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职业学校(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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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职业学校范文篇1

关键词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本质属性;样态;治理架构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7)10-0035-05

2014年,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前作出批示,要求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由此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混合所有制”作为经济学专用术语被首次引入职业教育领域,并写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和学术界的热议。“混合所有制”被引入职业教育领域的原因是在现有办学体制情况下,作为公办职业院校,其产权属性单一,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是职业教育唯一的投资方和利益相关方,学校本身没有办学自,进而导致其办学活力相对较弱。而作为民办职业院校,虽然其办学活力相对较强,但其投资主体更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其办学质量,进而也会导致职业教育治理能力较低。由此,“混合所有制”就成为一种能够较好解决上述矛盾的体制,在公办职业院校内部引入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在民办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源等要素,实现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使不同利益相关方相互制衡,这样既能保证职业教育质量,又能提升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基于此,本文从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本质属性、形态样态及其治理架构等方面进行探索,拟为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和行动依据。

一、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瓶颈

(一)校企合作办学机制的形成受到阻碍

现有办学体制下,政府作为唯一投资方和利益相关者,推进校企联合办学的力度不够,统筹协调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缺位,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的政策法规缺失,进而使得校企合作办学机制难以形成。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企业的代表,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以外的主体,能较为准确地了解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也是职业资格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参与者,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重大[1]。但在现有办学体制下,行业协会支撑校企合作办学的权威性不够,政府越俎代庖,导致行业协会形同虚设,行业标准也无法发挥作用。企业作为职业院校毕业生的主要接纳单位和人才红利受益者,最该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但现实却是其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诉求不能体现,企业与学校追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有机对接,企业合作意识淡薄,岗位准入标准模糊,企业价值链缺少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环节,导致其品牌观念、质量观念淡薄。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个重要主体,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自身能力欠缺,很难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二)抑制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现有办学体制下,政府部门不仅对职业院校的资产经营活动有严格的规定,还对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就业、经费划拨、学费标准等都有明确的制度加以限定,进而导致职业院校鲜有办学自,更不用谈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2]。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此问题,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或出台了相关规定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但整体而言效果甚微,目前职业院校办学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投入,尽管出现了一些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还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力量在参与职业教育之前,会充分考虑其盈利模式及投资回报率等经济性指标是否达成。职业教育是一个长线投资的领域,短期无法彰显效益,这无疑极大阻碍了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需求无法满足

现有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对职业院校的固定资产等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职业院校的固定资产无法盘活,不能参与资a经营活动,导致职业院校管理者进取精神缺失,进而使得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受到抑制。现有的办学体制虽然能保证固定资产不流失,但却无法盘活现有的固定资产,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让国家的投资实现增值,并且还可能存在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长期以往,职业院校就会一方面因为有固定的政府投入而缺乏创业精神和进取精神,另一方面政府投入的资产也因职业院校的积极性低下导致自我造血功能减弱,最终导致可持续发展能力丧失。

二、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本质属性

所谓本质属性就是指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征。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属于一个较为新鲜的事物,具备有别于其他事物的自身属性。概括起来,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具有如下几方面本质属性。

(一)民办属性

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其最本质的属性就是“混合”,即有不同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使职业教育产权结构多元化。多元化产权主体使得职业院校要按照民办机制来运行,且国家引入混合所有制的最终目的就是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改革原有的运行机制。当前,社会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一般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职业院校的重大决策权归董事会,而校长只是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者,负责职业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另外,根据三权分立原则,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还会设置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校长进行监控,以此来保证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工作的高效运行,最终实现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3]。为此,职业教育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方就必须首先能正视、接受改革,并能采取措施激发各利益相关方的热情,提升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参与度,其中较好的经济利益是根本。除此以外,要想让混合所有制办学正常运行,政府要学会放权,不能事无巨细,政府部门此时的作用就是政策的引导和各利益相关方困难的排解者。只有体现民办属性,才能更好地调动混合所有制各主体的积极性,挖掘其潜力,实现多方共赢。

(二)经济属性

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依附于职业院校,无论是依附于公办职业院校还是民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都是一种组织结构。从法律角度看,公办职业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职业院校属于企业法人,而根据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介于其中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同样也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类型,其经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资金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既包括部分国有资本,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资本投入,譬如民营资本、外资资本等。混合所有制办学不是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捐资办学,所以归根到底出资者是想通过投资举办职业教育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其次,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追求的目标具有双重性,既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希望投入的资金能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回收,即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追求的目标兼具效益和效率双重性[4]。因此,从本质上讲,混合所有制办学应当属于民办性质,其资金来源非国家财政拨款。鉴于此,国家就应当既要充分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同时又不能忘却教育的公益性质。那混合所有制办学如何实现经济性呢?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面向市场需求,培养适合企业需求的人才;需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解决委托问题;政府需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明细产权结构和权益分配,引导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实现健康发展。

(三)公益属性

根据上述经济属性的分析,混合所有制办学既具有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教育性,要体现出教育的公益作用[5]。与以往传统的公办、民办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办学由于自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那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公益属性如何体现呢?第一,混合所有制办学以培养教育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根本任务。无论混合所有制程度如何,即使是两个极端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都是以培养国家、企业需要的人为主要任务。第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标更加明确,要按照行业企业的要求进行人才培养,使得被培训者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在具体办学实践中,需要从师资、教育内容及实训基地等方面来保证其公益属性,以上三方面如果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缺失,就会导致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公益属性难以体现。

三、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形态和样态

以是否切实涉及产权混合为区分点,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形态和样态大致分为三大类形态。

(一)涉及实质性产权划分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如果涉及实质性产权划分,则就会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涉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主体进行教育投资,他们或者以资金、实物等形式投资,或者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投资各方按照投资额度的大小进行权力分配,进而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及其他事务。由此,经过参阅文献、走访调研发现,涉及实质性产权划分的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主要有:一是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投资各方根据投资多少确定股权,进而决定享受的权利大小,这种形式产权很清晰,能够达到风险与利益均沾,进而能够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但也存在功利、短视等缺陷。二是公办院校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独立学院。这种形式目前较为普遍,投资主体根据投资大小约定权利分配方案,组建治理结构,并能够借鉴原有公办院校的管理经验,因此目前整体效果较好。三是政府、国企等国有资本与其他民办资本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上涉及产权划分的三种类型混合所有制职院校整体运行效果较为理想,也体现了其较强的生命力。

(二)不涉及产权划分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如果不涉及实质性产权划分,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混合所有制,充其量表现为各教育主体进行生产要素优化重组或者不涉及产权变更的经营管理权受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各投资方建立公私伙伴合作关系,共建图书馆、体育馆、实训室等教学场所,此时主要表现为政府积极性较高,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不同所有制职业院校间的相互委托管理。即某些办学能力较为欠缺的职业院校为了转变现状,将自身管理实务的权力以委托的形式让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专业机构经营,从而使得双方均能获利的一种方式。以上两种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因为不涉及产权划分,投资主体之间没有严格的约束关系,也不存在经济属性,反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公益属性,进而导致办学主体各方的积极性不高,办学效果有待提升。

(三)产权划分处于半产权状态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除了以上涉及产权划分和不涉及产权划分的办学模式,还存在另外一种处于半产权状态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形态。这种半产权形态虽然不涉及产权交割,但存在着利益的分配。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公办职业院校引入企业资本共建二级学院。如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引入华飞航空集团1000万元资本,双方共建二级学院华飞航空学院。这种合作模式不涉及产权的变更,但同时也会带来其他矛盾,不符合企业经济性特征,除非企业向社会做公益活动;二是中方办学机构与境外机构进行合作办学。这种办学形态下有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中方投资者以资金入股,外方投资者以技术、管理、品牌等参股,双方组建联合管委会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进行管理,这种合作模式虽然表面上有法律规定,不能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但实际上,双方还是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输送问题,一旦其中一方,尤其是外方,没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可图时,这种合作模式维持的时间就会较短。

四、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架构搭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职业院校要制定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Y构,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在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治理过程中,涉及面很广,除了管理主体、客体、目标等,还包括要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高效运行。具体而言就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办学目标的指引下,通过治理结构的构建和治理机制的制定,作用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客体,进而产生相应的治理效果,实现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标。

(一)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的整体框架

根据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这一名词的界定,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主要涵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外部治理主要是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则或者机理机制,内部治理主要是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运行过程中不同主体在产权分割和利益分配上的相关规则和机制,无论是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都是以办学质量的提升为目标,主要针对治理结构、管理机制等进行运作,进而产生效益的治理过程[6]。据此,本文构建了适合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治理的整体框架,见图1。

图1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整体框架

(二)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结构

1.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股权分配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若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必须要有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如何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和办学热情,就需要对办学收益进行股权分配,形成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根据上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股权的分配主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国有资本在股权分配中占主体地位,二是非国有资本在股权分配中占主体地位,三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在股权分配中处于均衡状态[7]。根据上述三种形态,也决定了相应的控股比例,进而导致不同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的划分,因此,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股权分配是其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结构

根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济属性,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依附于职业院校,无论是依附于公办职业院校还是民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都是一种组织结构。从法律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同样也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类型。既然是一种组织结构,就可以参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构建出能够体现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实现现代企业经济效益的治理结构。鉴于此,本文借鉴企业管理的知识,构建了涵盖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校长)及中层机构在内的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结构[8],见图2。其中,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负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重大决策的制定;监事会受聘于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理事会)进行监督,行使监管、督促等权力;董事会(理事会)与股东大会间属于委托关系,主要负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目标、战略方针、总经理(校长)选聘等,需要向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校长)受聘于董事会(理事会),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权责关系,总经理(校长)需对董事会(理事会)负责,并根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行使相关权力,可列席董事会(理事会),总经理(校长)有权选聘中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层机构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执行机构,需对总经理(校长)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校长)的决议,确保职业院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基层执行机构是在总经理(校长)层构建的整体组织结构指导下,由中层职能机构提出基层组织设置方案,报总经理(校长)层批准后所形成的基层组织,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校长)层的相关决策,基层组织机构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机制构建

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若想有效实现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要有完善的配套治理机制。所谓配套治理机制就是指能够保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各主客体间有效作用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而言,配套治理机制包括绩效评价机制、人员选聘与激励机制、质量监控机制等。

一是绩效评价机制。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的优劣主要以绩效评价为准,因此就需要建立董事会(理事会)对总经理(校长)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的构建既要兼顾经济效益,同时又要兼顾社会效益,这样才能切实体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属性特征[9]。

二是人员选聘与激励机制。这里的人员选聘和激励主要针对总经理(校长)和中层职能部门。在人员选聘时,要能够体现任职标准和动态调整理念,就是说在选聘时要以标准为依据,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则就可以实行淘汰制;除此以外,不能光要求完成任务、达到目标,还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切实调动总经理(校长)和中层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挖掘其潜能,从而帮助组织实现预定目标。

三是质量监控与信息披露机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主体本身是多元的,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质量监控机制,办学质量就无法保证。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多维的监督机制,邀第三方监督机构协助进行监控,进而确保办学质量的螺旋式上升。另外,要构建能够展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运行、收入、支出等信息公开机制,从而有助于各办学主体间相互监督,最终有助于学校创造良好的绩效。

四是自主运行机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形成就是基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活力不足、民办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不高等原因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自要予以确保,这样才能切实激发各个办学主体的办学热情,要在教学管理、教师选聘、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自。

总之,职业教育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在体制上属于重大创新举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从顶层设计、细节实施、制度制定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2]劳赐铭.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利益、冲突和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16(8):101-105.

[3]雷世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J].职教论坛,2016(2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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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吻.高职院校的治理:股东会、董事会与校长[J].高校教育管理,2012(4):31-37.

[8]王义宁.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比较[J].高校探索,2014(1):53-57.

[9]孙卫平,董仁忠.构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2(4):15-19.

TheEssentialAttributes,PatternandGovernanceStructureoftheMixedOwnershipinModernVocationalEducation

YuLin,CuiJinggui

AbstractAtpresent,thereexistsomeseriousbottlenecksandfettersintheschoolrunningsystemofvocationaleducation,suchasintheaspectsofschool&enterprisecooperation,socialforcesparticipatinginschoolrunningorschoolsustainabledevelopment.Owingtotheprivate,economicorpublicattribute,etc.,themixedownershipofmodernvocationaleducationcanpromotethereasonablematchingofvocationaleducationorganizers,thesufficientcompetitionandtheoptimizationofresourcesallocation.Accordingtodifferentpropertyconditionsofthemixedownership,themodernvocationaleducationrunning-modecanbedividedintothreecategories.Thefirstcategoryincludesthemixedownershipbetweenindividualsandinstitutionsorenterprises,betweenpubliccollegesandsocialforces,betweenstate-ownedenterprises(state-ownedcapital)andprivateenterprises(privatecapital).Thesecondcategoryincludesthepublic-privatepartnershipestablishedbyinvestors,andthemutualtrustmanagementbetweenthevocationalcollegesofdifferentownerships.Thethirdcategoryincludesthesubordinatedcollegecooperatedbypublicvocationalcollegesandenterprises,andtheinstitutionalcooperationofeducationbetweenChineseeducationalinstitutionsandforeigninstitutionsorenterprises.Inordertoensurethequalityofvocationaleducation,enhancethevitalityofschoolrunning,thearticlereconstructsanewgovernancestructuresuitableforthemodernvocationaleducationofmixedownership,coveringtheownershipstructure,andthemanagementstructureormechanismadaptedtointernalandexternalenvironment.Atlast,acompleteschoolrunningmodeofmixedownershipwillexhibitamatureformationofmanagementmechanism,suchasperformanceevaluation,personnelselectionandincentives,qualitymonitoringandinformationdisclosure,andindependentoperationetc.

公办职业学校范文篇2

关键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5-0041-04

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高等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创新,通过不同形式的资本相互融合和优势互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让企业参与办学,成为办学主体之一,既可有效激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校企双方的真正融合,又可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形成高职教育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涵义

(一)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混合所有制是指产权归属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者的一种经济形式(非单一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的经济形式),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融合的经济形态[1]。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是高校近年来积极探索的一种新兴办学模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则是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学的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和新生事物。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概念是指其出资方式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2]。通过这种引进不同资本主体共同参与办学,增强职业院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破除传统高校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职业院校的发展。

二、国内外混合所有制院校办学模式现状

纵观国外高等教育发展之路,许多国家都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以更加有效地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例如,新加坡管理大学是新加坡第一所由政府资助的私立大学,该校就属于混合型的大学,既不是纯粹的公立大学,也不是纯粹的私立大学。日本国立大学通过法人化改革,改变学校的运行管理机制,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使学校有更多的办学自。欧美各国的高等教育都呈现办学与投资体制多元化的特征。

目前,国内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可以分为两种层次上的混合,即“大混合”和“小混合”[4]。所谓“大混合”指的是高校法人层面的混合,即高职院校的创办主体有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外资等三种资本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是整个学校层面的体制混合。而“小混合”则指的是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层面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但是,无论是“大混合”还是“小混合”都必须涉及实质性的产权合作或资金投入,且以法人资格出现。

目前,国内高职院校实施“大混合”办学模式的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为公立民办型,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开办之初属于公立性质,经过多次改制最终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管理团队参与、政府引导的办学体制,这种体制使得该校既有公办院校的根基和待遇,又有民营的灵活体制。第二种为公有民营型,以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办学之初为民办性质,后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启“政校合作”的先河。第三种为民办公助型,以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2000年创办之初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后有直属于江苏省教育厅的教育发展投资中心参与投资,2013年4月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成为江苏省第一所民办事业单位法人高校,2014年5月升格为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5]。第四种为不同资本合资新办职业院校,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该校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共同出资举办。

国内部分公办高职院校采用“小混合”型办学模式。例如,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共建实体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与沈阳一家民营独资企业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

三、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困境

(一)高职院校的顾虑

混合所有制可以有效激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校企双方的真正融合,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形成高职教育多元化办学格局。但高职院校引入“混合所有制”会改变原来的体制机制,因此,无论是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都有自己的顾]。

公办高职院校对于混合所有制的顾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办职业院校隶属于政府,完全依靠政府投资,行政化色彩浓厚,对于自身的事业单位性质有一种天然的心里优势,不愿改变其身份;二是公办职业院校担心改革有风险,改革后对学校的国有资产造成冲击,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公办院校担心学校性质的改变会错过一些国家优惠政策,影响学校发展。以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之前该校既享受公办院校的补助,又享受民办院校的优惠,但现在有些优惠政策两边都享受不到。因此,有些公办高职院校对混合所有制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民办院校因为本身办学体制灵活,改革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创办者担心混合后失去话语权,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也有自己的顾虑。

(二)企业方的顾虑

长久以来,职业教育与行业需求基本是两张皮。虽然政府十分重视校企合作,也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动,职业院校也有与企业合作的强烈愿望,但企业长期合作的意愿并不高。究其原因,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义务帮助职业院校培养人才,在与学校合作过程中要长期投入,企业担心大量的资金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回报。

(三)产权分配、出资方式的困惑

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院校建设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产权归属和校企双方选择何种方式出资是目前制约混合所有制院校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大多数“大混合”的高职院校产权设计不够合理,只有产权结构多元化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院校的健康发展。大多数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民营资本占多数,国有资本所占比例非常小,产权形式过于单一。在出资方式上多以场地、设备等入股,资产评估相对复杂,在混合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没有较好的解决措施。而“小混合”的高职院校多数是名义上的混合,校企双方多以实训基地的混合为主,校方提供场地,企业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投入,双方对股权分配问题较少涉及。

(四)管理运行机制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采用何种形式管理运行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大混合”高职院校民营资本占大多数,多以企业化的方式管理运行,实行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企业化方式管理教职员工,整体工作效率较高,但教职工的利益难以像其他公办院校一样有保证,所以学校的人才流失率较高,师资队伍不稳定,大部分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跳槽率较高,办学受到影响。“小混合”院校目前基本上分离管理,校方考核自己的教师,企业方考核自己的员工,工资待遇归口校企双方,校企双方难以实现真正的融合。

(五)收益分配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决定了高等院校的公益性,而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组成混合所有制院校,从根本上来讲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的逐利性相互矛盾。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校企双方都投入相应的资本后如何既满足企业的营利要求,又保证学校的公益性,如何解决收益分配问题,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的缺失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办学体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性质是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企业法人,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层面普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国家对社会资本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设有门槛,客观上导致社会资金难以进入职业院校。在投资政策、权益保护、运行规范方面对职业院校的兼并、合并、转让、托管、举办者变更等问题缺乏具体可供操作的规定,对如何进行资产界定、核算、组织清算等问题缺少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法律边界比较模糊[6]。

(七)评价机制的问题

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目前没有明确的评价机制,这种体制是否适合高职院校的发展,大多数学校的成功标志是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长。总体而言,缺少内涵式的、实质性的、客观的评价机制。

四、推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建设的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让企业成为学校股东中的一员。学校的发展与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形成命运共同体,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也就顺理成章了,职业院校才能真正做到按照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人才,把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当成学校分内的任务。因此,选择合适的合作企业对学校而言非常重要,建议选择与学生就业相关联的行业内龙头企业合作。例如,杭州机电学院选择与友嘉集团合作,宁波机电学院选择与海天集团合作。这样的企业实力雄厚,技术精湛,能够为专业教学、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好的平台,为校企双方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这种合作方式一方面贴近人才市场,真正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同时在办学初期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

(二)出资方式的选择

对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混合,一是建议校方优先考虑无形资产,企业方以资金设备等实物入股。高职院校可以学校的专业品牌、办学资质、师资、技术、管理作价出资,但校方实物入股需要经过上级部门严格审批和相关专业机构的严格审计才行。二是可以采用校方资产以租赁形式出资,此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要征得企业方的同意。该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资产评估等繁琐流程。三是建议和政府部门一起入股,政府部门以协调管理、环境保障方式入股,这样对学校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四是高职院校对于出资入股可以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不一定要一步到位。

(三)四权分离式的治理结构

参考国外高职院校体制机制的先进做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可以采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运行管理机制,治理结构类似公司的运行管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教代会,举办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适度分离,董事会主要负责学院运行管理决策,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股东大会主要负责学院投资和重大建设,院长及员工则独立负责教育教学及行政事务[7]。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在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建设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院企共建理事会,企业人员任理事长,校方任副理事长,为保证企业“主体发言权”和责任担当,企业与校方人数比例4:3,院企双方交叉选派人员参与管理[8]。

(四)建立长效的收益分配形式和合理的退出机制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中校企双方应建立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意识。为满足企业资本逐利的目的,可以将学费、社会培训作为营利性收入的回报形式。就目前高职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现状看,企业方将资金投入高职院校的收益单纯从资金上来讲并不划算,但企业方的收益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学校为其提供满足企业岗位需求的对口人才,提供技术上的改革方案等。

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引入合理的退出机制,依据教育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双方权益和债务。基于办学的公益性,本着对社会、学生负责的原则,一方面对于资本投入、退出机制等方面要做明确的约定,避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办学资本的流通转让甚至上市交易、抵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转让方、受让方的资质要求做出明确的规范,才能促进办学的长期健康发展。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但针对这个领域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国家进行完善。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高等职业院校迈出第一步的积极探索,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适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的法律法规。

(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进行内涵式评价

对于探索阶段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评价体系的指标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只有引入合理的评价体系,才能正确引导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发展,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直到步入正轨。

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在教育领域的深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激发各种社会积极因素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困境,鼓励高职院校走出去,探索新兴有活力的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为高职院校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提供切实可靠的现实依据。

参考文献:

[1]厉以宁.中国道路与混合所有制经济[J].中国市场,2014(23):2-21.

[2]高文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与意义及其治理分析[J].职教论坛,2015(30):6.

[3]强俊.公立高校“转制”: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130-146.

[4]王寿斌,刘慧平.混合所有制:高职改革“市场化”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5(2):27-28.

[5]陈斌,唐永泽.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的探索与思考――以南通理工学院为例[J].职教论坛,2015(3):78-81.

[6]阙明坤,潘奇,朱俊.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困境和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8):30-32.

[7]明航.民办学校办学模式:产权配置与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49.

公办职业学校范文篇3

一、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1)各地要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纳入高中段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兼顾,调控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高中段教育发展空间较大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职沟通的综合高中。

(2)民办职业学校在征用土地及减免建设配套规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对急需布局的学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出租期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3)民办职业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办教师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对新建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长和骨干教师的选派上予以重点支持。

(4)民办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自主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扶持力度

(5)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要一视同仁,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毕业生。鼓励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跨县、跨市招生,各地应予积极支持,不得人为设置“招生壁垒”。

(6)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教师、校长的培训和名师名校长的培养,纳入各地的培训和培养规划,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浙政发〔2001〕72号文件规定,民办中小学有权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评审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制。

(7)推广台州等地的成功做法,对教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及其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8)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我国的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省内民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班)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并支持民办职业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强化外语和专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9)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教对口支援。动员经济强县和教育强县采用异地合作办班和帮助就业等多种途径,支援欠发达地区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优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到欠发达地区兴办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班),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征地、师资和招生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

(10)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民办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按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1)努力拓宽民办职业教育的融资渠道,推动民办职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和浙政办发〔2001〕78号文件规定,民办职业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等属于非教学设施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三、积极推进公办职业学校的体制改革

(12)鼓励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改制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13)公办职业教育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各地可选择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增强其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的能力。其办学主体要在经费投入上继续予以支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处理好教师的政策性待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平稳发展。

(14)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部分公办职业学校的资产,可采用有偿转让或无偿提供使用等多种形式,交由园区的企业经办和管理。承办企业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提供实训、实习基地,选派优秀兼职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浙政发〔1998〕272号文件规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四、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规范与管理

(15)民办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和规模。各地应鼓励并支持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并。到2003年底,招生满一轮而在校生仍不足300人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2004年起取消其独立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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