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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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篇1

关键字: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文化遗产

1.文化遗产的定义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72年召开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正式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公约的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然而,该条并未对“文化遗产”的内涵加以明确规定,仅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约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产”,我们只能从其列举的范围看出,公约所认定的“文化遗产”都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大型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2.国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2014年6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世界遗产的总数已达47项,继续稳居世界第二位。作为文化遗产大国,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对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城市的规划与发展中,也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国务院把对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市,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截止2014年8月17日为止,国务院已将125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二、申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1.历史文化名城数量不断增长的原因

自国务院1982年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共计24座城市以来,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数量在不断增长。实际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对于许多拥有悠久历史的城市来说,是非常不易的。金华市的“申名”之路走了整整十年,邯郸市连续申报了两届,位于丝绸之路上的金城兰州自2002年开始申报至今未能如愿。笔者总结了申报城市的申请理由:

首先,这些城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文化传统,有一定数量的实体文物和史料记载可以证明。其次,申报成功后有助于扩大城市影响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助于增强城市的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再次,许多历史悠久的城市在建设发展中,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使得许多历史遗存消失殆尽。文物保护机构为了保护仅存的文化遗产,得到相关经济与舆论支持。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推动当地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获得政策及经济上的支

持。

2.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保护

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多了一张珍贵的“名片”,带来很多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然而,近年来一些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的消息却也屡见报端。

在申请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倍受争议即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两个历史文化街区。这项标准让很多“申名”的城市因为历史街区的数量不够迟迟得不到认可。但是根据媒体统计,全国100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将近20个没有历史文化街区,18个仅有一座历史街区,近一半历史文化街区不合格。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也会看到一些申名的城市不惜重金“打造”历史文化街区。这样的结果当然不是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初衷。鉴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反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局限性。

3.还在申报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

非常遗憾的是,像辽宁的辽阳市、山西的临汾市、江西的九江市、湖南的常德市、甘肃的兰州市等都不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至今国务院没有承认他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许多申报条件不充分的城市开始进行长达数年的准备。例如兰州,由于历史文化街区数量没有满足申报条件,当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可以“成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方进行“保护性”改造。类似的情况在中国本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屡见不鲜。从前几年被专家和媒体批判的“假古董”街区,到最近几年某些地方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当地百姓进行大规模强制性移民安置或实施大规模改造的做法一样,这种以保护之名的改造方式始终倍受争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总体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巨大促进作用的,但与此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表明了保护方法的局限。

三、关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

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现有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局限性。关注点逐渐从关注遗产物质本身转向考虑与其周围环境所构成的完整的遗产体系。特别要考虑文化遗产本身与城市其他要素以及当地文化认知的关系。

在很多城市的申报理由中,我们经常看到该城市所总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省级文保单位、各类珍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以及是否被收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等。

不难看出,申请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大量的“物证”。因此,出现了一些孤立片面的对历史遗产的价值判断。例如把文化遗产分为各种等级,注重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往往会出现保护方式的“偏心”与过犹不及。在缺少系统保护方法以及缺乏提升保护城市整体风貌的意识之下,往往是部级的文保单位倍受重视,级别不高的难逃被破坏拆毁的命运。

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中,申请的时间短则一个申报周期,长则十多年。在这样的申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城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努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出现偏差

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条件中第一条就明确表示需要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文化遗产(文物)的价值评定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的,评选条件无外乎是强调文化遗产的完整、独一无二与历史悠久。然而这些自上而下的评选条件是由专业人士认定的。并不是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决定的,这种评选条件将文物本身视为唯一保护对象,忽略了其周边社会环境与人文风俗。脱离了社会环境的文化遗产,与当地文化传承者以及日常生活逐渐远离。反而不利于文化遗产的继续发展和传承。

如图1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虽然在高层住宅区旁边得以被保存下来,周边修建了护栏,但是它所传达给人的信息除了这是一个文物外,无法得知关于它的文化历史背景或是场所意义。这样的保护做法很常见,在很多历史文化名城中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忽视并且破坏了文物本身内在价值以及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样的保护均是在破坏了周边的环境和日常居住形式后产生的,往往忽视了文化遗产本身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由于已经失去了文化遗产存在的精神意义,这样的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不再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便失去了它最本来的价值。

2.忽视了地域文化的认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丹尼斯拜恩DenisByrne[1]认为当我们评价场所的社会重要性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场所)对当地人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当地人的角度保护好这个场所以及它被赋予的意义,而不是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因而保护这个场所。

曼森[2]特别指出,在评估过程中最需要被了解的问题包括哪些是需要被保留的文化资源和集体记忆,以及它们对当地人而言的意义。

大卫・楼恩索Lowenthal,David[3]指出现如今的文化遗产是所有我们个人和集体的认知。被认为是每个个体合法的遗产。

“名城”申报条件中强调该城市在历史上的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但是在实际的保护中,注重历史影响的前提是历史价值,往往忽略了地域文化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与身份认同。一些对当地人赋有意义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极强的的文化遗产并不能作为申报依据。举例来说,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兰州,所拥有的白塔山历史建筑群,其历史意义(为纪念觐见成吉思汗而病故在兰州的一位喇嘛而建造),时代意义(白塔山在上世纪50年代还是是荒山,现在的植被茂盛郁郁葱葱见证了兰州人民辛勤植树造林历史),但是他却并不能成为申报的依据。因为评判者并不会从身份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的角度出发去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

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定中主要关注

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然而历史与未来的划分点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动态的过程,一味的保护年代久远的文化遗产忽视近代或者现代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遗产,忽视地域文化以及当地百姓身份的认同成为大多数城市的通病。那些动态过程中的建设都代表了特定年代的传统或特色。更有当地居民的认同感和身份感。不同时代的建设也有成为未来城市遗产的组成部分。这些新的建设同样是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积极的保护方式不应当是只保护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更要关注文化遗产的不断动态发展以及当地群众的身份认同。

3.忽视了遗产的场所精神并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丹尼斯拜恩DenisByrne认为:当一代人继承了被上一代人塑造的场所,他们不会直接的接纳,而是会重新阐释这个场所的意义。所以,场所的重要性会随时间而变化。换句话说,一个场所的社会意义不应该被理解成是一个社会事实,而应该是一个社会过程。例如,中国很多城市中城隍庙的演变。中国古代县级以上城市毫无例外都有祭祀城隍的城隍庙,但是保存到今天的寥寥无几。现如今的城隍庙其建筑形式大多保留着历史建筑的形式和格局,虽然不同城市的城隍庙在如今都承担不一样的功能。但是人气始终不减。这是因为建筑遗产的生命力依赖于当地文化以及场所。但在“名城”申报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城隍庙都能够被认定为文化遗产,申报条件要求建筑应该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仅仅是出于对物质形态上和产生时间上的要求,却没有去评判它的社会意义和场所精神。

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的价值不是简单的定义或者是固定永不改变的。例如城隍庙的价值不是永远的被固定在它的历史意义中(历史上城隍庙是城市的守护神)随着时代的变迁涵盖了宗教、商贸交易、集会、文化传播等多种价值。不同城市的城隍庙现在所承担的功能各有不同,例如兰州的城隍庙现如今是工人文化活动中心,上海的城隍庙现在是传统的商贸集会市场。这些不断演变的功能并没有丧失城隍庙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在变化中它见证了社会的发展并一同演进,自身的变化展示了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与时代性。这些文化遗产的珍贵之处在于它们始终拥有场所精神并不断动态演进发展。

“名城”的申报条件忽略了文化遗产的场所精神与社会发展过程,也致使失去固有价值但还保存场所精神的文化遗产不能作为评判标准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结语

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审视现阶段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文化遗产不应只代表着固定的历史,更应该是和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活动互相作用的产物。并且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持续的孕育社会文化与环境。在对文化遗产的涵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下,才能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不仅拘泥于遗产本身,更应当去着眼在当下和未来。同时也需要注重地域文化的认同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中场所精神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尼斯・拜恩:《遗产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149-174页。

2)阮岛・曼森:《保护规划中的价值评估:方法和选择》,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99-124页。

3)大卫・楼恩索:《身份认同,遗产和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

4)约翰・吉利斯:《记忆和身份认同:这种关系的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纪念:国家认同的政治性》,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24页。

Gillis,John.R.(1994).Memoryandidentity:Thehistoryofarelationship.InJ.R.Gillis(Ed.),Commemorations.Thepoliticsofnationalidentity,pp.3-24.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5)赛塔・娄:《场所的文化保护》,载玛丽・哈佛特主编:《文化保护:一种新的有关遗产的讨论》,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6-77页。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篇2

论文摘要: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丽江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规划工作总结出了很好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其它城市学习和借鉴。

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丽江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规划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和借鉴。

1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在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以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价值观的改变,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也不断的发生变化.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同时,人们也不在只追求与对历史文化遗产风格的复原,而是更加注重对其全方位的“真实性”保护。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它至今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从此以后,国际上更多的国家重视起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就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它年全文分六节:定义,保护,修复,遗址,发掘,出版。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历史的环境;它不仅包括建筑艺术的精品,也包括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修复是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同时提出了文物保护修复的真实性、可读性、可识别、可逆性原则,强调了文物保护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2005年lO月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三个层次: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古城——历史文化名城。

(1)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筑遗产。

(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

(3)在实际工作中,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

3当前存在的问题

(1)错误理解城市现代化。贪大求洋,搞高层建筑、欧陆风,甚至追求怪异,破坏古城格局和风貌,破坏文物环境。

(2)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片面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

(3)为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依然不衰。

(4)“保护性的破坏”,出于好心而方法不对,清理文物周边环境则开大广场,却丢了文物的历史环境气氛,或者追求华丽,整饰一新,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

(5)将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权整体出让给企业谋利,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6)关于出让经营权:①历史文化名镇的旅游价值取源于历史文化价值,这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名镇历代祖先创造的,也是现在全体居民的共同财富。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巨升,如何使这些能对当地居民有利,目前作法对此考虑不够。②协议的项目投资不少,但都是为旅游自身及其旅游环境,与古镇基础设施(如排水)建设无关,对居民生活环境改善无所助益。③授权独家授权一家公司拥有“保护性开发权和旅游经营管理权”会防碍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无益于古镇的整体繁荣。

4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4.1历史文化名城丽江

丽江古城,坐落在玉龙雪山下丽江坝中部。因四周青山环绕,镇中碧水滢滢,宛如一方碧玉大砚而取名为“大研镇”。古城面积3.8km。,海拔2400m,人口2.53万(1997),其中,纳西族1.69万人。

丽江古城始建于宋末元初,一直是区域政治及民族文化、教育的中心,曾一度成为滇藏贸易、中印贸易的枢纽。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王城,未受“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途九轨”的中原建城复制影响。城中无规矩的道路网,无森严的城墙,古城布局中的三山为屏、一川相连;水系利用中的三河穿城、家家流水;街道布局中“经络”设置和“曲、幽、窄、达”的风格;建筑物的依山就水、错落有致的设计艺术在中国现存古城中是极为罕见的。丽江古城民居在布局、结构和造型方面按自身的具体条件和传统生活习惯,有机结合了中原古建筑以及白族、藏族民居的优秀传统并在房屋抗震、遮阳、防雨、通风、装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发展,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其鲜明之处就在于无统一的构成机体,显示出依山傍水、穷中出智、拙中藏巧、自然质朴的创造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里对纳西民族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丽江古城风貌整体保存完好。依托三山而建的古城,与大自然产生了有机而完整的统一,古城瓦屋,鳞次栉比,四周苍翠的青山,把紧连成片的古城紧紧环抱。城中民居朴实生动的造型、精美雅致的装饰是纳西族文化与技术的结晶。丽江古城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它的存在为人类城市建设史的研究、人类民族发展史的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是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瑰宝。

丽江古城因其历史悠久,古朴自然,兼有水乡之容、山城之貌,它作为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城市,从城市总体布局到工程、建筑融汉、白、彝、藏各民族精华,极具纳西族独特风采。我国政府于1986年将其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12月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4.2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和方法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其丰富、珍贵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全面保护,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只重开发,不重保护,以致破坏自然文化遗产;是对保护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遗产全面重视,在旧城改造中注重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区和建筑,而不是一味追求高层现代建筑,体现领导政绩;是保护性修复真文物,而避免兴建假古迹,大搞人造景观等。

在对丽江古城保护与发展中,当地政府一直坚持从城镇的整体布局到民居的形式,以及建筑用材料、工艺装饰、施工工艺、环境等方面,均完好地保存古代风貌。首先是道路和水系维持原状,五花石路面、石拱桥、木板桥、四方街商贸广场一直得到保留。民居仍是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在修复和建造,古城的风貌已得到地方政府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的营造活动均受到严格的控制和指导。丽江古城一直是由民众创造的,井将继续创造下去。作为一个居民的聚居地、古城局部与原来形态和结构相背离的附加物或是“新建筑”正被逐渐拆除或整改,以保证古城本身所具有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能得以充分发扬。通过以上所述丽江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可以总结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有益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作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丽江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它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和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5结束语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篇3

关键词:民间;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启示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123-04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上关于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复杂的问题。由于历史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这类组织在国际上有着多种称谓,如“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等。虽然这些组织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通过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以下五个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国内,民间组织概念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的过程。虽然不同时期称谓不同,但所指的都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向社会提供专门领域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组织的总称。国内学术界的研究者们从法律、资金来源、运作模式、组织的特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多重定义,但从组织特征方面阐述的定义更具有包容性,便于国际间的研究与交流。因此,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定义时基本以这种方式为主。基于这种定义方式和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它们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以及非政府性的特征。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国外民间组织依照功能不同,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各有差异,有的负责保护,有的负责评估,有的负责规划,有的负责学术研究,等等。具体来说,它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表现为:

1催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国外民间组织往往以呼吁、提议、请愿、游说甚至直接参与等多种方式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在美国,1961年《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是在约翰·缪尔和其所在的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的推动下产生的。这部法律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国家公园司的设立,从而为国家公园、史迹、战场遗址、自然景观和国家保留区的保护奠定了组织基础。它的诞生对美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而且这些遗产的周边景观也得到了整体保护。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是在市民组织——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和平民保护组织的推动下通过的。该法明文规定:美国各联邦机构在制定规划与政策时,必须将古迹等人文景观列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灾难性的破坏。为此,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于1963年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全国史迹理事会(后更名为“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联合颁布了《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呼吁联邦政府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史迹登记与保护业务,同时建议利用减免税方式鼓励民间组织的古迹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966年10月15日通过了《国家古迹保护法》。又如:法国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主要通过在自办的刊物上讨论国家制定有关遗产的主要政策、向议员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组织民间活动发表看法、在相关政权机构中占有席位等方式对国家有关立法施加影响,在法国遗产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为使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有关知识迅速传播,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工作亦不遗余力且成效显著。具体来讲,国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一,出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书籍和刊物。如法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出版一些科技或普及读物,传播遗产及其修复方面的知识。英国的民间组织则致力于出版相关书籍,为古建所有者及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指导。这些期刊一般都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普及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民众的阅读与认知。第二,组织并接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赞助。法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一些善于经营的公司为保护遗产提供赞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愿意为保护遗产出力,赞助的种类和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英国的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法人组织,社会捐赠是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民间组织一般都设有专门接受捐赠的机构。第三,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在意大利,文物修复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文化产业,与之相关的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也相当完善。除了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和教育培训基地外,一些大学也开始设立历史艺术、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如维泰尔堡大学设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在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致力于在校园开辟遗产园地,在课堂上、遗产陈列室和古建筑中开展活动,通过教育手段在年轻人中树立保护遗产的意识。民间组织还将业内的行家组织起来,为参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年轻人开设相关的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培养更多的人才。此外,它们还开办保护、修复古迹的专业学校,并为这些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等等。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还设立了奖学金,专门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和从事古建维修的工匠艺人。同时举办针对房产所有人的短期培训,通过遗产教育,使他们了解古建使用、保护与修缮方法。此外,它们还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情况实施学术调研。第四,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如在法国,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了“义务者工地”活动。这项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及修复古迹和文物。活动点涉及城堡、堡垒、塔楼、骑士官邸、教堂、农舍、农场、磨坊、工厂、花园等。这些工地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年轻人开放,他们可以在工地上自愿工作。法国民间组织也不定期地举行针对物业主、国家权力机构、决策者、使用者的活动,如遗产日、比赛、讲座、展览和探险等。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所做的细致且多样工作无疑会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极大地得到强化。

3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以及流动性和变异性。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通过耳濡目染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更为深刻,具有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之中的地缘优势,而且其本身也是构成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生存传衍的文化生态的组成部分,更容易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民众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国外民间组织往往直接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成为政府的专业咨询机构。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涉及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均须征得有关民间组织的同意。这些民间组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同时写出意见书并呈报申请者所在地方政府及文化遗产部,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又如: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被称为“遗产发现者”。他们通过收集有关资料,为遗产申请保护,尤其是在鉴定和保护被忽视文物(如磨坊、炉灶、挂钟、日晷仪、井等)方面作用明显。由于民间组织深谙当地情况,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更有资格选定、鉴定和管理这些文物。而且,法国的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历史文化遗产信息资源中心的职责,为保护遗产活动提供咨询,传播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再如:在英国,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所招募的会员一般都是致力于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热心人,其中包括不少老宅的所有者。这些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为政府提供遗产登记、遗产环境变更、遗址维护以及文物、古代建筑的购入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与严格的指导。

4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途径是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使这一工作获得充足资金,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如:意大利民间组织努力将市场机制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通过旅游开发,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经营,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意大利,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私人小企业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修复与经营,一些著名的大科技公司也常投入巨资,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及新材料的研发。此外,私人、企业及财团在文化遗产修复与保护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一些企业还常以赞助或成立基金会的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而国家则通过减免税方式,在经济上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鼓励,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的筹集上呈现出多元化、充足且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又如:英国民间组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亮点是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市场,通过科学的市场运作满足国家保护遗产的需要,最为常见的就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产业化,通过旅游观光赢得效益。有关资料显示,仅1996-1997年,英国国民信托和英格兰遗产这两个民间组织就利用自己手中的历史建筑与遗址,接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各1000万人次,利用自己手中的博物馆及画廊接待世界各地游客各1亿人次,规模之大可见一斑。此外,法国的民间组织也特别重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通过对遗产进行鉴定和修复,使遗产恢复生机,发挥作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能重新使用并向公众开放。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遗产,更好地发挥遗产的作用,法国的民间组织还经常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组织一些宣传、游览或展览等活动,甚至安排演出、音乐会和戏剧表演等活动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已成为国外民间组织关注的重要方面,它们在这一领域已经做出了积极且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5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体业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业务是国外民间组织参与这一工作的更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如: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成立于1983年的“古迹信托”是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在过去的20余年中,这一组织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对各类古迹的托管,而且“适度”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使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保护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了“古迹信托”组织,并规定除了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这一组织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如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基金会、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等等,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又如: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共享,意大利中央政府特别设立了目录及档案材料中央学会、意大利图书馆统一目录及图书目录学情报中央学会、图书修补中央学会等。这些学会拥有独立的行政自和经营权。它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同所属机关进行业务联系,必要时协调共同的科研计划、编目计划和保管计划,并与意大利及世界各国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国外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营使其能够更为细致有效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三、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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