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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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存在问题
曲靖市的动物诊疗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规模偏小、设施设备简陋、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不高等问题。一是大部分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规模偏小,诊断、手术、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不完善,服务项目单一。二是动物诊疗机构名称使用混乱,条件较差的也在使用“动物医院”名称。三是动物诊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混乱,宠物诊疗机构存在人药兽用现象。四是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少(截至2013年,全市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65人,助理执业兽医师102人),且多为畜牧兽医系统内人员,无法满足诊疗市场需要。五是部分县对无证诊疗的清理取缔不到位,无证经营现象还有少量存在。
二、工作建议
1.广泛宣传培训。要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备案和登记等规定,并印发到每个动物诊疗机构,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要组织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诊疗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术的培训。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动物诊疗机构及人员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和技术水平,使动物诊疗机构熟知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内容,规范申办,合法经营。
2.严格行政审批。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和标准。对于新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条件,统一标准,坚持程序,恪守纪律,做到符合条件一家发证一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对已经开办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关门整改,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加大宠物用兽药的生产供应。由于宠物个体较小,对药品的安全性要求高,动物诊疗机构选用一定数量的人用药开展诊疗实属市场上缺乏适合宠物使用的相应兽药。因此,要引导兽药生产企业加大宠物专用兽药的研发、生产力度,生产适销对路、性价比高、副作用小、疗效显著的宠物专用兽药。
4.严格诊疗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兽医诊疗人员是动物疫病诊治的具体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动物疫病诊疗的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无证行医、无处方权出具处方等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聘用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要鼓励诊疗辅助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营造尊重兽医、依法行医的良好氛围。
5.加强服务指导,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挂钩指导制度,指派专业人员,帮助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诊疗规程、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管理、化验、兽药使用、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制度,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规范内部管理,逐步做大做强,创造条件申报分级评审。要倡导组建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兽医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技术评比、交流、培训、从业规范等活动,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能力,树立行业诚信经营、健康有序的良好形象。
6.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把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和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管理制度完善、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医疗废弃物处理达标、疫情报告及时。
7.实施分类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的规模和规范化程度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宠物饲养量有直接关系,应实施分类管理。由于该市乡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乡村设立的兽医店,主要为本乡(村)畜禽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户提供上门诊疗服务,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笔者认为在乡村开办的兽医店,暂应按照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市、县城区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严格管理,规范提高,确保达标持证,示范带动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发展。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范文篇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规定,条例(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付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2项规定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医疗机构是指由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符合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能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属于公益事业。
二、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的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
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兴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4条规定,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现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疗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平稳实施。
由此可见,扩大国有医疗机构的运营自,并对其产权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
三、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
实践中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职工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的一部或全部,从而形成国有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的联合或者是全部由职工出资是其主要形式。如上所述,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因此,在产权明晰后,其选择的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会产生两难选择。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的两难选择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职工个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但投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却不以营利为目的,此时职工个人投资收益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在此存在公益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面临是保护公众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两难选择。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的两难选择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职工个人投资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其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但要照章纳税。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的情况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却照章纳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不公平的法律地位,造成同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失衡,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面临是特别保护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受同一保护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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