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识别解决方案(6篇)
来源: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1
目前,催化原理的教学主要是采用讲授知识—教师演示—学生模仿练习—教师总结”的方式。这种教学方式能够促进学生理解催化基本概念和原理,但是不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难以激发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学习。当然,催化原理教学内容中的反应动力学部分要靠数学推导,因此适当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不同催化剂体系的理论,要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案例教学法就显得非常重要。一些教学实践表明:通过案例教学法讲授催化基本概念和原理,学生能明显提高学习兴趣、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实验设计能力;同时,理论考试成绩和文献阅读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事实上,催化原理课程往往是在学生完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开设的。催化原理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都与这四大基础化学课程密切相关。但是,学生们在学习催化原理过程中往往忘记联系已学知识,对基本概念和原理死记硬背,教条地处理问题。而精心设计的案例,可以引导并帮助学生总结和归纳基础课程的知识,分析和发现已学知识与新知识的关联,让学生认识到催化原理是始于基础化学而又有别于基础化学的,这样就加深了他们对催化基本原理的理解,同时也培养了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问题
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师对案例教学法了解不准确、案例库建设不足等原因,案例教学的实施常常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一)案例教学内涵理解存在误区
很多授课老师把案例教学法简单理解为举例子。实际上,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角,居于主要地位,由学习的客体转变为主体;而举例教学中授课教师是主动的,居于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是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本身的分析、交流、讨论,做出相应的判断及决策,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较深刻地把握和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而举例教学是在讲授完基本概念和方法的前提下,让学生通过例子理解和运用知识。值得指出的是,催化原理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启发性和真实性。
(二)案例库建设不足
催化原理的教学往往是通过实例的归纳总结来阐述基本概念和理论。选用实际的催化剂或催化反应例子为素材,能够增加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但是,教师不能把案例教学简单地理解为对实际例子的归纳和总结,它应该是一种由教师提出问题并让学生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国内的催化原理案例教学尚处于发展阶段,尽管关于催化剂和催化反应的相关实例非常多,但是能够通过合理的设计和提炼成为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数目仍很有限,特别是结合能源化工生产的案例。
(三)教学对象背景复杂
催化原理是多数化学工程学院开设的选修课程。由于选课学生的专业不同,而不同专业的课程设置有差别,导致选修该课程的学生理论基础差别较大。因此,教师一方面需要调整理论讲授内容,采用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运用理论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应该在引入案例教学时考虑学生的知识储备,特别是对化学相关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三、单一典型案例教学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2
1实验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实验班)与非案例教学方法(对照班)所产生的学习效果的比较,来探讨在生物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价值,为生物学教材的编写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依据。
2实验对象
样本来自浙江省奉化中学高二年级水平接近的两个理科实验班(一个实验班和一个对照班)和水平接近的高二普通侧理班二个班(一个实验班和一个对照班)的学生。
3实验内容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4年初审通过)的普通高中课程实验教科书教材第一册(必修1)中的第五章,即“能量的供应和利用”。
4具体方法
本实验采用准实验法,即采用对照实验的方法,水平接近的两个理科实验班(一个实验班和一个对照班)和水平接近的高二普通侧理班二个班(一个实验班和一个对照班),分别由同一教师执教,实验班采用已编制的教学案例进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即案例引入分析案例案例讨论案例拓展概括总结),对照班以常规的生物学教学方法(谈话法、讲授法、验证实验法等)进行教学。学习效果检验根据美国耶格在衣阿华大学设置的STS课程模式研究中,提出的五个评价指标(即科学概念、过程技能、科学知识应用、创造性和情感态度),并编制成测试题和评分标准,采用一套测试题(前四个领域各20分)来检验实验班与对照班的学习效果,并对结果进行差异性检验,情感态度领域采用一套调查问卷并进行统计分析。
4.1生物学概念领域
此部分包括传统生物学课程中的大部分内容,如事实、概念、信息、原理、定理、理论等。该领域主要包括两个层次,即识记和理解,主要考查学生对生物学概念的识记和理解的程度。
【例1】组成酶的基本组成单位是(
)
A.氨基酸
B.核苷酸
C.葡萄糖
D.A或B
4.2生物学过程领域
教师应该强调用探究过程式教学方法寻求答案而不是直接把答案告诉学生,这些探究过程式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观察,分类,归类,量化,测量,交流,推理,预测,控制和识别变量,解释数据,形成假设,界定,实验等。这就要求教师从学生的兴趣、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出发,在一种更宽阔的背景中引导学生去体验、探究科学的兴趣。此领域主要考查学生对生物学知识的理解和分析综合能力。
【例2】为了认识酶作用的特性,以20%过氧化氢溶液为反应底物的一组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通过分析实验结果,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在下列有关结论的描述中,从表1中得不到实验依据的一项是(
)
A.从催化反应条件看,酶有温和性
B.从催化活性看,酶变性后就失活
c.从催化底物范围看,酶有专一胜
D.从催化反应效率看,酶有高效性
4.3生物学知识的应用领域
此部分包括将所学的生物学知识及各种抽象概念应用于新的具体情景中;能解释新问题新现象或解释日常生活中和生产上的生物现象;运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周围的问题;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营养摄入及生活方式作出科学的决策;融生物科学于其他学科中去解决问题;对当地、地区、国家甚至对国际事务提出建议等。
【例3】某生物学兴趣小组进行了“加酶洗衣粉最适温度的测定”实验。表2中记录的是不同温度条件下除去各种污渍所需时间,请依据表中数据作答。
(1)使用加酶洗衣粉洗涤衣物时最好将水温调到__________左右,因为在此温度左右__________,洗涤效果好。80℃时水温时,加酶洗衣粉酶的活性会降低,原因是__________。
(2)在适宜温度范围内,这种加酶洗衣粉只对衣物上某些污渍的清除有比较好的效果,其中对
的洗涤效果最佳。对此现象的合理解释是:__________
4.4创造性领域
创造性领域包括想象、设计模型;预测可能的结果;用新的观点考察生物体及其生命现象;改进实验方法和步骤;创新思维;鉴别;发散等。其中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想象是人们创造活动的两个重要因素。这个领域主要考查学生生物学知识学习中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想象能力。
4.5态度领域
态度领域包括积极地看待生物科学及其发展;学生学习兴趣和自信心的培养;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国家利益,关心地球的生存条件,关心生态平衡,并作出一定的科学决策等。
通过科学量表测定和学科考试研究学生的素质提高情况,即生物学案例教学对学生科学概念、过程技能、科学知识应用、创造性和态度领域等领域的影响。
5实验结果和分析
(1)通过案例教学,实验班学生在生物学概念领域与对照班无明显差异(表3)。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3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确定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所应适用之冲突规范的逻辑前提,也是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进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经步骤。一般说来,识别是一个在具体案件事实和特定法律规范之间建立对应关系的认识过程,它不仅存在于涉外案件,也同样存在于国内案件的审理之中。在处理国内案件时,由于法律的概念术语和规范要求是确定的,法官对于国内的法律体系相对熟悉,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比较甄别,因此,识别问题处于隐而未见的状态之中。与此相反,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给予不同的法律界定或者对规定同一问题的冲突规范赋予不同的规范内涵。
因此,识别的意义便彰显出来。长久以来,对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大部分概念术语和法律类型,都能被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内的各个国家所熟悉和认定,相应地,在各国的冲突规范中,对于在外国取得的物权、签署的合同、构成的侵权、成立的婚姻乃至继承都有一套概念明晰的选法规则,能够相对准确地识别出争议案件的类型归属,进而通过连接因素之指引,找出用以规范涉外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然而,在信托领域却有着与上述制度迥然不同的遭遇。究其原因在于信托发轫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对用益设计的干预与确认,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了英美法上的一项独特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分享英国这样的传统经验,在理论上又固守一物一权的所有权原则,因此,很难接受英美法中信托框架下存在的所谓名义上所有和衡平上所有相分离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国内法体系中没有所谓的信托概念,甚至不愿承认信托的存在。对此,有学者曾戏谑地形容:信托之于英国人堪比喝茶更为必要,之于美国人较之棒球更为迫切,但过往几个世纪,信托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却仍感陌生。信托制度曾被梅特兰称之为: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成就。它有自己独特的制度优势,在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现实的国际交往中,英美法系中流行的信托制度,不会也不可能受制于国界。而具有涉外因素的信托关系可能会衍生出法律冲突的问题,并可能因为部分域外的冲突规范对信托制度规定的阙如和偏狭而导致繁杂的法律困局。例如在争议案件的相关国家中,存在信托制度的国家与那些不具有信托制度的国家,这种冲突尤为明显。此时,如何确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又成为了棘手的难题。况且,受限于一物一权理论的影响,即便存在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界定和认识也会与英美法系国家有难以弥合的差异。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在认识论层面上各国对信托制度的性质界定和处理模式分歧严重,在现阶段寄希望于通过条约的方式实现法律实体内容的统一无异于缘木求鱼。有鉴于此,在冲突法框架下考虑如何妥善解决涉外信托业务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就成为了当下的一种务实选择。法律冲突出现后首先要考虑的一项内容便是识别问题。鉴于在信托领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显而易见的分歧,都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来加以解决,所以在识别过程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必然更加复杂与繁难。而缺乏行之有效的识别制度将会使信托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信托之结果难以预期,这势必会影响到信托社会功能与经济效用的实现。
由此可见,识别问题对于涉外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至关重要,它是准确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先决条件,研究分析涉外信托中的识别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涉外信托识别的对象与范围
信托缘起英美法系,本非大陆法系国家所熟悉。其中的一系列概念乃是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在大陆法系的私法体系中尚难以找到完全对应的内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信托法律关系并不受限于一国之内,其构成之要素均有可能牵涉国外一方而形成涉外信托。这样,信托法律关系就愈加复杂,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必然涉及到跨国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识别也就成为了一座绕不过的桥。当出现识别问题时,从逻辑序列上讲,首先考虑的便是识别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对于有着独特内涵的信托制度尤其必要。以往对于识别的研究往往集中于识别的方法上,忽视了对识别对象的探讨。识别之对象究竟是什么一个问题、一项事实还是一条法律规则?显然,识别之对象可能是其中任何一者,这取决于法院探讨识别问题的方式。这种观点是基于经验主义的立场对识别的对象不加探讨,而寄希望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它显然不利于案件中的准确识别。界定识别对象是提出识别方法的逻辑前提,不能准确把握识别对象,就难以理解各种识别理论展开的内在机理,这有直接影响到识别过程的准确性,因此必须澄清对识别对象认识的混沌状态。
识别的对象,即是识别的范围,对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许多争论。究其根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识别认定为对冲突规范的解释,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识别是对事实构成的认识。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它们不过是对识别的片面解释。事实上,识别作为一种法律认识过程具有着阶段性的特点。当我们在处理一个涉外案件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对该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其次是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识别。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了范围和系属两部分。一些学者认为对冲突规范的识别主要是指对范围所使用的概念术语进行阐释。
另外,有学者认为识别还应当包括对系属的解释,鉴于对系属的解释意味着准据法的确定,识别的范围自然也就包含了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的解释。具体到涉外信托的识别对象,笔者认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涉外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是否属于信托范畴以及属于何种信托类型进行归类和定性,以便准确地适用冲突规范。近年来,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国内案件的识别过程中,只存在两个因素,即案件事实和案件事实据以形成的法律规则,识别过程反映了这两个因素的互动过程。但是在涉外案件的识别过程中,却存在三个因素,即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据以形成的法律规则以及冲突规范,识别过程反映了后两个因素的互动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则。
并据此认为应当将事实问题的认定排除出识别的范围之外,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与案件事实无涉。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违背了认识规律,在理论上有着重大的逻辑缺陷。首先,法律规则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案件事实的形成不会依照法律规则而形成,相反,法律规则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受到事实的制约。现实中,人们的行为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法律规则的影响,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了事实构成之后,才依照法律规则进行处理的。因此,案件事实据以形成的法律规则这种提法本身犯有逻辑错误。再者,即使将这种观点局限于国际私法领域,它的解释力也是非常有限的,难以回应所有的冲突法问题。这在信托领域的表现尤为明显,原因在于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排斥信托制度,在国内的立法中并没有制定有关信托的规则。如果那些不存在信托法制的国家之法院成为了受诉法院,而案件事实又是有关信托的问题,那么就会出现信托冲突规范缺失的现象。而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和当事人利益的考虑,法院有义务让这种信托关系有效,这样,法院就不得不参照国内类似的法律概念或制度对事实上的信托问题进行处理。而这一过程其实就是对事实加以认定的识别过程。事实上,在一些不存在信托制度的国家中,往往将信托拆解为物权-债权关系进行处理,更有甚者会将信托认定为。可见,将国际私法中识别之对象限定为法律规则的观点是不周延的,它应当包括对于事实问题的分类和认定。其二,在国内法存在信托冲突规范的前提下,需要对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识别,即对范围部分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加以解释,确定内涵,然后将甄别出的具体法律事实对应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从而使抽象的法律规则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就信托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信托区分为信托的原因行为和信托的基础行为。通常情况下会把信托合同作为导致信托成立的原因行为。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如此细致的区分,在它们的信托制度中,意定信托并不强调以合同的形式设立,设立信托的行为只要符合信托的三个确定原则,委托人即可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设立信托而无须考虑受托人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信托冲突规范范围部分的认识不一致,因此,必须对信托合同和信托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确定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具体涵义,以便准确地适用准据法。其三,信托识别问题还应包括对系属的解释。在冲突规范中会出现某些较为抽象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只有通过对系属的识别,才能准确地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放弃对系属部分的识别,有时会导致无法适用某一冲突规范去解决法律冲突。例如在信托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会出现信托自体法这样的抽象概念,如果不对其解释,就很难准确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所以对于系属的解释是必要的。况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范围引发了依据法院地法还是外国法进行解释的冲突,连接点同样如此。如果特定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依据相关外国法进行解释的,那么连接点也应该依据相关外国法予以解释,这样方能保证对整个冲突规范解释的一致性。总之,上述信托识别的内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逻辑系统,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有可能阻却识别的进行或是导致识别的错误。
三、结论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4
「关键词国际私法,识别,识别冲突
所谓识别(characterization),传统的国际私法上又称作限定(qualification)、归类(classification)或定性(Characteriz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准据法的一种法律认识过程。[1]识别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法院在处理纯国内案件时,同样也存在着识别问题,即通过判定事实与法律规则间的本质联系,从而确定它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应适用一个什么样法律规范。由于在处理纯国内案件时,法官只依据本国法律观念和制度进行识别,因此也就不会发生识别冲突的现象。但在国际私法案件时,由于案件总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联系,用不同国家法律进行识别,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中识别问题的意义也就首屈一指了。
在冲突法领域中,从本质上讲,识别作为一个法律的认识过程,包含两个相互制约的方面。一方面是对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识别。即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明确有关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和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它既包括对“范围”的解释,也包括对“连接点”的解释。如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地”,就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才知道这一冲突规范能够适用于哪些国际民事案件;另一方面是对国际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识别。也就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定性或分类,使之与有关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术语含义相符合,从而确定该事实应该应受哪一法律规范的调整。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问题,是实体法律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等等。只有通过识别,明确了有关问题的性质,才能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选择适当的法律。因此,识别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再认识过程。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实问题,它在国际私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识别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对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各国往往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司法管辖权。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是由具体事实构成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经过识别明确了案件的性质,才能确立能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2.识别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某一国际民事关系需要用冲突规范调整时,该国际民事关系究竟与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范围相符合,就必须进行识别。只用经过识别,明确了有关法律关系属于某一个冲突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才能适用该冲突规范进行法律法律选择。3.识别是确定援引准据法的保障。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系属”的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冲突规范的“系属”通常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在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对“系属”的识别,才能准确的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在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准据法的过程中,如果对冲突规范的“系属”作出不同的识别,将会援引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而援引的准据法不同,也必然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同。
一、冲突及其原因
把识别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首推德国法学家康恩(Farnzkanhn)。他于1891年在《法律冲突》一文中提出了三种法律冲突:一是明示的冲突,即国际私法规定的不同。如A国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本国法,B国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的住所地法;二是连接点的冲突,即两国的冲突规范表面上相同,但连接点的含义不同;三是潜在的法律冲突。如A、B两国法律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他们的住所概念相同,但A国法所谓的夫妻财产关系和B国法所谓的财产关系内涵不同。这样两国国际私法的规定仍然是不同的[2].不久,法国学者巴丹(Bartin)在1897年也不约而同的“发现”了同一问题。后来,劳任森(Lorenzen)和贝克特(Beckett)分别于1920年和1934年介绍给美国法学界和英国法学界。识别冲突遂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广泛注意,从此,识别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学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
识别冲突(conflictofclassification),又叫“隐存的法律冲突”(latentegesetzeskollisiones)或“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conflictbetweenconflictrules),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连接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采用不同国家法律观念识别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3]
在国际私法中,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识别冲突,一般认为有如下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因此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由于各国制度、传统、风俗习惯等不同,必然会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定性具有很大差异。如英格兰的法律规定赋予死者遗孀的财产权应视为法定继承权,但德国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可能是抚养权利。又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889年审理的马耳他人婚姻案(MalteseMarriageCase)就是关于此类识别冲突的典型案例。[4]
2.对于同一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其划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一般而言,程序法律问题只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律问题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准据法。所以对此作出不同的识别常常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甚至得出相互抵触的结果。例如,1938年英国法院受理的普拉扬诉柯伯案(S.AdePrayonV.Koppel)[5]就是因为德国和英国关于时效归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问题的不同而导致的冲突。
3.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中所包含的名词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尽管各国都使用一定的法律或法律术语来规定冲突规范的范围和系属,但由于各国阶级性质,社会制度及其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冲突规范含义的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合同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是对“合同缔结地”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承诺地为合同缔结地,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要约发出地为合同缔结地。又如,大多数国家主张“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对于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各国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法国蜂房视为动产而在荷兰则视蜂房为不动产。
4.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可能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而另一国家没有,或对于同一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对于财产的分类,一般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英美普通法则分为personalproperty和realproporty,又如,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有占有实效制度,而我国却无此规定,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出现这种差异,只经过识别才能确定准据法。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常要解决识别的问题有:时效问题和举证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配偶一方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是夫妻财产法上的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违背婚约是合同不履行还是侵权行为;妻子的扶养请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上的规定还是夫妻身份法的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还是依物权法上的先占原则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禁止配偶间互为增与的规定是婚姻的一般效力还是财产法或合同法上的问题。[6]对于这些问题,法院只有依据一定的标准解决识别冲突,才能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援引合适的准据法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识别的依据
如何解决各国在识别中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上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了。期间,各国学者提出了种种不同的,归类起来主要要有以下几种: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说、个案识别说、折衷说以及二级识别说。
主张只依法院地法作为识别依据来解决识别冲突的是德国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所提出来的。也是较早出现的解决识别冲突的一种,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该说主张除了动产与不动产性质的确定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识别外,其他方面的识别应依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其理由主要有:首先,冲突规则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亦即法院地法进行解释;其次,由于法院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的证明。另外,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因此,除法院地法以外不可能有其他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此说虽然简便,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缺陷。一概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可能导致有关的法律关系本应适用外国法的却得不到适用,而本不应适用外国法的却适用了外国法。而且,当法院地法中无类似外国法中特有的概念时,则识别无法进行,的不到解决。
准据法说为法国学者德帕涅(Despanet)和德国学者沃尔夫(Wolff)所倡导。他们认为,用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就是对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如果不这样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结果也等于没有适用。[7]其主要理由是既然法律关系的所有方面都依准据法的规定,那么对识别问题也应依准据法,这样可以避免因对冲突规范识别不准确而导致歪曲适用法律;另外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即意味着承认外国法的效力,若不按该外国法识别,就意味着损害了外国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该说看起来是解决识别冲突最理想的方法。但追随这一学说的学者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该说陷入了循环论,因为识别的目的在于寻找准据法,也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是在识别之后才确定下。而此说则要求先用准据法来识别,难免使自己陷入逻辑的恶意循环,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识别问题,德国学者拉沛(Rabel)和英国学者贝克特(Beckett)则主张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来识别。他们认为国内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概念和实体法中所使用的概念常常是相互独立的。识别应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寻找出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认识或普通性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作为识别的标准和依据。这种主张在以往的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为各国法律千差万别,具有普遍的共同概念并不多,无论多么渊博的比较法学家和多么有深度的分析法学家都只能发现各国法律的歧异,却不能消除这些歧异除非改变各国的法律本身,而将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完全统一,也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而已(至少在来看是这样的)。
个案识别说为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Kegel)所主张。他们以为对于识别问题不应采用统一的解决方法,而应根据不同的案例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标准去解决。因为识别归根到底是一个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就应当根据规范的目的,对不同的涉外民事案件采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法院地法与冲突规范的目的相一致,就依准据法进行识别,对于该说有学者批评道,这种方法太灵活、漫无边际,与法律能为人们所预知才能确保权利安全的要求相矛盾。是一种相对主义、不可知论,其本身并没有解决识别问题,只是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识别制度的混乱。[8]
针对以上个学说之利弊,加拿大学者福康布里奇(Falconbridge)试图在依法院地法识别和依准据法识别之间寻找一种折衷的解决办法。该说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准据法之前应当进行一种临时的识别,对于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规范,法院应该从上下文的联系上考虑那些规定,从他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英国法院在1945年审理的科恩案(ReCohn)时采用了这种方法。[9]此说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仔细斟酌后就会发现,它只有在所涉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识别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有关国家的识别不能获得一致,仍不能解决问。
随着对识别问题的深入,于是英国学者切希尔(Cheshire)、罗伯逊(Robertson)主张二级识别说。他们认为,识别是一个思维认识过程,可以将它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两个阶段。“一级识别”是“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或“按照法律分类对事实加以归类”:“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识别;而“二级识别”发生在准据法选定之后,要依准据法识别。这种遭到了英国学者戴塞和莫里斯的反对,后来也为罗伯逊和切希尔所抛弃。莫里斯认为“完全可以说‘初级识别’和‘二级识别’的区分是不真实的、人为的,而且会导致武断的结果。”[10]如我国学者所说的一样,所谓“二级识别”,实质上就是对外国发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与其说是识别问题,不如说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对于“二级识别”说,笔者认为,首先,它是毫无意必要的。因为当所谓的“一级识别”完成后,与冲突规范有关的概念其含义已经明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饿准据法也就确定,也就意味着识别冲突得到了解决。此时又何需再次识别?其次,“二级识别”会导致侵犯别国主权,是非法的。一国的实体法是内国法,它是独立于冲突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只能依照制定该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律观念对其进行解释。如果用另一国家的法律作为标准去解释它的含义,蘅量它的正确性,这显然有悖于该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权。另外,“二级识别”要求法院对相关安放了事实进行两次识别。如果“一级识别”与“二级识别”不一致时,此时应当如何抉择?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纵上所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识别方法。分析比较以上各种学说,不难发现他们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缺陷。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也予以不同程度的接受。
三、我国的立法与理论
识别的依据问题,不但在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在实践中各国也大不想同。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该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的目的出发来确定识别标准。从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一般有以下原则来解决:条约对有关问题有明确规定时,依据条约之规定进行识别。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原则上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在法律诉讼中对于事实或关系性质有争议,应当根据匈牙利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决定适用的法律。”但在主张法院地法作为识别依据时,也承认以下例外情况:(1)对于某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的识别,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为识别依据;(2)某外国法是不是当事人的本国法,应以该外国的法律为依据;(3)对法院地法未作规定的识别可以以有关的外国法为依据。
而对此识别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从有关的立法精神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在该条款中就已经含有我国对“侵权行为”的识别依据,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由我国法律(也即法院地法)加以识别。然而,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对于如何解决识别冲突问题,也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主张认为,每一项涉外民事关系中都含有一个主要方面。识别冲突的解决应该是比较一项涉外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找出其主要方面,依与主要方面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而所有的法律关系根据主要方面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财产所在地法进行识别;第二类是以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人的属人法进行识别;第三类是以行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笔者认为,此种主张有利于识别冲突的合理解决,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可使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识别如同纯国内案件中的识别一样简单易行。但其灵活性不足。而现实中的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会出现既涉及财产又涉及个人,且是以物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难以定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此种主张则显的束手无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二种主张认为,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是应依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所谓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可能成为准据法的所属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用来解决争讼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就是对有关事实构成等识别对象进行识别依据。其理由是,与涉外民事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对事实构成、名词概念的解释最切合有关案件的实际。用这种法律进行识别,可以避免因对有关案件事实构成等识别对象定性不准确而造成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歪曲案件性质、导致相互抵触的判决的不合理结果。笔者认为,法律要实现判决结果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和不可预见会使人民在从事法律活动时无所适从,法律规则的不一致性会加剧人民挑选法院的倾向,会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增加。若在解决识别冲突仅依最密切联系地识别则过于灵活而缺少确定性、稳定因素。因此,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进行识别,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法官滥用这项权力时,就可能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第三种主张认为,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这种主张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民事关系稳定,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案件的处理。只有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才考虑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识别。这些特殊情况有:(1)有条约明确规定时,依条约规定进行识别;(2)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依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识别;(3)对于法院地法未作任何规定的问题的识别,依对该问题有规定的有关外国法识别。该主张在学界也是众多学者所肯定的。笔者认为此种主张把“一般”与“特殊”相结合,达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是较为合理的。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还得从识别的本质入手。识别是属于实质问题还是属于程序问题是解决识别依据的关键所在,在学界也是被学者所忽略的。根据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特别是他们之间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对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程序的一部分。”[11]而识别则是有关法院与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识别应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因此,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其次,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一个国家立法所以会对有关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就是希望本国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能依相关法律判决。依法院地法识别是立法者旨意相符。另外,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与我国目前法官的自身素质相符。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千差万别,任何法官都不可能通晓所有国家的法律。因此,一国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若依非本国法进行识别,则会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问题。这样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然而,法官对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总是最熟悉的,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家的证明。
「
[1]张潇剑著,《国际私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8-159页;
[2]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111页;
[3][6]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C],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第63页;第66页;第67页;
[4]李双元、蒋新范编著,《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5][7][8]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M],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第129-130页;
[9]赵生祥、陶林主编,《国际私法》[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74页;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物联网信息安全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6(a)-0012-01
物联网最早在1999年提出,概括来说就是物物相连,物联网指的是利用各种传感器,包括红外线感应,定位系统等设备来形成一个巨型的网络,并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共同实现。物联网与其他网络一样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比如隐私问题,异构之间的认证与链接问题,存储问题,与现有成熟的网络架构相比较,物联网节点比较脆弱,资源有一定的限制。
总之,物联网是各行各业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主要来讨论物联网在整个信息安全的环境中怎样保持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从而来管控基础设备,使我们更加方便,细粒度的来管理我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状态。
1物联网的三层架构
物联网的架构主要可以分为三层,即: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感知层主要是信息的一些采集和识别,通过射频技术对摄像头,家庭网络等来采集数据,对数据进行一定的识别和处理,然后准备再网络层中进行传输。
网络层的作用主要是对感知层收集和处理过的数据进行传输,包括局域网和公网的传输,另外传输的方式也可以是有线传输也可以是无线传输。
应用层主要面向的是我们平时接触到的一些应用,包括监控设备,物流系统,交通系统等,通过应用层的控制来实现与互联网的相关交互,从而使物联网整个流程得以成功实现整个物联网的交互工作。
2物联网的安全问题
虽然物联网的应用前景十分广泛,但是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现今对于物联网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体制,技术上面也不太完善,成本方面太高,没有相应的国际通用标准,商业模式不透明,信息安全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在本文中,我要提出三个方面的不足与困境,那就是如何在新型的应用方面来开发,如何促进国际标准的出台与接口开放,如何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着重分析一下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物联网是无处不在的数据感知,传输和应用,在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于安全和隐私的讨论。
从技术上来说,物联网在很多地方都需要网络来传输,但是网络分为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有线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传输导致的安全问题,但是无线的安全管控则难得多,接入的范围广,管控难,特别是暴露在公开场合的信号很容易被破解干扰,这将对物联网的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试想一下,物联网遭到攻击之后交通瘫痪,工厂自动化停工,带来的社会和生产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另外,在连接物联网的时候很多人会把个人的隐私内容带到各种设备上来,一旦受到攻击,将对个人的信息及财产带来巨大影响,例如,你的行程,安排,交际等各方面都能让别人得知。这明显是不可接受的对于人们来说。另外,政府在这一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样的行为,所以物联网带来的信息安全问题还得进一步提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
3物联网的解决方案
3.1感知层解决方案
对于在感知层层面上的安全解决主要是对信息采集收集上面,终端在采集数据的时候的安全可靠性,对于采集来的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一定判定。对于在感知层上的安全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物理安全:静电屏蔽采用法拉第笼,这是一个用金属制成的密封容器,使某些频段的信号没法穿透,从而控制各种操作,保护信息不可泄露。阻塞标签采用的是一种标签一样的装置。主动干扰采用一些能够主动发送信号的设备来干扰入侵的一些操作。改变频率:我们可以改变特定的一些频率,这样入侵者就找不到频率来避免。
安全路由:采用安全的路由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并相应的增加一些抗DDOS攻击的功能。
入侵检测:在网络中不能单单依靠单一的机制来抵抗所有外来的一些攻击行为,在此可增加入侵检测的机制来作为补充,形成第二步的防御。
终端安全:因为终端是采集收集数据最前端的设备,所以加强终端的安全性是必须的,这些措施可以又安全身份认证机制,数据加密,数据审计,数据过滤等,这样保证了终端安全的安全同时也保护了整个物联网的安全。
3.2网络层解决方案
网络层主要是对终端收集的数据进行转发和保持通信,网络层主要依托于有线无线,公网局域网等,也可以依托于专线等,主要是传输的介质。对于网络层的安全解决方案有:
IPv6技术它与现有的IPV4不同,它采用的是128位的地址长度并采用了安全性能比较高的IPSEC协议,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增强了网络传输的可靠性。
隧道加密,现在一般都会采用隧道加密的方式进行数据的传输,隧道一般可以分为点到点的加密隧道和端到端的加密隧道,两者同时使用,全方面的进行安全传输。
3.3应用层解决方案
应用层的安全解决方案主要表现在对应用的一些管控,特别是一些中间件在当中发挥的作用应用层和上面两个层次不同,应用层可以对整个物联网的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并且具备一定的管控功能,具体表现在一些信息的统一处理平台,中间件处理平台等,相关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中间件技术,中间件主要是对风险进行一定的评估,加固,从而实现中间件的安全性。
云计算安全,云计算是近些年提出的一个关于云存储,云计算为一体的安全解决方案,在物联网的使用过程中,云计算可以模糊识别某些应用,对多而杂的数据进行统一的归档与处理有独特的分析处理方式。
个人隐私的保护,在隐私保护这一块上面着重的是匿名技术和署名技术,如果用户希望匿名进行访问某些应用或者实名访问,都可以进行相应的控制与保护。
4物联网的发展趋势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6
NICE最近进行了一次亚太地区语音生物识别消费者调查,46%的受访者在评价目前与呼叫中心联系过程中对身份认证的体验时,他们的感觉介于“一般”和“糟糕”之间;只有9%的受访者说感觉“很好”。“简化身份认证,这是我们的职责。”NICE亚太及中东战略地区董事总经理黄珍妮(SherieNg)表示,“声纹识别就是重要的简化手段之一,其发展潜力巨大。”
NICE是一家软件公司,通过从多个来源实时捕获和分析大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为客户提供具有战略价值的深刻见解。这些来源包括电话、移动应用、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视频等。目前,NICE的业务覆盖150多个国家的约2.5万家客户,其中不乏全球财富100强的公司,尤其是一些金融、电信企业。
“我们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与互动,让我们的客户可以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制定化的解决方案,解决应用难题。同时在后端,我们与金融企业密切合作,为客户提供对资金和资产的保护。”黄珍妮表示。
通过持续不断的战略收购和自主创新,NICE在技术和产品组合上始终保持着优势。而这种优势促进了公司业绩的增长。2017年第一季度,NICE的收入增长了36%,其中来自分析解决方案的收入占65%。“我们也将这种优势带到了中国市场。”黄珍妮表示,“中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数字化转型运动。数字化转型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和企业自己。数字化转型要让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受惠,拥有更好的体验。我们希望深度参与这场数字化的变革,为中国客户提供可视化的、使用非常方便、操作体验非常好的产品。”
今年6月,NICE了下一代交互分析解决方案,包括面向中国客户的NexidiaAnalytics和增强版实时身份认证(RTA)产品。这些产品可以针对所有交互渠道进行分析,在自助交互式语音响应(IVR)呼叫,以及与客服交互过程中快速完成客户身份认证,帮助企业实现数据驱动的服务文化,进一步提高客户满意度。
有人认为,声纹识别的准确率低是声纹识别工具不能快速普及的原因之一。黄珍妮并不认同:“从技术的角度看,声纹识别的准确率可以做到很高。过去,声纹识别之所以应用不够广泛,主要是声纹识别只能对一小段文本进行分析。现在,声纹识别工具的使用变得非常高效和方便。”
增强版NICERTA解决方案为跨渠道语音生物识别提供了独特的单一平台,使用基于历史录音被动创建的声纹,终端客户无需费力进行主动注册,因而显著提高了声纹注册率,让客户更满意。采用增强版NICERTA解决方案后,呼叫者能够在自然对话过程中解决问题,而不用回答麻烦的身份认证问题。实时坐席呼叫期间,通常的身份认证时间不超过15秒,而在NICERTA系统中则只需3~5秒。
黄珍妮表示:“NICE最新的解决方案旨在帮助企业重塑客户服务,提供统一的语音生物识别系统,让用户可以通过自助服务渠道解决问题。同时,NexidiaAnalytics解Q方案在准确性、可扩展性和性能方面都是无与伦比的,全球各地的企业用户都能够从‘无限制分析’中受益,从全渠道交互中得到深度分析结果。”
写人作文范文(整理27篇)
- 阅2写人作文篇1我有一个姐姐,她很漂亮,有着一头又长又黑的头发,水汪汪的大眼睛像黑宝石一样,一个樱桃般的小嘴。但你可别看她漂亮,她可是很花痴的。一次,我拿着一位明星的照片给姐姐.....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整理6篇)
- 阅2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篇1除夕的前几天,我很盼望过年,恨不得一头栽进被子里美美地睡到除夕的早上。除夕终于到了,我和姥姥早上出去挂彩灯。我家的彩灯真美丽:有喜庆的大红灯笼;有能.....
工程施工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整理9篇
- 阅0工程施工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篇1一、严格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为了确保工程施工交通安全,我们项目工程处交安委在公司交安委的领导下,在处长的领导下,在交安管理上做到了严格管理。.....
2025爱的教育读后感五篇范文(4篇)
- 阅0一位妇女微笑着抱住一个金发的小少年,他正在吻他的母亲,他们沉浸在幸福的气氛中——这就是《爱的教育》的封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爱的教育》读后感,欢迎阅读。.....
常见的虚假网络诈骗(6篇)
阅:0常见的虚假网络诈骗篇1最近西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上公告,将网络创业骗局的模式和识别方法告知公众。可见,网络....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6篇)
阅:0生物识别解决方案篇1目前,催化原理的教学主要是采用讲授知识—教师演示—学生模仿练习—教师....
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6篇)
阅:0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