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财务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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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财务制度范文篇1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相信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那么你们知道关于2023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内容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2023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模板,欢迎参阅。
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一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投资宗旨:
第二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投资期限合伙投资期限
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
1、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6、资金增减由决定,并报请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7、财产为全体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投资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投资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3、经营管理:由出资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
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
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____担任,副经理____人,由____担任,任期____年。
(合伙投资名称)的主管会计由____担任。(合伙投资名称)的财务会计帐目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资。
4、禁止合伙投资人与本合伙投资签订合同。
5、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
具体为: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二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____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________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三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合伙人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需要两个人,工资支付_______元/人/天。
(2),需要三个人,工资支付_______元/人/天。
(3)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所有的车费和开支都由三人承担。
盈余分配,无论投资的多少,三人都一样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三人分别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协议;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期满,把所有的货款、货物全部算清。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四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不锈钢酸洗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第一条:
1、三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甲方内,并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酸洗资质,同时依托……公司及甲方做不锈钢酸洗的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甲、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甲方的部分土地,并建造厂房,同时按照三方确定的不锈钢酸洗设备标准及规模进行投资构建(具体设备的数量、型号等见附件一)。
3、本合作项目分三期完成,其中第一期投资总额约为1500万元,建设一条加工1250mm不锈钢板面的退火炉和酸洗线,于20_年8月之前完成,月产量达到1.2—1.8万吨。
第二期投资建设二条加工680mm不锈钢板面的退火炉和酸洗线。
第三期投资建设一条加工1500mm不锈钢板面的退火炉和酸洗线。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15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40%,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总投资的30%,丙方出资450万元,占总投资的30%。
第三条:第一期投资分二期完成,其中第一期为600万元,第二期为900万元,甲、乙、丙三方的投资可按照每一期的总投资的比例进行投资,具体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如下:
1、第一期出资:甲、乙、丙三方的第一期出资分别为240万元、180万元和180万元,于20___年__月__日之前出资完毕。
2、第二期出资:甲、乙、丙三方的第二期出资分别为360万元、270万元和270万元,于20___年__月__日之前出资完毕。
以上所有出资须汇入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如第二期的出资期限晚于因购买设备及建设厂房而支付相应款项期限之后,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支付相应款项的期限缴纳相应出资。
第四条:如协议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时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另一方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缴足出资,借款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为___%,如另一方不愿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资形式缴纳一方未能缴足的部分,出资比例按三方实际缴纳的出资计算。
第五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每年12底之前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项目的经理由___方推荐担任,经理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___方推荐担任,出纳由___方推荐担任。
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三方指定的帐户,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七条:项目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生产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制订,全体合作人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八条:全体合作人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项目经营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两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项目经营的活动,项目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确定设备数量、型号及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项目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作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合作人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六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七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八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项目向轧钢厂所购买的土地约为___亩(具体面积以土地证为准),每亩购买价格为____万元,如所购买的土地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土地转让款于办完土地过户手续后支付,土地的受让方由合作三方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条如土地不能过户的,土地转让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费用由合作三方确认,任何一方在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下对厂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须积极协调好酸洗厂的报建、环评、税务等工作,确保项目经营的合法。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得再自己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建设其他的不锈钢加工酸洗项目,甲方应将其所加工的不锈钢优先供给本合作项目加工。
第二十三条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决定终止合作经营,其他一方或一方以上愿意继续经营该项目,甲方须将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租赁给继续经营的一方,经营的资质必须无偿提供给继续经营的一方,经营期限届满仍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三方决定终止本合作经营,并有其他人愿意购买该合作项目包括厂房、设备等,甲方须将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租赁给购买经营的一方,经营的资质必须无偿提供给购买经营的一方,经营期限届满仍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三份,全体合作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20___年__月__日
多人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五甲方:(控股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入股人、分红利人)
丙方:(分红利人)
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超市用房,面积约600平方米,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后,与乙方、丙方共同合伙经营。
二、入股方式:采取股份制投入。即控股人甲方控股总投入资金的51%;乙方入股总投入资金的49%;丙方负责投标成功,并确保甲方签定承租合同。
三、分红利方式:甲方分年红利50%,乙方分年红利45%,丙方分年红利5%。
四、经营方法:采取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实行利润分红。股东人员采取岗位工作制,定岗定员(即),实行工资加绩效奖金制。开销实行实报实销。
五、经营管理分工: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要分管招商、进货、财务、人事等工作;分管超市日常管理,协助财务、人事等工作;负责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事宜和超市的运转调控等工作。
六、联合经营期限以甲方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为准。乙方、丙方在合同期内无论赢利、亏损不得擅自退股,即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如乙方、丙方中途退股造成损失由乙方、丙方自行负责。
七、若中途经营不善,需要转让经营权,必须征求甲乙丙三方同意,协商有关事宜后,方可转让他人。
八、超市重大决策、投入、人事等须经三方会商后,必须两方以上同意的基础上,方可实施。一般日常事宜由甲方全权负责,审批处理。
九、单方违约造成的对方损失,将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入股资金的两倍赔偿)。
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一、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十二、备注: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乙方签章:身份证号:
丙方签章:身份证号:
合伙经营财务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产权制度经营监督权产权独立化
一、古典企业产权制度
古典企业,根据钱德勒(Chandler,Jr.,A.D.)的定义,是指只掌管一种经济职能,经营单一产品系列,且仅在一个地区内经营,小规模的、由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单一单位的企业”。古典企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个人业主制(singleproprietorship),二是合伙制(partnership)。前者是指由某一个自然人出资兴办,并独自经营、独担无限风险的企业;后者则是指由多个自然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并共担无限风险的企业。这两类企业都是在长时期的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并由法律所认可的组织形式,它们内部也都有各自的制约企业行为人的一套规则。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才将它们标以“制度”,而“古典”则是相对于“现代”而言的。
从权利安排看,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共同特征是:第一,权利人以自然人为本位,并分为两个层级,即雇主和雇员;第二,权利配置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集权结构,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第三,权利运作的准则是财产保值。
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产权安排的区别在于:第一,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一个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出资,个人财产即为企业财产,经营规模小;而合伙制企业则由多人出资,他们各自的财产组合成为企业的财产,经营规模也较大。第二,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由一个人承担,如出现亏损倒闭,这个人需要用他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合伙制企业的经营风险则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当企业亏损倒闭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以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每人的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责任。第三,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契约关系仅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而合伙制企业的契约关系还包括所有合伙人(都可能充当雇主)之间。第四,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经营者只能是出资者,不具有选择性;而合伙制企业的经营者则可以在所有合伙人中间选择,从而出现所有者(不包括经营者)与经营者一定程度的分离。第五,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revenue)唯一地属于出资者;而合伙制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则由所有合伙人分享。
古典企业的权利安排决定了其在相应的规模内是有效率的制度选择,超出此规模,这种制度的效率就会下降。就个人业主制企业来说,它具有一种单一持有者的权利安排,即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财产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这种权利安排使得业主制企业建立和歇业的程序十分简单,产权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而且决策迅速,经营灵活,表现出业主充分的积极性。但是,正因业主独自出资而形成的单一持有者的权利安排,使业主制企业规模小,寿命短。这种企业通常只存在于零售商业、“自由职业”、个体农业等领域中。
合伙制企业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不足。因为合伙制企业是一种协作型企业。协作能够产生比个体生产更高的效率,或者说,它能够节约成本。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通过协议契约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合伙人都是一个风险中性者,即任一个合伙人既不会独担风险,也不会独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共担风险、共享剩余,这就使他们之间的协作成为可能。这种由契约而形成的协作可以提供避免偷懒的激励。因为合伙人投入与剩余分享是联系在一起的,偷懒的结果必定是其分享剩余的减少,这就形成了一种行为的自我控制机制,而无须有专业化的监督。
然而合伙制企业的权利安排也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第一,企业中没有唯一的契约人。即企业的各项事务,包括经营的决策、运作的管理、收益的分享比例完全取决于合伙人共同达成的协议,没有一个人“说了算”,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这使任何一个合伙人的不忠诚、偷懒和失误都不仅仅是影响本人,而是影响整个企业,这就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第二,合伙人(权利人)负债责任的无限性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责任的无限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可能导致全体破产,合伙人愈多,资产规模愈大,每个人无法抵御和承负的责任风险也就愈大,这就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第三,合伙制企业的产权是不可转让或出售的。因为合伙人全体共同承担着一切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撤出其资产或者死亡,合伙制就会瓦解。产权的不可转让性会降低那些欲撤资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关切度,从而影响企业效率。由于合伙制企业存在以上缺陷,致使这种企业形式虽然出现很早,却难以扩张和发展。只有那些业主的个人信誉和个人责任具有很大重要性的合伙制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在发展到几十个、几百个合伙人之后仍然采取这样的组织形式。直到70年代,美国华尔街的投资企业仍然采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但是到了后来,这些企业变得过份巨大,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无法了解其他合伙人的财产状况和可能承担的债务责任,此时,合伙制的不利方面就大大超过了它的有利方面。这就导致了一批巨型合伙制企业在80年代接踵破产,另外一些巨大的合伙制企业如摩根银行(J.P.Morgan)、美林证券行(MerrillLynch)等改组为公司。
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现代企业,根据钱德勒的定义,是指具有多种经济职能,经营多个产品系列,在不同的地区经营,“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现代企业是企业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企业的法律形式,即所谓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又可以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如果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就成为公众公司,也即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权利安排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所有权外在化。财产所有者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包括政府),都脱离于企业之外,不再直接干预其财产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财产所有权已经转化为股权,所有者(股东)以其在企业的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二,企业法人产权独立化。既然财产所有权已从企业中脱离出去,企业法人便成为独立的实体,并拥有独立的产权,即享有对企业财产的完全支配权或控制权,财产所有者的任何变动都不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第三,经营管理专家化。财产所有者在观代企业制度中已不再充当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不论是高层管理者,还是中层管理者,他们皆由不具有财产所有者身份的专门管理人才(所有者的人)担任。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规模巨大、财产额多、管理复杂,从而决策权的信息基础愈来愈重要,而现代经济社会中与决策有关的不确定性因素却大大增加。这样,财产所有者为了保证企业有效率地扩张,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就会把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那些拥有更多管理知识和决策信息并能有效运用的人,这就是所谓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控制权)的分离是必然的。第四,财产所有者(股东)对企业经营享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的行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手投票”,即在企业股东大会上参与决策或表达意见。二是“用脚投票”,即当企业业绩不佳时,出售该企业股票;反之,当企业业绩上升时,购进该企业股票。以此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上述现代企业权利安排的基本特征,使其较古典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第一,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化以及所有者(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为资本集中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籍此可以达到规模经济。由于是有限责任,个人更愿意购买股票,而企业扩张所需的融资也只有通过股份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才能有效地筹集。而对于非股份公司来说,投资者显然不愿意把钱投给它们,因为投资者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对它们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把钱投给它们,无异于下赌注。在现代市场条件下,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厂家,其生产成本难免较高,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生存,只有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优势的企业才能扩展。规模经济使企业有能力采用先进技术,迅速提高产出水平,降低单位产出的生产费用,由此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第二,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化保证了企业财产的正常营运。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化意味着企业法人有独立使用和支配财产营运的权利,它可以避免和防范其他任何主体对企业财产的支配和侵害,这使企业具有了不同于自然人的永续存在的“生命”,使企业能够产生持久的效率。第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化提高了管理效率。钱德勒证明,现代企业的成熟过程,就是管理上的“有形之手”取代市场中的“无形之手”的过程。他指出,管理协调带来的节约“要比通过增加生产或分配单位的规模而造成的节约多得多”。或者说,高效率的管理协调是现代企业的生命力之源。在现代企业中,执行管理协调职能的精英是知识经理,他们在企业中“已承担起协调当前产品和服务的流量以及为未来生产和分配进行资源分派的责任”。由于知识经理执行了这样一种新的基本经济功能,所以他们“要比那些强盗企业家、工业政治家或金融家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第四,财产所有者享有对企业经营的监督权,有利于刺激经营者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经营者工作不力,所有者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罢免该经营者,这是所有者直接行使其监督权。同时,如果某企业经理经营不善,企业业绩不佳,所有者还可以通过在市场上抛售股票来制约经营者。因为所有者纷纷抛售该企业股票,就会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廉价货”,该企业也因此会成为证券市场上被收购的目标企业。这一机制将对经营者形成强约束,使他们会比在没有被收购的可能的条件下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取得令所有者满意的经营业绩。另外,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压力也会对经营者产生激励和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分离为特征的,这一特征曾被视为现代企业高效率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所谓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且这种控制呈现出不断加剧趋势。在一些公司,经营者甚至完全背离了所有者利益,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率先拉开了有关公司治理讨论的序幕。80年代末,英国一些著名公司相继倒闭也引发了对公司治理的讨论,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运而生,其中最著名的有1992年成立的卡德伯瑞(Cadbury)公司治理委员会、1995年成立的格林伯瑞(Green―bury)公司治理委员会和1998年成立的汉普尔(Hampel)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公司的运行以股东的长期利益为归依,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股东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提高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的运作质量以及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明华:权利配置与企业效率[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合伙经营财务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相对独立性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共有三说:一说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①三说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必须首先界定清楚民事主体、合伙的概念,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曾经给合伙下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一定义是不完善的。因为此定义将合伙人仅限定于自然人。我认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
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法》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的内容。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违约定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是:1、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合伙人。3、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就要求同合伙人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如合伙负责人应定期向合伙人公布经营情况、账目、财物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合伙人的监督检查。合伙负责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其负责人资格。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5、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三、合伙组织民事主体论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②1890年《英国合伙法》第一条:“合伙是以获利为目的从事共同经营得人们之间持续存在的一种关系。”③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合伙企业为例来论证合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条件,即拥有自己意志和可以支配的财产。
(一)、自己意志。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共同决定的原则,即合伙的意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决策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所谓“由全体人决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对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等。第二种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所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是指不仅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而且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策。适用这种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主要是指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第三种是“全体合伙人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指合伙人所作的某种行为需要征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可为之。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决定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第四种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指需要全体合伙人都表示认可的合伙企业事务。适用这一决策方法的合伙企业事务主要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共同决定原则表明合伙企业是一种地位相对独立的合伙人之间的联合体,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尽管各合伙人并不丧失其独立人格,但合伙人个人的意志受到一定约束。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所表现出来的是合伙人全体共同协商所形成的集体意志,而不再是某个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这种集体意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物质基础。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虽不像自然人和法人那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意志支配,而不是由合伙人个人所支配,这说明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
由以上两个因素决定合伙能够成为民事主体。这表现在合伙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且合伙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为组织体人格所限制,主要转化为合伙人与组织体发生关系,如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条款等都围绕组织人格而形成。组织人格的形成也使传统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组织体所阻隔,这样大大便利了合伙组织进行各种活动。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大陆法系将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商事合伙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规范。英美法系主要是制定单行的合伙法对合伙组织加以规范。因此合伙组织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EETPUVTimesNewspapersLtd一案中,法官认为合伙具有单独的人格权,在报刊上发表有损合伙人格的文章,构成对合伙的诽谤。这也充分说明了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能够成为民事主体。
四、但是笔者认为合伙虽然是民事主体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缘于合伙财产和合伙意志依附于合伙人的财产和意志,是相对独立的。相对独立具体表现如下: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取得当事人能力,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应明确合伙取得当事人能力并不因此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是由“如何达到诉讼的管理效果的诉讼法独立的观点决定的。”也正因为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合伙的变更(加入或退出)并不导致合伙关系的消灭而成立新合伙,某一合伙人的退出,只导致该合伙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出于保持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的需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在事实上排斥了某一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出资的财产任意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可能性,使得合伙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制的特征,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伙人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其出资财产的权利,这使得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组织的产生,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了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合伙人格和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使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整体利益。合伙的利益与合伙人的利益已经分离。
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现代各国民事立法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有些国家改变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虽坚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偿责任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一规定采取的是补充连带责任的形式。此外,《合伙企业法》第41条和第42条将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放分开,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由以上四点决定合伙的人格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对合伙人的人格具有依附性。这也决定了合伙虽然先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补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国家采取并存的连带责任制度。
五、结束语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成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且“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④所以从根本上讲法律应否赋予某种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取决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从不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到最后确认其民事主体地位就是证明。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承认某种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时,必须和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结合起来。笔者认为为了方便经济活动的开展,保护合伙人和合伙组织及相对人的利益,便于国家对其监督,民法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胡光志:《论我国民法主体结构的重构》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p28。
②「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p379。
③王卫国。《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p90。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p135。
「参考文献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三版)2002。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魏振瀛。关于合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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