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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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篇1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南芬区是镶嵌在本溪市南部的一颗璀璨明珠。全区面积619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硅石的探明储量达2亿吨,方解石1.2亿吨,铁矿石8000万吨。亚洲最大的露天铁矿——南芬露天矿就在这里,享誉中外的“人参铁”就是用这里的铁矿石炼制而成的。丰富的旅游资源、富饶的物产资源、独特的区位优势、优越的投资环境,孕育出这一方钟灵毓秀、人杰地灵的神奇土地。南芬地区的主要河流是细河,区内流长45公里,年流量达4亿立方米,沿河两岸有大片冲击小平原,地势平坦,土质肥沃。细河有大石河、长山河及三道河等支流,水清流长,是发展淡水养鱼的良地。
一、南芬区内细河水污染防治状况
1.细河概况
细河是流经南芬地域的主要河流之一,属太子河流域内一较大支流,发源地有两支,一支位于丹东凤城市白云山南麓,一支位于本溪县祁家堡子上游的东山,两条支流于本溪县连山关镇交汇形成细河。细河流域东邻小汤河,南靠草河,西邻辽阳境内的蓝河。细河由本溪县南部连山关镇中河村入本溪境内,由南向北流经本溪县祁家堡子、连山关镇和南芬区全境,最终在辽阳县境内汇入太子河。细河河道全长120km,流域面积1113km2。其中本溪境内河长85km,流域面积1044km2。在南芬境内45.7公里,年流量4亿立方米,纵贯南芬区全境。
流域内降雨量丰沛,植被较好。南芬以上河道清澈见底,南芬以下河段受露天矿影响,水质污染较为严重,主河床为粗细砂砾,滩地为砂壤土,阶地为耕土。
从水环境状况来看,细河分两种情况,南芬城区以上河段属山区河流工业污染源较少,生活污水主要是下马塘镇近2万人的居民生活污水,基本处于无组织排放,河水水质状况良好。从南芬向下河段经南芬街道办、桥头镇及北台镇等人口居住密集区,入口密度较大,沿河分布露天矿等企业,污染较为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企业和居民的用水量在不断加大,随之带来的污水排放量也在增大,两岸企业和居民沿细河排放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尤其由于多年河流冲积形成了岩性单一的覆盖层,部分地区河床内沉积大量的尾矿粉,加之两岸垃圾堆积连接成片,河流冲刷河床升高等原因使过水断面减小。水质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五六十年代淘米浇菜,六七十年代洗衣灌溉,七八十年代水质变坏,八九十年代鱼虾不在。”这是当地人对细河的形象描述。细河不仅在本溪境内的许多河段是鱼虾绝迹,而且污染直接威胁居民用水安全。2007年曾由于水源污染使细河水质严重超标,南芬区供水厂先后两次停水,直接造成2.4万人守着细河无水吃。
2.水污染防治状况
南芬境内细河水污染防治从上中下游的情况看差别较大,一是上游污染较轻,基本处于无治理状态,但近几年下马塘镇发展很快,如不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将成为细河污染的难点问题,中游治理的成果将无法保证;中游南芬城区段近几年进行了重点治理,采取了清淤和污水截流等治理措施,并在下游建成了1座污水处理厂,细河污染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防治设施需进一步完善,以巩固治理成果;下游尾矿沉积严重,水体浑浊,防治措施极为简单不健全,需重点完善。
二、存在问题
1.细河南芬境内上游
细河南芬境内上游从下马塘镇爱国村到郭家办柏峪村,主要问题是镇区内污水排放设施落后,无污水处理设施;部分河段垃圾以及尾矿粉沉积在河道,对细河造成污染。主要污染源为:(1)下马塘镇近2万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镇区内大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无组织排放到细河;另外一部分下马塘镇原641军工厂整体搬迁后,原有住宅无人居住,排水管网部分废弃,部分使用的排水设施,污水也是经管网排入细河;还有近年来下马塘作为南芬区的工业重镇及工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大力发展工业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迅速的增多,镇区总体污水排放设施落后,也对细河构成了潜在的影响。(2)在下马塘镇汇入细河的支流长山河受到废弃的金家硫化铁矿的污染。长山河为细河主要支流,在金家村境内长约9.5公里,发源于金家村五组大南沟,受到两座废弃硫化铁矿酸性污水的严重污染。长山河内没有鱼虾等生物,砂石被酸水染成黄色,成为名副其实的“死河”,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硫化铁矿位于金家村五组,成立于1979年9月,1993年12月停产,共有两座,一座名为大南沟废弃硫化铁矿,现存废弃矿洞洞坑三处,每座矿洞洞口约2×2米,洞长1600米,洞口地面高程距长山河水面20米,另一座名为金家村硫化铁矿,现存废弃矿洞洞坑一处,矿洞洞口约2×2米,洞长1300米,洞口地面高程距长山河水面120米,由于地表水渗漏到废弃矿洞洞坑中,矿洞洞坑长期浸泡,致使洞坑中存水含有大量硫化物,这些硫化矿物在空气、水和微生物作用下,发生溶浸、氧化、水解等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含大量重金属离子的黄棕色酸性废水,这些酸性水pH一般为2~4,雨季矿洞洞坑积满水后外溢,含有大量硫化物的矿洞洞坑积水流入长山河中,造成河水硫化物的污染,严重危害了沿河周边土壤、植被、树木等生态环境。(3)沿岸百姓常年沿河边倾倒垃圾及选矿厂多年造成的尾矿粉沉积在河道。
2.细河南芬境内中游
通过清淤、截污、筑堤坝使细河有很大改观,但是由于另一岸居民分散居住,污水垃圾没有处理设施,且没有筑堤维护,还有少部分垃圾污水对细河有影响;还有约2公里河道两岸垃圾及河道淤堵较严重。
3.细河南芬境内下游
由于受到本钢露天矿和选矿厂的影响,污染较重,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汇入的赵家小河、庙沟河河水浑浊度较高,主要是所属本钢企业的生活污水和露天矿厂区汇集的地表水使细河水质受到很大影响,由于污水中含有较多的尾矿粉,沉积后使河道也受到了影响。
三、已完成的治理措施和整治对策
近年来,南芬区对细河污染治理工作中做了很多努力,一些市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明显加强,南芬城区段细河水质明显变清,细河流域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细河下游水质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基本达到控制标准。
已经完成的主要治理措施有:①铺设截污干管9公里,②已建成日处理污水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1座,③完成河道清淤、两岸垃圾清运8公里,④筑堤坝5公里,⑤07年以来清理小选厂近20个,09年完成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利峰选厂的补偿拆迁,⑥修建了2公里的细河带状公园。
今后整治对策:①拟在下马塘镇内建一座小型污水处理厂。该项目日处理污水3000吨,采用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工艺,主要处理镇区居民及园区内企业生活污水,拟投资约3100万元。②投资1700万元在下马塘镇内沿细河铺设15公里的截污干管。③对河道清淤10公里,修护堤5公里,清垃圾5公里。④投资400万元对庙沟河铺设3公里截污管网。⑤治理金家两座废弃硫化铁矿对细河的污染。
四、结束语
南芬地区水环境污染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要努力治理细河污染,必须坚持人与环境相互和谐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循环经济示范区的作用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南芬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南芬区环境保护局.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2
1.1出、入湖河流水质状况分析
大纵湖为过水型湖泊,泰州兴化、扬州宝应诸地客水汇合到湖中,鲤鱼河、中引河和南周河是大纵湖的主要补给水源,蟒蛇河和兴盐界河是大纵湖的主要出水河道。据监测数据显示:5条主要进出湖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中氮和磷的高含量值均分布在入湖河道的河口处。这也说明了高污染负荷的上游客水导致了大量的氮磷在入湖口处沉积下来,最终造成了入湖口处总氮、总磷浓度值的升高。而湖中沉积的氮和磷在适宜的条件下就会重新释放到水里,造成二次污染,延续水体的富营养化过程从而加剧大纵湖水质的恶化。
1.3底泥污染状况分析
湖泊底泥是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入湖污染物特别是营养物质的主要蓄积地。大纵湖底泥中富积的营养物是湖泊主要营养内源,是造成大纵湖水体富营养化盐的重要来源之一。2013年4-5月盐都区环境监测站对大纵湖底泥进行了采样分析,所有采样时底质监测点的布置与湖水质监测点的布置相一致,采样与水质采样同步进行,未对底泥垂直分布进行各层监测。据监测报告可知:大纵湖底泥中总氮含量在400.5~514.1mg/kg之间,总磷含量在222~278mg/kg之间,重金属离子(Cu2+、Zn2+、Cr6+、Ni2+、Pb2+、Hg2+)含量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II类标准(GB15618-95)。以上结果表明:大纵湖底泥中TP和TN含量较高,沉积于湖泊底部的氮磷成了湖泊的内源污染物。若在切断了湖泊的外来污染源后,底泥中含N、P化合物的营养物质N、P化合物会逐步释放,湖泊富营养化仍会维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是造成大纵湖水质轻度富营养化的主要来源之一。
1.4污染源状况分析
大纵湖周围土地肥沃,水产养殖业十分发达,但过度开垦,致使大量农药、化肥的流失,使湖泊水体受到一定污染。根据盐都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大纵湖区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中水产养殖业占52.3%,农业面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占16.5%,生活源占21.8%,工业源占9.4%。普查资料还显示大纵湖的网围养殖面积达12.8km2,占全湖可利用水面的34.8%。大纵湖氮磷入湖量扣除出湖量后,滞留于湖体的氮和磷量分别为149.5t和44.4t。网围养殖使湖体氮磷增加了103.4t和25.9t,分别占湖体滞留氮磷总量的69.2%和58.3%。以上数据表明:大纵湖过大面积的水产养殖削弱了湖泊调控能力,破坏了湖体生态平衡,加之网围养殖每年要向湖中投放上万公斤水产饲料,带入的营养量占湖体滞留量的一半以上比例,是湖体水质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2污染防治对策
针对大纵湖水体轻度富营养化特征,借鉴国内外治理湖泊富营养化经验,该文提出以恢复湖体生态系统为主,控制外源与内源污染并举,建立大纵湖水污染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治体系,对大纵湖水环境富营养化进行科学治理。
2.1建立区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
大纵湖水环境修复治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和跨地区的复杂性系统工程,湖泊是大纵湖周边区域大环境中一个部分,若要有效的保持湖泊良性生态系统,必须把区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对湖泊进行治理与保护。目前大纵湖的治理分为泰州和盐城两部分,两地各有一个治理大纵湖的规划,没有统一协调的治理规划。因此,建议组建由江苏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统一管理机构,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对大纵湖的水资源保护和开发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2.2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大纵湖地跨盐城、泰州两市的区位特点,上游泰州地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不能仅体现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上.应逐步引导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减少上游客水污染负荷入湖量。沿湖的大纵湖、中堡、沙沟等乡镇,必须建立集镇生活污水厂,周边分散居住的农村则应推广净化槽技术。通过集中和分散处理,能够有效减少生活污染物质入湖量。与此同时在里下河地区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轮牧式养殖,限制网围养殖规模,从2013年起,湖区养殖面积每年减小10%,确保到2023年总面积控制在8km2以内,为湖泊创造休养生息条件。
2.3建设生态湿地修复工程
大纵湖及周边地区类型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对流域的水源调蓄、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物种保存、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影响,加速了大纵湖湿地面积的消失。建设湖滨生态保护带和湖区内源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是治理大纵湖水污染的最佳方法。通过采取在湖滨带选栽具有吸收水中富营养物、抗冲击能力强的芦苇、稗草等高等植物,湖边栽植柳树、枫杨等树木,形成集生态旅游为一体的湿地湖水净化系统;另一方面在湖区培植沉水植物,抑制藻类过旺繁殖,恢复沉水植物与藻类间的平衡,逐步恢复大纵湖生态环境,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
2.4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
采用底泥疏浚以去除湖体营养物量和控制内源负荷,已被国内外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可选择局部湖区和重污染河口先期进行,疏浚作业最佳施工期宜为初冬至春末,大纵湖处于低水位期,湖面风浪较小,湖泊水体交换缓慢,沉积物基本处于相对静态,有利于高效施工。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可直接清除底泥中高营养盐含量的沉积物质,消除污染水体的内源,减少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
2.5加强区域水环境预警监测监控
目前对于大纵湖的水质监测断面和监测项目数量较少,监测手段落后,自动监测尚属空白,无法获取水质状况的实时信息,要加大对污染源入湖排污口的监测力度,提高水质监测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应建立大纵湖水质监测监控和水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确保大纵湖水环境长冶久安。
3结语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建立健全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改变“高能耗、高污染,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龙游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主管、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采取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3、“谁耗能、谁节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各自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治理责任。
三、领导分工
按照县政府领导成员分管范围,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划分:
1、县长连小敏:对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2、常务副县长王良春:具体分管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县府办、发改、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能源、安全生产、环保、国资、税务、国土、工业园区、统计、机关事务、外事、金融、保险、供电、总工会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3、副县长吕玉茹:主要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电大分校、妇联、档案、文联、关工委、县志办、红十字会、新闻单位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4、副县长薛伟:主要负责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科技、农村能源、外贸、供销、行政服务中心、技术监督、民族事务、宗教、侨务、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科协、共青团、对台办、侨办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5、副县长李建民: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移民、人民武装、征兵、乌引工程、气象、防汛防旱、防灾救灾、采砂办、沐尘水库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技110、人武部、慈善总会、老龄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6、副县长洪一舟: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政法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公安、司法、交通、监察、、物价、粮食、物流、招投标监管办、招投标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烟草、消防、铁路运输、铁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武警、残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7、副县长周向军:主要负责城乡建设等方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范围:建设与城市管理、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山海协作、驻外机构、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人防办、社区建设与管理、城市创建、工商联等部门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县政府领导工作调整、变动,新任接替领导即为自然责任人。如县政府领导分工有调整,按照调整的分工履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领导职责。
四、责任分解
(一)部门责任分解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分解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督查、协调、考核。
2、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受理、交办、督办、调处。
3、县经贸部门: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工业项目决策把关和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4、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环保管理、环保执法、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负责全县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县发改部门:负责服务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计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6、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绩效。
7、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业方面的项目决策、规划管理、污染防治、纠纷调处;负责全县各类污染引起的农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8、县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流域和养殖业等方面的水环境保护监管、治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水产养殖、砂石采挖、水利水电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污染引起渔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9、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和建筑业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城乡建筑、城区商业、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引起的污染纠纷的受理、调处;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供水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断水措施。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商业噪声、生活噪声、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全县群体性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治安秩序管理。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和调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引发的污染纠纷;负责吊销被关停的高能耗重污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12、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林业生态资源破坏事件;负责被各类污染引起的林损调查、鉴定和估价工作。
13、县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建设、运行方面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交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14、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负责各类被污染引起的医疗、鉴定和估价工作。
15、县国土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地许可;负责受理和调处各类未批先建项目的违法用地问题;负责受理和调处矿山采选引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问题。
16、县规划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工程。
17、县供电部门:负责通过环评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供电许可;负责实施被关停高能耗、落后生产力、高污染项目的断电措施。
18、县农办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引起的污染纠纷。
19、县旅游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受理和查处各景区景点、旅馆饭店及农家乐等旅游业污染纠纷。
20、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教育系统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处。
21、县科技部门:负责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
22、县媒体部门:负责按照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责任分解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方案编制、政策制订、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辖区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项目管理、违法查处、纠纷调处、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村庄(社区)和主要耗能排污单位年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负责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各类污染纠纷;负责做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监督、制止辖区各类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现,工业点源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全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真正把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区域、行业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逐级签订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3、完善制度。要全面落实“五步工作法”,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完善项目准入制度;要逐步建立“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征收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建立企业节能减排与政策挂钩机制。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4
这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总结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刚才,山东、辽宁、河北、江苏四省环保局(厅)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辖区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以来,国务院将“三河三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流域、“*”期间又增加了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今年又首次批准了《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起,总理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搞好“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范围不断扩大,总面积已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0%左右,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向流域水污染全面开战的坚定决心。自去年至今年5月,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2010年)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从治污项目、环境准入、饮水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全面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总体思路的必然要求。进入“*”时期,我们确定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气五条”、“水六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针对“*”期间重点流域治理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进展不顺利等突出问题,我们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中,将治污项目与资金安排挂钩,为国家向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资金倾斜奠定了基础。同时,突出了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和跨界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水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必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保障国家水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环境安全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洪涝灾害频繁三个方面。其中水污染造成的灾害范围影响大、历时长,但其危害往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表现出来,容易使人对其失去警觉,而且水污染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我国水污染现象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显现,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当前水污染严重的局面,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平均每2天就发生1起,环境污染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使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必将更好地维护国家水环境安全。
(三)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污染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性措施,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去年污染减排虽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拐点”,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污染减排任务仅完成了3%左右,特别是水污染物减排任务仅完成了2.3%,在剩下不到三年的时间还要完成7.7%的任务,因此实现水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随着政府换届,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在利益驱动和投资冲动下,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关闭企业死灰复燃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各流域水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力度,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水质目标,必将促进各地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四)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有效途径。针对一些地区长期积累、集中暴发的水污染问题,我们先后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河流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借鉴我国历史上安邦兴国的重要经验,给予水环境人文关怀,提出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今年1月,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明确指出,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实施休养生息,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就是要促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大发展,坚决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就是要尊重自然规律,用人文关怀治水治污,唤起群众珍爱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伟大觉醒。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治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分区保护、生态修复等作为主要任务,并通过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科技支撑、严格考核等措施来保障任务的落实,必将推动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与节能减排工作统筹考虑,采取各种综合整治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黄河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年,全国地表水759个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41.6%,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6.7%,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为6.5毫克/升,比*年降低7%。其中,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50.0%。与上年相比,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二是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得到加强。重点流域地区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河北省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列出了14个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与扣缴财政资金的数额,最高可扣缴300万元。
三是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各省(区、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原则和程序,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有效控制新增污染。山东省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要按照“先算、后审、再批”的程序进行操作,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建项目是否会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减排任务完成之后,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
四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以来,各地不断完善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BOT方式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累计投入资金140.7亿元,建成133座污水处理厂和104座垃圾处理场,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
五是地方环保法规标准更趋完善。为规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污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地方环保法规体系,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江苏、安徽和云南省分别制(修)订了太湖、巢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滇池保护条例。部分省份还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出台了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六是重点流域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各省(区、市)加强环境监管,借《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批准实施的东风,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建设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网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山东省目前流域内329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25个重点河流断面全部建成了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实现了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提高了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
七是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省(区、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重点流域地区的违法排污行为。辽宁省上半年,关闭3.4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和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200多家,年减排COD5.7万吨。江苏省连续五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共出动了60多万人次,检查污染源20万多厂次,取缔关闭900多家,停产600多家,罚款2750多家,限期治理1200多家。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重点流域一些地方的水污染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饮水用水安全。最近,总理在审计署上报的《“三河三湖”流域内6城市地表饮用水源污染严重》信息上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我们开展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来看,这6个城市(嘉兴、聊城、北京、大同、石家庄、蚌埠)的饮用水源地确实都存在水质超标的问题,有的城市还没有备用水源。
二是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近年来,个别地区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都很低,导致重点流域内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是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由于地方财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或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等原因,造成重点流域有些地方水污染防治规划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规划要求的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进展缓慢,影响了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是违法超标排污问题仍很突出。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前不久,在松花江、太湖等部分重点流域的暗查中,仍然查出了不少比较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五是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越来越多;不合理的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突出;秸秆得不到合理利用,在河道内腐烂进入水体,进一步增加了水体中的污染负荷。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流域水质改善的一个重要障碍。
六是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小城镇的人口急剧增加,小城镇生活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重点流域建设的小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于工艺的选择没有结合小城镇的实际,导致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运行费用高、管理要求高,不适应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运行费用低、管理简单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十分明确,我们要坚定信心,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这里,我再强调几点要求。
第一,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加大考核评估力度。
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上下游各省(区、市)通力合作、联防联控,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目前河北、河南、江苏等省份已经在部分重点流域开展了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试点,其他省份也要确定重点,尽快开展跨市界水质目标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的试点工作,真正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实到位。今年我部将继续对重点流域的国家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加大投入,科学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治污项目。
治污项目的实施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促进度、重质量、保运行。重点抓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环保验收工作,抓好对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工艺改造;狠抓重点排污单位的深度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治污目标落到实处。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工作,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国家将逐步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努力筹措资金,增加政府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地方配套资金和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区,中央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积极组织,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意识。
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7号)的要求,做好对松花江、辽河、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黄河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今年5月、7月和8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松辽流域、黄河流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培训班已经举办。我们计划于今年10月,还将举办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是相关流域地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此外,还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快水体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研究。
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制订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实施方案》,并于*年12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专项将重点围绕“三河、三湖、一江(松花江)、一库(三峡水库)”,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水专项实施任务与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机衔接,与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结合,切实抓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年,将以太湖、滇池等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为重点,研究制订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及示范实施方案,并加快推进实施。根据《全国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继续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对各重点湖库进行生态安全总体评估,制定各湖泊水库生态安全保障综合方案,为我国湖泊水库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与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调整结构,多措并举,推进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
督促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流域各省(区、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同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协同财政部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污染减排。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以点促面,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考虑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特点,落实重点城市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加强对重点城市总量分配、总量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审点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并逐步将各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信息系统。跟踪重点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进展,开展对重点流域内年废水排放量1亿吨以上的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
第六,严格管理,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从全流域的范围治理水污染,上下游协同作战,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切实解决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各省(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做好各流域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快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水源地周边生态农业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保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面开展流域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定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形成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水环境污染防治篇5
关键词:水污染;管制;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5-0057-04
长期以来,我国水污染防治以“命令―控制”型管制模式为基础,通过立法不断强化政府的环境行政权力。水资源作为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其使用涉及众多主体,单向的行政管制模式难以调动多元利益主体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坚持政府与市场协同,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2016年出台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合作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2016年12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借《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探讨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对于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供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推行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的客观原因
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管理者,通常被认为是进行水污染防治的最佳主体。然而,现实中水污染现象大量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政府管制为主导的水污染防治模式已陷入困境。
1.行政分割的治理体制是造成水污染管制困局的制度性因素
流域内的水量、水质、地表水、地下水之间具有高度依存性,而传统水污染管制模式将流域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划归不同的地方政府管理,导致“多龙治水”的局面。另外,水污染管制模式片面强化政府的管制权力,而府际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博弈,政府层面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在水污染防治中进行互动、协同。具体而言:一是水污染问题属地化治理导致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政绩,对当地企业的排污要求往往比较宽松,甚至出台模糊性政策让排污企业在适用时可以有所变通。二是水污染问题属地化治理造成政府环境管制的权威性不足。在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管制模式下,地方政府难以对损害流域整体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惩处。
2.水污染防治权利配置的封闭性造成公众参与不足
公众既是水污染的受害者,也是水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参与者,更是水污染防治成果的直接受益者。长期以来,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采取行政管制模式,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权利的配置表现出明显的封闭性:相关法条围绕着对政府赋予各项行政管理权而展开,仅有少数条款规定了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权利。现实中公众往往是被动地参与水污染防治,存在明显的水污染防治依赖政府的思想,其作为水污染防治主体的责任意识严重不足。①2015年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程序上对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提供了保障,但该办法立法层级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约束力有限。
3.水污染管制权力运行的单向性造成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
依据现行法律,水污染管制权力遵循命令―服从、违法―处罚的单向运行逻辑。但企业是理性经济人,其行为主要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政府环境管制的威慑下,企业会“理性”地对待相关法律。②当水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且排污成本较低时,为了争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企业会积极采取排污措施,向外界展示防治水污染的决心和形象。在获得支持和良好声誉后,企业往往考虑经济利益而搁置治污措施。这种象征性地防治水污染的现象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与政府环境管制的外在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企业消极防治水污染的表现。
4.监督缺失导致水污染管制乏力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重点是如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在试点范围内。实际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才是督促政府规范行使环境行政权力、保护环境公益的主要司法途径。现阶段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集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这导致对水污染问题的监督错位:司法机关和环保团体只能借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企业等私主体的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最应该接受监督的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而得以逃避监督。③监督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行政权力扩张甚至被滥用,削弱了水污染管制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水污染管制模式已经陷入困境。近年来,国家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环境合作治理的新思路。合作治理是环境治理实践的现实要求,是破解水污染管制困局的新模式。
二、水污染合作治理的法理基础
合作治理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环境法原则,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诠释。如有学者认为:“广义的合作原则是指,政府、人民、产业界等所有环境使用者为达成环境政策之目标应负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讲,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与所有社会力量必须共同合作。”④有学者提出,环境法应确立民主合作原则,行使管理嗔Φ墓家机关和分享公共利益的公众应联合起来共同制定和实施影响环境质量的政策和措施,公众在识别和争取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应与国家机关有平等的权利。⑤另有学者认为,遵循环境法合作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创造性地制定并实施化解环境管制失灵问题的方案,超越传统环境管制模式中公私角色的绝对划分,使利益相关者和公众都可以全过程地参与环境治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组织、协调和制度建设的作用。⑥还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法合作原则的内容及其实施进行了具体阐述,指出这一原则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定环境政策等内容⑦,该原则的实施以个体认识到有主动保护环境的责任为基础,合作主体包括排污单位、环保团体、个人以及政府等,在政府内部和地方政府之间也须有环境合作治理,以使所有环保力量都发挥最大的环保效能。⑧
水污染防治不能仅依靠政府管制式的制度“输血”,还需要不同利益主体持续地自我“造血”。近年来,合作原则在水污染治理相关政策中有所体现。除了前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表述,2016年财政部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提出,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污染项目的治理;同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这些公共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将民主商谈、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贯穿水污染治理全过程,符合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利益诉求。以公共政策推动水污染治理实际上是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论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以制度试错的方式为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法治化积累经验,这有利于推进水污染治理主体结构变革。从长远来看,环境法合作原则能为水污染治理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供全过程指导,对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建构起到根本性指导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合作治理的法治完善
我国水污染防治任务的艰巨性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另辟思路,构建政府、企业和公众合作治理模式,实现水污染治理层级上的“上下协力”、主体上的“官民共治”、方式上的“刚柔并济”、司法监督上的“双管齐下”,形成环境行政权、环境司法权与社会自治权良性互动的治理网络。
1.以权责优化配置为导向重构水污染治理组织
水污染管制模式过于强调自上而下的压制式任务安排,抑制了制度创新的活力和个体能动性的发挥。在水污染治理任务日趋繁重的条件下,应当更加关注政府、污染者、公众等治理主体的结构优化,形成水污染合作治理的三维模型。该模型保留管制模式的科层制内核,同时体现合作共治的民主化特性,通过构建政府、污染者与公众之间的聚合责任机制,增强公私合作的依赖性,实现水污染治理的“上下协力”。具体而言,一是以行政权力优化配置为导向,建立分级分区的水污染防治体制。“分级”主要解决纵向层面的中央与地方水污染防治权力划分问题,“分区”主要解决横向层面的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一体化承担问题。中央要立足全局,着重于水的生态属性,对流域污染治理的初始事权在国务院及其水利部、环保部等中央机构层面进行分配,具体事权遵循分区域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省级区域内进行二次分配。二是以落实责任为导向,实行水生态功能的分区管理。通过“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层层划定水生态功能区,将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三是以利益平衡为导向,拓展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的范围,强化水污染治理的民主性。在水污染治理领域,如何使公众通过个体行动的方式有效参与,或者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自治组织“使民主运转起来”,是比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的事情。
2.以公众全过程参与为中心建构合作C制
水污染合作治理较之传统管制模式的明显优势是,通过促成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水污染治理的质量与效率,实现水污染治理的“官民共治”。发挥这一优势要做到两点:一是强化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决策的深度和广度。水污染治理主体结构民主化是相关决策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在水污染治理决策环节,不仅要赋予公众程序性权利,如对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流域内重点污染源等信息的知情权,还要赋予公众在水污染治理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增强政策实施的可能性。二是建立对水污染执法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这需要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民主化、制度化参与途径,如吸收公众参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由公众监督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水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另外,政府要建立针对水污染行为的线索举报、证据收集机制,如通过环保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开展污染举报奖励活动,既发动公众监督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又防范的腐败现象发生。从根本上讲,公众参与水污染治理之所以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在于这种治理模式内含着对政治输出秩序的自愿性遵从。它“既体现为一种以权利、协商、自主和自治为关键词的社会行动,又体现为一种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别重视的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⑨,从合法性、合理性两个层面使水污染治理法治化、民主化。
3.以环境契约为基础建构合作规则
水污染合作治理模式下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以刚性的法律规则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柔性手段将政府的环境管制权与公众的环境参与权进行统合,实现水污染治理方式上的“刚柔并济”,形成全民防治水污染的格局。具体可以考虑两条路径:一是以环境协议为基础架构公私合作的规范体系。对此,可以借鉴美国1990年《协商制定规则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反映主体间利益需求的协商性规则,指导政府、排污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环保团体、消费者等)进行水污染合作治理的讨论与协商。这种平等式合作并不意味着政府环境行政的权威性下降,而是从新的视角看待政府与各类私主体――个人、排污者、非政府组织等之间的关系。这种协商使不同主体在水污染治理中更具合作性和包容性,政府以促进环境公共利益为目标将治理成本和任务适当转移给私主体并与其共担治理责任,从而避免水污染管制模式中公私之间沟通、协调不足的弊端。⑩二是建立环境委托人制度,实现企业自我规制。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水资源法》《联邦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放污水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必须设立一个或数个水体保护委托人,该委托人独立于企业和行政机关。环境委托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式工具,既包含委托人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又包含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与企业通过契约达成一种合意:如果企业通过水体保护委托人进行自我规制,则可免除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环境行政检查的义务。B11这种自我规制意味着排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现环境目标的手段,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要实现的环境目标。这种制度能激励排污企业自行设计、自愿实施比政府规制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在提高水污染治理效率的同时降低守法成本。
4.以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进路完善环境司法机制
在传统的水污染管制模式中,政府权力运行具有单向性、封闭性特征,政府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并不代表公益。我国亟须建立强有力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双管齐下”,强化环境司法监督。具体制度设计是:拓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在肯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保障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及其他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出_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纳入《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制范围,同时设置诉前程序,规定环保组织及其他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需督促环保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期限届满后环保部门仍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方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另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污染产生机理分析、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等均需专业技术,法官难以独立完成,因而有必要建立“准环境法官”或环境陪审员制度。可在各级法院设立环境司法专家库,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环境污染问题提供处理意见,必要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B12
注释
①参见李士林:《水资源危机:政府治理模式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
②参见魏治勋:《法的“规范性稀薄化”及其历史谱系》,《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③参见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④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89页。
⑤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0―421页。
⑥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6页。
⑦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1页。
⑧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2―93页。
⑨林尚立:《政治建设与国家成长》,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⑩参见戚建刚:《“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学理解读》,《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B11参见杜辉:《论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治进路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B12参见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中州学刊》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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