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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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篇1

《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快组建相关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各类医疗纠纷,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工作,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牵头,司法、卫生、公安、财政、宣传、民政、计生、、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讨论制订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及办公室隶属县人民调解中心,与县局合署办公,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常驻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负责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由医调会调配使用。

3、建立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专业和知名度的代表,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聘用条件由县卫生局和司法局共同制订。

4、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我县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由县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规定

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着力构建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处置机制。

县局组建医调会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卫生局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定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县公安局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并积极落实。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司法局要积极宣传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调处。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要保障医调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让社会广泛知晓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民政局要协助公安机关督促殡仪馆及时按规定转运医院内死亡的各类尸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

县计生局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患方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扩大、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办法》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县医调会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工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篇2

一、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筹建、运行基本情况

(一)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工作平台。

1、搭建医患纠纷调解运行平台。今年月中旬,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聘任三名专职调解员和一名调解员助理。同月,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商定市医患纠纷调委会组成人员,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名专职调解员参加市医患纠纷调委会,负责全市医患纠纷个案的受理和调解工作。与此同时,在市卫生局支持下,组建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队伍,在市卫生局和38家医疗机构内确定42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以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间的联系互动。在医患纠纷发生第一时间,联络员与医患纠纷调委会联系,调解员及时赶到现场,主动介入,在调处阶段,联络员积极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促进医方、患方、调解组织三方间的沟通交流。

2、搭建医患纠纷责任分析论证专业支撑平台。为适应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专业性要求,选择82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药、病理、护理等专业人士组成市医患纠纷责任认定医学专家库,在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时,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3—5名医学专家组成医疗责任分析论证小组,提出责任论定意见,供调解员参考,增强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专业信服力。

3、搭建医患纠纷调解的阵地平台。依托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置医患纠纷调委会办公场所,投入了3万元在司法局院内租赁了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购置办公桌椅、档案柜、安装了电话、电脑、空调等办公设施,按照规范化调委会“五有六统一”的标准配置软硬件设施,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墙公开,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规定医患纠纷一律离开医疗机构场所,统一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二)建章立制,配强队伍。

1、组建专业调解队伍。鉴于医患纠纷专业性强的特殊性,在人员构成上充分兼顾了懂法和懂医两方面因素。目前,市医患纠纷调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9人,由市司法行政、卫生、公安部门分管领导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方面专业人士、专职调解员共十一人组成。市调委会聘任3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基层及群众工作经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同志但任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另聘任1名法律专业,能熟练操作电脑的调解员助理协助开展工作,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助”的调解团队。

2、建立工作制度。为提升医患纠纷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局基层工作管理股指导制定了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及医患纠纷调委会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建立了工作例会、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制度。根据调解文书规范格式印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接待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受理调解通知书》、《提供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建立了各类接待、受理、登记台帐,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工作规范开展。

3、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定期学习培训、重大医患纠纷集体会商、疑难纠纷聘请专家分析评估、过激纠纷请示报告协调等多项业务制度,并与市卫生局进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医患纠纷调委会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保证了医患纠纷调委会独立和公正的开展调解工作。

(三)快速高效,开展工作。

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相继受理3起医患纠纷调处申请,医患纠纷调委会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全部调解成功,医、患双方对调处结果均表示满意。在医患纠纷调解具体工作中做到:

一是热情接待、耐心疏导。4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以对医院和患者双重负责的责任感,对前来咨询、申请调解的患者及家属热情接待,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好谈话记录同时耐心疏导,使患者及家属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自愿接受调委会的调解。

二是认真分析、多方沟通。认真仔细的倾听、审阅前来申请调解的患方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同时走访医院,调取病例,听取院方代表的情况说明,组织做好纠纷受理、证据保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对医患纠纷的产生过程及细节、矛盾焦点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认真分析,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与患方、院方进行沟通,做好组织医患双方有效调解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真情调解,签定协议。调处过程中,医患纠纷调委会的调解员作为第三方,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向患方、院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分析,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签定调解协议书并及时履行。

二、我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照用,作为人民调解的指导部门,结合前期的筹备、建设及近期的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还需在以下方面完善和加强。

(一)需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协作机制建设,实现部门联动。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为和“民转刑”案件,应建立并全面落实多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成效。

1、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间的协作制度,定期通报调解信息,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工作。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两部门间要迅速派员指导协调,及时化解处置。

2、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不可能包揽全部医患纠纷的处理,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和行政调解、法院诉讼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对一些纠纷复杂、赔偿数额较大的医患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后,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给予配合支持。

3、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配合制度,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将调解与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公证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宣传和疏导,使简单的医患纠纷“未调先解”,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发挥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资源优势,配合专职调解员开展攻坚调解。

(二)需进一步加大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建议在医疗机构内开展针对患者及其亲属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宣传,使患方了解人民调解,最大限度地将医患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化解渠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宣传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的优势和便利,对采取“医闹”方式无理索赔的坚决予以遏制打击,提高群众对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的认可度,提升社会影响力,使群众在发生医患纠纷时理性选择解决方式。

(三)需加快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司法厅、保监会的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宜针对自身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或联合组建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由保险公司或基金会直接承担医患纠纷赔偿责任。这既可提高患方对医患纠纷调委会的信任度,又可增强医方的抗风险能力。外地经验表明,这是处理医患纠纷行之有效的举措。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中医方确无过错和责任,而患方又有重大损失且经济十分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宜适度安排资金,酌情救助,让患方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减少对立。

(四)需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借医患纠纷滋事现象。公安机关应针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频率、表现方式、规模和激烈程度等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果断处置,维护现场秩序,杜绝“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现象的出现。

(五)建议医疗机构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防患于未然。

1、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经常排查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人员、设施、器械、药品等方面堵塞漏洞,提高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和工作失误,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非正常死亡的个案,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和责任,依据法规、情势,采取应对措施,掌握处理纠纷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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