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生物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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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生物学范文

1前言

渔业是人类利用水域中生物的物质转化功能,通过捕捞、养殖和加工,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产业部门。渔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渔业产值占国家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持续提高。中国作为渔业大国,在其渔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渔业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规主要是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但是随着国内国际条件不断变化,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有必要对我国渔业立法进行分析,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中日两国虽然处于不同的立法体系中,但是其立法机关具有相似性。中国的《渔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而日本的《渔业法》是由日本国会通过。日本在渔业的具体事务上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表现在:水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沿岸渔业振兴、渔业灾害赔偿等方面。这能使每一项的渔业活动受到法律支配,从而实现对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中国则缺少这些细致的相关立法。有必要在充分对比中日渔业法律的前提下,吸收借鉴日本渔业法律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渔夯实基础。

2渔业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2.1日本渔业法律体系按内容可以分为10大类

(1)渔业基本法。日本现行的《渔业法》于1949年颁布,它是美国与前苏联之间开展的政治博弈的产物。它主要是调整渔业基本经济关系,确立渔业基本管理制度。为了实现渔业资源高效利用,日本《渔业法》提出了“海洋表面综合利用”的理念,并形成了日本海洋渔业制度框架最基本的特征。

(2)渔业管理制度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水产资源保护法》(1951)、《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法》(1996)等。

(3)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因水银等毒物污染水产动植物遭受损失的被害渔业者的资金融通特别措施法》(1973)、《环境基本法》(1993)等。

(4)水产业振兴法律法规。如《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1971)、《持续性养殖生产确保法》(1999)等。

(5)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和保存法》(1992)、《野生水产动植物保护基本方针》(1994)等。

(6)水产业团体等组织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林水产省设置法》(1949)、《渔业协同组合合并援助法》(1967)等。

(7)船员及渔船管理法律法规。如《渔船法》(1950)、《船舶职员法》(1951)等。

(8)渔港及海岸带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海岸法》(1889)、《渔港法》(1950)等。

(9)渔业保险救济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经费法》(1937)、《渔业灾害补偿法》(1964)等。

(10)外国渔船从事渔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邻海与毗邻区法》(1978)、《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1996)等。

2.2中国的渔业法律法规按内容和调整对象可以分为9大类

(1)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它是我国渔业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内容涉及我国渔业发展基本方针、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监督管理等各方面,是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和渔业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2)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具体指《国务院关于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1981)、《关于在长江流域施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2002)等。

(3)渔业水域生态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等。

(4)渔业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等。

(5)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00)等。

(6)渔业行政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1979)、《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等。

(7)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等。

(8)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渔港通报制度》(1988)、《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07)等。

(9)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与毗连区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等。

3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3.1立法目的不同

对比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日本《渔业法》,两国政府制定的渔业法律法规所调整客观对象及实现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管理来达到更好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由于中国与日本的渔业法律体系都是主要对渔业生产活动加以约束和引导,因此两国的渔业法律体系很相似,都是由渔业基本法律、地方行政法规及国际条例组成。虽然两国渔业生产社会活动本质一致,但两国在国情风俗等方面不尽相同,所以两国立法目的就有所区别。中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渔业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准为根本目标。然而,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追求渔业民主化,其目的是实现渔业的共同参与。

3.2法律内容差异

通过分析研究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仍较薄弱,有许多空白地方亟需填补,其中在渔业保险救济及水产业振兴发展战略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突出。我国几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渔业保险救济的法律,而水产业振兴与发展战略方面的法律只有2002年颁布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而日本早在1937年制定了《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经费法》,1952年及1965年分别颁布了《珍珠养殖事业法》和《水产业改良普及事业推进纲要》。在日本,渔业权是明确的物权概念,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及共同渔业权。而我国渔业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虽然2007年《物权法》对渔业权略有涉及,但关于渔业权是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仍很模糊。总的来看,日本渔业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不仅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而且制定的渔业基本法律数量较多。而我国渔业法律体系较为薄弱,直接调整渔业领域的法律数量少。

3.3相关法律更新缓慢

虽然在我国,渔业法律法规已有600部,涉及渔业生产及管理的大部分,但随着渔业生产日益多元化,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使得原有一些渔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渔业立法滞后毋庸置疑会阻碍渔业执法,阻碍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渔业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缓慢,不能及时适应渔业的发展要求,例如《渔政船舶管理暂行办法》、《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重复或相悖,亟待修订。同时立法规划相对滞后,未能起到实施效果,导致我国一些渔业法律法规与现实需求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渔政执法及监督管理。

4完善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议

4.1提高执法力度,实现共同参与

日本渔业法律法规始终秉承着共同参与管理的理念,渔民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家学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积极参与管理,有效的打击渔业生产中违法行为,大大缩减了政府管理成本的支出。随着渔业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管理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共有性的特点,使得渔业共同管理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在完善渔业法律体系时,需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共同管理渔业法律法规。坚持共同参与原则,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同时调动渔民、社区及团体积极参与,监督违法滥捕行为,积极帮助渔业执法工作的开展。此外,我国还需加强程序性立法的建设,对执法权力要明确规定,科学执法,加强地方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通过立法解决多层次、多门类管理现状,真正做到维护渔业法律权威。

4.2增加立法数量,提升立法效力

实践证明,想要实现依法兴渔,必须有法可依。与日本相比,我国国内的渔业法律体系不完善,渔业法律数量偏少与我国渔业大国地位不相称。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对一些渔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饲料使用及浅海滩涂开发与管理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亟需增加渔业法律法规的数量,通过立法清除法律的盲点,对处于渔业法律法规空白的渔业领域,迫切需要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如《渔业发展促进法》等。此外,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对出现的新兴渔业活动,如休闲渔业等,及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渔业法律体系对新生渔业关系进行规定,通过开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效力,使我国渔业法律体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4.3及时更新渔业法律法规

虽然一部法律都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一成不变的法律也是不科学的。对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时进行立、改、废,因时而变、因势而变,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渔业法律法规才能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我国要及时对渔业法律体系进行清理更新,使渔业法律法规符合当前发展的需要。日本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在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时,能提供准确的反馈,有利于法律法规执行。我国国内也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机构,进行调研和监督,提供反馈意见,保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满足发展的要求。此外,从渔业立法角度来说,要引入预防性措施思想,确保我国国内的渔业法律法规更加具有指导性,使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真正实现科学化、系统化。

渔业资源生物学范文篇2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机构留用,其中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渔业资源生物学范文

1钱塘江渔业资源现状

据1983年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调查资料和1986年上海水产大学陈马康教授编写的《钱塘江鱼类资源》记载,钱塘江鱼类共202种,分隶于19目55科,其中主要经济鱼类有40多种。到2001年,据杭州市水产局不完全统计,“三江”(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共采集到鱼类109种,鲤科鱼类占总数的一半,其次是鮠科、鮨科鱼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鱼类有25种,其中鲥鱼、子陵栉鰕虎鱼等一些钱塘江土著性名特优鱼类都已基本消失或难以成汛。

2钱塘江渔业资源增殖概况

渔业资源增殖分自然增殖和人工增殖两种。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始于1965年,曾间断过两次。从1983年开始,杭州市对钱塘江渔业资源实行统一增殖保护,从未间断,且增殖的力度逐步加大,为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丰富杭州市水产品市场,提高渔民收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1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

在新安江和七里泷两座大坝建成前,钱塘江鱼类基本能够自繁,大坝建成后,阻断了多种鱼类洄游产卵,加上近年来水域污染、采沙、过度捕捞和造桥等影响,使钱塘江的水温、径流、潮流、饵料生物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了鱼类的产卵繁殖条件,直接导致钱塘江鱼类自繁能力的下降,有的甚至完全丧失繁殖能力。

2.2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是开发利用钱塘江、提高渔

业产量、增加渔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恢复钱

塘江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在水域环境

日趋恶化的情况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工作更是关

系到钱塘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2.1人工增殖资金投入情况

为了保护发展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从1983年起,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政府对其实行统一增殖保护,即增殖保护资金采取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按照1∶1比例配套投入。1983~2000年共计投入资金1128.33万元。“十五”期间,杭州市和沿江七区、县(市)每年投入增殖保护资金为80万元,其中80%用于增殖放流鱼种,20%用于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十五”期间共计投入增殖放流资金为320万元。“十一五”期间,杭州市及沿江七区、县(市)政府又加大了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投入增殖保护资金120万元(图1),基本上保证了钱塘江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工作的正常开展。2.2.2苗种放流情况据统计,1983年到2008年,在富春江库区放流夏花鱼种4957.96万尾,冬片鱼种1554.92万尾;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放流夏花鱼种2931.99万尾,冬片鱼种3813.71万尾(图2)。

3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渔业资源增殖效果

3.1有效补充和恢复了钱塘江渔业资源,丰富了钱塘江生物的多样性,促进了自然种群的形成增殖放流直接增加了水域鱼类品种和数量,使因环境污染、过度捕捞等导致鱼类急剧减少的状况得以改善,渔产量也稳步回升。以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为例,从“十五”期间起,年捕捞量基本稳定在1000t左右“,十一五”期间,随着放流资金的大幅增加,年均渔产量较“十五”期间增长25.4%,2006~2008年,年均渔产量达1393(t图3)。特种鱼类增殖效果相当显著,以前渔民已很少在钱塘江捕获长吻鮠,从2005年开始连续放流长吻鮠后,长吻鮠产量稳步提升,2008年达8.7t,其他如花、三角鲂等增产效果也十分明显,增殖放流丰富了钱塘江生物多样性,促进了自然种群的形成。

3.2人工增殖的鱼类已成为钱塘江捕捞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对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段渔民的捕捞产量统计,增殖放流品种在渔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十五”期间,主要放流品种四大家鱼、鲤鱼、三角鲂、花鲤、鲴类和鲌类,其年均产量为474t,占总渔获量的45%。而到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放流品种四大家鱼、鲤鱼、三角鲂、花、鲴类、鲌类、长吻鮠和河蟹,其年均产量为669t,占总渔获量的50.7%,人工增殖放流品种已经是钱塘江捕捞的重要组成部分。

3.3人工增殖名特优品种,培育了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十五”期间,杭州市开始探索花、细鳞斜颌鲴、三角鲂等土著名特优夏花鱼种的增殖,“十一五”期间随着放流资金的增加,名特优增殖品种放流量大幅增加。至2006年,共投放名特优夏花鱼种232.34万尾,其中:三角鲂115.86万尾、花88.96万尾、细鳞斜颌鲴27.52万尾。从近几年产量统计来看,人工增殖的名特优鱼类产量在钱塘江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如三角鲂和花年产量也从“十五”期间的10.49t和41.3t分别增加到2006~2008年间的47.86t和116.55t。由于三角鲂、花、鲴鱼等名特优鱼类价格相对较高,其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因此,土著名特优图21983~2008年杭州市钱塘江、富春江鱼种放流情况鱼类的增殖放流,不但优化了鱼类种群的结构,充分利用了水域的自然生产力,而且促进了渔业产值快速增长,已成为钱塘江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3.4为市民提供了优质的水产品

由于钱塘江特定的生态环境,其鱼类肉质鲜美、色味纯正,虽市场价格比同类养殖产品高40%,甚至几倍,但仍深受广大市民的青睐。据不完全统计,1996~2008年,钱塘江七里泷大坝以下江段共为市民提供优质鱼产品14722t,鲢鱼、鳙鱼、鲤鱼、草鱼、青鱼、团头鲂、鲫鱼等常规品种外,还有三角鲂、翘嘴红鲌、花、鲴鱼等名特优品种,更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3.5提高了沿江渔民收入

据近几年对钱塘江渔产量统计和沿江渔民座谈会调查,渔产量较“九五”、“十五”期间有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三角鲂、花、鲴鱼、翘嘴红鲌等名特优品种产量上升明显,桐庐、富阳、萧山、西湖、滨江等地渔民收入普遍较好,平均单船年收入可达4万多元。这不仅解决了渔民的温饱问题,还使渔民走上了富裕之路,维护了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4存在的问题

4.1环境污染影响渔业资源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钱塘江整个江段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增加,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场和索饵育肥场功能明显退化,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富阳江段,渔民对污染问题反应强烈,渔业资源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4.2渔业资源基础性调研不够

渔业资源基础性调研包括水文状况、饵料生物、产卵场、索饵场、鱼类品种、种群结构等,直接关系到渔业资源增殖策略。杭州市曾在1983年对钱塘江渔业资源进行过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2002也对钱塘江杭州段渔业资源有过摸底调查,尔后,一直没有开展过相关的调研。由于环境污染、水利建设、挖沙、捕捞及渔业资源增殖等多种因素影响,渔业资源现状已发生较大变化,相关调研工作远远跟不上增殖管理的需要,已影响到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科学性。

4.3非法捕捞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渔政部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等,非法捕捞现象已得到一定遏止,违法捕捞案件逐年下降。但由于钱塘江鱼类经济价值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钱塘江从事无证捕捞、电毒炸鱼、禁渔区捕捞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各类非法捕捞任重道远。

4.4水利工程、挖沙等影响突出

随着江上水利工程建设日益增多,挖沙有增无减,对渔业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挖沙,致使钱塘江水草资源大面积减少,以水草为食的草鱼等鱼类资源受到严重威胁,虽然连年人工增殖,但增殖效果不甚理想。挖沙还造成江底到处深坑,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栖息场所等遭受破坏,对渔业资源影响较大。

5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管理对策

恢复和发展钱塘江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仅靠人工增殖还不够,还要加大保护与管理的力度。笔者认为,只有增殖、保护与管理多管齐下,才能促进钱塘江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发展。

5.1理清增殖放流思路、实施科学增殖放流

在制定放流计划时,必须选择好放流的品种、放流的时间及放流的地点,以达到科学增殖放流之目的。放流品种的选择:根据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坚持“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技术可行,兼顾效益”等原则,因此,放流品种在选择钱塘江土著鱼类的同时,还要考虑该水域鱼类的种群结构。放流时间的选择:可分两个阶段,4~7月,放流夏花鱼种;12月至次年的1月,主要放流冬片鱼种。放流地点的选择:选择水质条件好,污染少,饵料生物丰富的江段实施放流。

5.2加强对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

钱塘江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通过对钱塘江渔业资源的研调查研究,为增殖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钱塘江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着重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主要经济鱼类变动规律的调查研究;二是开展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的调查研究;三是开展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的定性、定量测定工作;四是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五是开展放流后鱼类的生长情况研究;六是开展增殖技术研究。

5.3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根据幼鱼的生长规律和渔汛情况,杭州市已在钱塘江设立了钱江一桥东西各1000米、萧山闻堰高架铁塔至轮船码头、富阳镇南门至富春江第一大桥、桐庐分水江大桥至分水江口、新安江大坝至白沙大桥等5个常年禁渔区。并规定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捕捞河蟹;5月1日至翌年的1月31日禁止捕捞鳗鲡苗;2月1日至7月15日禁止使用大牵网作业。设立禁渔区、禁渔期是为了保证鱼类的正常生长、越冬、索饵和自然繁殖,因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为钱塘江渔业自然资源的恢复创造有利条件。

5.4加大渔政管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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