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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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ki.jlny.2017.12.004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出现了一些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使得农产品中残留大量的化学物质,虽然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农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但是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这种普遍使用化学肥料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并以保障生产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检测产品等为重要管理手段,可见,积极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1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近几年,食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市场上出现的“红心蛋”、“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更为关注。据中国报告大厅的信息来看,2015年农业部已组织91家检测机构,开展了两个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从监测结果看总体合格率较高,其中蔬菜、茶叶、畜禽的检测合格率分别为95.2%、96.4%、99.4%,与前几年相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提高。而且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加大对农兽药使用及残留、违禁物质“瘦肉精”非法添加的监督力度,并将持续治理农产品经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体系。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化肥农药的滥用现象严重

据统计,在近几年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中的化学物质用量越来越多,销售的农药平均每年170万吨,而且一些农药多数是国家禁止使用的。这些农药化肥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过量使用农药不仅使农产品的口感不好,而且加大了药物的残留。农民为了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过量使用农药和化肥,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2.2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农产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目前,种植者、消费者的法律和责任意识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生产者的安全意识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一些基层工作者认为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会严重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因此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持消极的态度。此外,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生产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和规定。而且没有让生产者认识到对生产并销售劣质农产品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措施。

3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

3.1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

为了防止残留农药和化肥导致农产品质量降低,要从生产者入手对农产品生长初期的质量进行监控。并且要及时解决农产品出现的问题,避免由于未及时解决导致大面积爆发,最后不得不使用大量的农药。同时生产者要加强农业种植技术,充分认识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保证农产品的绿色、健康。

3.2加强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为此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媒,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让生产者充分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并且要了解一旦触犯相关规定的不良后果。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正轨,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环保的农产品。

3.3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农产品产销的监管力度

榱思哟笈┎品产销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优化农产品管理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要有风险意,制定相应的应急模式,完善监管系统。此外,相关部门应该发挥其优势,从监管人员入手,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综合素质,加大管理力度,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

4结语

近几年,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也逐渐提高。为此,国家建立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并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采取根本措施,以此杜绝滥用农药化肥等现象的发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2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3

关键词:现代企业;国有农场;安全生产;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ki.jlny.2015.12.083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农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各地农场在最近几年纷纷提高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通过不断摸索和创新总结出了与自身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为当地的食品安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农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农场的安全生产质量直接决定了粮食等农产品的安全性,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但受限于农场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等各种原因,使得农场安全生产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个别农场生产者仍存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体系,对农机安全的管理也存在很多缺陷,为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还有部分农场生产者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削减了很多必要的成本投入,大量使用高残留、高毒素的速效农药(膨大剂、催熟剂等铺助产品)。为了尽早销售,在施药后还没过间隔期就仓促上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而对于大部分国有农场而言,虽然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缺少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其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时往往难以收到应有的成效。

另外,由于农场现在管理的双重性(企业承担许多的社会职能如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医疗等),无任何行政执法权力和财政资金。很多国有农场的生产和检测设备缺失或者更新换代较慢,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测技术都较为落后,难以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要求。农产品监督体制尚不健全,对粮食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测不严格,使得很多未达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

2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2.1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

对于国有农场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工作的落实情况,还取决于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决策水平将会直接影响到农场安全管理质量。为此,国有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深化管理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引起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使农场领导班子真正领会和贯彻农垦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精神,严格遵循农垦总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责任。

2.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避免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有农场必须要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农场的安全生产。农场要做好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农机操作手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认真落实年检审查工作,对于不合要求的农机,要勒令生产者及时调整,消除农机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外籍作业拖拉机,要落实好登记、造册工作,实现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农场要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可以通过与公安、安检等部门配合执法来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自身建设,做到防患于未然。

2.3加强与各部门协作配合

建立完善的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仅要靠农场内部的重视和努力,还需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监督部门、土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共监、共管、共治的管理体系。这种综合而全面的管理体系是农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巨大推力,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国有农场可以得到更多财政、设备上的支持,能够有效解决国有农场无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或者更新较慢、技术落后的问题,从源头避免和减少了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帮助农场实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

2.4加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为了消除日常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农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整治工作,从广、实、细三方面落实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其中,“广”是指安全监督的氛围要广,做好农机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确保农场安全监督没有出现遗漏,全方位消除农业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实”是指在安全整治中,要真实的记录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的梳理总结,并如实的建档记录,然后再逐依要求整顿。“细”则是指农场根据日常安全整治情况和相关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各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安排,并将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便于日后的验收和追查。

2.5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农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生产质量,农场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完善农产品及粮食安全监督体系,实现对农产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农场要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使生产者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农场要积极引入和发展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普及有机农产品和绿色产品的安全生产知识,引导生产者以有机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为目标,提高生产者整体安全意识和生产能力;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提高粮食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农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以确保所有进入市场的农产品都是安全可靠的。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4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陕西彬县

中图分类号TS20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08-0358-0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依法运用行政手段、特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科学的行政监管、检验检测、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现就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展开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1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1.1监管检验体系建设

监管体系方面:成立了13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设立了136个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检验检测体系方面:建成了4个区域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室、3个农产品销售市场自律性检测室。

1.2标准化生产

建立苹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4个,设施大棚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10个,示范面积200hm2。

1.3农业投入品管理

制定并完善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设立购货销货台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1]。

1.4销售市场监管

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检验检测结果公示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达到销售监管目的。

1.5生产基地管理

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档案,落实监管单位和技术服务人员,建立健全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印制发放生产记录4028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卡4万个、无公害农产品标识10万枚。

1.6监测预警

制定了《彬县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方案》《彬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2次,检测农产品样本30个,合格率100%。自2010年9月至今,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8次,检测农产品样本468个,农药残留量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2]。

2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一是到目前为止,仍有3个乡镇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而已建成的13个乡镇站,各种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3]。二是监管手段和人才队伍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单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基层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员少,指导难以到位。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要被科学准确地快速检测尚存在局限性。

2.2社会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氛围,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尚缺乏规范性

一是长期存在农产品生产者随意使用廉价、高毒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和激素生长调节剂,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社会问题。诸如由于局部地区耕地、农田灌溉水、农田大气污染、个别农产品农残超标、重金属残留、化肥和塑料薄膜的长期使用等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二是社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诸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普及、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造成整个社会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氛围。

2.3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较低

彬县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县,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处于传统的粗放、分散状态,给农产品质量技术认证、技术人员培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

2.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度大

农产品生产者主要是一家一户的农民,生产单元极为分散,数量也非常庞大,这就决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难度非常大。目前工作的重点是抓大型销售市场、批发市场、重点生产基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但对于各乡镇的集贸市场、走村串巷的销售户以及农产品生产的散户,日常的管理触角无法触及。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死角依然存在。

3主要对策

按照“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要求,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加强对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扩大宣传覆盖面,强化宣传培训效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方面的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科学用药[4-5]。

3.2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一是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农药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对县区内经营的农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与所有的农资经营户签订《质量承诺书》,凡审核不合格和未经备案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实行封闭农药配送机制。二是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监管工作,在春种秋播等农业生产关键季节,以源头治理和基层农资经营门店整治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三是监管内容上以源头管理推动全过程管理。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做到“四个结合”,即:产地环境监测与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紧密结合、投入品使用许可审批与生产技术规范紧密结合、农产品检验检测与质量安全认证紧密结合、质量安全认证与创建品牌紧密结合[6]。

3.3强化检验检测,提高检测业务能力

一是采用普检和抽检相结合、送检和复检相结合的方法,即对易产生残留农药超标的叶菜类蔬菜进行普检,对不易产生残留农药超标的茄果类蔬菜实行抽检;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进行2次以上的复检或交叉检测,以提高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二是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项目为依托,充实仪器设备、改善检测条件、强化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7]。

3.4推行农业标准化,建设生产示范基地

一是加强产地、产品认证申报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二是打造和培植大批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三是改变粗放型经营方式,狠抓农产品质量建设。

3.5完善各项制度,把好生产基地出口关

对全县认定的无公害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百亩以上规模化生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化监管,及时掌握每个基地的生产状况,指导种植户建立生产日志,详细记录记载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根据台账的记载,随时掌握生产基地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做好农产品上市前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确保农产品安全上市。制订大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和技术规程。促进产品包装和标识在指导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规范使用[8-10]。

3.6强化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口

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安全管理员,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逐品种进行登记,查验质量安全证明,检查质量安全情况。指导批发市场的经营户在进货时索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和购货发票,并建立购销台账,逐品种记载每次进货的数量、产地、生产者及在销售过程中农产品的流向等情况,从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指导新市街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11-13]。

4参考文献

[1]雷扬.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7):15-17.

[2]张蓉,兰栋梅,陈小文.陕西省柞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1(4):29-31.

[3]高印奇.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7(10):23-24.

[4]雷百战,郑玉燕,肖广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12):361-362.

[5]刘勇,陈娟,贡俊杰,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生产过程全程控制建设[J].农业装备技术,2011(6):57-58.

[6]方舟.科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6):1.

[7]唐建平.华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四川农业科技,2011(12):46-47.

[8]王佩汤,李树森,张玉梅,等.临泽县农药及农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与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1(13):28-29.

[9]浙江省.仙居县依托“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4):63-64.

[10]吕惠娥.试论建立保障体系与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J].吉林农业:学术版,2011(5):46-47.

[11]刘慧杰,张龙.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J].农业与技术,2010,3(4):8-10.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5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河北省玉田县地处京津唐三角中心地带,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也是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之一。全县总面积1170km2,耕地面积72000hm2,粮食播种面积常年保持在86667hm2左右,蔬菜播种面积约33334hm2,生猪出栏140万头左右,位居全市首位。近年来,在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同时,玉田县始终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以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抽样监测、“三品一标”认证等为重点,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现状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初步建立

玉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建设部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经费安排上摆在优先位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建立了质量安全检测体系。2011年,玉田县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8个区域站分别建立了区域性检测室、在“三品”基地和农业企业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监测点5个,初步形成了以县质检站为中心,区域性检测室为骨干,自律性检测点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检验检测体系,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建立了全程监管体系。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012年经编委批复玉田县农牧局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在区域站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在“三品”基地及农业企业设立了监管员,形成了县局、区域站、生产基地三级质量监管体系。

1.2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推进

本着“检查与指导并举,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全县上下把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农产品品牌作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并狠抓了落实。一是制订和修订标准。全县先后制定农作物标准化技术规程36项,制定了省地方标准2项,唐山市地方标准4项,蔬菜标准化基地面积达到18667hm2,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标准化示范区(园)建设。按照“生态、绿色、安全”的要求,蔬菜重点打造了2个部级蔬菜标准园和1个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重点推广了水肥一体化、智能温控、穴盘育苗等集成技术,建立了二维码质量追溯制度等五项制度,推进了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在粮食生产上,狠抓了陈家铺乡千亩高标准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实施了“九统一”生产经营模式(统一品种供应、统一种植样式、统一测土配方施肥、统一深松整地、统一机播、统一机收、统一专业化病虫草害防治、统一节水灌溉,统一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生产技术,确保了农产品安全。

1.3农产品品牌建设有了明显进展

近几年,玉田县积极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水平,创建品牌农产品。截至目前,全县有82家畜禽养殖场通过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认定,21家畜禽养殖场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蔬菜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2个,面积8334hm2,蔬菜无公害农产品11个,绿色食品3个,面积467hm2,有机农产品1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个。建设农业部蔬菜标准园2个,河北省蔬菜标准园1个。这些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有助于提升全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1.4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秩序不断规范近几年,玉田县不断整合执法资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了农业综合执法,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队,通过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农资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2015年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相继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韭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暑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三品”农产品专项整治等活动九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2存在问题

玉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有了明显进步,但从总体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一些矛盾依然存在。

2.1小规模分散经营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难以提高农产品质量

目前,农业生产上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1],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多、规模不大,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难以实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品牌推进也比较困难。

2.2整体安全意识不高影响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但目前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仍然不高,农业生产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增强农业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是目前监管工作亟需加强的方面。

2.3多种因素制约农产品品牌认证与开发,也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品牌建设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可靠保障。但是,由于县级的农业生产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品牌产品宣传、创新不足,认证产品优势、效益发挥不好。再有人们优质优价意识不强,品牌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混同经营,价格同等的现象还很普遍,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者创品牌农产品的积极性。第三,品牌认证、复审、续展手续繁琐,需要花费很多费用,但获证产品价格优势又不明显,部分获证企业在品牌认证到期后不愿复查换证、续展或重新申报认证,农业企业的品牌意识还不强[2]。

2.4农业投入品违法违规经销和使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从农资经销者来看,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违法经销假冒伪劣和违禁农资;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上看,不合理、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化肥、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最大隐患,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5收贮运环节监管亟待加强

收贮运环节监管是新增环节,县级相关的制度规章还不健全,收贮运环节业务知识缺乏,执法机构和人员不足。

2.6目前监管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虽然玉田县建立了县局、区域站、生产基地三级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也落实了监管检测人员,配备了监管检测设备,县级也安排了专项资金,但是相对于庞大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人员、设备、资金不够完善,致使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法开展。

3对策建议

3.1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示范等各种活动,推行安全生产技术,用舆论导向和市场手段培养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强化对农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努力构建“人人讲安全、层层有责任、处处能监管”的生产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3.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投入品已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的监管。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经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结合市场管理部门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4]。二是强化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投入品市场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规范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尤其要加大对禁限用药物的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保证农资监管不留死角。三是强化对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实施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加强与各部门协作,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3.3加强监管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检测体系,落实人员、经费,配备仪器设备,力争村村有安全监管员,实现真正的监管全覆盖。同时要加强对监管检测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提升监管水平和检验检测能力。

3.4积极开展品牌认证和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品牌认证,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根本措施。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5]。二是推进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土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确保农产品高产、优质、生态、安全。

3.5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

玉田县要加大对基层监管检测、执法等经费的投入,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建议加大对产品认证、品牌申报及基地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作者:章丽娜单位:河北省玉田县农牧局

参考文献:

[1]张树秋,董燕婕,赵善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丘模式”探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6):63-66.

[2]王芳.清苑县农业品牌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CD].基层农技推广,2015,(3):61-63.

[3]杨玲,盛松华,温少辉,等.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4):18-21.

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篇6

敦化市农业局在省、州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以完善乡镇监管体系建设为突破点,以服务标准化生产为宗旨,以“技、监、检、认、教、宣”六措并举为手段,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了安民心、保稳定、促和谐。

1.以标准化生产技术为依托,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一是以吉林省地方标准和延边州地方标准为依据,将现已制定出的主要农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20项及地方标准5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标准重复、交叉、滞后的问题。把标准化生产的技术规程印制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10000份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是严格落实标准化技术操作规程。印制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日志5000册,完整记录标准化生产全过程,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环节定期到村屯进行检查指导,避免违反规程操作,严格监督生产全过程,从生产环节有效地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全年推广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面积5万亩;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面积28万亩,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有效解决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是严格执行已制定的《农产品标示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初级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等6项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使工作有理有据,完善监管体系。

四是创新科技推广服务方式。敦化市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和农民培训项目,结对培育农业示范户2000多户,加快了农业标准化技术成果转化。主要技术成果的入户率和应用率达到85%以上,对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是规范核心示范区,增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作用。围绕主导特色产业,选择一批基础好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率先推进标准化生产,建设各具特色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形成县有示范区、乡有示范村、村有示范户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新格局。2012年组建了市、乡二级科技示范园区16处,总面积175公顷(其中:食用菌100万袋)。

六是借助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为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档次,积极引导和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订单农业,带动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全市共有21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11万多公顷订单农业,带动4万多户农民生产,带动标准化生产种植面积达到40多万亩。

七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包村联户”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达到以科技服务农民,科技带动农业的效果。

2.以完善乡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突破点,确保工作不留死角

敦化市高度重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由市编办发文正式在全市16个乡镇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在现有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牌子,履行工作职责。

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一是要求16个乡镇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乡镇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为成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日常工作。每个乡镇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都确定监管服务人员2人以上。完善了县级农业部门有专门监管机构、乡镇一级“有职能、有人员”的监管工作体系;二是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制作了巡查记录,积极开展定期巡查,巡查对象为农业生产基地和农民合作社。注重指导与检查相结合,把指导标准化生产作为第一目标,坚决杜绝出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进行农业生产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乡镇蔬菜农残检测制度,在主要蔬菜基地设立了常态化监测点,配合市检验中心完成蔬菜农残抽样工作;四是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农资销售旺季对本乡镇全部农资经销店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注重日常监测,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产品和经营点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及时主动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沟通,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第一手可靠信息,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2012年全年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检查农资市场29次。

3.以检测服务为手段,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根据各个农事季节、重要节假期及重大活动,坚持日常检测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全市范围内中心市场、万客隆超市、康惠批发市场、江南镇蔬菜基地等重点种植区提供检测服务。形成了以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为中心,以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生产基地、超市检测点为基础,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2012年全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共完成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检测41次,出动人员84人次,其中市场监测17次,抽样51个;生产基地检测24次,抽样72个,合格率在95%以上,确保了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4.以认证管理为标杆,树立品牌优势

认真搞好已认证22种无公害农产品、7种绿色食品A级产品、3种绿色食品AA级产品、7种有机食品级和5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围绕全市优势主导产业,通过走基地、走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及时印发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放到各认证企业和生产基地,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

5.以科技培训为基础,深入发动标准化教育工作

按照实际需求制定了科学有效的《敦化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对行政辖区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分别展开培训。一是先后四次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二是通过集中授课、多媒体教学、实地练兵开展了农资市场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暨标准化和检测人员3次集中培训;三是整合项目资源对江南镇、大石头镇、黄泥河镇等主要蔬菜生产乡镇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班,提高农户无公害蔬菜种植技术。全年共计举办各类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75场次,培训464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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