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调研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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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调研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社会调查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档案学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27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6-11-07
社会调查研究是出于某种学术目的,通过官方或非官方手段收集获取数据的一种研究方法,从档案学角度来说,规范而有效的社会调查是对社会某方面活动的真实记录,它有针对性地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如实地反应了某一时期的社会现实,是珍贵的档案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支撑和人文研究价值。本文以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为分析对象,对此类社会调查研究的档案学意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试对社会学、统计学等学科领域内档案界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思路进行初步考探。
一、档案与社会调查研究
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工作、生产、科研、学习等活动原貌的,按一定规则组合归档以备考察利用的各种文献[1]14-15。档案的本质特征是原始记录性。尽管涉及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人口学等多门学科范围内的社会调查没有引入档案学的概念,但社会调查所得的数据如实地反映了社会某方面的现实。以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为例,其调查所得的基础性数据真实地反映了中国这一时期人们各方面的现状和变化,在调查、保存资料的管理操作中体现了档案管理的特征,而且对后代学者的社会人文研究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档案价值。
二、对社会跟踪调查的基本认知
1.国内外社会跟踪调查的实施现状。社会调查,即社会调查研究,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用来收集和分析人口、社会和经济各方面情况的重要方法,所得的社会调查数据真实地反映了调查进行时的社会环境。最早在19世纪的欧洲,法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社会慈善家和其他对社会福利感兴趣的志愿者,针对监狱状况、精神病患者的治愈情况、社会底层人群的贫困程度等社会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调查活动[2]4-5。
近些年来,中外社会科学界对社会调查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展了很多规模不一的社会调查。但是尽管社会调查的发生数量大、展开层面广,但是水平较高规模极大的社会调查并不多见,社会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也常常受到质疑,更加系统和科学的跟踪调查应运而生。40年前美国已经开始把获得综合性跟踪数据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来对待。1968年,密歇根大学展开了世界上最早的家庭跟踪调查(PSID),内容涉及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几乎所有方面[3]。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社会经济体如欧盟、日本、美国、韩国、墨西哥都有类似的调查,中国台湾也于1997年开始了“家庭动态资料调查”(PSFD)。1995年中国大陆学者开始提出进行全国范围调查的设想,2010年首次全国性大规模的动态跟踪调查正式启动[4]1。这些调查数据为当代中国消费行为、风俗习惯、养老保险制度、生产生活研究等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后世留下极其宝贵的档案资料。
2.“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项目的概况。“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是北京大学设计、筹备,并从2010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全国性家庭跟踪调查计划,以期通过对全国代表性样本村居、家庭、家庭成员的跟踪调查,历时性地反应中国的发展与变迁。中国现在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社会各方面现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以跟踪调查的方式获取中国家庭的动态变化情况,用系统的、可供比较的、基于家庭和个体层次的跟踪数据来准确、真实地反应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健康习惯、教育期待、交往模式、职业状态等的变化及影响其变化的因素[4]6。
三、社会调查研究对档案学的借鉴意义
1.社会调查研究的价值体现。专业意义上的调查研究,一般不仅仅局限于描述变量的“变化”,而是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变化。调查的类型有很多种,从应用角度分,可以分为公众的民意调查、市场调研、描述性的调查统计和社会调查四类。民意调查最早在美国获得应用,早在1824年就被预测美国总统大选,这就是最初的民意调查。自此,民意调查经常被有关组织部门应用于选举、公共事務和其他涉及共同利益的主题。描述性的统计调查经常由政府部门发起,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人口和人口密度、劳动力构成、全民健康统计等方面的大量描述性信息,例如统计局所做的大规模调查。
依据调查所得数据,学者们可以进行研究总结,研究结果多用于企业决策、高校教学、政府的政策依据等。社会调查资料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调查所得数据对涉及民生的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而且它为大众提供民生以及其他方面可供比较的维度,为学术界各相关学科进行主题性研究提供线索,为政府决策部门政策分析、政策制定提供基础信息。从档案学角度分析这类数据真实可靠性的相对性和作为资料支持的价值性,能够为档案学界的理论研究和调查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跟踪调查是社会调查中较为系统周密的一种新类型。它的出现,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科学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发展。以美国家庭跟踪调查(PSID)为例,美国社会科学的定量研究中,大量的期刊文章运用了PSID的数据,作者中包括了四位诺贝尔奖得主。与此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房屋与城市发展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劳工部、社会保障部、白宫、国会等政府部门,大量使用了PSID的数据作为决策依据[5]1。由于跟踪数据对学术发展的重要贡献,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评选的50年资助的最有价值的50个项目中,PSID成为唯一的社会科学项目。
2.对档案学的借鉴意义。
(1)社会调查资料是档案的重要来源。社会调查因其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大部分调查所得的数据和资料对后世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档案价值。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为例,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列宁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9)以及毛泽东的《农村调查报告》(1930),都是在实地调查和统计资料的基础之上写就,如今其原稿和当时发行的不同版本都成为珍贵的档案资料。可见社会调查资料是档案的重要来源。
(2)社会调查是史志资料收集的有效手段。史志资料收集是修史编志、档案编研过程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着编纂成果的质量。社会调查学作为社会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丰富史志资料的收集渠道和手段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历史文献并不能完全独立、全面地反映事物要素,社会调查是一个有效的补充性采集手段。通过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已掌握的史志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资料或提出补充资料的具体意见。②社会调查,尤其是描述性和解释性调查研究的基础性数据能够为史志资料提供可对比数据[6],完善史志资料的要素和内容,可以和已有史志档案相印证,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
(3)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价值。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它使档案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7]4-5。这种凭证性使档案,尤其是房产档案等在涉及民事案件的司法证明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庭中已经出现了社会研究报告这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证明实践中,有一类特定的证明事项往往需要裁判者对社会公众就与涉案事实相关问题的观点、意见、态度进行考察或判断。为了对这种特殊的事项加以有效证明,我国的民事、行政审判中都出现了不少“社会调查报告”(socialsurveyreport)这种新的证据类型[8]。
将社会调查报告放在司法证据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和应用,这是证据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也启示着档案学界用全新的视角对档案的证据属性、证据形式、公信力大小等重点问题加强研究。
四、社会调查研究所带来的档案学思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调查研究的具体实施形式虽各有不同,但理顺其与档案学的关系可以给档案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带来全新的参考思路,主要结论如下。
1.是档案资源建设的新型路径选择。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大多数档案馆的馆藏结构非常单一,所藏文书档案所占比重大,多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职能活动方面的档案,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档案少,能被社会普遍利用的司法、民生档案少,真正具有查考价值且对利用者有吸引力的档案少。
社会调查资料转化为档案入藏档案馆后可丰富馆藏档案的门类,使馆藏档案的结构比例合理化,与原藏档案互补互生。而且社会调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使调查资料及其后期成果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可读性,这为提高和改善档案利用服务奠定了基础。
这要求我们以“大资源观”的新理念为指导,突破传统思维习惯,遵循档案资源建设的自身规律,实施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体系各个向度、各个层面的协调发展[9]。
2.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突破口。档案馆可以提供档案利用的领域广泛,包括领导决策、落实政策、选拔人才、房屋产权、民事纠纷、编纂史志等,但实际的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却普遍表现滞后。传统的档案利用服务多局限于坐等利用者上门的被动服务方式,因此可把加强档案利用者获得档案信息的要求和欲望作为打破目前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僵局的一个突破口[10]。
社会调查资料及其后期成果,对专业学者因其学术性和专业性具有参考查证的利用需求,对普通大众因其趣味性和可读性具有休闲消遣的利用需求。档案部门要重视档案收集和编研,加强档案利用者的信息需求,以期扩大档案利用对象的范围,激活档案利用服务,提高人们利用档案的意识。
3.建立档案的新领域。建档问题是目前档案学研究的一大热点,家庭建档、企业建档、信用建档、非物质文化建档等屡屡被提及和探讨,但给社会——人类活动的重要组织建档,目前在档案学界还是一项空白。
国家统计局等官方组织进行的家庭记账式调查,多是对个体浅层次的资料整合,且偏重客观数据的记录,对大众的主观态度则缺乏详细周密的采集和统计。已有的各种类型的社会调查规模不一,调查深度和广度也参差不齐,比较科学和系统的社会调查,如“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则是通过个体的变化来观察、判断宏观社会的格局和变迁趋势,通过跟踪样本家庭及其成员从生到死生命历程中的社会、经济、教育、健康等指标,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作为控制变量,从而获得社会各方面的准确数据[11]。这符合给社会建档的基本点。档案部门可以通过收集不同时期的社会调查资料,丰富馆藏档案的途径,也可以通过与实施社会调查的机构和团体合作的途径来实现社会建档,本文在此不展开探讨。
4.丰富档案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和治学方法大多重视人文科学的思辨性,但缺乏社会科学的实证性。但人类学科的研究前提就是对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目前我国的档案学研究亦然,重视定量描述、逻辑推理,而忽略实证研究和调查分析。
社会调查研究为档案学提供了一种思路,启示着档案人重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重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升华,开展学术研究与临床实务并重的双元流程。而且“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是系统地针对中国社会的持续性样本调查,涉及人类学、人口学、心理学、档案学等多门学科,不同学科间的研究重点和核心议题或有相异,但皆有共通之处,这启示着档案学界宜以跨学科或跨科域的观点来分析档案学领域的相关问题。
民生调研方案范文篇2
我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请予审议。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共提交提案4660件。经审查,立案4496件,其中,委员提案4288件,八个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提案170件,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共38件。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闭幕后,全国政协召开了提案交办会,将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分别送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所属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共155个承办单位办理;全体会议后审查立案的提案,也及时送交承办单位办理。未予立案的已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截至2006年2月20日,99.29%的提案已经办复。
一
提案作为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的重视。一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政议政,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编制“十一五”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大量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提案,提案的整体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提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政协提案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承办单位的高度重视。许多承办单位将办理政协提案与促进本部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采纳落实提案的建议。许多建议已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部门工作中得到体现。政协提案在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建设领域的提案共1992件,占提案总数的44.31%,涉及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三农”问题、循环经济、节约型社会、区域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委员们多年来连续提出的加快环渤海地区建设、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等提案,在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有关内容已体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围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近百位委员和民革中央、民盟中央、致公党中央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件提案。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许多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等提出了50余件提案。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就上述两个问题分别召开了专题协商办理座谈会,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政协委员和派关注的内容,提案提出的促进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被农业部等承办单位积极采纳。关于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提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吸收提案中有关建议,通过“四位一体”(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研究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针对委员反映基层财政困难问题的提案,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制定并实施了以“三奖一补”为主要内容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根据强化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能力的提案,提案委员会组织提案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调研后,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了调研报告,国务院有关领导认为调研报告反映了当前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对于整顿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提案,国土资源部进行了重点办理,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委员们十分关注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了多件提案,结合提案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了安全设施保障。民建中央提出的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提案,国务院有关领导在重要提案摘报上作了批示,交通部积极吸纳提案建议,提出了《关于合力建设长江水道促进流域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建设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民盟中央等提出的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提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与公安部门的联络协调、联合督办和情报会商机制,加强了国际合作,在打击洗钱活动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科教文卫体领域的提案共1324件,占提案总数的29.45%,涉及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针对增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提案,科技部积极采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意见已吸收进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结合改革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的提案,教育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民进中央等对我国出版体制改革提出的提案,新闻出版总署将其作为重点提案进行了认真办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提案,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卫生部开展了深入调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调研,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工作。针对“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委员们就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多件提案,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提案建议,编制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发展规划》,加大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指导力度。根据尽快制定国家《全民健身条例》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进行了调研,建议适时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
政治法律、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提案共1180件,占提案总数的26.24%,涉及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加快民族地区发展、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针对法院司法改革问题,委员们提出了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制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法规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努力推进相关工作。委员们连续多年呼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部积极吸纳提案建议,提出了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初步意见。40余位委员在提案中联名提出的实施关爱老年人的“爱心护理工程”,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已经启动。九三学社中央等提出的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方面的提案,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下,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努力,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关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提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建设部等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针对提案反映的调节收入分配问题,有关部门修订并完善了相关条例和规定,着力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结合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提案,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与提案委员会联合进行了调研,还举办了首届中华慈善大会,公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针对加大兴边富民行动实施力度加快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提案,国家民委编制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帮助贫困边境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有效机制。多位政协委员、台盟中央等就加强两岸经济技术合作、推动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加快两岸“三通”进程、向台湾同胞赠送大熊猫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使提案中反映的许多问题得到解决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涉及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占83.29%;因条件所限,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承办单位也及时向提案者作了说明。从整体上看,2005年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领导更加重视。总理、贾庆林主席及多位副总理、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就有关提案工作作出批示达22人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许多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提案办理工作作出具体指示。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加强了领导,责任更明确、制度更健全、程序更规范。许多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办理工作、督办重点提案、审改办理复文,有力地促进了提案办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与提案者的沟通。许多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积极通过调研、座谈以及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主动与提出提案的委员、派中央研讨问题,受到了普遍欢迎。比如,7个承办单位主动上门走访了有关的派中央。科技部与全国政协办公厅共同召开了全国政协委员科技工作座谈会,科技部部长就有关情况直接同委员进行沟通。财政部部长邀请在北京的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进行座谈,两位副部长分别带队赴京外委员所在地,深入调查研究,当面同委员商讨落实提案的办法。
三是把办理提案同改进部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许多承办单位将办理好政协提案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把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作为改进工作、改进作风、完善决策的过程。比如,司法部在《律师法》的执法检查和修订过程中,积极采纳委员建议。针对提案反映的电信资费问题,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等文件。
四是加强提案办理的后续工作。许多承办单位不仅对提案件件有答复,更注重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将提案建议逐步落在实处。比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以来委员连续提出的小排量汽车“解限”问题,引起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关注,2005年底,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提出了清理小排量汽车限制性规定的要求。针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提案,交通部在以往重点办理的基础上,又联合有关部门召开了全国专项治理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治理意见。针对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提案,文化部在往年整顿治理的基础上,又联合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使委员们更多地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本报告选择了六个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概况作为附件,供大家参阅。
二
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把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提案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政协第五次提案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在全国政协第五次提案工作座谈会上,贾庆林主席、王忠禹副主席对提高提案工作整体质量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国政协办公厅专门发文,对地方政协和各承办单位明确提出要求,强调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精神。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提案工作条例,提案委员会起草了宣传提纲,在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学习的同时,利用参加地方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召开提案承办单位座谈会等机会,向政协委员、地方政协以及承办单位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推动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二)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充分发挥提案作用。一是推动委员提案质量不断提高,体现委员在提案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承办单位提供的工作重点及希望委员帮助出谋划策的重要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整理成260个提案参考选题,发送全体委员;向委员提供大会期间提案全文检索光盘及《把握人民的意愿―――政协提案及复文选》等材料;邀请提案者参与协商办理座谈会、重点提案调研、走访承办单位等活动;召开多种形式的提案工作座谈会,就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进行广泛交流。2005年底,提案委员会在香港召开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座谈会,取得了积极成效。二是加强派提案工作,发挥派在提案工作中的带动作用。通过座谈会、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联系与合作,使党派提案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突出各自特点。2005年,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提案,数量有了明显增加,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在全国政协研究确定的14个方面的重点提案中,9个方面有派中央提案。在上报的重要提案摘报中,派中央提案占52.3%。三是围绕中心工作,多渠道发挥提案作用。根据政协第十次常委会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议题及专题协商会关于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内容,提案委员会将提案中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分别整理成综述材料供会议参阅。结合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问题,将提案中的相关建议通过《重要提案摘报》及时上报,2005年报送的40期《重要提案摘报》中,有19期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
(三)健全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提高提案办理实效。在提案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采取提案分层办理机制,积极推动提案的落实。一是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经与承办单位充分协商,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党和政府亟待解决、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提案,作为全国政协重点提案,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促进重点办理。一年来,共召开协商办理座谈会9次,进行重点提案调研5次。同时,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对提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本部门办理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办理党派、团体提案力度,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二是加强提案办理的跟踪。对一些办理难度大、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提案,加强沟通协调,加大跟踪力度。比如,就敦煌莫高窟文物保护和利用、尽快制定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等提案,连续进行跟踪办理,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召开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督促检查办理工作整体情况。一年来,先后走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建设部。
(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提案工作影响。除充分运用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杂志的宣传渠道外,积极发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召开提案工作情况通气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重点提案调研和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等活动,将全体会议期间的集中报道、日常工作中的专题报道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典型事例,宣传提案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宣传提案办理情况及提案产生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协提案及提案工作的影响。
(五)密切与地方政协的联系,全面提升提案工作水平。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协的沟通,加强对地方政协提案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地方政协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提案工作。及时推广地方政协在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宣传等方面好的做法,共同推动提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位委员,一年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在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的积极参与以及提案承办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提案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提案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民政协的提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着力把握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正确处理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上,更要注重提案质量。要围绕全局性、战略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深入调研,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更有价值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征集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政协专委会提案的力度,及时将具有真知灼见的会议发言、调研报告等转化为提案。严格审查立案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提案质量关。计划在下半年召开全国政协提案质量研讨会。
二是努力促进提案办理更加富有成效。进一步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做好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加大跟踪办理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推动提案的落实。进一步做好重要提案摘报工作,努力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开好每年一度的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座谈会。
三是增大提案工作合力。通过座谈、联合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委会、各承办单位及各级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司其责,逐步形成整体推进、协调高效的提案工作机制,使提案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
四是加强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提案工作新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提案工作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加强学习,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提案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完善提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民生调研方案范文篇3
一、党委重视营造一种氛围
前几年,由于学术界曾经对调解制度提出了“否定与替代论”质疑,一些法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也一度出现偏差,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往往简单地一判了之,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多、上访多、申诉多、息诉少的“三多一少”不良局面。去年以来,院党委审时度势,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努力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氛围。
第一,推出一项制度。院党委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于去年初出台了《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之纳入了全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民事审判活动、考核民事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调解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成立两套班子。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院党委经研究决定,分别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课题调研小组两套班子。其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凌玉良亲自任组长,主管民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审判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全体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为成员,负责协调全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基层法庭的调解业务指导、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调解课题调研小组同样由院长亲自任组长,主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全体审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负责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组织业务庭开展专项调研,提高全院调解工作水平。去年以来,我院已开办专项培训班6期,组织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30人次,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3次,研讨会8次,组织专项调研2次,撰写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论文5篇,全部被《人民法院报》、《审判研究》等报刊、杂志刊登,营造了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
第三,给予三种倾斜。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院党委想方设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关照。一是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委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如民商审判庭就安排了19名同志,平均年龄35岁,10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强的集体之一。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我院规定:调解一线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优先落实;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重奖。去年,我院评选的一名“调解能手”不但拿到丰厚奖金,还被推荐评为全县政法系统“十大杰出干警”。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我们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去年底,我院有17名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名成绩特别突出者,分别被院党委提拔为庭长、副庭长。
二、积极探索更新两种观念
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以前调解工作成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墨守成规是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们深刻领会审判方式改革精神,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方面,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格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审判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引入庭前调解机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等各个环节,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一是立案时调解。在案件立案时,我们通过审查状、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性格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在立案时及时进行调解,防止诉讼中矛盾升级。去年以来,我们在立案时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134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6.7。如王某以其妻李某有外遇为由离婚一案,我们在审查诉状时,发现王某仅仅只是为了一条手机短信生疑,并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双方婚姻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王某已经为此打了李某,李某娘家兄弟听了很气愤,准备找王某“算帐”。我们分析此案有调解可能,而且尽快调解还可以防止其他纠纷生成,于是一个电话将李某也叫到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批评了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回顾恋爱的过程,使双方重归于好。
二是送达时调解。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法律、组织调解,争取消除矛盾,息诉止争。去年以来,我们在送达时成功调解的案件有160多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8。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等3人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3兄弟不和,竟都不赡养母亲,致使老人寡居破屋,衣食无着。我们召集3名被告,集中送达应诉文书。在送达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并以“今为人子、明为人父”为比喻。由于切中3兄弟要害,令他们羞愧难当,送达时即调解结案。
三是保全时调解。对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去年以来,我们在财产保全时调解了200件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10。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我们在依法扣押的营运的士时,对肇事后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诉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士可能要扣押至结案时。慑于法律的威严,经权衡利弊,在保全中与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天就撤了诉。
另一方面,更新“单一调”观念,多管齐下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调解结案率。
一是多方配合,促成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我们认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在调解时,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邀请他们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调解。
二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因此,我们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是掌握时机,冷热处理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在工作中,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多管齐下,调解了一大批民事纠纷。去年以来,我们采用此法调解了1506件民事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75.3。如日,我们受理了龙山县65名民工诉西渡镇某村机砖厂老板曾某拖欠工资案。当时已临近年关,65名民工在县政府门口静坐,案情重大。院长、主管领导与民一庭的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了“热处理”的指导思想,决定尽快调解。一方面迅速派员调查被告的关系人,以便邀请他们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另一方面派员调查被告不付工资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在村里很有威望,同时又是被告的表叔;未发工资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有一笔5万元的红砖债权未收回。我们立即兵分两路,一路找村支部书记,邀请他配合法院调解;另一路找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向其承诺法院年后将会全力帮其追回债权。通过多管齐下的调解,曾某在村支部书记的规劝下,主动付清了民工工资,该案得以圆满了结。
三、措施得力彰显三种效应
由于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去年以来,我院通过调解,牢牢地稳住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后再审率为0,涉法上访率为0,矛盾升级率为0,防止民转刑案件2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3起、阻止自杀事件1起,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如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为婚前一万元彩礼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在诉前各自的亲友就已经为此发生过一次打架。诉讼中,王某扬言此款如不返还,将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认为按习俗,“男反女,不退礼”,表示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就服毒自杀。我们见此情况,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释法释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例极有可能诱发更大冲突的婚姻纠纷圆满调处了。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以我院为例,目前的判决率不到19,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去年以来,我院判决的民事案件实际上诉率仅为2,大大减少了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数。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研究疑难民事案件的压力。年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为33件,2003年以来由于调解工作得力,至今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数仅为7件。此外,还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去年以来,我院成功调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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