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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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篇1

关键词:社区;管理;法律

一、城市社区及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掌舵划浆的全能者变成有限职权的掌舵者。政府逐渐开始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经济工作交给企业,社会性事务交给社区,政府通过“单位”全面干预社会生活的地位和职能有所弱化;

(2)人们与社区的联系日益紧密,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

(3)随着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调整,社会自主性力量逐渐增强,各种社会性组织逐年增多,在社会参与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心开始下移,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

(5)是在我国许多城市陆续开始了基层社区管理新体制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二、法律保障城市社区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消除社区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实现城市社区管理法制化。所谓依法管理,就是使城市社区管理主体、管理行为和一系列管理环节都纳入到法制轨道,做到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

(一)依法管理是现代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特征

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社区,毫无例外地也是法制化的社区,法制化已成为社区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特征。无论是美国自治型社区模式、新加坡政府主导模式还是日本混合模式,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社区建设和管理都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就非常重视在法律中明确政府权力和居民及其自治组织权利的合理划分,以避免政府权力滥用并损害社区发展。

(二)依法管理是城市社区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国家通过直接控制社会资源来达到对社会成员组织和管理的目的,基本管理手段靠政策和行政命令,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单位制”的解体、各种独立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出现、政府职能转变,如果还靠原有体制和手段管理显然行不通。因此,必须更新管理手段和方式。在加强道德约束的同时,实施依法管理,即运用法律手段对社区居民和自治组织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制裁各种侵犯社区主体尤其是社区居民利益的行为。

(三)依法管理是实现城市社区管理有序化的基本保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保证城市社区管理有序化。因为良好的社区秩序正是社区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做到管理有序则离不开法制保障。一是法律通过界定和规范各类城市社区管理主体的地位、作用、任务及职能以及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各个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社区管理的有序化;二是通过规定社区居民的权利义务,保障社区居民的权利义务实现,促使社区居民自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通过强化政府依法行政,可以抑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社区利益的损害。法治既治社区事务,也治政府。从根本上说城市社区建设是一项民主事业,目的是使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三、法律保障城市社区管理的途径

(一)构建城市社区法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践的基础上尽快修订现行相关法律,尽早出台如《社区管理法》、《社区中介组织法》《城市社区自治法》等,明确具体地规定社区的载体、社区自治的性质和地位、社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等项内容。需要通过法律明确,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社区载体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能,防止政府部门或街道,其职责向社会传递,减少社区工作的负担,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真正落实,使社区居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二)依法构建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1.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原则

建立政府领导,城管办督导,居民自治,部门参与的科学管理体系。政府领导,即区政府领导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分级领导责任制;城管办督导,即区城管办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城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居民自治,即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的城市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居民自我管理和服务,依靠自治组织的力量优化社区环境;部门参与,即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城建、工商、环保、卫生、公安、文化、劳动等职能部门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城管工作的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各责任路段及其各责任单位必须接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2.依法确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主体,其定位问题不容回避。因此,建议尽快以法律形式确认改革探索多年且已日趋成熟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即明确街道作为一级管理主体的基本定位,并赋予其相应职责和权限,逐步实现从“条条分割”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方向转变,使街道成为一级准政府,并承担起城市社区管理政府责任。

3.理顺各组织关系

包括居委会与居委会党支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不清,已经成为社区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工作,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毕竟属于企业法,不可能规定居民自治内容,因此,需要在修改《居委会组织法》时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要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职责,指导和规范其工作。这是避免二者产生矛盾的前提条件。三是要建立健全年度目标责任制。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拟定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工作责任的指标体系(包括城管工作的核心指标和保证性指标),明确考核和评估结帐的方式。区城管办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制实施进行督导,年终组织专班对实施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三)强化城市社区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城市社区执法是指有关城市社区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城市社区管理目标,而实施的有关城市行政执法活动的总和,是政府进行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手段。城市社区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社区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社区居民直接利益和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城市社区执法存在诸多问题,并已成为城市社区依法管理的瓶颈和薄弱环节,比如,社区卫生脏乱差、违章建筑、随意占道阻碍出行、社区治安差等现象大量存在。当前,强化城市社区执法,必须首先要理顺我国城市社区执法体制,建立起长效机制。

(四)城市社区应走依法自治的道路

1城市社区自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城市社区依法自治,实际上是社区自治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和履行自治义务的活动过程。城市社区要实现依法自治,必须明确社区建设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城市社区依法自治,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城市社区法律制度,正是通过规定社区自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区各种社会关系的。另一方面,只有明确了社区自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增强社区自治主体的自治意识,从而使其正确地行使社区自治权利,自觉地履行社区自治义务。

参考文献:

[1]娄成武、孙萍.社区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2.

[2].刘书祥.中国城市社区法制建设[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3]吴德隆,谷迎春.中国城市社区建设[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6

[4]李伟,叶春明,王红妹.社区护理培训体系的影响因素及策略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8,11(12A):2109-2110.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

关键词:城市社区管理运行机制问题创新策略

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城市发展的整体水平,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现代化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之间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情势下,社区的管理工作就需要找到新的管理方式,以解决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社区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1.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是缺乏明确的社区管理意识,也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僵化是影响社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现阶段,很多的社区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城市社区的建设与基层政权的建设混为一谈,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本身的功能,这就导致社区在管理的时候,有着一定的行政化倾向,偏重管理的权力化,通常情况下没有能够充分发挥社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职能。

第二点是城市社区的管理机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采用的是市、区、街道、居委员会的运作体制。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末端的位置,同时也是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最基本的环节。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很多的原因,城市管理体系的建设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广泛重视,所以其管理职能也没有发挥出来,社区管理的很多具体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同时基层组织也欠缺一定的自主性,没有形成一种活跃的民主氛围,通常只是机械地执行各种命令,导致管理人员以及社区群众的积极性受到压制。

第三点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者的社会经验不足,欠缺一定专业化水平,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者主要由社区的居委会来充当的,那么居委会的主任就成为城市社区的主要管理者,他们有的是街道办事处下派干部,有的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有的是劳服编制,还有的是生产管理处编制,同时也包括相当一部分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所以现实中的年龄结构偏大,其中离退休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在总人数中占的比例是最多的。这些管理者所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是非常高,知识的更新速度比较慢,思想观念相对保守一些。虽然在城市社区的管理者中也有很多的大学生,但是他们毕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且没有进行过专业方面的培训,通常都是为了下基层来体验生活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城市社区的管理者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主要依靠的还是以往的工作经验,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巨大的经验管理惯性,使得城市社区管理工作中缺少创新的机会。

2.创新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的有效策略

创新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实现:

首先可以增强城市社区公民参与社区管理工作的热情,逐步扩大政治参与的力度。提高公民自愿参与城市社区管理的自觉性的同时,也可以让公民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加强对社区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避免城市社区的管理人员在制定相关策略时出现“一边倒”的问题,确保决策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提高政治参与力度还可以不断培养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责任感,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度,还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社区管理的民主氛围。

其次城市社区的管理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根本目的。社区是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场所,随着居民的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当然也希望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对社区的管理水平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这包括很多方面的管理,诸如交通环境、卫生环境、绿化环境等。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体系中一定要将居民生活的安全性与便利性放在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要根据群众的需求去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最后要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水平。城市社区的管理也属于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因素会导致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系统不能够正常运作,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问题与矛盾,还包括人口流动现象的频繁程度加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容纳力不足等原因,只有将这些原因都妥善解决了才能促进城市社区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管理部门要从多角度的思维出发,进行管理机制的创新,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时对社区管理效果做出科学的总结与反省,及时找到不足之处,争取更大的进步。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中仍然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社区的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实际管理的策略,来不断提高城市社区管理的水平与力度,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何晓芳.浅析医院财务内部控制中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2011(10)

[2]陈财柳.加强医院财务内控制度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

随着社会结构急剧调整、社会环境复杂多元以及国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苏州社会管理体制面临进一步调整创新的挑战和机遇,社区管理体制调整创新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以苏州市区7区32个街道、17个镇的403个社区(居委会)为范围,以横塘街道为样本,研究探讨大中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调整创新的可行方案。

一、苏州社区管理体制迎来调整重构窗口

(一)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需要调整社区角色

顺应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改革趋势,苏州也将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管理的支撑点、落脚点。根据铜陵、黄石、贵阳等地撤减管理层级试点的做法,管理重心下移力度存在进一步加大可能。社区管理职能正不断增加,社区角色也正由单一自治组织角色向综合性公共服务角色转换。

作为社区管理职能具体承担者,社区主要管理机构至少扮演三重角色,除社区自治组织者、居民权益维护者以外,还必须是社区公共服务提供者,其中第三重角色已越出自治组织职能边界。管理重心下移,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社区矫正等转移下放,由社区开设窗口提供服务。社区承担本来由政府承担的这些公共服务职能,能显著减轻政府负担,在有效监管和激励条件下有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居民满意度。

随着改革深化,社区逐渐成为基层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实际行使部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这与社区的自治性质存在矛盾。其一,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是政府服务人民、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由社区自治组织代为行使淡化了政府作用,可能影响服务的权威性。其二,公共服务要求公平公正廉洁合理,仅凭社区自治组织自身管理、协调、监督难免顾此失彼,而外部监管对自治组织而言在机制上并不顺畅。其三,公共服务要求高效优质,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充分的职业道德和较饱满的工作热情,社区自治组织往往缺乏相应的人才吸引力度和激励能力。其四,公共服务成本可通过向社区自治组织购买服务加以弥补,但由于前面三个问题的存在,这种购买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为适应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需要,社区管理机构必须改变自治组织的单一性质。目前苏州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运行比较正常平稳,原因之一正在于这些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治组织。

(二)基本现代化建设对社区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苏州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出的更具挑战性的三区三城”和宜居苏州、创业天堂、幸福家园建设目标,都以加强改善社会管理作为重要基础,要求社区管理服务范围拓展、标准提升、功能强化,反映出社区管理将从全面普及、规范运作进入提升品质、优化效能的新阶段。一是机构设置顺应新阶段、新任务要求。机构职能综合化,既包括公益服务、权益维护、社区管理等自治职能,又要名正言顺地代行政府部分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因而机构性质也应相应调整。二是人员配备符合专业化、精干化要求。一方面,人员数量应充实加强,目前一般达不到苏州规定的常住人口1.5‰的标准(见表-1);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素质,目前差距较大。从表-2看出,横塘街道48位社区工作者拥有大学学历的仅8.3%,未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高中以下)接近四成,拥有社工职业证书的仅1人。这种情况在苏州市各社区很普遍。三是资源配置遵循合理化、可持续要求。社区资源配置最关键的是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目前街道财政拨付社区核定在编人员工资,提供部分社区办公活动经费,其余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活动经费由社区自行解决,出现亏空可向街道借支,待有能力时再还。街道财政负担社区部分人员办公经费,体现对社区承担部分街道下放公共服务职能的补偿,但也说明社区实际上并非完全自治。社区自营收入差异很大,也存在起伏变化,街道财政拨付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为社区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城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使社区管理面临新问题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2010年11月1日苏州总人口1176.91万,其中户籍人口637.77万,占54.2%,外来人口539.14万,占45.8%,外来人口在苏州人口结构中几近半壁江山,占市区常住人口四成半以上。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一般集中在治安防范和计划生育管理两个方面,总体而言,外来人口游离于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之外。在苏州人口二元结构常态化情况下,将外来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是三区三城”建设的内在要求。这不仅会大幅度增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量,还会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即如何应对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归属感弱、责任意识淡薄等特点,如何保障外来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如何让流动人口参与社区管理,如何平衡外来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利益关系。这些问题对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调整完善要求。

(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社区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优化提供了必要基础

目前,苏州全面推行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为主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顺应了加强改善社会管理的需要,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运行正常,形成了与社会建设总体适应的运行机制。社区在政府财政支持下的自治”及兼顾公共服务、公益服务、权益维护和社区管理的运行模式,可以说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事业化”色彩,为社区管理机构进一步调整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准备了经验、提供了思路、预留了空间。此外,苏州各城区财政状况良好,可用资金充裕,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物质基础较为坚实。

二、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调整重构路径选择

(一)社区行政化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改革要求

其一。社区行政化很容易走向将社区事务、社会生活全面纳入行政管理调控范畴,侵占居民社会生活空间,形成社会生活过度组织化的局面。其二,社区行政化导致行政机构下伸扩张,社区发展成小政府”,与社会管理体制扁平化改革方向相悖。其三,社区行政化违背自治原则,侵占居民自治权,抑制居民和有关方面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和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动员各方力量共建和谐社区。

(二)社区居委会完全自治难以有效落实

1.社区居委会资金来源的对上依赖制约社区自治权的行使。社区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区财产、产业收益。这种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财产、产业收益,除主要用于股东分红及再生产投入,拿出部分用作社区自治经费。这类收益差别、波动较大,且不宜较多切割,从而影响股东权益,其使用也不宜随意超越社区自治范畴。二是政府财政划拨,用于政府核定工作人员工资和社区办公活动经费,这是目前许多社区主要或基本经费来源。横塘街道每年拨付学府社区80万元财政经费,接近该社区年经费需求的1/3;该街道另两个社区财政拨款分别达73万元和100万元,成为支撑这些社区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社区依赖街道财政拨款活动运行,难免损失部分自治权,听从政府调遣,代行部分职能。

2.社区自治能力偏弱影响社区自治的开展。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干部缺乏社区自治专业知识,将原有的行政推动办事方式移植到社区管理服务中,社区自治的意识、知识、技能只能在实践中边干边学、逐步积累;另一方面,缺乏社区自治经验,一些地方的探索有待总结提炼,其适应性也有待检验。苏州的实践基本都是在街道介入或领导下的社区有限自治,缺乏完全自治的案例。

3.社区治理结构隐含非完全自治的内在因素。社区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提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居委会主任,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这就存在居委会主任及成员直接、间接由上级指派的可能。另外,社区机构实际处于行政体系末梢、自治体系顶端,从其优秀工作人员中优先选录公务员、或者进入事业编制的激励政策,对社区工作者具有足够大的吸引力,难免导致一些人较多听命于政府。

4.居民自治意识薄弱削弱社区自治基础。社区自治需要居民参与,目前总体来看由于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必要的自治意识和知识,参与情况并不是很理想。

5.社会团体发育滞后影响社区自治环境。苏州社团发育与其它地方相仿,呈现程度较低、活力不足、不够平衡的状况。横塘街道的3个社区共有社团26个,在列出的12类社团中文体健身类的14个,占一半以上,联谊、学术等3类空白,管理、调解、环保等5类仅在一个社区有分布;最多的石湖社区有7类社团,最少的学府社区仅有3类社团;社团经费差异较大,有的社团没有活动经费,经费来源均为社区资助,说明社团的影响力、活动能力、持续发展能力不够理想。

6.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需要社区配合。政府以社区为依托下移管理重心,社区居委会承担起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街道社区各得其所,形成目前相当有效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使社区实际处于街道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之内,社区活动很难做到完全自主自治。目前在这种模式下,街道社区配合较为默契,社区管理服务较为平稳,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和较大的生存发展余地。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避免社区过度行政化的问题。

(三)完全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全面替代社区居委会的职能

在加强社区建设过程中过度使用购买服务方式、轻视社区居委会作用,会产生一些问题,社区居委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1.购买服务需要有组织实施者,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组织实施的合适人选。针对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有相对熟悉社区情况、进入社区没有障碍的单位来承接,且最好能够与社区自治活动协调对接。比较符合这些要求的,目前基本上就是社区居委会了。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可以政府直接招标,也可由社区代替政府招标购买,监督实施。

2.购买服务具有一定局限性,有些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公共事务不宜采用此类方式。像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和计划生育等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因其政策性、专业性、敏感性较强,关系管理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购买服务就显得不够严肃稳妥,应由比较权威、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的机构稳定提供,现在由居委会及社区工作站来承担这些活动得到了普遍认可。社区重大问题决策、选举表决等公共事务,也必须由居委会等社区主要机构来主持;社区建设、社区自治需要有组织推动者,社区居委会是这些事项的合适承担者。

(四)准事业+准自治”是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现实选择

社区管理体制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社区居委会兼有事业和自治双重性质,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切合实际的合理选择。

1.自治是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和性质。自治是社区居委会与生俱来的基本职能。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围绕社区居委会这个中心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突出了居委会在社区自治中的地位作用,符合我国城市社会建设的实际和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在苏州市区,社区居委会较好承担起了社区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协调者角色,机构的自治属性、组织推动自治的职能都是鲜明的,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基础支撑作用。

2.公共管理服务是我国社区成长发育中的新生职能。随着城市社会管理重心进一步下移,社区居委会逐步成为城市社会基层管理服务中心,其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形成居委会兼具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的格局。公共管理服务本质上是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其中部分可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其余需要以政府名义、或者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机构代表政府来提供,这类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人员由政府招聘供养、费用由财政承担,实际上就具有了事业性质。

3.准事业+准自治”是苏州市区社区管理体制的本质情况。苏州市区403个社区居委会,都具有自治和公共管理服务双重职能,设有符合标准的社区服务中心57个。社区居委会承担了部分政府下移委托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街道为其聘用配备一部分工作人员,街道财政每年对其拨付一定经费。横塘街道为学府社区核定编制9人(含2名街道招聘派驻人员),年财政拨款80万元。苏州老城区及工业园区2006年开始设立社区工作站,人员由政府聘用、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其中沧浪、平江、金阊3区实行一居一站,依托社区建有工作站150个。工业园区也设有社区工作站。这些居委会等社区机构,与政府之间已经不是主导、被主导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领导、被领导关系,一定程度的人员、经费依赖关系,再仅仅将其看作纯粹的自治组织就不够全面,应在肯定其自治属性的同时,正视、承认其本质上兼具的一定程度事业属性。以此为基础,试行准事业+准自治”社区管理模式,名正言顺地行使、规范、发展居委会为主的社区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是一条值得一试的强化和改善城市基层管理服务、理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可行路径。

三、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双重化转型的主要内容

从苏州三区三城”建设需要和社会建设发展实际出发,苏州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在今后10年左右时间内可以考虑双重化转型方案。

所谓双重化转型方案,其转型目标是要实行社区主要管理服务机构准事业+准自治”双重性质,履行提供公共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自治双重职能。社区居委会(至少其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明确其兼有事业性质,给予部分事业待遇,俟将来基层政府组织机构改革方向明朗,再作进一步调整。如减撤管理层级、社区居委会职能增加责任加大,可考虑提升事业待遇,转为事业+准自治”性质。社区管理体制双重化转型主要应该包括如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机构设置梯次化

社区机构设置分为3个层次。一是核心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其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机构,社区居委会是主干机构,负责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和自治的组织、推进,兼有事业和自治机构性质。二是支持机构,包括业委会、居民组长、楼道长。前者组织业主居民维护权益、支持配合居委会工作,后两者作为居委会依托的工作网络发挥上通下达、贯彻落实作用。这一层次的正常运转对社区居委会有效开展工作支撑作用最大,应注意提高其成员素质、能力,尤其业委会作为相对独立、代表业主权益的自治主体,在社区自治中具有较为独特的作用,应予更多重视。苏州提倡居委会成员兼任业委会负责人,是一条很好的思路。应改变这一层次服务义务、无偿的做法,根据付出劳动情况以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一定报偿。三是合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共建单位、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其中物业公司主要由业委会向其购买服务维护社区正常环境和秩序,其它组织通过社区购买服务、联合共建、接受志愿服务和组织社区活动等方式进行合作。

为将外来人口全面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中要重视外来人口的参与,尤其在核心机构和支持机构中,要参考社区外来人口数量,吸纳适当比例优秀外来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承担主要负责工作的平等机会。

(二)职权分解明晰化

明确区别划分社区两类职能,明晰岗位责任、职权,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促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能力和居民自治能力的全面增强,推动两方面工作运行正常、平衡发展、相得益彰。社区居委会要有负责人分别主抓公共管理和居民自治,人员、资源分配也要合理,努力争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中公共管理服务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是需要不断加强的职能,要安排专人,设置专门服务窗口,达到适度规模的社区(2000户、5000人),都要设立服务厅室乃至服务站等专门服务机构。政府在财政上对承接公共服务任务的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作为常规开支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在公共管理服务相关的人员招聘使用、经费使用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的运作、质量等方面有参与、监督、考评、奖惩的权利。与此同时,社区自治职能作为社区基本职能,不仅不能忽视,也必须逐步加强。

(三)重要岗位职业化

社区主要机构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实行职业化。一是任职资格专业化,由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至少是经过较系统专业职业培训的人员来担任;二是岗位任职稳定化,保持岗位任职人员相对稳定,不轻易进行跨专业人员岗位调整。这些岗位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等社区机构主要领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或窗口的负责人、主要业务骨干,居委会内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等,条件允许的也可扩大到业委会负责人。重要岗位职业化需要有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实行符合任职条件的首先职业化,同时加强职业培训、人才引进,争取3~5年内基本完成过渡。

(四)专职人员事业化

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人员承认其事业性质、给予其事业身份、让其享受相应的事业待遇。专职社区工作者事业化待遇的关键在于经济收入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目前苏州市社区工作者收入水平与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相比不算低,但与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相比就有差距。建议逐步提升社区专职人员收入水平,向事业单位靠拢,从而增强社工岗位吸引力。享受事业化待遇的专职人员必须控制合理规模,从必要、合理、公平等多角度考虑核定指标,同时规定合情、合理、适度从紧的准入门槛,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一般事务社会化

除公共管理及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对承担者身份要求较为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一般事务性、技术性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乃至部分社区自治工作,实行尽可能社会化原则,主要由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有兴趣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社会化的方式基本有两个:一是购买服务;二是公益性活动。政府、社区建立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库、公益性外包项目库,设立负责服务项目招投标的专门机构,在资金上进行配套,并列入相应层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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