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缴纳方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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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式篇1
一、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宣传方案,有的放矢,提高自觉纳税遵从度是基础。坚持不懈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做好“两税”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税法宣传办法,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才能为“两税”的有效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两税”税种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两税”宣传方案。如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的是“套餐”方式,即一是广而告之。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着重宣传车船使用税征收的重大意义、征税范围、缴纳方式、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提高对主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认识,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二是零距离沟通。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与纳税人零距离交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政策宣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该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警示教育。对过期未缴纳车船使用税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从而维护了税法的刚性。对印花税,则采取的是除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对合同签订频繁、业务量较大的单位,还采取主动上门沟通的方式,面对面地进行税收辅导,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
二、抓队伍人员思想,更新“小税种大责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两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于管理,且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小,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务部门往往疏于管理。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首先更新思想观念,明确指出,要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深挖增收潜力,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是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队伍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捡”“两税”这样的“小芝麻”,积液成裘,在“两税”这个“小税种”中实现大作为。
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创新税收管理是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政策的改变,税收管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查找问题、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模式,寻求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两税”的征管与服务水平。以车船使用税为例,其管理难点就在于户籍管理难以到位,尤其是地税部门对车辆无检查和留置权,造成车船使用税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车船使用税管理的形势后,清楚地意识到,车船使用税能否及时足额征缴,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能否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张强有力的护税协税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部门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管理办法,形成集中征收,多环节控管的管理模式。于是大胆地提出了强化部门协作、优化税收管理的新举措,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对全市的在籍机动车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集中办理、税检同步、一站式服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各县区及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机动车检测站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集中办理车船使用税缴纳事项,对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到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从2006年9月正式运行这种新的征管模式以来,有效地实现了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信息共享与工作互动,仅四个月,就共受理了4万余辆车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等涉税事宜,征得税款440余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单日征收税款突破10万元的记录,取得了良好的开局。2006年全年实现车船使用税102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比上年同期增长516万元,增幅高达101.18%。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和该条例在2007年起的正式实施,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必将进一步实现新的飞跃。
车船税缴纳方式篇2
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业缴纳哪些税(费):
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业务属于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务
广告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者的广告费”范围,包括广告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缴纳方式篇3
一、发票领、用、保管总体良好。
检查各单位发票都有专人保管,领、用、存的情况比较清楚,发票的开具基本规范,按规定建立了发票登记制度,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市正和饭店、正和川菜馆,两纳税人均系个体工商户,由同一业主张和经营,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为隐瞒经营收入,业主张和非法购买假50元版“安徽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2本,将其中两本在正和川菜馆使用,实际使用85份,隐瞒营业额4250元。李世虎,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市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现并入长运恒大公司)经营。6月至7月,共为铁道战备舟桥处××机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223800元。4月与机运公司结算时提供两份假《安徽省公路货运运输统一发票》,发票号:0016887、0191912,发票金额分别为28500元、23000元,隐瞒运输营业额51500元,少缴地方各税3399元。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一些核定征收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不人为减少核()定营业额,少缴税款。如:××市正和饭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1-8月月营业额12600元,9-12月月营业额0元;1-6月月营业额0元,7-12月月营业额25000元。经查实,7至12月实际营业额为365111元,6至8月实际营业额115865元。所查实的9个月中,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175200元,实际营业额为480976元,实际营业额是核定额的2.7倍。少缴地方税费17577.53元。
(三)房屋租金收入不开发票偷税。房租收入不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些纳税人长期出租房产不开具发票,不计入收入总额。如:××市富甸园饭店,该纳税人是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为住宿、餐饮服务、零售。经查,该户出租门面房取得收入1654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54658元。××市兴荣贸易公司招待所出租门面房采取同样手段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税41468元。还有些餐饮企业承租房屋后以出租方的消费与租赁费对抵,双方均不开发票,承租方少缴服务业营业税,出租方不缴租赁业营业税、房产税,造成双方偷税。
(四)发票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较普遍。大多数纳税人发票填写不规范。如付款单位填写不全或不填,发票项目填写错误,不按规定时限、顺序填开,少量发票大写未填,开票人只写姓不填名等等痼疾依然存在。
(五)接受的发票不规范。有些纳税人自身开具的发票比较规范,但对取得的发票审核不来,一些不规范的入账现象普遍。如某旅行公司费用支出中有白条停车费、收据矿泉水、收据导游费;营业成本中列支的住宿费发票是销售货物统一发票,购买的帽子款为送货单据等。
三、发票突击检查情况:
10月10日,由市局征管科牵头,稽查局组织20个检查组对全市(含当涂县)100多户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处各类违章纳税人25户,除2户交当涂县处理外,对其他23户纳税人予以罚款36572元。四、其他涉税问题:此次发票专项检查虽然是以查处发票违章为主,但在检查中发现,大多数纳税人在地方税申报缴纳上也存在申报不足现象。主要表现在:
1、印花税申报不足。很多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共查补印花税3万多元。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一是少数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认识不足,认为全年平均每月达不到标准就不扣;二是大多数企业对工资以外的收入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如用现金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值班补助费、加班费等,显然造成代扣不足;三是少数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代扣。
3、车船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一些运输企业在车辆“大吨小标”重新核定吨位后,未按照新吨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税缴纳方式篇4
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财政支出靠的是地税收入,税收收入是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一些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各地经济济发展不平衡,税收结构缺乏针对性,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财力的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存在轧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限制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壮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必须有针对性地改进征收方法和措施,优化税收结构,涵养地方财源。为此,在税收结构的优化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调整存量结构,优化增量结构,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做到应收尽收,全方位征收,充实地方财政,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好后盾。
二、目前我国税收结构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体制和税收结构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结构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双主体”的税收结构并未真正形成。
长期以来,向企业征收的流转税,采用的征收办法多是税务部门按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向企业征收税费,而在征收过程中,对所得税征收力度不够。造成流转税占比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
2.税收结构不尽合理。
缺乏物业税、遗产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在一定领域和方面,还存在有未开征的税种,所有税源没有做到应收尽收。
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未实行综合计征
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再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确定,起点偏低。
4.我国的税收工作,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导致了部分税源流失。
5.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地方政府财力更加困难。
三、优化税收结构对壮大地方财力的思考和建议
笔者对税收政策和征收方法、征收内容和征收范围的调查,发现了税收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这些问题与不足的分析,认为,必须改进现行的税收结构,优化其方式和内容,以达到最大限度征收税费的目的,促进地方财力的壮大和充实。
(一)优化增量结构,提高税收总量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力度。土地使用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是优化税收结构、增加地方财力的主要税种之一。因此,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使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必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要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管理,严格把关,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无一漏征。
2、加大车船税的征收力度。
除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其它车船必须缴纳车船税,确保征收到位。对于无牌、无照和没入保险的机动车辆由地方政府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在做好摸底的基础上,做好征收工作。
3、强化运输营业税的征收。
在加大运输营业税征收的同时,要引导运输企业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方便纳税管理,以达到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的目的。
4、依法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耕地占用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契税包括房屋契税和土地契税,对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5、密切关注地方税收其他税种。
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调整存量结构,扩大地方税基。
1、当企业和个人的主营收入为销售收入时,要采用分开经营方式,创造所需要的条件,将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单独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它附属业务要单独收税。当主营收入为劳务收入时,要采用混合销售,一并缴纳营业税。同时,对于销售天然气、供暖、供电、供水等业务的行业,一次性收取的开口费要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缴纳营业税;电力系统的建筑安装、校表等应税劳务和电力附加费业务要独立出来,实行统一核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结合税法规定分开纳税。销售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电子通讯设备及其他规定自产货物的企业,要申请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要把建筑业劳务价款和材料款分离,缴纳营业税。
3、凡是企业内部的建筑、安装业务,设立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存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场地使用等业务,要单独剥离出来,成立相应子公司。
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凡属承包经营性质的餐厅,必须从单位中剥离出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缴纳营业税。
(三)优化增量结构,提高税收总量
1、地税、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抓住工程项目信息和发票开具信息,由工程拨款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款。同时,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所有建筑、安装、筑桥、修路等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工商注册、地税登记,发生业务时开具地税发票并缴纳地方各税。
2、地税、农税、房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实行联合办公,信息联网共享,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房地产业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以房源控税源,杜绝税收流失。
3、国税部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四)坚持应收尽收,做大做好税收“蛋糕”。
各地税务部门要把培植税源与加强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税费的精细化治理力度,切实把税源变成税收,不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坚持“抓大不放小”的治税思想,通过税收政策的适度调节和征管办法的有效实施,逐步提高地税收入的比重。
车船税缴纳方式篇5
(一)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2.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款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闲余房产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单位改变收入项目,将房租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折旧费,或直接弥补经费不足,或以承租人支付修理费为由不列收入,有的单位干脆由非财务收支的部门(如办公室、工会等)收取,列账外收入(小金库),他们人为降低或不列计税收入,就是要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房产租赁的税收征管,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房产出租收入是经营性收入应该纳税,在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下主动申报,但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却置之不理。
3.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近几年,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也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并不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由会计委派中心)统一集中发放后,再由财政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增长,但仍存在扣缴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二是一些单位通过不走账、少走账、走假账等手段少列计税项目,逃扣个人所得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5.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车辆缴纳车船税差。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办公用车辆数量庞大,但目前几乎没有一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6.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发票,导致建筑承包人漏缴地方税收。
(二)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未纳过税,税收观念较差,总认为自己也是吃“皇粮”的,不需缴纳任何税收,错误认为纳税是企业、工厂、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无须纳税,这种观念对其履行纳税义务起到了消极影响。因此,他们对应依法缴纳税收置之不理,对依法必须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认为是帮税务机关的忙,扣缴不扣缴无所谓。
2.税法宣传不到位。尽管税法宣传年年造声势,如贴标语、发传单、举行咨询,但税法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对事不对人,结果花费大、成效小,纳税人听之轻松,忘之脑后。由于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告知到纳税人的心里,由此纳税人对应要缴什么税、如何交、纳税程序不清楚,造成应缴未缴。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上认为不需纳税,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店租收入等应依法纳税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没有宣传落实到位,以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象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应税信息互通不灵,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惩处无法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执法的严肃性,使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难以有效执行。
5.执法刚性不强。尽管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的执法权,但对一些也是权力、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同属政府管理部门,都是吃“公家饭”的特定社会位置,在工作关系方面与政府领导、部门有较多的接触和来往,彼此熟悉,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碍于某些政府部门的干预,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税务机关查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欠税,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更不用说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偷、欠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1.坚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做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税务人员要将有关文件发放下去,把税收政策送到他们的手中,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克服其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并做好办证、纳税申报等纳税程序的耐心细致辅导工作,促使其增强纳税观念。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法学习。召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会等方式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让他们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各项应缴税款。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
1.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表明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因此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鉴别其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确定有应纳营业税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督促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要和企业管户一样建立分户台账,纳入正常管理,要登记分户底册,掌握纳税进度,对其应税收入做到心里有数。
3.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对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应征的营业税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征的房地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机关都必须列入日常的税收征管。税务人员要经常到单位了解情况,检查报表、收入账簿,掌握出租房产数量,掌握应缴税额,限期申报。对能主动上门申报的及时开票入库,给予鼓励、表扬;对不能按时申报的,依据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加收滞纳金,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追缴入库,为今后规范其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打好基础。
(2)对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的工程竣工后一定要督促其向对方取得建筑业发票进行结算,才能入账,促使基建承包者自觉到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对没取得合法凭证,造成税款流失,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给予严肃处罚。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项目登记)监控管理,委托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建安营业税等。
4.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用税务发票取代财政收据,实行“以票管税”。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收据,但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混乱,很少到税务部门领取所需用的发票,大部分是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税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请他们予以支持,对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取收费收据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对应使用税务发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据代替的,除补缴税款外,视同白条予以处罚;对利用白条收费的,给予严重处罚,促使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能自觉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规定使用、申报纳税。
5.规范保险机构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从事机动车强保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代收代缴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真正把车船税征收规范起来。
(三)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抓好由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税务部门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负责与工资部门共同计算好每个人扣缴税额,及时开票入库。二是对未实行工资或虽实行工资但扣缴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告知必须建立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税法尊严。
车船税缴纳方式篇6
一、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由于机构改革,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5万元。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7500
贷:现金157500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2]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7年3月份在办理4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1200
贷:现金1200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事业单位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事业单位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
[例3]2007年1月12日,A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A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应交营业税=120000×5%=6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直交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应交印花税=360000×1‰=360(元),应交“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400
――应交营业税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9600
贷:银行存款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120000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
[例4]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20000元,2007年实际发放工资15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0000元。该企业2007年利润表上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56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56100[150000+(150000-120000)-(60000-50000)]×33%
二、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强化措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作为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立法层次太低,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难以支撑起一个法律体系。应建立与宪法中关于与公民结社原则相衔接的结社法律、捐赠法律、规范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机构的单行法,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性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与事业单位法律相衔接的实施细则和单行法规。同时要在立法工作中,注重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适当分离会计与税法在税法升格为基本法律之后,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法规等部门规章在层级效力上就应当遵从税法规定,这样确保税收法规决定会计制度的格局能够顺畅运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吸收会计、法律、财税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同一化。会计制度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分离,由财务会计负责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保持其基本规范,而税务会计承担纳税调整事项,由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税务会计准则的内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优化,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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