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管理措施(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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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管理措施范文篇1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应急管理措施范文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按照预定方案进行扑救,疏散群众,抢救国家财产,减少损失,防止发生混乱,特制定该预案。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及发生火灾时的扑救和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原则
消防应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优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3主要风险
3.1重点消防部位
库房、通道、机械存放地、食堂、财务室、施工现场等为消防重点部位
4机构设置及职责
4.1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按照分工分为指挥组、应急处置组、警戒疏散组、后勤保障组、救护组、通讯联络组。
4.2指挥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组织制订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备和应急队伍的调动。
(3)负责事故应急的组织领导。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在最短时间到达现场,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现场指挥各小组按部就班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到临危不乱,指挥有方,抢救得力,报警及时。
(7)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物证、资料。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4.3应急处置组:组长:
成员:
职责:
(1)在统一指挥下,利用各种消防器材进行火灾扑救工作。尽一切可能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2)在现场处置时确保人员安全,包括自身安全。
4.4警戒疏散组:组长:成员:
职责:
(1)负责布置安全警戒保证现场井然有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2)加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现场。
(3)指挥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引导群众利用掌握的逃生知识,沿着消防通道逃生,拦阻群众进入预警区及电梯。
4.5后勤保障组:组长:成员:
职责:
(1)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
(2)负责交通车辆的保障。
4.6救护组:组长:成员:
(1)负责联系医疗机构。
(2)组织救护车辆及医疗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
(3)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4.7通讯联络组:组长:成员:
职责:
(1)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证通讯畅通,常用电话要常备,保证应急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
(2)负责各小组内的协调及与外部机构的联系,协调。
5预防预警
5.1预防措施
5.1.1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工作落实到位,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5.1.2加强安全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性。通过会议、谈话、防火演席等多种手段来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忧患意识、防控意识、做到人人知消防、人人重消防的局面。定期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培训内容为: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火灾的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如何在发生火情时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要使全体作业人员都能了解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5.1.3定期检修消防设施
按照集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检修消防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器材要及时更换,灭火器材要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5.1.4加强自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两次以上的防火自查,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对责任区进行消防安全督查工作。主要检查和督查的内容为: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重点工程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4)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5)施工材料存放、保管情况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及其他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7)消防安全教育情况。
(8)消防值班、巡查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5.1.5设立防火巡查员,负责做好责任区的防火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如有违章行为,巡查员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经理。巡查的主要内容为: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表示是否在位及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1.6实施动火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明火。明火作业要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看火人,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5.2报警和接警程序
5.2.1每名职工都有报火警、扑救火灾的义务。发现火情后,要保持冷静,立即呼喊周围人员参与灭火,并找到就近火灾报警连动器前,按下报警按钮。同时明辨方向、火势大小、起火类型,火灾刚发生时,可趁火势很小,第一时间进行扑救。
5.2.2当值班室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
5.2.3消防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行动组必须完成各自的任务。要做到临阵不乱、处置有序、扑救有效。
5.2.4发生重大火情时,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发现人应报火警“119,同时上报主管领导,然后再根据火情扩大情况,通知附近区域。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情等情况。
6应急处置措施
6.1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6.1.1人员沿着消防通道逃生,不得进入预警区,不得进入电梯。
6.1.2设立警戒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6.1.3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职工抢救贵重物品。
6.2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2.1初期火灾是扑救的最佳时刻,发现火情的第一人,应利用身边的消防器材扑救,如扑救及时,火灾是可以避免的。
6.2.2如电器、电线着火,首先要拉闸断电,防止触电伤人。可采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6.2.3为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各部门人员须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火灾后,要按照预案安排的工作进行灭火、疏散。火灾扑灭后,要迅速逐级或越级汇报,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经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事故责任后方可恢复。
6.3火险、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控制原则与措施
6.3.1火灾扑救原则:
6.3.1.1立即出动,兵贵神速原则。尽早扑救初起火灾,一般初期灭火以起火3至10分钟左右为限,不能消极等待消防队。
6.3.1.2救人第一和集中兵力原则。救火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把被火围困的人员抢救出来。集中兵力就是在最短的时间里尽可能多的召集灭火力量和灭火器材,将灭火力量用于对火场全局影响较大的方面。
6.3.1.3先控制后消灭原则。应该从上向下控制,以上为主;一端火势向另一端蔓延时,应该从中间部位控制;中间着火,应该从两侧控制。
6.3.1.4先重点后一般原则。在火场上,人和物相比,救人是重点;贵重物资和一般物资相比,贵重物资是重点;火灾蔓延猛烈的区域和其他区域相比,火灾猛烈区域是重点;有爆炸危险的方面相比没有爆炸的方面,有爆炸的方面是重点。
6.3.2火灾扑救方法:
6.3.2.1使用灭火器灭火:适用于扑救任何火险。拔掉保险销,将喷管对准火焰根部,按控制手柄进行集中喷射。
6.3.2.2使用压沙灭火:适用于扑救集中物料的阴燃或着火,也可用于扑救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表面着火。压沙厚度一般为0.5~3.0厘米为宜。
6.3.2.3使用简易方法灭火:用水、用拍打、覆盖法灭火。
6.3.3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6.3.3.1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
6.3.3.2扑救电气设备上火灾,要防止射水触电事故,应该先断电再灭火。
6.3.3.3扑救天然气管道火灾:应该迅速关闭阀门,断绝气源。
6.3.3.4扑救气瓶类火灾:首先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
6.3.3.5扑救油类火灾:首先应切断可燃液体的来源,并用水冷却燃烧区可燃液体的容器壁,减慢蒸发速度。同时将其撤至安全地区。
6.3.3.6如果燃烧面积扩大,燃烧强度增大,载热烟气流加上火焰辐射热的作用,使周围可燃物和结构受热并且开始分解,说明火灾已经进入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灭火,一定要在加强防护的前提下,集中水枪、灭火器控制火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内攻近距离灭火;如果火势已经蔓延,空间温度急剧升高,使周围可燃物几乎全部卷入燃烧,火势到达猛烈阶段,指挥扑救的人员应该立即发出明确指令,撤出现场所有灭火人员,然后在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利用可使用的器具,控制火势蔓延和降低温度。
6.4部分重点消防部位抢救措施
6.4.1配电室
起火原因:违章使用电器;长时间超负荷运作;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线路短路等引起导线起火;避雷装置失效或不良;遇雷击而起火。
扑救方法:电工立即切断电源,用就近灭火器进行点射或喷射。
注意事项:不可使用水消防栓。
6.4.2食堂
起火原因:油锅着火、煤气泄漏、违章使用电器等。
扑救方法:用灭火毯和灭火器进行点射或喷射。
注意事项:严防火势蔓延。
6.5善后工作处理
6.5.1在火灾扑灭后,由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员负责监督现场,以防火灾重起。
6.5.2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经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事故责任后方可恢复。
6.5.3火灾后4小时内,指挥组如实写出火灾分析检查报告并上报集团行政安保部。
6.5.4进行消防整改,防止再次发生,并按规定实施惩处。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应急资源的准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配备应急救援中所需救援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
7.2安全事故应急常用物资和设备有:
(1)常备药品:消毒药品、急救物品(创可贴、绷带、无菌敷料、仁丹等)止血袋等。
(2)抢险器材:撬棍、消防器材、常用工具等。
(3)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护目镜、防毒面具、防护服、应急灯等。
(4)机械设备:发电机、汽车、水泵、电动砂轮切割机等。
(5)其他设备:各类整理工具、应急灯等。
7.3应急物资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做好标识,防止失效。
7.4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单位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的
本预案由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制订、修订、完善并解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8.2应急救援培训
8.2.1预案在后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组织预案所涉人员学习贯彻、演习演练。
8.2.2对重点岗位,重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的培训。
8.2.3全员培训,提高应急意识、自我保护和参与救援的措施与能力。
8.3演习(演练)
8.3.1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工作,提高救援人员的熟练程度,验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8.3.2演习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和事故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援演习。
8.3.3每次演习可针对一种情况,也可结合多种情况综合演习。演习结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做好记录工作,填写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针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做好整改工作。
消防应急管理措施范文篇3
一、应急指挥系统职责
全镇根据“政府总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镇动物防疫办公室统一指挥和组织协。
1、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监测和上报工作,并制订防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3、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感染疫病动物的扑杀,病死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运输工具等紧急物资储备方案。
7、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8、财政所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9、派出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卫生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11、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普及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1、兽医站的兽医专业人员负责做好全镇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疫病监测及信息收集和每两个月一次的免疫抗体检测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控制”.
2、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强制扑杀、紧急免疫、严格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所有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
(二)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镇防疫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三)处理记录
镇防疫办公室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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