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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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1
我国商业经济学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到七十年代末是我国商业经济学的初创阶段;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初步确立了商业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和商品流通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商业经济学科体系;九十年代初期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得以确立,以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转折点,商业经济学研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代表作有如下几类:人民日报出版社《现代商学通论》(1994年版,黄国雄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贸易经济学》(1995年版,林文益主编)、中国商业出版社《商业产业论》(1995年版,徐从才等著)。综观各种商业经济学教材,笔者认为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研究对象不明确
现有的各种版本的商业经济学教材,对于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表述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关系论”、“规律论”和“实务论”。“关系论”认为,商业是交换的发达形式,研究商业经济首先要从研究交换开始;商业在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处于中介地位,因而以商业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就成了商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可操作性很差。“规律论”则认为,在商业这个特殊的经济领域内起作用的是两类规律:第一类是一般经济规律,第二类是商业自身特有的规律。商业经济学的任务在于阐述后一类规律。事实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业经济研究不能把经济规律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而只能是研究的结果;并且,所谓的两类经济规律并没有划分开来的必要;再者,就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趋势看,能够被普遍接受的经济规律是愈来愈少而不是相反。“实务论”则认为商业经济学应该突出实用性,以商业业务作为研究对象,这样商业经济学就能够摆脱学究的形象,被社会所接受。殊不知,这恰恰使商业经济学与商业企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等相混淆,最终将断送商业经济学的发展。研究对象的不明确必然导致理论体系不完整、缺乏严密的逻辑联系,出现许多以政策取论分析的现象。
(二)研究内容空泛化
现有的商业经济学由于研究对象不明确,又固守“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前提,因而在研究内容上有许多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复和延伸,沿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重复其结论。学生常常有“何必再学”的困惑。同时,有相当多的教材将商业内部具体操作的业务细节纳入,冲淡了商业经济学作为经贸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的学术研究氛围。研究内容的空泛化使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感到内容枯燥、空洞、乏味,非常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也许是所有从事商业经济学教学的教师的深刻感触。
(三)研究方法简单化
迄今为止,所有的商业经济学教材在研究方法上仍然以规范研究、定性研究为主,基本无视西方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定量研究方法的存在,导致对大量商业经济实践的解释乏力。即使在定性分析中,也是对商业自身运行的分析很少,而表面化、大众化的结论很多,缺乏作为专业基础理论课教材所应有的深度。从概念到概念,从书本到书本,缺少现实经济的根基。学生普遍感觉抽象、一头雾水,学习过程中也难以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给教学带来很大困难,其实我们每年有相当丰富的商业统计资料可用于实证研究的。
二、对商业经济学教材建设的思考
应该说,商业经济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经济类教材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传统经济学的不足。在我国加人WTO以后,我们的经济类教材面临着重大的变革。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商业经济学教材建设的思路。
(一)确定研究对象为商品交换服务的供求和运行机制
界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分析其学科特性和研究目标。商业经济学首先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经济学的本质就在于研究由资源配置而引起的产品供求;贸易活动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无形产品—商品交换服务。因此,商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商品交换服务的资源配置所决定的供求和运行机制,而商品交换服务又涵盖整个经济活动中的贸易活动。所以商业经济学在加入WTO以后改为贸易经济学更为妥当,更容易使贸易理论融入主流经济学的体系中。这样,在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可以使贸易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经济学而成为一门独立的专门分析商品交换服务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为分析、解释、研究、考察贸易实践提供一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而不能将它看作为简单的只研究商业的部门经济学。
(二)确定研究内容
贸剔淤撇材建设的重点是确定其研究内容,这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问题,笔者抱着与其藏拙不如献丑的态度,提出一个粗略的思路。贸易经济学的内容也许可由如下几方面来组成:(1)分工与交易的均衡理论:专业化和交易的选择、专业化和综合化的均衡、交易费用的下降导致交易的发育等等。(2)市场理论:市场规律、市场原则、市场发育、市场体系、市场进人和退出的壁垒、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不同市场态势对商品交换的影响等等。(3)贸易形式理论:分析对社会、企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贸易形式能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换总效用。现货贸易和期货、期权贸易;纯粹买卖和商业信用买卖;买断和、信托、经纪;批零(超市、百货、连锁、综合商社)等等。(4)贸易企业理论:“纵向一体化”后贸易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问题、贸易企业如何选择流通环节、流通渠道以及其影响因素、集团化和单体化的选择、贸易企业的结构与布局、贸易物流等等。(5)内外贸之间如何保持均衡:贸易顺差、逆差与内贸之间的均衡、流通领域内外资的均衡等等。(6)整个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均衡:工业与流通业、农业与流通业的均衡等等。(7)贸易管理理论:贸易扩张、贸易保护、贸易法律、贸易管理体制等。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2
一、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弄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对于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十分重要。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就是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通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来实现自己。比如,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在生产中就处于支配地位,同时占有劳动产品。
和生产关系紧密相连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生产力。生产力是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形成的物质力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那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时就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所以,对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样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就是从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入手的,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调整,适合了我国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改革从理论上说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这一规律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对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论述,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商品二因素理论。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一个永恒的范畴。社会物质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社会、为他人的;商品使用价值一定是通过交换才能获得。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个历史范畴,价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比较关系。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他关心的是商品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关心的是使用价值。生产者之所以也关心商品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劳动二重性是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叫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叫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所特有的。劳动二重性决定了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并论证的,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商品价值量理论。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叫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形成的比列关系不同对商品生产者影响不同,只有当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才处于有利地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基础,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发展而变化,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所以在现实生产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自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中获得价值差额。无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还是在现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都是如此。
价值规律理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价格除了受商品价值决定之外,还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到价值以上;反之,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降到价值以下。商品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就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首先,它可以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价值规律自发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当然,价值规律对经济的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克服价值规律对经济生活调节的这种消极作用,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都缺少不了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现代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价值规律调节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的货币理论。在商品经济中,货币是和商品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范畴。通过对货币产生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即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货币的产生使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发展成为商品与货币的外在对立。商品生产者必须想方设法将商品换成货币。商品到货币的转化,马克思将之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完不成,摔坏的不一定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马克思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市场销售对于商品生产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于货币的职能,马克思认为它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当商品价值用货币来表现时就是价格,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可以是想象或观念的货币。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物就是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流通手段职能改变了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交换由商品——商品,变成了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买和卖变成两个相互分离的过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危机的可能性就隐藏其中了。马克思分析了货币流通规律,即流通中货币量的规律,它等于商品价格总额/同一货币的流通次数,这一规律在商品经济中普遍适用。马克思还分析了铸币和纸币的问题。货币产生之后其形态经历了贵金属币、铸币、纸币、信用货币,到当今的电子货币,其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并没有改变。货币还有派生职能: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3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哲学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6-0036-02
一、思S与哲学思维
理解哲学思维,首先要理解一下思维。思维按意识形式的不同分为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知性、理性活动为主,其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形象思维是以感性为主的活动,其基本形式是意象、想象、联想。思维按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日常思维、文学艺术思维、科学思维、宗教思维、哲学思维等类型。由于哲学研究的对象具有超验性和高度抽象性的一面,这种性质使人们不能直接感觉到它,也不能用颜色、体积、温度、导电性等感觉经验的术语来描述它,因此哲学思维具有超越性、整体性、批判性和反思性的特点。
二、哲学思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
政治经济学以研究经济活动为对象。但经济活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由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等活动共同组成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不仅要研究它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还要全面探讨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但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并不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所以要运用哲学中的社会形态,即唯物史观的理论来看待资本主义本质论的宏观理论体系的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以哲学的视角研究政治经济学,用哲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把握政治经济学,从更宏观的视野准确、全面、深刻的认识经济、研究经济,才使我们清楚了经济发展对人类历史的影响,从而准确的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因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1.用哲学思维研究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和指导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史来看,伟大导师马克思在其进行理论研究的过程时,并不是一开始就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而是其在进行历史哲学研究的过程中遇到难题,为了解决其所遇到难题,如不进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无法继续,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于哲学语境哲学思维中,从哲学思维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和指导原则。
2.用哲学思维研究政治经济学,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和作用。
马克思一生的理论研究的两大突出贡献是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和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而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面对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马克思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揭示物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性以及它将被另一个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这些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他的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所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不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目的,而是从宏观视角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考,从哲学全局性、整体性的视野和高度入手研究经济问题的,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及其最终必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
3.哲学思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首先:从哲学思维超越性、整体性角度,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线索,探讨的主题是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那么,它是怎样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呢?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部分,就是具体到在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根本任务。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历史时期,要探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首先就要有一个理论武器。这个理论武器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具体讲包括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解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提供了理论武器,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资本主义本质以及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进程的解读,揭示了资本主义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具体证明和运用。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经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证明和运用;最后科学社会主义揭示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和落脚点。
其次:充分体现哲学思念批判性、反思性特性的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大量运用
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主义立场,也是马克思始终坚持的彻底的批判主义立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体现辩证法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矛盾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等。
(1)“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运用“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从简单概念到复杂概念,从概念到原理进行一系列理论研究和阐述。比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两大核心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劳动价值理论是整个商品经济理论的一般规律,是研究资本主义本质的一个理论前提,具有普遍性意义。要想把握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的剩余价值理论,首先就要清楚商品经济的一般理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的关键词是价值。他的劳动价值论找到的第一个层次是价值。如何找到价值?马克思以商品为切入点,研究商品二因素: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找到价值这个关键词。马克思在此处研究价值,是从价值质的层面上看。这一部分要运用哲学的理论,特别是哲学中辩证法里面的质量统一来理解。任何商品都是质量的统一,价值也是质量的统一。研究商品二因素,探讨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看价值的质的问题。在这里面只关注质,不探讨量。找到了价值,接着再探讨价值的来源是什么,由谁产生?从而进入第二个层次: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抽象劳动)。马克思找到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价值,从而找到价值形成的源泉。找到价值的质及价值形成源泉以后,运用哲学辩证法里质量统一原理来进一步理解政治经济学里的价值,从而进入第三个层次:价值量(生产环节)。如果只谈价值,一般把它界定在质的层面。只有谈价值量,才是关于量的问题的理解。
研究价值量是怎样决定、由谁决定、如何计算的问题之后,必然看到它们之间的关系规律,这样便进入第四个层次:价值规律(生产、流通)。价值规律是从生产到流通、从质到量来研究整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即对价值的质和量是怎样决定的问题做规律上的理解。第五个层次叫价值形式发展。价值形式发展有四个阶段,最后一个阶段落脚点到货币阶段,即价值的最高形式是货币。为什么要谈货币呢?因为找到价值的货币形态,才可以看到货币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后转化为资本。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出剩余价值即产生价值增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揭示出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的本质和实质。这部分为剩余价值理论研究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2)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矛盾分析法的广泛运用不胜枚举。如: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时,以商品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展现了作为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关系: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是指:两者相互依存,统一于商品体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是指:两者相互排斥,二者不可兼得。买卖双方都不能同时既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又获得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把商品卖出去,才能使商品的生产者实现商品的价值,使消费者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解决存在于商品内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揭示了决定商品二重性来源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3)历史与逻辑的方法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进行考察时,既有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方面的考察,也有对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考察;既考察它的历史和现实,也分析它的发展趋势。纵横结合,全面深刻地认识资本主义,凸显其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非永恒性。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两个最伟大发现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核心的理论。在剩余价值理论研究中,从资本分析到剩余价值生产、掩盖与瓜分与分割、最后到经济危机,这一研究脉络充分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矛盾萌芽的简单商品开始,到对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分析的时间发展顺序,运用历史与逻辑方法的结合,最终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客观、准确地揭示出资本主义本质;揭示出资本主义必然要被社会主义社会代替;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社会必然胜利的两个必然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我国在2005年高校本科思政课新课程方案出台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一起整合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哲学思维研究,不仅可以更加完整的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而且可以为学生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呈呈:《资本论>哲学语境研究》,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4
内容摘要: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区域经济增长
关于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的选择性综述
商品孕育着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胚芽(《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分析构建了商品理论范式,并在范式中就系列概念、定义和公式进行系统分析,并在逻辑上奠定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解剖的基础。
(一)商品及其二因素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对象,商品有用性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恩全集》第23卷)。使用价值具有多样性、非同质性和具体性,它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价值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交换价值表现为同他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商品的价值具有同质性,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价值的本质是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马恩全集》第23卷)。作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内在二因素的对立表现在:对同一主体而言,同一商品不可能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通过交换,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二者的统一体现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则价值无法凝结;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物品不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不是商品。
(二)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
对商品的价值量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1卷)。而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价值量的规定性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使用的劳动时间。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相等;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成反比。
(三)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广义的价值规律是包括价值、价值实体、价值本质、职能、价值形式、价值量、价值规律和作用内涵的规律。狭义的价值规律是关于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商品价值量决定的价格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基本作用表现为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生产、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促进竞争。
商品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逻辑关系
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其系统的微观层面,值得关注的是构建这种系统的基础元素。马克思将商品比作“财富细胞”,由此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划定了起点。
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则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支撑点。
商品作为财富的基本元素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细胞,它的建设本身就具有引导区域经济发展选择的基础。这种基础性借助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得到实现。显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这种衔接的有效性首先表现为一种可能性。这种衔接的真正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描绘的那样,需要一个“惊险的跳跃”过程。而跳跃的成功与否,则受商品本身建设质量的影响。
商品质量建设有一个广义的内涵,它跨越了商品选择、生产、流通、管理等环节,并集中反映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两个基本面上。从社会再生产过程角度考察,生产是具有决定性的再生产环节,它决定了商品本身的建设质量,“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等基本问题,在这一环节中得到回应,并由此决定了交换环节的价值实现效果(假定交换效率最大化的前提下)。商品交换立足于既定产品供给,决定和影响市场需求满足和价值实现的程度,并对商品生产反作用。
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有效资源配置、供求关系协调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结论性表现,势必发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商品建设自身的调整适应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调整要求,并随着商品及建设本身的发展,体现更多发展性内涵。
理论启示下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商品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概括地反映了商品建设本身在经济发展中的系统地位,并使得如何实现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研究的必要,而理论的抽象恰为现实实践提供了依据和必要的启示。
(一)对生产的启示
1.产品市场定位与结构组合。有效分析、判断和预测市场需求,以确保产品生产的合理性,保证供需初始的环节协调性。而从使用价值多元化中折射出来的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反映了产品结构建设的重要性,并表现出着力打造差异化产品的重大意义。
2.重视商品质量。商品质量也称商品品质,是指商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商品质量的核心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商品质量是与商品用途有关的属性参数的综合;商品质量具有针对性、相对性和可变性。生产环节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则涉及原材料、生产组织、管理控制和物流过程管理等(郭洪仙,2007)。商品质量实质上便是商品满足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从商品使用价值导出的一个范畴,商品质量是人们在实践中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反映了商品使用价值在量上的大小,反映了社会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是商品使用价值评价和实现的前提(赵苏,2006)。“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为价值实现的根本前提,而商品质量水平则体现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反映这种前提得到自由的程度。
由此,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同心协力,综合运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经济地开发、生产和销售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活动,通过全体职工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以满足服务性、全员性、全面性、预防性和科学性的要求。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从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的全过程,建立起来一套严密、协调、高效的管理系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环节、各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责任和权限,订立各类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信息反馈系统,形成质量管理的有机工作体系,以保证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
3.积极提高生产过程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一定时间内,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效率,“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内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的增长,促进财富在量上的积极累积。由此,理论的意义在于凸显提升生产过程劳动生产率的积极实践意义。通过组织实施现代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推动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的运用等,将是理论启示推动组织必要进行的一些现实选择。
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降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反向运动,并产生成本和营销意义上积极作用。
(二)对交换的启示
商品交换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成功的商品交换立足于商品供求关系的有效协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建设不仅仅体现在生产过程商品二因素的有效形成,更进一步体现在交换过程商品内在矛盾是否能够得到成功的化解。商品理论对商品内在矛盾的揭示,及价值形式发展过程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的阐述,提供了营销学意义上的启示。
市场营销是通过交换过程来满足需要的人类活动,是为了创造达到个人和机构目标的交换,而规划和实施的理念、产品和服务构思、定价、促销和配销的过程。不论对交换过程理解的角度如何迥异,商品本身始终是交换过程不可或缺的载体。营销根源于消费者的需要、欲望和要求,通过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商品,在市场交换中达到效用、价值的实现。
特定发展阶段使流通上升为商品建设的主导面,区域经济增长对商品建设的基础性依赖,也就更为集中体现在交换环节。当然,无论是区域内部的供求还是区域间的供求协调,都势必引导成功的商品交换,并都会对区域的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理论对商品价值形式及其发展的历史分析,反映了商品交换内在矛盾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如何现实地解决商品交换内在矛盾,促成成功的价值实现,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则提出了一个因理论启示而被认识,但同时需要结合客观现实加以解答的任务。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成功的营销。
交换的发展使我们需要以系统的和联系的观点看待这一过程。对交换(营销)环境的分析成为商品建设在该环节的起点,并决定供求关系的协调性;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则是准确把握供求的关键;市场细分、战略制定、策略运用和过程管理则是职能和组织保证。
结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理论论述,形成了一种解构商品问题的理论范式,并提供了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应对商品问题的线索。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点。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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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5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市场体制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站在对资本主义批判的立场,按照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从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分配形式等方面展开了理论体系。现行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改变了过去批判的做法,淡化“主义”之争,试图客观地认识社会经济现象。但是,受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理论体系的局限,又尽量避开了一些敏感而有争议的问题,对许多社会现象缺乏科学的解释和说服力。
一、现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经济生活》理论体系存在的缺陷
1.缺少对商品、货币、价值规律理论的系统介绍
商品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商品是资本主义最基本的经济细胞,马克思从商品入手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同时,商品也是一切处于商品经济形式下的社会经济形态的经济细胞。马克思表述的“社会主义”一般是指生产力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并走向衰亡、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
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是建立在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还处在商品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的社会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在经济形态这一社会属性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面前谁都无法超越。因此,科学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是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规律的客观需要。
经济形式和经济形态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经济形式是指经济存在的自然形式,表明社会经济存在的自然属性,不代表经济的社会性质。商品经济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然经历的社会经济形式,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属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也依托于商品经济形式而存在。经济形态是指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存在的社会属性,反映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区别。从自然属性看,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和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共处于商品经济形式下,二者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并且在发展中可以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从社会属性看,二者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同,决定了二者的发展趋势、目的和体现的利益结构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导作用的发挥、商品生产的目的性、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代表性、计划体制的自觉性、企业经济组织制度的民主性、分配形式对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实现等方面的表现,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
2.对商品经济做了狭义的理解
现行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经济生活》不是站在分析商品经济的角度探索经济发展的规律,而是对商品经济做了狭义的理解,混淆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念,夸大了市场的作用。导致现实生活中许多应该由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经济行为,都认为应由市场调节,尤其是在微观经济管理层面,“市场调节”成为一些不负责任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务人员推诿塞责的挡箭牌,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许多乱象。如,商业暴利、乱涨价、无序竞争等现象。某些新开发的旅游县,宾馆、旅店平时100~200元1天的普通标准间“黄金周”竟然要价500~1000元。绝大多数酒店、饭店不执行规定的加价标准,酒水等服务严重超标准加价。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
现行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经济生活》中所表述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指在商品经济形式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形态在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模式和特征,是属于经济管理体制的范畴,准确说应该是“市场体制”。商品经济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形式,从流程上看,包括: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认为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阶段或表现形式,是对商品经济概念的狭义理解,混淆了经济形式和经济体制的概念。“市场体制”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基于客观条件而建立的一种管理体制,带有主观性,把它与客观的经济形式混为一谈,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商品经济形式下,社会经济活动必须尊重价值规律。但是,并不等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完全屈从于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市场行为中的一些混乱、无序、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加强监管。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主义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都证明了单一的市场体制下的无政府状态或无序行为的危害,当今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国家资本主义。而我国多年来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完善计划体制、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但是,当前必须防止由计划调节不当、干预过多转向放弃计划调节、放任市场盲目发展的倾向。我们现阶段不应该探讨是实行计划体制还是实行市场体制的问题,而是要探讨如何使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有机结合,科学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二、现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经济生活》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现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经济生活》的理论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观点为基础,立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站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借鉴的角度,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从理论体系框架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商品价值理论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1)商品;(2)货币;(3)价值规律。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表现、特征。主要包括:(1)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2)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3)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运行。主要包括:(1)商品生产及其组织形式;(2)商品交换与流通形式;(3)收入分配与支出;(4)商品消费。
4.金融与税收。主要包括:(1)银行和信贷;(2)股票和债券;(3)金融与保险;(4)征税和纳税。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篇6
内容提要: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正文: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一)关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ㄊ橇礁鐾戎匾幕址刹棵诺谋曜迹挥兄鞔沃帧5獠⒉坏扔谒凳钦饬礁霰曜伎梢怨铝⑹褂茫蛭咄戎匾鸥枰怯谢岷稀T诨址刹棵攀庇ψ裱庋某绦颍?BR>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三、关于商法地位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9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蹲省⑸嫱狻⒐婺=洗笄疑婕懊娼瞎愣鹿毓液蜕缁嵴謇妫髡馊嗥笠档姆筛嗟靥逑至斯乙庵荆虼私榫梅āF渌嘈偷钠笠担窈匣锲笠怠⒍雷势笠怠⒓迤笠怠⒑献魃绲龋怨液蜕缁嵴謇嬗跋旖闲蚧久挥杏跋欤舻湫偷纳淌轮魈澹虼私樯谭ā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注释: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网址:www.beijingnews.com.cn)·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参见前引,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ycan.com.cn/lawpart.htm。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网址: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参见前引,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参见前引,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17]参见前引,范健书,《商法》,第11页。[18]前引,范健书,《商法》,第9页。[19]参见前引,《法律部门的划分》。[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lib.com)·法律论文资料库。[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8]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29]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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