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职责(整理2篇)
来源:
病案管理职责范文篇1
关键词:疾控中心预防控制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254-01
疾病控制档案是指在从事疾病防治卫生监测及其他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档案主要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以及各种文体事物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一是有关综合管理方面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各种传染病、计划免疫工作规划,卫生监督、监测质量的要求,工作规划、总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二是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方面的档案。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如:儿童预防接种疫苗的管理材料,卫生监督材料,疫情、感染事故、食物中毒、个别违法案例分析材料,以及各种毒理检验材料、化验材料。各种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的防治规划方案,控制措施及防治效果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个案调查、专题总结及传染病死因报告卡。常规“四苗”接种率的有关表、簿,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和处理报告。三是卫生监督监测的各种法律文件和各种规范的文书。如:各种发放证照的书面申请、现场监测数据、样品检验、实验结果报告。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二、疾控中心档案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一,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一名中心主任负责领导档案管理工作,并列入分管主任岗位职责。本中心设立档案室,负责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对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由各科所进行管理。中心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建立健全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各科室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等
(2)负责中心文书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
(3)负责组织本中心各科所档案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信息交流。
第二,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设1-2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工作。
第三,将档案工作列入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每个工作人员应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纳工作,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工作完成顺序,及时整理齐全,交本科室档案员整理后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
凡是反映本中心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照片、录音带、光盘等不同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归档。
(1)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下级单位的有关资料,请示与上级的批复。
(2)本中心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条例、规章、制度、组织沿革、大事记等。
(3)本中心召开的党政职工代表大会,业务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议材料。上级颁发的奖状、荣誉证书等。
(4)各种国产和国外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购买申请、批复、大型设备的招标书、合同、图纸、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校准证书、使用、校查、保养、随机软件等。
(5)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传染病和慢性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防治规划、总结和监测点的记录。
(6)计免、疫情、计划免疫方案,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事故调查,疫情报表和统计分析。
(7)消毒杀虫灭鼠计划,实验数据标本,监督审批材料。
(8)空气、水和公共场所监测记录、报告。预防性卫生评价材料。
(9)农村改水改厕等调查评价材料。
(10)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监测评价材料,防护措施研究材料。
(11)检测使用的各种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及相关资料,检测报告存根。
(12)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体系运行产生的相关记录。
(13)宣传教育规划,宣传手册、照片、录像等材料。
病案管理职责范文篇2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申报;案例评析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配套第48号总局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及其罚则。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笔者试图通过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一起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案例的评析,找出成功的经验和实践意义,仅供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参考。
1案情简介
2013年3月6日,我所监督员对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涂装车间灌浆工位使用矽水泥和水泥稀释剂,根据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测报告(编号:P121229)显示该公司使用的矽水泥中存在:甲醇、二甲苯、甲苯、乙苯、异丙醇、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等物质,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要求其中:甲苯、二甲苯、甲醇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而该公司提供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只申报了涂装车间的二甲苯这一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制作对职业卫生负责人段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管理部课长)《询问笔录》。
该案立案后经合议,一致认为应当责令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于2013年5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深龙华卫职罚告[2013]1号),当事人未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华卫职罚告[2013]1号)于2013年5月16日送达,当事人于2013年5月28日完全履行。
2评析
2.1成功经验
2.1.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所监督员员在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深入生产车间,查明了违法事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矽水泥的挥发组分卫生检测报告(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测报告(编号:P121229))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各一份。监督执法文书均交由当事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事实均在执法文书中得到体现,并与所收集的证据(检测报告、申报表)相互应证。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1.2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是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厂属于中型外资企业,取最罚款额度中位数罚款7.5万元人民币,其处罚是适当的。
2.1.3程序合法。《关于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2〕87号)公告已明确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为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宝安区卫生局作为执法主体,在本案的处罚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合议、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含听证证告知)。审批、下达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同时每次监督执法时均有2名以上监督员在场,并出示了有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书写的法律文书均有2名监督执员签字并交当事人签字,严格地运用了法律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2.2案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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