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建议(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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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碳建议范文篇1
4月2日,本市召开2011年全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会,总结“十一五”以来本市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市发展改革委作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报告。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宣读了《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与会领导为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代表颁奖。吉林代表市政府与区县政府代表签订“十二五”节能指标责任书。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单位代表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签约。解振华、郭金龙为“北京市节能低碳发展创新服务平台”揭牌。
解振华在讲话中指出,“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26.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降幅居全国首位。特别是2010年,在已经完成“十一五”目标的情况下,单位GDP能耗又下降了4.04%,为全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解振华强调,“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希望北京市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争当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排头兵。
郭金龙在讲话中指出,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继续坚持把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务求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北京市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签署三个专项合作协议
日前,北京市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签约仪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企业,以航天防务、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为主业,所研制的产品涉及陆、海、空、天、电磁等各个领域。此次签约标志着航天高科技产业与北京市社会经济建设的融合即将迈上新台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充分发挥航天高科技优势,大力推进北京航天产业园、航天信息园的建设以及重点项目的科学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工作,积极投身北京市平安城市和科技强警建设,并探索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市政府与恒天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日前,北京市政府与中国恒天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设国家时尚创意中心。恒天集团将与北京市携手,依托在服装时尚、文化创意方面十几年的积累和心得,以及北京宋庄已有的丰厚文化积淀,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共同建设好国家时尚创意中心,为助推北京早日成为国际时尚之都、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北京市节能低碳发展创新服务平台揭牌
4月2日,全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会上,“北京市节能低碳发展创新服务平台”揭牌。该平台由北京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6个委办局和中关村管委会。旨在提升顶层设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发展。
“节能低碳创新平台”的核心功能定位是:对接节能低碳发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供需双方,形成技术研发应用推广配套政策,促进技术节能取得实质性突破。
节能降碳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碳税工具;治理成效;煤燃料碳排放;欧盟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6-0097-04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碳税治理诉求渐趋强烈。欧盟较早将碳税作为一种调节工具用于治理环境。1988年多伦多气候大会上,几个国家发起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倡议,最终,芬兰、瑞典单方面提出征收碳税。随后,荷兰、斯洛文尼亚也开征碳税。1990年代末,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英国引入类似的税以抑制愈演愈烈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碳税,不可避免的遭遇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困境。如何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成为理论界和政策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盟碳税实践的客观分析,评价碳税工具调控成效,为我国税收政策设计提供借鉴。
一、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
碳税在抑制CO2排放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欧盟国家有没有获得碳税“双重红利”?此类问题的争论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碳税制度兴起,并将继续进行下去。本文重点关注欧盟国家碳税政策工具的实践效果,进而发掘碳税工具的真谛。以下就1990~2006年间欧盟有关国家的碳税及其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表1是相关国家的CO2排放增量和能源使用增量情况,数据显示,碳税工具调控效果明显。
由表1可知,所有北欧国家都实施了碳税政策,但唯有丹麦减排效果最佳。碳税促进了北欧诸国减少能源使用强度,但挪威节能效果最不理想。也就是,碳税对于北欧诸国而言,都有着抑制CO2排放的作用,但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欧盟区内,丹麦是唯一碳税带来碳排放稳定下降的国家。表1所示,1990~2006年间,丹麦以年单位投入近15%的速度减排①。有趣的是,芬兰、荷兰、挪威在减排方面比美国情况还要糟糕。Martin,Isaac,AjayMehrotraandMonicaPrasad(2009)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减少因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方面,丹麦比挪威和瑞典都要成功[1]。
丹麦是否以牺牲经济增长换来环境保护目标,毫无疑问,没有税收,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更快。但自1993年以来,丹麦人创造了“丹麦奇迹”,并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CampbellandPedersen(2007)比较了1990年代的丹麦、美国、德国和瑞典的经济运行状况时发现,在人均GDP、失业和通货膨胀等方面,丹麦与瑞典和美国情况相似,但比德国要好得多[2]。
二、欧盟国家碳税结构及其优惠政策分析
欧盟国家碳税工具调控效果迥异,是否与其税制结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呢?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6期2011年第6期(总第174期)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
1.芬兰。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推出碳税。考虑到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通过降低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用碳税收入抵补减税空缺。最初,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矿物燃料,并以燃料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也较低。随后几年碳税税率逐渐提高,1995年达到38.30芬兰马克/吨CO2。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在税收优惠方面,芬兰实施严格的产业审查、审批制度,事实上只有少数工业设备生产企业获得税收返还机会,造纸和纸浆生产部门大约10~12个企业获得税收豁免②。
2.挪威。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的是将2000年CO2排放量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1998年税制改革,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且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吨。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竞争力,挪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如将碳税收入部分的返还给使用生物柴油的企业,以及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对于解决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用能源征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每吨CO2。1993年,对工商企业所用天然气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的能源税改革方案,其特点是实施行业差别税率,1996~2000年间的税率分别为:(1)重工艺,每吨CO2征收碳税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每吨CO2。(2)轻工艺,碳税税率是50~90丹麦克朗/每吨CO2,同样对签订协议并成功实施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每吨CO2。(3)室内供热,碳税税率为200~600丹麦克朗/每吨CO2。
4.荷兰。1988年,荷兰开征环境税。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1992年,碳税改为能源税和碳税,比例各为50%。但大型用户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而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商,其环境税的税率比基本税率要低40%左右。2004年,税改后只保留对煤征收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之中。第二种税是“能源管理税”。该税于1996年开征,并实施低税率,随后分阶段提高税率。1999年,主要针对小型用户征收能源管理税。2004年,将部分燃料环境税融入能源管理税,并将大型用户纳入标准征税范围。
5.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征碳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最初,私人家庭和工业用燃料的碳税税率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提高家庭碳税税率至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那些为制造业和农业提供热力的企业的除去汽油以外的全部燃料的能源税和70%的碳税返还等。
综上所述,欧盟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各国税种设置不同、税率差异大。税种设置分为单独设置碳税及能源税与碳税并重。挪威和瑞典的税率相对较高。二是混合征收方式。即税率设计既考虑燃料碳含量,还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等因素。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对家庭、生产企业消费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政策,目的是获取“双重红利”。四是基本配置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有特定的消费指向,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功能。
三、丹麦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深层次原因分析
丹麦碳税以减少煤的碳排放的指向目标明确,且“单一政策功能”的碳税思想使得碳税制度设计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1.高碳替代能源的可获得性。丹麦碳排放的减少主要得益于煤燃料消费的碳排放减少。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消费量占比大幅度下降,煤燃料排放占比下降更是明显,由1990年的33.86%降到2006年的22.61%[3]。石油燃料排放基本稳定,虽然199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排放高峰,但2006年又回到了1990年代初期的排放水平。天然气排放一直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1990年,丹麦来源于煤的碳排放达到了24.41百万公吨,均高于芬兰(16.00)、挪威(3.49)和瑞典(9.61)。而1995和2001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为5.5%和16.4%③。因此,虽然单位资本能源消费量在增加,但由于发展了可再生能源,有效地替代了煤能源。可见,煤燃料的碳减排是丹麦碳减排的关键。
为什么丹麦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选择替代煤能源,原因主要有:一是开征碳税初期,丹麦能源结构中,煤能源占比大,达到了33.86%,因此,丹麦压缩煤消费的空间更大;二是丹麦在可替代能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开发风能,建造“热、能耦合”工厂以及发展氢能源等④可再生能源。丹麦的20%的电力来源于风力发电;三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征收低税(相对于煤),从而设计出一个“人造替代性”。此种方法摒弃了按照碳含量对燃料征税的模糊做法,它对企业产生了“弃煤择气”的强烈激励。
2.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专项治理。丹麦的碳税收入并非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整体进入预算安排,而是作为环境治理目的再次回流到产业发展中。最初引入碳税时,其全部收入返回到产业中。1996年起,基于自愿协议的优惠导向,60%的碳税收入返回到产业中,40%的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特别的环境治理[3]。毫无疑问,丹麦的碳税产业返还政策有效地避免了该国经济竞争力的丧失,以及非最大化财政收入而社会理想水平的碳税设计理念,碳税政策的激励信号明显。
3.自愿协议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是政府给予节能减排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到了自愿协议所规定的碳排放,对企业实施较低的碳税税率。ShopleyandBrasseur(1996)以企业访谈的方式评价自愿协议框架时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愿协议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效节能技术。由于节能技术投资的回收期较长,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企业很难维持对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投入,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对家庭居民非歧视性碳税政策。北欧诸国对企业征收低税,对家庭居民征收高税。此制度安排基于碳税的“双重红利”思想。较之于家庭,企业对碳税的边际税率更敏感,而家庭的能源消费刚性更强。不同的是,丹麦对企业征收的碳税税率比其它国家都要高,而对家庭征收的碳税税率又比其它国家都要低。比较而言,丹麦的碳税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歧视性更弱。
四、欧盟碳税实践的几点启示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采取任何严厉的治理措施均不为过,税收政策工具当仁不让。然而,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欧盟碳税实践经验,需要对以下问题仔细考量。
1.我国征收碳税时机的选择。丹麦碳税政策成功经验之一是降低煤的使用量,开发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以及提高能效。从我国现时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消费占有70%左右,压缩煤炭消费具有较大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存度较高,在煤替代能源还未真正形成,以及高效清洁能源尚在开发的初期,征收能源税(碳税)不但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向消费低碳能源,相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存,非但不能产生“双重红利”,而且还会形成“双重黑损”。而且,我国煤炭工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一些地区的民生基本依靠其维系,碳税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征收碳税是个趋势,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2.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即使我国现在还无法实施碳税政策,但能源税改革应渐次推进。笔者以为,能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虽然“双重红利”问题还在争论,但其假设前提在现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碳税调节扭曲性税收的客体并非明显存在。其二,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供给几乎无弹性,碳税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三,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还未从绿化角度进行全面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作为一种宏观调节工具,同时发挥着两项以上的正向调节功能几乎是困难的,倒是反向功能往往互现。因此,应该将碳税功能定位于促进节能减排,并且,还要结合其它的政策工具综合调控。
3.实施差别征税、善待民生、重在激励的碳税政策。开征碳税以及碳税标准的设计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以及实施差别税率。丹麦对煤燃料征收高税,对天然气征收低税,引导企业消费天然气替代消费煤,这种做法我国即期还很难仿效,但通过差别税率调节燃料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对不同的用户实施差别碳税,是欧盟诸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制定税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在设计碳税时,应摈弃“善待企业、恶对居民”的做法。其原因:一是我国家庭能源消费属于基本民生。殊不知,即便在冬季,我国淮河以南的居民仍然缺乏供暖消费,因此,不存在能源过度消费问题;二是居民属于被动消费能源,能源消费的选择性较小,若对居民征收高税,不但不能优化消费结构,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民生。
碳税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其激励效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制定不同时期的减排指标,企业达到相应指标的,退还相应的碳税,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减排行为。另外,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功能,在未建立环境预算的情况下,将碳税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形成健康的环境收支自循环,抑制环境的进一恶化。
4.费税改革而非费外加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中,涉及到环境的相关税费并不在少数,但其发挥的环境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不仅它们分散在各种税费之中,而且基本是设置在消费环节,没有建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制设置目标,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的碳税政策应走一条税费改革之路,而并非在已有的税费之外增加碳税,否则,其必然演化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在未来时期,我国可考虑设计融入型碳税方案,即不重新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主要通过对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渐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
注释:
①另外,英国因为减少煤炭工业致碳排放下降,德国由于关闭了东部工厂而致碳排放下降。
②Speck,Stefan,MikaelSkouAnderson,HelleOrstedNielsen,AndersRyelund,andCareySmith.2006,TheUseofEconomicsInstrumentsinNordicandBalticEnvironmentalPolicy2001-2005.NationalEnvironmentalInstitute,Denmark.
③资料来源于“Energy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EnergyAnnual;delRioandGual(2004)”.
④荷兰经济能源结构与丹麦相似,煤能源占比较大。但荷兰过度依赖自愿协议,且工业企业达到自愿协议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可完全获得碳税豁免。而丹麦的自愿协议只是个补充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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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mpbell,JohnL.,andOveK.Pederson.Thevarietiesofcapitalismandhybridsuccess[J].ComparativePoliticalStudies,2007,40(3):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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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哲林.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7,(7):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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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mplementofEuropeanCarbonTaxationinEnvironmentalGovernance
TANGXianglai
(SchoolofFinanceandTaxation,Nanji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Nanjing210046,China)
Abstract:CarbontaxationhasgoodeffectsonthereductionofcarbonemissionsinEuropeancountries,especiallyinDenmark.TheemissionofCarbonfromcoalisrestrictedinnarrowlimitsinDenmark.There,fuelascoalisimposedheavytaxes.Therearedifferentcoaltaxrateuponfirmsandresidents.Andvoluntaryagreementshavegreatincentivesincarbonemissionreduction.Ourgovernmentshouldlevycarbontaxonanappropriatetime,andenvironmentaltaxationsystemshouldbeestablishedbasedonreformoftaxandcharge.Forgetthedoubledividendofcarbontaxationandfocusonitsfunctionofcarbonemissionreduction.Differenttaxratebetweenthecompaniesandthefamiliesshouldbeimplemented.
Keywords:Carbontaxation;Implement;Carbonemissionsfromcoal;EuropeanUnion
收稿日期:2011-06-17
节能降碳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碳关税;碳排放量;出口贸易
[中图分类号]F75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004-03
[作者简介]李小芳(1980-),女,湖南郴州人,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城乡就业。
一、引言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已成为困扰世界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护环境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环境的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和比较优势出发,寻求以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及大气减排问题。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请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以及《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假设不签署该协定,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国的意图是希望欧盟国家对于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碳关税,以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遇不公平竞争。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课税范围主要是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主要是发达国家对进口自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税,如化工产品、钢铁、水泥、铝等。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实质就是从2023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该法案规定,从2023年起,美国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欧盟也于2012年1月1日起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对全球航空公司飞往欧盟的飞机征收碳排放费,法国、加拿大等国也在酝酿开征碳关税。目前碳关税在世界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丹麦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和不列颠早已在国内征收碳税,而且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也正处于策划或制定阶段,这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已证明征收碳关税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学者对碳关税基本持否定态度,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一旦开始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面对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张建平(2009)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绿色贸易壁垒新的表现形式,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再度延伸。曲如晓(2010)指出碳关税一旦开始征收,将会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郑春芳(2011)认为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提高国际市场价格,进而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碳关税还有可能会引起我国外贸出口额的下降,改变出口结构并恶化出口环境。周玲玲(2010)利用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定量分析了三种税率情景下对我国出口贸易整体和分部门的影响。沈可挺和李刚(2010)在对我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CGE模型测算碳关税对我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提出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应对碳关税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二、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的影响
1.增加出口商品成本,降低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作为制造业大国,我国出口的主要商品是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中性化工产业和低端制造业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产品,主要是以机电产品、冶金制品、化工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这些高能耗、高排放、低附加值的出口产品正是碳关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因此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出口商品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而削弱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国出口商品处于比较劣势地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以碳关税10美元每吨计算,我国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高碳产业的税负共计108.5亿元(以2002年贸易为基准),占贸易总额的1.28%。从现在大多数认可的研究结果来看,如果碳关税在15―60美元每吨之间,我国高碳产业的出口成本中将会增加5%左右的碳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进、长期温室气体的累积目标的变化而增加[1]。因此,碳关税的征收会导致我国出口商品成本提高,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2.产生贸易条件恶化效应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用贸易条件来衡量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出口相对于进口的盈利能力和贸易利益,贸易条件一般用贸易条件指数表示,通常用PX/PM表示,一旦PX/PM值上升意味着贸易条件改善,PX/PM值下降则贸易条件恶化。下面用模型来分析进口国征收碳关税对出口国产生贸易条件恶化效应。如图1,横轴0X表示我国某种高碳产品的出口量,纵轴OM表示进口国美国的进口量,OE为征收碳关税之前我国的提供曲线,OF为税前美国的提供曲线,二者在A点达到均衡,贸易条件为OA;征收碳关税后,我国由于成本增加导致其提供曲线右移至OE′,新的均衡点为A′,贸易条件恶化,变为OA′,即出口国用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只能换取更少的进口商品。
3.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我国高碳行业的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下降。目前,我国钢铁、火电、玻璃、水泥、石油化工和碱等高碳行业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47、1.53、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2]。黄媛虹、沈可挺[3](2009)认为,如果对我国高耗能产品平均每吨征收30美元或60美元的关税税率,将导致中国工业产品出口下降3.53%和6.95%,而且以上冲击具有持续影响。另外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很有可能导致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从而改变我国企业投入生产要素组合。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将不复存在,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也必将下降。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必将引起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近几年出口贸易数据表明,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和贸易方式的转变,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过去我国对加工贸易设置的门槛过低,承接了大量西方国家淘汰的行业,带来很多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资源依赖型产业,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加快了有限的能源消耗。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仍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是纺织服装、鞋包、玩具等,这些产品因设计、质量、使用、回收中存在缺陷和隐患频遭通报及召回。这显现出我国相当部分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健康意识、环保意识不强,同时也说明我国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长期处于能耗大、技术含量低的低端生产环节,而产品设计、品牌推广和供应链管理等高端环节长期得不到发展。如今在低碳、环保、节能发展背景下,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我国从事高耗能、高污染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在世界市场势必很难生存下去,加工贸易的比重将不断缩小。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建议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所谓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特征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低碳经济将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要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入手,逐步转变高碳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展能源产业,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政府要制定长远规划,出台鼓励科技创新、节能减排、新能源使用的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绿色信贷、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水能等保温降耗为主的新型建材等低碳产业的发展,把政府可控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和整合,并通过大力宣传,来引领和助推低碳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目前,服务业占世界经济的比重接近70%,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多,服务领域跨国投资占全球跨国投资的近2/3。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就是其服务产业占GDP的比重。如今发达国家这一指标已达70%―80%,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0%,我国的服务业近几年发展迅猛,取得可喜成绩,2013年服务业对我国GDP的贡献首次超过工业,占比达到46.1%,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比重高2.2个百分点,这标志着我国经济或将迈入“服务化”时代。但作为世界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服务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还是比较落后,无论是与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或者“金砖国家”)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服务业竞争力整体水平不高。所以,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是加速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战略举措,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服务业是依托现代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具有“三高三低”的特点,即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密集度、高附加值和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我国这样资源相对缺乏、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应该明确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长远目标,调整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构建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发挥服务业在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内开征“碳税”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可我国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超过60亿吨,位居世界第一,因此,我国在控制碳排放方面取得的成效关系到全球碳排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加入国,2012年以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责任,并主动承诺到2023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必须出台合理的相关配套政策。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碳税是一种最佳、最优化的选择,碳税制度已经在欧洲许多国家推广和实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芬兰是全世界第一个开征“碳税”的国家,实践表明一个国家采取征收“碳税”的措施比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排放交易机制要有效得多,在使用成本上面也更低廉,而且更容易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碳税的征收能有效地应对未来欧美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政策。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规定,双重征税是违背WTO规则的,如果我国对企业开征碳税,发达国家就失去了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合理依据。与其被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不如在国内开征“碳税”,一方面可以将“碳税”税收部分用于补贴国内企业新技术开发、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改造等,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都分“碳税”税收以合理方式用于补贴国内相关出口企业,这样可以弥补征收“碳税”导致企业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损失。
4.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定
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环境大国,在世界环境与发展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为国内企业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贸易壁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讨论和谈判,积极参与讨论和制定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多边协定等多边条约,成为公约、协定的参加者和制定者。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这给企图用“绿色贸易壁垒”来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有利于本国标准的碳排放量向对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制定统一、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刻不容缓。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争取主动权。一方面在谈判中要坚持《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维护我国正当的发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树立起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回避自己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使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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