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预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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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预案范文
按照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三保”工作,防范“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现出台《XX街道办事处“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快速响应、处置有力的原则,牢牢守住不发生“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第二条XX经贸办负责对辖区企业未来1~3个月税收状况进行研判,三资办负责对各居委会未来1~3个月“三保”风险防范。XX财政所、组织办、财务部门负责XX办事处未来1~3个月“三保”风险状况研判。经贸办、三资办、XX财政所、组织办、财务部门在发现风险后要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组成联合处置组,由XX财政所牵头,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召开经济运行分析研判会,研究处置意见。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其他资金拨付、抓紧清收借垫款、压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其他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变现政府资产资源等,并统筹处理好养老金发放和隐性债务偿还等问题。
第三条经办事处研判需要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的事项,由XX财政所牵头,提前一个月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情况说明、政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需上级政府临时救助的事项等。
第四条通过救助措施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能拨付用于其他支出。并由XX财政所牵头定期向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上报救助资金使用及风险化解进展情况。
第五条办事处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落实到位。
第六条由办事处宣教办牵头,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加强对“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舆情的关注、跟踪和研判。若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关切的,按照政务舆情回应有关规定,实时掌握舆情动向,第一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信息,并做好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报告。
处置预案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条例》、贵州省《条例》、《__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__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各级接待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或因突出问题到重点地区敏感地段聚集、堵塞交通、扰乱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1属地管理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4.2预防为主原则。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4.3宜散不宜聚原则。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1.4.4快速反应原则。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定性准确、处置果断。
1.4.5慎用警力原则。要根据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慎重决定是否动用警力和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控。
1.4.6解决问题原则。通过行之有效手段和措施使群体性上访事件平息和控制后,要认真研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上访反映的问题。在批评教育其反映诉求方式不当和坚决依法处置上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体广电旅游局、民宗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运管所、交警大队、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预案的命令;向县委、政府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及
其处置情况;指导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地政府、单位开展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局,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信息和有关情况上报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时,协调牵头部门和事件发生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接待上访群众,讲清政策,稳定上访群众情绪,掌握事件情况,协同责任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通报有关处置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落实上级交办、指挥部领导批示的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收集、研究分析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政府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等行为的证据;根据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违法人员及非法组织、煽动者依法调查处理。
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城乡群众生活困难、救助、低保、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住建局、环保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拆迁、环境污染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教育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学校管理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劳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因企业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处置因退耕还林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农牧科技局:负责牵头处置因退耕还牧、退牧还草和农资救助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交警大队:负责牵头处置因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公共交通、出租车行业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民宗局:负责牵头处置因民族事务宗教纠纷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因重大医疗事故、卫生安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因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安全生产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消防大队:负责牵头处置因重大火灾扑救失职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监察局:负责牵头处置因民主建设、干部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引发的。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各牵头责任部门接到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问题,由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重点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同级政府。
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群众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信息网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3.3.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3.3.2事发地相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3.3.3造成的社会影响;
3.3.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数量以及对社会稳定危害程度予以确认,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重大群众性上访事件(Ⅱ级)和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
3.4.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Ⅰ级):一次参与人数__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出现全县范围或跨省(区、市)、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上访,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它事件。
3.4.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以上行为过激、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人数不足200人,但涉及面广、行为过激、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有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闹事等行为的。
3.4.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情况外,到县委、政府、县直机关及各级机构集体上访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行为过激、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信息后,由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紧急会议,确定启动本预案。4.1.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信息后,由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紧急会议,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重点单位参加,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1.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事件发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县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后,由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处置,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处置有困难的,请求指挥部支持。
4.2现场处置程序。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派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4.2.1负责接待、联络和维护秩序的重点单位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派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单位、同级部门派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难以劝离的,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4.2.2处置工作需要县直其他部门(单位)协助的,由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合力。
4.2.3负责信息报送的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后续情况和处息,要通过分管领导或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处置结果。
4.2.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械斗以及呼喊口号、张挂诽谤性标语等严重情况,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到达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的为首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现场还是事后抓捕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依法处置。
4.2.5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方法不当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2.6政府领导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现场做工作时,公安机关要派便装人民警察或者少量着装人民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同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处置工作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5.1.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全县各级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有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再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5.1.2对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本级政府,同时报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
5.1.3政府领导同志没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接待部门应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交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县局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5.2经验教训总结
全县各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5.3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由应急指挥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工作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通迅条件,并确保信息通畅。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为劝返群众提供运力支持。
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必要时由县卫生部门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并配备救护车辆及必备的药品及医疗器械。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局负责修编,并负责解释。
处置预案范文篇3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福建省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和中直驻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坚持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响应级别,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职责: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同时,负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工作,以及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制订本部门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构成Ⅰ级、Ⅱ级应急条件的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报告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福建省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事故后1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按照分工,迅速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小组)的联系。
4.1.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①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②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I、Ⅱ级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立即开通并保持与省政府的通信联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联络员要随时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省卫生厅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救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协助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省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应适时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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