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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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篇1
【关键词】应急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应急监测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事故处理的核心工作。为科学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提供最好、最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经济生产活动中,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化工原料、产成品及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均隐含着不同程度的突发事故因子。这就要求我们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理及其后置工作上力争做到最佳状态,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的污染和人民的损失。因此,应建立先进的环境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的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及时有效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首要环节。
1防患于未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因此要求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常备不懈。应急监测准备和响应贯穿于事前,事发,事后几个阶段,因此,防患于未然是事故防范的前提,在应急监测方面的准备措施包括:制定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标记重点源;应急监测培训及应急演习等。
1.1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应急监测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相应的资源和策略等的行动指南。当事故发生时,各个基层单位和个人拿出一份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定的应急监测预案,积极响应。其中包括各部门组织分工、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现场情况报告表等细节性文件,并且要求相关监测人员及一线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应急作业文件。
1.2完善备应急监测装备和仪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一般都是直接读数,响应迅速,可以通过简便的操作方法快捷的确定污染区域和浓度分布,为科学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提供最好、最有利的支持和保障。对于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不仅仅是针对于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的要求,还包括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前有些地区监测站已经配备了突发性应急监测车,而且车上配备有车载式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
1.3标记重点源,为事况提供可靠依据和确切处理方法
在突发性应急污染事故中,因化学品泄漏等造成的环境破环占很大的比重,而且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监测也是应急监测的重点和难点。在事前标记好可能会发生污染事故或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化工厂等重点事故源,详细标记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存储物质情况(物料在装置内的状态、容量,化学品名称,中间和最终产物,地理环境等),总图布置,周围敏感点人口分布等信息。掌握了数据源的信息,不仅为监测仪器的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初步的方案。若在此处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能够即刻知道可能是何种污染物的泄露和采取何种应急措施处置就会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1.4积极参加应急监测培训,主动开展应急演习
通过专业培训,才能很好的全面的掌握应急监测技术。培训过程中,应急监测人员不但能够清楚的认识、了解工作中的失误可能带来的后果,而且能够提高自身处理应急污染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增长应急监测处置经验。应急演习不仅可以使应急监测人员熟练掌握突发性应急监测的工作流程而且在使用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中提高工作效率。正确率的提高和仪器设备操作的熟练,有效的节约了现场监测的宝贵时间。
2应急装备的改进,促进应急监测的发展
先进的应急监测装备体系的建设是完善现代应急预警体系的必要条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携快速、实现准确监测数据的获取;(2)操作简单易掌握;(3)实用性、可操作性强,仪器本身无特别使用限制性;(4)结合我国现状与水平,力争做到在国内应用的普适性;(5)投入最小化,方法具有较好的性能价格比;(6)满足便携式或车载的要求。
应急监测装备配置还包括交通配置,通讯及图文数据传输配置,安全防护配置和其他辅助功能配置等,它们都有各自的性能特点和配置要求,与主要的应急监测装备一起构成统一的应急监测系统。总之,应急监测装备的合理配置,最终是要实现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为保障环境安全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3现场监测,应急的响应
近几年,我国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尤其是一些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极大关注。需要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做到判断准确、措施有效、处置及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场环境应急监测要求快速、灵活、实用。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监测因子,在获取充足的现场资料并利用充足的数据库资源进行分析,才能够确定污染因子。
其次,需要精密、正确的布点方法。根据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化学品气体泄露事件,由于影响范围存在不可知性,通过气象等因素,判定风向、风速,在距离事故点较近的位置安排便携式气体应急监测仪器,精确布点,通过检测分析和计算,判断污染物浓度及扩散方向和范围。
再次,跟踪监测不可忽略,环境污染的影响往往要持续一段时间,所以这期间需要对污染源及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更加确保事发环境及周边所影响环境的安全。
最后,污染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各部门,公众等都迫切了解事故现成的环境信息,监测信息的也尤为重要,采用正规方式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对稳定事故局势、安定人民生活都有很关键的作用。
4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长。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往往面临着压力和挑战,也暴露了仪器设备的不足,设备的落后,应急监测的滞后,处置经验欠缺等诸多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应该作为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终结部分。在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发使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软件等成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污染事故多种多样,在应急监测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在所难免,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才是更好的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做出正确处置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宁,边归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仪器设备的配置[J].2007,(4).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环境法律义务企业环境义务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
【摘要】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过程经历了酝酿期、徘徊期、爆发期三个阶段,并呈现出极化反应的迅速性、极化过程的激烈性以及极化方向的不确定性特征。本文深入分析了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群体极化主要是由信息环境中的“新媒体失范”、“特定群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个体的“危机迷情”和“无意识”心理等三方面因素造成的。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群体极化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经常出现。西方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20世纪80年代就预言了以“新型风险和不确定性”为标志的风险社会即将到来。“贫富差距扩大使贫穷和富裕导致的环境危险、科技—工业危险并存”[1]是中国风险社会的特点。在风险与不确定性并存的背景下,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经常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往往伴随着谣言的大量滋生和迅速蔓延,有学者认为,“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141。所谓谣言,是指“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2]2。该定义将谣言作为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止的信息形态来考察,强调了谣言的“传播性”和“未经证实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谣言,其传播速度更加迅速,传播路径更为复杂,传播形式也不再局限于口头传播,而是融合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因此,笔者从谣言的事件指向性角度,将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定义为: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通过多种传播方式广泛传播的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
近几年来,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常常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态势,尤其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的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一方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了”[3]。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意见相似的相关利益群体中传播时,起初会形成关于谣言的“舆论漩涡”。随着谣言在群体中的进一步扩散,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呈现出“排山倒海”般的极端化现象,有的甚至演化为极端的群体事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如2007年的广州香蕉致癌事件、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011年的日本地震所引发的“抢盐风波”等。本文重点分析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的过程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希望为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控制研究提供参考。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和特点
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群体极化的酝酿期。起初,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由事件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特定群体”中传播。在谣言传播的同时,以谣言为载体,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群体利益诉求或情绪也在群体中传染,群体极化处在酝酿阶段。第二,群体意见的徘徊期。谣言具有“未经证实性”的特征,而群体中的“意见领袖”起着引导群体意见的作用。因此,在“意见领袖”的引领下,群体成员间会进行短暂的意见讨论与博弈,谣言极化的方向也在“真实”和“虚假”之间摇摆不定,群体意见处在徘徊阶段。第三,群体极化的爆发期。徘徊期过后,群体意见开始偏向某一方向;出于群集本能或者群体情绪的渲染,群体中越来越多的人迅速地向群体意见偏向的一方移动,“从众流瀑”现象产生,谣言传播到达一个“极化点”;随后,在“极化机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极化点”被迅速引爆,群体极化现象就此爆发。谣言传播最终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谣言大规模爆发或者谣言在此群体中得到纠正。
从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极化反应的迅速性。一方面,网络等新媒体充当了谣言极化的“机器”,信息复制方便、快捷成为谣言极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群体中的个体,在群体情绪的渲染下,出于群集本能,会对谣言迅速地作出反应。第二,极化过程的激烈性。在经历短暂的徘徊期之后,群体意见一旦开始向某个方向倾斜,“从众流瀑”便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涌现,并呈现出势不可挡的态势。最终,“极化点”被引爆,群体极化现象爆发。整个极化的过程历时短暂,演化激烈。第三,极化方向的不确定性。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各自群体中的“意见领袖”。由于个体在认知、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对于谣言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因此会导致谣言向着“真实”或者“虚假”两种不同的方向极化。当谣言向着“真实”的方向极化时,虚假的言论得到纠正,谣言在群体中的传播会逐渐偃旗息鼓,直至消失;当谣言向着“虚假”的方向极化时,谣言在群体中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并可能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态势。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的原因分析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是由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自身更加突出的“模糊性”、“反常性”以及“相关利益所带来的重要性”[4]46-47等特点外,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引发了群体极化现象:
“新媒体失范”是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外在因素。所谓的新媒体失范,是指“网络社会价值与规范体系的缺失与不健全所导致的调节作用的弱化及失灵,并由此产生整个网络社会的混乱无序以及网络社会成员在虚拟情境下违背主导社会规范的行为,即社会失范在网络等新媒体中的具化。”[5]在新媒体失范的环境下,网络中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比如网络黑客、病毒肆虐、淫秽色情、虚假新闻等垃圾信息。尤其是随着带有“独立通讯社”特性的微博的发展,使得网络上的信息更加呈现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特点。在混乱无序的网络信息环境中,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恣意横行,并在传播过程中极易引发网民的极端失范行为,比如由谣言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群体性事件。此外,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新媒体失范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充当了谣言极化的“机器”。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协同过滤机制”,即网民根据个人的喜好,通过链接、跟帖、转发等方式,对信息进行选择性过滤。“协同过滤机制”容易使有着相同观点、相同需求的同质性群体聚集起来,这构成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群体基础。简言之,信息环境中的“新媒体失范”一方面提供了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极化的土壤,另一方面也使网络中同质化的群体聚集起来,充当了群体极化的“机器”。
“特定群体”的本质属性成为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内在动力。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的群体主要是指,因为某种兴趣爱好、某种暂时的利益或者情感等因素而形成的以网络群体为主的特定群体。这种特定的群体相聚在一起就像“在拱廊中躲避阵雨的人群一样”,因此具有同质性、临时性、流动性以及群体成员责任意识较弱等诸多特点。在这样的一种群体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群体传播过程中的群集本能是谣言极化的驱动力量。群集本能指的是,群体成员出于本能,通过协调自己及其同伴的行动,从而达到与群体行为的一致性。[6]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群体成员之间会因为共同的利益诉求或者情感因素而产生暂时的群体意识和群体凝聚力。在群体意识和群体凝聚力的作用下,出于群集本能,个体意见会向群体意见靠拢,导致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级倾斜,并最终产生群体极化现象。第二,群体责任的共同承担为谣言极化提供了安全保障。法国著名学者勒庞发现在群体心理学中存在这样一种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的群体中间,又会因为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7]211-212当谣言在群体中传播时,个人的责任转化为群体的共同责任,个人无须为自己极端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为谣言的群体极化提供了安全保证。第三,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决定着群体极化的方向。意见领袖,主要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在新媒体环境下,意见领袖的“重新赋权”使普通群体成员也可以起到引领舆论的作用。因此,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提供关于谣言信息量较多的个人可能就会成为意见领袖。由于在谣言判断上存在差异,具有成为意见领袖可能性的个体,会对谣言极化的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对激进的意见领袖,会使谣言向着“激进”的方向转化;相对保守的意见领袖,会使谣言传播向着“谨慎”的方向转化。最终,谣言传播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谣言大规模爆发或者谣言就此偃旗息鼓。
个体的“危机迷情”和“无意识”心理是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心理基础。“危机迷情”是指“在危机状态下,在环境、沟通、利益等变量的作用下,危机管理组织和危机利益相关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混乱状态”[4]82。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普遍会出现恐慌、焦虑、急躁等心理。在这种状态下,当谣言席卷而来时,个体沉浸在烦乱的内心世界中,失去理性地辨别谣言的判断力,容易轻信谣言;另外,“危机迷情”心理状态下的个体,容易受到群体情绪的传染,并且会尽一切可能去寻找情绪宣泄的出口,因此容易产生极端化的失控行为,导致不安定事件的发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当个体进入群体时,心理上会发生改变,并且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7]51,群体的倾向淹没了个体的声音,群体心理取代了个体心理,使得群体意见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产生了群体极化现象。由此看来,个体的“危机迷情”心理和“无意识”心理构成了群体极化现象的心理基础。
结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做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并提出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重要议题。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谣言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从而引发网络舆论的动荡甚至社会的动荡,并对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影响。今后,急需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传播的群体极化现象的探讨,以期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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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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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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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及管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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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避险小知识范例(3篇)
阅:0防灾减灾避险小知识范文灾难是可怕的,但是却并不是不可防范的。只要我们学习好防灾减灾的知识,对灾害有了足够....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例(3篇)
阅:0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范文篇1【关键词】应急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起着....
多彩童年作文(收集8篇)
阅:0多彩童年作文篇1每个人的童年都是多彩的,承载的是我们小小梦想,在那蔚蓝的天空中,放飞理想的风筝,随风飘扬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