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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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
与国际上的管理体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散管理,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工商管理局和版权局管理。这些部门既是审查和授权部门,又是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审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行政执法分级管理。即,专利审查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都是由国家局管理,行政执法由省、市级机构负责。
三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并举。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法院执法和行政执法两者互补。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但执法时间长、成本较高。行政执法具有灵活性,程序简单、成本低、效率较高。对一些简单的纠纷,许多企业愿意利用行政保护途径。一些外国知识产权机构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给予肯定,并希望借鉴我们的经验。
四是宏观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分布在各个部门。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涉及各行各业: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海关;环保和农产品与环保局有关,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还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
(二)现行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门分割,缺乏协调机制和统一战略部署
目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结果是,有些事情多个部门争着管,有些事情又没人管,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如,在国际谈判中,每个部门都参加,意见难以统一表达,不能集中对外;企业遇到的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造成损失;外商或外国政府要了解知识产权的问题,要跑许多部门,各部门的口径不同,外商往往利用我们部门之间不通气的特点,钻空子;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也是各自为战。
1995年,我国曾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一位国务委员牵头。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这一职能转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没有高层次领导人牵头,没有坚持下来。
2.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缺少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
我国企业遇到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是因为缺少沟通渠道,没有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最终酿成损失。如,2002年引起国内关注的DVD事件。自1997年10月,6C就向全世界发表了将采取联合许可的方式共享DVD制造专利的声明。在此后的5年时间里,没有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部分出口DVD在英国海关被扣,主管部门才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在上海召开了紧急会议,讨论如何应对。其间,对专利管理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没能介入谈判和参与对策研究。又如,2002年初发生的温州打火机安全锁事件。早在事发2年前,欧盟就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发出了将就打火机安全问题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由于部门分工不明确和不通气,事情被耽搁下来。最后,还是企业从欧洲合作伙伴那里得到消息,开始逐级反映情况。从市打火机协会到全国行业协会,从区、市政府主管到省、国家主管部门,层层汇报花费了将近半年时间,直到临近听证会召开时,才组团参加了日内瓦听证会。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机构有待改进
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散管理不适应发展趋势。根据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都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管理。在实际中,专利与品牌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在一起,需要联合执法。特别是目前各地专利和商标执法队伍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工业产权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
现行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自审自纠不利于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在三个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部门中,工商和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而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地方政府决定,机构模式不同,受重视程度和发挥的作用也大不同。仅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知识产权局就至少有9种类型:有的是政府行政系列,有的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有的是正厅级,有的是副厅、处级;有的是独立机构,还有的是地方科委内设机构等等。地方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往往不是靠制度,而是靠领导重视和关系。在领导重视的地区,知识产权部门的地位就高一些,反之亦然。
三是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发达地区的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有些地方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有的地方政府还提供行政执法经费。总体来看,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尤其是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和高技术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多一些。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
4.保护经费和人员不足
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体系,都存在知识产权办案经费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手段。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负责的专利保护来说,管理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而专利纠纷处理和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则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处)负责。因此,行政执法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目前,大部分地方都把知识产权局(处)视为普通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所以,大多数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足够的经费进行案件调查和调解,有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连一辆执法车都没有。有些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或者从三项科技经费中切一块作为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经费,但这些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编制有限,行政执法人力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5.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差别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平衡,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目前,地方政府不仅对行政执法有较大影响力,地区法院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地方政府影响,因此,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美国商会的2002年白皮书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评价中提出,“地方保护主义还在庇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者”。通常,市场经济发育越不成熟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越严重。
6.缺乏高素质人才
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都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知识产权人才。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人才培养和供应不足。我国大学中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的不多。另一方面是外部竞争造成人员流失。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的收入远远低于专利事务所和外企人员的收入。结果,本来就供应不足的专利人才又纷纷流向中介机构和外企,加剧了管理机构合格人才短缺的现象。
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国际经验
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与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有关。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
为了达到职能明确和相互监督的目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的体制。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或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知识产权执法由司法部门负责,授权管理机构与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相互配合。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各国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的作用。如,日本的特许厅下设“110”办公室,负责打击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咨询。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三种模式
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机构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按照工业产权划,实行专利授权与商标登记统一管理的“二合一”模式。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和澳大利亚等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专利授权、商标和版权的登记注册统一管理的“三合一”模式。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实行三合一体制。三是专利、商标和版权授权和登记相互独立的分散管理体制,如我国。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23%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近些年来,经合组织(OECD)国家倾向于将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统一管理。
(三)分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有关的法律有两部分: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二是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如,反垄断法、贸易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等。反垄断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持有效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内容是禁止商业假冒与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制约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垄断。贸易法律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主要从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例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关税法的“337条款”等。
与此相对应地,执法机构在独立执法的基础上互相配合。除了司法部门外,还有一些专业部门负责执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秩序的法律。例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实施各种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的联邦法律,参与知识产权冲突调查;并经常与专利商标局和司法部一起召开听证会,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专门负责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依据关税法第337条“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规定”,调查和处理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协调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为了加强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或机制。
1.日本政府与民间的协调机制
日本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调机构,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协调机制。
(1)政府机构。2002年,日本政府设立了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其目标是研究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及措施,鼓励开发具有独创性的科学技术,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1998年,日本特许厅内设立了执法事务局(又称110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实施反假冒和侵权措施,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为了打击海外企业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日本特许厅决定在2003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海外发生的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咨询与维权事宜。
(2)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组织。为了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精神,2002年,日本成立了由大企业组成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该论坛是一个支援保护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组织。日本家电、汽车、冶金、机械、化妆品、文具等行业的82家公司及55个团体参加了这个论坛。部分政府机构,如通产省、警察厅、外务省、财务省、专利厅、文化厅也派人参加论坛成立仪式。
(3)企业自发组织。日本各行业都有知识产权协会组织。其中,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简称JIPA)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知识产权用户组织。
2.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协调机制
除了政府和法院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外,美国政府还有一些机构配合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负责发展和协调美国国际贸易、商品和直接投资政策,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同时,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USTR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产业界建立了沟通和协调机制。
(1)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USTR管理由17个相关的联邦机构组成贸易政策评估组织(简称“TPRG”)和贸易政策成员委员会(TradePolicyStaffCommittee,简称“TPSC”),并任主席。USTR也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其他协调机构。在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时,USTR要征求美国版权署、专利商标局负责人以及其它相关政府官员的意见。
(2)建立与产业界的沟通协调机制。USTR与产业界建立了直接沟通渠道,形成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机制。一方面,通过“美国贸易内部信息”(InsideofUSTrade)的刊物,定期向企业界通报其对外谈判的信息与动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向USTR反映情况,并要求政府采取报复或限制行动。
(3)建立企业界的顾问体系,使企业代表能够直接在谈判中发表意见。USTR下设了一些专家顾问委员会,如贸易政策和谈判顾问委员会,国际政策顾问委员会等等。这些顾问委员会不仅在贸易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沟通和协调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作用。
(五)创造、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的组织协调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各个环节的政策需要协调。美国商业部的机构设置就显示了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商业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和技术管理局是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相关的两个平行机构。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技术管理局则集民用技术政策、技术转移与扩散、技术标准开发的管理于一身。技术管理局下设技术与标准研究所、技术政策局和技术信息局。其中,技术标准研究所的主要职能是与产业界一起开发和应用技术、测量和标准;技术政策局负责制定技术创新政策和推动私营部门、大学和政府的技术创新活动,包括颁布国家技术奖,促进技术开发、技术扩散、商业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等;技术信息局的主要职能是收集科技信息,并向公众扩散。由此可见,美国商业部负责部署和协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政策。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和市场竞争,以及经济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政府注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主要作法,一是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和申请专利。如,美国对个人、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申请专利实行优惠政策,减免50%的专利维护费。韩国也分类对小企业减免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二是促进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技术。如,日本政府要求大企业向小企业无偿转让“休眠”专利,提高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对小企业的专利信息服务。通常,大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内部专利信息库,大部分小企业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专利信息库。因此,对中小企业提供详细的专利信息服务有利于提高小企业运用专利的能力。日本特许厅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查寻专利信息,在全国建立了55个信息中心,每个中心都与特许厅有专线联接,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如何使用信息的指导。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指导。21世纪以来,韩国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运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指导与服务。一方面,加强审查员与其领域的中小企业的直接联系,形成一种指导关系。另一方面,在网站上提供免费专利信息(高翔,“日韩专利信息与中小企业发展”,sipo.gov.cn)。
三、改进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设想与建议
(一)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管,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权威、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议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以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各部委作为成员单位,建立由有关专家、企业界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表组成的各种顾问和专家组。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组织研究跨部门重大问题的对策;监督检查战略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该委员会可以下设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顾问组的作用。
(二)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效率,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做出及时反应,迫切需要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沟通渠道。建议有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开辟政府部门与企业界的直通渠道。一是通过公开网站和内部信息刊物等渠道,定期向企业界通报各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动态,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变化情况。二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企业中建立联络点,定期交流信息,发挥上传下达作用。三是借鉴日本专利局的经验,开设知识产权直通热线,使企业界能够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四是借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经验,各管理部门应建立由产业界和理论界参加的各种专家顾问委员会体系,充分发挥顾问委员会的研究和咨询作用。
(三)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融为一体的趋势。许多企业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各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战略,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往往同时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问题,我国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也常常开展联合打击假冒和侵权的执法活动。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工业产权的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效率。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仍然独立由版权局管理和执法。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进出口和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但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部门来协调解决。根据美国的经验,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专门负责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特殊301”条款的授权,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维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五)建立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量投入,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护费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相应的服务。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一方面,企业的专利活动还不够活跃,专利费用的收入不足以支撑相应的服务和保护支出。另一方面,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为了鼓励企业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又不能定得过高。
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中央财政应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是用于补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和服务。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针对国内企业的现状和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和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不仅提供专利基础信息,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借鉴日本特许厅的经验,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指导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与行业协会联合,建立分行业的专利信息网络,便于企业检索。
二是支持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经费的分配应根据地区的知识产权授权数量和处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帐户,适当补充中央财政经费不足部分。
三是资助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由于国际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比较高,为了鼓励国内专利占领国际市场,应对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计划资助形成的重大技术,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列支;非政府资助项目的重大技术,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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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有效管理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已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这一激烈的战场中能否获胜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4200万户,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8%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这些中小企业在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困惑,并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口。
一、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实施环境
我国经济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一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生成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由于国外跨国企业相继进入我国,在我国采取的“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方法保护其技术、产品和市场,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如此激烈的国际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紧迫的压力。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年~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为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由吴仪副总理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毕竟较晚,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尚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一些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高。许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到位。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分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不善于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些企业虽然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却连一项专利都没有。在申请专利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是出于真正保护自己的自主技术的驱动而申请专利保护的,而是把申请专利作为申报项目所不能或缺的、或是为了获得政府的奖励、宣传公司形象的一个过程来由别人提醒操作的,所以可想而知,这些企业主动申请专利的又有多少?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又有多少保护和维权意识?往往会出现直到自己研发的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不得不化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应由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笔者接触过一家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老总,企业在委托别人开发核心技术时,居然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当问及技术成果的归属权时,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一无所知,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更不用提知识产权法务专员了,在技术开发时基本上是不去检索现有技术的,在交流中发现他们虽然有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又舍不得化钱去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完成整个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通过专利检索来确定开发方向,或是通过商标检索来申请自己的品牌。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一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管理制度匮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被调查的1245家企业中,制订了知识产权内部规章的企业有425家,占有效样本的36%,正在制订规章的企业有365家,占31%;没有制定规章的企业395家,占33%。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规章。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这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专利工程师有500多人,微软公司全球25000名员工近五分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索尼和日立公司均有300多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几乎是空白。
3.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据统计显示,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并且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我国是集成电路使用大国,但大多数中小厂商没有自己的设计能力,还停留在芯片封装等低级附属生产阶段,无法与国外竞争。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企业的经营额也成一定的正比关系,有数据显示,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自己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他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中小型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专利均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偏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中小企业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起诉,甚至有些企业明知生产和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搏一搏,有些企业虽然拥有知识产权,员工的流动,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和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往往又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企业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是他们一个致命的弱点,也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中小企业宜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正如火如荼展开,倡导创新创业的风尚正在形成,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小企业想要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1.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的价值既包括其基本价值,也包括其运用价值。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不仅要明确这一专利主体是谁,这一专利权所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多大。还要明确这一专利的运用价值,比如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潜在价值或许可给第三方所能带来的隐含价值。这就需要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国家法律赋予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利,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独占而实现超额利润,是更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更为强大的竞争武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和体现,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培训,促进企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计划中,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先行将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输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去培训,再由该人员具体负责给企业全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高等院校的专业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对全员进行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利润的核心转化模式和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3)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时,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培训和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乃至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2.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发达国家企业内部都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一批专业人才,负责分析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开发、专利转让、专利保护、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工作。例如,日本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部约有360人,丰田也有150人;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都设有知识产权部。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的企业均制定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且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大小等情况不尽相同,鉴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现状,宜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或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只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中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可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但企业内部依据工作需要也应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及专职或兼职人员,由该机构或人员负责与知识产权顾问的联络及协助知识产权顾问开展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为避免小型企业势单力薄的缺陷,可建立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和社会化,这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范畴。
(3)企业内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包括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企业的保密制度、对职务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保密文件的归档、知识产权的创造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制度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扩散。积极应对处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纠纷或争端,将平时在有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用制度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
(4)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中小企业可以在单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一途径。
3.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中小企业若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突破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口,这就需要中小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改变思路,将以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研发经费比例,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节约开发成本。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并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信息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在技术研究各个环节中,企业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省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时间。同时企业在产品投产和销售前都要进行专利检索,以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现在网络上国内外大部分专利说明书都是免费全文提供,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方便。
(3)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享受、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取得知识产权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促进产业化。对企业内部暂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知识产权,通过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办法加速实现产业化,有些项目可通过技术市场向外转让许可使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和扩散,实现动态中的保护和增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者或持有人可采取股权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技革新潜力。
目前,各级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获取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和资助奖励措施,如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资助、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的资助等等,作为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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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篇3
[关键字]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专利知识产权战略法律保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民以食为天”,以粮食为主导产品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应以科技发展为核心,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科技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知识产权,一般来说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一)植物新品种权。截至2008年3月31日,农业部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4881件,涉及49个属、种,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90%。(二)农业技术专利权(包括生物技术专利权)。农业科技领域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为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等。(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和生态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因产地、栽培条件等不同以致品质产生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名、优、特、稀物种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是合适也是必要的。(四)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在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五)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等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六)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透析上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我们不难看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尚未系统化。目前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部分,而且根据对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在实践上,“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之典型。尽管如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全球年产值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综观各地实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思想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由于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市场观念的影响,农业科研人员对相关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创新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业科研和农业产业严重脱节。让国外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窃取我国的农业技术成果,以致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第二,从立法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体系。尽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它的规定仅是部分可以被用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如对于农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把“齐云山”酸枣糕申请为注册商标等。从整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应全球新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涉农产品的很多具体问题也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某些不协调之处。和工业技术相比,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偏少,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农业领域,除了植物新品种以外其它方面的规定较为罕见。
第三,从体制上看,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生物技术而言,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对于干旱、虫害、盐碱、有毒重金属、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职称晋级等体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术研发人急于把技术公开,却没想到去申请专利。国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未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该权属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单位职工据为己有,私自转让。
鉴于以上分析,要抓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仅靠现有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结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必须多层次、多领域地对农业知识产权提供全方面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系统循环和机制模式。笔者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整体上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步骤协调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科技项目列入各级科技计划。也可以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地方政绩挂钩,切实加强保护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府奖励等方式,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组织计划培训,介绍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申报程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与科技人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等。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把知识产权和农工商产业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使农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改革把论文成果和职称晋级、工资福利挂钩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发明纳入对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衡量标准。科研单位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项管理基金,制定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和开发办法,制定各种奖励措施,调动广大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创新产品为基础的农业产业链,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创新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在税收、土地承包和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打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农民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被企业雇佣,继续在原有的土地耕种,同时倡导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形式,直接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科学管理,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形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基础研发设施、人力资源等要素,形成这些要素间的良性合作和互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加快农业专利审批速度,缩短周期,减化手续,调整收费,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审查方法。对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进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规范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机构,包括农业专利、商标机构的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途径全方位多管齐下,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定能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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