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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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从中央到省、市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委会今天召开这次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和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努力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操作好、实施好、落实好。在这次会议召开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已就我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对我区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作了相应部署和安排。刚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亚良和分管局长姜维同志分别介绍了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开展好这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是工委、管委会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件好事。
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近年来,我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尚未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些人一旦患病,将享受不到保险待遇。这一人群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把他们尽快纳入制度保障,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确保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4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相继决定在全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市政府在去年12月19日召开了个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常务副市长xxx在会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元月18日下发了x政发[2008]2号文件,决定从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据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我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约5万人以上,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得到群众的接受和理解必然还需要一个过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1月1日启动实施,对我们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今年我区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在运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的目标是:全区城镇居民参保不少于4万人,这也是省、市实事任务,我们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任务。
二是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这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政府补助以中央为主,地方配套,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衔接工作,确保各级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按要求足额预算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劳动保障站和社区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劳动部门要加强培训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四是要加强经办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乡镇管理处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具体承办。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面广量大,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数据比对、证卡帐册的制作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标准,落实“六到位”的要求,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全市已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前沿”窗口作用,建立起优化便捷的服务流程,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五是要严格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医保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在收、管、支三个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工委、管委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工委、管委会为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广而告之,营造氛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乡镇、管理处的劳动保障平台和各学校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镇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过细工作,引导群众自愿投保,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二)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乡镇、管理处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作为当前头等大事,纳入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扎实推进、按期运行。
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2
【关键词】医疗器械;安全屏障;护理管理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6104-02
医疗器械主要是所有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器具、机器、植入物、机器装置、体外试剂以及相关的部件等,使用者主要为医生和护士以及患者[1]。但是如果不正确的掌握好设备的原理和性能以及操作、保养、管理等程序,会给患者和使用者到来一定的隐藏性风险[2]。此外,医疗设备在诊断疾病和治疗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但是,由于医疗器械而引发的不良事件报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护理管理中,采用屏障技术主要是用来保护目标不被伤害的措施。主要包括物理屏障和管理屏障,物理屏障主要是指声、电、光、物品等实质性的保护措施。管理屏障主要是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流程和监控体系等方法。以下是详细综述:
1实施方法
1.1安全屏障实施方法
1.1.1成立医疗器械网络管理小组要成立相关的医疗器械网络管理小组,形成医疗器械管理的三级监控网络。最高层为医院的护理部,下还需要设立内科片和外科片以及妇儿片、门急诊片等[3]。网点主要为医院的各个护理单元和医院的设备科[4]。安排1名护理部的副主任来担任实施小组组长,安排1名护理部的干事来担任小组的专职秘书,成员为护理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历和职称较高的人员担任。管理小组要医院的医疗器械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和统计以及分析。同时要对一些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仪器造成的不良反应的相关因素设计安全屏障。小组每月要不定期地对医院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成员要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提出整改意见,制定预防措施[5]。
1.1.2设置医疗器械安全屏障
1.1.2.1医疗器械标识屏障在医院中,医疗器械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医疗器械为风险程度比较低,常常能够通过一定的管理就可以保证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6]。比如使用的血压计和体温计等,第三类为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医疗器械,比如用于植入人体或者支持和维持患者生命的医疗器械,如呼吸机等,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对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二类医疗器械主要为介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等,对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该进行控制,比如心电图监护仪和输液泵等。为了便于对其区分,在仪器上要做出相关的标识颜色,一类医疗器械使用蓝色圆点标识,二类医疗器械使用红色圆点标识,三类医疗器械则使用黄色圆点标识。然而目前我们所调查和管理的对象主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护理人员使用的医疗器械。对病区内的相同器械要进行标识区分,比如1号心电监护仪和2号心电监护仪等,便于区分管理[7]。
1.1.2.2医疗器械管理屏障制定相关的医疗器械管理规章制度,对医疗器械要实行专人负责,同时要进行专项和分类管理。要安排专人进行护理管理,建立仪器管理护士职责,对医疗器械要进行定期的检查[8]。每周要对医院的医疗器械进行清点和检查以及维护、保养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设备科人员要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检查[9]。
1.2医疗器械安全培训在使用医疗器械中,安全培训是安全使用器械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10]。根据这些要求,网络小组人员要对医院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医疗器械种类以及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同时要发放相关的宣传册子,便于空余时间学习,同时要进行考核[11]。
1.3建立并重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是指获准上市的和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无关的有害事件[12]。根据2010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提倡无惩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本单位根据屏障技术研究方法,对医疗器械护理不良事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点,设计物理及管理屏障,加以控制,确保屏障实施后不安全事件发生率是否有显著降低[13]。
2结论
在医院中,医疗仪器的操作标准主要是指导护理人员进行操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标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越强,其就越能起到促进安全的效果[14]。但是如果标准不规范,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会对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一定的约束[15]。对护理的工作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还会加重护理人员的工作负担[16]。
所以,在制定相关的操作标准时,要以指导性和人性化以及原则性为基础[17]。同时要广泛地征求护理人员的意见,吸取和借鉴以往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同时要与临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合作来完成。之后要进行试行,试行没有问题之后,再正式实行[18]。如果护理人员的意见过大,超声50.0%人员反对或者提出意见,则需要进行修改[19]。在制定操作流程之后,要将其悬挂在最显眼的位置,便于提醒操作人员[20]。
仪器管理者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将所有的仪器放置点进行列出并维持仪器的原有位置。要与科室同事进行有效地交流[21]。对于仪器的使用,要与设备科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对于新的仪器和仪器的转移或者报废等,要有详细的记录。在对仪器进行维修和使用之前,要进行相关的去污程序,同时要保证仪器被恰当的使用。保证仪器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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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3
【关键词】风险管理;医疗设备;现状;对策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疗设备在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定医疗风险。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作为医疗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亟待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首先应根据设备自身的特性和预期用途,识别其危害及风险,然后对其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措施控制风险,完成控制后继续重复评价剩余风险并控制,直到认为所有风险可接受为止。加强对医疗设备的风险管理,降低其在医疗服务中的风险,已成为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
1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相应的管理模式已逐步建立,但仍存在诸多问题:①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且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导致监管缺位。生产企业忽视风险分析和生产后信息回馈,研发机构、使用单位的风险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风险管理的延续性得不到保障。②资金投入少,管理意识薄弱,多重监管影响管理效力,造成医疗设备管理的某些领域职能交叉,缺乏对其有效监督,医疗设备风险分析、评价、控制和监管工作开展难度大。③医疗设备本身存在设计缺陷、使用中的操作风险、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设备老化、故障,医疗设备在采购、验收、使用、术后跟踪及日常监督各环节监管不到位。④风险管理人员缺乏,整体专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的潜在需求[1]。
2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的对策
2.1加强风险管理监管,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我国医疗设备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因此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医疗设备使用监管法规,明确监管方式和责任主体,加强管理监督。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流程,明确各级风险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另外建立在用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认证制度,授权一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控制。
2.2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我国医疗设备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管理人员对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各方风险管理意识,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认知能力和管理技能,全面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另一方面应增加风险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医疗服务人员对医疗设备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意识和水平。
2.3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对在用的医疗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定期监测和建档,是有效健全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措施。风险评估分析应根据不同设备、不同条件下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实现对医疗设备使用风险的全程控制。加强对医务人员风险管理培训,培养其风险评估的主动意识,细化每个环节的设备管理,责任到人。设备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正确指导和督促临床科室正确使用设备,并与临床科室密切协作,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测评,及早发现、排除设备安全隐患,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2.4建设完善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体系
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建立涵盖医疗设备采购、验收、评价、检测、考核、维护等过程中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控制,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建档,建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保证体系。为完善医疗设备风险管理体系,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数字化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为辅助手段,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注重风险分析,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设备使用前风险分析防范、不同条件下的设备使用风险分析评估、电气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的评估管理、放射防护。③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制定并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开展预防性维修,加强巡检和程序性维护,重视质量检测、计量检测和维修质量管理。如呼吸机、监护仪、各类光学内窥镜等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整改。④根据医疗设备使用状况,实施专项重点管理,如设备材料管理制度、高风险植入性材料使用管理、一次性材料用后管理,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管理效率。⑤建立健全《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设备科应协助医院主管部门,对使用医疗设备的不良事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工作,加强不良事件教育,提高其安全风险意识。
风险管理适用于医疗设备生命周期全过程,即设计开发、制造、流通、使用的各个过程。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采用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预防和降低风险,从而保障患者的医疗用械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4
由于症状纷繁复杂、论者见仁见智、技术日新月异,造成了“精神病”、“精神障碍”的内涵和外延在精神医学和法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克服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精神医学与法学学科间的不协调和法学内部的冲突和混乱,应当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病人”修改为“精神障碍者”。理由如下:第一,随着精神医学理论的发展和病理的丰富,医者逐渐认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型精神障碍存在着质的差别,不宜统称为精神病。第二,刑事法学重视“精神病”之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准确判断需要精神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的概念之统一,但鉴定意见一般采用精神病狭义说,而刑事法却采用广义说,其“精神病”概念之矛盾和争议也是导致鉴定人和法官“意见冲突”与“沟通不畅”的主要原因。第三,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由“惩罚犯罪”转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社会对精神病人更加了解和宽容,使用定义更为宽泛和灵活的“精神障碍”,正是人道主义之光照进刑事场域最美丽的“反射”。特别是《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使用和根据程度不同与“严重精神障碍”进行区分,体现了制定法对理论的回应,体现了立法者的科学精神,体现了刚性法律的人性关怀。但遗憾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错过了“提前法制统一”的机会,没有预留“立法提前量”,仍规定为“精神病人”,应在再次修订时修改为“严重精神障碍者”,以符合“学界讨论———部门法吸收———相关法律协调”的立法规律。鉴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采用广义说的“精神病”与“严重精神障碍”在内涵和立法意图上相同,只存在字面上的差异,为了同刑事法相统一,本文论述仍采用“精神病”及“精神病人”。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的基本含义
刑事领域中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入院隔离治疗。在外国立法例中,如美国称之为“非自愿监管”、德国称之为“收容监护”、日本称之为“治疗处分”;在行政法领域,《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入院治疗”,虽在称谓、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均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价值目标都是“安全与自由并重、防卫社会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重。”[7]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
对强制医疗法律属性合理的认定,是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重要内容之一。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首先,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而不是刑罚的方法,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保安处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特殊预防为目的而设立;(2)注重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3)适用的基础是人身危险性;(4)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其中就包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限制责任能力人。”[8]虽然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强制医疗等措施,但并没有将其明确归为保安处分,在总则中更无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但有保安处分之实。”[9]特别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使强制医疗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一种保安处分。其次,强制医疗是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不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人是否同意,均可以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剥夺,其将面临强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为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予以适用。法国社会防卫派学者安塞尔就主张保安处分也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判断方法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处分措施都要有明文规定。[10]最后,强制医疗具有保护性。一方面,精神病人由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或者完全丧失,人身危险性较大,国家处于对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的治疗通常需要专业的治疗方法、场所和药物,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监护人往往难以承担,造成精神病人无人看管,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所以通过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也是对其自身的一种保护。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到之前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缺失和由此导致的强制医疗适用的恣意,在“特别程序”编中设专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运用刑事诉讼的规则来规制公权力的运行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之前的理论和本次立法的修改,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不关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罪或非罪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仅仅就对精神病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进行审理。其本质是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诉讼程序,具有诉讼化构造,而非一种非诉程序。①理由如下:第一,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完整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过程中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从《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和《规则》第59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可以看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力图将强制医疗程序设计为具有“等腰三角形”特征的诉讼程序。第二,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第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权。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框架性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具有诉讼程序的特征,虽立法比较粗糙,但不能否认强制医疗程序的本质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其完善也应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即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诉讼化的必要性,也就是通过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的必要性。在理念方面,表现为法者对公权力恣意行使之警惕和对公民人身自由之关照;在制度方面,展现出立法者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刚性和交涉性[11]来保证强制医疗的恰当适用,使功能已严重泛化甚至异化的强制医疗通过诉讼之路径回归为防卫社会与治疗精神病人并重的应然状态。具体而言,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有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的需要精神病人作为社会中一类弱势群体,本应得到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但现实却是经常受到社会的漠视甚至是仇视。特别是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之后,精神鉴定程序的启动、强制医疗的决定和具体治疗均没有体现出其作为一个人的主体地位,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极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害,有违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12]强制医疗程序将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刑事诉讼保护的范围,并立足精神病人的特点通过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分离,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突出体现。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保障人权的需要。2.程序正当的需要程序正当作为一种司法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并在美国得到明确表述和发展,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正当程序并不仅仅是司法实践时内心所秉持的一项原则,更是根据人们共同的心理需求、为了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公平对待,提出的一个可以适用所有现代社会共同认知的最低司法公正标准,虽然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莫衷一是,但有些基本精神被认可,并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承认。无罪推定、程序参与、获得律师帮助、诉讼及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已经成为公认的在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保证。而强制医疗的严厉程度不喾于自由刑,其适用程序如果由主管机关单方面决定,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决定程序,即使最后强制医疗适用的结果正确,其程序也是违反程序正当要求的。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特别是一系列“被精神病”的事件的曝光,不仅加深了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质疑,也由于司法机关的缺位,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亮点就是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13]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程序正当的需要。3.和实体法衔接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刑法》第18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在本次立法修改之前,在强制医疗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应程序与实体法衔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与刑法的内容失衡的具体表现之一”。[14]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导致了政府在强制医疗中定位模糊,其究竟是决定机构还是执行机构或二者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在《刑法》中虽然对保安措施没有规定,但规定政府可以强制医疗,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仅回应了现实,同时也解决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和《刑法》第18条衔接的需要。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1.实体法之意义:对保安处分研究及立法形成倒逼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治疗措施,以社会防护和精神病人治疗为基础,以排斥被治疗者意愿为形式,实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强制医疗并不是一种刑罚的手段,而是一种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是以个别预防论和社会责任论为重要特点的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防卫运动的发展和轻刑化趋势的加强为契机,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一种替代手段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并积极倡导。李斯特将保安处分视为“使个人适合于社会(如教育或矫正措施)或将不能适合于社会的人排除在社会之外(如狭义上的防卫或保护措施)的特有的国家谴责。”[15]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普遍规定了保安处分,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对保安处分进行了规定。反观国内,虽然学界进行了多年持续的研究并在达成一定共识的基础上向立法者呼吁顺应“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历史潮流,在《刑法》中增加保安处分,使其合法化、制度化。但我国不仅自古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更是将刑罚奉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圭臬”,并坚持“杀人偿命”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在如此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影响下,保安处分也就失去了制度中存在的“合理空间”,在普通百姓中没有“市场”。但中国毕竟不是人道主义的“孤岛”,随着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和对刑罚效果的反思,刑罚至上坚硬的“外壳”终于被刺破———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已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正式明确规定,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在强制医疗方面,《刑法》第18条已然规定了强制医疗。但不论从语义分析还是实践操作,都证明仅仅一条《刑法》规定并不能支撑起强制医疗制度,更遑论保安处分在中国的确立。所幸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强制医疗程序单独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并对其专章进行规定,虽然只有6个条文,但《刑事诉讼法》中这种框架性规定已为安保处分这项“系统工程”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在为了保证强制医疗能够“有的放矢”,立法者甚至在程序法中对实体规范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条对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应为实体规范研究的重点,法官需依照刑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进行判断,就像法官不能仅凭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一样。]实际上形成了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倒逼”。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倒逼”并不是程序法对实体法的违背,而是立法者出于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立法上的“不协调”,正常和合理状态仍应为“实体的归实体,程序的归程序”,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不能脱离实体法自设“刑罚”。2.程序法之意义:对刑事诉讼目的的拓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种,极大扩展了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内涵,对传统的诉讼概念提出了挑战,也为重新审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提供了机会。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16]易词而言,刑事诉讼是以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为目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而是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
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5
关键词:医疗设备;质量安全;维护管理
前言
医疗设备要想得以稳定有效运转,就需要平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注意维护。医疗设备保障主要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对于医疗设备安全、质量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如果医院注重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提高维护管理水平,那么从长远而言,必然会降低医疗设备成本支出,增加效益,使得有效的医疗设备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1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1.1领导不够重视,制度、标准不够完善
部分医院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在领导不重视的背景下,对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过于松散,肆意购置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国家当前在医疗设备的管控领域仍未建设好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很多对医疗设备的控制管理办法仍在筹备摸索阶段。
1.2临床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控制意识缺乏
部分临床医务人员无法密切配合质量控制正常实施,部分操作人员在平时设备质量控制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无法正常分辨出有故障的设备,简单的以为不出现故障的设备就可以应用在实际中,日常对设备安全质量的监管意识过于淡薄。
1.3缺少专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人员
专业性医疗设备控制人员储备不足,人才缺乏。在当前,我院专业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既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又要负责设备日常保修,两个重要任务之外还伴着医疗设备快速增长的现状,导致技术人员的配备速度跟不上任务的增长速度,质量控制工作的质量自然受到一定的影响。
2改善医疗设备质量安全控制与维护管理的措施
2.1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大领导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设备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立工作制度,加大控制力度。我们可以设置起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专门由设备管理人员与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旨在执行具体的设备质量管控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计划,如“医疗设备论证制度”、“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质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工作方法上策划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只为更细致地进行管理与监督。
2.2从源头抓起,严格实施招标采购
从源头工作开始抓起,负责招标采购的医院医疗器械管委会对于医院医疗设备进行严格的把控论证,包括从设备的用途、技术发展前景、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配套设施的维护能力情况这几大方面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讨论。唯有前期对设备的充分了解才能避免后期对设备的盲目采购,为买到真正合适合格的设备产品,必须从设备的性能、配套设施、售后服务等综合了解该产品,从设备的入口处严格把控,杜绝不合格的设备流入医院,流向患者造成伤害。我们要明确医疗设备主要是用于临床,所以要严格禁止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合格安全的产品流入。
2.3对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操作培训
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与操作培训,要求他们认真学习了解不同仪器的使用、性能、原理和日常保养资料,作为各种医疗设备的日常使用者与管理者,理应通过学习后安全的将其用于临床。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包括下面的具体操作人员都要在定期的时间进行现场的培训,要通过定期培训使到院的医疗设备安全发挥其作用。也可加上前培训、定期操作培训及试卷考核等形式进行操作人员的训练和指导。使用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也是对于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保证举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使用安全[1]。
2.4注重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方面需要着重加强,这是提高医疗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也是减少设备故障率的有效手段。为使医疗器械的质量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将过去的被动服务变为主动监管,变过去的出故障后维修为预防性的维护,只有这样,医疗设备的使用率才可大大加强。目前,很多医院都对普通的医疗设备实行每月检查保养,而对于呼吸机、麻醉机、血透机、除颤仪、输液泵、心电图机等用于急救和生命维持类重要设备实行每周式的定期维护。除此之外,对于这些重要的器械还要进行用前及用后的检测,并在每次检测后照实填写巡检表。巡检表的内容也必须十分详细,要包括设备的名称、序列号、型号、使用科室、开关机情况、性能和使用科室的签名,这些项目缺一不可。问题总会出现,必须提早查出提早解决,否则会使维修的成本大大增大,就比如在一次巡检中偶然发现,呼吸科电子支气管镜冲洗阀产生故障,幸亏当时及时才发现避免了一场大修,若长时间使用这样的电子支气管冲洗镜就会使镜子的主体产生损毁,那时候的成本将比现在大大增加。因此,由故障后维修变主动预防性维护,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率,还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维修成本。
3结束语
医疗设备安全质量的管控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着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设备的管控质量不仅决定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问题,也影响着医院的经济、信誉、及综合效益,这项指标同时也是评议一个医院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综上所述,对于医疗设备安全质量管理这一系统上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要进行严密正确的管理,医院也必须持续改进发展对于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监管和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同各项为其紧密制定的措施有效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慢慢把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保障医疗安全的措施篇6
今天,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动员会,会议的目的是:认真总结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好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立足早安排、早部署,全面的、有序的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刚才,卫生局的局长和社保局的局长分别就如何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赞同,务请大家会后抓好落实。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关于年月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一)基本情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年,全县参合人口为26.08万人,参合率为67.55%;应筹集资金1304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219.8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502.7万元,省级配套195.6万元,市级配套130.39万元,县级配套130.39万元,群众筹资260.78万元。全县全年总计报销补助80666人次,补助金额530.75万元,结余773.25万元,资金使用率为40.7%。
年,全县参合人口为32.9万人,参合率为85.23%;群众筹资329.04万元,县级补助资金164.52万元;年元-5月份全县门诊补偿30436人次,补偿金额为72.37万元;住院补偿11780人次,补偿资金515.05万元,共计补偿42216人次,补偿资金587.42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截止年5月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79人,其中:城镇居民5854人,学生5125人,参保率为47.73%;应筹集医疗保险基金149万余元,目前除城镇居民自筹资金65万元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尚未到位;已累计报销补助117人次,补偿资金9.4万元。
(二)基本估价
我县自被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试点县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努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通过一年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七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广大参合参保城乡居民从中得到了实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得力于四个方面:一是得力于县乡各级领导的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是一项新兴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照搬,只能是在摸索中推进。为做好这一工作,县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组建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各项措施和制度,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资金及人员保障;二是得力于广泛的宣传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书写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层层召开动员会等方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的知晓率,使更多的城乡居民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参合参保,从而得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带来的实惠;三是得力于各级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积极帮助特困、特殊群体参合参保,加强监督与管理,使保障工作得以如期、有序、规范运行。四是得力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运行过程中,各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参合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奠定了服务基础。
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力度不够,部分城乡居民对参合参保后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还不够清楚,对如何看病就医享受补助程序还不够明白,导致部分城乡居民参合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个别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在宣传过程中将政策走了样,致使部分城乡居民对政策产生曲解,不愿参合参保。二是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乡村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表现在人员总数不够上,另一方面表现在专业人才紧缺上,个别乡镇卫生院没有执业医生,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即使有医疗设备也无人会使用。三是监管工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方案实施后,部分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直线上升,“小病大医”、“开大处方”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了“套取合医资金”的现象,合医资金安全严重受到威胁。四是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协调管理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五是医德医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对患者服务态度差、不负责任,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其服务质量,改变其服务态度。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只有县医院和中医院,给广大城镇居民就近看病就医带来了难度、增加了负担,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关于当前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和利益,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的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主要是解决城镇非农业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群体看病就医的问题,从而实现医疗保障的全覆盖。
其次,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又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高度关注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三,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是解决事关民生问题,特别是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当前来看,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特别是看病贵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人均、就诊次均医疗费用较高。一场大病导致一个家庭贫困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遇到大病就更加困难。因此,城乡居民看病问题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始终是各级政府需要着力解决的大事。
第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是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就是要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扩大覆盖面,使广大城乡居民100%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利于促进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健康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是一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实事、难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方案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边推进边解决问题。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是全市统一方案,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完全得到群众的接受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两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难事办好、办实。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严格把握政策,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及召开干部职工培训会和群众会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及城乡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理解,扩大政策宣传声势和效果,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针对广大城乡居民关心和担心的问题进行宣传,讲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合参保方式、参合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合参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报销等实际问题,解除城乡居民的疑虑和担心,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方法的细致性和时间的持久性。既要注重筹资时的政策宣传发动,也要注重运行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解释,更要通过宣传增强城乡居民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的意识,引导其合理就医。
二是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切实做好参合参保资金的筹集工作。无论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措资金都是关键,是基础。参合参保资金构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补助部分,二是城乡居民自筹部分。而中央、省市县的资金配套都有明确规定是有保障的,难的是城乡居民自筹部分的筹集。政策规定只有农户参合了、城镇居民参保了,各级资金才能按已参合参保人数补助到位,而农户的参合或城镇居民的参保又都要本着遵循自愿的原则。为此,我们要在广泛宣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已获就医补助的典型事例宣传,让广大群众通过身边事例进一步了解惠民政策的特性,增强其制度的吸引力,从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参合参保。同时,我们在筹资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方法的灵活性。筹资工作可与宣传发动工作同时进行,可一边宣传发动,一边收取自筹资金。在这点我要强调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必须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要利用学校、教师对政策的宣传和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利用农村党员干部对群众的政策引导,宣传动员广大城乡居民参合参保。参合参保资金筹集要本着群众自愿,要讲究工作方法,不能造成新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是加强基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是帮助患病居民扶危济困的“保命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一方面,在参合参保资金的筹集上,各乡镇要做到收一户、登记一户并上交一户,决不允许有截留和挪用,筹集资金实行一周一入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7月20日起实行每周一报一入账户。另一方面,在参合参保资金的使用上,县合医办和社保局要加强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报销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医疗机构未因病施治产生的费用坚决不予报销。同时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和监管,严肃查处开大处方,特别是套取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合参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是加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与监管,加大医技培训力度,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最终要由各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来实现。今天就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少、参保人员看病难的问题,县医保办增设了15个医疗机构,并授了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县合医办和社保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制定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县、乡、村卫生技术骨干的培训培养,有计划地选送技术骨干到县级或县外培训基地进修培训,县级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严把各医疗机构药品的准入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切实规范供药渠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经营、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使广大居民能够用上放心、有效、价廉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严肃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纪律,规范其服务行为,转变其行业作风;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认真开展了以整治商业贿赂为重点的行业作风整顿工作,以及视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小病大医、小病长医的不道德的医德医风整治教育,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法行为。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重要性,着眼长远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完善就医流程,公开收费标准,严格用药规定,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医疗机构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防疫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通过自身工作的开展,不断提升群众的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意识,自觉预防一些疾病的发生。
另外,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今年4月,全省召开了村级卫生室建设工作会,提出要分期分批解决村级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问题。按照省的会议精神,要求县级落实用地等问题。我县今年有27个建设任务,不管落实到哪个乡镇,乡镇都要落实好用地,建设、国土部门都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卫生局要按省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目标任务的实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和按期运行。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监管的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按要求、按比例足额纳入预算,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启动和运行工作经费,同时要负责医保基金票据使用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卫生部门要着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审计部门要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且一年审计不少于两次。物价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药品价格常规管理,严格控制药价虚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准入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教育部门要负责督促各学校,动员在校学生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里要明确的是:农村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职工子女(已就学)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统一收费及上缴工作,确保所有学生都享有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参合参保工作。残联要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合参保工作。计生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参合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乡居民参合参保的良好氛围。监察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进行全程监督,一方面要进行工作效能的监督管理,对工作飘浮、作风不实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要进行问责问效;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套用、挪用、截留参合参保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里,我特别要指出的是: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城镇居民参保率达85%以上。工作目标已定,按省市的要求,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年10月31日前完成筹资工作,12月底前完成登记和录入工作,确保年元月1日能正常启动运行,参合人员能享受就医的政策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年8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工作。要完成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为此,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各乡镇乡镇长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希望各位乡镇长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强化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具体抓,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并如期运行。
总之,各乡镇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履行职责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全力以赴地把这项工作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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