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的定义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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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定义范文篇1
关键词网上电子期刊网络传播者网络创作者数字式创作网络传播者权著作权与邻接权
导言
二十世纪计算机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信息时代。相应地,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异军突起,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多用户、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年会上正式将这种新兴媒体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据统计,全球上网的人数在1999年底已达2.6亿1,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上每天有2亿份电子邮件在运行…互联网已经使我们生活的世界数字化,整个世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球村。在计算机网络这个看似虚拟却又真实存在的信息时空中,法律正面临着一场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制度遭遇到新技术的挑战,呈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
笔者选择网上电子期刊作为切入点,主要从网上电子期刊创作、传播的角度,讨论网络传播者权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设立网络传播者权的必要性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和促进了信息产品的创造、交流、传播和使用,同时也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大部分都能适用,但新技术的出现要求法律在一些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所谓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形、(静止的和活动的)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由“0”和“1”两个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2.作品从其物质性的一面来看,不过是由文字、图形、色彩、音像等等要素所构成的信息,因此通过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处理可以转化成用0和1来表达的数字信息并可以在网上传输,只不过这些信息对于人类的大脑来讲,因其具有特定的思想内涵和审美情趣,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Originality)并已经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上,从而被称为作品。但是作品一旦与信息的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就出现了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即数字作品。
应该强调: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具有数字表达形式的数据库、多媒体节目、网上电子期刊等一系列新型数字作品。这就是说作品与数字化技术相融合,包括作品的数字化和数字式创作两个方面,前者又可称为作品的非物质化(Dematerialization),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即把具有传统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作品进行了数字化转换,相应形成的数字化表达称之为数字化作品(DigitizedWorks),比如原本以纸质形式出版的《人民日报》、《法制日报》衍生的网络版;后者是指纯粹依靠计算机或者在网上进行的数字式创作,相应形成了最初创作出来时就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作品,称之为数字式作品(DigitalWorks),比如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3共同创办的《北大法律周刊》4,是中国目前唯一的法律类电子刊物群,现在只通过互联网对外,有固定的发行时间、卷号和期次,反而没有纸质版面世(当然,其作者和读者可以通过与电脑相联的打印机打印出纸质版来),是真正意义上的网上电子期刊。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以在网上创作的文字作品作为主要表达形式的网上电子期刊(以下简称电子期刊)以及因电子期刊在网上创作、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传播者权。
作品的数字化和在网络上传播并未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的新的使用形式,并形成了一种新的专有权利—数字化权。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被世人称之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即WCT)5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WPPT)6(注:此二条约尚未正式生效,但我国是这两个条约的签字国),要求成员国赋予版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控制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对公传播专有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5,6.近年来,许多国内学者也讨论了版权人及邻接权人的网络传输权或者网络传播权1,7,8,9,认为它是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2001年10月27日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也适时地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述的“因特网条约”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网络传播权,从本质上讲就是数字化权,是传统的著作权(版权)和邻接权在互联网上的衍生权或者表现形式,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应当对其提供专门的保护。但据笔者观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学者们的注意力仍大多集中于传统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方面,而对数字式创作产生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关注不够,除了已把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从而使之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2,5,10以外,从整体上来看,对作为网络这一全新传播媒体的主体—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对他们主办的电子期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则既无法律规定,也少有学者讨论。
笔者认为,应当在有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给予网络传播者权以充分的重视,为此,必须首先设立网络传播者权。其理由如下:
(一)、网络传播者数量众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集体,他们应当获得与书刊、广播、电影、电视从业者—传统的传播者在法律上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资料,目前中国互联网注册用户已达到1588.1万,注册域名692490个,网站数238249个。大量网站的出现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固有模式,以纸张为主的传统印刷型载体与问世并不很久的电子型载体都受到强烈冲击,出版正日益走向无纸无盘的无形载体—网络出版或者数字出版发行(DigitalPublication)的新时代。
本文中,笔者所说的网络传播者(InternetDisseminator)是泛指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和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有的研究者又把ISP分为网络接入服务商(即网络访问服务提供者InternetAccessProvider,IAP)和网络主机服务商(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PlatformProvider,IPP)11.网络传播者包括而又不限于网站,但网站无疑是网络传播者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力量。因此,狭义的网络传播者指的就是网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显然这一解释已将《著作权法》的有关“报刊”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13.由此推论,网站的地位相当于“报刊”。
已有学者指出在线服务提供者OSP(On-lineServiceProvider,注意原作者认为包括ISP和ICP,这与笔者在本文中所指的网络传播者的概念基本一致)是信息传播的中枢,其核心的业务活动就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其向公众传输行为的性质就是发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中具有出版者的法律地位1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相比较而言,网络传播者,尤其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之一的电子期刊,无疑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版者。
(二)、网络传播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其合法的传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因特网上每天有100,000份文件出版和发行15.目前,我国共有网页数为1.6亿个,全国平均每个网站网页数为669.3个(根据CNNIC截止到2001年4月30日的统计),上网的报纸约有270多种,上网的期刊约有300多种,还有100多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他们每天都在传播大量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网络传播者依法进行的这种出版发行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实现,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益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者并不是单纯的装卸工,他们往往同时兼有创作者的角色,创作出自己独立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并向公众传播、发行,对他们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作品和节目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
ICP传播的信息有相当部分是作品,即数字作品,其中又有一部分是网站自己独立创作的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式节目,比如电子期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创作的、传播的数字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9,16.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12既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保护电子期刊等网络传播者自己创作并传播、发行的数字式作品和节目,那么在法律上人民法院所保护的究竟是网络传播者的何种权利呢?或者说,网络传播者的这种权利在著作权法上应该归入哪一类呢?
笔者经常阅读的《北大法律周刊》现在已拥有订户共3万余人,也改为收费订阅了,对免费订阅者仅发送目录和部分摘要,这与传统的报纸期刊已没有多大区别。主办《北大法律周刊》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显然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是典型的网络出版者,笔者认为,其应当享有与传统的传播媒体至少相同的传播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将网站视为报刊的扩大解释12,13,《北大法律周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水平应至少与报刊相接近。但最高院对《著作权法》有关“报刊”的规定作扩大解释,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地对个案审理具有指导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网站或者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权利保护问题,只有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四)、符合版权历史的传统。
版权制度一开始以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为主,版权法300年的历史也是为版权产业法人带来丰厚利润的历史,版权法的实际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创作,同时也是保护对作品传播的投资。因而长期以来,作为版权产业法人代表的出版商位于版权市场的中心17.只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创作者的利益更容易遭到损害,国内外的学者和立法者对其权利的保护更为重视,并为此在法律上专门确立了创作者的网络传播权。但法律不应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权利不闻不问,否则,有悖于版权立法的利益均衡原则。
(五)、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广义的公众利益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整体文明的进步而确定的版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鼓励作者的文学艺术创作力和言论自由,鼓励相关的企业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投资,以及为公众提供自由选择文化产品的机会。这三大方面分别转化为版权制度中需要保护的作者利益、版权产业商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在版权法中,为创作者们的自由创作提供奖励刺激符合公众利益,为一国版权产业的兴盛与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提供鼓励符合公众利益,为版权市场上的广大使用者提供自由选择作品的市场机会也符合公众利益17,18.而我国的信息网络产业才起步不久,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尤其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扶持,保护网络传播者、网络出版者的投资和权利,当前就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网络传播权相对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适宜的。
二、网络传播者权的概念和性质
笔者认为,从作为出版发行电子期刊的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者权就是网络传播者通过因特网等信息网络创作、传播作品和节目时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或称版权和相关权)。
前已论及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属于出版发行,网络传播者尤其电子期刊的主办者是网络出版者,因此网络传播者权具有广义的出版者权的性质,属于邻接权范畴,但由于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行为的存在,网络传播者权又包含了相当的著作权(作者权)成分。换言之,网络传播者权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邻接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
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即网络传播者作为第四传播者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创作、传播数字作品和节目时所产生的一种邻接权,其主体是网络传播者,性质属于广义的邻接权;后者是创作者的数字化权,即传统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一种使用权,其主体是作品创作者,性质属于著作权。
但是,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也并非绝对互相对立的,在特定情形下,两者也存在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的关系。比如,在网络传播者自主创作、出版电子期刊时,网络传播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他既是网络传播者又是网络创作者,既具有网络传播者权又具有网络传播权,两者合二为一。这一点,在下文讨论网络传播者权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以及因包容网络传播权而不适用发行权穷竭原则等特征时,笔者会进一步加以论述。
网络传播者权与有的研究者所说的“网络邻接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邻接权9相比,存在相同的地方,即两者的主体都是传播者,两者的性质都属于邻接权。但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邻接权”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网络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全新的传播者—网络传播者,内容包含、融合有著作权成分,性质属于广义的、特殊的、全新的邻接权;后者是传统的传播者的邻接权,其主体是传统的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内容是传统的邻接权客体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时所衍生的权利,性质属于传统的邻接权。应当指出,从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来看,网络传播权主体既包括版权人,也包括传统的邻接权人,从而网络传播权包含“网络邻接权”,“网络邻接权”不过是专指传统传播者的网络传播权而已。
此外,在权利的产生方式上,也使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开来。网络传播者权是起源于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产生的原生权利,而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则都是起源于非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产生的衍生权利。
三、网络传播者权的特征
网络和网络传输具有超国界性、高速性、高容量性、交互性、平等性、程式性、技术性、多媒体复合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除了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19这些共同特点以外,与传统的传播者权相比,网络传播者权具有以下特征:
网络传播的定义范文
【摘要】从构建和谐校园的角度对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进行了重新认识,把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知识的又一种全新的便捷渠道,其给现代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今网络已经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作为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培养人才为己任的高等学校早已被网络所覆盖。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它给学校教学科研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校园文化建设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学校图书馆是校园网络信息传播的中心和枢纽,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笔者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角度来认识网络信息传播的问题,认为学校图书馆在建设和谐校园文化方面必须肩负起重要的责任与使命。
1和谐校园与校园文化建设的关系
和谐校园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文明校园。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办学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校得到真正落实。公平正义,就是学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学校公平与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师生员工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安定有序,就是学校组织机制健全、管理完善、秩序良好,学校保持安定团结。和谐发展,就是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提高,教职员工生活富裕,工作生活环境良好。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重要分支的高校图书馆,是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网络信息传播是以计算机硬件和通信设备为依托,用网络技术传递数字化信息,从而达到信息交流和共享目的的过程。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是在图书馆的大环境下进行的一系列的公共文化信息传播活动。校园网络是虚拟的空间,它是读者精神的延伸。随着时间的推移,校园网络会越来越重要。因而,构建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图书馆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2.信息网络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校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校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图书馆网络作为校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校园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1沟通校园信息
和谐校园需要有和谐的校园氛围。在现阶段,网络是最通畅、最无障碍的通道。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高效快捷和直接通畅的优点,它通过现代化的传播技术,使图书馆与读者之间能够及时沟通。同时,这种沟通又是双向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沟通双方的联系。这种沟通正是建立和谐关系和构建和谐校园所需要的。
2.2推进校园民主法治
和谐校园是民主法治的校园,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没有法治也没有和谐。网络信息传播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信息传播的深度和广度,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的方式网络给了每个访问者说话的权利,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平等地交流,及时了解学校、图书馆的法规制度,通过网络空间无阻隔的互动性,可以尽情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能及时得到回馈。网络传播最大限度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广阔空间,有利于推动校园民主的发展
2.3传播先进文化知识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传播文化知识,通过网络传播途径,可以更好地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构建和谐校园必须以学生为核心,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随着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使得图书馆的服务方式也由手工转向自动化,服务内容由浅人深,逐渐丰富,服务对象由馆内延伸到整个校园。图书馆通过网络途径,可以更好地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读者的文化水准,促进读者共享同一的价值观、社会规范等。通过网络信息传播,读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心态,从而增强校园凝聚力,促进校园和谐。
2.4监刚校园文化环境
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有环境监测的功能,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校园的真实情况,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及思想动态网络信息传播的实时性、聚集性、扩散性和上下传输的便捷性,可以对校园存在的问题及早做出预警,经过学校与学生互动,制定对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3图书馆网络环境存在的问题
3.1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污染问题
在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中,由于技术限制,信息霸权、黑客攻击和病毒人侵等都会给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也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障碍,严重破坏图书馆网络信息环境,影响网络信息的有效传播。
3.2技术措施不完善问题
由于垃圾信息的传播者具有一定技术水准,对付他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技术对抗技术。但现阶段的网络技术还不是很完善,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单靠杀毒软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3.3伦理道德缺失问题
由于整个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使得网络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等都不能完全跟上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步伐,至今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这些都是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的不利因素。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大大方便了信息的复制和抄袭,尤其保护措施不得当的时候,加剧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总而言之,网络信息传播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网络信息传播从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管理者的权威体系,加上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很多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垂直约束力锐减,直接导致道德约束机制的乏力和校园控制力的削弱。网络信息传播凭借着自身的优势现已成为校园内一种重要的信息交流与传播手段,但由于受技术、专业特点等因素的制约,获得信息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这种不平衡的继续发展,最终导致数字鸿沟的形成。此外,网络信息的传播也加速了不同思想观念的交流,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加重了学生之间的信仰危机。
4维护网络健康,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学校图书馆在校园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信息传播与交流平台,为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做出贡献。图书馆骨干网络信息传播要符合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要成为和谐校园的守望者和建设者。
4.1坚持正确奥论导向,维护校园的稳定
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文化知识,为建设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而努力。同时,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校的利益,增强师生凝聚力,维护校园的稳定团结。
4.2加强道德法制建设,构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的道德和法律法规产生了强大的冲击,而网络信息的有效传播必须要有道德及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要实现和谐的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就必须加强网络道德和法制建设,通过各种道德标准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消除网络环境污染,减少网络危害。道德和法律法规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基础,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上,这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网络环境的基本保障。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是实现图书馆网络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应该倡导网络文明,引导读者自觉维护网络环境,为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做贡献。
4.3坚持读者第一的宗旨,传播先进科学的文化信息
网络传播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媒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一直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传播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核心所在。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带来了新的渠道和更大的动力。
网络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提出和意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在京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即时通信作为第一大应用,使用率达到90.6%。《报告》显示,信任和分享成为网民对互联网的基本态度。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表明在以它为代表的网络传媒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新传媒的使用,将打破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传统方式,并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广阔的机会与平台。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充分掌握和利用网络媒介,站稳阵地、积极探索、把握主动权与话语权,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质量与效果。
网络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学理分析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环境因素分析。第一,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外部环境因素是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国际社会主义格局,世界政治格局等。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仅仅是少数人的“马克思主义”,它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可以在东欧巨变、苏联解体等严酷的外部环境下,使全国人民仍然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保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热情。网络媒体时代,多元文化思潮侵入我国,资主主义文化暗潮涌动,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遇到了更大挑战,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第二,内部环境因素分析。内部环境因素是指我国内部影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诸多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发展,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等。内部环境是影响我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除了要花大力量搞好社会主义建设以外,还要运用多种手段,让马克思主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传播。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更为迅速、便捷,也必将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进程快速前进。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机制分析。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是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的主体。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都是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的主体,网络传媒时代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他们会运用得当的方式与媒介,将适宜大众普及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出去。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主要包括政府宣传部门、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者以及从事思想政治的工作者等。网络媒体时代,推动马克主义大众化同时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及时跟踪和信息,将国家出台的最新方针政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递给人民群众,同时监管网络的舆论动态,确保马克思主义精神正确清楚地传递出去。
第二,广大网民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客体。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网络传媒而言,其传播客体就是广大网民。网民是指经常利用网络浏览信息,了解社会动态或从事其他方面活动的群众。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几乎每一个社会人都成为了网民,因此,网民的数量是巨大的,通过网络传媒进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内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自进入中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的国情,创新与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创造出很多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构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内容遍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外交、党建等多个方面,与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网络传媒时代,我们更要通过便捷的传播媒介,将这些人们群众关心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理论成果传递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网络传媒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媒介。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网络传媒凭借其快速、便捷、信息量巨大等特点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媒介。众所周之,网络的发展自信息传输技术一开始就没有停下脚步,微博、博客、贴吧、BBS,五花八门的网络媒体层出不穷,使网民数量急剧增加,致使网络媒体在传媒界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这也正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不可以忽视网络传媒这个重要的媒介。
第五,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检验标准。检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标准就是评价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的了解,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熟悉与运用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发挥实效,就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态度、行为选择、思维理念与认知模式发生改变,简言之,就是使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得到了提升。网络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一改传统的普及模式,通过多样媒体技术的得当运用,广大网民可以采用更为主动的方式接受,因此网民在不知不觉之时,就了解到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内容。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现实考察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现状分析。第一,网络传媒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播的重要媒介。网络传媒是媒体形式的一种,它也与其他媒体形式一样,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网络媒体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它可以集多种信息传播方式为一体,构建一个多媒体环境,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施手段更为灵活多样,传播形式更为丰富多变,同时,网络媒体的传播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受众范围更广泛。正是由于网络媒体具有这些优势,网络传媒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播的重要媒介。很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传播阵地为了适应网络传媒时代的发展,都开设了网络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以更鲜活的形式刊登到网络上,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提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实效。
第二,网络传媒是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任何执政党都会把握社会舆论发展,都会充分地运用宣传机构将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地传播出去。网络传媒是新兴的媒体形式,但是它的发展却超越了任何一类媒体,并迅速成长为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党的十召开之际,国内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设了“十”专栏,对“十”的进程、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报道,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群体对“十”相关新闻信息的渴求。网络媒体更是在栏目设计与安排上下足了功夫,不仅版面样式丰富、内容报道翔实、设计科学合理,将“十”有关的信息源源不断的传送出去,让广大群众更了解党,更相信党,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更为夯实。
第三,媒介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的重要内容。媒介化是传媒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环节,是指当人们接触到任何一种类型的媒介,就可以马上了解到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内容,媒介化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更易实现。如上所述,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向前推进,在未来的发展“媒介化”道路上,需要思考如何科学、合理、适宜运用传播媒介,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准确、更生动、更翔实地传递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从而达到让更多的人了解马克思主义,认可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更牢固,使社会主义建设更顺利,使伟大的“中国梦”早日实现。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挑战。第一,网络传播环境复杂多变。网络传播环境复杂多变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西方文化思潮借助于网络媒体迅速涌入国内,阻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实效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鼠标轻轻一点,人们便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到世界各地的新闻信息,西方一些产主义言论也会在西方网络媒体上时有出现,并通过网络传播传递到国内,一些政治信仰不坚定的人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到后,政治信仰发生了动摇。“高效、自由的网络传媒为一些反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滋生和广泛传播寻找到了一张良好的温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置身于更加艰难的环境之中,提高了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的障碍。①”第二,网络信息数量庞大,网络谣言屡禁不止。网络上各类媒体信息漫天飞,普通网民难辨真假。不良的价值观念层出不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泛滥成灾,这些很多虚假的、炒作的、娱乐的信息吸引了受众的眼球,阻碍了马克思主义信息的传播。
第二,网络传播主体与客体都存在问题。如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的主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人才匮乏,能够胜利网络传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导致网络马克思主义传播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无法圆满完成马克思主义相关信息的传播工作,更会被一些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的网民识破,使大家对网络传播主体的质疑不断增加。“根据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党和政府主流网站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加强对舆论的引导作用,强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网站维护和队伍建设,提升网站马克思主义工作者的素质和理论修养,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网站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主导引领作用。”②广大人民群众是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的客体。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接受马克思主义,同时接收到马克思主义相关信息后,其马克思主义素养是否得以进一步提升是检验马克思主义传播工作的重要标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受众都具有不同特征,接收到同样的信息,反应也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传播工作要将受众群体进行分类,再进行准确的定位,制定不同的宣传目标与策略,有序展开宣传传播工作。
第三,网络传播模式有待进一步升级。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网络传播模式主要有“网站专栏报道”、“政务微博”、“热点问题在线互动”与“问卷调查”几种模式。与其他类型的信息相比,传播模式的类型不够丰富。网络传媒虽然可以方便快捷的将信息传递出去,却无法全面了解与收集有效的反馈信息。巨大的信息数据被传递到受众面前时,也会让受众显得有些不知所措,无从下手。网络传媒应充分发挥它在传播渠道上的巨大优势,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有效实现,重点需要在网络传播模式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拓宽传播渠道和提高传播效率,充分运用微信、SNS等新型网络媒体形态,切实增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途径
利用互联网高人气与开放性,创新传播形式。互联网的盛行带来了“地球村”的概念,它极大地改变了空间和时间的局限,使信息得以及时、迅速的传播。它的这些优点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与接受,更激发着年轻人的兴趣与热情,因此,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传媒自从诞生以来,一直拥有较高的人气与开放性,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可以利用的优势。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将学术化、理论化、抽象化的马克思主义知识与网络技术的文字、动漫、音像、图片、虚拟视觉等结合,以贴近生活的亲近的形式让普通网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认识与接受所宣传的内容。“使马克思主义理论转化成通俗易懂的、生动活泼的网络信息,扎根于广大人们群众网络生活之中,适应时展的脉搏,普及到群众之中,不断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能够真正实现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目标。”③
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网络传媒的覆盖领域非常广泛,角角落落无处不有,理论工作者与科技工作者应认识到这一点,根据这个情况,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施面积极拓展至更大的范围。例如在商业性及娱乐性的网站,应积极探索如何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要树立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的理念。马克思主义的身影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网站、教育文化类网站、学术研究类网站,也应该出现在与普通网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消费、休闲娱乐类网,这样才能从各个领域提升马克思主义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才能更大的引起民众对它的关注度和吸引力。当然这是一项任务复杂艰巨的工程,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需从各个方面下力气建设,“不光是要在主流网站上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力,更应该从各个方面来提升马克思主义的吸引力。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素质提升,教育部门对于网络文化的重视以及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方式的新探索等等。”④
加强监管,培育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健康网络环境。网络传播的环境复杂,使得网络传媒如同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积极的信息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信息,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别须注意和处理好的问题。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意识,包括很多消极负面的观念,比如西方文化中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等对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巨大,对社会信仰也会造成冲击。怎样在网络传媒时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舆论导向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查处,积极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良好的传播平台。
综上所述,积极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传播工具,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方式,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必然课题和使命。从学理分析及现实考察,对网络传媒时代背景下探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思政部)
【注释】
①张祖洲,徐彬:“网络传媒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挑战和机遇探究”,《中国报业》,2012年第2期,第45页。
②④刘海东,朱海,周嫱,梁宇彬:“互联网传媒时代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科教导刊》,2013年第3期,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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