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手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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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手段范文

[内容摘要]:目前,国际融资已成为一国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海外投资基金融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等,我国不仅在国内广泛筹集资金,也将国际融资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应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债的管理。【论文关键词】:国际债券国际股票海外投资基金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国际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的加快,对资金需求的增加,国际融资越来越成为一国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融资的种类特点及其绩效进行探讨,进而对国际融资在我国运用的情况进行分析。一、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及其特点根据国际融资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层次来分类,有存在双重债权债务关系的间接融资,还有只含单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融资。(一)直接融资1.国际债券融资国际债券即发行国外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业、私人公司、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主要分为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两种。欧洲债券融资主要有如下特点:(1)管制松散。欧洲债券市场的所在货币当局,对银行及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管制都很松。如果在美国纽约市场发行美元债券,美国对此审查相当严格很难获准;而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美元债券,手续则较为简单,不需评级机构评级,也不必向任何机构登记注册,而债券注册则只向当地证券交易所提交说明书即可。(2)币种多样化。欧洲债券可以有更多的货币种类选择,而且当一些借款人想展期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时,欧洲货币市场都能满足这些需要,满足货币种类和数量的需要。(3)交易集中。欧洲债券市场的交易全部在证券交易所里成交,没有场外市场,要接受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4)资金调拨方便。欧洲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市场,不存在限制和标准。加上在欧洲的一些金融中心,银行林立,业务经验丰富,融资类型多,电讯联系发达,银行遍布世界各地,资金的调拨非常方便,若融资后需调换成各种所需货币,可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调换并调拨到世界各地。外国债券融资主要有如下特点:(1)发行外国债券首先要对借款者进行评级。借款者涉及许多机构或公司企业,其信誉程度决定了能否发行债券及借款的数额,资信高的可以获准发行,且发行限额较高。如日本政府规定,发行日元债券,属政府级即AAA级,贷款数额可不受限制;AA级的限定只可发行300亿日元;未评级的只能发行100亿日元。(2)外国债券发行额较大且筹资多国化、多样化。美国就规定在美国发行美元债券,规模至少5000万美元,从世界发行境外债券筹资数额来看,相当可观约占国际筹资总额的60%。(3)资金使用无严格限制,但不得干扰债权国的财政金融政策。发行外国债券筹到的资金,其具体的用途及使用进度,债权国一般没有特殊要求,但债券毕竟是在外国发行,各国的经济、金融、税收等政策和法令又各异,在发行过程中要熟悉掌握和注意执行当地的法律。(4)外国债券要受外国当地有关金融当局的管理,因此筹资手续相当复杂。比如,在美国发行扬基债券要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而且,外国债券融资对资信评级、申请手续和报送的资料都要求较严较细,非常复杂。2.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股票即境外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国内外交易所上市。国际股票融资具有如下特点:(1)永久性。这是由股票融资这一方式决定的,由于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定,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退股,因此,引进的外资能够成为永久的生产性资金留在企业内,而不至象一般合资或合作企业一样,会因合同到期或意外变故,外方抽回资金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特别是通过发行B股融资,筹资国吸引的外资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B股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而不能卖给国内投资者,因此筹资国所筹外资就较为稳定,该国吸引外资的数量也不会受到游资的冲击。(2

直接融资的手段范文篇2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流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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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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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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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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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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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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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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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第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责成归口单位,组织人员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组建证券融资金融公司的可能性,在最为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证券融资金融机构,扶持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拓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业务。对于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公司融资创新手段或产品,是否考虑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大胆的资金融通方式创新,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固定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经常性融资品种,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融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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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三十年的改革,是一条沿着市场化路线不断探索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的道路。随着逐步践行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银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要想使中国立足于世界经济金融不败之林,就必须继续深化中国银行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尽快解决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迅速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这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取长补短,更需要反思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历程。从而为充分发挥银行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初始起点及改革的酝酿:二元银行制度取代“大一统”银行体制(1978--1984年)

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原有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扬弃。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对传统银行制度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进行了精辟的阐述,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在此认识的推动下,重新审视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强调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可以广泛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并按照国家政策和市场需要分配这些资金。

在对传统银行制度认识突破的同时,银行业单一狭隘的业务制度开始扩展。首先是扩大银行信用活动范围,逐步突破传统体制下银行信贷资金被严格地限定在企业流动资金分配领域的束缚;其次是改革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银行经营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然后,1979年以后中国的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信用形式逐步恢复和发展,开办各种新的业务品种,丰富了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多样化。

在中国银行业务悄然突破和扩展的同时,传统的金融体系也开始改革和重建,改革的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的要求,借鉴国际做法,破除原有的单一银行体系,建立“二元银行制度”。这是中国金融理论和实践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羁绊的关键一步,标志寡占型金融组织体系开始发育,竞争因素开始被引入,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平台,并由此走上市场化的发展轨道。因此,二元制银行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元银行制度”的建立较原有的“大一统”银行体制是银行组织结构的创新。但运行机制基本上是旧机制起支配作用。从中央银行制度来讲,首先,中央银行体系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设置模式为地方政府干预银行工作提供了方便。其次,央行与财政部的职能模糊不清,央行实际上是财政部的直接融资来源,影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管制主体,也是银行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具备运用市场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从专业银行制度来讲,首先,恢复四大专业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政策分工所限定的地域和行业范围内发挥自己的功能,使得银行体系的市场竞争结构仍旧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其次,国有专业银行担负着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专业银行内部难以形成经营的风险意识,中央银行难以通过市场对之进行宏观调控;再次,专业银行接管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后,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网点铺设过快,成本激增;最后,专业银行继承了中国人民银行纵向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不是按照经济、集约、效率的原则进行组织架构安排的,保持极强的行政耦合性。随着宏观经济体制和运行模式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专业银行的纵向组织模式已显出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低效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金融体制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

二、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启动:机制转换(1985--1988年)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价格改革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在此基础上,中国银行体系改革全面展开,改革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职能,逐渐加大市场和间接调控手段,理顺金融系统各方面的关系;二是专业银行开始探索企业化经营,灵活运用银行的各种经济手段,搞活金融。

在转型经济进展到一定程度、市场力量逐渐增强之后,宏观调控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必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形成的主要机构,开始关注自己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存在的形式的和机制问题。这时关于中央银行存在形式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进展。一是认为中国急需制定一项银行法,明确规

定银行的权力和职能,并赋予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1986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依法履行对其他银行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二是认识到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包括两方面:控制和交易。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成功运作的经验来看,中央银行和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之间应是交易关系的存在。在当时认识到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之间应是经济关系,应是交易关系,其意义是深远的。

在金融组织体系改革推进的同时,逐渐重视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金融控制。1985年以后注重采用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手段调节宏观金融。控制对象为现金和贷款规模,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这是金融体制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由直接向间接的转变。然而,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达程度和思想认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能确定、货币政策目标上还不是很明确,在宏观金融调控方式上还不能完全消除“大一统”银行体制所留下的痕迹。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转换银行经营机制,推行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了条件。1986年,专业银行开始在广州等部分城市的基层行进行企业化改革试点。同年12月,邓小平指出:“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专业银行企业化试点改革的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专业银行业务领域和地域限制逐渐取消。银行企业化改革是对传统体制下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有力冲击。无论从银行经营思想、经营作风、经营方式、经营水平还是市场意识、效益意识、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此后确定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换的改革目标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引入竞争机制是银行市场化的重要步骤。这一时期银行间的市场竞争势头开始出现。1985年,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逐步建立了一批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业过于单一的银行生态注入了鲜活的力量。初步形成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竞争的局面。同时,允许外国银行机构的进入,一些外国银行被允许在中国的专有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迅猛发展,对于推进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变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现代银行体系和运行机制的雏形正在形成。

这一时期银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探索认识到了通过信贷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度分离,向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趋近,但没有对国家所有产权这一必要条件有所论及。在建立竞争体制下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却没有在银行内部建立约束机制。银行没有建立一套适应市场体制的内部制度,所以银行无法在企业化改革的路上走得很远。三、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矛盾的集结:行政干预与市场化的摩擦(1989—1993年)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财政逐渐弱化。政府要保证“体制内产出”一定程度的增长以维持社会的稳定,银行被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银行从简单的收集存款变成经济的补贴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没有严格按照银行功能自发扩展的规律行事。

中央银行体制确立以后逐渐重视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节。但是许多间接调控手段缺乏良好的运作环境。国务院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的功能为“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中央银行还不能真正发挥央行应有的作用。它必须对经济结构调整发放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成为地方与中央之间的“信贷倒逼”机制中的实施者。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银行尝试建立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金融宏观调控模式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当经济出现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更频繁地采用直接控制贷款总规模的方式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并在金融调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就形成了直接的控制手段和间接调控手段同时并存的局面,即以直接控制为主、间接调控为辅的双向调控体系。

“二元银行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它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完善和银行功能的转变。但四大专业银行统揽全国政策性业务的“专业”特性,其运作模式和经营行为带着浓厚的行政属性。由于中央银行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主要通过靠行政手段控制专业银行的经营来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专业银行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利润目标,而是基于服务行政管理的需要,专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无明显改善。

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进程实质上反映着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两重性。一方面,国有银行比重大及政策性作用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必然会对银行业产生市场化的要求。这两方面的力量同时对银行制度的演变产生着作用。但是,中国银行制度的调整更多是属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从而表现银行制度经量变很难进入质变的状态。因此,从形式上看,银行制度改革措施较

多,但实际上难以提高银行的效能。

四、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调整:初步建立商业银行体系(1994—1997年)

直到1993年底以前,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内容基本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束缚。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资金融通仍然没有打破计划经济模式,信贷资金供给制有所强化;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专业银行政企不分,银行还不是真正的银行;三是金融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办成“两个真正”的金融实体,即把中央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为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政府运用立法手段加以确认。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第一次禁止政府从中央银行借款。1995年公布《中央银行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央银行不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从1994年起,改变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人事的总行、地方政府“双头管理”为人民银行总行单一管理制度。同时,中央银行进一步明确了其两大职能,即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稳定货币,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国银行制度市场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除了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重新定位外,还包括货币政策的调整两个方面。一是货币政策目标的调整。从“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双重目标转变为“保持货币稳定,并以此来促进经济增长”。根据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变化,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也有了重大改变,即由过去控制贷款规模和现金发行量转变为以基础货币作为近期操作目标。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体系和制度得以逐步完善。二是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积极运用。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逐步由过去的以贷款规模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为主。中央银行宣布从1998年起取消信贷规模管理、主要依靠再贷款、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存贷款利率、窗口指导等间接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标志着中国金融调控方式实现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

为减少专业银行转化的障碍,国家在1994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分离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国家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加强对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管;剥离政策性业务和不良贷款,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责比例管理。各行从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入手,实行法人授权制度,改革计划管理方式,从传统的、单一的信贷计划管理转向以资金、利润、成本为主的综合经营计划管理,着手建立贷款风险管理体制,扩大抵押和担保贷款,减少信用贷款,实行行员制等。国有银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向市场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初步形成。

这一时期,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仍然存在发展主要靠国家信用、高度的行业垄断、管理体制比照国家机关,实行官本位等问题,其结果是造成了专业银行经营效益不佳、资本金严重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稳定的最大威胁。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化解风险,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五、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现代银行制度(1998—2003年)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银行业面临全面开放的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境界。1997年11月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2002年初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必须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同时,进一步改善金融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中国银行业进入了按照市场发展的规律进行制度创新的全新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一步进行了重大改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为此,首先强化中央银行组织制度的独立性的,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撤销了31个省级分行,并根据地域经济相关性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成立了九大分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新的管理体制改变了按行政区划分设置分支机构的状况,有效地遏制了地方政府通过人民银行的各省分行来左右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行为,加强了货币政策执行的独立性。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

管体制的正式形成。在金融监管上逐步走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路子。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格局已基本形成,跨行政区域垂直管理的金融体制已经运行,为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打下了重要基础。

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变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资金管理体制,唯此才有包括宏观调控手段和金融市场培育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从1998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摒弃了已运用近五十年的直接调控手段,灵活运用利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调控目标。并改革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加强对再贷款的管理,制定和完善信贷政策,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贷款投向,迈出了走向间接调控的十分关键的一步。2004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转换已基本到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基本确立,新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建立中国的现代银行制度,核心是要把国有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多年以来,中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表层“修补”多于深层变革。这种不触及所有制本身的改革,使国有银行发生了显著但不深刻的变化。国有商业银行在既定产权制度框架下的边际改革效率,已经在向零迅速趋近。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通过企业制度创新变革体制才能提高边际改革效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向的必然选择。

从1998年起,从制度上培育国有商业银行的良好内外经营环境,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进一步强化统一法人体制,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制定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由行政评价转向经济评价等等。200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按照“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产权清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与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目标,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并选择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行试点。之后,两家试点银行大规模的财务重组、战略引资和公司治理改革全面展开。2005年10月,建设银行率先在香港成功上市。2006年6月和10月,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先后上市。随着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垄断竞争性的银行体系格局初步形成,在对国有商业银行这一“存量”进行改革的同时,继续推行“增量”上的改革。发展非国有银行,培植竞争对手,鼓励竞争,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至此,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间接调控为主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和银监会监督、国家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多种金融机构合作、功能互补、共同发展的多层次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银行模式。

六、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经过30年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银行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市场金融制度的“外壳”。但从制度运行的效率角度分析,银行业市场具有垄断竞争性质,竞争程度偏低,金融资源没有达到优化配置,不是一个有效竞争状态。行政性直接金融调控手段的运用,尽管扩展了货币政策的功能,但也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效能等。金融创新绝大多数源自西方模式的模仿,缺少自我创新。作为银行业市场化核心环节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仍受到控制。使得银行无法根据客户的资信水平充分调整利率,难以发挥利率杠杆对资金的市场配置功能。因此,银行业市场化的改革仍处在较低的层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提升银行业整体竞争水平,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加强与境外战略投资者深度合作,增强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降低进入壁垒。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中小银行机构的重组、改造,增加民营银行的建立。同时加快外资银行的引入。借以改善我国银行业市场的高集中率、竞争不足的现状,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三是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当局应当转变监管理念,逐渐实现银行监管从合规性向风险性的转变。政府监管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实现银行监管从政府审慎监管向以市场为基础监管转变。四是顺应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混业经营模式较之分业经营模式呈现出许多明显的优势,是商业银行扩展和提升功能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投资设立或参股的形式,进一步加快综合经营步伐。五是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商业银行要

重视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建设,加速从同质同类的竞争走向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的竞争。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日益丰富的金融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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