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实践典型事例(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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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典型事例范文篇1

一、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习科学发展观组织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人员基本情况:

全局现有在编干部职工28人,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人数为29人,有29名党员。其中县级干部6名,科级干部16名(借用人员1名),一般干部职工7名(编外2人、借用人员2名)。

(二)组织领导

在XX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习实践活动。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职责来抓,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还建立了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提高全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性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真理力量,越来越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但我们也应看到,还有部分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还存在着浅尝辄止的现象,在真学、真信、真懂、真用上还存在一定差距,还缺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就是要提高全党全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2.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应对目前复杂局势的需要。去年以来,我们战胜了雨雪冰冻、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了奥运会,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同时,我国也正面临新的矛盾和新的挑战。当前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尤其去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可低估。同时国内也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不稳定因素,资源环境,就业等问题的压力。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解决。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地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创新,重视节能环保,努力关注民生,坚持不懈地走科学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需要。党的先进性的高低和执政能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党是否能够很好地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上。也就是说,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好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就增强了党的执政能力。因而,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目前劳动保障工作中某些发展思路不清、发展信心不足、发展方式落后、发展质量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解决有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党性不强、党风不正、、形式主义严重等问题,消除制约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发展的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党引领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领导作用和政治保障作用,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得到切实的提高和发展。

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解决林芝地区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实现富民强地、科学发展的重大机遇。林芝地区自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地委、行署团结带领全地区各族人民深入实施“科学发展、富民强地”战略,坚持好字优先、好为基础,努力提高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水平,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得到加强,初步奠定了科学发展的新基础,开始形成了科学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完善了科学发展的新思路,开创了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林芝地区的总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整体竞争实力还不够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依然艰巨;城乡居民收入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人居环境等方面仍需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长效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很突出,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大大制约林芝地区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我们在推进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方法措施、形成的一些体制机制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方面。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查找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特别是近年以来,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我地区劳动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就业局势基本保持稳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全面完善、加快发展的新时期,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得到了解决,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绩,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会上和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逐步提升。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劳动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高,而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抓紧解决。

1.就业工作。

(1)就业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困难群体和大学生就业仍比较困难;

(2)就业再就业基础工作不扎实;

(3)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的执行力度不够;

(4)农民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2.社会保险工作

(1)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2)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急待加强。

3.劳动关系工作

(1)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保障时有发生;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不建全;

(3)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不建全。

4.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知识储备不足、工作视野不宽、科学发展的思维层次不高、创新意识不强、作风不够扎实、发挥职能作用不十分突出、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改进和提高。

四、办法和措施

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认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面临的挑战,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在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上取得新突破,努力在构建有利于劳动保障工作科学发展的制度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努力在劳动保障部门作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从而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结合我局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思想上要做到“五个必须”,即:1、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紧扣科学发展这一主题;2、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运用解放思想这一法宝;3、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突出实践这一特色;4、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围绕惠及民生这一目的;5、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强化创新体制机制这一保障。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法上必须做到“五注重五提高”,即:1、注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班子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2、注重发展第一要务,提高破解难题的创新能力;3、注重转变职能和作风,提高机关部门的服务能力;4、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5、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打造平安林芝、小康林芝、和谐林芝。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措施上深入开展“三学三树三落实”活动。

1、加强学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落实“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通过加强理论武装,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统筹兼顾和以人为本科学内涵的理解,坚定不移地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

劳动实践典型事例范文篇2

一、正确认识劳模在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同志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优秀品质、高尚精神,给他们以应有的光荣和地位,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让劳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这再次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重视和对劳模精神的充分肯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劳模身先士卒,影响和带领广大员工在企业又快又好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员工的尊敬和爱戴。劳模也成为了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引领新时代劳动者的光辉旗帜。从众多获奖的劳模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正是这千千万万的平凡劳动者,才从成就了社会的每一个进步;也正是这普通劳动者的不平凡的贡献,才凸显出一个社会对劳动以及成果的尊重。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追求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实现从传统型劳动者向学习型劳动者转变、从体力型劳动者向知识型劳动者转变,这是时代精神赋予劳动者的新境界。正确认识劳模在伟大实践中的的引领作用,激励劳模不断成长,始终保持劳模精神,职业劳动者呼唤职业劳模。

二、加强劳模管理,提高劳模整体素质

尊重每一个平凡的人和每一个平凡的岗位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繁荣和进步的重要保障。劳动模范分布在各行各业,有着广泛而特殊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示范带头作用。一方面单位组织要关心劳模生产生活,一方面劳模一定要永葆劳模本色,勇于迎接时代挑战,向更高目标迈进。

第一,真心实意地落实劳模待遇。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先后采取提高劳模退休金和进行一次性奖励,以及保障劳模就业、不准安排劳模下岗、安排劳模体检和疗养等措施。为此,在加强劳模管理,改善劳模待遇,营造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学习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劳模的待遇等方面,攀枝花电业局专门制定了《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对不同级别的离退休劳模实施享受荣誉津贴制度:全国劳模每月120元/人・月,省、部级劳模每月100元/人・月,市级劳模每月80元/人・月;退休时仍保持劳模荣誉的,退休费比例按照不同级别提高相应的退休金比例。在职的局级劳模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职的局级及以上劳模还将享受以下待遇:具有优先参加各类培训或继续教育;享受每年的“五・一”慰问和不定期慰问、不定期疗休养;享受无障碍法律援助;享受生活困难优先补助;享受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在选拔干部时,从符合条件的典型中挑选,乃至做到破格等。从制度入手的这些做法在全局引起了强烈反响,也使劳模们感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亲切关怀,促进了职工们也更加尊敬和羡慕劳模。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还要继续做好帮扶困难劳模(退休劳模)工作,要怀着深厚的感情,深入到劳模中去,倾听劳模的呼声,关心劳模的疾苦,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贡献智慧、再立新功提供更好的环境。

第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加强学习,永葆本色。时代在进步,理论在创新,实践在发展,不学习无以创新,不学习难当重任。每一个劳动者特别是劳动模范,不论身处何种境地,从事什么职业,都要不断加强学习,充实和更新知识。要心系培育自己的广大员工,努力向劳动者学习,传承劳模精神,永葆劳动本色。

乘势而上,再创新业。进入十二五,压力与动力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各级劳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再立创新之志,再鼓争先之劲,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再创新业,影响带领职工群众干一流的工作,创一流的业绩。

第三,管理劳模,形成劳模进升机制。

劳模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加强对劳模队伍的管理,不断激励劳模进步,更能使劳模受到人们的尊崇,发挥榜样的力量。因为一个“劳模”可能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上取得实绩。但是,如果止步不前,过去的成绩就会成为明日黄花。劳模要靠成绩来说话,要有其“先进性”作支撑。我们应每年对劳模进行一次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劳模管理档案。考核优秀的,向市级及以上总工会推荐申报,获得更高级荣誉。考评不合格的劳模,是局级劳模的,经局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局行政、党委决定取消其局级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模待遇;是市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经评审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局行政、党委研究同意后向市、省及全国总工会反映。以实际业绩考评劳模,以激励和提升劳模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选树和培育劳模任重道远

伟大的时代孕育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创造伟大的业绩。在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同时,我们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劳模植根于劳动人民,我们评选劳模、宣传典型,其目的是要倡导人们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形成向劳模学习,向劳动者致敬的良好氛围。

第一,热情洋溢地讴歌劳模。

要高度重视劳模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工作,在选树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先进技能、富于创造精神的先进典型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选树和宣传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在平凡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体现新时期工人阶级先进性的普通劳动者。每年5月份,要在全局集中开展“弘扬劳模精神,推进企业跨越发展”宣传月活动,通过举办劳模事迹专题报告会、开办宣传优秀劳模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让劳模精神影响和带动广大员工,并发扬光大,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的工作热情。为了让群众认识劳模、了解劳模,使劳模深深扎根于职工心中,要注重运用舆论引导、文化熏陶、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架起连接劳模与职工群众之间的道道桥梁。在边远的“三线建设”点攀枝花电业局,作为攀枝花建设的“攀枝花市八闯将之一吴恒泰”等劳模,他们不为外界的环境干忧,发扬安心山区的奉献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坚定乐观的自强精神时常被该局工会邀请作报告,通过他们以身现场回顾历史的足迹,使职工熟悉劳模、了解劳模,进而由衷地信服劳模、学习劳模。职工也反映,现在劳模的宣传不再是过去的单纯靠领导题词、组织号召,而是把劳模再现在我们面前,用事实说话,生动亲切,可信可学。

第二,坚持抓“选树”对象的培养教育。

大力宣传在企业发展中长期默默奉献,思想品质优、业务技能优、纪律作风过硬的员工以及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担当、勇挑重担、表现突出的员工。形成一支劳模的后备大军。要做到从群众的呼声中思考时代需要什么要的典型,从群众的首创实践中发现和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典型。一方面是在发现和树立典型的过程中坚持从实践中寻找,到群众中发现,用时代精神塑造。另一方面是充分的认识到,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的呼声是最能代表时代的要求,也是最能代表“三个代表”的要求。所以在选树典型上要突出重点,一定要把那些能够正确引导职工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关系,推动企业走向“一强三优”现代供电企业的典型;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以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的典型。同时,要让典型树得起、叫得响,不仅能反映出时代的精神,还能使典型感召人、带动人。在抓重点对象培养的过程中,把党的基本知识贯穿与培养的全过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育培育。及时掌握选树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夯实基础,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坚定信念,端正态度。

第三,选树“压担”促成长。

选树好“苗子”,培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要让先进更加先进,并且要用先进带动后进、促进一般。以“响鼓还得重锤锤”的理念,在实际工作和具体困难的“重压”、“高压”之下,使“苗子”经风雨、见世面、受磨练、长能力、增才干,用实际的工作业绩作出证明,更让广大职工群众对“苗子”心服口服。同时,也能进一步通过“苗子”去带动和促进大多数人朝着“优”的目标积极努力,形成“一花引来万花开”的生动局面。

第四,创新劳模选树机制。

劳动实践典型事例范文篇3

2、劳动合同完全取代雇佣合同,仍然在民法典中规定。代表者如瑞士。1911年公布实施的《瑞士民法典》最初也是将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合同的一种来规定的。1971年瑞士对其民法典中的债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将其中雇佣合同一章改为劳动合同,条文从原来的44条扩大到121条,为民法典中以“劳动合同”取代“雇佣合同”之创举。落伍的雇佣合同概念从此由民法中消灭,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合同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3、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内容来规定,劳动合同脱离于民法典。代表者如法国。法国自民法典颁布后一直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租赁来规范,20世纪以来,随着劳动法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将雇佣关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规定了独立的《劳动法典》,该法典共分为9卷990条,其中第一卷关于雇用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期限、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经济补偿等。该法典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了明确区别,涉及劳务合同的内容任可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典》第123条规定:“适用于劳务合同的特别条例将由民法典第1787条作出规定。”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定位应当属于第三种类型,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独立于民法。从理论上说,我国劳动法和民法都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但就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问题,目前学术界提出了许多争论,有认为劳动合同应独立于民事合同,有认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可适用于劳动合同,或者说《合同法》是劳动合同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有学者在《合同法》颁布后撰文就有名合同的种类上未能规定雇佣合同视为一大憾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劳动合同的纠纷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的,按规定都是由各级法院民庭来审理的,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对于这些从理论上到实践中都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澄清。而对于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尤其合同法是劳动合同的基础性法律,当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从劳动法的发展来看,确实源于民法的雇佣契约,但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内容之一是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须提供自己的劳动,这有别于一般的商品交换,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给付报酬看作简单的商品交换。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理念不断进步的环境下,各国开始颁布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组织与参加工会、劳动争议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法的这些内容,完全超越了民法的规范,劳动法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范畴内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概括起来,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受国家法律的限制。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二是受集体合同的限制。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企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一般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有优先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法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样直接生效并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者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的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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