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税政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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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财税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财税政策;新能源产业;湖南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性能源危机和生态危机日益凸显,世界各国纷纷推出新能源发展战略,我国在“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将新能源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发展。湖南省在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和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能源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应充分利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将新能源产业作为全省培育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步伐。作为国家和地方均重点规划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新能源产业的“高风险、高投入、高壁垒”特质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政策大力扶持。湖南新能源产业已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但因缺乏产业发展的系统性支持,特别是财税政策尚未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应有的支持效应。湖南需要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通过发挥财税政策对产业经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助推湖南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政策经验

作为高效率低污染的产业,新能源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能源产业。美国通过有效的财税政策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政府利用财政支持来提高居民住房的能源利用效率,还通过出台免税政策来培育新能源产业。例如,1993年美国政府就开始针对居民用户节能设施推行免税政策,特别针对生产性商业性用户加大了免税比例,最高可免征40%的税收。德国于2000年4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规定优生推广应用新型能源,通过提高新型能源企业的生产利润和降低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风险来加速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除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外,德国还针对传统能源产品开征税费,在1999年4月1日对柴油、汽油等传统石化能源产品开始征收生态税,通过国家税收杠杆来抑制低效率高污染的传统能源市场,同时提高了新能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以上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政策案例对于加快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有利的财税政策刺激下,新能源产品能够拥有成本价格优势,较低价格能够吸引消费者试用新产品。因此,财税激励措施降低了新能源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市场风险。第二,有助于市场营销宣传。调查显示,享有政府财税补贴政策的产品更能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国外企业经常利用这一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进行产品的营销宣传,这一措施也值得我们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时借鉴。第三,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能够对新能源产品产生市场引致效应,刺激和拉升了新能源产品的市场占有量,市场的良好表现必然带来新能源产品生产规模的进上步扩大,规模化生产就会导致成本的降低,这样有助于形成新能源产品规模经济的良性循环。

在发展新能源产业过程中,发达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而目前我国主要侧重于政策的规划与引导,针对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还明显不够。美国除了在政策制定等方面支持外,还在资金投入、税收抵扣方面进行补贴和扶持。日本政府不仅支持前期研发,而且还大量推广示范性新能源产业项目。虽然新能源产业已成为我国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政府对新能源产业并未建立健全的支持体系,尤其是财税政策支持,而且针对新能源产业的专门政策较少,支持措施较为单一,缺乏长期稳定的财税政策机制。作为我国中部地区能源消耗大省和“两型社会”综合建设试验区,湖南在发展新能源产业方面显得尤为迫切,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从健全财政税收政策入手,加速推进湖南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现行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

湖南省新能源产业在政府各项政策的支持下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新能源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新能源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强,新能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但与湖南优势产业相比,新能源产业在湖南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经济贡献度还不高,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湖南省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仍然存在些许问题。

一是财税政策存在分散性,不成体系。湖南省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度,但部分政策制度不够健全且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总体不大,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推动力不足。例如,湖南省通过设立“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对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虽然促进了风电设备产业化发展,但对于风电运营性企业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导致整个风电产业链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湖南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存在分散性,没有建立针对整个新能源产业链条的配套支持政策,没有形成财税政策合力,尚不能满足省内新能源产业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同为中部地区的安徽省则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追加0.25元/千瓦时的用电补贴,同时对家庭式光伏电站和符合条件的分布式电站项目给予最高4元/瓦的投资补贴,而湖南目前暂未有此方面相应的政策措施出台。”

二是财税政策存在短视性,成效不大。目前湖南新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短视性,部分政策是为应对国家政策而做的政策响应,缺乏市场调研,没有从长远推动湖南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的视角考虑财税支持问题,只顾及局部和短期能源产业的发展问题,没有从整个产业链出发来对全省新能源产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不能很好地解决新能源企业发展的政策诉求问题。例如,2010年湖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签发的《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对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支持显得比较单一,财税支持政策仅限于政府补贴、减税免税等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省内新能源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仍然存在一些政策缺陷。比如,较少涉及政府性财政投资,缺乏系统、合理的投资政策;直接减税层面的较多,税收激励的方式使用较少。湖南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政策存在短视性问题,没有形成支持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长期性财税政策体系。

三是财税政策存在时滞性,执行不力。目前湖南支持新能源产业出台的财税政策没有随社会经济目标而相应作出调整,部分财税政策无法紧跟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节奏而存在时滞性,并且部分财税政策缺乏有力的执行和监管。以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2010年开始,每年从省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但该项支持政策并未对资金的使用方法和支持对象进行具体安排,也没有明确政策落实的督查机构,导致该项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省内各市对本地新能源产业的支持水平不平衡,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没有很好地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新能源产业财税政策的支持效果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耗散。

三、构建推动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

虽然目前湖南省已经出台了多项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但部分财税政策存在分散性、短视性和时滞性的问题,没有形成政策支持体系,各项财税政策尚未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应有的支持效应。为使新能源产业成为湖南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助推器,政府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财税支持体系,使之不但响应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需求,而且契合湖南产业经济的现实诉求,通过发挥财税政策这一重要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为新能源产业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新能源产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从而推动湖南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构建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

财政政策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是最为直接而有效的,并在政府各项支持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预算投入,采取预算拨款、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增加新能源产业财政投入,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1.财政预算与投入

(1)实施领域。因新能源产业是一种高新科技产业,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要求大量资金投入,政府特别需要在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研究开发与技术示范两大领域加大财政投入。其一,在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领域。新能源发展涉及到许多基础产业领域,包括风电场的规划建设、太阳能装置在居民住房的普及等,这些大型工程的实施和改建都需要财政投入。例如,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风力发电前期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量是很大的,像风电的主机、塔筒、变电站等设备投入都很大。加上,风电场一般都处于偏远地区,物流运输的不便利也提高了风电场运行与维护的成本。“一般一个5万千瓦装机容量的风电场的投资就高达4~5亿元。”其二,在研究开发与技术示范领域。新能源产业是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业发展对技术依赖程度高。虽然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基本技术趋于成熟,但这些新能源利用技术在进入商业化阶段后普遍存在效率不高而成本过高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产业经济的规模化进程,需要通过先进设备及技术研发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政府应在以上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与示范领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这是支撑湖南新能源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

(2)具体形式。专项资金投入、政策性银行支持。由于新能源产业项目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成本,且项目经营的风险较大,民间资本不敢轻易进入这个产业领域。因此,政府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可通过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财政支持。为推动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应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以帮助新能源企业解决资金困境问题。通过政府部门大量的前期投入和持续支持,特别是政府给予关键技术研发领域的重点资金支持可以加速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程。

2.财政补贴

政府财政补贴主要致力于新能源技术产业化和产品示范推广阶段,在制定新能源补贴措施的过程中,财政政策应该重点聚集投资补贴、产出补贴、价格补贴和消费补贴这四个方面。(1)投资补贴。为扩大新能源产业的融资空间,可采用投资补贴的方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产业,增加对新能源科研创新技术的财政补贴力度,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速度。(2)产出补贴。借鉴美国和西欧一些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成功经验,政府加大针对新能源产品的生产补贴,通过财政性产出补贴来降低新能源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新能源企业规模化发展。(3)价格补贴。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固定费率建立新能源产品的定价制度,有利于解决新能源产业“高风险、高壁垒”的问题。例如,风电的价格补贴政策能够有效解决风电场运行和维护成本较高的问题。(4)消费补贴。例如,风电用户补贴、太阳能用户补贴等。政府通过补贴对消费者进行政策引导,有利于新能源企业的产品宣传和营销,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市场占有率。

3.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借鉴发达国家公益基金制度,将电费附加、排污费等收入建立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期、成长期的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技术研发、系统升级以及大规模推广应用。

(二)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根据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现实情况,遵循长远规划和全面综合考虑的税收优惠原则,构建一套能够切实推动湖南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1.建立新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

企业所得税在引导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湖南新能源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政府需要建立新能源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制度,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生产投入。为提高新能源企业的产品技术优势,对新能源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相关费用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与技术相关的折旧部分,特别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加速折旧等准予抵扣。

2.提高新能源研发税收优惠力度

为使湖南新能源企业获得产业技术优势,政府应提高新能源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对围绕新能源技术开发与研究所产生的费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将新能源领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新能源企业研发人员的科研补助纳入税额优惠范围。同时,针对促进新能源产业升级的科研费用,不断提高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和不断扩大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让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覆盖至整个新能源产业链的上下游产品,用有效的税收政策来激发湖南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活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长沙市统计局.机遇与困难并存――长沙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分析[EB/OL].湖南省统计局网,2015-07-22.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地源热泵网,2012-03-15.

最新的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自主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中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还在增加就业、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贸易、促进公平竞争、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财政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财政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多,科技进步贡献大

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主要从r&d占gdp的比例及人均r&d经费来分析。最近几年,世界各国都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美国联邦政府、英国政府都提出了这些国家历史上最大的科技投入预算,欧盟提出到2010年要把研究开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增加到3%,韩国提出要增加到4%。从表1可以看出,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花在研究与开发上的钱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都比较高,说明其经济对科技进步的需求都十分强烈。很明显,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也同样在科技经费投入上表现出来。表中所列数据已明确显示,美、日、英等经济发达国家的r&d经费投入,是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好几倍。

表1r&d经费的国际比较

r&d经费(亿本国币)r&d/gdp(%)人均r&d经费

美国227.9(1998)2.79(1998)720(美元)

日本14794(1997)2.92(1997)685(美元)

英国14.70(1997)1.87(1997)362(美元)

法国184.8(1996)1.23(1997)477(美元)

德国—2.29(1996)485(美元)

瑞典—3.59(1995)627(美元)

韩国12185.8(1997)2.87(1997)379(美元)

印度68.2(1995)0.81(1995)—

中国57.56(2000)0.64(2000)44(人民币)

注:美国r&d经费不包括大部分资本性支出;括号内数字表示年份数据来源:引自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二)运用政府采购和财政专项补贴,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世界各国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其中,政府采购的应用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将其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给予中小企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出口等方面,不是普惠的。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各种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并设立政府专项基金,由专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来管理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创新补贴,科研鼓励基金,科研成果显著的企业还可得到25~250万美元奖金。法国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补贴、研究人员聘用补贴及招工、培训补贴等,其中技术咨询补贴额相当于企业咨询费的50%;印度甚至对优秀小企业家提供补贴,如1963年以来,印度中央政府实行承认和奖励小企业家的国家裁定计划,对有重大发明或在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小企业家颁发部级小企业家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三)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中小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各国提高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幅度不一样,如德国从10%提高到20%;法国对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提高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有利于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

(四)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一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方式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r&d)投资减免税以及对一部分中小及微型企业实行单一税制。在税收优惠方面,其是最直接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是普惠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为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r&d,提供投资减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r&d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可以有35%的额度来抵扣应缴税款,每年经常性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通过投资减免税收政策全部返还,其他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则返还40%。在对部分中小及微型企业实行单一税制方面,主要是简化纳税手续,适当降低税额,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如阿根廷把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多项社会福利税金合并为一。巴西从1997年起就建立了微小企业单一税制,将微小企业原来要缴纳五种联邦税费、两种地方税统一合并为一个税目,使税收负担平均减轻50%,其平均税负大约相当于企业产值的5%~6%。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财政科技拨款不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我国财政科技拨款支出,从总量和相对值而言都是很低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在总量上虽是逐年提高的,但从相对指标上看,科学研究支出占财政gdp的比重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一直没有超过1%,且距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自1997-2002年逐渐下降,2003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调控下回升至4.01%,而2004年又下降到了3.8%。这一现象一方面说明了财政支出结构存在有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由财政承担科技投资主体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表2我国财政科研支出及其比重一览表

年份财政科研支出(亿元)占gdp比重(%)占财政支出比重(%)

1997408.860.553.67

1998438.600.563.34

1999543.850.663.60

>2000575.620.643.28

2001703.620.733.36

2002816.220.783.32

2003975.500.844.01

20041095.300.803.80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财政年鉴》

(二)财政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有限

我国由于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而通过财政渠道拨付资金又存在种种问题。一是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划分不严格,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货币发行收入留在了中央银行,又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给了商业银行;各级政府财政又自办一些商业性机构,把一部分财政渠道的资金投入这些机构循环使用。二是分配制度跟不上。财政拨付了资金,但是负责资金分配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分配和管理办法,也没有解决防止分配环节中产生腐败的问题。三是政府产业导向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没有具体的规模标准,缺乏享受财政资助的企业资格认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企业科技创新成效不明显

1.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优惠效果不明显。税收优惠通常表现为直接优惠,如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偏重于对科技成果的优惠。目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以减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形式存在。由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均属于终端税种,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了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以后,即优惠政策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必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2.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不够,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一直比较注重对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而缺少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不仅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问题,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入的减免税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显然,由于缺乏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中小企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也不利于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优惠定位于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科技事业的发展是以全民族的科技活动作为推动力的,因此,税收优惠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大多定位于企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简单地以其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都进行税收减免,而不考虑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如此根本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部分,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很难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增加财政对科研的投入,从资金上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首先,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方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其次,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生行政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最后财政拨款应该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项目。

(二)提供财政担保和财政资助,扩大政府采购和补贴支出。财政担保主要是针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因而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则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或提供银行信贷资助,适用面较广、操作简单的则是鼓励银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

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需求拉动科技创新比单纯的资金供给的效果更为直接。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范围大,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很少,有必要在每年的财政支出中,专门划出一块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进行政府采购。

调整财政补贴的范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不仅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更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也大有可为。一方面,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旨在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另一方面,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旨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三)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第一,税收优惠应直接与间接并重,并适当加重间接优惠的比例。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适当向创新过程的优惠倾斜,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第二,实行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经济学家a.p.瑟尔瓦尔说过,促使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本国的人力资本投资。通过个人所得税给予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促进个人多接受教育、培训,增加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如对科技人员有关科学技术收入(技术援助费、版权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工薪收入的所得税给予较高的起征点或减免额等。第三,针对具体的科研项目进行优惠并跟踪管理。可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予以调整。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可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追回所给予的优惠。

2.优化税收环境,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服务。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在现阶段,我们有必要建立中小企业税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在税务咨询、建账建制辅导、税务、税务处罚等方面尽量向其倾斜,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诚实建账的中小企业,我国可完全借鉴阿根廷、巴西等国的成功经验,实行单一税制。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应当互相配套,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管理制度也应作适当调整和改革。如取消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的非税收负担,加大各级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贷款实行贴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以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环境。

参考文献:

[1]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最新的财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应用探讨

一、合理应用税收优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效率的目的也是效益,即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合理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能降低企业税负和税收风险、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

1.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各行各业已意识到税收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涌入,外资企业强烈的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将税收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享有同行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充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业务全过程进行税收管理,使企业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不违反税法,从而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纳税诚信等级,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指导企业投资方向。在企业进行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时,考虑投资产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的选择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协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信息化建设,显著提升了我国信息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为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国发[2000]18号文及其配套政策于2010年到期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分别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所得和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①定期减免税: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软件企业指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新成立的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获利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后的首次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当企业同时享有其他低税率优惠政策时,比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只能按25%税率减半征收,而非15%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是指在政策到期前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在政策到期后还未享受完,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②降低税率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需每年根据条件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需单独核算。④缩短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外购软件产品,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⑤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用于企业的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项政策实际应不属于税收优惠,用退税收入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⑥财税[2012]2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文件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比如A企业2009年成立,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为获利年度,那么2010-2011年为免税年度,2012-2014年为减半征收年度。

(2)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即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享受退税优惠。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1)作为财务人员,应随时了解最新财税政策并认真阅读理解,熟练应用相关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对理解不透或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税务专家,确保理解无误.

(2)适当的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并针对和税收优惠有关的业务环节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使业务的各个环节符合税法要求的条件。

(3)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避税。不做违法的“偷、逃、漏”税等行为,提高企业纳税诚信度,建立良好的税企互信关系。

三、具体应用税收优惠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和财税[2012]27号文法律前后衔接不连贯,造成有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有争议。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但有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没有获利,按原政策规定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开始获利。此类软件企业按财税[2012]27号文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并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继续享受至期满的文件规定,又不是2011年新成立的软件企业,所以按政策规定应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两个优惠政策时间上是连续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连贯的,后一个政策是对前一个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和修订,不应该出现因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真空地带,给实际执行带来麻烦。

2.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应单独核算,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该部分资金以后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里的“未发生支出”是指没有发生一点支出还是没有完全使用完,是将未支出的部分作纳税调整,还是只要5年未用完就全额纳税调整或只要发生支出就不作纳税调整,政策规定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

3.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聊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确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嵌入式软件产品和随同软件一起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要求硬件设备毛利率不低于10%。企业实际很难做到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项开具发票,因为嵌入式软件必须和硬件设备捆绑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般购买方只确认购买的是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不会同意将看不见的软件产品分开开具发票,所以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很难享受到增值税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四、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办法

1.为了使政策更加严谨,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并且在实际执行中不存在真空地带。从对前后政策的理解和国家出台延续优惠政策的初衷出发,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界定的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应该去掉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时间限制,修改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新办法人企业。”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应修改为“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将剩余部分全额一次性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会和税法冲突。在我们企业从成立经过几年甚至较长时间的研发,终于研发出新产品并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也符合申请软件企业的各项条件,如果此时将原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公司获利年度已过三年以上,“两免”政策已无法享受。这时应该重新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将研发成功的软件产品以全资子公司申请登记,并将新成立的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按新办软件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做有几个优点:(1)可以规避前后税法规定中企业成立时间不同带来的法律争议问题。(2)可以规避企业获利年度在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前而缩短享受税收优惠期。(3)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使“两免政策”期间利润最大化。

3.按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属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从取得年度起五年内必须用完,否则从第六年起全额做纳税调增。按此规定软件产品退税收入实质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可以延迟至自取得收入的第六年缴纳。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时,将退税收入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比如购买设备、厂房等。将用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或厂房折旧在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最大限度延迟此项收入纳税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

4.对于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客户不同意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首先和客户协商能否在合同中附加一条,标的物设备价格中含软件产品价格多少,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备注软件产品销售额,再和税务部门协商退税。实际在合同和销售发票中均注明软件销售额,实际已做到软件和硬件销售额分别清晰的反映,税务部门不应该不给退税。

参考文献:

[1]姚廷康赵新贵: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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