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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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1
一、整改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根源,对症下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工作短板,确保2016年底前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主要问题
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落后;扬尘综合整治工作乏力;油气回收等VOC治理工作滞后;排污许可证管理不规范。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落后产能淘汰专项整治
1.严格源头控制。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家底。2016年5月20日前,对全县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30日前,关停淘汰我县主城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窑、小石材加工厂。(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
3.推行清洁生产。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县重点行业的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5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
(二)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专项整治
1.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
2.限期淘汰停用禁燃区内燃煤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质监局)
3.加强煤炭市场监管。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和煤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
4.实现清洁能源替代。2016年6月30日前,城区禁燃区内的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县食药局、环保局)
5、开展生物质燃料锅炉整治。2016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无环保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后仍然不达标的依法关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质监局、经信局)
(三)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1.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县扬尘污染管控方案》规定的管控要求,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预拌混凝土规范化管理整治,对全县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逐一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16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全县土路、破损路面维修整治。加强市政道路清洁保洁,按照“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提高清扫和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
4.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2016年6月30日前,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无资质、无核准证、超载、带泥上路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公安局、交运局)
5.严格控制工业堆场扬尘污染。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水泥等行业堆场登记建档和整治方案设计,2016年10月31日前完善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堆场扬尘控制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开展voc综合治理整治
1.加快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确保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
2.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综合整治。2016年5月20日前,完成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乐器)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单位清查和相关台帐。2016年10月31日前,全县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新(改、扩)建项目的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
2016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对未设置总量指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整改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实施准备阶段(5月10—5月20日)。各单位认真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一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30日)。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三)考核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5日)。县政府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照问题清单逐一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班,落实责任,积极配合,迅速开展工作。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2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切入点,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核心,集中开展夏季建设行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提高企业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建设,增强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建设行业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亡人火灾。
二、检点
按照当地政府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部署,针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防火性能。
(一)建筑施工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材料和彩钢板芯材是否满足A级不燃材料要求。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4、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防火性能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情况。
6、电焊等明火作业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及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应急消防演练落实情况。
(二)城镇燃气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燃气管道、管网、贮灌站、供应点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应急消防演练落实情况。
4、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及保管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25日)
各建设、施工行业和城镇燃气领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检查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发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声势。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0日前)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领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级管理,属于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属于重大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总结通报阶段(9月15日前)
县消防大队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各建设施工行业和城镇燃气领域开展夏季建设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评,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建设施工行业和燃气领域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建设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既要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稳定火灾形势,又要带动消防安全基础工作、促进源头治理,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落实责任,部门联动。建设施工行业和燃气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设行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检查,联合执法。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3
(一)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事故隐患。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查处违反《省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行为,排查治理在经营、经销、运输、检验、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理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完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规划、布点建设,严格实行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管理,坚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三)强化充装源头环节的安全监管。按照特种设备与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充装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无电子条码气瓶等违规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贮灌场所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落实好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餐饮、小吃店、夜排档等重点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职责分工
各镇乡、园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思想认识出发,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力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的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根据11月21日市政府会议精神,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各镇乡、部门职责如下:
(一)镇乡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登记造册,掌握经营门市的基本情况;对餐饮、夜排档等重点场所,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加强现场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经营网点的合理布局及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抓好液化石油气国家法律法规、燃气标准、规范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按规定权限办理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的资格审查及批准,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对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供应站点,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三)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登记管理和电子条码管理,严肃查处超过检验周期、超过使用年限及报废的钢瓶,监督钢瓶检验单位对报废钢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交部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瓶装气体的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瓶装气体运输的机动车辆,严肃查处不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
(五)工商部门: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与住建部门协同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查处短斤缺两、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六)公安部门:处置违反公共安全的非法囤积钢瓶、违规过气、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宾馆饭店等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督促他们正确规范使用;在路面执勤中强化对运输瓶装气体车辆的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进出我市的瓶装气体运输车辆(含电瓶三轮车),并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七)城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城区范围内无证经营的燃气供应站或代充点;加强对城区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马路小吃和夜排档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监管,劝导用户选择合法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气,并直接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合同。
(八)安监部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整治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及无证上岗行为,对各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重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进行督查。
三、时间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乡、园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镇乡、园区、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排查结束后请将《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基本情况统计表》于年12月31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各镇乡、园区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餐饮饭店等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厉查处,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各镇乡、园区、各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镇乡、园区、各部门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科。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镇乡、园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液化石油气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各镇乡、园区、各部门要把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与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确保整治质量和整治效果,达到整治目标。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和二氧化硫等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4)标本兼治,强化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度治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灰霾天数减少、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普遍满意。城区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占全年比例60%以上;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占全年比例85%以上。
三、治理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钢铁、焦化、水泥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划定城区限行区域,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
四、工作重点
(一)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和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城建界内的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砂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等五个100%的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住建、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楼层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由交通分局、公路局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80%以上。对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建立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漏撒物料管理运营机制,确定由有专门资质、政府许可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公路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3)各类堆场以及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2010年9月30日前,全区所有货场(含铁路两侧煤场)、堆场必须按要求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必须在装卸、存放全过程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必须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尽快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煤场搬迁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主城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实行外迁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以上各类扬尘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区砂石生产企业及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
(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任务;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低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制定城区重污染企业外迁计划,建立起二氧化硫、烟尘等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三)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2010年9月30日前,城区沿街房、商业房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燃煤取暖。中心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一律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燃煤饮食炉灶(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市夜市等)以及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煤改气,确保烟气达标排放。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特别是路边烘烤点,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限期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交警部门负责划定限行区域,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内到外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3年1月1日,城现有外环路以内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点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以运营车辆为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交通、交警部门重点开展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的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交警、交通部门要把好安检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审验关,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和运输车辆的环保检测督导和尾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环保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
(五)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在上半年水泥立窑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的基础上,下半年重点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辖区内板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刨花板企业要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整治,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决杜绝化工异味扰民。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必要的化工异味气体收集和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化工异味的各个点位进行有效治理。2010年9月30前,所有化工企业都要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做到厂界外无异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经信局
(六)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自2010年6月10日起,在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分包责任制,把任务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由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包地块,做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督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及其他废弃物现象。环保、农业、监察、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类考核,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坊街道办事处等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镇、工业园区为一般控制区域,根据市环保局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人工监测数据,按周通报空气质量。对治污工程和扬尘防治现场由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检,并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加强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辖区空气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根据重心下移、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以镇街和工业园区为单位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即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直至完成整改经批准取消限批为止。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5
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立即在全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企业,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等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实现富民强县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深入开展此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深层次、地毯式隐患排查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切实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伤亡事故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立项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县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民爆物品经营(仓储)、油气管道和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立项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
(三)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民爆物品使用企业、危爆品公共安全和剧毒化学品购买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县、乡道路运输危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
(五)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城镇燃气的安全专项整治和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
(六)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七)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
(八)县消防大队负责牵头组织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
(九)县交警大队负责牵头组织除高速公路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南华高速交警负责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成品油市场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环评、废弃物处置环节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二)县气象局负责牵头组织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内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三)县农委负责牵头沼气等农村新能源项目安全专项整治。
(十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和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企业内部加油站的安全专项整治。
在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企业以及油气管道、城镇燃气、沼气、桔杆气等农村新能源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排
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油气罐区等场所。整治内容:(一)共性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2.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安委会会议精神情况;3.是否安全合理选址,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证照;4.是否符合内外部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5.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实现“五落实五到位”;6.是否配置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7.是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做到持证上岗;8.项目工程建设期是否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留下隐蔽性事故隐患;9.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0.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通风等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运行;10.是否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12.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13.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现场紧急处置方法等,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个性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是否能按规程执行工艺指标,是否落实巡回检查等制度;2.是否落实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3.是否做到及时记录、报告、现场处置异常工况;4.重大机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定期检测;5、重大危险源罐区是否监控到位;6.现场电气设备是否落实防爆措施,是否配备应急电源;7.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环节“十不准”规定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1.是否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是否建立及落实罐区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3.是否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后进入储罐内作业;4.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5.仓库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6.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储存,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设置安全标识标志,是否携带“一书一签”,是否按规定加装GPS和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实时在线并安全行驶;2.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3.是否严格执行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4.是否违法挂靠、外包;5.是否存在违规装载、超载超速和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非法承运、非法改装行为等。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是否按有关安全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2.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是否加强使用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等。
易燃易爆物品经营企业:1.民爆经营企业库房是否按行业规定设置定员定量标牌和危险场所警示标识牌;防雷、防爆、防静电、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库房内是否存有假冒、不合格产品以及过期或变质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混存行为;是否存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等违规行为;是否能及时回收爆破单位剩余炸药和雷管;过期危险品是否按要求销毁;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库存产品是否按规定张贴了产品流向登记标识码等。2.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是否存在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的行为;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等。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企业: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安全资质;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3.装卸爆破器材是否有专人监督;4.装卸作业的场所是否做到严禁明火;5.装卸电雷管时,现场是否违规使用带电设备;6.是否按规定加强清退环节的安全管理等。
油气管道企业:1.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2.是否整改治理已查明的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3.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4.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5.巡线工是否按职责巡线到位;6.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7.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城镇燃气企业:1.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加气站、充装站、管网、气柜、储罐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老旧管线是否经过安全评估;4.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燃气经营单位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6.燃气气瓶充装站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等。
沼气、秸秆气等农村新能源项目单位:1.项目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3、发酵池(罐)、管网、储气罐(柜)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4、通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5.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6.项目单位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
此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专项整治要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专业查和综合查同步进行”的方法,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个场所、不漏一台设备”,分二个阶段:
(一)自查督查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各相关企业要对内部各系统、各环节、各场所、各设备、各岗位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的自查自整,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组,聘请专家深入企业现场进行督查检查。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隐患要逐条梳理并分别列入台账,一般隐患要全部治理完成。
(二)综合督导阶段(9月1日-9月15日)。县安委会将牵头组织督导组对各乡(镇)、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要继续开展自查督查,较大隐患要全部治理完成。(三)整章建制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完善行业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对发现的安全距离不足等重大隐患要制定彻底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县安委办将收集汇总有关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汲取“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比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方案》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检查组,各企业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抓好本乡(镇)、本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项整治检查组,立即开展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有关分管领导汇报进展情况。
(二)统筹兼顾,主动作为。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统筹兼顾,要与“六打六治”、油气等危化品罐区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在各个阶段都要按标准完成好任务,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亲力亲为,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生产作业场所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暗查暗访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落实专项整治中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不得降低标准。对因隐患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不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项目要立即停建,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
(四)强化值守,及时处置。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本乡(镇)、本部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其特性和应急处置方法,并针对性地加强应急演练;要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在充分发挥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的同时,依托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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