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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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概念篇1

一、什么是真实

要搞清楚会计准则要求的“真实性”到底有什么样的涵义,我们可以从哲学家的思考中得到一定的启发。千百年来,有很多古今中外的科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在积极地思考“真实”的问题,并且积累了很多关于“真实”概念的思维成果。

1、科学实在论者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

科学实在论者认为,“真实”概念是对“实在”的一种陈述。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客观存在”。因此,只要人们对某个“实在”进行客观的陈述,那么这种对“实在”的陈述,就具有了反映真实“实在”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哲学家们看来,“真实”的概念并不就是“实在”的概念。“真实”只是人们对“实在”的一种客观陈述。[1]“真实”既然只是人们对“实在”的一种客观陈述,那么必然会引申出一个问题:人们对“实在”的这种客观陈述,到底与“实在”本身有没有差异?唯物论的“本体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显然只有“实在”本身,才能决定对“实在”客观陈述的真实性。可是人的认识器官和人对“实在”的认识过程是有局限性的,不但具有生理的局限性,而且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认识条件下,只能以这种认识条件来对“实在”进行“客观”的陈述。可是这种客观陈述,是否带有某些主观的色彩,甚至掺入了陈述者的主观臆想也完全是可能的。尽管陈述者自认为对“实在”的陈述已经是非常客观的了。由此产生了对“实在”的陈述是否与“实在”本身符合的认识论问题。科学实在论认为,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完全符合,那么这种陈述就是“真理”;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所谓的陈述就是“谬论”;如果人们对“实在”的陈述与“实在”本身有一定程度的符合,那么这种陈述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确真度”。或者说,这种陈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陈述与“实在”符合的程度越大,说明这种陈述对“实在”的“确真度”越大,这种陈述也就越接近真实。这些隐藏或者透露出“实在”的“真实”程度的陈述,也可以称为具有一定程度“真实”的信息。[2]值得注意的是:陈述与“实在”符合的语义,具有对应、相应、相当、一致等涵义。根据上述关于真实概念的哲学理解,自然科学中的所有陈述,都应该根据这些陈述和自然界物理“实在”之间“符合”程度的不同,分别被冠以理论、定律、经验性定律等不同的称谓。有了“实在”和“真实”概念的哲学区分,以及“真实”概念的程度差异,人们自然会进一步提出“真实”概念对“实在”概念的趋近问题。自然哲学家习惯于用“似真性”,或“逼真性”的概念来判别“真实”概念对“实在”概念的历史发展,或者动态趋势。波普尔就认为:“一个真陈述的内容越丰富,它同我们的目标T就越接近,也就是说,越接近真理(确切地说,越接近全部真陈述的类)。”1哈雷认为:假设性发生过程的想象行为,模拟未知的“实在”机制的行为越完善,代表理论族发展史上的这个时刻就越是似真的(行为类比),假设性发生机制的性质与来源类比物的基本性质的匹配越完全,该理论就越真实(质料类比)。

2、经验约定论者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

经验约定论者对“真实性”概念的哲学见解是:科学家对某个问题的陈述,并不是对“实在”的客观描述。他们认为,科学中的这些约定,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提出来的。只有那些具有科学专业知识的人(科学家),才有可能产生这种“精神的自由活动的产物”。[3]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完全任意地用他们的陈述作为“实在”的约定,那就不可能有科学了。科学家只是把约定强加给对自然界“实在”的陈述上,而不是强加于自然界中的“实在”。因此,科学家只是把这种约定作为一种思维的手段,通过似真性的判断,逐步揭示“实在”,从而再反证这些约定的真实性。3、关系实在论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具有辩证法精神的哲学家已经认为真实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这种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把对“真实”概念的哲学见解,从静态发展为动态。可是当“真实”概念在不断改变时,人们对它的认识,甚至对“实在”概念的理解,会不会陷入虚无主义的泥淖呢?为此,作为科学家和自然哲学家的彭加勒认为:一定有比“真实”更本质的东西。他认为“关系”就是这种更本质的东西。“关系”不像“真实”概念那样容易发生变化。彭加勒甚至更夸张地说:“实在即关系”;“真实对象之间的真正关系是我们能够得到的唯一的实在”,“唯一的客观‘实在’,在于事物之间的关系”。“科学能够达到的实在并不是像朴素的教条主义者所设想的事物本身,而只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之外,不存在可知的实在。”3表面看起来彭加勒似乎完全否定了实体性的“实在”。可是仔细体会,我们可以发现彭加勒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因为实体性“实在”是易变的,所以只有依靠人的认识工具才能发现实体性与“实在”之间的关系,才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由这些关系维系的“实在”。他坚持认为,发现维系“实在”之间的关系,要比发现实体性“实在”更加容易,也更为深刻、更为微妙、更为有趣。唯物辩证法也认为,“实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在”之间的联系也就是它们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实在”的相互结合,也可以表现为“实在”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之间的结合,还可以表现为人的感觉、表象之间的结合等。上述这3种对“真实”概念的哲学理解,各有其可取之处。下面我们将吸取这3种对“真实”概念哲学理解的合理部分,对“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哲学涵义的诠释,从而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会计准则要求的“真实性”涵义。既从理论上彻底搞清楚何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帮助会计业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进行正确的操作。

二、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

1、社会经济实体和会计信息

社会经济实体(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实体”。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单个的社会经济实体基本上是以自然人的形态出现的,较少与其他的社会经济实体进行互通有无的实物易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使用会计信息来计量、反映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的效益。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使不同的自然人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组织下,形成了法人经济实体(手工作坊、商店、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各种交易活动也在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和精神产品需求的增加,各种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不但在数量和频度有了急剧的提高,而且交易的空间范围也有了极大的扩展———交易活动的半径不断增加(从一个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交易活动中买和卖的环节,在时间上也产生了的分离,既有预付款的交易活动(先买后卖),也有赊欠的交易活动(先卖后买)。交易的空间扩大和时间迟滞,社会经济实体进行的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也就随之发生。为此,社会经济实体必然会产生出对经济活动效益计算的要求,这就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随着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风险的出现,社会经济实体也就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的作用了。

2、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会计信息就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的一种陈述。既然如此,就必然会产生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的这种陈述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问题。显然,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完全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不完全符合,也不完全不符合,那么这种会计信息同样会产生“逼真性”的问题,需要人们进一步计算会计信息的“逼真度”,才能考察、了解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十分显然,会计信息的陈述和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符合的程度如何,仅仅从会计信息本身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从人们的感知范畴来看,人们要感知陈述和实体之间的符合程度,就必须既了解陈述本身,又要清楚地知道实体。只有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才能比较清楚地知道两者的符合程度。然而,对实体的陈述是人们可以感知的,而实体本身却是需要人们去了解的未知。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显然不可能通过实验来检验。会计学家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必然要采取一些比较严格的措施,才能保证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陈述的“真实”性。

3、会计信息真实性判定的约定性

自然科学陈述与实体符合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自然科学的实验加以证明,尤其是科学家巧妙设计的一些判决性的实验,更是判断自然科学陈述与实体符合程度的有力工具。可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在会计信息陈述中,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对会计信息与社会经济实体之间的符合程度进行检验。它只能通过一些外在的会计制度的设计,才能使人们“确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此,会计学界认为,只有对社会经济实体经济活动信息的获取,到信息核算,再到会计信息的最终,实行全程控制,才能保证会计信息陈述的“真实”性。这种会计制度设计,包括会计信息载体、会计活动具体的操作规则,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信息获取和加工的规范化,对会计信息时间和内容的详细规定等。由此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定,是一种纯粹的人为“约定”。其判定法则是:如果人们在会计活动中严格遵循这些人为的“约定”,那么就“认为”(甚至是社会的“公认”)会计信息陈述是真实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会计信息陈述真实性的判定中,程序性是唯一的判定要件。会计活动只要符合这种程序性的要求,那么所有的会计信息陈述就被认为是真实的。长久以往,无论是会计活动参与者,还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相关者,都只以程序性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标志,而不再去理会这种会计制度的约定,是否真的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与社会经济实体相符合。在司法实践中流行的一句名言说得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实践判定某人罪与非罪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法律。两者缺一不可。事实是指某人犯罪的实际过程应该清楚,这是要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真实性,属于真实性的判定;法律是指对这种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社会的约定,属于程序性的判定。犯罪事实不清楚,法官就不能了解犯罪的事实真相;适用的法律不正确,就会发生重犯轻判,或者轻犯重判,甚至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各种冤假错案。没有真实性判定作为判决的前提,即使程序性判定再正确,也是冤假错案。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的陈述,实际上只有程序性的判定,而缺少真实性的判定。这样的会计信息陈述是否真实,从哲学的层面来说,确实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我们把线段O看作是自然界的实在,把曲线A看作是对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那么在人的认识能力比较低下的情况下,陈述对实体的反映差距比较大。当人们的认识能力提高以后,或者是人们的认识工具有了质的飞跃以后,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越来越真实。这种真实是有实验加以验证的。如果我们把线段O看作是社会经济实体,把虚线A看作是人在认识能力比较低下的情况下所设计出的会计制度,并且约定只要符合这种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虚线B可以看作是人的认识能力提高以后下所设计出的会计制度,同样约定,只要符合这种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就是真实的。可是实际上,无论是虚线A还是虚线B,都不是对社会经济实体O的真实反映。只不过随着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会计信息陈述的真实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换言之,虚线B对社会经济实体的反映,一定会比虚线A的反映更接近社会经济实体本身。尽管虚线B这种会计信息的约定对社会经济实体反映也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图1和图2的比较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们对自然界实体的陈述是一条渐近线,随着科学体系的发展,它会逐渐接近自然界的实在。而会计信息的陈述,与社会经济实体的接近,则是跳跃式的接近。从会计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会计制度从单式簿记发展为复式簿记,再发展到今天的会计报表制度,充分说明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人们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认识的提高。在会计制度约定不变的情况下,人们只能在这种会计制度的约定下来判定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实体反映的真实性。只有当会计制度的约定有了变化以后,人们才会觉察到在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会计信息的陈述比原来会计制度约定下的会计信息陈述,要更加优越。具体表现就是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可以更接近社会经济实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新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度”,要比旧的会计制度约定下得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度”更高。

三、如何使会计信息更“真实”

自然经济的概念篇2

关键词: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117-03

引言

在我们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总有一些基本概念,看起来很相似,经常被人们相互混淆,但这些概念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就是如此,本文拟对这些概念进行厘定,切实辨清这些理论上的概念,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一、资金

(一)资金概念的述评

资金在中文语义学中是[1]:1)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2)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关于资金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资金就是“钱”。这一定义作为对资金的通俗理解且长时间被广大社众所接受,但是资金就是“钱”吗?显然这把资金和货币的概念混淆起来了,因为“钱”就是货币,作为资金的货币和作为货币的货币其职能是不同的,货币如不垫支于生产经营等,则不能形成资金,不能产生增值。所以,资金不一定就是钱,甚至钱都不一定是资金(若不垫支出去)。

(2)资金是财产物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一定义是中国会计界长期使用的关于资金的定义,散见于各类会计书籍[2~3]。一些人认为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还有一些人认为资金是财产物资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能用货币表现的是财产物资的价值方面,后者的表述则比前者略好些,但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似乎财产物资的价格就是资金,这将价格与资金的概念混淆起来了。笔者认为,不是所有能用货币表现的财产物资都是资金,例如,对船舶制造企业来说,水面(河面、江面或湖面)等自然资源是船舶下水必不可少的财产物资,但这些自然资源在中国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企业所有,不是它的资金。但是,对外商投资船舶企业来说,其处理不一样,不能够无偿使用。再如,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企业,其业主自己身上的衣服不是资金,但是,是他(她)的财产物资。

(3)资金是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不断运动并带来增加价值的价值,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4]。它是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活水平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运动,其生命力寓于生产经营的运动过程之中,经过运动不仅要求如数流回,而且能够带来增加的价值。

(二)资金概念再思考

上述第(1)、(2)种关于资金的定义均属对资金进行描述性的定义,第(3)种关于资金的定义则是对资金进行抽象性的定义,将资金的定义推上了一个新水平,但与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经典定义类似,且只强调了增值性。这三种定义的经济思想先进性也不一样,(1)、(2)代表的是资金“占用”的经济思想,只要是企业的财产物资,不管能否使用,使用与否,都是企业的资金,比如积压的产品、应收而无法收回的陈年老账,也都是企业的资金,造成企业账上有资金,但实际资金周转不灵,虚盈实亏,第(3)种则代表的是资金“运用”的经济思想。资金首先要垫支出去,然后不断地周转,并在周转的过程中保存和增加自己的价值。而这种经济思想的先进与否将直接影响我们实际的经济工作,进而影响到我们的会计核算。

我们认为[5],资金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垫支的价值,周转的价值,它会不停地运动,并在运动中保持和增加自己的价值。这一关于资金的定义,恰如其分地表述了资金的特征(也是确定资金与否的判断标准):1)资金的垫支性,这是基础,是资金运动的起点。2)资金的周转性,这是其本质特征,据此把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3)资金的补偿性,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要求。4)资金的增值性,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资本

(一)资本概念的述评

资本在中文语义学中是[6]:1)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即掌握在资本家手里的生产资料和用来雇佣工人的货币。2)经营工商业的本钱。3)比喻借以牟取利益的东西(含贬义)。关于资本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定义最著名、最经典,简单明了。他认为资本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货币,而货币正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态。作为货币本身与作为资本的货币有着本质区别。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这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只有用货币购买了劳动力,并在生产过程中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生价值增值,从而使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

2.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从生产的角度对资本进行了界定,认为[7],资本是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包括厂房和机器在内的所有商品的名称。它是生产的三要素之一,另外两个要素是土地和劳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资本是一家公司的总财富或总资产,因而不仅包括资本货物(有形资产),同时也包括商标、商誉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会计学术语,它代表从股东那里得到的全部货币,加上留归企业用的全部利润。中国其他关于资本的定义大多沿用马克思的观点。

(二)资本概念再思考

1.资本与资金并无二质。长期以来,中国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会计学界都认为资本主义称为“资本”,社会主义将它称为“资金”,其实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若说二者有本质差别,就是看是否存在剥削关系。过去往往把这种“资本一般”混淆为“资本具体”,认为“资本”与剥削相联系,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社会主义只承认“资金”,不承认“资本”。其实,“资本一般”只有与所有制关系联系在一起时,才呈现出不同的“资本具体”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剥削的根源是私有制,私有制决定了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通过资本积累不断扩大支配劳动的权力。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资本采取公有制形式为主,虽然资本仍然具有支配劳动的权力,劳动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仍归资本所有,但最终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张,目的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生产要素共同创造财富已成共识使资本与劳动不再对立。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们只使用“资金”概念,不使用“资本”概念,强调“资金”不存在剥削关系,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淡化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强调了“发展是硬道理”和“合作共赢”,又重新开始使用“资本”的概念。比如“十六大”报告早就提出、“十七大”和“十”报告又重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它体现了只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才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但是,至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企业收益分配的现实是:非人力资本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工资没有集体协商,人力资本没有或较少地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部分技术人员以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参与了一定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少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年薪、股票期权等形式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但广大的普通员工没有或较少地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且这些要素参与分配无论是在机制、制度乃至国家的法规上,还是在其数额的确定上,其话语权和决定权均显得非常苍白。若真正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资本形式就会在传统的货币资本、实物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人力资本。①

三、资本金

(一)资本金概念的述评

资本金在中文语义学中是[8]: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发展经济需要办企业,办企业要有本钱。这项办企业的本钱就是资本金或资本。关于资本金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过去中国并没有资本金一词,政府文件中最早出现的是1993年颁布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中,为了资本保全才提出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中国有关法规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企业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四种类型: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其中,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本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而形成的资本金。

2.专家学者的观点。彭伟楠认为[9],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与“资本金”这两个概念既有共同点也有一定的区别。马明明认为[10],资本金概念源于西方的“资本”概念,又与西方的“资本”概念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是有所区别的。朱锴认为[11],建立资本金制度可奠定企业经济基础、保护投资人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实现两权分离的基本条件。干胜道认为[12],资本金不等于资本或资金,资本金概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

(二)资本金概念再思考

1.国外并没有资本金的概念。资本金的概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定条件下产物,实际上是在淡化(回避)资金与资本的本质区别。也可以说,资金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产物,资本金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物,可以看作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一定的剥削相适应的产物。

2.笔者认为,资本金可以看作为资金与资本的集合(集成)。过去计划经济年代认为社会主义使用资金概念,资本主义使用资本概念,现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淡化了计划与市场、公有与私有等的对立,出现资金与资本相统一的资本金的概念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

四、资产

(一)资产概念的述评

资产在中文语义学中是[6]:(1)财产。(2)企业所有的物资、货币。关于资产概念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述如下:

1.资产的成本观。1940年Peton和Littleton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认为“获取交易的价格积数就是‘资产’”,其核心就是认为“资产是(历史)成本”,是资产成本观的典型代表。

2.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观。1980年FASB在SFACNo.1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后于1985年被SFACNo.16《财务报表的要素》替代,但资产定义未改变)中认为“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交易和事项而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3.资产的经济资源观。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1991年的《财务会计概念》中认为“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发生的结果而被一个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从这些经济资源,主体将可能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1年的《IASB概念框架》中认为“一项资产是企业控制的一项资源,它是过去事项的结果,从所控制的资源中预期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4.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暂定的资产定义。认为“资产是会计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

5.中国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资产概念再思考

1.笔者认为,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相比仅将“资源”改为“经济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是:(1)对所有者的有用性。具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作贡献的能力。(2)只能为某一企业获得其利益并限制其他人取得这项利益。(3)导致企业对这项利益的权利和控制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符合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暂定的资产定义所要求的“现时经济资源”。

2.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从其“运用(存在、分布与使用)”的角度观察的结果,资产不限于所有权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它还包括实际归企业控制的财产(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它的实质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必须导致取得或控制的交易、事项已经完成。资产的内涵是经济资源,具有服务能力,但不是企业所有的必不可少的资源均是资产,例如,铸铁件时所需的空气,内资造船企业的水域资源等就不是企业的资产,只有经济资源才是资产。经济资源具有稀缺性、垫支性。由于空气不具有稀缺性,中国江湖河海属于公有,不具有垫支性,就不属于资产。

结束语

历史应该是螺旋式上升的,理论概念的不断向前发展,就是要向现实无限的“逼近”,只有切实辨清文中所述资金、资本、资本金、资产这些理论概念,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莫衡,等.当代汉语词典[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2]杨纪琬,娄尔行,葛家澍,赵玉珉.会计原理(修订本)[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3]黄运武.新编财政大辞典[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895.

[4]何盛明.财经大辞典・上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35.

[5]吴君民,狄为,张学军.基础会计教程(第3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6]张清源.现代汉语常用词词典[K].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533.

[7]D.格林沃尔德.现代经济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62.

[8]王美涵,李儒训,耿汉斌.财务百科全书[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361.

[9]彭伟楠.资金与资本辩晰[J].财务与会计,1994,(3):59.

[10]马明明.简论资本金制度的理论基础[J].财务与会计,1994,(5):51.

自然经济的概念篇3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物质变换;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4-0031-06

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大量使用了“物质变换”这一概念。马克思对物质变换概念的使用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经济学批判大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著作中,恩格斯对物质变换概念的使用则主要体现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其中以《资本论》最为典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同时蕴含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理论。马克思主义物质变换理论向我们呈现出一幅生态自然观图景,揭示了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中不可持续发展的严重性及根源,并从制度变迁、观念转变等方面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可以说,马克思的物质变换理论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早期探索,对于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物质变换”概念的溯源及内涵

“物质变换”是德语Stoffwechsel的翻译,最早出自于德国生理学家希格瓦特,其主要含义是,动植物在生命有机体内为维持其生命所进行的物质代谢和生命循环。对于马克思主义“物质变换”概念的来源,国内外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来自于当时自然科学唯物主义者摩莱肖特和毕希纳及谢林的自然哲学。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施密特,施密特的博士论文《马克思学说中的自然概念》,是一部研究马克思自然理论的专著。施密特认为,马克思一方面批判了摩莱肖特,另一方面又利用了摩莱肖特的理论,即以人的生理学为模型把自然界描绘成巨大的能量转换和物质代谢过程。他还论证了谢林的自然哲学对马克思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理解的影响。[1]其二,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主要来源于同时代人李比希。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日本的农学家椎名重明和美国学者福斯特。李比希是杰出的德国农业化学的创始人之一,在其标志性著作《化学在农业及生理学上的应用》中,李比希从有机化学、农业化学和生理学角度提出了“归还定律”,把土壤、作物、牲畜和人类生活需要联系起来,李比希及其“归还定律”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人与土地之间物质循环的断裂,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对农业的大肆破坏,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物质循环。李比希奠定了物质变换概念内涵的物质性和自然基础,赋予了有机界之间、无机界之间以及有机界和无机界之间的物质变换以生理学和农业化学的意义。日本学者椎名重明在《农学的思想——马克思和李比希》中也对马克思与李比希在物质变换概念上的传承关系进行了说明。日本经济学家吉田文和的研究成果则断定李比希是物质变换概念的创始人,而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是建立在李比希农业化学基础上的。美国学者福斯特在其论文《马克思的物质变换裂缝理论:环境社会学的古典基础》及著作《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和自然》中也持同样的观点,论证了马克思和李比希在这个概念上的关系,并把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彰显了马克思的物质变换概念的当代意义。[2]对于马克思“物质变换”概念的来源,现在较为认可的观点是第二种,这也是笔者所赞同的观点,即马克思“物质变换”概念来自马克思同时代的德国化学家李比希。

自然经济的概念篇4

要界定一个概念,首先要对其事物的发展做一定研究,了解其产生的本源,然后再结合当前历史背景对其特征进行总结。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而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要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基本上跨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而对旧法制的全面否定和对新法制的重视不足及理解偏颇,导致在这样的经济及法制背景下,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位阶状态,且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强化的国家和被国家集中控制的社会曾经达到高度的社会动员与社会整合。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露。约束机制的乏力也使政府自身缺陷被无度放大最终致使产业结构扭曲、经济效率低下。既有的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由此,经济法才在我国渐渐发展起来。

二、经济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1978年提出加强经济立法,经济法概念正式被法学界所接受。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对经济法概念问题的不同看法,可概括为五种观点:

一是“纵横经济法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亦称“纵横交叉”或“纵横统一”说。

二是“纵向经济法论”,其中又可细分为三种主张:其一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三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三是“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部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在于管理关系的经济性质和调整手段的经济性质。

四是“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是“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并非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个必要的法律学科,以大量的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

上述五种观点以“纵横经济法论”位居主流地位,影响最大,但是这种将纵横两种经济关系生硬拼凑起来构成的经济法概念,是同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经济法观念难以相容的,完全混淆了行政主体及行为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的性质和界限,为政府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及对市场的超经济行政控制创造了依据。另外四种观点,“纵向经济法论”把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直接调控方式突出起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经济行政法论”把国家对经济的行政性干预从传统的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综合经济法论”兼收了民法、行政、劳动等法规的大杂烩构成经济法概念;“学科经济法论”则固守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将其降低为一门学科。这些学说各有各的不足之处。

三、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之我见

1、经济法概念之我见

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里,笔者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来定义经济法的概念。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这将在下文作详细说明。

2、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概念是对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调整对象是概念的具体展开。笔者认为,要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应先对其调整对象进行探讨。无论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还是综合经济法论,无一不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存在分歧与争论。

通过研究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化,可以发现,纵观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发展明显地受到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归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

从经济法的全部历史中可以看到,尽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均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我国大多数学者在原则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如根据杨紫恒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具体的经济法概念,应当能够概括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实施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体现特定国家一定时期经济法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国情,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以下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是学界的共识,没有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同时,当面对诸如经济问题的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关系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提供这些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时,市场也无力调节。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

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正是基于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考虑,我们把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通常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的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和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主要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其中包括因市场准入、企业形态的设定、设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租赁、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以及因法律责任而发生的关系。经济全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便会出现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发展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垄断,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与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主要的就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代表国家的是国家专设的垄断和竞争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另一方主体主要是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组织。除此之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认识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只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相比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此范围界定相对比较狭窄。其他学者或多或少将社会保障关系、环境资源关系也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下面笔者对其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1)社会保障关系

国内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对此不予认同。要界定社会保障关系是否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应区别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具体到我国现行法,就要讨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应否纳入经济法。社会法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的概念,并将它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但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者们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对社会法的研究状况来看,大多认为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狭义上的社会法,通常专指社会保障法。我国建国以来长期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也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社会法,许多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并把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从这一文件我们可看出社会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是并列关系。

(2)环境资源关系

主张将环境资源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者,主要着眼于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多,能源、化学和其他原料产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对市场经济出现的这一负效应,依靠市场机制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它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由此,国家就要对空气与水的污染、矿藏资源的过度开采、濒危动植物的捕捉采集等等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外部经济效应的行为予以管制和调整,在此方面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藏资源开采法等等。在调整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方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环境保护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另一方主体是实施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自然经济的概念篇5

低碳是一个相对概念,低碳经济的核心是生产和消费活动向着“低碳化”方向发展,没有一个具体阈值可以判断一个经济体是否为低碳。长远来说,低碳道路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近期来说,走低碳道路需要考虑许多现实条件,不可盲目跟风。在全球将在争夺资源、抢占发展先机等方面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中国借用低碳经济概念,应先消除误解,从实际出发,在扎实、深入的研究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进行战略规划,走出一条符合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之路。低碳经济的内涵低碳经济是一个简单、朴素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节能。无论在生产还是生活中,强调节约使用能源特别是碳基能源。节能自然涉及提高能效,但仅靠提高能效是不够的,还必须减少总的能源需求。二是改善能源结构,降低能源碳密度(即单位能源中碳的含量)。全社会能源消费和能源结构应向低碳方向转化。煤炭的碳密度比较高,天然气的比较低,风能、太阳能更低。低碳经济的概念由英国首先提出,低碳社会的概念最早由日本提出,后来逐渐扩及全球。各国之所以对“低碳”感兴趣,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后,全球开始出现节能趋势。目前所说的低碳经济是最近几十年来节能和提高能效的趋势的延续。另一方面,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特别是对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的普遍关注。对待气候变化问题,各国采取的策略不同。欧洲把它既当成挑战,又当成重大机遇——可以以此为契机、动力和压力,促使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渐渐摆脱对传统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在此认识基础上,低碳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在生产节约和消费节俭的理念基础上,日本提出比“低碳经济”更广泛和全面的“低碳社会”概念。这往往令人联想到前几年关于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的概念。一般人认为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实践首先出现于德国,却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中国低碳经济背景独特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的概念近几年传到中国。与日本、欧洲等有所不同,中国提发展低碳经济有独特背景。其一是节能减排。近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后,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耗能量大幅度增加,开始注重节能减排,要求降低能源强度,提高能源效率,转变原来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十一五”规划中将“单位GDP能源消耗(能源强度)减少20%”列为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能源强度下降本身就是经济的低碳化。前几年,中国开始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低碳经济”的含义、作用与循环经济有一定承继关系与交叉重叠。其二是中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即以大规模、高速度为基本特征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期。当前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对今后的能源消耗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城市成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可操作的综合政策单元,无论是低碳经济、低碳社会、循环经济,都能在城市单元上得以实施。在此背景下,低碳城市的说法不胫而走。可以说,在中国,“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的发展是以“低碳城市”为基本形式和内容的。走低碳道路的动力低碳经济被提上日程,是历史的必然。从工业革命到现在,人类依赖化石能源创造了很多奇迹;然而从长远来看,石油也好,煤炭也好,总有一天要烧完,人类终究要解决化石能源耗竭后的能源问题。现在,我们遇到更加迫切的问题——污染和气候变化。这两个问题不可能等到化石能源烧完后再去解决,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应运而生。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是否发展低碳经济存在动力问题。如果说

自然经济的概念篇6

关键词:生态文明;概念体系;内在逻辑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2605改善与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理论与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持续关注。在观点表达上,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生态协调、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相关概念已相继出现,并得到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些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科学有效地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正确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文明概念体系。当然,在这一概念体系中,概念数量众多,并且在内涵与外延上各有侧重,若不能科学厘清这些概念与生态文明概念的内在逻辑和相互关系,则容易造成认识的混乱与实践的困惑。

一、人与自然和谐: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人与自然和谐,也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02年,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大会开幕式上指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总结历史得出的深刻结论和正确选择。”\[1\]人与自然和谐更是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要理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2\](P69-70)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而且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2\](P706),简称为“三生”共赢。其中,生产发展是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物质基础,生活富裕是发展生产和保护生态的最终归宿,生态良好是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先决条件。“三生”共赢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如何?指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加快实施生态工程,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3\](P463-464)“三生”道路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反复提到的一个重要思想,而且都与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相关问题一起论述。这意味着,“三生”文明发展道路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道路。

人与自然和谐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概念与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就是“三生”共赢,建设生态文明要走“三生”共赢发展道路。这就告诉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是生态文明建设本质所在。这也是学术界的一个基本共识。工业文明是人与自然分裂与冲突的不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内在统一与和谐共生的和谐发展\[4\](总序6)。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生态文明,都表征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状态,区别仅仅在于,狭义生态文明将人与自然和谐视为全部内容,广义生态文明将人与自然和谐看成部分内容。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黄娟,等:生态文明:概念体系与内在逻辑二、经济与生态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经济与生态协调是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简称,这是党的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重要论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日益尖锐化,成为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对基本矛盾。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发展中面临着两大矛盾:一个是不发达的经济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这将是长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要靠发展。另一个是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的矛盾,这个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个矛盾要靠科学发展。”\[5\](P5)十七大报告更是将“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为前进中面临的问题之首,足见生态经济基本矛盾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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