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计划的主要用途(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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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的主要用途范文篇1

关键词:深圳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Abstract:Thisarticlethenonagriculturalconstructionwhichin2004intheurbanizedchangeofsceneprocessdelimitsbytheShenzhenspecialzoneoutsideusesistheobject,underthethoroughanalysisfasturbanizationbackgroundthenonagriculturalconstructionusestomanageinwiththeurbanplanningcoordination,thereplacementadjustmentandwiththecityrenewaltransformationunion,enteringthemarketpaststhemainquestionwhichandsoontheaspectsexist,proposed“strictstandardmanagement,safeguarddevelopmentright,digestionquestionofapoliticalnature,promotionconstructionstandard”themanagementprinciple,andusesandtheplancoordinationfromthenonagriculturalconstruction,carriesonthereplacementadjustment,theenhancementandthecityrenewaltransformationunionreasonably,impelsthenonagriculturalconstructiontousegraduallytoenterthemarketwandersallaboutthesurfacetogive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andthesuggestion.

Keywords:TheShenzhenNonagricultureconstructionusesManagement

1.城市化下的非农建设用地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转变为城市、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过程,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之路。在快速城市化中,除了国有建设用地能够直接为城市建设用地扩张提供空间外,属于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也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按照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和建设,在中国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中,集体土地几乎成为了唯一或基本的土地来源,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提供重要的空间资源,例如多个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外建设的产业园区、大学城等项目;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使用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创造了农村工业占据全国工业半壁江山的局面,成为农村集体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并且出现了城中村、集体所有工业区与城市其他功能用地交错连片的城乡结合地带,进一步加速推动城市建设。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制度,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进行严格限制,但伴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早已超出目前运转的国家地政管理行政体系的监管和约束。在地方政府的默许或不作为下,地方发展不断突破国家政策和土地管制要求,集体土地所有者通过出让、出租、私卖等非法形式进行流转,造成非农建设用地隐形入市,实质性地成为建设用地直接的重要供应者。这种非农建设用地高速无序扩张、空间分散并低效开发的现象,导致城市整体发展不协调,土地市场管理混乱,土地价值流失和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深圳作为中国城市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已出现了“四个难以为继”的发展问题。深圳市原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名义上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当前实际上有原村民或继受单位掌握的已建设用地或未建设空地,据统计目前全市原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将近300平方公里。由于历史原因,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存在着五花八门的政策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无法直接纳入现行常规国有土地的管理渠道。在深圳市土地资源紧约束的背景下,这部分既无法作为有效土地供应于需求、又不适用于相关土地效益提升计划的原集体建设用地,成为制约深圳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关键所在。尽管2004年全面城市化使深圳全市土地名义上已转为国有,但事实上当前大量原集体土地(包括已建和未建用地)的实际使用权仍掌握在原村民或继受单位手中,既不具有合法产权,又得不到应有的管控,处于产权和管理的“真空”状态,并且涉及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2004年城市化转地过程中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政府承诺给原村民合法利用用地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原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用地内涵和相关政策相对明确,而且是当前深圳原集体土地管理的重点之一。本文以深圳特区外这种“狭义”的非农建设用地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目前其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针对性。

2.深圳非农建设用地的发展与现状

2.1发展历程。

2.1.1城市化发展的初期(1993年前)。这一时期,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使用极不规范,土地管理无序混乱,特别是在深圳特区内,出现了大量违规用地的现象,但特区外城市经济还处于萌芽阶段,仍以传统的农村经济为主,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小,违规建设行为也较少,集体建设用地刚刚开始起步,原宝安县曾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名义陆续给各行政村划定了一定数量用地供其建设。

2.1.2特区外第一次城市化(1993~2003)。1993年,宝安县正式撤县设区被划分为宝安、龙岗两区,深圳市第一次在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和管理上出台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的规划、征用、开发、出让和管理的土地政策。宝安龙岗按照该办法陆续地、在1998年集中大量地并给各街道划定了非农建设用地。然而,“撤县改区”的实施刺激了特区外的发展,在巨大利益驱动和政府土地监管乏力的双重作用下,特区外以自下而上为主导的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推进,使在缺乏有效管控的情况下,集体土地的利用发生急剧变化,大规模地转化为事实上的城市建设用地。

2.1.3特区外第二次城市化(2004年~)。2004年,宝安、龙岗两区18个镇全面撤销镇的建制,实行“全面城市化”,市里出台《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文),以加强特区外城市化转地过程的土地管理,宝安龙岗也相继推出查处违建、更新改造、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土地政策文件,以加快全面城市化进程。在这次城市化转地过程中,宝安龙岗两区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工商用地指标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100平方米/户、公共设施用地200平方米/户”的标准,核算出宝安龙岗各街道需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共为46.72平方公里。但从实际的划定情况来看,由于城市化的土地遗留问题涉及盘根错节的利益问题,至今尚未完成城市化土地收尾工作。两区目前已落实的划定面积为41.52平方公里,其中新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为22.77平方公里。

2.2现状特征。

2.2.1划定原则存在地区差异。在这次城市化转地过程中,宝安和龙岗两区分别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各自的实施细则。龙岗区考虑历史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对非农建设用地已达标(甚至超标)的街道重复划定,只对未达指标的街道按建成区和未建区不同比例进行划定,使实际划定的规模“超指标”。宝安区则不考虑历史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全部按指标重新划定,使部分街道因无地可划而产生“悬空指标”,出现“未达标”的现象。两区划分尺度存在的较大差距使划定工作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也使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工作呈现不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统筹管理的难度。

2.2.2以工商和居住用地类型为主,公建用地极少。尽管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包括公建用地,但从实际划定的来看,两区对公建指标均采取了捆绑划定的方式,使绝大部分指标作为工商用地和居住用地,公建用地指标被严重腾挪。宝安规定居住用地划定中含公建用地,但实际已划定的指标中非农居住用地只占4.5%,其余9.2平方公里居住指标属于只进行指标核算而不具体划定范围的已建房户用地,这种做法使原本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一半规模的公建用地实际上无法全部落实。龙岗是工商用地中含公建用地,但并没有规定规模比例,导致工商用地和公建用地指标难以分别单独统计,实际上包含公建用地指标的新划定非农工商用地大多是用于工业或商业建设。

2.2.3大多在建成区内划定。近年来,特区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大部分土地实际上已通过合法或违法的不同途径进行开发。因此,本次城市化两区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大多位于建成区内,共占实际划定规模41.51平方公里的89%,其中宝安龙岗的比例分别是93%和87%。由于两区现状建成区的环境普遍较差,非农建设用地的这种空间特征使其在日后的进一步开发中将面临现状条件的约束,并必然会引发要求非农建设用地置换调整所带来的一系列复杂管理问题。

3.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性质与用地规划管理难以衔接。

3.1.1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确定与用地规划要求脱节。首先是历史上划定并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土地用途确定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例如,一些纳入本次划定的已划历史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批复中有的注明“工业”、“商业”、“居住”,有的注明“按规划实施”,甚至还有的仅注明为“综合用地”,描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为日后非农建设用地按规划管理的工作增加很大难度,并使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划在编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导致规划中出现为回避非农建设用地性质确定难题的“开天窗”现象。其次,划定的非农工商用地中并没有明确这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比例关系,使非农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与法定规划的用途管治要求难以衔接。

3.1.2非农公建用地的名存实亡增加用途管理的难度。两区对公建用地指标捆绑式的划定方式,一方面不同类型用地指标混杂而无明确比例的情况使在实际开发中使公建用地指标出现腾挪,变相成为经济收益高的工商用地或居住用地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两区捆绑的对象不一样(宝安捆绑在居住用地,龙岗捆绑在工商用地),而根据深圳市现行操作办法,居住和工商两种类型用地的产权性质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即非农工商用地可有条件进行合作建房而上市,收益归集体,非农居住用地即原村民宅基地部分,只能自用不得上市,产权归属个人的,增加对非农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进行确权管理的难度。

3.1.3针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依据不足。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属性与用地规划性质难以衔接,特别是工商用地把工业和商业两种开发收益差异大的用地类型混杂,加上对于那些靠近特区或宝安、龙岗中心城区的街道,大部分非农工商用地划定在规划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上,使在进行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时遇到按规划还是按划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审批的尴尬,若按划定的土地用途审批还存在是按工业还是商业确定用地性质的矛盾。

3.2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存在置换调整的要求。

3.2.1要求置换调整的主要类型。由于本次城市化转地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存在划定位置偏远、地块分散规模小、部分指标无地落实、与规划用地性质冲突等问题,不少原村民或集体都提出了对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进行置换调整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用地性质改变、空间位置置换、通过调整落实“悬空指标”三方面。例如,要求将尚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悬空指标"调整用于旧村改造项目或居民统建项目;将分散的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置换,把指标以用于集中进行程中村改造;将与道路、公共与市政设施等城市建设冲突或因重大建设项目而被政府征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置换到规划性质为居住或商业的地块上;对因划定的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冲突而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等等。

3.2.2置换调整的原因。

3.2.2.1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因城市规划变更、现占用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区或规划已确定为城市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原因,造成非农建设用地的不得不进行调整。

3.2.2.2土地高效利用需要进行土地的规模开发。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完整的土地能够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从而产生较高的土地收益,因此,原集体或村民对相对分散而零星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归并使之产生更大的效益,同时,这也是深圳土地资源紧约束的背景下对土地开发利用提出的要求。

3.2.2.3土地所有者对非农建设用地提出置换调整的诉求。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热潮中,商住和商业开发是地产商的投资热点,相对来说,工业占地大但收益较低。在收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大多数的继受单位希望把区位和建设条件良好、但划定为工业用地性质的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为商住和商业用地。

3.2.2.4城市更新改造客观上要求非农建设用地进行集中置换。目前,超过9成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位于现状建成区,且大多数是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差的工业区和城中村。原村民和集体希望通过改造提升用地价值。根据深圳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政策,纳入改造范围条件之一是必须90%以上属于非农建设用地,而且非农建设用地能够享受最优惠的改造低价政策。因此,城市更新改造的动力促使非农建设用地消化和入市的同时,也要求非农建设用地在空间上进行调整集中以满足城市更新改造的要求。

3.2.3大规模调整带来的问题。

3.2.3.1缺乏引导的改造损及城市公共利益。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原集体和村民希望能把区位与建设条件不够理想又分布零散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中置换调整到建设条件良好的地块,会冲击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安排,从而牺牲城市的整体公共利益。

3.2.3.2多方利益协调的难度大。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涉及到调整地块不同业主(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等多方面利益,调整中任何环节出现松动或者利益不均衡,都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损害村民或城市公共利益。这个沟通和协调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难度非常大。

3.2.3.3“悬空指标”落实过程难度大。由于现阶段的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现在还有不少的非农建设用地“悬空指标”,其空间范围的最终落定必将经历艰苦的谈判过程,也极易成为规划土地管理失控的薄弱环节。

3.3非农建设用地与城市更新改造的结合缺乏明确指引。如前所述,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接近9成位于建成区,且多存在土地现状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情况,加上深圳土地资源紧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对非农建设用地置换调整成为目前主要的诉求之一。

3.3.1商品房或商业开发成为主要改造方向。受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发展的影响,原村民或集体组织均希望通过改造的途径对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收益高的商品房开发或商业开发。城中村改造政策是现状工业用地改造为居住用途或者商业用途的主要途径,且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外形成的居住区域现状非农居住用地”作为纳入改造区域的条件。但实际上,区位优良、拆迁成本不高、利益关系相对单纯的一些原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工业区,成为继受单位最希望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非农建设用地。而对政府最希望改造的私宅、老屋村等类型,由于产权分散、谈判补偿成本高等原因,除非区位优越且市场预期很高,否则很少会成为开发商优先考虑的改造对象。而对于政府力推的“工改工”,尽管2007年出台了《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但由于工业用地的短期收益有限,市场方面的反应并不积极,尤其是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中工商用地的改造,大多倾向于商业改造开发,而很少是参照这一政策进行实行“工改工”。

3.3.2为回避复杂的改造行政审批手续出现“自改”需求。目前的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改造地区满足物质环境差等必要改造要求,加上申请和审批程序复杂,例如需编制改造专项规划、需纳入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进行拆迁、立项各级审批等,耗时较长。对于规划为居住或商业的用地,不少继受单位在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自行拆除建筑,希望走“空地新建”按规划申请报建审批的程序。这种自行拆除的现象会造成城市建设管理无序,加大了非农建设用地管理难度,并使政府部门面对此类申请时因依据不足难以办理。

3.3.3非农建设用地置换与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衔接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确定,须以非农建设用地作为必要条件;而继受单位申请置换非农建设用地以用于城中村改造,审批单位考虑是否准许其置换,则需要评价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成行,以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为准,避免由于改造项目无法实施而出现非农建设用地的再次调整。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两者是互为前提,密切关联的。但目前在程序和政策上相互之间还缺乏顺畅的互动机制和有效的衔接。

3.4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政策尚未完善。在城乡“二元性”的土地制度下,国家一直对集体土地的上市流转实行严格控制管理政策。面对实际操作中屡禁不止、甚至有“公开”之势的大规模集体用地入市流转情况,国家从1999年开始,陆续在湖州、芜湖、顺德等地实行试点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国家在政策层面的规定仍十分谨慎。关于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深圳市出台了探索性的文件《关于规范合作建房审批业务的通知》(深国房[2006]759号),规定依法批准给予原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发展的保障性用地,在30%自用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合作建房审批程序补交地价可进入市场流转。然而,在强烈的土地开发诉求的冲击下,如何在尊重原农村集体组织对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自主开发的前提下,引导原农村集体组织利用土地可持续发展,并与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相协调,是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问题。

3.4.1土地产权模糊与既有政策的冲突。本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后,既出现了要求在工商用地上进行住宅开发的呼声,也有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利用宅基地指标“统建上楼”,且引入开发商提供资金并以部分住宅单位作为回报的诉求。这种在工商用地和居住用地上都进行经营性住宅项目开发的作法,模糊了两类用地的用途和产权关系,给后续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4.2平衡不同区位/规划条件带来的土地收益成为管理中的难点。划定的非农工商用地的用途、开发强度需要与批准的城市规划相衔接,而规划难以完全考虑非农建设用地的政策属性,因此出现了规划用途并非工业或商业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弹性幅度较大的情况,使不同地块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收益差距较大,因不公平而产生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

3.4.3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持续发展能力的冲击。深圳规定原农村集体组织在合作建房入市前,要求保证至少30%用地作为村集体永久用地。在此基础上,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可依据规划确定为居住用途,或在把非农工商用地指标调整到规划为居住的地块后,村民在眼前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可在近年内将分批最多将70%用地合作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由于合作开发后的土地完全进入市场,原村集体难以享用更长远的收益权,可能对社区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3.4.4非农建设用地的入市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尚存在的未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悬空指标,以及因为各种原因需进行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正在试图选择在回报最高的土地上进行划定。这种较大规模的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势必导致对特区外城市功能的冲击。此外,非农建设用地批量入市在增加商品房土地供应上确有帮助,但无计划的入市,尤其是在房地产发展走低的形势下,可能对深圳市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

4.破解管理难题的对策建议

4.1明确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原则。对深圳而言,城市化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提出的要求与现行国家“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矛盾日益突出,加上在不同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使当前原集体用地管理面临很大压力。在管理中应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保障发展权利、消化历史问题、提升建设水准”的原则。

严格规范管理,就是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管治,按照国有土地管理的管理要求,完善确权手续,加强规划引导和计划统筹,规范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拟定科学合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市场化政策,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发展权利,就是真正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所承载的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居住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满足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为可能的动态调整做好准备;通过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杠杆,调节和平衡非农建设用地开发的收益,保证继受单位和个人的相对公平。消化历史问题,即以非农建设用地作为解决深圳市原集体历史遗留用地的切入点之一,通过将部分历史遗留用地纳入非农建设用地范畴进行规范管理,起到消化历史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作用。提升建设水准,就是通过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规划引导、区位指引和时序。

4.2确立规划的权威性,使非农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理。

4.2.1依照规划实施,通过土地入市调节政策,解决非农用地与规划功能不符问题。按城市规划确定非农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必然要求。目前,深圳市组团分区规划现已对深圳市全覆盖,法定图则全覆盖工作也在加快推进过程中。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不管是在未建设的空地上划定或是划定在建成区内的工业、居住或商业用地,均应按现行城市规划的用地性质来确定土地用途。对于非农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确定为居住、商业、办公用途,特别是依规划进行商品房开发进入市场的做法,目前国家是严控的。尽管深圳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一定市场化政策,但现阶段的政策体系是十分有限并还不完善。由于非农工商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或者住宅等不同用途的开发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差异,因此,在保证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对于原批准为工商用地、发展用地和未明确功能的未建非农建设用地,现规划确定为居住、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非农政策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平性。对于在编的法定图则,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时,则应以规划的科学性和技术合理性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适当考虑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政策属性。例如在小范围内有一定调整余地的前提下,非农工商用地宜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用途,并优先考虑确定为工业用途。

4.2.2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管理,规范用地规划审批程序。面对深圳市建设速度的飞速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根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目标,每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以此作为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依据,这一创新制度从2005年起已被正式纳入政府的运行机制。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全市必须坚持按计划安排建设用地,以强化计划的刚性。因此,从建立全市统一的用地管理标准目的出发,非农发展用地建设应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轨道,按照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行管理。同时,根据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现实需要,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可区分非农工商(已建)用地、非农工商(未建空地)和“未建房户”非农居住用地实行差异化的管理。

4.3合理有序地引导非农建设用地调整。

4.3.1采取等面积分类置换的方式。在明确对“已划定方案的未建非农建设用地,如涉及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线和规划已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予以调整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单元,考虑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符合基准指标的情况。对于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未超过基准指标而要求置换的情况,可按等用地规模在本社区范围内(包括建成区或未建空地)予以置换,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作为利于社区经济发展的可开发用途,具体可为居住、工业、仓储或者商业用途。对于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基准指标而要求置换的情况,可按等用地规模在本社区的建成区中置换落实,或者与“悬空指标”置换,在社区结合城中村(旧村)改造、整村搬迁、异地安置等方式,引导“住宅进社区、工业进园区”,在城市更新改造时予以明确。

4.3.2引导零星非农建设用地集中有序的开发。对于相对分散而零星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归并的,特别是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原则上予以支持;对于非农建设用地大规模整体调整的,则应予控制,应充分考虑现状建筑、周边配套、现行规划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原农村组织的集体意愿、调整指标涉及的具体业主意愿;对于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非农工商用地,为引导“工改工”的实施,建议出台包括各类改造的城市更新办法,全面考虑后再进行改造规定,以避免变相的房地产开发改造。

4.4完善非农建设用地与城市更新改造结合的政策。

4.4.1加强与城市更新项目结合,引导用地布局优化。从实施意义来看,将分散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中置换,结合城市更新进行建设,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有效整合土地资源、推动村民统建上楼及工业进园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与规划冲突的问题。从落实规划来看,较集中的非农建设用地有利于开展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改造的成效也比较好。然而,由于改造项目范围的确定必须以足够比例的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为前提条件,而非农建设用地结合改造进行调整能否实现,有赖于改造项目是否能够列入当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因此,在非农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衔接,用地管理部门与城中村改造部门应建立定期、定项目的机制,跟踪改造项目的进度,使非农建设用地能够结合城市更新并进入年度实施计划而得以实施,从而促进全市非农建设用地布局的优化。

4.4.2结合发展形势,专项研究进行引导改造。非农建设用地能够依托城中村改造得以消化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城市更新可以推进的程度。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的背景下,城市更新改造政策也需要重新定位。因此,在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近期经济走势下,结合城市化转地后的土地情况,落实正在编制的《城市更新条例》精神,对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进行检讨,提出近期更新改造策略,指导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编制。对于纳入旧改的非农建设用地来说,目前迫切需要得到政策指引的内容包括:适宜的改造区域,改造时序,保证环境的提升和公益性设施的空间预留等方面。针对目前市场热捧“工改居”项目、而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少有问津的两个极端现象,应得到充分重视,通过政策手段平衡两种改造方式的获利程度,避免过多的住宅房地产项目,鼓励工业区的升级改造。

4.5探索非农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

4.5.1逐步扩大非农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在深圳特殊市情的背景下,通过城中村改造为非农居住用地提供上市流转作的通道,是一项探索性的实验。一方面,非农居住用地上市流转之后由灰色产权转变为可流通的完全产权,从而为城市释放出质量较高的住房资源,有利于解决当前房源不足的问题,并能一定程度上缓解房价过高的情况,便于住宅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非农居住用地的上市流转意味着动摇了原住民的永久居住权,必将给原住民的利益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应因时就势,有步骤、分类型地使私宅走市场化的道路,最终实现住宅产权的统一国有化;针对性地区分非农建设用地“私宅”与其它未完善手续“私宅”的差异性,使建设行为的合法性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挂钩,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鼓励依法建设,实施违法必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违法私宅问题。

对非农工商用地的开发使用,按目前政策是30%可用于合作建房进行上市流转,70%预留作为为集体提供长期收益的集体资产。但实际上,对集体整体利益来说,短期还是长期利益、集体管理资产还是个人管理资产,哪种利益回报更高,资源配置效率更高,很难一概而论。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原村集体是有权按照集体成员的意愿来处置其所属资产。因此,对非农工商用地的开发建设,应给予原村集体充分的自主处置权,通过全体成员大会的形式决定处置集体用地的方式,即选择全部上市或部分上市或自主经营。从用地管理的角度看,非农工商用地上市流转后能实现产权的完全国有化,有利于实现全市土地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

4.5.2采取用地价政策调节不同用途非农建设用地收益。对于未明确用地性质和原批准为工商发展用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为居住或商业的情况,如何进行功能调整,通过何种方法合理、合法地与现有的土地政策进行衔接,是非农建设用地上市流转的关键问题。目前,深圳从进行了土地用途打折法、容积率打折法、地价调节法三方面的探索实践。土地用途打折法指把工业用地按一定比例进行折返置换为商住等其他经营性用地(如按工业用地的50%规模置换为居住用地)并进行上市;容积率打折法指工业用地等面积置换为居住、商业用地时按一定比例降低置换后地块规划所确定的容积率并进行上市。地价调节法则是根据不同用地性质的地价差异调节用地置换所产生的收益差异,以大运新城的调整方案为例,其具体测算方法为:工业用地按65%折算为商住或商业用途的,地价按35%部分缴纳市场地价,如市场地价为基准地价的2.5~3.0倍,即相当于基准低价。由于不同地区的基准地价是由国土部门所确定公布的,所以从操作实施效果来看,直接采取全部土地按基准地价计价的地价调节法更为直观和简便。因此,对于非农工商用地根据规划调整为居住或商业用地的情况,可按基准地价缴纳全额地价;其它非农建设用地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规定“原农村征地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即按照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以有序地引导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

5.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其合理有序的管理将有助于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建设,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高效合理的开发利用,有助于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保障农民合法并充分使用土地改善生活,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化质量。从体制来看,我国现行的“二元化”土地制度是造成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种种问题和难度的根源。从实际管理来看,应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规划为主导,坚持非农建设用地按规划要求和标准建设;充分考虑非农建设用地因发展而提出的置换调整要求,并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与开发问题;探索通过地价调节等方式,审慎推动非农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从而建立更健康、和谐的城乡关系,推动城乡全面高质量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强.论发达地区农村工业化模式转型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J].农村经济,2007(3)

[2]魏立华、袁奇峰.基于土地产权视角的城市发展分析——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J].城市规划学刊,2007(3)

[3]唐晓莲、魏清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后对城市土地管理的影响及对策——以广东省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06(3)

[4]唐晓莲、刘华敏.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影响[J].规划师,2005(6)

[5]楼江、祝华军.城市化地区集体土地利用问题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6]石忆邵、朱卫锋.从征地过程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规划师,2003(10)

商业计划的主要用途范文篇2

【关键词】客车行业统计问题建议

一、中国客车行业统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陆进行汽车行业统计的有好几个部门:国家统计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辑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公安部车辆管理局、交通部下属单位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中国商用车辆网)等。

国家统计局统计了国有、国有控股及规模以上非国有汽车工业企业,虽然统计了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产销量,但车型分类不细。

作为全国汽车行业统计工作归口部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下称“中汽协”)做了最全面的汽车行业信息统计工作,统计对象涵盖所有整车和主要零部件企业,每月《中国汽车工业产销快讯》(下称“产销快讯”)。目前,中汽协每月统计的内容有:汽车、车用发动机、摩托车的产销量,乘用车、商用车的产销存和销售流向,汽车工业主要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的经济指标报表。统计年报的内容有:汽车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改装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汽协沿用已久的“月度统计汽车及底盘,年度统计外购汽车底盘改装生产的汽车”的统计制度产生不少问题:月度统计无法全部按最终产品统计,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产销状况及水平;年度统计信息滞后,时效性差,不能反映出国内销售流向。为此,中汽协于2002年制定《商用车(客车部分)月度统计报表制度》,开始按最终产品统计客车月度信息。

机械工业联合会机械信息中心统计全国机械行业数据(含汽车),但汽车工业企业统计不全面,仅统计900家左右主要企业。

《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辑部,每年做一次汽车行业的年报统计,共统计汽车工业约2500家企业。在汽车零部件方面产品分类比较细致,并统计了主要企业的汽车产品出口数量、金额及出口国家和地区。

国家海关总署统计处每月统计国家汽车产品进出口数据,统计后数据库对外有偿服务。各部门都购买海关总署的数据库进行

国家公安部车辆管理局统计全国汽车保有量(含私人汽车保有量)、新车登记量、汽车报废量(由各省、市车管局统计,上报至公安部),由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按分省、直辖市予以公布。

中国商用车辆网对客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统计。每月统计客车产品的产销存,每季度统计客车企业的出口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客车企业可获得相应反馈资料。

从上述可知,进行汽车统计工作的部门虽多,但工作各有侧重,对客车的统计也就各取所需,不尽相同。一般的,客车企业根据各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并主要通过购买、反馈等途经得到相应的统计信息。

二、目前客车行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笔者在客车行业从事多年的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大量的统计数据和行业信息,认为中国客车行业统计工作中存在车型统计划分标准多样、车型型号不一致、行业产销量的统计数据差距大、统计资源不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分述如下。

(一)客车车型划分标准各部门不统一

在做客车行业的统计分析中,最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各部门的客车车型划分标准不统一,数据打架,不便使用。

中汽协于2005年参考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两个国标制订新的汽车工业统计分类标准,大的分类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商用车包含了所有的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五类。在客车分类中,先后按照车身长度、用途和燃料类型进行了细分类。车身长度按照米数细分又可以按照旧分类中的大、中、轻型客车的划分标准进行归类(见表1)。按用途,将客车分为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铰接客车、越野客车、无轨电车、专用客车、其他客车等。按燃料则分为柴油汽车、汽油汽车和其他燃料汽车。

在中汽协按最终产品统计的“全国商用车(客车部分)月度信息”中,车型按大型、中型、轻型分类,并在每个类型下按燃料分具体车型。

中国商用车辆网对客车产品做产销存统计,其按车身长度的分类和中汽协是一致的,细分米段的同时可按大、中、轻型客车分类。按产品则分为座位、卧铺、公交和其他四项,和中汽协的产品用途分类不同,但分类操作简单易行。

海关按税则号将客车细分为三十多项,主要是依据座位数、排气量和柴油汽油的不同分型。中汽协整理的海关进出口数据中,将客车分为机坪客车、大客车、中轻型客车、小型客车四类(见表2),并对小型客车做了汽油柴油不同排量的分类统计。

公安交管部门按养路费收费标准划分汽车类型,公安部车辆登记注册标准中的大型客车仅≥6m,座位≥20座(见表3)。

而交通部出台的jt/t325-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乘用车两类。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4)。

综上所述,各部门都是根据各自需要按车身长度、乘坐人数、排量、用途、燃料等对客车类型进行划分,标准五花八门,相互交叉。同样按车身长度的划分,各部门大、中、轻型客车的划分是不一致的,公安部的大型客车在交通部的统计为中型以上客车,在中汽协的统计则可能是轻型客车。而海关总署的统计不采用车身长度,只按座位数的统计,使得企业难以进行细分车型的出口份额统计,例如,9座位以下的金杯海狮在中汽协的统计中视为商用车,而在海关的统计中则是计入小客车。划分标准不一导致统计数据的不一致,令人眼花缭乱。

客车行业统计标准不统一,各部门管理过程也就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行业生产规划、市场布局,企业在进行各项申报时也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近几年,各部门纷纷出台新标准,但依然是各自为政,没有将统计标准统一分类,究其原因,一则是没有部门牵头也无强制性规定,二则乃历史沿袭之故,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的需要制订的标准有实用性,坚持自己的一套方便履行各自的职能。

(二)客车车型型号不一致

我国车型型号按国家标准有一定规定,在国标gb/t3730.1-2001出来后,汽车产品型号标准并没有进行新的梳理,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依据相关国标规定的《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见表5),越野车是2字头,客车是6字头(如klq6120),而在gb/t3730.1-2001中,有越野乘用车,也有越野客车。在中汽协新的统计划分标准中,suv、mpv都是属于乘用车。

在汽车产品公告中,suv、mpv的型号不一致。suv型号有的6字头,有的2字头,例如湖南长丰生产的cfa6501a、cfa6470l3和cfa2032a、cfa2031a,都是suv。大多数mpv为轻客型号,例如东风柳汽mpv风行lz6500,但也有的为其他型号,例如东风日产的mpv骏逸dfl7180aa是轿车型号。

在公告中,还有一些客厢式载货汽车型号为载货车,实际上应为客车,只是拆除前排以外座椅,例如昌河chl018x、长安scl011x、东风柳汽lzl020xxycl等。

商业计划的主要用途范文篇3

关键词:税收筹划应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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