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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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1
超低的价格、快捷的送货方式、强大的宣传攻势……种种优势叠加,构成了网络团购这一时尚购物方式对广大消费者的巨大诱惑。数据显示,去年9~11月,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总次数超过882万次,创下团购网站平均每秒发出1.12单生意的新纪录。同期出炉的中国首份网络团购行业调查报告则显示,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达到1215家(当前的最新预计为1700余家),拉手网、团宝网、24券、团美网、窝窝团、满座网、爱帮团、58团购、饭统饭团、酷团……团购网站以平均每天诞生4.7家的速度,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并上线,但与之相伴生的,是不断出现的商业欺诈、信息误导及维权困难,让广大消费者爱恨交加。2011年3月初,3・15晚会剧组10大消费热点,网络团购榜上有名且成为消费陷阱重灾区。那么,网络团购究竟有哪些陷阱?广大消费者如何规避风险,才能真正省钱省时又省心呢?
今天你“团”了吗?
24岁的张纹纹是个购物狂,业余时间逛街购物是她最大的生活乐趣。一天一家商场搞店庆活动,张纹纹盯了很久的一款女式钱包打6折,她迫不及待地花230多元买了下来。没想到几天后,常和她交流购物经验的同学陈丽竟然说:“这款包我见过,70多块吧?”张纹纹问她在哪儿看到的,陈丽说在一家团购网站,并拿出了自己的钱包给张纹纹看:“我买的这一款跟你这个价钱差不多,79元。”张纹纹接过陈丽的钱包仔细一看,发现跟正品没什么两样。也就是从那天起,张纹纹开始接触网上团购,并渐渐爱上了“网团生活”,快递包裹越来越多,而且她买的大都是品牌货,同事见了跟她开玩笑:“小张谈朋友了吧?瞧给你买这么多漂亮礼物!”“没呢。”张纹纹笑道,“都是自己淘的!”同事不解:“这可都是品牌货,得花多少钱啊!”张纹纹便得意洋洋地介绍起了自己的网团生活。同事听罢,纷纷请她帮忙“团购”。张纹纹乐意干这事,并热心地帮同事在网上搜他们喜欢的东西。
渐渐地,张纹纹的周围聚集了一群“团友”,彼此见面第一句话往往是问“‘团’了没有”,而张纹纹更是经常自告奋勇地充当义务导购员,不仅让大家分享她搜集到的团购信息,还帮大家砍价。不久,一家团购网站看中了她,邀请她做他们的导购员。张纹纹爽快答应,不仅在接下来的网团生活中结识了许多五湖四海的朋友,还跟一家网站的主管成了恋人。
李渊也是一名“团员”,不过他爱上网络团购的原因跟张纹纹截然不同――他特别讨厌逛街。
李渊是一家银行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天天跟电脑打交道,但最初他对网上购物并不感兴趣,甚至认为那是女人无聊时打发时光才玩的把戏。最终让他喜欢并参与到网络团购中的原因是,他要装修一套小房子。那是两年前他跟女友一起按揭的,但买房后他仍然蜗居在单位的单身宿舍里迟迟没有装修,原因是没钱没时间也没经验。直到婚期临近,他才不得不跑到建材市场准备买建材搞装修,可刚看了两家建材店,他就头大了。店主有条有理地给他介绍各种板材的不同,哪种电线安全耐用,哪个牌子的水龙头质量有保证,甚至小到钉子、螺丝都有一番讲究,李渊简直像听天书,感觉在店老板面前自己就像个无知的小学生。就这样,没等进入第三家店,他就逃也似的离开了建材市场。
听了李渊去建材市场的感受,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便给他出主意:“建材市场不行,你上网团购吧!”李渊便尝试着进了一家家居网站。果然,那里的商品琳琅满目,大到精美的整套厨具、衣柜,小到挂钩、钉子,只要是装修所需,应有尽有。更让李渊开心的是,因为是团购,砍价的事不用他出面,所有商品的价格基本都在他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很快,他就按照装修公司列的清单网购了几乎全部装修材料,大件的能就近到实体店提货,小件的通过邮递,10天之内就全部搞定了,不仅房子装修顺利完成,还比原计划节约了超过10%的费用。尝到甜头的李渊从此成了网络团购的拥趸。
近年来,我们周围像张纹纹、李渊这样的“团员”越来越多,网络团购风也从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刮向全国各大中城市,不仅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喜爱,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惊喜。首先是“网团”的东西“超便宜”,打破了很多人的“最低价格”预期。登录团购网站你就不难发现,1折上下的团购活动比比皆是。第二个意想不到的惊喜是,网络团购这种方式会如此吸引人。一家名为海蝶森林的艺术培训机构在“美团网”推出了“麦霸专攻特训班”,280人的购买名额不到两小时就被抢购一空,连机构市场部负责人马先生自己都感到意外:“真没想到会吸引这么多顾客来参加。”第三个意想不到是,团购网站的发展会如此迅速。“团800”负责人胡琛说,团购网站的发展之快远远超出他的预期,目前不仅团购网站数量急剧增加,网络团购的业务覆盖面也迅速扩展,从美发券到游戏卡,从家政服务到饭店套餐,从有形的实物商品到无形的增值服务,都能“团”。
低价“馅饼”与“陷阱”
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网络团购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同样让人意想不到。据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数据显示,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涉及团购诈骗类的投诉已经占到投诉总量的42.56%;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统计也显示,团购网站质量问题成了眼下新的投诉热点。究其原因,有人认为与这一行业进入速度过快、准入门槛偏低,以致行业失范,从业者鱼龙混杂及一些不法商人趁机渔利有关。
2011年1月,武汉某外企白领王小玲就落入了网络团购陷阱。一天,她在一家名为“品牌时尚鞋城”的网站发现一款思加图女靴,原价1800多元,团购价256元,只合1折多点,而且网站承诺“绝对正品,假一罚十”,王小玲毫不犹豫地下了单。可钱汇出以后,等了一个多星期也没见到货,王小玲有些不安,拨打了网站上的客服电话。接电话的小姐说,因为时近年关,单太多,所以处理得慢了一些,让她再耐心等两天。又过了两天,货果然送来了,可打开包装盒一看,订的思加图却变成了百丽。王小玲赶紧打电话询问,却没人接听电话。她只好无奈地想,百丽就百丽吧,反正和思加图一样都是百丽集团旗下的牌子,只要货没问题,就懒得麻烦了。可当她取出鞋子仔细查看时,发现鞋子质量很差,明显是假货。王小玲气愤极了,又拨打客服电话,对方态度倒很好,温和地向她道歉,说是因工作上的疏忽发错了货,让她用快递退货,并注明退货原因及邮资,他们将承担邮资并重新发货。王小玲稍感安慰,把货退了回去。可接下来的事情让她彻底失望了。等了半个月,新货仍不见踪影。再打客服电话,已经无人接听,再后来电话就成了空号。上网通过QQ联系,对方的QQ始终处于离线状态,登录“品牌时尚鞋城”网站,电脑屏幕上一直显示空白页。王小玲这才意识到被骗了。后来有专业人士告诉她,她是上了网店的当。王小玲无比感慨:“光想着天上会掉馅饼,可‘馅饼’砸下来的时候也可能留下一个陷阱!”
不仅某些不法网店打着网络团购的旗号欺骗消费者,某些实体店也会借助网络团购的火暴把黑手伸向顾客,北京姑娘小田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
小田一直想拍一套写真集,2010年9月,她花了300多元从一个正规团购网站预订了一套昂都元国际摄影机构的写真摄影套餐。该套餐原价3000多元,小田的花费只合到1折,如此划算的买卖,小田当然很高兴。可当她兴致勃勃地去拍照时,当初的兴奋便瞬间消失了,对方不仅提供的服装少得可怜,而且脏兮兮的,化妆用的粉底有股怪味儿,摄影棚里就一台相机,一天却安排三四个人拍照,大量的时间都在等待中浪费了。好不容易拍完了照,约好45个工作日后取片,可小田等了50天还没等到对方通知她取片的电话,她只好主动打电话询问,可对方留下的两个号码都打不通。小田无奈,亲自上门想一问究竟。没想到,敲了半天门,始终没人开门,旁边有人善意地提醒她:“别敲了,人早就跑了。”她这才知道遇上了团购诈骗。她立即向网站投诉,并找到网站客服寻求解决办法,但问题最终未能得到解决。小田后来了解到,跟她有着相同遭遇的人还不少,有的人交完钱甚至还没来得及拍照,影楼的人就人去“楼”空了。
除了馅饼变陷阱,更多的是夸大宣传,承诺不予兑现。在北京打工的张力与女友约会的主要方式是一起出去逛街、吃饭,但因收入有限,张力请女友吃饭去得最多的是路边的快餐店或大排档。眼看女友的生日快到了,张力打算请女友去一家档次高些的饭店浪漫一下。这天,他在网上看到一家茶餐厅连锁企业推出的无限量自助团购,原价199元,团购价69元,保证“环境一流,78种菜品无限量享用”。张力十分惊喜,因为以前有人请他去过那家茶餐厅,环境确实不错,很有情调,适合谈情说爱,张力便毫不犹豫地参了团。
女友生日那天,张力买了蛋糕,两人一起去了那家茶餐厅。没想到一进到店里他就有点失望,团购客人被划到了一个拥挤不堪的区域,乱哄哄的环境别说谈情说爱了,连吃饭的兴致都大打折扣。这还不算,点餐时,两人点了五个菜,竟然三次听到服务员说“对不起”,理由是缺货。张力十分不解,质问服务员:“不是78种菜品无限量享用吗?”服务员除了说“对不起”,再无别的解释。张力只好点别的,直到点完餐他才顿悟:只要是价格高的,一律缺货!去拿茶水时,服务员冷冰冰地告诉他:“对不起,团购的自助餐不提供茶水,需另外买单。”张力气得要找老板,服务员还是那三个字“对不起”,因为老板不在。张力彻底无语!
参与“网团”最好擦亮眼
网络团购最早兴起于美国,有一家名叫Groupon的网站推出了一种新的营运模式:通过互联网渠道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商家进行大批量购买,让消费者享受低于市场的价格或享受其他的促销优惠。这一营运模式能够实现“三赢”,即商家大批量地销售了商品,团购组织者即团购网站赚取了相应的团购返点和广告收益,而消费者则在购买知名品牌商品的同时节约了开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Groupon的这一营运模式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球复制,中国算是其中最突出的复制者与模仿者。从2010年3月国内首家团购网站上线开始,短短几个月,团购网站数量就破百逾千。然而,中国的网络团购虽然模仿了美国模式,但却只有其表,而无其里。美国对于购物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形成较为清晰的界定,对于购物网站的服务规范也有明确要求。它对团购网站的准入虽没有具体规定,但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经营者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若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网络欺诈投诉中心投诉。一旦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罚款。而在中国,针对网络团购的管理却存在不少空白。
首先是市场准入太低。几个人,几台电脑,一套软件就能够办一个团购网站。据了解,注册一个网站需要在工信部备案,如果是经营性网站还需要在工商部门备案,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在工信部和工商部门备案的团购网站仍然可以在网络市场中存在,而即使是备案的网站,也有很多使用的是虚假信息。
其次是法制监管尚属空白。目前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未有突破。针对网络消费,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一旦网络团购遇到纠纷,首先很难确定主体,即便确定,也很难找到主体。
三是信用制度不健全。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信用制度不健全。网络购物中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往往无可奈何,真正为几十上百元的团购费去“较真”的人少之又少,“花钱买教训”是大家最常用的自我解嘲。
从业者良莠不齐,市场竞争白热化及监管的不到位,都给网络团购滋生欺诈提供了温床。据业内人士总结,当前网络团购投诉存在四个焦点问题:一是虚假宣传,消费者团购到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严重缩水,有的网站甚至人为修改后台数据制造销售火暴场面吸引网民参与;二是虚假打折,部分网站将商品或服务的原价抬高后再打折,制造超低折扣的假象;三是超量销售,不少商户为了揽客,不顾自身实际接待能力超量销售优惠券,导致服务承诺无法兑现;四是售后服务缺位,一旦出现问题,团购网站与商家相互推诿,不言退换。
针对这些欺诈现象,专家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加强防范。
一要加强事前预防。315消费电子投诉网首席执行官王福山支招,网络团购时要“一看二查三问四付”。“一看”即看清内容,不要被网站美丽的外表所蒙蔽,尤其是交易条款,看看有无“霸王条款”。一家网站曾推出“看表演无限量吃”团购,兴致勃勃的“团员”们到了那家日本料理店后才发现,限时,“只能吃1小时”。“二查”即查相关的网友评价和口碑,查团购网站有没有ICP备案号及是否有有效链接,凡是正规的团购网站,其联系方式一般都有邮箱、电话、联系人、地址等信息,而不正规的团购网一般只会有一个QQ号码或电子邮箱,甚至只有一个“在线提交”。“三问”即问明相关情况。团友在问询过程中可发现欺诈迹象,比如,若网站急着要求汇款,且对团友的要求一律不假思索地答应,就要警惕了。“四付”即留心付款方式。网站直接发支付链接或让消费者直接向其汇款,是目前钓鱼类诈骗常用的招数,建议消费者谨慎参与。
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2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覃小英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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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祝铭山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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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D主编
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3
一、捐赠的形式及属性
1.捐赠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规定
募捐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最为人熟知的是公益捐赠。即特定的组织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将所得财物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捐赠因为有较明确的法律约束,在纠纷的认定和归责上并不困难。除此之外,社会募捐时当今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募捐方式,自然人或组织为自己或者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募捐,这就形成了常见的社会募捐。募捐的发起人以自己或者他人存在特殊困难需要救助为由,以募捐人的名义发出倡议或者要约。募集人的身份属性和捐赠财物的指向是两种捐赠的主要区别。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社会募捐的立法滞后和规范不确定,又加之网络的发展和信息传递的迅速,社会募捐的数量大幅度增多,随之产生的纠纷给司法造成尴尬,本文将对社会募捐的民法定性和责任认定归属做出讨论。
2.社会募捐属性的讨论
对于社会募捐的属性,学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是有募捐人受捐助人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的行为说,还有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予募捐人管理的信托关系说,还有观点认为社会募捐是募集人与捐赠人订立的利益归属于第三人的合同说。由于行为的城里将形成受捐助人与捐赠人的权力义务关系,而社会募捐中,募集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现实中因为捐助目的的达成后余款的控制上,募集人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只是人那么简单。同样,通过研读我国信托关系法可知,信托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和关系成立方式与社会募捐显然也存在巨大差异,信托关系说也不太符合。而在合同说中,社会募捐的募捐人向不特定社会成员发出倡议的要约行为,社会不特定个人或组织自愿捐出财物并作出承诺,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募捐合同就当成立。受捐赠人是捐赠人与募捐人签订合同的受益人。也就是说,社会募捐应该属于合同行为。
二、骗捐的责任认定和法律后果
1.社会募捐骗捐属性和责任认定
骗捐是指募捐人虚构受捐赠人事实,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募捐人信任,并依靠信任做出错误的捐赠财物的意思表示。既然社会募捐时合同行为,那么骗捐应该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那么,在现实案例中,就可以就具体案情结合欺诈构成要件进行责任认定,社会募捐中,凡是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骗捐,同时承担欺诈的后果。
2.社会募捐骗捐法律后果承担
既然骗捐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在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成为可能。近日,广西女孩杨某某在微博中称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在天津爆炸区附近上班,爆炸发生后即与父亲失去联系,与父亲在病房见最后一面云云。发起打赏功能,募集善款10万余元。杨某某利用天津爆炸灾难,虚构父亲在事故中身亡,向社会不特定成员发出要约。日前,杨某某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社会募捐中骗捐行为轻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除要返还财产还要负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骗捐乱象产生的反思和处理建议
1.对乱象产生的原因探究和反思
骗捐新闻时有耳闻,骗捐事件屡见不鲜,这不得不使人反思,谎言利用了公众的爱心和慈悲,利用了社会的朴素情感,显然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但是什么放纵了这些的发生?当个体因为疾病或者变故等原因,使用看似极端的手段寻求社会的帮助,迫于无奈而欺骗良善,反应了社会保障方面尚有很大的缺失,其对公众有很大的亏欠;另一方面,当今网络传播的快餐化发展,相对于索然无味的理论陈述和事实报道,公众更容易被夸张的经过渲染的噱头所吸引,网络信息环境有待改善和净化;还有,民间的慈善缺乏公益捐赠中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规范引导,造成了种种乱象,善款、余款的管理和使用也成了尴尬的问题,如“有偿社工”这样多种形式的慈善模式的尝试都缺乏制度规范,这就使传播者、民间慈善的管理者和社会普通公众应该有所感悟。
2.对骗捐社会现象的处理建议
制度缺失是骗捐屡屡成功的根本原因,法律的空白是骗捐司法适用尴尬的根源。遏制骗捐社会现象,首先要健全法规,我国在捐赠方面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在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地方至少可以制定有关行业和慈善捐赠方面的条例,并通过条例的施行效果指导法律的制定。再有就是完善保障社会保障,慈善捐赠本身的作用重大,是社会保障的有生力量,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其框架内慈善捐赠制度,规范捐赠主体和善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再有就是要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社会文化涵养,多途径培养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结束语
社会募捐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环,不仅对社会稳定、消灭矛盾有重大意义,而且弘扬了社会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浅谈骗捐的定性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以期对把握社会募捐立法和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4
走进《西游记》,便可以触到许多神魔的故事,赏各种人物,比如:心慈手软的唐僧;机智勇敢,宽容的孙悟空;贪吃的猪八戒……生活中处处都可以看到“孙悟空”的影子,他们有使命感,有责任心。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西游记2022小学生读书笔记范文600字五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西游记读书笔记1《西游记》是我最喜欢品读的经典作品之一,尤其是书中第二十七回“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故事对我的教育很深。这回故事的主要内容是:唐僧师徒四人赴西天取经途中遇到白骨精。白骨精一心想得到唐僧的肉,先后变成少女,老妇,老头,一再迷惑唐僧。但也再三被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识破,孙悟空不畏唐僧的紧箍咒奋起三打白骨精,最后将妖怪消灭,解救了唐僧。
我很佩服孙悟空警惕性高,疾恶如仇的性格,更赞赏他虽然受到责骂,误解,甚至是惩罚,驱赶,但他仍然坚持斩妖除魔,保护唐僧的作为。而唐僧却一度由于被欺骗,受蒙蔽而颠倒人妖,混淆是非,错怪好人。但后来,唐僧在事实面前,受到教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生活中有很多人看了故事,对唐僧都会存在偏激的看法,恨他“咒念金箍”,恨他好坏不分。但认真想想,唐僧也是受害者,人们不是更应该憎恨祸害人间,奸诈狡猾,极尽恶毒的白骨精吗?
这段时间,社会上十分猖獗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手机诈骗的案件,是很多善良而又警惕性低的老百姓受害。此时,社会上,媒体等总往往过多的指责受害者愚钝,轻信,防范意识差;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声讨,斥责却是轻描淡写。
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欢呼大圣出来,用他的爱憎分明,疾恶如仇的立场,用他的火眼金睛,穷追猛打,除恶务尽的行动,无论违法犯罪分子多么狡猾,多么刁钻,多么来势汹汹,都要将他们绳之以法,还人们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一个晴朗的玉宇天空。
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就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加以深层分析看问题,对邪恶投以憎恶,蔑视的目光,对正义,对前途抢定战胜的信心。只要保持这种气概,这种精神,我们的生活才能洋溢着无穷的活力,动力。
西游记读书笔记2《西游记》我国四大名著之一,作者吴承恩,主要描写了唐僧、孙悟空、猪八戒、沙悟净师徒四人去西天取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的故事。拿起此书,便久久不能放下。
全书共100回,基本由两个故事组成,第1至7回,写孙悟空出世至大闹天宫,表现的是孙悟空对自由的无限追求和斗争最终失败的悲剧,体现出了人性的自由本质与现实生活的约束的矛盾处境。第8至100回总写唐僧师徒历经八十一难,去西天大雷音寺取经,蕴含着人必须经历艰难才能最终获得幸福成功的人生真谛。
《西游记》塑造了四个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唐僧--诚心向佛、顽固执着;孙悟空--正义大胆、本领高超,是妖怪们的克星;猪八戒--贪财好色,但又有善心;沙悟净--心地善良、安于天命。这四个人物性格各有特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文章添上一抹独特的色彩。
《西游记》一书的主题无疑是唐僧师徒所经历的九九八十一难,如果不是遇到困难也不放弃,坚持向前的执着精神,唐僧师徒最后又怎可能取得成功?他们的精神值得我们去学习。现在的我们,生活无忧无虑,吃穿不愁,从小在温室中长大,总是对事情有着“三分钟热度”的态度,受不了一点委屈,经受不了任何挫折,随随便便就说要放弃。
我一直坚信着只要努力就会有回报,把一件事认真的从头做到尾,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只要已经尽力,这对你来说也是一种成功!因为你去做了,而且坚持到了最后。
《西游记》真的是一本值得去细读的经典名著,身为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散发着智慧的光芒,是一颗永远都不会被取代的文学名著!
西游记读书笔记3《西游记》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儿时,只看过动画片,随着年龄的增长,才慢慢体会到这其中的奥秘。
这部小说的作者是吴承恩,他用他的笔,描绘了师徒四人唐僧、孙悟空、猪八戒以及沙僧经过多年跋涉,历经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取得了真经。
大家对于这四个人物,可能对孙悟空的印象深一点,但我最喜欢唐僧。
唐三藏是核心人物,可以说,没有唐僧就没有这100回的令人拍案叫绝的故事。看过书的人,就知道唐僧是主动到西天拜佛求经的。这可以看出他为了国家可以不惜自己的生命。而且,在他要开始取经之前,也了解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危险困境他一定知晓,但他任然要去西天取经,这是有怎样的信念呢?
无疑,唐僧这样子做为的是保大唐江山永固。书的作者也赞叹了唐僧“浑如极乐活罗汉,赛过西方真觉秀。锡杖叮当斗九环,毗卢帽映多丰厚。诚为佛子不虚传,胜似菩提无诈谬”。
看得出来,唐僧是一个为国家着想,为百姓着想,把国家性命放在第一位,对皇帝忠心耿耿,对百姓尽心尽力,这样的人怎能不喜欢。
提起孙悟空,我立马就想的了那紧箍咒,那可不好玩。我敬佩的是是孙悟空虽然个性冲动,桀骜不驯,老是和唐僧顶嘴,也曾离开过唐僧,但一路上他斩妖除魔,惩恶扬善,做了许多的好事,对师傅忠心耿耿,最终帮助师傅取得真经。可以看出,孙悟空是一个心地善良、神通广大、具有正义感的人。
从这本书里明白了许多道理,最有价值的就是做事一定要持之以恒,绝不放弃。刘禹锡说过:“石以砥焉,化钝为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用石头磨砺,把钝的变成利器。引申意思就是一个人经过磨练变得更强大!
可想而知,没有坎坷的人生是不精彩的,俗话说风雨后见彩虹,就是这个道理。花儿开放前经历过风雨,孩子学走路经历过摔倒,而这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想放弃。
所以,任何事只要有信念,有一定可以成功。就像师徒四人一样,虽历经九九八十一难,但锲而不舍,取得真经。这就是西游记向我们传达的精神。
西游记读书笔记4《西游记》是明代吴承恩所著,讲述了师徒四人同舟共济、历经艰辛,为着共同的目标不懈努力,最终到西天取得真经修成正果的故事。所写人物个个活灵活现,有足智多谋、忠心耿耿、嫉恶如仇的孙悟空,有憨厚淳朴、贪吃贪睡、做事马马虎虎的猪八戒,有老实诚恳、踏踏实实、任劳任怨的沙僧,有心地善良、信念坚定、贤愚不分的唐僧等。
而我心目中最喜爱的一个人物是孙悟空,他原本是花果山水帘洞的山大王,大闹天空后经菩萨点化,成为唐僧的徒弟,与唐僧一同去西天取经。
我心目中的孙悟空忠心耿耿,他曾多次与唐僧闹翻,但他都回到了师父身边。《三打白骨精》中肉眼凡胎的唐僧不识妖怪,但怎逃得了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他三次棒打要害师父的白骨精后,反而被唐僧责怪念紧箍咒,让悟空痛苦万分,甚至被无情地赶走。孙悟空还是三跪拜别师父,读到这里我的眼角有点湿润,因为唐僧的不辨是非,更为孙悟空感到委屈。但当八戒来花果山告诉他师父有难,悟空还是毅然一个筋斗云飞来勇救师父。取经路上孙悟空有好吃的总是想着师父,事事挂念着师父,忠心耿耿、鞠躬尽瘁。
我心目中的孙悟空足智多谋。他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与妖怪斗智斗勇,最终成为妖怪们惧怕的对手。每次遇到厉害的妖怪,唐僧等人被捉走,悟空却会想各种办法来对付妖怪,比如变成小虫或钻到妖怪肚子里去……来制服敌人。这不就是我们要学习的吗?当一个困难出现我们得想办法解决,要相信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样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我心目中的孙悟空不向敌人低头,勇于斗争。他不仅敢于斗争,而且斗则必胜,因此被封为“斗战胜佛”。他取得斗争胜利有两个法宝,一是他武艺高强,第二就是他有勇有谋。他能变成蚊子苍蝇钻到妖精洞里打探妖怪的底细;或是根据妖精的特点,寻找相应对策,如大战黄袍怪;有时也化成他人去迷惑对手,如三借芭蕉扇;或者骗来妖精的法宝,反置妖精。他法力高强,随处设计,令妖怪防不胜防。
《西游记》这本书让我领悟到要办成任何一件大事,绝非易事,战胜困难的过程,就是孕育成功的过程。作为莘莘学子的我们要像师徒四人那样----相互帮助,取长补短、齐心协力,定能取得成功。
西游记读书笔记5也许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目标,也许每个人都在为了这样一个目标不断奋斗,也许终将有一天,这些奋斗者们在经历重重磨难之后能踏着平凡之路走向成功。
《西游记》中的师徒四人就像这样。金蝉子投胎转世的唐玄奘,大闹天宫后依佛门的孙悟空,原为天蓬元帅的猪悟能,被贬下界的卷帘大将沙悟净。他们一齐去往西天取经,一路上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以及师徒之间的“信任危机”,最终修得正果。他们不正是在经历磨难之后才获得成功的吗?
书中最令我钦佩的角色当是孙悟空了。不仅是因为他有七十二般变化,神通广大,更是因为他对师傅的一片忠心。在取经途中遭遇磨难之时,他不离不弃,丝毫没有动过散伙之心,身先士卒的营救师傅;即使在师傅决意赶他走,忍气别了师傅时,还是“止不住腮边泪坠”、“停云住步,良久方去”;在妖魔试图迷惑他,玄奘误解他、师弟责怪他时,他发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深情呼号……其忠、义、勇之赤诚之心可见一斑。
玄奘一角比之行者相对矛盾,往好处想,他一心向佛,取经途中面对种种诱惑不为所动,明知到西天取经磨难重重,但依旧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可另一方面,他对行者一片忠心熟视无睹,总听小人之谗言,毫无辨别是非的能力,真是个糊涂中人。人总有双面性,不多述。
在生活中,也许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都会经历一些磨难,就像玄奘取经一样。倘若中途放弃了,那也情有可原,但那样的人终会沿着平凡之路走下去,终究一事无成;如若像玄奘一样坚持不懈,终究会获得成功。
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5
【关键词】电信诈骗;特点;打击;难点;防范;侦查措施
一、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应用,以虚假信息作为载体的诈骗犯罪不断滋生,自2008年以来,广东、北京、上海、福建、深圳等地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高智能、非接触、跨省跨境、有组织、有明确分工的新型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法迥然不同。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以受害人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电话欠费、低价购物、中大奖、购车(房)退税、低息贷款、亲人出事、冒充熟人、预测、推荐股票等借口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基于此,笔者总结出该种案件的几种特点。
(一)犯罪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危害不断升级。电信诈骗最早起源于台湾,到2000年,才蔓延至台湾的周边地区,像日本、韩国、朝鲜、菲律宾,中国的福建、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到近两年,电信诈骗已遍布全球,特别是在中国,已成泛滥之势。并呈现出由沿海到内地,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由中心城市到中、小型城市蔓延的趋势。
(二)作案手段不断更新,花样不断变化。在90年代初期,诈骗分子一般采取诸如抛贵重物品、易拉罐中奖等方式进行诈骗,此种形态的诈骗呈现涉及范围小,打击处理相对容易,危害性不大。但近几年,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诈骗网站,多重,使用CDMA、VOIP等技术,使公安机关打击难度增大,人民群众防不胜防。
(三)犯罪更加趋向职业化、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分子多以集团自居,以团伙为结构,以公司为管理模式,分工明确,从搜集受害人信息、预选目标、实施诈骗、提取现金、转移赃款,诈骗团伙内部都进行严格分工,且主要的犯罪人员大都以诈骗为生。反侦查意识及技术趋于成熟,作案人员会将作案用的手机和生活用的手机严格的分离开来,诈骗成功用过一次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会再用第二次,团伙居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策略,且规模不断扩大。
(四)地域性特征突出。表现的比较突出的是:利用电话恐吓:河北丰宁县;冒充领导:湖北武汉、黄冈、孝感、红安县、大悟县;以提供假证为名:湖南双峰、娄底;冒充熟人:广东广州、深圳、电白、广西南宁、柳州;利用网络:海南海口、瞻洲、琼中;利用VOIP:台湾、东南亚等境外组织。这些电信诈骗作案人员按作案的手段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分类,或以家庭为单位,有的甚至以村庄为单位。
(五)犯罪呈非接触性,越来越隐蔽。电信诈骗不同于传统中的其它犯罪,有着固定的作案时间、地点,作案人员大都会与受害人或者与受害人相关联的人或物有直接的接触。电信诈骗利用手机、互联网等作为工具,具有远程操作性、作案区域随机性与作案人员隐蔽性。
(六)违法所得资金转移快、群众损失难以挽回。大多数的电信案件被侦破后,犯罪嫌疑人都不能按数返还原物。被骗群众一旦把钱汇入其指定账户中,作案人员会迅速将钱以现金的方式提取或以其他手段转移到境外,让公安机关查无所查,追无所追。
二、当前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时遇到的难点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侵财性犯罪,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从接案到立案,从立案到侦查,从侦查到结案,步履维艰。尽管近几年公安机关已加强对电信诈骗的侦办力度,但现实的警务工作中却依然遇到诸多问题。
(一)对电信诈骗案件打击处理不够及时。面对电信诈骗,首先是派出所接警,派出所根据案情上报刑警大队,由刑警大队最终处理,对报案人不仅要现场登记报案信息、作询问笔录、立案、报领导审批,最后制作相关文书,才去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查询、冻结等。电信诈骗犯罪不同于其它的传统犯罪,违法所得转移快,犯罪分子就利用公安机关这段“反应时间”完成资金转移。
(二)犯罪分子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追踪。电信诈骗中的嫌疑人一般使用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或套用未使用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从实际中来看,大多数作案人员一般是通过低价买通农民工,使用其真实身份证开户办理银行卡后供其使用。同时,电信诈骗所用网站也是以虚假资料登记或租借国外的服务器,且使用无线上网技术维护网站,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几乎很难查明有价值的身份和地点信息。
(三)处置过程中技术支持存在不足。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作案人员使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条件,为其本身的隐蔽性、专业性提供支持。为逃避侦查,犯罪团伙甚至把窝点设在山区、地下等技术控制难度大的地点。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技术长期未更新,设备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侦查模式的需求。
(四)专职警种基数太小。根据电信诈骗的特点,侦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警力和技术力量相结合,拉长战线,才能成功破案。但在实际中,区县级分局刑警大队才设有电信诈骗专案民警,民警数量一般为2-3人,且这类民警一般还兼职其它,如打黑、侵财、大案等。基于这一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基层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方面投入警力和精力都太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信诈骗犯罪率的需要。
三、对当前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打击防范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打击措施
1.建立专门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快速打击机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非正常措施、走非正常程序。可由公安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审批,建立专案合作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规章与各银行、金融机构达成共识,遇到此类案件,可采取紧急措施,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银行快速将涉案账号的资金冻结,事后公安机关再及时补办相关的证件手续。
2.多警结合,全国警察大联动,施行1+N模式。首先是多警种联合行动,电信诈骗不仅仅是刑警的专职作业,其它如网监、巡特警、经侦等部门也要参与进来,多警共作,打击犯罪。其次是区域警察的联合行动,例如A省发生电信诈骗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信息来源于B省,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于B省,那么A省的工作人员就无需亲自去,可以采取网上协作平台或通过传真或其它通讯工具将需要查实或需要抓捕人的信息发给B省,由B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去核实查证或实施抓捕,最后将查证结果发回A省或者由A省的公安工作人员到B省将犯罪嫌疑人带回A省审查,这样既可以节约办案经费,节省大量时间,又不会错失调查、抓捕机会。
3.挑选专业人才,组建专业队伍。刑警大队应设置专职电信诈骗打击机构,加强和网安部门的联系。同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以打代训、集中培训、视频授课、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尽快为基层培养出一批侦办电信诈骗犯罪的业务骨干,着力提高电信诈骗的侦查破案能力。
4.案情高发地点,重点防护,主动出击。对于案情高发的省份和城市,要重点管控,公安机关可成立专案组,长期有针对性的对电信诈骗的案件开展侦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对捕捉信息及时研讨。同时,专案民警还可以结合当地的其它警种不定期的对酒店、旅馆、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和其它治安环境复杂的地方进行检查,重点排查网吧、大规模家庭用电脑,VOIP电话用户、400电话用户等,主动出击,争取在苗头上将其消灭。
5.加强警界内部交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一个重点就是信息的获取,诸如嫌疑人的身份,居住地,作案时所用电话等,这些往往不是一个侦办单位能同时获取,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合作,甚至是几个省市的协调,特别是新警综平台、治安管理系统和SIS的建立,使得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常态,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在内部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将信息共享,以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侦查破案的有效化。
6.改变对400电话、VOIP电话侦查模式。400业务又称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是运营商为被叫客户提供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号码,并把对该号码的呼叫接至被叫客户事先规定目的地的全国性智能网业务,且该业务的通话费由主、被叫分摊付费。目前我国通信运营商400号码主要有以下几类:4006:中国联通,4007:中国移动原铁通,4008:中国电信,4001:中国移动新号段。400号码现行的查询方法共有三种:第一,通过受害人话单查询;第二,通过网络监察部门查询;第三,通过商查询。目前警界最常用的是第一种,还停留在一种比较原始的状态,这种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公安机关应该着力发展第二种查询方式,因为网监部门的查询具有易协调性、专业性、全面可取性、迅速性等特点。VOIP(VoiceoverInternetProtoco)即网络电话,是以IP网络为基本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构建语音和视频传输系统,并与传统电话网(PSIT)互联互通实现语音交换的通信技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互联网电话或IP电话。由于VOIP网络电话是经过互联网然后再转到传统的电话交换网才传来语音的,基于这一特点,它拥有几个特性:第一,资费低廉;第二,绝大多数只能主叫不能被叫;第三,可以自由设定被叫方来电显示的号码,号码甚至可以设置成110、120、119、95599、95533等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的电话号码。针对网络电话这一特征,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时可注意以下方面的思路:第一,通过市级电信查询数据来源;第二,利用其调试的特点查获维护人员的身份;第三,根据租用的线路和数据库计费系统查找号码源。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对群众信息的保护。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员大多以获取信息作为实施犯罪的第一步,没有受害人的信息,作案人员将很难下手或者说无从下手。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方案,从源头着手,强化对网络通讯方面的监管,加强对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市场信息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管控,坚决不能让信息从公安内部泄露出去,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趁之机。对于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交换条件出卖个人信息的人员,一经查获,从严、从重处理。
2.严格对诸如电话卡、银行卡等实名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严格登记制度,加强对相关信息登记部门的监督。在未严格施行实名制登记的今天,作为办案机关,装备欠佳,所获信息不多,有心办案,却因为线索断裂而无法破案,导致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当实现理想化的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就可以简单的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源头,揪出犯罪嫌疑人,挽回人民的经济损失。
3.加大对网络工具的管理力度。电信诈骗一般涉及到通讯工具,而最普通也是作案人员应用最广泛的是电话和计算机,由此可见对网络工具监管的重要性。在侦查过程中,弄清楚案情出现的各个电话号码的关系尤其重要,分清每个号码的作用,比如同一个案件中作案、联系、发送信号、转接、混用等,同时,通过对电话号码的分析和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基本断定电话的角色,从而推断出作案团伙的内部分工特征和组织特点,这样可以使复杂的案件简单化,使复杂的团伙结构明确化。
4.注重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防范工作,尽量减少电信诈骗发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特别是面对像电信诈骗这种特征性极强的犯罪,我们更应该注重宣传防范,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从当前形势来看,公安机关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国家统计网得知,全国电信诈骗宣传做得好的几个省市发案率要比宣传力度明显不够的省市低很多,这说明电信诈骗的宣传防范工作做好还是很有成效。关于宣传防范,公安机关可以将此任务由上而下,细化到派出所、警务室,定期,定时,定地的向人民群众宣讲关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各种诈骗手段、防止上当受骗的方法、发现上当受骗后的处理方法,向人们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在小区拉横幅等,让人人都知道电信诈骗,人人都懂电信诈骗,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的发生、减少人民的财产损失。
总之,公安机关不能被动等待,要行动起来,尽快沟通好本地与电信、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长久的机制,确保调查固证的通畅,同时,在打击防范工作中,遇到漏洞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断总结、不断提升,力争遏制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明同志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张新枫副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对于网络诈骗的感悟篇6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学;法治信仰
现阶段,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缺少对法律学科的重视,尚未明确法律科目的重要地位,无论是教学理念还是教学方式、教学方法都有待调整、更新。整体来看,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尚未形成积极的法治信仰,缺少实践案例的分析,学生无法从根本上建立起法治信仰,也就不具备法律遵从意识。中职学校教育必须对现行的教学作出反思,改革法律科目教学模式,塑造学生的法律信仰。
一、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现状分析
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学,主要教学目标为: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觉悟,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职责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在自身权益受到威胁时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体来看,中职学校法律教学更倾向于学生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等,因此,要将法治信仰融入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知。然而,当前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缺少法治信仰的融入,具体体现在:
(一)法律教学缺少思想信仰
中职学校法律教学整体上目标模糊、思想不确定、信仰不突出,使得实际法律教学活动中无特定指导思想,教学重点不突出,教学模式单一;部分中职学校法律课堂的教学组织形式落后,还停留在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的记忆与背诵阶段,学生机械地记忆条文,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内心深处和思想灵魂都难以受到法律信仰的熏陶,学生的法律意识得不到培养,难以形成法治信仰。
(二)师资力量有待增强
师资力量是支撑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的一支重要力量,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思想水平以及业务素质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教学。从目前来看,中职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不少中职教师缺少积极的法治信仰,在实际教学中呈现出知识面较窄、专业度不强、教学能力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部分教师还采用“一言堂”的教学模式,照本宣读的课堂形式屡见不鲜,将法律教学等同于法律规范、知识等的灌输与讲解,忽视了对学生思想的培养和认知的熏陶。
(三)学生法律意识较弱
中职学生本身缺少法律意识,缺少对法律这门学科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使得实际学习中不能全身心投入;一些学生甚至认为法律距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缺少法律观念,法治信仰缺失,在法律课堂上处于游离状态,不能全身心地听讲,甚至认为法律学习无关紧要。这样的学习状态导致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法律意识、法治观念薄弱,在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时,由于缺少法治信仰而无视法律的存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策略
(一)革新教学理念,提高学科地位
要想在法律教学中融入法治信仰,让法治信仰指导中职教育教学,首先要积极地更新教学理念,重新定位法律专业在中职学校教学中的地位,认知法律学科的意义。对此,中职学校高层领导要重新审视法律学科在整个中职学校教学中的地位,明确法律学科的价值和意义,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观念、增强法治信仰,在此基础上改革、调整法律学科在整个中职学校中的地位,加大对法律学科的重视,调整法律科目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培养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等。加大中职教育中法律学科的改革力度,将法治理念融入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以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为法律学科的教学目标,用先进的法治信仰理念来指导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达到中职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的处事风格与规范准则。
(二)运用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果
中职法律学科教学要将法治信仰融入法律科目的教学中,就要改变传统的“一言堂”教学模式,从教学课堂、教学模式入手,积极调整教学方法,改变教学模式,采用全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引入全新的教学手段和工具,为学生带来耳目一新的感受。例如,采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引进现代化网络技术,通过上网搜索一些关于法律知识、法治制度的节目、栏目以及专题报道等来辅助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观看普法栏目剧、法治节目等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社会的公正性、公平性,通过活生生的电视画面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想信仰,使学生意识到法治对整个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重新审视法律的地位,自觉尊重法律规程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步建立起法治信仰,激发法律精神。实际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将其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根据所学知识来放映相应的法律视频资料,达到法律学科学习与实践应用的有效结合,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意识,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三)推行案例教学,提高普法力度
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法律教学的一种常用模式,是支持法律学科活学活用的必备模式,教师必须树立起案例教学意识,让法律理论知识同案例结合起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化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逐步建立起法治信仰,达到中职法律学科教学的目标,体现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选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学生才能更直观地走进法律世界,透过案例分析来感受法律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学习《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时,教师可以列举一些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例,向学生列举劳动纠纷发生前后、发展的过程和最后的结果,以及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各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等。再如,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方面的法律知识时,教师可以向学生列举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治安性事件,如打架斗殴、校园暴力等,让学生通过案例来深刻认识到任何非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进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形成强烈的守法意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更多中职学生认识到法律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各种案件距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并不遥远,每名学生都可能陷入合同纠纷、经济纠葛中,中职学生应该带着一种负责的态度深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必要的时刻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四)编演普法剧目,提高体验感受
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要积极更新教学模式、调整教学思路,为学生创造一个逼真的法律环境,使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切身体验到触犯法律的后果,从而建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教师可以组织学生针对某一案件编排普法剧,要求学生扮演其中的人物,将现实的例子搬到课堂上,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加深对法治、法理等的理解。例如,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盗窃、网络诈骗成为全新的犯罪形式,诈骗犯将主要目光锁定学生,面向学生窃取信息并实施多种诈骗,学生成了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为了提高学生的警惕意识,法律学科教师有必要组织学生围绕“网络诈骗”来编排栏目剧,让学生扮演诈骗犯、受害者、法务工作人员等,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感受到法治的权威。通过普法栏目剧的编排以及角色的扮演与诊释,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体会到法治社会中纪律的严明,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维权武器功能的强大,意识到法治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必要性。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积极意义,中职学校要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学科教学的积极意义,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学校教师也要树立积极的法律意识,不断调整和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模式,为学生创造更加真实的法律环境,使学生能够参与其中,感受到法律科目学习的意义,逐渐形成一种积极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军.浅析中职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3(18).
[2廖应秀.谈谈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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