少,在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下,男人主要从事家庭外面的工作,而妇女的活动空间是家庭。
在20世纪后半叶,妇女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有所增加,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下降,但关于男性是否正在做越来越多的家务劳动(包括实际的任务和所花费的时间),家务劳动的分配是否越来越公平,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肯定了男性对家务劳动的贡献:在60年代,妇女做的家务劳动是男性的6到7倍多,现在做的家务劳动只是男性的2倍多,男性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务劳动,尤其是在照看孩子方面。然而,Coverman和Shelley以及Cowan则认为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变化的只是和妇女比较而言的男性的相对贡献。妇女比过去做的家务劳动少是因为现代化的家用设备(如洗衣机)和低出生率。男性并没有做到和妇女等同的家务劳动量,家务劳动只是在夫妻间进行了极小量的重新分配,大部分家务劳动,照看小孩仍然主要由妇女来完成。Oakley指出,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77小时,几乎是男士每周工作40小时的2倍,只有少数丈夫会帮妻子做点家务,但这种帮忙常会被视作对妻子的疼爱,而非丈夫的责任。因此,妇女不得不在家庭和市场中做两份工作。
三、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原因
家务劳动的分配公平就是家务劳动的分配没有性别差异。Gregson和Lowe认为家务劳动的充分分享(除性别中立的劳动外,3/5的有性别隔离的劳动被分享)预示着家务劳动的重新分配。技术发明使得妇女无需主要从事照看家庭的劳动,但妇女要想推掉家务劳动和照看孩子的“责任”,还要克服许多历史因素和文化因素。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现象普遍存在,就其原因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相对资源的讨价还价能力
这一理论认为家务劳动是根据夫妻双方相对经济资源讨价还价的过程,经济资源相对较多的一方所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少。Blood和Wolfe用两种方法来解释已婚夫妇家务劳动的分配:资源依赖和资源议价。两种方式都表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是源于男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资源依赖”假说认为妻子提供有价值资源的方式少之又少,虽然妻子提供的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然而,能够提供更多可变现资源的一方才拥有家务劳动分配的决定权,而丈夫往往在经济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决定家务劳动分配中也就具有强有力的权力。“资源议价”假说则认为、丈夫和妻子提供了不同的资源,丈夫和妻子的相对贡献是平衡的,目的是家庭利益最佳和家庭产出的高效率,而非控制或权力。但这仍然会在家庭内产生潜在的控制力和不同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是枯燥的,提供很少的满意感。那么,不做家务劳动的一方将会在议价时处于优势。
基于这一理论,拥有越多市场资源――教育程度、潜在收入、职业地位等在资源议价时就处于有利地位。经验主义者支持这一理论,研究人员发现,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小,家务劳动分配越公平,妻子有高收入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职业地位也是可交换的资源之一,但学者们的发现却不统一:McAllister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的研究,发现具有相对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较少;在美国,Deutsch发现具有较高职业地位的男性所作的家务劳动的比例更高;而另一些学者却发现职业地位对男性所做的家务劳动没有影响。关于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间的关系,大部分学者认为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具有正的影响。而关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却没有统一结论。部分学者也对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的关系作出了研究,Gronau认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正相关关系,但Graham和Green却得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家务劳动效率间呈负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妇女对家务劳动越不满意,进而家务劳动的效率也不高。
(二)时间的可用性
家务劳动是在做完所有重要任务才去做的事情,并且其分配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空闲时间而定,由工作的“时间约束”,常用职业地位、每一方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进程的灵活性,双方是否有不同的工作时间进度来衡量。关于妻子已就业的男性是否比妻子没有就业的男性做更多的家务,Goldscheider与Waite发现,对妻子就业本身而言,与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没有联系,必须与他们相对工作时间的总量结合。妇女总的工作时间对男性家务劳动参与有正的影响,而男性的工作时间对其所作的“女性的家务劳动”(如做饭)有负的影响。若妻子和丈夫在不同的时间工作,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晚上工作的男性会做更多的家务,但对于女性来讲,却没有这样的特征。
(三)性别意识形态
此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性别信仰的特定象征符号,性别意识形态对家务劳动分工决定会有一定作用:自由主义的性别角色态度会导致平等的家务劳动分工,有较少传统性别角色态度的丈夫会做更多的家务劳动,尤其是“女性特征的家务杂事”。虽然大多数相关文献认为男性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和信仰对理解家务劳动的分工尤为重要,家务劳动分配不均也体现了性别不平等,但也有学者发现男性对家务劳动是否应在双职工家庭平分的态度与所做的家务劳动量没有联系,有时妇女的态度比男性更具有决定性。
(四)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
Fuwa和Cohen利用Chang对于妇女就业的社会政策的定义,通过在33个国家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社会政策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发现旨在缓减性别不平等和工作家庭冲突的社会政策对夫妻家务劳动平等分配有积极的影响。在不考虑妇女个体特征的情况下,消除性别差别的政策和双亲社会抚养政策,会使家务劳动的分配更公平。传统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社会环境尤其是国家相关政策对家务劳动决定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研究
(一)家务劳动和工资的关系
关于家务劳动和妇女低工资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哪个是因哪个是果,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Becker的精力分配理论认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精力又和工作产出进而和工资联系在一起,在家务劳动上花的功夫多,在工作上的努力就会少,进而工资也会低,甚至造成职业上的性别隔离。Bielby对Becke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在QualityofEmploy-mentSurveys(QES)中发现,妇女自己报告花在工作上的精力要多于类似家庭状况的男性。他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原理:妇女个体期望在家务劳动上花更多的时间,尤其是在每周工作日想获得时间安排灵活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时间的灵活安置对雇主来讲就是一种成本,低工资就是对这种成本的补偿。
HerschandStratton通过研究说明家务劳动对妇女的工作效率有影响,家务劳动时间和妇女的工资收入呈负相关关系,而与丈夫的收入没有明显的关系。但部分学者认为,妇女做更多的家务并不是妇女低工资的原因,反而,妇女比男性做更多的家务劳动是因为家庭约束和低市场工资。
(二)家务劳动和公平感、婚姻满意度
Robinson和Godbey指出,最不受欢迎的家务劳动是洗熨,接着是每天必做的洗碗、买菜。做饭、洗碗、洗熨、清洁,这些工作是重复的、无聊的、不需要计划的,90%是由妇女完成的,男人更喜欢做一些户外的家务,汽车维修、账户管理。家务劳动的性别隔离使得丈夫认为大多数家务劳动是“妇女的工作”。有研究表明,妻子对家务分工是否公平较丈夫更敏感,男性承担家务劳动特别是承担在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女性的劳动”越多,夫妻双方的家务贡献越平衡,女性对家务劳动的公平感就越强。
事实上,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分配并不用50%作为“公平点”,家务劳动分配的不公平感与事实上的不均关系很小,而是源于现实中做的家务比预期多。尽管妻子和丈夫对于“公平”的看法有所不同,家务劳动分工主要通过公平感来影响婚姻满意度,男性是否参与日常家务劳动已成为婚姻满意的主要预警器。但Coltrane却认为,不公平感多数来自婚姻的其它冲突,家务劳动分工只是催化剂。
性别意识在很多方面也会影响着劳动分工公平感和婚姻满意度。当丈夫的平等意识更强时,婚姻的不满意较少,但是当妻子比丈夫更具平等主义时,婚姻冲突通常更多。妻子对家务劳动分工的满意度在没有生育前和子女离家后的阶段最高,在养育孩子阶段最低。而丈夫对家务劳动分工的公平感与满意度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并无多少变化。
(三)家务劳动社会化
恩格斯主张“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溶化在公共事业中”,夫妻通常接受有偿劳动的帮助或从他人(往往是父母)那里得到的无偿帮助。Cohen在Con-sumerExpenditureSurvey中发现美国6%的家务劳动是花钱的有偿服务,而德国不来梅的相关调查显示有1/8的家庭会使用有偿家务劳动;荷兰的一项研究发现何兰有12%的家庭支付有偿的家务劳动。
中国也有部分学者提倡家政业的发展,认为应积极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柴效武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清晰地分析对比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现代化:家务劳动社会化是用大工业生产和大社会服务的方式,使家务劳动逐渐脱离开家庭,成为社会性劳动;家务劳动现代化则是用现代化处理方式实现家务劳动的机械电器化操作。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引用前苏联经济学副博士威廉・阿扎尔《家庭和空闲时间》中的数据,说明前者是“大而专”后者是“小而全”,认为前者要大大优越于后者,提倡在家务劳动现代化的同时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化。李秋芳则认为要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须努力发展三个市场:家庭事务劳动力市场、家务劳动设备市场、家务劳动加工市场。
五、简短评述
Beeker认为,家庭实际上是个小型工厂,即使在能够提供各种重要服务的、生产许多昂贵商品的最发达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抚养儿童、烧茶煮饭、收拾住所,还得照顾病员、护理老人并承担各项辅助任务。因此,日常琐事(洗衣、做饭、清洁等)、照看孩子、老人、病人属于家务劳动都得到的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情感投入是否属于家务劳动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情感投入并不可以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内,在一个家庭中,有情感投入的不仅是妻子,丈夫、孩子、老人甚至投入更多,并且这种投入是人类特有的也是人类的本能,情感的投入不会因相对资源多寡、国家政策、社会观念等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入,情感的投入是内在的、不外露的、不易观察的,是维护一个家庭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并不能将其等同于洗衣做饭,划入家务劳动的范畴。
从技术角度讲,家务劳动的计量存在很大的困难,家务劳动并没有统一的范畴、也没有规范的程序和质量标准,并且因个体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实际上,为妻子家务劳动付酬只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辩中,而要在现实中真正实现为妻子的家务劳动的付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不仅因为计量的困难,更是因为观念转变需要漫长的时间。由于科技的发展和家政业的繁荣,使得家务劳动部分的实现了现代化和社会化,夫妻的家务劳动量有了明显的减少,同时也为家务劳动的计量带来统计上的便利。但理论界有关家务劳动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研究太少,大多数文献在关注家政业的发展和从事家政业人员的工作状态,很少有人关注雇主(家庭)的状态,家庭使用有偿家务劳动的状况并不明朗,有偿家务劳动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态的影响也并不清晰。因此,家务劳动现代化和社会化对夫妻双方家务劳动状况的影响状况成为以后相关研究的一个方向。
由于生理原因和传统文化等原因,家务劳动存在明显的性别隔离,对家务劳动相关因素的研究也是在社会环境中而非人为控制的实验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很难剔除掉某一影响因素而研究另一因素,所以,以往对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的文献,其结论是模糊的,甚至存在争议的。那么,系统地、整体地对家务劳动分配不均的影响因素作出研究也就成为今后研究的又一个方向。
家庭劳动价值范文
关键词:两种生产;女性;社会地位;社会价值
女性的社会地位一词涵义丰富。从广义上看,它指女性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从狭义上看,它指女性在社会中某个方面所处的具置,从女性社会地位的总构成上看,还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社会所承认的地位,它包括女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福利、就业等各方面的待遇;二是妇女的自我地位,即女性的自我意识自我威觉、自我表现等。[1]女性的社会价值是指女性这一社会群体的能力和活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的积极效用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女性的社会价值是通过女性劳动创造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物质价值和有益的精神价值产品来实现的。
圣西门在《一个日内瓦人的书信》中就曾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关心占人口一半的妇女们的安全,这个社会就是不合理的社会。”一直以来,女性群体始终广受社会关注。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转型,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较以往已得到了极大提升和实现,然而在现实社会活动甚至包括有些女性自身仍然会存在女性地位和价值认同缺失的问题。实现女性地位提升,促进性别平等依然任重道远。
一、两种生产理论下女性社会地位价值的历史考察
近代以来,相关历史学家、考古学家已经证明,在人类历史早期,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和谐的,没有先后、主从和贵贱之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演进,两性之间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差距却逐渐变得显著。这其中有着怎样的深层次的原因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与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本文正是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去深入探究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问题。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生产都是由人直接进行的,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任何一种生产都无法进行。“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进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人口的再生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中进一步表述了他和马克思的共同观点:“根据唯物史观,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种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这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因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就必须要有衣、食、住及其他东西。因此,这种生产是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人们迄今为止为了生活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它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这一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畴。这种生产是通过劳动来进行的。另一种生产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这种生产是通过婚姻家庭和生育来进行的。”[2]这就是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
(一)第一种生产中的第女性的社会地位缺失
这两种生产活动从人类诞生之日就同时存在,共同制约着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当第一种生产越不发达、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小的时候,第二种生产的制约作用就越大,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原始社会正是这样,人们分属于不同的部落或氏族,家庭成了唯一的社会关系。例如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不但从事着相对稳定的农业和畜牧业,更承担着繁衍后代延续种族力量的重大任务和职责,这时的女性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中集两种生产的历史重任于一身,自然比外出狩猎而无固定所获的男子的地位更高。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演进,第一种生产必然会逐步发展起来,也即物质资料生产在社会生产中取得了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的可能以致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生成、发展。最后,旧的社会制度被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所摧毁,被组成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也变成了地区团体。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完全受私有制的支配……[3]第一种生产力量“崛起”过程投射到两性群体中即是:拥有强健体魄和能力的男性的劳动范围逐渐向外部世界扩展,挑起第一种生产劳动的重任,创造出剩余物质财产这样的显性的外在的社会财富。相应的,男性占据了地区团体乃至国家中的大多数“席位”,在整个社会中逐渐拥有了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权利,而这一时期的女性则由于生理特性使得她们不宜从事重体力、高空、野外等恶劣危险的环境作业,从而无法过多承担第一种生产,多数依旧保留于家庭内部,仅从事第二种生产的劳动任务。女性的地位变成从属的,家务性的,女性只能以人妻、人女、人母的身份出现,一句话,女人不再是独立的社会性成人。这对女性在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社会价值的实现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女性从“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收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跌落到“母权制的,乃是女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失败。”[4]
(二)第二种生产中的女性社会价值认同缺失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第二种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也不非简简单单的“繁衍”二字,虽然生育功能是由男女共同承担,合作完成的,但是怀孕、妊娠、分娩都在女性,婴儿出世后的母乳和成长也主要需要女性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为了两种生产活动能够更好的传承发展,在家庭中的女性还要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下一代社会生活经验的传授和上一辈的奉养上。由于这一系列人类生息繁衍活动更为系统和复杂,这就意味着,女性要在第二种生产过程中付出较多的劳动。而这种劳动在大众视野与观念中属于潜在的隐性的劳动,无法获得与之相应的社会地位认同和社会价值支撑。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及家庭劳动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时所认为的,“生产性劳动包括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其中家庭劳动又属于私人劳动,女性通过家庭劳动保证劳动力的再供给,在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资本语境中,女性在剩余价值创造中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但遗憾的是,家庭劳动却并没有得到资本的认可,资本不需要对家庭劳动支付报酬……”资本背后第一种生产的不认可,反映在上层建筑中,即是社会结构和传统价值取向对女性地位和价值的漠视。女性在家庭中也变得没有地位可言,逐渐无法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依附于男性,女性的生育价值和家庭价值被看作是为男的,以和传宗接代和家务劳动为毕生事业,成为“贤妻良母”保证家庭婚姻的和谐完整。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具体地说,女性在第一种生产领域的地位缺失和在第二种生产中价值的不认可表现为其政治制度和社会伦理文化上的弱势地位。这样,长期以来的旧有的社会制度和传统伦理价值取向也深深影响着社会对女性(包括女性对自己)的地位和社会价值认同。在“男主女从”、“男为女内”等文化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女性的从属地位顺理成章被社会接受着,传统男性认为女性不需要走向社会过多地进行第一种生产,希望女性更多的以家庭为重,做好第二种生产的“本职”工作。就连有些女性自己也认为干事业是男人的事。西方国家中,“做一个幸福的家庭主妇”一度成为大部分女性的追求,她们不再到社会上去干事业,“女性解放”和“干事业”这样的词让人感到陌生和不自在。当时的女性唯一的梦想就是当一个无可挑剔的贤妻良母……最终,这种社会意识反过来影响着女性在第一种生产领域中的地位长期缺失以及女性的社会价值认同缺失,束缚着女性的发展。
二、两种生产理论下女性的地位和社会价值
认同的现实困境
马克思主义认为两种生产的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状况,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建构女性的发展史。建构女性就是按照两种生产的要求对生活在特定活动场域中的主体——女性,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不断地对女性角色进行重塑和再构。建构女性作为女性在两种生产中的直接反映,女性不仅肩负着生产物质资料的重任,而且在婚姻家庭中扮演了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从人类历史的长河中透析建构女性发展的演绎,客观上存在一种对女性有形或是无形的重新塑造,按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社会文化的传承等,使得女性日益由生物差异的显性开始向社会差异的隐形转变,使女性更广泛地跨入社会,更好地肩负两种生产及其相关活动带来的任务,学习双重角色扮演的本领,在新环境中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正如恩格斯说到: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6]一方面,从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群体角度来看,女性在生产及其相关领域拥有自身的独立性与特殊性,其中必然涉及到女性建构的议题。女性建构即女性按照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和条件来构造一种理想状态,作为女性追求的一种价值取向。女性在社会机制成熟的基础上更多地涉猎于社会生产活动领域,这提高了现代女性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其主体意识。
在如今社会化、城市化日渐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得以逐渐摆脱生理差异走出家庭步入社会进行第一种生产劳动,开始和男性平等的享有政治、经济等权利。这种构建起来的现代女性,虽然在社会生产领域出类拔萃,而且成绩斐然,但社会又(包括女性自己)认为女性自身的天职不应该忽视在婚姻家庭这一活动场域中的作为。“外在经济地位的改变与内在传统观念的变革并不是同步的”,沉淀在人们思想意识中的传统性别观念,让女性与“家”有着如影随形的联系。《2009中国10城市职业女性生存和发展状况》中显示,在职场中,女性经常会碰到两难的困境:到新单位后,两年内不能生小孩,虽然不公平,但也无可奈何。调查显示,如果碰到升职和生育撞车的问题,51.2%的女性会毫不迟疑地选择“生育”其次才是“升职”。在“家庭主妇”和“女强人”这条主高速公路上,女性疲于奔命,一心系两头。可见,在构建女性和女性构建过程中,两种生产的“天平”很难平衡。社会对女性以及女性对自己在两种生产中的中的地位和价值认同也表现得异常复杂和矛盾。
马克思认为,一个机制健全的现代社会,女性的提升与流动应该是顺畅的,两种生产理论的提出,给女性复出与回归指明了正确的方向,理想状态下,女性可以自由穿梭于两种生产所带来的相关活动领域。两种生产理论告诉我们,女性既要复出也能回归,女性回归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女性在第二种生产活动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女性回归关系到婚姻的结合、家庭的维系,同样影响着社会存在与延续。但这里所强调的女性回归并不等于主张女性回家论,是指女性在复出的同时,也能较好地处理在婚姻和家庭领域中的关系,从而在婚姻与家庭中有所作为。更为重要的是,女性如何能够以一个独立自由的身份在第一种生产的成功复出后实现第二种生产的“安全软着陆”,是女性乃至全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未来展望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人类历史的前提时就曾明确地指出,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劳动)、人自身的生产(通过家庭、性关系)和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并不是人类历史活动中的三个不同的阶段,而是同一历史活动中的“三个因素”。“从历史的最初时期起,从第一批人出现时,三者就同时存在着,而且就是现在也还在历史上起着作用”。[7]也就是说,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同一人类历史活动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作为人类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共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作用。
首先,就物质资料的生产而言,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满足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这是人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命活动所必需的;其二,是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的新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这种物质资料的生产本身也就是人自身的生产:它不但再生产人的自然生命,而且现实地创造着人的精神世界,使人作为一个全面的、现实的人而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8]其次,就人自身的生产而言,它的含义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消费,即通过对物质产品的消费,使人的体力和智力得以恢复,从而维持人的生命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指他人生命的生产。实质上,他人生命的生产不仅仅是生产人类的生命个体,更重要的是使人作为一个现实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再生产出来,也就是说再生产出人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思想,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现代社会的向前发展需要两种生产的合力推动,意味着男女两性在生产中发挥主体地位和展现同等重要的社会价值。具体的,需要社会和女性自身认同女性的社会地位,实现并不断提升女性的社会价值。
社会角度:第一种生产中女性生产环境的优化
(一)优化女性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积极为提升女性地位、价值搭建平台
社会环境的性别政策、措施、方案和规定,都会对女性的地位和价值产生切身影响。审视现有立法和公共政策的缺陷,制定可操作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支持系统,并对过去歧视女性就业的政策进行调整;取消用工、教育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和条例,保障女性合法权益,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参与经济、政治决策的比例。构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以此保障两性就业机会的平等。
(二)优化女性发展的教育、文化环境,为提升女性地位、价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教育体制,提高女性教育文化水平,促进女性全面发展。特别注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着力宣传两性平等意识,逐渐消除传统性别观念的潜在消极影响,自觉摒弃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积极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女性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她们的示范引领作用,用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和优化社会环境,以此提升社会对女性地位和价值认同。
第二种生产中,家务劳动社会化问题。恩格斯认为:“务劳动和其它的社会劳动只有分工不同的时候,妇女解放才有可能。”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为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提供了物质的、技术的基础,由此,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问题被提上日程。伴随现代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不仅大量的妇女参加到社会劳动中去,而且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入到公共的事业中,家务劳动的私人性质也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而逐渐弱化。家庭成员生活服务的私人劳动,变成由社会生产或服务部门承担的工作内容,使其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对于认同、提升女性在两种生产中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具有深远的意义。[9]
女性自身角度:能力才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女性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养,以使女性有足够的能力去承担两种生产生产劳动。同时增强权利意识。懂得用法律及道德手段保护自己。这样,女性才能提高自我认知意识,敢于在两种生产领域中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身价值,稳固在社会地位,实现女性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邵靖.当今妇女在婚恋中自我地位低的几种表现形式[J].青年研究,1985,(06).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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