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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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篇1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新中国发起和组织了民族识别工作。识别工作历时30余年,先后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这55个民族与汉族一道并称为“五十六个民族”,成为“中华民族”构成的主体。然而,从民族识别工作开始至今,学界对这套知识体系始终存有争议,争论不外乎围绕民族识别是“科学工作”还是满足“政治需要”而展开,并延伸出对所识别民族客观性的质疑,质疑之声多来自国外的一些学者,他们用“创造”(creation)这个词来界定民族识别工作,认为一些少数民族并不是本来实有的,而是由民族识别工作“创造”出来的[1],从而否认民族识别工作中的科学性。也有学者用“精英的”和“客体的”的形容词将民族识别工作视为与下层百姓无关的上层精英们的政治行为[2]。我国学者则多从民族识别工作本身所运用到的语言学、史学和民族学等知识应对质疑之声,并从自身参与调查的实地经验出发,确认民族分类的科学根据。事实上,就民族识别本身谈民族识别的这种“内在的视角”并不能充分说明问题。无论对于任何学科,分类都要涉及知识的生产,要运用形式概念来贴合质料的科学工作。民族识别是一项分类工程,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生产,我们可以借用知识社会学的角度重新审视那段历史。“只有当研究者有能力既能从思想‘之内’研究思想,即研究其内在逻辑结构,也能从思想‘之外’研究思想,即研究思想的社会功能和条件时,在知识社会学领域内的研究才能获得成果”[3]50。知识社会学能够帮助我们超脱“真”、“假”之辩,还原民族识别知识本身的生成肌理。

一、“位系”概念的提出与应用

曼海姆是知识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大家,他在关于思想史的社会学讨论时,借用了占星术中的“位系”(constellation)概念来指涉知识生成的错综复杂性,以及知识生产过程中各因素具有的社会性。他认为:“广义的‘位系’一词指的是在特定时刻、特定因素的特定结合方式”,同时,他赋予“位系”以分析工具的作用,“如果我们有理由假定,各种因素的并存导致了我们所感兴趣的某个因素形态的构成,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对此结合方式进行研究……该词已成为我们用以解释世界与人类精神最重要的范畴之一……为我们理解世界、把握日常生活和文化科学中的现象提供了一系列最有价值的工具”[3]1。事实上,“位系”概念所蕴含的意义是:主导着某一时代知识话语的并不是知识本身,而是多种因素错综交叠而生成的知识体系,对于知识的研究也要跨过知识本身,去探究是怎样的因素,以及怎样的交叠才产生了如此的知识。站在知识社会学角度理解“位系”则可以启发我们不能忽略对知识生产背后社会性的研究。曼海姆更明确地指出:“自然是默然无声、缺乏意义的,但我们在研究历史和历史心理时却认为,我们能理解基本力量之间的互动,能阐明构造现实的基本趋势,并能超越于日常事件的表象之上……要始终探寻使各种事件得以产生的‘动力’”[3]2。所以,在方法上,曼海姆反对对于问题就事论事,而是要将其放置于整个生产问题的知识背景中,其价值就在于“我们的视野更为开阔,也因为我们更强烈的反思性使我们能够,而且必须避免以朴素的和无意识的方式来就事论事,而是要有意识地关注问题的思想背景,关注产生这一问题的位系”[3]3。由此,我们应当将60年来的民族识别工作放置到“位系”之中,即在推动其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解读它的真实与价值,梳理决定其知识“位系”的种种因素是如何交叠,每种因素又具有怎样的社会性,这样才能为民族识别做一个更恰当的说明。

二、科学与意识形态

“民族识别既是一项政治性工作,又是一项科学研究工作”[4],其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双重性早在1953年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始之前就确定了。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是,主持和参与民族识别工作中的人们如何界定其科学性?民族识别科学标准的拟定和由来是什么?科学标准如何在民族识别中进行操作?政治性在何种程度上推动了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的政治意义如何决定民族识别的走向?政治性又如何体现于民族识别工作的操作层面?

(一)民族识别中的科学“位系”。1.定位于科学史的基调。对于参加民族识别工作的学者们来说,他们希望能够准确地确认少数民族族别,并给予相应的命名,而这一切除了政治上的“民主原则”,动员少数民族自我命名之外,都需要科学的依据。作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政治形势不允许民族识别工作者采纳欧美的民族学民族分类标准,而是引用斯大林在1913年对“民族”所下的定义中提到的四条标准,即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为标准进行民族识别。在实践中,学者们发现,这四条依据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为在中国,既有拥有共同语言的多个少数民族,又有没有独立语言的少数民族;既有一个少数民族居处不同地域,又有几个少数民族共居一处的情况;既有文化上相近的多个少数民族,又有一个少数民族由于地域隔绝在历史中形成多种文化。另外,心理素质则更难把握。那么民族识别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如果抹去从20世纪初开始的,主要针对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分类历史的话,就很难说清为什么。1949年之前,民族学界早已对我国的民族以及民族分类做过深入讨论,其中包括了民族分类的科学依据。例如马长寿梳理了古今中外史家及学者对于中国西南民族的多种分类,因英国军官达卫斯(H.R.Davies)的分类方法依据了语言学标准更具有科学性而受到马长寿的特别关注。“达卫斯根据民族语言将中国民族分为四大类别:蒙克语系、掸语系、汉语系、藏缅语系。蒙克语系包括了苗瑶群、民家群、瓦噗喇;藏缅语系包括群、西番语、倮罗群、缅甸群、开钦群”[5]。这一分类标准影响了后来的研究者,包括丁文江、凌纯声等人对于西南民族的划分都没有脱出达卫斯的体系。1943年,国民政府云南省民政厅成立了“边疆行政设计委员会”,根据对云南边民概况和分布的研究,将云南各族人民归为爨人、夷、苗瑶、西番、缅越等五大类,并在识别过程中,确认了85种民族[6]。十几年后,新中国对云南民族识别所确认的民族中没有超出这85个民族范围。不过根据政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对带有歧视性的和跨境涵义的民族称谓进行了修改。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依然倚重语言学作为识别的主要方法之一。如林耀华在云南民族识别过程中,与语言学家傅乐焕一道对于来自永胜和华坪的“水田”、“倮”、“支里”、“黎明”、“腊罗”等11个单位,来自新平县的“腊鲁”、“咪哩”、“密岔”、“蒙化”等4个单位的彝族支系的辨别首先采用了语言学知识,“各单位语都是彝语的方言”[7]7,从而做出了他们都是彝族分支的判断。2.方法论的科学依据。民族学研究离不开田野调查,尤其对于无文字社会,田野调查更是搜集第一手材料,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1953-1955年,中央民委向各民族地区派出民族识别小组,分别进入福建、浙江、广东、内蒙古、云南等省份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政治任务,识别小组的工作人员受到了当地政府的热情配合,配备了翻译,抽调人员召开访谈会,工作开展顺利。如云南省民族识别研究组第二阶段工作从1954年8月12日开始,到9月底至10月初结束,为期不到两个月时间,就研究了云南各地的39个单位,“记录了永平四区、祥云三区、漾濞三区‘土家’语和永胜凉山彝语词汇各一千二百多个”[7]18,收集了30万字的社会调查材料,为识别工作提供了扎实的田野依据。同时,进行民族识别的工作者们在识别前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1953年,民族识别工作从对畲民的调查开始,施联珠等人在调查前从文献资料了解畲民的称谓、分布、流布以及历史渊源,并关注之前学界对畲、瑶关系的判断。第一次调查结束后,工作组没有对畲民是否为少数民族进行最后判断,而是在1955年再次对传说中畲民发源地广东潮州凤凰山畲民地区进行识别。工作组从语言、文献、地域、经济生活、文化艺术等多方面论证了“畲民不是汉族,而是一个少数民族”。同时,依据语言、历史记忆、名称,尤其是根据潘光旦、费孝通的研究成果做出了“畲民与瑶族同源,但不是瑶族的一支”的判断[8]。对民族识别科学性抱有质疑态度的学者们,主要根据是整个工作中调查不足,臆想偏多。例如墨磊宁谈到,1954年的民族识别工作共用了6个月,“做田野调查的时间只有三个月”[9]。当年主持和亲自参与云南民族识别工作的林耀华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承认“时间短,单位多,调查不够深入”[7]。然而,民族识别不同于民族志撰写,民族志撰写也许需要一年乃至更长的时间,而民族识别则是对民族实体的分类,文献学、语言学、考古学都可以作为识别资料,田野调查资料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识别工作主持者的林耀华、费孝通、潘光旦等人都受过良好的民族学人类学训练,在1949年以前,都出版过民族志作品,他们非常清楚什么是准确的调查,由这些人把关的调查可以说符合科学规律。所以,我们不能忽略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存在的学术“位系”。费孝通、林耀华在《当前民族工作提给民族学的几个任务》一文中提出:“关于少数民族社会性质的研究”工作其意义之一在于“丰富我们对于社会发展史的知识”,“对于各少数民族社会性质的调查就将为我们记录和搜集有关各种社会形态的材料,这些也正是社会发展史的生动教材”[10]16。于是,在学术立场上,两位学者提出“必须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逐步深入的系统调查研究”[10]22。站在知识社会学的立场,分类从来都做不到与质料100%的吻合,只有在某一标准前提下,做到90%、80%,甚至70%的吻合。这些参与实践民族识别工作的新中国知识分子,都从民国时代走来,在西方近代科学理念的熏陶下,他们基本有着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实干精神,这种被历史位系决定了的科学精神毋庸置疑。

(二)民族识别中的政治“位系”。“我们今天使用的民族一词,不是一个相对比较单纯的、自然科学的生物或物理概念,而是内涵十分复杂的,具有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含义且具有地方性色彩的‘复合型’概念”[11]。与科学“位系”交织在一起的是民族识别的政治“位系”,只有政治的存在才使我们能更加深刻地理解那段历史,和这一套为我们所熟知的“五十六个民族”话语。1.追求的民族-国家话语。早在20世纪上半叶,近代中国的民族识别就已经深深地渗入政治话语,学者们在民族识别学术空间的争论反映了国外殖民势力与本土学者之间的较量,对的追求尤其体现在对各民族的命名方面。丁文江、凌纯声、马长寿和岑家梧等民族学学者在戴维斯的基础上,对西南民族的分类做了本土化处理,岑家梧更是在分类上实现与西方学者全面划界,实现以中国国界为基础的本土分类,彻底清除西方殖民学术的中南半岛分类体系[12]10。如彭文斌所求证的那样,民国学者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正名,目的是为了割断本国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关联。“民国时期西南边疆处于‘危在旦夕’的情况下,中国学人在与‘英国情报官员’戴维斯进行‘学术对话’时,对其‘帝国殖民化的东南亚视野’之中的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分类,自然不得不提高警惕,开展政治化的学术斗争,对‘孟高棉’、‘泰掸’这样的外来分类术语进行清理与正名”[12]9。这一政治位系延续下来,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学者们的努力下,“民国时期所称的‘掸语系’、‘掸台系’,成了汉藏语系‘壮侗语族’或‘百越族系’……罗罗则更名为‘彝族’,其语言属藏缅语族彝语支”[13]。与此同时,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赋予了许多民族新的命名,民族称谓全面本土化,生动地表达着新中国政权对民族平等的理想追求。解放前,被称为“倮罗”的彝族,经裁定,统称为“彝”,“鼎彝”之“彝”字,不仅从汉文字义上讲具有庄重、古老之美意,而且也是概括了绝大多数彝族自称的汉字音译。被蔑称为“俅子”、“曲子”的独龙族,也在的亲切关怀下,正式定名为“独龙”[14]。新疆的俄罗斯族,解放前被称为“归化族”,正名为“俄罗斯族”;“崩龙族”,改为“德昂族”,“毛难族”改为“毛南族”。2.共产国际的影响与中国化道路。前苏联是在多民族联盟的基础上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领导人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经验都成为共产国际中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追随的典范。前苏联的做法也为中国共产党提供了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南和参照系。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产党提出要“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表达了新中国民族工作的方向,制度设计中包括建立一个各民族代表共同参加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在完全的“名从主人”原则下,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中,全国自报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就有400多个。为了便于制度的可操作性,从1950年开始,政府就着手摸清中国的民族状况,其中包括向少数民族地区派出“中央访问团”,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以及随后开展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在民族识别过程中,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中的四个标准——“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成为民族识别工作的重要参照体系。然而,斯大林的四个标准的提出也是基于他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中的学术争论。20世纪初,在俄国大革命陷入低潮之后,俄国社会主义运动中出现了很多思潮,以奥地利社会思想家奥托•鲍威尔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学说,代表了一些民族上层精英的民族主义倾向,得到很多人支持,他们希望建立超越地域的民族联盟,取代布尔什维克的工人阶级联盟主张,这一理论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团结性。俄国犹太人组成的“俄罗斯和波兰犹太工人总联盟”(简称“崩得派”)按地域而不是按民族建立组织,追随“民族文化自治”学说,具有强烈的分离主义倾向。于是,为了反驳这种思想,揭露其“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本质”,1913年,斯大林撰写了《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提出了民族形成的四个条件,论证了民族存在的历史条件,有效地反驳了民族主义分裂言论[15]。而当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民族定义移入中国语境时,我党的领导人和民族工作者们都发现,我国的“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情况和各民族发展的不同状况都不能直接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民族识别,实现民族政策的本土化。站在新中国的政治立场上,民族识别的目的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唤起少数民族(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保卫国家,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尤其民族识别与民族自治区建立紧密联系,这是对少数民族一项重要政治权力的赋予。于是,在保障权利为先的前提下,有些民族即使遭到了是否能作为少数民族被识别的质疑,也被确认为少数民族,并建立了自治区。以壮族为例,针对“有人说壮族特点少”(既不能认定为单一少数民族)的说法,指出:“在我国,不能死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那个定义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民族,不能用它来解释前资本主义时代各个社会阶段中发生的有关的复杂问题……我们只要从事实出发,毫无疑问就应该承认壮族是一个民族”[16]58。政治位系在民族识别知识体系建构方面留下的烙印还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结民族上层人士,稳定民族地区形势。为了保障民族政策的顺利贯彻,民族分类过程中更倚重知识分子、当地的上层人士、民族精英的意见,当地的老百姓对这个过程几乎没有任何影响[9]26。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总结的三大法宝,民族工作属于统战工作,在革命乃至新中国成立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团结和统一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所以在民族识别中,主要“广泛征求各该民族人民群众,特别是本民族知识分子、干部和爱国上层人士的意见……确定各该族体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4]。例如畲族族称的认定,就是由畲族知识分子、上层人士共同确认完成的。1956年10月15-20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民族事务处在杭州召开畲民代表座谈会,讨论民族族称。与会代表46人,包括“丽水县副县长”、“省人民代表”、“云和县公安局干部”等各级干部38名,“泰顺县司前乡左溪村小学校长”、“浙江省少数民族初级师范学校副校长”在内的畲族知识分子4名,村民只有4名。浙江少数民族师范学校的钟玮琦等知识分子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建议定名为“畲族”,会议讨论通过这一决定[17]。然而,这一称呼并没有得到所有畲族群众的认可。当1956年12月,中共中央统战部电告浙江、广东、福建、江西4省,确认畲族为单一少数民族后,引起了部分畲族群众的反对,认为“畲”与“蛇”同音,是对本民族的丑化,以前汉人常用“畲客汉”、“畲客婆”来歧视性称呼畲族,希望能改变称呼,但终因本族上层人士的积极动员,最终以接受该族称而作罢[18]。第二,为了政策操作性的方便,对很多文化差异明显,具有独立民族特征的人群进行归并。1954年前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1954年到1964年间确认了15个少数民族。1965年,确认珞巴族为单独民族,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独民族。至此,“五十六个民族”的基本格局打造完成,充满弹性的民族质料被装入到固体化的民族分类格子中,关于对某些人群的分类讨论被看作学术问题,而不再考虑识别新的民族[19]9。1982年,伴随民族政策恢复,重点工作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予以恢复、更改,以及对一些要求识别为少数民族乃至单一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但总的民族数目却没有再增加。一方面是涉及到百万人口,要求恢复、更改,甚至要求申请新的民族身份的呼声;一方面民族数目已定格在56个,不能再增加。“协调地方民族群体的强烈呼声和‘定格56’之结构性限制间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确保地方安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政治问题。于是,在民族识别过程中运用的“客观标准”有所松动,“主观意愿”的权重明显加大。地方政府在56个民族的框架内,享有自由“靠谱”的较大空间,“辨异”的操作和论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生产性甚至想象性[19]12。以贵州为例,就将历史上自称为“里民”的人群报为“黎族”,把“穿青人”报为“土家族”。1982年,恢复民族成分工作中,川、湘、鄂、黔地区民族干部为了地方发展,或考虑少数民族身份带来的利益,在实践上放宽标准,表示“对于当地土家语言消失、土家特点不明显的群众,只要具有强烈的土家族民族意识,并要求恢复土家族民族成分的,便予以认定恢复”,这样土家族人口急剧增长,从1964年的524755人,增长到2000年的8028133人。其科学性无从考究,只能说这是出于政治目的的妥协和经济利益的考虑了[19]。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篇2

1950年9月29日,来自湖南永顺的山村教师田心桃,成为政务院总理的座上宾。田赴京,是作为苗族代表参加国庆一周年观礼。但田心桃向等提出,自己并非苗族,而是土家族儿女。

当时,土家族之名并不为人所识。意外浮出水面的土家族,牵连一个问题,即:中国共有多少民族?当时中国人普遍缺少民族概念,自古以来的历史,亦从无确数。

这是中共亟望解决的命题。唯有确定民族数量,才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3年始,中共派出大规模考察团,分赴各地开展民族识别工作。这项延宕近40年的工作,连同其间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不仅开创了其后大陆民族政治格局,更成为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尝试。

从“民族自决”到“区域自治”

大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的中共文件表述是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十七条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与风俗习惯。”

1938年的中共六大六中全会上,的《论新阶段》则有如是表述:“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民族自治”并非中共一贯方针。1937年以前,“民族自决”才是其主要推行的民族政策。所谓“民族自决”,按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意为“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上,明确提出“蒙古、、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回疆,建立共和国。”

这一苏联色彩浓重的主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列名中共十大政纲之一,与当时孙中山所提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理论相抵触。

然而,建设根据地以及随后的长征,逐渐改变了中共对民族问题的认识。

1935年红军抵达陕北后,为处理好同蒙、回等民族的关系。中共先后发出告内蒙古人民与回族人民书。延安时期,由李、贾拓夫等主持编写的《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两书,直接影响了中共民族政策。“民族自治”逐渐取代“民族自决”,中共民族政策逐渐走出苏联影响。

而国民政府的民族叙述则由“五族共和论”转向。1943年,在《中国之命运》中,提出“国族同源论”,称汉族为“国族”,把汉族之外的少数民族称为“宗族”,认为他们是汉族的“大小宗支”。

内战打响后,两党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拉锯。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成为中共控制区内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共产党的“民族自治”逐渐压过的“国族同源”,在少数民族地区占得上风。

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正式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从宪法层面,开始走上一条独特的民族道路。

据新中国建国后中央民委首任主任李回忆,政协筹备期间,曾就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意见。李认为,基于中国汉族占绝对优势的人口结构,以及马克思认为地方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当优先于联邦制的论述,不宜实行联邦制。

向少数民族“还债”

中共接收的是个沉重的民族关系包袱:历史上,不但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极差,少数民族间往往亦互相敌视。以至于1952年国庆,少数民族代表受邀赴北京参加国庆观礼后,一名彝族代表被问及收获几何时,该代表回答说:“最大的收获,就是发现汉族杀不完。”

为改善恶劣的民族关系,中共建政之初,即提出向少数民族“还债”。于是,大批民族访问团赴各少数民族地区发放物资并慰问演出,同时还派出大批医疗队,大大改善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健康状况。

为帮扶少数民族,中共对“走进来”的少数民族代表亦不吝成本。少数民族代表每至,都有部级领导人出面接见,赠送甚为稀有的呢子大衣一套;中央民族学院每毕业一届学生,必亲自参加毕业典礼。

为安抚少数民族情绪,消除歧视,曾亲自出面,为壮、彝、瑶等三族更改族称。中共建政前,壮族原名僮族,僮是书童之意,彝族原叫做夷族,瑶族早先则被称为徭族。三个民族称呼中皆有贬义,故倡议改僮、夷、徭三字为壮、彝、瑶,取美好象征之意。

在解决各民族间的历史矛盾上,当时中共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亦作用巨大。过去历史中,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欺压与侵凌,被解释为剥削阶级利用民族关系对被剥削阶级的奴役,而中共则领导的事天下不分民族的受苦人翻身做主人的革命。中共的意识形态,使中国各民族第一次被真正团结凝聚在一起。

中国式民族识别

中国少数民族究竟有多少?要回答这一问题却并不容易。近代之前,“民族”一词在古汉语中并未出现,仅有称“民”或“族”者见于史籍。“民族”一词及其观念为西方传入,最先引用的梁启超拿来宣扬西方民族主义思想,启示国人。

民族观念虽兴起于西方,但在西方民族学发展史上,民族概念亦多有不同。马列主义的“民族”概念,经列宁、斯大林等人阐发,最终由斯大林定义为:“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与西方大多由单一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不同,中国自古以来民族混居杂处,难以细分。辛亥革命后,虽有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但中国并不仅止五个民族,后虽有修正,却终未有确数。中共早期亦对民族数量不甚明了。1939年,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认为中国可能有数十种少数民族,但提到名称的不过9种。

鉴于此,1953年大陆第一次人口普查,要求按“名从主人”原则,让各民族自报族称。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全国自报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逾400种,仅云南一地便有260多种民族名称。

从政治角度考量,庞大的民族数量,将令民族自治区域难于划分管理。此外,各民族人口多寡又涉及到少数民族代表名额问题。按规定,少数民族代表需以人口比列分配,若人口数量不足,则至少分配一个代表。比如,壮族有1000多万人,按人口比例可选出10个代表,而赫哲族虽仅300多人,依旧要有1个代表的资格。比例不同,会在各民族问一些待遇上产生不平等。

故而,甄别上报的400多个民族,判断其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是单一少数民族还是较大少数民族中的一支,这成了1953年后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

中国情况与苏联迥异,诸多民族并不符合斯大林定义,如回族,依宗教传统而连结,却并不共同居住地域,依所在地区,可分为汉回、藏回、蒙回等群体,但其民族认同却格外强烈。

为此,1953年表态,不必学苏联区分部落、部族、民族等,一律以民族对待。

此项工作前人从无涉及,其间争议非难极多,不但涉及学术问题,更直接触碰政治问题。尤其是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条标准,虽有灵活掌握的暗示,但特殊时代,无人敢公开认为此定义并不适于中国实际。60年代中苏关系恶化后,对斯大林民族标准的质疑才公开出现。

除民族认定与归并,族名的改称也是重要工作。除前述为壮、彝、瑶改称故事,佤族、布朗族、鄂温克等族亦是改称。佤族原被称为佧佤族,后发现“佧”是傣族对他们的称呼,意为“傣族的奴隶”,遂改正。鄂温克族早先名称有三:通古斯、索伦和雅库特。通古斯和雅库特是俄国人对其称呼,索伦则是满族人对其称呼,意为“猎手”,三者居住地与经济生活不同,但皆自称鄂温克,有一致的民族认同。

造字与书史

50年代的民族识别大抵结束于1956年,民族调查继之而起,内容涵括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社会形态以及语言文字。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则由彭真领导。两者各自开展工作。

当时,中国尚有许多少数民族有语言而无文字。1951年,中共提出“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文字”。1956年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成立,所长包尔汉。

为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借鉴的是苏联经验。1956年2月,中央民族学院举办了400多人的语言调查训练班,抽调毕业生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后分赴各地调查。

他们共研究了42个民族50多种语言,帮助有语言无文字的壮族、布依族、黎族、侗族、苗族、彝族等11个少数民族创制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文字,同时改进与改革了拉祜文、景颇文、蒙古文、维吾尔文和哈萨克文等多种文字。

彭真领导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同时进行。主要任务要二:按马克思主义原理为各少数民族划分社会形态;整理少数民族历史文献。后一项工作为各民族历史梳理与抢救文化贡献极大。

据不完全统计,此番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前后共写出资料340多种,计2900多万字,整理档案和摘录文献100多种,计1500多万字。为少数民族拍摄了大量纪录片,搜集了一批少数民族历史文物。从1964年起,陆续为每个民族出版了简史、简志。

某种程度上,中共发起的大规模造字与书史,奠定了今日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与文化认同。

止于56个民族

“”中断了大陆的民族识别工作。

十一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共着手解决50年代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对尚待识别的少数民族进行识别调查。

当时,全国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口达500万之多。若再进行大规模民族单立,影响过巨,将打破现有民族格局。故当时倾向于对民族成分进行更改。认同已有民族成为民族识别工作的题中之义。

因此,除1979年基诺族被新确认为单一少数民族外,从1978年至1990年十余年间,未再新立民族。但涉及到数百万人族属的归并工作,却如火如荼。

其中,贵州归并整合“穿青人”等23个待识别少数民族;湖南将“哇乡人”、“本地人”、“梧州瑶人”等归入汉族;广西将10万待识别民族人口分别归并至壮、瑶、苗、彝等10个少数民族,云南的“苦聪人”划入拉祜族,“摩梭人”划入纳西族;新疆的“图瓦人”则仍被认为是蒙古族的一支。

民族归并保持了现有民族格局,但也带来了新问题:1980年代民族成分更改开始后,许多原被划为汉族、苗族的人口纷纷改为土家族,规模最大的是鄂西140万人口归并至土家族。由是,土家族人口从1957年的50余万飙升至2000年的802万,人口在各少数民族中居第六位。

人口膨胀大幅提升了土家族的政治地位。除民族代表增加,行政区划地位也向上晋级。湘西地区原为苗族自治州,后土家族人口数量压过苗族,遂改名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因人口急剧膨胀,1980年代,一些土家族代表不满足自治州待遇,一度提出将湘、鄂、黔、渝地区土家族合并成自治区。

这令中央始料未及。若出现省一级行政区划的变更,其牵涉与影响极为巨大。其时,国际形势动荡的外部环境及苏联解体前车之鉴,不能不使中共在民族政治问题上谨慎行事。鉴于此,尽管的\人等民族犹待识别,时任国务院总理还是下决心彻底叫停民族识别。

其后,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中国正式确认56个民族,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为912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8.04%。

对存有争议的未定民族,包括族属未定的“待识别民族”和族属虽定但本族不认可的“已识别待定民族”,就此失去被确认为单一民族的机会。官方态度是,民族学术可继续研究,但事关稳定,56个民族编制将不再允许突破。

总结与遗思

延宕逾40年的民族识别,今日已鲜少人知。在“56个民族56支花”的歌声中,当年参加此工作的专家学者大多也先后离世,健在者不多,能言者更稀。

现年92岁的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施联朱,当年曾参与民族调查。言及民族识别工作时颇有感伤遗憾:新中国肇始之时,民族识别对国家稳定至为关键,当时国家为此倾尽全力,但1990年戛然而止后,居然没有总结工作。

施联朱本人曾于1983年撰写了《中国的民族识别》,本意送至香港出版,但因缺乏资金,最终由国家民委资助3000元出版。此书至今犹是论述民族识别的权威。

此外,费孝通、林耀华等人也曾撰文,以亲身经历总结中国民族识别工作。费孝通、林耀华二人在肯定民族识别的同时,亦指出民族识别工作犹有遗留问题,需继续解决。

目前为止,据统计,中国尚有70多万待识别民族人口,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贵州地区,如人口约67万的穿青人和革兜人等,虽被划入汉族等民族,但成为单一民族的意愿强烈,对民族归并结果并不满意。1990年停止民族识别后,这些民族的归属问题,成为贵州省敏感问题。

此外,错划民族亦仍需纠正。如云南普米族,在专家看来,实属藏族,且同一族体,在四川被划为藏族,这造成一族两分。情况相同的还有壮族和布依族。两族语言相同,历史文化亦出入不大,但在贵州皆为布依族,在广西便成壮族,一个民族因省际行政分野而造成割裂。另外,彝族、傈傈族、哈尼族、拉祜族等族,从历史上考证,应为一个民族,但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却被划为七八个民族。

少数民族共同体意识范文篇3

〔关键词〕国家认同;公民教育;认同结构;认同重构

〔中图分类号〕D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1-0042-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部民族地区公民教育与国家认同研究”(10CZZ004);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2012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作者简介〕任勇,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1062;

杨岚凯,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安全保卫系讲师,四川广汉618307。

人的认同从来都是多重的。在共同体中,由于社会成员生活在不同交往的领域和场景中,其成员具有了多重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体系,而少数民族显得更为复杂,因为其独特的族群身份,其认同经常表现出多维度和多样化,所以就有了少数民族认同结构的问题。在多重的认同体系中,国家认同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如何处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与其他类型认同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本研究从公民教育的角度出发,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其他认同关系进行了分析,试图对未来的少数民族公民教育路径建构有所裨益。

一、国家认同对于公民教育的意义

传统帝国的政治体系中,共同体成员的角色变化和身份变更范围非常狭隘,其对国家的认识和认同是非常模糊的,“同一国家中的人民彼此隔离,只有在从属于同一位君主这一点上他们才能彼此认同,于是,服从君主这种关系自然就成为最重要的关系,只有通过这种关系,才能建立并保持这样一个共同体。”〔1〕也就是说,古典意义上国家认同始终是与王朝认同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君主和王朝的更迭而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对于少数民族更是如此。同时,儒家文化代表的文化价值在中国社会的认同建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各种文化交往和交流逐步影响到各个少数民族。如同艾森斯塔德所说:“文化取向及其决定的合法性,极大地影响统治者的目标及其所需资源的类型”。〔2〕所以当时对于国家的理解和认知基本上是文化意义,而缺少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利益关联,就显得非常的脆弱。虽然这种类型的国家认同与整个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相互吻合,而在具体认知实践中“由于符号的韧性,不精确多义性,它们在形式上简单,实质上却是复杂的”〔3〕。正是这种复杂性以及历史上出现各民族的大迁徙和大融合,导致少数民族对于国家认同的模糊性和不牢固。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村寨、宗族、族群认同的地位就会上升,甚至占据到主要地位,比较而言,国家认同的地位则会下降。加上传统中国的“社会中的许多次群体,如职业群体、政治群体、地域群体、血缘与假血缘群体等等,都创造、保存与强化各群体的集体记忆。在一个社会中,社会记忆不断地被集体创造、修正与遗忘。”〔4〕一旦他们在面对社会危机和战乱期间,群体形成的原有社会记忆就可能会被重新改写,甚至出现对历史真实的歪曲,这些都可能导致了对传统中国国家认同的变化。所以,在传统帝国的认同结构中,脆弱性、模糊性、多变性就成为古典意义的国家认同的重要特征。

而真正意义的国家认同出现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随着辛亥革命之后开启了现代国家道路,民族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社会改革、民族识别、区域自治等措施实现了多民族国家权力的集中,建立各个民族之间稳定的物质基础和紧密的利益关联,形成了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在与社会发生关系的同时,也越来越与国家的结合在一起,生活在不同地理区域的人们都感受到国家力量的存在,其认同的目标也逐渐清晰,这样“全体人口的政治认知可能趋于准确的地方,其情感和评价就可能趋于赞成”〔5〕。于是在新的共同体中,少数民族成员在面对族群、宗教、阶级等不同类型认同可能竞争的情形下,国家整合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系统成员以它来解释他们共同的政治纽带,反对部落、村社、地域或阶级当作排他性的认同方法”〔6〕。也就说,从横向关系上来讲,在新的政治共同体中,国家认同在整个认同序列中扮演着最高层次,而其他类型认同则处于次级位置,当出现后者排斥前者的局面时,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和竞争时,其他类型的认同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时,国家认同的功能就更加突出。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代国家具有了强有力的力量支撑,“交流手段的进步现在给予了中央权力触及所有散布在其领土上公民的可能”,〔7〕它将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体有机联系起来,明晰了国家认同的对象和目标,从而克服了帝国时期国家认同的脆弱性、模糊性、多变性等特点,转换为现代国家认同所需要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所以,与族群、地域等其他认同类型相比较,国家认同是一个不断互动、协商、学习、定义以及建构而成的自我定位过程。需要强调的是在重视国家认同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而不是否认其他类型认同的意义和功能。对于中国这样跨区域、宗教、阶层的多民族国家来讲,“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8〕。尤其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民族地区存在大量的亚文化和地方性知识,例如西南地区的佤族、阿昌族的民族存在的神灵宗法性特色的亚文化系统,神灵崇拜、祖先崇拜等成为支配他们价值观的基本信条,并进入民族成员的心灵内部,从而引导成员的社会行动。因此,当其他认同类型与国家认同不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尊重少数民族成员的地方性知识应该是国家认同可持续的前提。

虽然现代意义的国家认同不同于传统帝国的国家认同,但仍然是其发展和继承,与过去的纽带关系不可能完全断裂,因为现代国家固然是超越社会的力量,有其自主性,但并不因此而脱离社会,而社会就是在原有的文化共同体中成长起来的。一旦现代国家认同“与自身社会的过去割裂,就如同与现今割裂一样,都会使个人和社会失去秩序”〔9〕。所以,在承认这种连续性基础上,国家认同所包含的内容应当是凝聚社会、整合社会的重要精神力量,从而决定了其不仅要有国家性,而且要有社会性;不仅要有普世性,而且要有民族性;不仅要有现实性,而且要有传承性。现代国家认同的社会性、民族性以及传承性要求其必须拥有历史文化传统内容,有了这些内容,就会产生巨大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而能够直接渗透到人们的人生观之中,渗透到其内心的生命感受和心智结构之中,将国家所蕴含的价值和力量有效传递给社会以及其成员,形成社会成长的内在动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认同也属于现代国家认同的范畴,其“内容包括共同的传统、历史以及国籍。……基本特征是文化、传统以及国家对自身世界地位的自我评价等内容。”〔10〕因此在现代国家认同中,文化传统与时代价值一样,都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华民族等所包含传统文化含义成为国家认同目标也就成为必然。

可见与传统帝国的国家认同相比,现代国家体系中的国家认同的地位与作用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既是其内部位置和分布结构的变化,也是对传统帝国文化共同体认同形式的超越。对于前者而言,分布结构改变可能导致认同冲突的产生,由于认同很大程度上是建构性,即“是经由互动创造出的一种策略性的社会建构”〔11〕。所以在不同场景中,不同成员和共同体面对不同选择,从而引发不同认同,现代国家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和策略,凝聚必要力量,使得各种认同在国家治理框架下实现有机的协调和整合。而对于后者而言,现代国家是典型的政治共同体,与文化共同体不同的,其“认同主要依赖于根植于政治文化的法律原则,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一个特定的伦理文化生活形式”〔12〕。于是,对于现代国家来讲,其认同的建构不仅强调情感以及文化意义,而应该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和利益公平分配,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并且随着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物质因素和利益联系也在认同中占有逐渐重要的地位,“民族社会的整合日益变得实际,其物质整合也日益牢固,但日渐分化的社会行动者却愈渐有自主的生活方式,而与国家的利益和意识形态脱离。”〔13〕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现代公民开始成为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身份特征,其所蕴含的内容已经明显而深刻地影响到国家认同价值体系。

因此,对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结构来讲,公民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就充分表现出来。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作为培养提升少数民族成员国家认同的政治社会化手段,可以把国家所秉承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有效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夯实国家认同所需要的显性的历史、社会、文化、心理资源,从而培养出认同国家、遵循制度、接受信仰的合格公民。对于存在各种宗教、地域、信仰的差异的西南民族地区,通过进行有效的公民教育,可以让少数民族成员“学会尊重拥有不同生活方式、价值以及传统的其他者,把他们看成是政治体系的平等成员。在这种起码的公民教育之外,每个民族群体应该在他的青年一代中巩固与其自身的特殊共同体、自身的历史、语言与传统相关的知识,因此,把公民教育从民族教育中分离出来对于多民族社会的持续的和平存在都是十分关键的”〔14〕。少数民族公民教育要将国家认同的资源转化为各民族成员的共同意识,实际上就是认同结构重构的过程,需要处理好与其他类型认同之间的关系,需要一个艰苦和系统的过程,为此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的公民教育体系。而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与认同序列重构的具体连接,则是通过公民教育的目标、内容以及主体等来实现的。

二、公民教育目标与少数民族认同结构优化

目标是决定路径的前提。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教育最基本的使命就是传播核心价值,规范人民心灵,培养国家认同,从而创造国家所需要的合格公民。无论古希腊的思想家,还是近现代的欧洲思想家,都秉持这样一个共同的看法:制度的生命力来自其拥有适应并认同这套制度的公民,为此,制度应该有塑造公民的能力。这种塑造过程和机制,一方面是规范,即通过制度规范人们能够成为公民以及公民拥有的权利和行为规范;另外一方面是教育,即通过教育,有效地把国家所秉持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从而培育出认同国家、遵循制度、接受信仰的合格公民。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该关心的事业。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及其生活方式。同某些目的相符的性格原来为当初建立政体的动因,亦即为随后维护这个政体的实力。”〔15〕所以,教育既是文化传递和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现代公民培育和生产的过程。教育是这样,公民教育更是如此。在这里,公民不是天生而生成的,而是通过公民教育来实现的。与其他类型教育相比较,公民教育更加注重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尤其是与现代国家相关的各种政治制度安排和社会组织形式。科恩就认为,“教育不能保证一定产生明智的政策,但是,假如公民未受教育,民主要想取得持久的成功,希望甚微”〔16〕。因此,培养公民对共同体认同的情感和态度就成为公民教育的首要任务,如果没有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很难谈到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少数民族只有形成对现代国家的认同和归宿的基础上,在参与中分享国家的公共价值,将对国家的认同转化为内在和自觉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动,进而维护国家公共生活规则和民族和谐,反对任何违背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政治生活方式。而在这方面,公民教育扮演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前面所述,在传统的国家形态中,国家认同基本与部落、家族或者族群等地方性认同联系在一起,经常局限在某个地域或者封闭的共同体中,形成了特有的认同序列的层级和文化结构。在这样的体制中,“同一国家中的人民彼此隔离,只有在从属于同一位君主这一点上他们才能彼此认同,于是,服从君主这种关系自然就成为最重要的关系,只有通过这种关系,才能建立并保持这样一个共同体”〔17〕。其认同体系经常是与对君主或者王朝认同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存在各种教育制度,只是皇权统治的手段或工具,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而随着旧的封闭社会等级依附体系被打破以及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的各种协调和整合机制建立,对于社会成员来讲,“一个新国家的人民必须把他们的国家视为家园,他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个人,他们的人格认同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其按领土划界的国家的认同定义的。”〔18〕在崭新国家形态形成过程中,建构现代意义上国家认同就成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新中国的国家形态下,在国家建设逻辑推动下,民族地区脱离原有封闭的政治共同体形式,通过社会改革、民族识别、区域自治等形成了统一的现代国家观念。“以国家为范围的公民以及公民教育,基本上与特定政体的维护有关。”〔19〕所以新中国建立以后,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形成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政策,使公民教育内容与国家整体的发展结合在一起。虽然在西南广阔的民族地区,存在不同的文化差异和族群区别,但国家整合和统一的需要使“教育的议题不只是有关文化差异的教养,要培养政治忠诚,以此作为文化差异的极限。”〔20〕而在其中,国家建设逻辑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政治制度层面推动这一进程的实现,人民民主的实现以及与区域自治充分结合,让各民族成员真实感受民主政治生活,感受到现代国家的内在吸引力,缓和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少数民族认同结构的内在紧张关系。如同著名教育学家凯兴斯纳泰所说:“只有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地方,在那里,只有当全体人民都学会以国民的身份去感受、去思维并且去行动时,才会有一个健康兴旺的国家出现。”〔21〕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一个崭新的外部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同步出现,由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以及社会转型产生巨大力量,建构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个体化的力量逐渐成长。同时,作为一种政治建制政治共同体形式,民主政治已经成为国家政治建设主轴和社会基本共识,而现代公民则是个体对此有效的依存形式,此时的“公民的性质不仅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且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自由个体以此成为民主共同体事务中的有效成员”〔22〕。但这个过程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需要公民教育的有效介入和积极引导,培养社会成员所需要的知识、情感和道德,并转化为实际社会行动。对于有浓厚民族认同和宗教认同意识的西南民族地区,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力量也逐步进入了这些地区,在打破旧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引起新的社会结构的变动,经济发展的差距、文化传统的破坏以及社会分层加剧等使民族成员的个体意识增长的同时,也使其原来认同序列结构在发生变化,族群认同、宗教认同等认同形式正在复兴,而对国家的观念和认知出现了模糊化的倾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无法保证民族地区的社会有效凝聚成一个共同的价值,就可能出现严重的政治社会问题。因此,公民教育对于现代国家认同的意义和作用就凸现出来,在使逐渐个体化的民族成员养成良好公民习惯和人格意识的同时,可以根据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原则,围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这一现实主题,通过有效途径和形式来优化少数民族序列关系,将国家的理想和价值转化为各民族人民普遍接受的信仰和价值,进而浸透到民族成员的日常生活中,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形成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三、公民教育内容与少数民族认同结构优化

内容是实现目标的保证。公民教育要优化少数民族的认同结构,必须要有合适的路径和适当形式。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则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现实,尤其是结合已经存在的双语教育现状,尊重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原有结构原生性的认同,因地制宜地推进公民教育,将国家整合和个人、村寨以及社区的发展结合在一起,避免所谓的少数民族文化边缘人的出现。对于现代国家来讲,公民教育践行途径主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正式的途径主要是指学校等国家主导正式机构的教育,即通过系统公民教育课程规范教学和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来实现。对于系统的公民教育体系而言,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专门公民教育课程,另外一个就是渗透了公民教育精神的专业课程。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和受教育阶段,确定公民教育的不同目标(具体内容见表1)。

通过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教育每一个成员,使他们大体懂得国家的职能,从而有能力也乐意尽最大努力担负起他们在国家组织中的职责”〔23〕。将包含有国家认同和民族团结等公民教育的价值资源传授给少数民族学生,帮助各民族成员有效识别国家的政治象征、了解各民族的政治知识内涵,增强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和公民权益感。除了

表1不同年龄段的民族团结教育目标

正式教育阶段内容目标

小学中年级阶段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的总称;初步了解56个民族的基本特征。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

小学高年级阶段了解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风俗习惯,语言文字,著名人物,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理念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初中阶段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知道党和国家制定上述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树立和巩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高中阶段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认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09年等部委颁布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整理。

课堂教育以外,学校的公共生活也对各民族成员国家认同的塑造有重要影响,包括各种纪念活动、升旗仪式、歌咏比赛、社团活动、体育比赛等。通过将蕴涵国家的符号有机嵌入到日常的集体公共活动中,在烘托少数民族学生公共生活氛围时,从中获得对于国家的认识和感知,从小培养公共生活意识,增强对国家的认识和认同。除了正式的教育途径以外,公民教育的途径还包括各种非正式途径。非正式的途径几乎囊括社会中所有公共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其发挥作用的地点也是多样化的,既有村寨、社区、政府机构等组织化形态体系,也有大型公共活动等公共场所。在非正式途径中,通过少数民族各种公民教育非正式途径,各民族成员积极主动参与,将公民教育知识学习与调查、讨论和参与等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价值、观念和文化上进行变革与发展,消除不良传统与陈旧观念,养成现代公民的权利和参与意识。国家在明确各民族成员在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过程中,通过公民教育引入国家所秉承的新的价值、思想和机制,并创造新的公民教育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能够学会一种新的自我尊重,一种更为深入、更自信的集体认同、公共技巧与合作以及公民美德的价值”〔24〕。使公民在积极参与和紧密互动中,形成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在实际公共政治生活中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

在民族地区进行公民教育时,民族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可以为各种公民教育活动提供有力指导和积极支持,并根据需要而挖掘某些传统,或创设某种符号,来动员、教化或者强制民众接受或者认同,不断丰富民族地区公民教育活动的内涵,在抓住重点的基础上尽可能扩大覆盖面,从而达到强化国家认同基础上优化少数民族的认同结构。同时不断创新公民教育所蕴含的宣传教育形式,“把难懂的、技术性的、而且常常是朦胧混乱的神话般的哲学转变为明白易懂的语言,最终简化为标语口号”〔25〕。公民教育要尽量体现简单、明了和易记的原则,避免将其当成单一的文化宣传工具,发挥现代传媒的拓展作用,丰富公民教育的载体和平台。还要组织政党、国家、社会以及大众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引导民族地区各种力量共同关注公民教育、宣传公民教育,从结构层面来优化少数民族的认同序列,形成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和社会氛围。

四、公民教育主体与少数民族认同结构优化

毫无疑问,公民教育最终培养的主体是公民本身。培养具有国家认同观念的现代公民是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对于公民概念本身,则充满了各种理论上的歧义。(参见表2)

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社会)民主主义

公民概念独立自主的个人,被动地不信任国家或主动地治理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奉公守法或服从听话。邻居或同事,彼此合作和相互尽责。

公民作用便宜行事的公民道德,基础是个人负责和市场。社会强制性的公民道德,辅之以兄弟式的责任。参与式的公民道德,其基础是相互群体。

政治权力水平式。垂直式。谈判矩阵式。

资料来源: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无论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对于公民的理解都脱离不了与国家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讲,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依赖于社会而存在,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与社会的关系上面。它的价值理念和行动准则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础,其道德基础、价值选择以及社会行动都对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公民与社会的互动和接触中,逐渐形成了对个体身份的重新组合,而“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26〕。就公民身份而言,在这一系列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则中,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处于最重要的位置。但是这种忠诚感的形成不是盲目的,而是建立在理智和清醒的基础上的,建立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之上的。正是通过此,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被连接起来,才可能实现包括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公民权利。

而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员的认同结构组合很大程度上基于少数民族的血缘和历史传统,具有很强的族群性特征。但是现代社会的变迁和国家建设的推进,已经让生活在现代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开始超越这些要素,公民的意识和权利逐渐生长和伸展。与族群认同、宗教认同、地域认同相比较,公民身份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要素,甚至可以改变其旧的认同分布。也就是说,民族共同体中具有现代性的公民主体力量,可以并且能够调和国家认同与宗教、地域、村落等其他类型认同的关系。在这种主体性力量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德行的教育,因为它的目的是培养多元社会稳定的一个向心力”〔27〕。公民共同美德的培养包括公民对国家履行的忠诚、兵役、纳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内容,国家通过对少数民族公民美德的培养,以便其进行认同序列相关的价值选择,使其在公共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获得国家共同体的认可,并与其他民族成员互动中逐渐清晰其公民身份。

其实公民教育“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任务,通过教育使得每个学生得到公民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的训练,从而使人们能够了解、判断、决定和参与公共事务,并且进一步关心其他人的福利以及其他社会的福利”〔28〕。在遵循平等权利的价值基础上,国家可以通过对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养成公民勇于承担政治和社会责任的良好习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以此来创造一种新的认同,即一种与族群意识、族籍身份分离的政治认同,避免过分形成与族群、宗教相关的想像空间。基于此,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在进行公民教育的同时,通过适当的公共政策引导保证各个族群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包括少数民族地方性认同的合理存在,国家在各种资源和机会公平分配基础上,保障包括少数民族成员文化权利在内的公民权,使得公民的主体性意义得到了凸显,也就为公民主体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同时也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身份的有机转换提供了良好契机。

可见,在民族地区公民主体形成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的道德基础、价值选择以及社会行动构成了现代公民的主体性要素。在整个公民主体的逻辑体系当中,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公共美德是其前提,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还需要在权利和责任意识基础上处理好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增进认同国家的公共利益作为实现个体权利的前提,并努力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养成遵守法制规范、认同公共价值、承担社会责任的现代公民。这样,就不仅从价值层面,而且从现实基础上为优化少数民族的认同结构提供了保证。

结语

对于不同的少数民族成员来讲,要将国家认同的资源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共同意识,就需要处理好与其他类型认同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一整套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公民教育体系,实现少数民族认同结构的优化。这个体系的建立不仅对于少数民族成员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多民族国家的民主发展和政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因为社会转型和时展已经为公民教育的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如果认识到这一点,那么公民教育就不仅仅是哪一个民族或哪个阶层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中华民族未来发展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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