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审计(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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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1

关键词:财务工作;财政财务审计;管理分析

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财政财务审计工作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现在财政财务审计工作所针对的不再是某一个单一部门,而是逐渐的应用到了不同阶层的财务工作当中。但目前我国财政财务审计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及不足之处,审计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专业人才的匮乏,都极大程度的影响了财政财务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就财政财务审计在财务工作中的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财政财务审计的工作内容及作用

1.财政审计。财政审计工作主要由: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财政收支审计三个方面组成。财预算审计是根据企业单位未来的发展方向方针对其财务工作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审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分配和管理等活动行为进行监督审查。财政决算审计是审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收支决算进行详细彻底的监督审查,杜绝造假和谎报的情况发生。财政收支审计是对审计的企业单位的财政收支等一切相关活动和账目来往行为及经济信息进行监督审查。2.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也称为会计报表审计是对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盈亏等方面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以报表的形式来展现企业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资金的流动等情况。3.促使财务工作良性运转。在企业单位的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够科学及完善的情况,导致了财务工作人员在职业素养及业务能力上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难以做到很好的执行财务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当处理不妥时就会出现无故消耗的情况发生,进而导致资金财产的损失,给财务审计工作带了负面的影响作用。

二、财务财政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人才缺乏。现如今,无论是民间审计或政府审计重点都在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此来避免职务犯罪情况的发生。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专业的审计人员的不足,导致了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职业能力降低,从而导致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工作效率,尤其针对于财务工作中,新问题、突发状况的不断出现,更显示了专业审计人员缺乏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伴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加快,财政财务审计工作中对于审计评价标准的科学化的要求要不断提高,同时应该着眼于对于审计信息化的发展,但由于目前现代化审计人才的缺乏,以上的提议无法得到很好贯彻落实。所以建立优秀专业的审计人员团队,是审计工作接下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2.审计人员意识不强。当前我国很多财政财务审计人员的对于工作的思想意识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阶段。所以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所遇到的问题没有明确化,也很少有忧患意识,有的工作人员甚至认为财务财政审计工作会造成同事之间相互猜忌不和谐的情况,当怀有这种思想意识的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会导致审计环节的疏漏和监督执行了的下降,甚至导致所接手的财务工作触犯法律法规,对企业单位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制度体系不完善。在目前很多企业单位中对于财政财务审计并没有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得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财政财务审计工作达不到预期的设想,同时也会导致审计行为无审计结果的情况发生,致使监管会计信息能力下降,一旦出现问题,会给企业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体制的不完善,也会给财政审计工作中审查范围与审查领域带来一定影响,达不到全面审查的目的,会导致出现财政资金或财政经费去向不明的情况发生,致使审查人员忽略疏漏而不对其进行审计。相较于受到重视的预算审计,许多部门对于财政收支审计以及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审计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所以完善财政财务审计的制度体系是未来,财务财政审计工作的一项重点。

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务内控制度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一项制度能否得到全面执行,社会氛围、领导重视至关重要。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任务都比较重,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压力越来越大。一些单位只重视了中心工作的开展,对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投入力量不足。特别是部分单位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对规范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引起高度重视,也没有投入更多精力去研究部署,甚至在个别单位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一些单位落实财务内控制度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刚性约束机制,或有制度但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二)一些单位经费支出审核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有大量的经费支出,涉及的支出金额比较大,个别单位对经费支出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虽然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主要靠财务人员去掌握,分管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由于受专业能力、业务联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管不力或不到位,对经费支出审批把关不严。如一般公务经费报销程序是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审核,最后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看似非常严谨的三级审核报销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就是一个人审核(财务审核),其他审核人不做过多的追问就签字确认,表面上的严格内控实际上是落实很不到位;对单位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只有个别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知道,应该公示的财务支出没有严格落实公示相关制度,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在个别单位也受到质疑。

(三)管理理念不到位缺乏责任感。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内控制度在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是一种工作程序,是财务部门的事,将财务内控制度汇编成册挂在墙上,摆在桌上。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出现的问题,单位所有人(包括领导)都会说财务人员业务太差、不会变通,财务人员不会给检查部门解释。财务内控要单位一把手来抓,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所在,认为内控制是自己给自己设置障碍,自己把自己捆起来,没有认识到完善、积极、健康、有序的执行内控制度,有宜于一个单位的长足发展。一些单位的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担任,对财经纪律、财务风险等认识不足,对财务工作自己有时稀里糊涂;个别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明知违反财经纪律却也不管不问,等等。

二、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财务内控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财务内控意识,这是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关键所在。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后,最重要的是要抓好落实,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从思想上认清利害关系,提高加强财务内控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把财务内控制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学习,对标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搭建干部职工交流学习的平台,定期组织交流讨论在推进财务内控制度落实中的工作体悟,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人人都有责任,人人都是主人。

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内控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开展的基础保障。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的运行程序、人员职责等,做到一切工作有据可循、照章办事。要结合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合理设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根据职责确定工作人员,绘制更加清晰的财务内控流程,加强对每个环节工作的有效监管,督促正确行使权力,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对有关数据、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分析、研究和总结,确保财务工作规范运行。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的考核考评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对导致内控失效的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使相关人员真正把内控工作抓在手上,责任扛在肩上。

三要加强内外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内外部审计,是确保财务内控制度不流于形式的重要措施。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的独立部门,配备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对单位财务控制比较熟悉了解的特殊优势,因此可以准确把握实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造成损失的失控点,通过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审计监督,对确保财务内控制度的规范运行能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外部审计更具权威性,要重视外部审计工作,定期邀请独立的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专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争取把问题尽早尽快解决。

四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当前,财务知识更新较快,作为落实财务内控制度主体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去学习新的财务制度、财务知识,就无法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在鼓励财务人员加强自学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外出参加培训,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展知识层面和工作技能,更好地适应财务工作的现实需要,真正担负起严格落实财务内控制度的重任。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训,由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专门的审计业务培训,保证能够熟悉审计工作重点、流程等,持证上岗、严格履职。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内审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对不合适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交流使用。

三、结语

总之,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对于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正视,对症下药,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加以解决,确保这项制度能在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上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熊妍芯.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4):196-197.

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3

关键词:农业事业财务工作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使国家赋予的一定权力、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反映和监督财政性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活动情况。相对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而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一般比较简单,不进行盈亏核算,着重财政预、决算及核算资金的收支结余。但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当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成因,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粗浅探讨。

一、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易产生政策违规。《会计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会计管理诸多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现行的财政制度也加大了对部门预算收支全过程的财政监管。另一方面,单位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财务管理工作要具有弹性,才能发挥必要的资金调控作用。财经制度的日益严密规范同实际工作的灵活要求不相一致,易造成财务活动出现政策违规。

二是易出现支付违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出现资金缺口时且追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采取挤占专项经费,弥补资金缺口,财务部门也因此容易出现违规支付。

三是易出现核算过程违规。会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更新与完善,财务人员受自身素质及培训条件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及时准确的运用新的会计政策,处理问题上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引起会计核算质量的下降,因核算错误造成违规受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上述问题的成因

一是思想认识的片面性。特别是一些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对财务工作在推进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认识不足,使财务工作不能提高质量。

二是财务管理体制的责权结构不合理。在目前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人员首先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处于从属地位,对单位领导在工作上存在利益依赖关系,这使得财务人员在面对单位领导不合理的行为和要求时,履行监督职能时无法有效地依法坚持财务原则,为财务问题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会计基础工作亟待规范。当前财务工作中,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会带来大的隐患。

四是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相对滞后。多年来,大多数单位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不少财务人员业务知识老化,专业技能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影响和制约了财务人员素质的进步。

三、问题的防范与化解

1、强化财务内部控制

加强农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防范和化解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易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

2、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职能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建立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

一是加强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对本单位的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查处、建议、促使各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真正使内部审计起到一查二帮三促进的作用。

二是发挥参谋与协调作用。通过对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部门开展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利用内部审计接触面广的特点,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把有关部门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客观、公正地反馈给领导,使领导及时处理问题,防患于未然。

三是正确评价,促进学习。开展管理、绩效审计,为单位制订分配制度提供依据;对内控制度进行审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在审计过程中,财务工作人员要相互学习,部门之间要相互借鉴。

3、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所谓“三级审核”是指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对每一笔经济事项均实行部门审核、财务复核、领导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这样可以减少财务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做法是:

一是财产购进、领用、报废、处理的三级审核。避免管理粗放,造成财产物资的短缺与流失,以及不良资产的产生,对盘活单位存量资产也有一定作用。

二是资金支付中的三级审核。避免审批权限不明确,造成多头审批的混乱现象。审批过程中要严加调控,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力争把有限的资金用足、用好、用活。

三是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避免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第二级审查是由财务负责人进行不定期监盘;第三级审查是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这样确保了领导、群众对现金管理的安心与放心。

四是记账凭证中的三级审核。避免记账凭证输入错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第一级审核是记账凭证录入人员的自我审核。一般是在记账凭证未打印出来之前进行,审核的项目有原始单据的正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第二级审核是财务主管会计进行详细审核,主要包括审查记账凭证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记账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单据是否有错漏等。第三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重点审核。(下转第51页)

(上接第27页)当记账凭证打印后,财务负责人作最后的审核。这次审核主要是对那些容易发生错误的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核。

4、加强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大多数的农业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都比较紧张,如何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加强现金的管理显得犹为重要。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财务的预测、计划功能,准确地预计现金的收、支、余。准确的预测会给单位带来利用各种机会的额外收益。

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审计;问题;剖析;查证途径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4-01

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查处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时,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很相近或相似,存在一定的共性。下面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剖析,并提出了相应查证途径。

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主要变现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将与项目无关的或不应由项目承担的事项费用等在该项目资金中支出,形成挤占项目资金;或将违规挪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或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等福利性支出;或违规用于吃喝招待、请客送礼等。

(二)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置属于采购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办公设备、货物或服务,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未报经审批自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等;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委托给无招标机构资质的公司实施邀请招标,或由评标委员来自采购单位。

(三)违规乱罚款、乱收费、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一些具有执法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其职权无法律依据乱罚款;或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或应征未征、随意减免非税收入;或使用自购、自制或其他票据乱收费。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执收执罚收入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规定;未能及时将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通过违规开设过渡户隐瞒拖欠、转移、坐收坐支财政收入。

(五)滞留预算资金、无预算拨款。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拨付不合理,未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所属单位职责任务等分配预算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或将资金安排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等不属于部门预算范围的事项;或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和事业发展。

(六)违规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不入法定账内,而是将其存入私设的“小金库”或个人账户;或通过编制虚假的项目和经济事项进行虚报支出,将资金报账后存入单位其他法定外或个人账户,并在其中列支一些非正常支出。

二、问题成因及危害

产生上述问题成因和危害主要体现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遵守财经法律意识较弱,存在模糊意识,认为只要不贪污,不把公款装入自己的腰包就没事;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追求本部门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损失肥公;有些财经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存在着较多的漏洞,有的已明显落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这就使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打着改革的幌子,实则是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损害国家的利益,谋一单位(己)私利。

三、常见问题的查证途径

(一)通过对比核实查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问题。查阅与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相关的使用范围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拨付流向,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判断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问题。

(二)通过比照文件资料查证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问题。查阅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及相关规定,审查支出账户购置设备、货物等会计凭证记录事项,查阅相应的购置审批、购销合同、验收记录及付款方式等资料,累加自行购置设备支付金额,以此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采购行为和金额。

(三)通过内查外调查证乱罚款、乱收费问题。查阅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处罚文件,抽取部分收费票据、罚没收据、收费或罚没台账,对照执行标准和范围,查有无存在多收费、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将全年应收额与实收额比较,并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金额与收费标准对比,查有无应征未征或随意减免的问题;抽查相关收费票据,审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收入的真实性。

(四)通过审查资金往来账户查证违反“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问题。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过渡户开设的审批依据,将过渡户资金解缴与规定按时间比较,查是否存在拖欠;查阅收费票据月报表和票据领销登记簿,对比报表收费金额与暂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户收入金额是否相等,判断收费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审查暂存款账户核算的支出,查阅支出会计凭证,判别其是款项解缴还是直接列支费用;审查暂存款账户年(月)末余额,对长期挂账的资金进行询问了解相关人员,判别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截留财政收入。

(五)通过关注资金拨付流程查证滞留预算资金、无预算拨款问题。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与下级单位往来、银行存款等账户,查阅资金拨付、入账时间,对照项目完成计划和实施进度资料,确定资金拨付金额与项目完成量是否一致;审查项目性质、资金额度的分配与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联程度,确定分配是否合理;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检查拨给单位是否属于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审查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确定是否属于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六)通过审查跟踪资金流向查证“账外账”、“小金库”问题。审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现库存金,检查该单位现金库存是否与其现金账一致,特别是大额的“白条”抵库应逐项查明资金来源、去向等;要跟踪资金流向,查询开户情况,银行存款账要逐笔核对,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去向一定要追查到底;检查费用支出账目,查有无通过报销虚假发票,套出资金账外核算;审查单位相关资产,查看有无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不入账形成的“小金库”资金等问题。

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5

[关键词]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中图分类号]F2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4-0187-03

[作者简介]马同保,安阳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审计。(河南安阳455000)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就是所谓的“查账户权”。首先,它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很好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要求。其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并且做到账户余额、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内容的全面审查。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须事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以防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五,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最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单位财务审计篇6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第七条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机关应当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应当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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