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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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篇1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四条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星期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6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1次;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每星期的营业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投递邮件每星期至少5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星期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组织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对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
车站、机场、港口应当为邮政企业转运邮件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七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二十九条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监管。
第三十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必要的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在2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或者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色情、、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邮政资费
第三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一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邮资凭证停止使用,应当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三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邮件的损失赔偿
第四十四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五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的损失除外。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赔偿额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30日内(国际邮件或者寄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为6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前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邮政企业和用户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政企业采用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用户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的,邮政企业应当说明。
第六章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
第五十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前款所称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拟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快递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购快递企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十四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三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五十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十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运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违禁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未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处*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明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并购快递企业,未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五)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八十一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通过邮政企业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其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篇2
与十多年前的“黑速递”相比,2009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不但让国内快递业特别是民营快递从仅有市场到有了法律地位,而且基于对中国快递业未来发展广阔空间的利好,让各种资本大佬蠢蠢欲动。不管是阿里巴巴注资星辰急便,还是复兴集团与申通等快递企业洽谈的各种“消息”。不难看出,外界对于快递业的发展觊觎已久。当然,为何在2010年才准备“出手”呢。原因很简单,《邮政法》承认了快递的法律地位,给了快递发展的空间。
国家更是将快递提升到战略层面,出台了《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同时,国家邮政局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并启动了《邮政行业快递服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快递服务发展规划》。以上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表明,快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一系列快递业利好政策的出台,将促进整个快递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各快递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当然,这也让各路资本大佬垂涎欲滴,也不甘心错过如此大好机会。于是,阿里巴巴来了,郭广昌来了,当然,还有一些人只是在暗中谋划。而海航收购天天快递却如此顺利,着实让人吃惊。
作为一个经营了近二十年的快递品牌,为何不能乘着快递业的“春天”让自己的航船行驶的更快一些呢?
中国快递业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据了解,作为一个朝阳产业,现在全国的快递业务量还不到GDP的0.3%,与发达国家达到GDP的1%左右相比差距很大;中国每年快递业务量只有约20亿件,美国每年约有75亿件,发展空间巨大。快递服务的业务量在以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发展。目前快递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产业的发展能力不足,满足不了社会经济的需求。快递服务作为一个产业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5000多家。如果把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也涉足快递业务算在内,估计有上万家。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有70多万人,再加上民营与外资快递业务,预计中国快递业有上百万从业人员。随着新《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快递企业出现积极要求许可准入,并加快加大硬件建设投资的势头,快递业务量的增长势头更大。
中国快递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无论是2008年7月12日颁布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是2009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邮政法》都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为国内快递企业的发展再次赢得了时间和机遇。
中国的快递企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氛围。虽然,国内大型快递品牌企业中,多以家族式管理为主,但是,他们都已经在努力改变管理体制,向公司化方向转型。如圆通速递引进了IBM,为公司的转型和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大型快递品牌企业已经占领了不少的市场份额,完全能够通过自我管理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改善赢得更多的客户和市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篇3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业务量居世界第三。在随着快递服务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社会交流、满足消费者和商家多元化寄递需求、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十二五”时期,我国快递产业仍处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经济危机影响深远,快递服务机遇挑战并存,目前,全球背景下的快递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近日,国家邮政局了《关于2013年一季度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7.1亿件,同比增长64.3%;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84.1亿元,同比增长31.5%。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深入了解中国快递业的现状,研究中国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快递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快递业由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组织,行业缺乏自律,使得国内行业市场竞争很混乱,同时快递企业在经营理念、服务水平和网络结构等各方面与国外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快递业总体呈现“散、小、弱、差、多”现象,中国快递业相对其他行业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还存在诸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快递人才匮乏,人员缺乏培训,服务水平不标准,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技术信息化缓慢,信息网络不完善等问题,由此看来,中国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快递人才匮乏
快递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入职门槛低,对工作经验、学历没有严格限制,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也能上岗,整个行业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升,经营快递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都不高,学历低,业务素质不过关,服务态度较差,专业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快递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才的匮乏直接导致快递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落后。平时,很多企业缺少专业的培训,致使员工的专业技能差,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
(二)服务水平不标准
与快递业务高速增长相对的,是其服务水平的缓慢提升,从而导致投诉率居高不下,时而会出现丢件、损件等现象,甚至有些收递员发现货物价值昂贵,直接私吞掉,然后编造丢货理由,还有些素质差的收递员连人带货一起消失。买卖泄露收发人面单信息等乱象屡禁不止,这都是因为一线快递人员的知识层次、职业素质、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人们往往抱怨有关部门失于监管、快递公司不负责任。出现对于工作的不负责,导致企业服务水平低下,影响了快递企业的整体信誉,削弱了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业内人士指出,快递行业投递人员的服务质量与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快递投送的质量,导致企业的服务、业务上以及工作效率等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快递市场起步晚,但是市场需求量却很大,快递行业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行业,我国快递市场爆发式增长,但野蛮分拣、不允许按约定先验货后签收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却无明确法律监管。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2年5月1日,快递服务系列国家规范正式实施。“先验后收”和“延期送达赔付”一度引发争议。距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已经一年多的时间,然而不少消费者反映,感受到快递服务还是有待改善,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虽然国家邮政局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先验货后签字”,要求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就是这样一条普通规定,至今有些企业都未能按照它原有的意图完全实施,由于缺乏规范的流程管理,邮包在哪个环节丢失都难以查到,这也是快递业的普遍问题。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管理机制,但是还是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管理,没有一个行业标准,执行力不强,不论是行业自律还是国家标准,都是建议性规定,没有强制力自然缺乏约束,市场无序竞争,普遍运营还存在一些混乱。快递业缺乏行业规范,顾客维权难。
(四)技术信息化缓慢,信息网络不完善
虽然在众多快递企业中,都有网络建设,但是仍然落后于国外。而我国快递业的网络覆盖范围还有很多盲点,一些农村的偏远地区及西部的一些地区都缺少相应的网点,所有网点完全自营,没有建立任何网点或采取加盟连锁的方式,针对市场,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程度开设店铺。信息化技术运用较差,在很多情况下快递业与其他运输部门没有衔接起来。一个一个快件,一旦上了火车或者飞机,就再也查不到相关的记录,只能耐心等着快递到达另一个分拨中心。但这必然造成部分市场的损失,网点覆盖率较低。很多民营快递企业没有实现快速反应的网络体系与技术的信息化,由于没有实现技术的信息化,很多快递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劳动力投入成本高,管理运作率低,同时也无法提供令客人满意的服务质量。
二、中国快递业的发展对策
由于中国快递业现状存在许多弊端,快递人才的相对匮乏,国内行业市场竞争很混乱,与国外差距很大。因此,我们要以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入手,及时加强人才的招聘和内部培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快递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筹建快递协会,扶持快递企业快速发展,强化服务,开展优质快递企业评选活动,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人才的招聘和内部培训
加强快递人才的招聘,提高快递人才的学历,提升“高学历”管理员的数量和质量,鼓励快递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技能比赛、社会机构培训,力求通过培训提升快递人员专业技能,快递人员心理素质和应对复杂需求的能力,提高快递人员的法律意识,继而提升团队整体战斗实力,拟设立快递员准入门槛制度,通过培训考试,按比例录用。招聘时提高快递员的学历和能力门槛,也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以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和规范快递行业市场秩序,完善快递行业管理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快递理赔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标准体系,对于建立的管理机制,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服务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完善的、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快递发展。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引入快递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夯实监管基础,创新监管模式。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快递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快递服务水平。
(三)快递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繁荣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快递服务不仅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客户的普遍欢迎,还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相结合,成为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快递业是比较年轻的行业,发展水平比较低,在信息技术方面和国外有很大差距,快递企业应该有意识、有重点地去采用一些信息化技术和设备,如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识别技术、自动跟踪技术等。从而不断的提高信息化程度,减少人工操作。应建立成熟的网络渠道,先进的自动化软件系统,先进的全球POD追踪查询系统,可以减少企业的运营资本,减少对劳动力的投入成本。外资快递早已实现了技术的信息化,有先进的分拣和处理中心,处理速度快,与之相比,这些都是很多快递公司正在努力做到的,但差距依然存在。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通过高科技来加快货物递送水平,提高管理运作率,减低运营成本。
(四)筹建快递协会,扶持快递企业快速发展。
快递业应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通过协会来加强快递企业内部以及快递企业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快递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因服务质量等原因受到处罚、除名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员予以登记记录,协助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快递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扶持快递企业快速发展。市快递行业协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促进行业联合,尽快扩大行业规模。同时,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连接政府、企业与社会,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愿望,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快递企业发展。快递行业协会通过推广行业标准、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工作,为政府管理、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服务。
(五)强化服务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服务质量非常重要,优质服务追求的是顾客主观感受的满意,服务可以创造价值,服务可以赢得市场,服务可以提升一个企业的品牌影响力。首先要保证快递包裹完整与美观,杜绝快件损坏情况。通过改善服务的各处理环节,使顾客感知的服务与预期相吻合,甚至超越顾客的期待,达到顾客满意的目的。成立客服专组,加强客服培训,从而提升服务质量,树立商业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项服务,以服务促发展。最终实现中国快递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开展优质快递企业评选活动
开展优质快递企业评选活动,从快递企业服务品质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投诉申诉处理、社会影响力和旺季服务保障等6方面设置具体指标,对快递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进行全面考评,全面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以激励快递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将评选结果通过市局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更加刺激企业的优良竞争,促进快递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结论
中国快递产业目前还处于发展壮大阶段,很多内在和外在的不稳定因素始终影响着中国快递业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因此,我们要以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入手,及时加强人才的招聘和内部培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快递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筹建快递协会,扶持快递企业快速发展,强化服务,开展优质快递企业评选活动,从而不断改革进步,借鉴国外经验,以促进我国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晨.中国快递行业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商贸.20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篇4
为规范XX市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全力围绕为旺季卷烟销售
保驾护航的工作任务,坚持市场监管不放松、大要网案不放松,
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区烟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1月
24
日至
4
月
24
日在全区范围
内开展为期
90
天的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市场控制力,巩固
2019
年专项行动治理成果,
以打击生产、存储、销售假冒、走私及非渠道卷烟破获大要案件、
规范卷烟大户经营行为、加强寄递渠道涉烟违法监管力度,切断
“重点品牌卷烟”销售渠道为重点。以提升全区卷烟市场净化率
水平、把握全年
5
万元案件、三烟查缉数量完成进度节奏为主要
目标。做到“毫不松懈、守土有责、巩固成果,严防反弹”,依
法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全力维
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显提升烟草市场监管力度,
明显提升市场净化水平。力争零售市场假、私、非卷烟基本杜绝,
确保市场净化率达
97.5%以上。
(一)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入点,建立烟草物流快递渠道涉
烟违法行为监管协作机制,优化执法资源,增强监管合力。
(二)严厉打击物流快递渠道涉烟违法行为。定期和不定期
开展联合行动,持续净化烟草市场;实现物流快递渠道涉烟违法
行为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发挥协同效应,提升监管效能。
(三)重点加强对物流货运场站、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等
运输枢纽和城乡结合部的清理检查,切实加大对运输环节和物流
环节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四)大幅提高“三烟”查缉数量工作目标。加大“三烟”
查缉,清理烟草市场无证经营户,规范草市场经营秩序。清理整
顿无证无照经营,使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成立以区政府XX副区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XX区2023年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烟草区烟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
统筹协调、计划安排、信息汇总和检查指导。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食药工质局、区烟草专卖局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四、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
2023
年
1
月
24
日开始,4
月
24
日
结束,为期
90
天,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1
月
24
日-28
日)。根据市上
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行动工作机构,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
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行动阶段(1
月
28
日-4
月
20
日)。各单
位要结合实际,按照行动方案要求,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力度,进一步遏制涉烟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为总结巩固阶段(4
月
20
日-4
月
24
日)。对专
项行动中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期间的整治
战果做好统计上报至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重点
(一)持续开展物流寄递渠道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区烟办、区烟草专卖局要加大物流寄递渠道违法卷烟的查缉力度,利用X市烟办发〔2019〕X
号文件(《XX市物流快递运输渠道涉烟违法行为监管协作机制》)积极联合公安、工商、邮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对物流寄递企业的全面检查,
依法查处利用物流运输和邮政寄递等方式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运
输烟草专卖品的嚣张气焰,进一步提升市场净化水平,维护好卷烟市场秩序。
(二)持续开展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工作。加大对“二
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的非法卷烟经营大户的监管,严厉打击烟草市场违法经营大户,力争取缔一批带有批发性质、辐射能力强的违法经营卷烟大户,破获一批以非法经营大户为主要分销环节的非法销售卷烟网络,惩治一批屡教不改的涉烟犯罪分
子。各单位要力争有所突破,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切实提高市场的控制力和净化率。
(三)持续开展“重点品牌卷烟”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
云烟(紫)、南京(炫赫门)、走私
ESSE
等重点品牌的市场监管,
结合零售户分类管理及前期市场情报进一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针对重点对象要加大检查频次,加强检查力度,对重点品牌案件处罚力度,一律顶格处罚。对于在该类案件中达到吊销零售许可
证条件的零售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在专项行动期间,力争破获一
批销售、储存南京(炫赫门)、走私
ESSE
品牌卷烟案件、捣毁其
生产储存窝点。
(四)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专卖市场监管加大力度。坚持以“端
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为重点,按照“清市场、堵通
道、守家门”的工作思路为核心,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非法卷烟的违法行为,彻底清理无证经营的土壤。在专项行动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在城郊结合部开展执法检查,周末、节假日确保监管不放松的工作模式,
达到市场管理检查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严
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专卖监管手段,有效提升市
场净化水平。
六、职责分工
(一)区烟办
1、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统筹和督促落实,具体指
导专项行动工作开展。
2、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适时组织有
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市烟办汇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3、督促落实烟草打假打私责任制,对专项行动的开展进行前沿督导。
4、提供专项整治行动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区公安分局
1.主动发现涉嫌销售假烟走私烟犯罪线索,及时受理烟草部
门移交的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处理。
2.严格依法办案,密切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大抓捕
追刑力度,依法严惩犯罪。
3.依法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烟草行政执法
部门提供执法保障。
(三)区食药工质局
1.主动配合烟草部门并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及时受理烟草部
门移交的线索,适时查处。
2.对查获的涉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涉案烟草专卖品,按照相
关规定移交烟草部门统一处置。
3.积极协助烟草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
4.严格依法办案,密切与烟草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区烟草专卖局
1.积极为公安、工商部门提供销售假烟走私烟等活动重大线
索,及时移送烟草行政执法中的涉罪案件。
2.为卷烟鉴别、卷烟处理及销毁提供技术、人力及设备支持。
3.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对提供涉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或物流
快递部门给予奖励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4.通过核查运输合同、货运单、运输发票、快递票据等,强化对物流运输和快递公司寄递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物流运
输、快递寄递卷烟行为。
5.对物流快递寄件、包裹来源地为广东、福建、山西、陕西、
山东的疑似卷烟类快递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疑似卷烟寄件,要联
合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借助检查仪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寄件为卷烟时,及时获取寄(收)件人来源地、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做好证据固定和线索收集工作。
(五)区交通运输局
1.积极参加卷烟市场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向专卖局提供物流
运输涉烟违法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涉烟案件的调查取证
工作。
2.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车站等重要节点的检查,配合烟草执法部门对隐瞒案件线索、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客货运输车辆、车站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2023年烟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强化责任,突出重点,重拳出击,着力提升市场净化水平,认真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涉及面广,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重点突破,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经费保障,激励打假工作。本次烟草市场专项整
治活动经费由区烟办负责落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各部门提前报送参加人员,出动车辆,经费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统一支付的办法解决各单位专项整治经费及
误餐补助。此次专项整治设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者,根据
案件大小确定奖励金额,奖励额度规定在
500
至
5000
元之间。
(四)加大处罚惩治力度。凡对售假贩私、销售非法“重点
品牌卷烟”以及从外地组织货源的违法经营户、钉子户,要加大
查处力度,对达到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违规经营大户,直接取消其
经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要
加快协调对前期破获案件中涉嫌犯罪人员的追刑工作,推动追刑
工作深入开展。对案情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要做好司法机关
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追刑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法严惩涉烟违
法犯罪分子。
(五)畅通信息,及时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每周要及时向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行动效果、
大要案件侦办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在专项行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好的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将工作总结于
2023
年
4
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篇5
每天,快递车辆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加速了邮件的送达,但他们可能是“客货混装”的非法车辆,可能是打着“中国邮政”招牌的邮政速递物流(EMS)车辆;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同业同策”是民营快递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上海对邮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9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整个邮政行业。2007年2月26日,上海市邮政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成立。2010年6月29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EMS)成立。这标志着上海邮政企业全面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由于历史沿革的关系,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完全区分开来,特别是在邮政车辆、邮政标识使用方面,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一直沿用“中国邮政”标识,并与邮政公司一样使用公众熟识的绿色运邮车。这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在业务竞争上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同业同策”的呼声不断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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