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处分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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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处分条例范文篇1

关键词共青团企业管理

针对以上困难,研究者们从社会大背景和企业实际出发,提出了很多建议和对策。如王宝栋将项目管理的思想引入共青团组织工作中,黄益茂尝试性地在企业共青团工作中进行柔性管理理念的移植,胜利油田共青团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共青团的“市场观”、“企业观”和“资源观”等。众多的学者和团组织的工作者对现代企业背景下的共青团工作做了很多研究和探索,也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团组织工作的建议和对策,目前也都处于研究的初步阶段。为进一步拓宽视野,开阔思路,针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试图将精细化管理思想融入国有企业共青团事务中,探寻共青团事务管理的新的思维方式。

一、共青团工作导入精益管理的必要性研究

(一)精益管理。精益管理(LM―LeanManagement)源于精益生产(LP一一LeanProduction),其思想思想根植于日本丰田生产方式,是对精益生产思想的提炼与延伸。精益管理的目的是用最小的投入,在最短的时间,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与服务,并且能够得到最大的利润。其基本要素是:价值、价值流、流动、拉动与尽善尽美[2]。遵循JIT(JustInTime)、系统化、无缝化、专注于使命、致力于简化、“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原则[3]。精益思想是对精益管理的提炼,与传统大批量生产方式下的管理思想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逆向反弹性”、“目标拉动式”、“以人为本”、“社团群体化”的思维。

(二)必要性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共青团应主动从市场和企业的大视野去审视和思考共青团工作,要把解决生存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时刻关注市场和企业的变化,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及时进行自我调整和变革,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改革相适应的观念和模式。

1.市场经济的本义,决定了企业管理层必须在收入和成本之间权衡,追求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企业在不断转方式、调结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裁并机构,精简人员。

2.广大青年要充分理解企业的发展方向,从企业坚定的改革和创新意志中看清自身的发展机遇和成长空间,同时也意识到没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没有青年的成长成才,更加坚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活动的开展,逐步由青年人才培养的目标管理过渡到全过程管理(或称“全生命周期”),同时增强青年对自身成长的目标设定和过程控制意识,提高青年自身追求和企业需求的一致性。

3.企业对共青团投入的资源总量、共青团对企业投入资源的配置以及共青团的单位资源运作能力,决定着企业共青团组织的生存发展状况。充分开发资源、合理配置资源和努力提高单位资源使用效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共青团工作运行的主线和核心,决定了共青团工作是否能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综上,国有企业共青团事务导入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的必要性。企业共青团组织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有效运作资源,消除一切资源浪费,有必要将精细化管理方式引入到共青团工作中。

三、精细化管理的导入

(一)在国企共青团工作中导入精细化管理,需找准切入点,就是必须明确价值,必须去寻找流程中什么地方使价值增值,然后抓住价值增值的环节[4]。精益管理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消除创造价值过程中的一切浪费现象,实现最大效益。国有企业共青团的任务主要是服务企业和服务青年。服务青年是服务企业的中间环节。国企共青团要为企业培养优秀的青年职工,就必须为青年职工考虑,提供思想、工作技能以及生活等方面的必要服务。通过服务青年、提升青年素质水平,为企业提供优秀的青年职工。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共青团应当竭诚服务青年、赢得青年并积极引领青年为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

以某国企基层共青团服务青年思想方面工作为例构建青年思想方面的价值流如下:

共青团服务企业价值流

(二)国企共青团创造价值过程中存在的浪费

根据精益管理理论,价值创造过程中一切阻碍价值创造或不能增加价值的现象都是浪费现象,都应该进行消除[5]。在国有企业共青团中,凡是对服务青年职工和为企业提供优秀青年职工不利的因素,以及虽没有不利,但不能为服务青年职工和为企业提供优秀青年职工作出贡献的因素,都是国有企业共青团创造价值过程中存在的浪费。如:人员配备不合理,工作模式不恰当,不能符合企业的需求。对青年缺乏了解,不能完全满足青年的需要。组织机构弱化,阻碍团作用的发挥。团干部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团的领导作用。团活动形式化,难以实现真正效益等,种种不利因素致使企业共青团虽耗用了一定的资源进行工作,但并没有收到应有的工作效果,并没有充分发挥共青团应有的作用。

四、精益管理在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策略初探

以某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为例,从六个方面探索精益管理理念的应用策略。

(一)明确服务对象,做到分类精确。精益管理要求管理细化,把执行工作细化到每个人、每一天、每件事、每个岗位、每个工作节点,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共青团要对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团员青年进行系统分类,围绕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特点,引导他们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规划成长路线图,帮助他们找准人生方向、工作目标;搭建青年成长平台,围绕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教育等活动,引导青年加快角色转变,为企业成长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二)加强团队建设,做到精心培养。“打造高效团队”是每个国有企业团干部都应该思考并为之奋斗的重要工作。高效团组织的打造建立在扎实的工作基础上。一是“唯才是举,任人唯贤”,完善团干部选配机制,配齐配全各级团干部,加强团干部理论学习,使团组织成为青年人才培养的孵化器。二是要充分发挥各团组织委员作用,完善团组织例会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有记录、有存档。三是管理疏导帮助团组织凝聚青年,通过“走进青年”、“微话题”、调研等活动,及时了解把握青年特点,及时疏通青年思想,及时解决青年困难,帮助引导发挥自身长处、弥补自身不足,引导团员青年融入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提升内在凝聚力。

(三)拓宽载体渠道,做到精准结合。当代青年人展现的时代特点,要求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要不断开拓团建工作思路,使团组织设计的活动载体更加贴近团员青年,如定期组织领导和普通青年的见面会,加强团情调研,及时准确把握青年思想动态。发挥青年思维活跃的特点,不断增强青年吸引力和参与活动的主动性,由团员青年自主策划主题活动,增强团员青年对共青团活动的认知能力,不断拓宽团建工作思路。通过微信、微博、QQ等信息网络手段,定期向团员青年传发团建工作思路、党政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微话题”网上讨论活动,凝聚更多的青年力量,帮助基层团组织深挖活力源泉。

(四)强化制度规定,做到精准细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有企业基层团建工作要以打造“五四红旗团组织”等评选活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基础工作规范,更加突出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夯实基层团建工作基础。把对团组织的考核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管理监督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不断完善活动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认真梳理活动流程图,对每个节点进行规划、细化,及时上报活动情况,注重收集活动意见建议,并做好活动通知、方案、流程、责任分工、影像资料、新闻稿、活动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不断提高团内活动的规范性、完整性。不断完善团干部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座谈交流会、工作汇报会,并组织基层团支部间互相交流学习、查找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团建工作的基础规范建设。

(五)改进方式方法,做到精确指导。针对基层团组织人员流动快的特点,要定期组织团务工作培训,以提升整体基层团建工作水平。并针对新上任的团支部成员,要特别组织团务工作培训辅导会,必要的时候要采取“一步一动”细化步骤,“手把手”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同时,以创先争优活动为着力点,积极开展互帮互学活动,组织开展先进事迹报告会、青春故事分享会、身边故事讲述等活动,引导基层团支部在学习中找准团建方向。特别是在各类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要积极引导、带领、服务青年,不断提升青年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为企业持续发展汇聚正能量。

(六)打造品牌活动,做到精益求精。积极组织开展团建工作总结,通过深入调研,提炼有特色、有成效、有借鉴性的团建成果,组织开展团建成果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面引导基层团支部学习优秀团建成果,找准自身工作优势,开展符合自身特点、有影响、具长效性的团建工作。如以青年文明号建设、青安岗创建等为抓手,以献计献策、创新创效活动为切入点,打造“青”字品牌活动,为企业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共青团处分条例范文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交通厅基层组织条例》,结合物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公司各级团组织是各族青年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党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委和行政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物业公司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条物业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是以稳定为基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以提高青工政治素质为目的,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企业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共青团工作。为青年的成长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物业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各族青年职工,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五条物业公司各级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为主,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接受行政领导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青年职工进行基本路线和基本国情的教育,经常对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共同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

(二)教育各族青年职工明确认识,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资级自由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引导青年职工增强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反和平演变斗争的信念。

(三)在青少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学雷锋、学赖宁的活动,组织青少年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

(四)教育青年树立“改革创新,团结进取,热情守信,优质高效,争当一流”的企业,激发各族青年振兴企业,爱厂、爱岗位的热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了解、掌握、研究、反映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青年日常的思想工作。

第七条贯彻行政领导经营管理决策,发动青年积极配合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工作,支持物业公司实现经营责任目标,为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多做贡献。

(一)组织青年职工学习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青年施展聪明才智创造条件。

(二)组织青年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第一流成绩,开展突击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三)在青年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建议、小改造、小设计、小革新)、“双增双节”及“优秀青年班组”活动,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第八条关心青年职工的利益,为青年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愿,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有益的青年社团活动,建立青年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采的文体等活动,促进青年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提倡“勤俭节约,婚事简办”,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意识,实行目标管理,使厂共青团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目标化。

(二)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团员每月政治学习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青年不得少于3小时。积极开展“合格团委和合格团支部”的双合格争先创优活动。

(三)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厂属各团总支、支部书记,每年不少于一周时间的脱产培训,其它团支委每年不少于3天脱产培训。

(四)按新团发[1990]34号文件,按时按比例交纳团费。

(五)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章工作职权

第十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有关的会议;不是党员的,有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其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企业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对基层团支部的团干部的奖惩、任免及使用,有考核和参加意见的权力。

(三)公司团委书记参加企业教育委员会,调资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奖金评定委员会,分房委员会和体协会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团支部有下列参与权。

(一)团支部书记可列席参加党支部有关会议。

(二)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小组和职工代表小组工作,参加与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基层团支部书记参加本单位调资领导小组,参与奖金评定,先进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布置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由团委决定,基层团总支、团支部领导班子,由基层党支部审批,报公司团委批准,方可行使职权。

(三)公司团委有对团员处分的审批权。

(四)公司团委有表彰团内先进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公司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团委每月对基层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反馈所在单位党支部。

(二)受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委托,考核基层党支部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的情况。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团组织调协和团干部

第十四条公司团委工作人员按定设置。团委专职干部至少按企业三十五岁以下青年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配备,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厂团委办公是厂共青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厂共青团委员会通过厂团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单位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团支部书记每月至少应有三天专门从事团的工作时间,由不能脱产,可由基层单位补贴三天标准工时,平时外出开会,由团委开据“工时补贴单”,团支部书记享受高于生产班长(或业务组长)的待遇。其补贴工时和待遇由团委根据支部书记完成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享受此待遇。

第十八条团的经费来源。

(一)团员交纳的团费留用部分。

(二)根据1980年8月5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精神,自筹经费。

(三)按自治区团委[1991]1号文件,企业单位团委可按三十五以下青工每人每年四元,从企业财务部门年初一次性划拨出来,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所属从业青年人数,按上述要求从劳动服务公司财务部门每年一次性拨给所在单位团支部。

第十九条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第四章团的管理

第二十条团员由所在团支部直接管理,团支部应建立《团员花名册》、《青年花名册》的订记制度,团员的发展、登记、注册、考核、统计、奖惩和办理离团、退团手续等是团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自费出国探亲、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团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保留团籍”的退团手续。

第二十一条基层团支部的活动,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每月不少于二次,团课每季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至少一次,每两年对团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团委授予的“先进团支部”、“优秀青年班组”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集体,公司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定期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提请党组织至少每年两次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大型青年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应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作为选拨或提拨干部的对象。

第二十五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主动争取行政领导经常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以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地与党政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支持,党政部门也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共青团处分条例范文

记者:我知道对是否为青少年立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各类法律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青少年的内容了;中立者认为立法当然必要但有多少可行性?坚持者则认为青少年属特殊人群,必须受到保护。一位教授对我说:野生动物尚须保护,更何况未成年的孩子呢?

:我觉得制定一个青少年的法律是必要的。中国6至18周岁的青少年有2.8亿。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有他们的特殊性,他们成长的好坏与民族素质、国家未来休戚相关,国家应该采取特殊的政策,其中包括法律手段,用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和他们的权利与自由。这件事,有些国家比我们早做了将近一个世纪。你也许知道,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青少年的法律是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

记者: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里,是制定一个也许没什么用的法律好呢?还是索性不要这样做更切实际?

:怎么会没什么用?不可能。首先,人们的法律观念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我们这样做是把青少年作为一个系统特殊对待了,人们承认了青少年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国家各部门及每个社会成员必须依法办事。比如优化社会环境问题。许多国家的影视片、书刊报都是分级管理的,且不说色情、暴力、凶残的,甚至连儿童不宜理解的作品也是不允许让儿童看的,因为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尚缺乏选择能力。而我们现在许多东西是混在一起让青少年自己去选择。还有摧残青少年的问题。我们一些城镇有儿童少年卖艺的现象,许多“节目”惨无人道。但现在谁去管?再如对青少年问题以至青少年犯罪,社会上还是偏重于管束与惩戒,而不注意保护与预防。总之,有许多实例可以说明制定青少年法律的现实必要性。

保护法不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当然我们在这类问题上缺乏司法实践。我们过去习惯于先有司法经验,后有法律条文。现在观念已经有了变化,比如投资法,起先并没有多少司法实践作底子。当然,你说制定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会起多么巨大的作用?这也要有个适当的衡量标准。我们有些法,应该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发挥。中国这么大,差异这么多,我们不能批判了法律虚无,又要求法律万能。

记者:然而要保证这个法的权威性,是不是该有一个权威性的专门执法机构?而团中央又难以承担此种职责。那么,这个法律制定出来是否能实施?

:我认为有专门的实施机构当然好,但如不能成立专门的机构,法律照样应该制定并可以实施。一个国家将来的专门法律很多,是不是都要有专门的实施、协调机构?不少国家有上万个法,政府所有机构都要依法办事,否则就可以向法院。法院应是权威的司法机关。日本的青少年对策本部也只是行政机构,并不是专门用来实施日本的青少年法的。

现在人们的法律观念还不强,现实生活中光靠法律也不行,因此有时也确使人感到,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就无法实施某项法律。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反过来也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应该增强,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依赖意识也要增强。

记者:共青团应该代表青少年的利益,但现在这种“既没钱又没权”的状况是很难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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