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设计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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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1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坚定不移围绕中心工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抓中、省、市环保督察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全市基本形成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导向,环境保护工作呈现新局面。
一、以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增强班子队伍凝聚力
2017年6月6日至7月5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市环保局开展了集中巡察,2017年8月25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市环保局召开了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反馈了存在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制定下发了《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市环境保护局情况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将巡察组反馈的四大类问题细化为29项具体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局党组先后召开专题研究整改工作4次,集中学习贯彻党的报告精神,再次深入学习强调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田林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重要要求和论断,进一步健全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财经管理、人事管理、党内政治生活等一揽子制度机制20余项,开展交心谈心30余人次,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把全局各项工作凝聚到局党组这个领导核心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市的决定上来,在环境保护政策上决不搞变通、决不打折扣的落实环保责任和措施。
二、以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得到深化巩固。大力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联动体系,实行环保牵头,气象、农业、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机动车环保检测、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餐饮油烟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等工作。中、省、市环保督察期间,全市共处理大气环境问题82个。截至9月底,全市已淘汰燃煤锅炉74台共176.29蒸吨,分别占全年目标任务的72.5%、68.7%;已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94户,完成率44.7%,其余企业将于11月底前全部停产整治;全市120个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治理104个,完成率86.6%;全市已淘汰黄标车(含老旧车)1800余辆,定期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51601辆,检测合格率99.04%;强化禁烧督查与考核,全年扣减有关辖区合计目标分值9.5分,工作经费16.5万元;完成100余家餐饮企业油烟治理工程;投入4110万元,加快实施志超科技、盛马化工、中腾能源等10余家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努力,今年1-9月,我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同比2016年下降7.5%;PM2.5(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优良天数为率为81.3%,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据省“三大战役”办1-9月通报,我市已获省财政激励资金694.86万元。
二是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年,向上争取2017年涪江流域污染治理资金和水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共计3046万元。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问题整改,与取水设施无关的项目(设施)93个,整改环保部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65个。全市设立河长2875名,启动了“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源、城镇污水、工业企业污水、塘库堰肥水养殖、河道采砂及侵占河道等6大专项整治行动。已建污水处理厂60座,31座正常运转,日处理能力27.68万吨,在建18座,日处理能力7.78万吨。截止10月25日,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724家,完成94.2%,适养区已完成治理730家,完成58.78%。会同船山区、经开区、河东新区启动了明月河、联盟河、米家河、开善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抓紧抓实攻坚水生态环境改善。
三是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核实全市详查点位376个,工业企业43家,农用地土壤采样工作正在进行中,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已呈雏形。摸排工业企业遗留场地88处,完成8个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土壤采样工作。梳理出全市130余个土壤污染风险源,确定了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名单。在全省率先完成土壤重点污染源遥感数据核实工作。编制并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工作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部门和具体举措。向上争取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土壤污染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资金共计4200万元。主动对接环保厅调剂全市重金属总量指标,为微(光)电子产业、PCB电路板制造业发展争取发展空间。
三、以中省市环保督察及问题整改构建环保共治大格局
一是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为全力补齐生态发展在经济建设中的短板,结合实际,编制并出台《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等9个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改革方案和一揽子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实施方案,搭建了与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住建、规划、农业、水务、城管、气象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绿色信贷、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新框架。
二是环保督察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迎接中省环保督察,率先在全省完成市级环保督察全覆盖,共查找398个,目前已完成整改248个。积极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发现并移交的315个问题整改工作,目前已完成255个。截至10月19日,全市经受了中央环保督察的检阅,办结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我市环保举报案件168件,全市已立案处罚涉及环境污染问题32件,累计罚款53.0万元,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党员干部61名。
三是健全考核述职机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并出台《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县(区)、市直园区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环保指标考核权重按10%折算计入各县(区)、市直园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将环境质量、总量减排、重点任务、常态化管理等指标全部分解下达,今年8月份在全省率先创新建立县(区)和市直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述职制度。
四、以执法和监测为抓手保障环保工作有力有据
一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全市形成高压势态。2017年,全市通过“双随机”执法系统派发任务584起,年底前将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及行政处罚情况均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开。全市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投诉问题678件,办结率100%。除此以外,我局大力开展“利剑斩污”、执法大练兵等活动,坚持铁腕执法,严厉打击一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止10月27日,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投诉问题678件,全市共实施行政处罚163起,共计罚款684.544万元,行政拘留21件,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8件,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件。其中,处罚金额超过2013年至2016年全市处罚金总额。蓬溪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理了我市第一起环境犯罪案件——唐敏非法提铅案,该案一审判决唐敏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款5万元,没收46吨铅锭。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势态,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作贡献。
二是发挥环境监测“前哨”作用助力科学决策。2017年,环境监测以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严格按照《2017年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服务性监测和各项专项监测工作,为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截至10月,共环境质量月报10期,环境质量季报3期,环境空气质量日报304期,空气质量预报信息304期。按时完成全市省控空气监测系统比对考核、臭氧的量值溯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调查等专项任务。对市辖区24家国、省控重点企业的排污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建立了完整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性监测数据库和完善的数据报表;完成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涪江支流增设15个市级监测断面,深刻分析了涪江玉溪出川断面水质为Ⅲ类的原因;对4个县级饮用水源和43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监测,完成了涪江江油段水质异常应急监测等重要任务。同时,在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类核心期刊上发表了《流域水质现状及成因分析》《环境监测部门化学试剂库5S管理模式的探索》等技术性论文8篇。
五、环保服务发展保障有力
一是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依规落实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切实做到“七不批、五不准”。稳步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截至10月底,市本级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100个,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79家;整顿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144个,其中:完善备案1215个、整顿规范847个、淘汰关闭82个,完成率94.3%。
二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水等各类污染物进行统一规范和约束,实施“一证式”管理,推行“一企一证”,促使企事业单位持证按证排污,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截至目前,完成第一批6家造纸企业、1家自备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完成39家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52家排污许可证年审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第二批水泥、氮肥、石化、印染及钢铁5个行业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
三是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辐射环境与防护措施,强化安全责任体系,实行逐级落实辐射安全责任体制,积极回复并消除群众对电磁辐射的疑虑。截至10月底,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11个,延续审批1个,重新申领审批7个,变更审批8个,吊销2个,完成了安居乌木110千伏变电站至安居110千伏变电站输变电工程、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110千伏变电站工程等2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是严格监管和处置危险废物。2017年审批、备案全市300余家企业1200余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计划,累计转移处置各类危险废物超过1万吨。核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起。积极加强与卫计、交运等部门联动,开展年度危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报、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有效解决了危险废物台账不清、去向不明等监管难题,强化了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五是扎实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与演练。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督办等专项行动,在大英开展综合风险应急演练。制定下发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完善了市环境安全风险源名册64家,完成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130家。
六是大力推动环保宣教多样化。以“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性多样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做好阵地宣传。我局坚持开展“环保开放日”活动,让公众走进环保、了解环保,营造宣传环保的热潮。印发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办法》《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职责分工方案(试行)》,利用“两微一网”积极宣传和报道党和国家、重大事件、重要理论、环保动态等讯息,截至目前,通过官方微博信息475条,公众号信息52条,门户网站信息1180条。
六、打好脱贫攻坚战
一是按计划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将枯井村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和落实列入党组会、局务会重点研究内容,制定年度帮扶方案,帮助枯井村制定完善年度脱贫计划,将结对帮扶、产业帮扶等列入年度重点帮扶内容。落实帮扶项目和专项经费,保障各项经费落实。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脱贫攻坚各项帮扶任务进展,每半月听取“第一书记”专题汇报脱贫攻坚工作,班子成员分期、分批到枯井村调研、督导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确保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有序推进。
二是精准支持脱贫项目。派1名同志驻枯井村专门协助开展产业脱贫攻坚工作,帮助村上制定了村集体产业发展规划。支持专项资金25万元用于村集体养牛基地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善了养牛基地雨污分流系统及管网、干粪堆棚、沼液储存池、提升泵及管网建设。支持5万元帮助村上发展雷竹种植和跑山鸡养殖产业。支持1万元作为枯井村老年协会活动经费,开展九九重阳团拜会等活动。发动全局干部职工购买枯井村集体养牛基地牛肉,支持村集体经济增收。
三是强化对枯井村指导、督查。开展了“收集群众最不满意10件事”大走访工作。加强入户感恩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脱贫攻坚氛围。开展了2次脱贫攻坚全覆盖督查。重点听取了村三委和“5+2”帮扶力量工作汇报,对全村130户贫困户实行全覆盖督查,并随机走访了非贫困户。同时,按照全市帮扶干部工作会要求,开展帮扶干部培训,督促帮扶干部按要求到村开展入户走访工作,为迎接省、市验收做准备。
七、2018年工作打算
(一)持续加力抓好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原有的标准、要求和程序,制定长效机制固化现有经验。在中、省督察反馈的问题、突出问题的整治、环境反映的问题中再梳理、再分析,将整改“回头看”常态化,强化查处问责。坚持属地原则,坚持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的工作方法不变。坚持问题导向,新旧问题都要建立整改清单,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整改方案、一套班子负责”的要求和“五个不放过”的原则,逐个办结销号。
(二)保持力度不变做好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巡视整改工作紧抓不放。对已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项目,紧盯不放,做到边整边改、立行立改。着力建章立制,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我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并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督促检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大气污染防治再添措施。紧紧围绕《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2)》和“2022年全面达标”的目标,加快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研究出台我市蓝天保卫行动方案及2018年度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我市空气质量再提升再添举措。
(四)水污染防治抓重点领域。强化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渠河取水口北移工程以及完成集中式饮用水环境问题整改,按照统一打包建设运营三年计划有序推进各县(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五)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工作方案》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工作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好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分解目标任务,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能职责,扎实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2
一、我国刑法变通施行制度面临的困境
依照1997年《刑法》第90条的规定,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需要通过直接变更刑法中的罪刑规范得以实现。但是,这样的变通立法在迄今为止的我国法律实践中尚无成例,②而理论上对此的探索乃至规范设计却不鲜见。一般认为,刑法的变通方向应限于出罪化、轻缓化变通。也就是说,对于刑法中的犯罪规定予以变通,就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限缩法定犯罪的范围,将某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被认可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对于某些犯罪的刑罚规定予以变通,就是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上做轻缓化处理,即规定更轻的刑罚甚至作免除处罚的规定。有学者结合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对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盗窃、强奸、强制猥亵妇女、重婚等犯罪的罪刑规范的变通立法做了探索,并对变通规定的内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建议。虽然这种直接变更刑法中罪刑规范的变通立法能够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提供刑法变通施行的实体规范依据,并且也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但是从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看,这种变通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对罪刑规范进行变通立法会面临空间效力范围难以确定的问题。从法理上讲,由于属地原则是确定刑法空间效力的首要原则,而刑法变通施行的根据是民族特点,因此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应根据行为人的民族采取族籍管辖。从现实看,我国民族地区的民族杂居情况极为复杂,同一行政区划的民族自治地方,不仅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不同的少数民族杂居的现象也很普遍,根本不存在单一民族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种局面意味着属地管辖与族籍管辖之间存在冲突。如果按属地管辖和族籍管辖的双重标准来确定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即变通规定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特定少数民族,那么也会面临以下难以克服的困难:(1)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文化变迁的差异在同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同一民族中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局面对确定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提出了挑战:既不能规定自治区域内的特定少数民族一律适用刑法的变通规定,强制性地将那些已偏离习惯法传统的少数民族群体(如城镇居民)重新拉回到传统之中,又难以简单地从城乡、区域或者其他方面明确界定其效力范围。(2)由于不同民族杂居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因此案件的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民族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如果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分属不同的民族,那么该如何确定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如果从确定刑事责任这一刑法的核心任务出发,那么就应当以加害人的民族为根据来确定是否适用变通规定。但是,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对案件的处理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被害方,如果确定变通规定在具体案件的适用效力时无视被害方的诉求和利益关切,那么就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有违构建刑法变通制度的初衷。例如,在至今仍然盛行赔命价习惯法的部分藏区和凉山地区彝族社会,不管加害人是哪个民族,被害方的赔命价要求或多或少是要满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视被害方的诉求就难以被当地社会所认可。就此而言,族籍意义上的保护管辖有时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只要案件当事双方有一方属于变通规定针对的少数民族就应当适用变通规定,那么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简单想法。如果汉族人假借民族习惯之名在民族地区侮辱少数民族女性,而因为被害人是少数民族就一律适用当地的刑法变通规定,那么就会背离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的基本精神。此外,民族自治区域的外来少数民族行为人在施行变通规定的区域内实施涉及刑法变通规定的行为,如何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样会面临制度设计上的困难。可见,任何对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作明确、统一规定的努力都可能遭遇个案情境下的合理性质疑和法理上的障碍。(3)民族杂居具有普遍性造成的结果之一是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影响、渗透甚至同化。这种影响的发展方向并非人们想象中的汉文化或者先进文化,而往往是地方性的强势文化。因此,杂居于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民族群体也会在当地文化的影响下接受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例如,生活在青海省某些藏区的蒙古族群体就接受了藏族社会的赔命价习惯法。面对这种局面,刑法变通规定在效力的制度设计方面也会面临困难。
其次,通过立法直接对罪刑规范作变通规定会阻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更新。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既包括尊重其保持传统文化,也包括尊重其改变传统文化。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文化传承总是在变迁中的传承,而没有不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在当代我国的民族地区,正在经历或者即将经历较为显著的文化变迁。这既是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使然,也是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虽然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有不少值得珍视的文化基因,对于克服现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探索法律的未来发展之路具有借鉴、参考价值,但是无疑也存在需要同现代社会接轨因而会在社会发展中变迁的趋势。因此,如果通过立法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文化作明文规定,那么就会在客观上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予以固化,而这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变迁的现实之间存在冲突,从而会在客观上阻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更新。最后,对罪刑规范的变通规定会导致司法适用的僵化。上述民族杂居的复杂性、少数民族文化变迁的差异性以及社会现实条件下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即使是在同一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的变通规定也难以对特定民族成员一体适用,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宜将其他民族成员一律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否则,就会偏离当地民众的社会认知和对于个案正义的要求。然而,从罪刑法定的立场出发,刑法的变通规定又需要基于某种标准统一适用,而统一适用的结果却是难于避免司法僵化对刑法变通施行制度初衷的背离。上述局限性对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制度的落实构成重大障碍,同时这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至今未出台刑法变通规定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刑法变通施行的程序法路径
考察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原本为一体,两者的明确区分只是近代以来法律科学化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的独立及其程序规则的明确化为刑法的正确适用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程序制度上的保障,因而被赋予了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价值。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两者已完全分离。因为两者的终极价值追求一致、两者之间在司法层面上是一个动态联系、相辅相成的整体,并且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功能诉求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而紧密联系着的。一方面,刑法上的某些规定发挥着程序规则的功能,如刑法规定持有毒品、持有假币等持有型犯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非法所得论的立法推定,既是为了严密刑事法网,也是为了减轻公诉方的证明负担;而亲告罪的规定以及追诉时效的规定所具有的程序性意义更是自不待言。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也直接产生实体法的效果,如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规定都直接影响刑法适用上的实体效果。可以预言,两者之间更加紧密的相互支撑关系将成为刑事法律发展的方向。这也是刑事一体化思想应有的内涵之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动、互补的关系是我们思考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笔者认为,刑法的变通施行完全可以通过程序法的制度设计得以实现,并且能够避免我国刑法变通施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个应明确的前提性认知是,基于现代刑事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基本精神,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施行只能是宽缓化变通,也就是将刑法上的犯罪予以非罪化或者在刑罚处罚上予以轻缓化。这一变通方向也契合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民众对刑法变通施行的现实需要。因为那些需要在刑法上予以变通处理的通常是刑法规定为犯罪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并不认为具有犯罪可罚性的行为,或者按照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在刑罚上从宽处理的行为。这种宽缓化的变通完全能够通过设计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程序法规则找到适当的路径,从而有效摆脱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面临的困境。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刑法变通施行功能的程序设计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的制度入手。一是刑事自诉制度。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以国家行使公诉权为原则,以被害方行使自诉权为例外。这样的诉权制度是以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以犯罪危害社会为假设,以确定刑事责任为中心任务,以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诉讼两造建构起来的。国家在其中被拟制为纠纷当事人,并假以社会代表的名义行使诉权(权利和权力合一)。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错位,其理论基础也有待做进一步的反思。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已经显现出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平衡公诉权与自诉权的趋势。就刑法的变通施行而言,对刑法中那些不符合少数民族文化认知、确有变通需要的犯罪规定,就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起诉权制度作特别设计,调整公诉权与自诉权的配置,实行以自诉权为主,以公诉权为补充的诉权制度(后文详述),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一条出罪的路径,达到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的目的。
二是公诉制度。公诉案件之起诉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裁量主义(起诉便宜主义)两种模式。具备法定起诉条件就须提起公诉的为起诉法定主义。虽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但是公诉机关可以酌情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为起诉裁量主义。我国一贯采取的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的方针,起诉裁量的空间极为狭小。这种状况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有所改变,其表现之一就是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种体现起诉裁量主义的制度完全可以移植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对刑法变通施行的案件方面,也就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在制度上赋予公诉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起诉裁量权,以达到刑法变通施行的目的。
三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补充、替代方案所体现的恢复性正义理念与价值已获得广泛认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纳入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正式确立了具有特定内涵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不过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以及对刑事责任产生的效果都很有限。从刑法变通施行的角度看,刑事和解将传统的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非刑罚责任承担方式同刑事责任的承担相关联,产生刑法上的罪刑规范不被适用或者不被严格适用的实体法后果,因而可以说,刑事和解具有对于刑法的变通性质和功能。由于刑事和解同我国民族地区某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如果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对这一制度作变通规定,赋予当事人在刑事和解领域更多的权利,那么就为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施行又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上述程序性制度设计都能产生刑法变通施行的效果,即刑事责任的排除或者减轻。相对于直接对刑法作变通规定而言,通过程序法实现刑法变通施行体现了尊重当事人选择、给予司法机关能动裁量权的特点,既能够避免现行制度下刑法的变通规定在效力范围的确定上面临的困境,兼顾民族自治地方因城乡差别、地区发展程度差别所导致的少数民族群体在文化选择上的不同需求,又能适应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变迁的需要,并且还能兼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尊重被害人的个体权利,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通过程序法实现我国刑法变通施行目标的具体方案
一般而言,对刑法变通施行进行程序制度设计需要立法根据,对此可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作原则性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上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现就相关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提出具体设想。(一)自诉权与公诉权的配置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3类:(1)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亲告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第3类案件本属于公诉案件,自诉只是作为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时的救济手段。在前两类自诉案件中,亲告罪实行单一起诉权制度,即只能是自诉(亲告罪中的除外规定则只能是公诉);第2类自诉案件则采取混合起诉权模式,既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走公诉程序。
对民族自治地方起诉权制度进行变通立法的基本方向是扩展刑事自诉权的含义。这既涉及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也涉及自诉人诉权主体地位的强化。首先,对于刑法规定的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即使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按照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现实需要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通过变通立法的方式将其规定为由案件被害人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自诉案件。其次,在起诉权制度的设计上应采取以自诉权为主、以公诉权为辅的混合诉权配置。其具体内涵如下:(1)如果被害人依据民族传统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对加害人提出刑事控告,那么公安、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提起公诉的除外)。(2)被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告诉,启动刑事自诉程序。对于被害人选择告诉的,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那么也可以接管诉权,变自诉为公诉。(3)被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公诉程序。按照这一设想,如果被害人选择按其民族传统放弃刑事追诉,那么就意味着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被变通施行。
笔者做这种由被害人主导的混合诉权制度设计是基于如下理念:被害人既是侵权关系中的实体性权利主体,也是侵权纠纷中的程序性权利主体,有权选择按照其民族传统维护其权益或者要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则作为义务主体对被害人承担双重义务既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提供保证,又将被害人作为具有理性能力的个体,尊重其依循传统或者放弃传统的权利以及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出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和案件当事人个体权利的双重尊重。须知,刑事诉权本源于纠纷当事人的诉愿,从根本上讲,公诉权来源于国民对其诉权的让渡。恰如有的学者所言:就自诉权与公诉权二者的关系而言,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即不是自诉权形成对公诉权的分割,而是正相反对于一般的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来讲,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即为国家的公民,最有诉愿的首先应该是公民,因此,国家必须尊重公民个人的意愿把诉权的二分看做是公诉权对自诉权的分割,其意义在于彰显出国家作为一种公器,有对公民予以司法救济这样一种义务,从而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尊重与保护。当然,对起诉权制度的变通立法既要基于当地民族传统和社会现实的需要,也要根据刑法的基本精神对纳入诉权变通范围的犯罪从犯罪性质及其危害程度上进行适当性甄别、筛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应通过制度设计对自诉权的行使给予适当的限制。
(二)基于民族特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社会扩大起诉裁量权的发展趋势,但将附条件不起诉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其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又表明其具有保守性。鉴此,有学者主张应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受本文主题所限,笔者在此仅从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应用提出制度构想。
第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补充、变通规定。具体设想如下:(1)将基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可免于刑罚处罚的成年人犯罪案件补充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实,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能够发挥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会因适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减损其积极价值。也正因此,其他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没有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着眼于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施行,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主要基于民族文化的特点,而非行为人的年龄。因此,取消对年龄的限制能有效发挥这一制度变通刑法施行的功能。
(2)放宽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限制。刑法对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是基于国家法的立场,而刑法之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施行的必要是因为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众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程度有不同的评价。因此,就民族自治地方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变通制度而言,不应将国家法规定的刑罚轻重标准作为硬性条件,而应根据少数民族文化传统有针对性地对具体犯罪类型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起诉裁量权。(3)行为涉嫌的犯罪仅限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这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部分过失犯罪和第六章规定的主要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也可以根据需要纳入其中。
第二,可根据我国民族文化传统对附条件做独特设计。例如,对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和人身伤害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民族文化传统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不起诉的附带条件;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可以按民族文化传统将抚养被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带条件;还可以将民族文化传统上的惩戒、管教措施作为对行为人进行监督考察和管教的措施加以规定。总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变通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做独特设计,而其具体适用范围应通过变通立法作明确规定,以便在给予公诉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同时又对这一权力的行使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
(三)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该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制度同样能通过变通、补充立法,发挥其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刑法施行的作用。其制度设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放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条件,扩大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首先,适用当事人和解制度不应受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轻重的影响,即无论行为可能被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都不影响当事人和解制度的适用。因为无论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都有必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和解,国家就应当尊重其意愿并为其留下制度上的空间。即使是罪行严重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就精神抚慰、经济赔偿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也是值得鼓励的,并且这也是司法应当促成的目标之一。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社会,有将调解和赔偿广泛适用于各种案件的传统,即使是刑法规定的性质严重的犯罪,也可以通过以赔偿为基本内容的调解来处理。最典型的就是盛行于藏族地区、彝族地区的赔命价习惯法。按照这种习惯法,即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重刑,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和解协议,那么纠纷仍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冲突仍会继续,甚至结下世仇,冤冤相报。这种传统就需要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为其开放更大的空间。虽然国家不可能对这种传统完全妥协,让刑罚置身事外,但是根据其传统将某些严重犯罪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将和解作为刑罚裁量的根据之一,则是完全必要的。其次,有必要取消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限制。对案件起因上的这种限制,将绝大多数涉嫌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排除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例如,侵犯财产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多见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对于更常见的盗窃等侵犯财产罪,虽然不排除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概率甚微。由此可见,对于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调解方式解决侵权纠纷的少数民族来说,这一限制条件过于严格。
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3
2022年度,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区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紧紧围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2)》和《淮北市人民政府2022年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淮府法领【2022】2号)文件精神,全面梳理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更加优化,依法行政体系运行更加高效,行政决策落实更加有力,行政执法过程更加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更加透明,矛盾纠纷化解更加有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环境。2022年相山区荣获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
一、优化结构配置,政府职能全面履行
(一)完善政府结构改革,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加强政府派出机构改革,围绕制定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实施街道办事处6+2+N大部门改革,构建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制定印发《相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全区党委政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暨三定”方案实施完成。
(二)加强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政务服务运行高效。相山区新政务服务中心面积达5000平方米,进驻事项1192项,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全年办理事项6.2万件,实现审批时限平均1.8个工作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设立专门区域和窗口,实现政务服务全面高效。全年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152万余件。
(三)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权力、职责边界。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自由裁量权,不断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编制并公开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负面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明确权力、职责边界,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四)优化市场场监管服务,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全面实施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严格落实淮北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改革举措,依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开展注册受理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激发市场活力,积极促优四最”营商环境。全区共有13家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共开展抽查活动68次,涉及市场主体750户次。
(五)优化平台、资源配置,不断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管理,强化平台建设,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强窗口建设,积极便民利民;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努力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民的法律服务和为弱势群体维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和优勢。2022年,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共接待群众现场和热线咨询8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56件,挽回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组织参与各类法律宣传40余场次。法律援助经费计划投入47万元,实际投入61万元,支出61万元(其中案件补贴57万元,办公宣传培训等费用4万元)。
二、完善机制体制,依法行政运行高效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积极抓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备案审查,完善备案登记、公布、监督检查等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与备案办法,对区政府及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审核。2022年,我区通过法制监督平台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18件,审查率和备案率均达到100%,其中公众参与8件。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规范性文件3件。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充分考虑文件内容时效性,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科学民主,行政决策落实有力
(一)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相山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相山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相山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5项规定和办法等,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把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需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使用区政府印章的文件一律要求区司法局提供审查意见。通过法制部门严格把关,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2022年度,区司法局法制办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100余件,对使用区政府印章进行合法性审查200余次。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按照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的要求,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区政府现有法律顾问8人(公职律师2名、专职律师6名),执业年限均在15年以上。持续推进区司法局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制度,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范法律风险、参与调处社会矛盾、推动改革发展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并办理涉法事务,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2022年度,区政府法律顾问共计审查130余件合同文本,参与招商谈判10余次,区政府涉及的民事、行政、仲裁案件90余件,参与处理重大涉法涉诉事务10件,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四、推进公正文明,行政执法严格规范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确保执法公信力;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专项督察、案卷评查机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根据区委依法治区办年度重点工作安排,2022年10月,开展七五”终期普法评估验收和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进行评查。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一并纳入此次评查范围。
(三)畅通行刑衔接”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明确了各部门在涉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行刑衔接中的具体职责,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涉案物品处置、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信息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规范,提高了行刑衔接”工作的能力与水平,确保了行刑衔接”工作有效运行。2022年行刑衔接案件1件,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公安机关。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定期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进行审验清理,及时更换过期执法证件。加大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培训力度,组织参加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及时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22年,相山区举办了2次行政执法培训,参训人员达300人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规范执法理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整合监督渠道。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为市长热线12345。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等制度完善。
(二)实现审计全覆盖。积极落实相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切实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从源头规范工作。相山区审计局在2022年度共计完成审计项目39个,其中:财政同级审计1个,国家政策专题审计2个,经济责任审计12个,跟踪审计项目2个,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4个,区委、区政府安排审计任务2个,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1个,企业审计1个,政府投资项目审计14个。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积极推进网络问政,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渠道。
六、狠抓基层治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区级调解中心投入使用。相山区多元化解纠纷调解中心设立综合调解室、信访事项调解室、物业纠纷调解室、医疗纠纷调解室等11个调解室和综合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7个窗口。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调解的有机衔接体系,统一受理本级范围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矛盾纠纷和有关部门、机构委托解决的矛盾纠纷。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审查、分流,根据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应调解组织、职能部门和机构,实现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2022年共调处矛盾纠纷1847件,其中口头纠纷1292件,书面纠纷555件。
(二)开展律师参与信访事项试点工作。全面梳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成立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工作专组,强化依法解决信访事项工作机制。一是成立工作包保专组。由区司法局、区信访局联合召开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调度会,专门下发了《相山区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攻坚化解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包案领导、镇(街)主要负责人、涉案部门、司法所、村居负责人及律师组成的工作专班。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区财政局保障区信访局聘请专门法律顾问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律师值班费用。三是做好人员值班。区政府及区信访局法律顾问轮流在相山区群众来访中心值班,解答来访群众涉法涉诉事项法律问题,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四是多元参与接访。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各类调解平台,运用市场、公益、慈善等途径,组织律师、心理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律师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建立访调对接工作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构建多元解决纠纷格局。
(三)依法办理复议诉讼。全年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2件,已办结行政复议9件。行政应诉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规定时限提交应诉应议材料,严格按照要求反馈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表》。行政负责人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意识。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不能出庭的,均依法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工作要求落实指引》,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任务和要求。将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细化分解为19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21项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以及7项工作保障,共计47项具体任务,发往涉及单位。根据省、市法治建设工作安排,制定出台《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指引、提醒、警示清单和督办工作制度(试行)》,明确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督察督办法治建设实施情况。
(二)积极参加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相山区积极参加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召开全区单位专题调度会15次,示范创建工作小组调度会议30余次,分批次到各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调度20余次。一是及时启动。在疫情防控向好趋势发展后,区司法局按照2019年部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事项、明确责任。督促各单位成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二是高效运行。示范创建工作组人员集中办公,对《指标体系》进行任务分解,力争任务指向明确,并及时发往各单位,征求意见或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包保组成员对接5-7家单位,专人专项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三是精准发力。对全区参与创建单位进行模拟网络检索和实地核验,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发放问题清单。同时通过市级、第三方等对创建指标体系中涉及相关内容进行业务指导,逐项销号”,确保准确、充分。
八、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做到统筹有力。相山区坚持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统筹推进,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区直各部门协同共进,加快推进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做到科学合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编制2022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等相关制度,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各方面有章可循。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研究规范。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从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报备电子化,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双轨制管理制度。完善以发挥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作用为主,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为辅,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法律顾问机制,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做到运行高效。加大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法定程序。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确保行政执法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归档完整,并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参与率100%,保障各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做到公正文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督导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专业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实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做到社会安全稳定。继续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区级多元化解纠纷调解中心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实现矛盾纠纷集中受理、集中梳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进一步提高调处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意识,做到政府建设法治化。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提升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优化指标体系,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在全区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七)进一步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做到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4
一、突出重点,加强审计普法
(一)启动“七五”普法。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我省和审计署“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审计实际,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突出学法重点。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纲要》等,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改革思路、创新审计发展;深入学习和党内法规,增强党纪观念、守住纪律底线;深入学习全面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协调发展、绿色生态保护、开发合作共赢、保障和改造民生等法律法规,强化发展理念、凝聚改革共识;深入学习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其他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保密法规、信用体系建设等规章制度,科学辩证执法、严格履职尽责。
(三)深化法治宣传。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创造性开展审计法治宣传工作。以突出主题、创新形式、注重效果为主旨,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在全省审计机关养成依法审计、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和高度自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审计法治建设,扩大审计影响、树立审计权威,继续营造有利于审计工作的法治氛围。
(四)培育法治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促进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努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提高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明。
二、完善制度,严格审计管理
(五)清理规章制度。对照新形势要求,全面清理审计执法、审计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审计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六)健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审计权力责任清单,细化优化调查了解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审计通知书制发、证据资料获取、审计记录编制、结论文书出具、信息简报编撰、政府信息公开等审计执法流程,形成“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理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审计执法机制。
(七)完善评估机制。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监督有力的要求,围绕廉洁性、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效能性、民主性六个关键点,全面查找和纠正审计规章制度在权力运行、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防范审计制度的廉政风险和质量风险。
(八)施行备案审查。按照《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审查目标,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对审计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办法实施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三、强化监督,规范审计权力
(九)深化审计审理。重视和加强审理机构、审理队伍建设,市州一级要有专门机构、县一级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审理工作;突出对审计执法的全过程监督,实现每个项目的所有审计资料、审计执法的所有环节的“全覆盖”,把审计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深度分析审理情况,及时反映审理工作和执法环节的问题,服务领导决策,从机制上、制度上提高审计质量。
(十)保障独立履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审计机关“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事项)的工作,切实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十一)清理执法资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证工作;切实加强执法人员资格清理、资格审查、学习培训等工作,真实完整反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现状,规范审计人员主体资格,持证执法。
(十二)促进依法决策。深入推进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明确审计业务会审定审计结论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行为;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为审计重大决策、重大民事行为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审计处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法依法处理处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十三)报告重大事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下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执法制度办法、年度审计法制工作报告、审计项目审理、质量检查、经济案件线索移送及处理结果、政府裁决复议应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审计执法错案等重大法制工作事项,相关报告情况纳入全省综合量化考核。
(十四)加强复议应诉。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新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提起审计监督诉求等事项,做到程序合规、证据充分、法规适当、文书规范;及时应对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推动落实审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应诉水平并支持、尊重复议决定和判决。
(十五)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明晰执法责任,明确各审计执法岗位“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承担“什么责任”,做到人人“明责”、全员“确责”。对不依法确保履职尽责、审计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创先争优,推进法治创建
(十六)评选优秀项目。结合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和我省审计实际,修改完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为培育审计精品提供指南;优化优秀审计项目评比项目结构、分值结构、参评人员结构,持续提高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优中选优,选送我省审计项目精品参加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探索优秀审计项目创建工作规律,整理优秀审计项目创建教学案例,推广创建优秀审计项目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典型示范作用。
(十七)检查审计质量。深入开展全省“审计质量整体提高年”活动,省厅检查市、州审计质量,各市、州检查所属县(市、区)审计质量。结合审计署对我省审计质量检查情况,认真查找分析审计项目在实施程序、执法规范、处理处罚、移送整改、档案整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发现并反映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不严格、不到位现象和质量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建议和举措。
(十八)考核法治绩效。统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落实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法治绩效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为抓手,细化各项具体工作,做到有部署、有规划、有台账、有落实。
(十九)指引执法行为。省厅组织编撰《财经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指南》,供全省审计人员参考借鉴,提高审计法律服务水平,防范审计执法风险。
(二十)开展能力比武。以大数据审计、审计新闻报道写作、审计应急处置为主题,开展岗位练兵、能力比武活动,增强审计人员依法履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科学辩证执法等能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队伍。
五、扩大成果,深化“两法衔接”
(二十一)强化协调配合。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加强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经济案件线索中的协调配合和移送跟踪工作,及时跟踪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5
2022年是全国、自治区、全市“七五”普法检查验收之年,根据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制健全
在2016年全区“七五”普法启动之始,我局即成立了“七五”普法依法治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业务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并适时进行调整。领导小组结合地区档案事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xx区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组织实施好“七五”普法依法治档工作,同时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了全区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来
抓。
我局明确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每年年初根据区普法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普法工作重点,结合地区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普法工作安排意见,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普法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做到年初有安排,年底有总结。普法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并逐年增加,及时购买普法学习资料、缴纳网络学习费用,配备电脑、投影仪等设备,便于学习顺利开展。
二、加强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学习
1.
适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宪法》、《宪法》修正案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借助网络平台开展专题讲座,弘扬宪法精神,尊崇法律权威,增强依法治国理念。
2.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教育广大党员尊崇党章,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面。
3.
积极参加上级档案部门和区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法制宣传讲座。
4.
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国家无纸化学法及考试平台开展的各类法律法规学习,合格率100%,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
5.
深入学习《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内容,纳入年终工作考核范畴)、“三结合”(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两提三强”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把法制宣传与创建学习型机关结合起,认真学习学习宣传《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治档能力。
三、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明显
一是将
“69”国际档案日、“124”法制宣传日作为档案部门法制宣传集中活动日,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提前谋划,精心部署,2016年以来,多次组织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材料9000多份,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通过档案进
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农村“六进”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材料6000多份,将送法活动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牧区普通百姓家中,开展档案馆开放周活动,邀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居民、中小学生走进档案馆,零距离接触档案与档案工作。发挥政务外网、微信、移动通信平台等新媒体的优势,向干部职工、居民传送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动态,增强宣传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影响力明显提升。
二是拓宽渠道,将档案普法纳入社会普法的大系统中。
按照各级相关要求,制定档案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运用区政务内外网、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加大档案宣传教育力度,将“一法一条例”和国家新出台的涉档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各类档案培训班的必讲课程,每年举办档案法律法规专题讲座。2016年以来,针对新修订出台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精准扶贫档案、档案信息化工作、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办了全区业务培训班12期,全区专兼职档案员800多人次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区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是结合档案法执法检查,开展普法宣传。
与对区直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考核相结合,加强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档案法律意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全面提升我区档案管理水平。针对全区十个“全覆盖”、精准扶贫工作中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赢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部门、单位一致认可。
每年开展专业档案执法检查,重点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性档案管理规章、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全区各类业务档案规范归档。2018年,配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调研组对我区《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执法调研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研究部署、紧抓落实,在全区开展普查式监督指导,有序有力推进整改工作顺利开展。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检查、普法宣传,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全区依法治档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档案与档案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关键词。
(二)依法履职方面
一是依法加强档案工作。
2016年以来,以档案工作列入科级领导班子考核范围为契机,区档案局坚持不定时或定期对区直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考核,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区政府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信局、五当召镇等十多个机关事业单位积存多年甚至十几年的业务档案、零散档案得到规范整理。同时,按照全区“放管服”改革的部署,依法梳理行政权力,明确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全面加强档案业务监督管理。
2016年以来,从加强民生档案的指导和管理入手,区档案局主动与区民政局、区农牧林水局、区税务局等涉民单位建立了工作对接机制,建立动态监督、指导机制,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监督、指导实现全覆盖,监督、指导矿务局医院归入市蒙中医院前的档案工作并明确其上万卷档案流向与归属,婚姻登记、林权登记、土地确权、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十个全覆盖”、精准扶贫等民生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肯定,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普惠区、城乡一体化搬迁安置档案工作赢得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认可。推动喜桂图社区完成2705户居民一户一档的立卷工作。
三是拓展经济、科技领域档案工作。
区档案局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能优势,与区有关经济部门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管委会建立协调机制,每年开展“问需于企业、送档案进企业”专项活动,选派业务骨干深入企业,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帮助指导为者常成网络科技公司、和邦医药物流公司等企业规范建档,协助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档案管理方式。同时,区档案局还开展“送档案信息下乡、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以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整合涉农档案信息资源、家庭档案进农户、花卉、蔬菜种植、土鸡养殖等新型合作组织建档为切入点,免费为全区x个行政村提供价值上万元的档案用品,指导xx村规范建档,引导区机关事业单位帮扶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利用新农村建设档案中丰富的农业科技信息推动当地发展科学种养殖、调整产业结构,指导全区行政村实现
100%建档,
三是服务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
区档案局把参与、服务喜桂图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城乡一体化、xx景区创建5A景区、全域旅游地区创建、主题学教活动、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自治区级文明城区创建等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作为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履行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重大活动照片档案库形成规模,计x万余张,指导区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名录库,并介入全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特别是针对xx新区建设、城乡一体化、主题学教活动等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区档案局做到全程参与,同步跟进。
(三)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方面
以构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为目标,区档案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修订档案收集范围细则,以
“三重一特”
(重要人物、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及地方特色)为重点,不断加大档案接收、征集力度,除接收到期应入馆档案外,在确保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应收尽收的基础上,接收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普惠区、城乡一体化搬迁安置档案、原区属破产、转制企业职工个人档案、退役军人档案计2.6万余卷入馆,在全市综合档案馆中率先将城市建设档案纳入接收范围,接收上xx新区工程项目档案入馆(电子档案同步接收)同时,进一步推动在自治区率先启动的城市记忆工程,收录老街区、老民居、老建筑、文物古迹、历史纪念地等普通百姓生活的影像、文字记录,共形成照片
3万余张、视频上万分钟,并在全市率先启动了“口述档案”工程。
(四)档案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深入贯彻落实“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自治区成立7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为市档案局(馆)与市相关部门举办的《xx》等大型展览提供在大量的历史档案资料与图片,为《包头日报》“内蒙古70载”之“包头记忆”系列报道《薛金莲:用青春热血诠释矿山精神》提供详实资料,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与区委组织部、区关工委等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纪念建党99周年主题展览,使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中小学生、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居民通过档案感悟石拐地区改革开放四十年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成就和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2019年,由区委、区政府主办,区档案史志馆承办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家风展”,接待参观者3000多人次。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基地教育功能,自2016年展示xx地区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及成果的固定展厅建成以来,累计接待观众2千余人次。
法治文化设计方案篇6
引言:在许多地区和城市,城市内河成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污管道,致使其水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近十几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不断出台各种有关加强环保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有关措施,并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使这种局面得到有效遏制。随着这种局面的好转,加之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发展对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以及城市水环境治理与景观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城市内河的综合治理摆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
城市内河包括了截污、清淤、护岸、绿化等内容。人们对综合治理的污水截流、清淤、底泥处理、两岸绿化等方面的内容做了不少研究,内河生态护岸也有了成熟的技术工艺,有的城市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内河治理,使水质有了明显的改观,成为国家文明城市。
1、城市内河治理,必须截污、治污先行
1.1内河治理,治污现行
根据国家规划发展的法律文件,按照各个部门的权限,制订中长期的污水截排规划和内河治理规划,按照“内河治理,治污现行”的原则,由勘测设计部门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划分污水治理区域;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确定截污规划和方案;
1.2截污、治污的方法:
1.2.1发动群众,组织人员对内河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统计,包括:对污染源进行登记:地点、流量、排放量、排放时间和高程等,了解排污原因,参照内涝城市的排水经验,建立排污泵站,统一回收进行处理。其中查处污染源要逐一编号、不留死角。
1.2.2污染企业处理和解决方法
对于企业污染事故和现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对超标排放者严惩不待,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治理。同时,应强制要求排污企业进行废水回收利用、减少排污数量和污水集中排放处理等方法解决,动用社会科技力量,由专业咨询公司为企业出谋划策,满足截污规划的前提下,拟定具体方案(或方法)供企业选择,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1.3长期污染治理规划系统设置
参照地铁设计、施工经验和国外污水地下输送系统的成熟经验,建立大型排污系统和排污泵站,再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水质排放标准。排污管道可结合城市内河治理工程同步进行,并制定污水管道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方法,保证排污管道安全运行;
2截污、治污方法
2.1截污、治污的区域性
根据水流速度和河流污染段的长度,需要各个市、区(县)各部门的协助和共同努力。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城市,山地地形的城市截污和污水输送比较容易,大城市、平原城市排污、治污则应增加一定数量的大型泵站来保证污水输送。
2.2厂矿污染治理
推荐采用新型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增加水循环的利用次数,增加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使水质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对于污染严重、产品生产工艺落后和污水排放无法输送的厂矿,进行转产或设置专用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3雨水、污水管线设置
2.3.1雨、污水管道分流
组织实施城区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和管网系统完善工程,杜绝新污染源进入河流水体;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减少对河流的污染。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雨、污水完全分流制;
2.3.2雨、污水管道合流
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2.3.3房间污水管道设计新理念
新楼房设计时采用双管道,旧楼房可进行改造,使大、小便器排除的水另行集中处理,设立沉淀池,通过新型土工布材料,加大污水颗粒的拦截,通过新型清除、脱水和干燥设备将其处理后运送到至农村做肥料使用,同时采用远距离监控设备保障其运行状态;
2.4原有居民区排污管道
采用原有居民区的排污系统,通过管道输送,个别区域可以参照其他城市排涝成熟经验设立泵站,使用抽水设备提供至下一级的排污站;进行沉淀过滤后,然后送至污水处理厂,水质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内河;
2.5污水处理厂设计、施工
根据城市人口和厂矿企业,确定建造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城市用地受到限制时,可采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面部分采用花木美化,形成公共休闲场所;健全地表垃圾处理系统,防止造成地面雨水污染;
2.6内河水质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提供水质报告,防范出现新的污染源;
3城市内河治理的方法:
3.1建立设计内河治理规划设计方案比选制度
以实用性环境和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目的,对工程设计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优化。污水治理分区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考虑现有的城市地理条件和排水现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分别采用定性或定量比选方法,对排水体制、排水分区方案以及中心城区相关污水处理方案等进行了多方案比较。通过方案的选比,确定符合现状又满足远期发展要求、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3.2内河治理规划宣传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要利用现代电脑技术,制成视频和大型图片通过电视和广场进行宣传,让市民看到明白,同时可以在拆迁过程中得到理解和支持,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3..3.拆迁
拆迁的实施前,要保证资金到位。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要以说服为主,对拆除后确有居住困难的居民,应通过社会民政等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3.4.规划意见征集
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聘用内河治理方面的专家,对设计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设计单位应对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回答和解释,有条件时,组织专家到外省学习或邀请有成功治理经验的外省城市内河管理人员到福州,进行规划和方案指导。
3.5内河治理施工方法
3.5.1河道底部、驳岸
河道底部根据当地材料和实施清淤的方案,对河道底部进行生态性处理,而不必追求攀比而采用地砖材料铺设。已经形成的驳岸、景观在设计中尽量利用,不必拆除重做。在河道整治和建设水环境时采用自然型岸边,,不用和少用硬质材料,尽一切可能采用自然型的护坡,创造一个生物多样性的生长环境。
3.5.2驳岸顶部路面铺设,要根据以往步行街因车辆经过出现的塌陷缺陷调整垫铺材料及施工工艺;对于非景观部分,路面不用拆除可以利用的,维持原状;
3.5.3绿化树种选择
加大岸边绿地面积,尽可能利用岸边现有树木,只要是四季常青的树种就行。福州市城市街道两旁绿化树木很是具有实用性,大部分是芒果树,即达到了绿化效果,又增加了观赏,很是美丽。
3.5.4岸边栏杆及景观
城市内河景观应重实用,戒奢华,结合当地人文生活特点,气候环境,突出重点。岸边栏杆选用可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防洪的重要性,与河道未来管理设施结合,如上岸台阶等,有防洪抢险作用的栏杆在满足稳定性要求的同时,能承受一定的侧向拉力;其他地段栏杆以强度、耐久性为标准,起到保护行人,特别是儿童防护的作用;有晨练和夜晚锻炼散步的大型场所,增加有太阳能光源和自动控制的灯光设施;
3.5.5内河清淤施工工艺
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杜绝落后的清淤方式,以防施工中造成新的污染;清淤产生的淤泥,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掉、洒现象;并对清理的淤泥制订综合利用方案,如制作新型建筑材料等;
3.5.6内河治理奖励
树立每段内河治理的荣誉纪念牌,标明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名称,对有突出贡献者,进行电视采访和报纸表彰,进行物质奖励和颁发立功荣誉证书等,让内河治理工程成为他们的业绩;
4内河水质改善措施和方法
4.1利用生态护坡,营造水边生物多样性
规划建设中应注重水系的自然型水边环境的建设,宜采用草坪护坡和岸边挺水植物,形成岸边景观。芦苇和美人蕉的生长量高于其他植物,美人蕉的氮磷积累量最高,两种植物对污水的综合处理效果最好。
4.2修补水中生物链
在城市内河中间种植水生植物和放养各种水生动物,以修补水中的生物链,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香蒲、水葱、千屈菜、黄菖蒲、睡莲等不同品种的水生植物,能根据自身不同的生物特性,分解水体中有害物质,在改善水质方面起到了显著的效果,明显改善了水质,景观效果良好。如下图所示。
香蒲、水葱、千屈菜、黄菖蒲、睡莲等不同品种的水生植物
4.3水下森林净化水质布设以黑藻、伊乐藻、金鱼藻、苦草等沉水植物和浮叶植物睡莲等为主的水生植被,以吸收和转化水中和底泥内的营养物,辅之于构建水生动物种群,维护生态平衡,达到净化水体的目的。
4.4内河水系有计划补水
根据每个河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引水,促进水系循环,保护水中植物,进一步提高水质。要设法创造活水源头,比如建造大型污水治理厂,把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活水源头,另外可考虑从其它江河湖泊或水库引水,为城市内河提供新的水源。
4.5城市内河生态修复技术简介
4.5.1水体修复生物制剂技术
主要有水质改善微生物制剂方法、底质改良技术和藻类生态改善制剂方法。
4.5.2生物栅与人工水草净水技术特点
生物栅和人工水草-藻菌生物膜技术是一种可以应用于富营养水体水质改善的原位净化技术,不需要任何动力和能源,具较好的生态安全性;可以明显抑制水体中藻类的生长,遏制或者消除水华,从而迅速提高水体的透明度,改善水体景观质量;该技术可以在不降低水体营养水平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间内显著提高富营养水体透明度,为富营养水体水生植被恢复与重建营造一个适宜的理化环境。
4.5.3生态浮岛与漂浮式人工湿地技术内容
生态浮岛技术就是利用人工浮体,在上边栽培水生植物,净化水体,抑制藻类生长。漂浮式人工湿地就是在河道深水区域设计的浮岛载体,利用陶粒、生物碳等填料作为浮体,和水生植物构成可移动的人工湿地。如下图所示。
生态浮岛
4.5.4造流曝气技术内容
利用“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水体自然生态净化原理,在相对封闭、水体流动性差的的水域中,设计曝气推流,营造水体的循环对流,从而改善水体中的水流流态,促进上下层水体交换,提高水中的溶解氧含量,破坏微鬟藻的生存环境,实现抑制藻类繁殖,激活水体净化机能的目的。
5结语:在城市内河治理中要改变以往只注重工程的实用性和质量,而忽视周边环境的规划设计思路,把河道治理作为一项综合工程,突出生态功能、景观功能、使用功能,以城市环境美化为中心,力争做到河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景观相结合,建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内河环境。
福州凤坂河整治工程―驳岸修复请编辑老师对该照片处理、编辑,并谨请发表。谢谢。
【关键词】内河治理规划雨、污水处理治理方案比选施工方法
水中改善生态修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7号
[3]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
[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法规分类号】C631039200001
[5]熊缨;苏志刚;高举明不同挺水植物在生活污水中生长量及去污能力比较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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