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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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1
保险理财金句: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在多数人的概念中,理财师所要做的就是指导和帮助客户理清自己的钱财、树立理财目标,然后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去制定相应的财务规划方案,实现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有时,他们像指点迷津的智者,有时,他们又像口若悬河的推销员。
但张婷对“理财师”却给出了一个颇为人性化的定义。她说,她信奉一个好的理财师是客户的私人财务保健医生。作为私人保健财务医生,除了找出客户在理财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还要传授财务养生的方法。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教客户理财就像医生诊病后还要告诉病人如何保养一样,只管开药的医生是不负责的,理财规划也是一样的,方案需要根据经济环境和政策定期做检查,同时客户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需要,方案也要做适当的调整!”
笔者接着追问,是否担心客户成了专家后就不再找她当顾问而失去客户?张婷爽朗地一笑:“我不担心客户流失,反而我更喜欢与有理财知识、懂投资的客户打交道。金融产品、经济资讯每天都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理财师要更加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客户越专业、提的问题越难,才会激励我不断钻研,让自己走在客户的前面!”
保险在理财中必不可少
财富由人创造,理财规划要制定服务于自己人生目标的财务计划,必须以人为本。
“人是财富大厦的基础。规避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风险,购买保险,是理财必不可少的一步。假如你的人身安全、医疗健康、养老都得到一定保障,那你在工作或创业时会不会多一份安心,少一份担忧呢?如果家人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那你在财富的拼搏路上会不会更无后顾之忧?”
众所周知,人生财务有六大需求:生活费用、住宅费用、子女教育、父母赡养、医疗费用、退休费用。因此,张婷认为,在收入的分配上,要平衡风险收益。除合理分配股票、期货、外汇等进攻型投资,基金、债券、房产等成长型投资外,把一个人(家庭)年总收入的10-20%作为防守型投资,选择医疗保险、教育基金保险、养老保险,以应付因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及孩子的教育基金和自己未来的养老基金都是不错的选择。
不同年龄段收入怎样保险理财
谈起如何通过保险来做理财,张婷表示,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具体分析。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群:
一、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张婷认为,由于这类人年轻,工资偏低,基本还是单身,房租、生活费用及人情交往,很容易达到“月光”。购买一些保险,既可获得一些基本保障,还可以强制性地养成储蓄的习惯。“这类年轻人应先从储蓄方面考虑,购买储蓄投资型保险,并搭配保费低廉保额较高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就可以弥补发生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务危机。”
二、有家庭的普通工薪阶层。这类家庭收入不高,要赡养老人,又要照顾子女,负担较重,压力比较大。在张婷看来,由于家庭收入很大部分都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教育支出,因此作为主要收入支柱的家长需要给自己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证父母及子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老有所养,子有所依。家庭的年保费支付在年收入10%左右比较合适,孩子的教育基金保险可以根据经济情况适当考虑。
三、中等收入阶层。张婷表示,这类人群家庭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工作稳定,并有一定数额的存款。这类家庭当前经济压力较小,应提前做好长期保险规划。“假如年收入十万,根据把年收入20%用于购买保险的适度原则,可将2万元用于给全家人购买综合保险。如夫妇二人可选择购买中长期分红型养老年金保险,其产品收益不仅包括了较高的固定回报,还包括了红利分配,这样在二人退休时,所领取的年金将使晚年生活品质得到很大的保障和提高。给子女的保险则侧重在教育金的准备上,以解决孩子将来上大学甚至出国留学的学费。在此基础上,适度给全家搭配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以保障疾病及意外的财务支出。”
四、高收入阶层。这类家庭年收入几十万元,事业有成,车房具备。但张婷告诉记者,虽然该阶层都为高收入人群,但他们日均工作时间、工作压力都会远高于常人,且普遍面临三大风险:健康风险(年龄偏大,身体长时间负荷,缺乏锻炼)、退休风险(退休后收入不及目前收入的三分之一)、职务风险(位置越高责任越大,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对这类人群来说,重要的不是通过保险获得更多经济回报,而是如何为自己的健康与生命提高保障,并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不下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够为自己及家庭带来高额的经济补偿,保证家庭收入及生活的稳定。”因此,张婷建议年收入20%用于购买分红型养老年金保险,并搭配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
投保必知的三大前期准备
采访中,张婷一直微笑示人,淡定自若,你很难想象她会有什么忧愁的事,但张婷告诉我们,在和客户沟通购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那么轻松。
“有时,人们非常敌视保险业务人员,甚至有人说卖保险的都是骗子,当时,我心里非常难过,但是冷静下来思考,这个问题并不是我自身的问题,而是某些人素质不高,不专业,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专业概念都说不清,自然不能够取得客户的信赖。”
针对如何取得客户信任,张婷表示,在她与沟通保险购买前,一定会让客户做三大前期准备:
一、明确需求。张婷认为,购买保险前,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根据自己的需求大小做一个排列,优先考虑最需要的险种。
二,确定方案。在了解和确定了自己的需求之后,就要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比较,综合确定一个方案。张婷说,“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专业的寿险人占了很重要的位置。跟平时买东西不同,保险产品在购买的时候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并不能体会到它的好坏,只有等到需要的时候才能看到效果。”
三,了解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仔细填写投保申请。
张婷强调,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应仔细阅读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了解填写投保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并如实填写,从而避免以后申请理赔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2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其中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二)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二)职能不同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它是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会计
(四)内容不同
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六)执业规范不同
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为会计行业规范,后者为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会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会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七)报告不同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有十分显著的区别: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用途在于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报告适用于诉讼实践,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等提供认定相关财会事实的专家证据。
2.反映的范围不同。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事实仅局限于某一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业务;而法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会计主体”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项来划定空间活动范围,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可见,财务会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范围差异较大。
3.内容和格式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常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格式报表为主题,表注及相关信息和资料作为辅助,其中每张报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法律事项所涉及范围的财会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和最终的结论等。如果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也可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不同经济纠纷或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据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格式。
4.时间要求不同。依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对企业不断发生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分期综合反映,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而法务会计是在涉及会计领域的经济纠纷和诉讼发生时,对财务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着重于向法庭提供临时的审计证据。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3
附件: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条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经费支出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附后)。
(二)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资源、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时期(1年)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收支状况变动的重要因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财务收支活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在编制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决算时,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经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服装费列入“专用材料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立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附:
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确需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三、专用设备购置费
1.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
2.法庭内部必须配置的证据展示、庭审记录、文书制作、监控、安全、音像录制、现场转播等设备购置;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4.枪支、子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所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需办案器材购置费。
四、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九、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十、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十一、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1.人民法庭及审判业务用房的维修费;
2.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补贴;
3.为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1.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评选出的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2.来访人员接待站经费:接待站的办公用品房屋、家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4
年以来,我县连续5年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有力促进了民生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政办字《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救助体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促进和谐的总体工作要求,积极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困难户数、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人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数量。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做到既经济实用、相对美观,又符合县域村镇规划。
(二)明确目的,保证重点。以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为目的,确保对最困难、最急需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实施救助。
(三)政府资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认真落实财政资助资金,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的帮扶作用,引导有自筹能力的贫困家庭筹集危房改造款物,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扶贫帮困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四)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科学评估、全程监管,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在不影响建房质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旧房原有物料,降低危房改造成本,提高救助工作效益。
三、救助范围及重点
(一)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范围指居住危房及无房居住且自身无力建房的低保对象、贫困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孤儿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形成危房无法居住或无力建房的灾民户等农村贫困家庭。
实施改造的危房指家庭正在居住且住房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包括家庭配房、厨房、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
(二)救助重点是最困难、最急需救助的无房、居住土坯危房以及房屋严重损坏已成危房且自身又无法建房的农村贫困家庭。其中,农村低保户不少于救助总数的80%,贫困优抚对象家庭及灾民户均不超过救助总数的5%,优先救助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及优抚对象。
四、基本要求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统一为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实施危房改造的家庭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二)农村贫困家庭新建住房要按照要求确定规模和标准,严禁改变使用意图。
(三)实施危房改造要做到确保改造项目全部落实到资助范围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确保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按时完工。
五、资金保障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资金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积极争取上级改善民生项目、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
(二)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标准:实施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每户资助2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承担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资助以及有自筹能力的被资助家庭自筹、社会捐助等。市、县级所需资助资金,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此项资金支出数额为基数,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本年度节余救助资金结转使用。资助标准随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三)乡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助资金,可以出资,也可以帮工帮料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帮工帮料等形式的资助,折现计入危房改造资金成本。
(四)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及时划拨县民政专户,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施工进展情况及验收合格后按所签合同分两次拨付,工程开始启动到主体工程完工前为第一批,拨付资助资金的一半,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的另一半。
(五)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民政、财政、残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申请审批程序及工作时限。
1.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时,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救助书面申请。
2.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救助申请进行专题评议,并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委会报送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建设等部门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和危房认定,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报县级残联备案。
4.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的审批和上报备案工作。县级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情况联合组织抽查,确定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建立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即向申请人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
各级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组织实施程序及工作时限。
1.根据危房改造通知书,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资助户签定由乡镇(街道)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协议书,确定建设任务和工期(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要完工),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协议书一式四份,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资助户各存档一份。
2.县级财政部门凭危房改造协议书及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的报告,及时拨付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开工建设。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按照施工建设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3.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联合组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制做的“安居工程”标志牌。标志牌落款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并注明完工日期。镶嵌在新建住房门侧显著位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日常工作事务。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作为牵头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责,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立足实际,做好危房认定和新建住房的质量鉴定等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残联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的核实认定和监督指导工作。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危房改造户的核定、验收工作,同时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危房改造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施救”的“三即时”工作推进机制,每年月份、月份随时接受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二是实行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建房质量和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注重规范管理。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表格、贫困证明(低保、优抚、孤儿、残疾人家庭有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危房及新建住房照片、张榜公示资料、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记录、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考核验收材料等。四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危房改造质量低劣、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时限,取信于民。各乡镇(街道)要抓紧确定需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务于每、前将危房改造花名册报县民政局、残联。要按照规划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及时组织开工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确保被资助贫困家庭及时入住。从3月份起县民政局每月调度一次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20日前向县民政局、残联上报工作进度。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5
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胡秋雯担任,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黄恺具体分管,政策法规科为具办科室,王文礼为具办人。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也要按规定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由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并明确分管主任、具办科室和具办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二、目标任务
村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进行村级年审、评议和公示,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年审表》和《退出报告单》。
乡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乡级年审、审核和公示;向县报送个案材料、《退出报告单》、完善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发放《奖扶光荣证》,为奖扶对象开设储蓄帐户。
县级:对往年对象和新增对象进行县级审批、公示;县对乡年审质量检查评估;县向市报送《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及《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录入变更奖扶对象信息,数据下载分析,生成花名册和备份数据;建立奖扶对象个人档案,向财政部门和委托机构提供《奖扶对象花名册》和《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向市报送《奖扶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市级:对新增对象进行20%质量抽查、汇审,向省报送《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和《奖扶对象人数预测及经费预算表》,协调财政部门下拨市级配套资金;向省报送《奖扶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工作督查、检查,评估、总结。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1月15日前完成);乡村负责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1月15日前完成);由本人提出申请。
(三)村级评议(2月15日前完成):
1.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
2.村(居)两委调查审议。
3.第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4.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
(四)乡级审核(3月15日前完成)
1.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
2.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
3.乡(镇、街道)审核小组审核。
4.第二榜公示。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5.向县级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
(五)县级确认(3月31日前完成)
1.县级人口计生委全面复核。
2.第三榜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委确认。县对乡年审质量检查评估。
(六)市级抽查(4月20日前完成)
市级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
(七)信息录入(4月30日前完成)
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信息报送
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县将《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各县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发放机构。
(九)资金发放(8月31日前)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省;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十)评估总结(12月31日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完整地交给群众
开展“宣传月”活动,通过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品,利用行风热线,在广播、电视、报纸开辟专题等方式,广泛深入的进行奖扶政策宣传。特别是第一次送光荣证和存折时要敲锣打鼓送上门。
(二)严格政策界限,准确界定奖扶对象资格
按照省的政策解释,市县对奖扶工作人员分级进行培训,按照“严格细致,不漏不冒”的原则把握政策口径,审慎界定复杂个案;坚持政策统一不留弹性、管理规范不留漏洞,认真落实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市级抽查;“三榜四级”公示(即村、乡、县三级评议,审核结果分别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组公示),广泛接受监督,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策执行规范严肃
严格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对资格确认实行严格的差错追究和终身问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联系,加强领导,督促检查。继续实行对新增对象进行20%的封闭式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资格确认有误差的,及时进行纠错、补漏,并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四权分离”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规范资金发放,确保奖扶资金及时发放
市、县财政负担的奖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将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扶金的依据。发放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奖扶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注意掌握“三个有利于”和“一个负责”。即:有利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长期、稳定的实施。
(二)要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奖励扶助政策人人明白,个个知晓,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家喻户晓,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监督实施。
(三)要严把“四关”,一是宣传关,二是资格确认关,三是责任关,四是发放关。坚持谁调查登记谁负责,谁取证谁负责,谁审核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在执行程序上的走过场现象,在资格审查上重点把握户籍性质、出生时间、婚姻史、生育史及相关证据,确保审核确认不重、不漏、不错。
(四)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把奖励扶助制度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报告篇6
摘要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全球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法国在反复不工作中位于全球的前列,而我国当前面临严重的问题,反腐败状况仍然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因此,我国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国家的反腐败经验,进一步的提高反腐败能力,以更有效率地改善严重的腐败状况。
关键词法国反腐败财产申报
在透明国际的公报中,法国位于全球的20位左右,中国位居70左右,相较而言仍然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当前的情况仍然是比较严峻的,2011年“两会”期间,总理指出:当前改革最大的阻碍就是腐败问题。本文笔者就中法两国的反腐败制度中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了简单的比较,希望能对中国的反腐败方面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法国在打击反腐败方面重点从规范公务员的财产着手,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遏制公务人员中存在的腐败行为。1988年,法国出台了《政府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确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由此建立的专门机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该法规定:“法国的高级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对于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和特定的地方官员,包括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居民达30万以上)市长,该法规定必须在被任命或上任后15天内提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上述议员、政府官员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的,取消被选资格。”1993年,法国通过了《反腐败法》,并建立了“预防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内政部、税务、海关、地方行政法庭、司法和政府部门的专家组成,它是一所专职的预防腐败机构,挂靠司法部,由总理直接领导,中心享有完全独立的工作自由。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媒体报道、个人揭发、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途径,收集政府和经济部门中有关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反腐败经验,特别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进行行贿受贿、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新的腐败形式。
法国出台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申报具有较高的透明性,与法国媒体的积极导向性,更加提高了对腐败的预防与严惩力度。官员的出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都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向全体国民公开,可免费、自由查询。特别是在公布总统大选结果时,必须附上当选总统的财产申报单。所有被公布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同时,法国实行信用实名制,对待高级公务员、富翁和平民百姓原则上也没有区别。个人账单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被侦破,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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