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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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2

根据市安办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在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泸市安办〔*〕48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我市的在建设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了专项督查工作,现将开展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局及时以泸市水函〔*〕270号文将此次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转发了各县区水利局,要求充分认识本次督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求各县区水利局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并制定具体的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要求,确保此次专项督查活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好,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有效遏制在建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在认真抓好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抓好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地方小水电、龙爪河引水工程等在建工程的督查。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我局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各县区对在建的病险水库工程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从检查情况看,在建工程都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进场前均签定了《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头,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施工方案和安全方案,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警示标语,通过督查,在建的病险水库均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2、在建地方水电工程。认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全市的在建水电工程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填发了整改通知书,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和停工整改,整改未经验收合格前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目前已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25处(其中重大隐患3处),现已落实整改措施。

3、龙爪河引水工程。该工程是一处中型水利工程,是我市古蔺县重点工程项目之一。该工程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论是大坝开山取石及浆砌、渠道隧洞施工、还是配套水电站建设工程均与施工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隐患排查,施工现场塔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制定和落实了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排查,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在建工程中存在的小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3

一、关于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

(一)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必须安装完毕,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现场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企业应当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生产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和设计能力;

2、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4、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5、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

6、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7、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8、采取的安全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试生产起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必须报送市安监局及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明》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五)镇(园区、街道)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试生产或投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在试生产期间,镇(园区、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六)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七)长期停产的化工企业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参照试生产安全工作的要求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审批和设施设计的安全审查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冶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

(一)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企业在建成试生产或投产前,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由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试生产或投产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细致、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明确领导和工作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从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施工及管理的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必须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三)镇(园区、街道)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试生产或投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在建设项目投运试生产期间,镇(园区、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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