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疾病预防与控制制度(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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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疾病预防与控制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畜牧养殖传染性疾病预防治疗

中图分类号:S81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632085

前言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作为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2大支柱的产业,畜牧业同样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在畜牧养殖中,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了养殖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着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畜牧业与传染性疾病

从概念层面分析,畜牧业是指利用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和繁殖,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化为动物能,取得相应的畜产品,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具有集中化、规模化的特点,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2大支柱。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畜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经济效益也在稳步提升,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但是与此同时,在畜牧养殖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最为突出的就是传染性疾病,这是一种由各种病原体所引起的,能够在动物之间、人类之间或者动物与人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具有传染性、流行性的特点,一旦发生大规模的传播,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都是难以估量的。例如,在2013年,禽流感的传播不仅给家禽养殖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更引发了人类的感染和死亡,令人谈之色变。因此,在畜牧养殖中,应该切实做好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1]。

2畜牧养殖中传染性疾病的防治措施

对于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一般采用的防治措施分为接种疫苗和切断传播途径,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定期做好疾病检疫

养殖户和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定期做好畜牧的疾病检疫工作,严格依照现行的相关标准进行诊断,对于发现的疾病,应该及时分析其传染性,必要时进行隔离治疗,避免出现扩散传播的情况。同时,应该定期进行疫苗的注射以及药物的灌输,提高动物个体的免疫力。在疾病多发季节,尤其需要重视一些细节性的问题,如养殖场所的清理、通风、温湿度控制等,确保工作的严谨性和全面性。

2.2有效控制饲养环境

畜牧养殖户应该定期对饲养环境进行杀菌消毒处理,做好通风工作,避免病菌的滋生。例如,应该及时对动物的排泄物进行清理和集中处理,对圈舍进行清洗,保持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减少疾病发生的机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对养殖场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同时,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针对养殖场设置严格的检疫制度,并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提升养殖户的执行力,对动物的养殖、管理和流动情况进行规范,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2]。

2.3注重喂养环节管理

对于一些畜牧养殖中常见的疾病,如禽流感、口蹄疫等,应该提前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的策略,充分发挥人员因素的主观作用,强化对于喂养环节的管理,实现科学喂养,抑制疾病的发生。应该从动物的具体情况分析,对饲料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其能够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强化动物对于常见疾病的抵抗力;应该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清洗,对没有吃完的饲料进行清理,保持一个干净卫生的环境,降低疾病发生的可能性。

2.4强化疾病防控技术

要想切实做好畜牧养殖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不仅需要强化管理,从人员、环境、机制等方面着手,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疾病防控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创新相应的技术手段。伴随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发展,动物疾病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病原体的出现给畜牧养殖中的疾病预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对动物疾病进行预防和控制,就需要相关科研部门的不断努力,加快对于疾病防控技术的研发,不断创新疾病预防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从而应对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3]。

3结语

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畜牧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而在畜牧养殖中,传染性疾病是危害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因素,必须得到养殖户和农业相关部门的重视,切实做好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减少疾病发生的机率以及传播的范围,推动我国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仕忠.传染性胃肠炎在牛养殖的防治分析[J].中兽医学杂质,2015(10):43.

常见疾病预防与控制制度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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