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应急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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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应急方案范文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将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了本年度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广震发〔2011〕1号)并要求各乡镇、单位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今年依照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方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做到人员、经费落实。二是印发了市防震减灾助理员管理方法和工作职责》广震发〔2011〕5号)结合已经建立的三网一员”队伍,初步建立起了部门和(乡镇)社区、村)防震减灾工作网络。
二、大力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创新宣传方式。
5月6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一是依照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布置全市2011年“5.12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提出了开展以“科学认识地震,理性应对灾害”为主题的市防震减灾5.12宣传周活动方案,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在宣传周期间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办公区域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积极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市民防震减灾意识。二是市政府在5月10日组织召开了全市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副市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江敦杰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任务,传达学习了四川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同时对“5.12宣传周活动工作进行了布置。市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毛君甫结合当前自然灾害频发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强调,要求:一是要有意识。要有预防各种灾害的意识;二是要有措施。要加强各方面的措施、准备和储备;三是要有责任。要认清防灾减灾形势,加强责任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责任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防灾减灾是公共平安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生命财富平安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常务副市长林波、副市长谭伟分别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讲话,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并就地质灾害防治和防灾减灾形势,要求在市连山、松林镇安排应急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市府办、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人武部、民航飞行学院分院等,约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三是5月12日这天市防震减灾局与金轮防震减灾办一起深入到金轮镇社区、机关、企业宣讲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对地震应急预案制订、自救互救、农村居民抗震设防等地震应急救援和震害防御方面知识进行了宣传指导。四是市各单位、乡镇在5月12日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雒城镇三北社区组织开展了有20多名防震减灾应急队队员参加的防灾减灾平安知识讲座;雒城二小举办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展览,并把社区居民请进校园参观、学习;高坪镇防震减灾办、国土办组织人员到镇街头开展了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金轮镇政府在宣传周期间派专人到社区、机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镇机关、居委会、企业配合挂出宣传标语积极响应;市邮政局在房湖公园雒城门举办了抗震救灾集邮展览”及“5.12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市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分别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局部乡镇还利用宣传车在宣传周期间进行不间断地播放各种防震减灾音像制品;全市各中小学校组织号召师生及学生家长参与了全省中小学生平安知识竞赛,通过参与模拟地震应急逃生游戏,进一步增强了师生及家长自救互救能力和应急逃生能力,更新校内防震减灾科普展板50余块,举行了15次防震平安知识讲座,制作了防震知识展板、橱窗50余个,召开了84次防震平安主题班会。
全市各部门、各乡镇、学校、社区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调动了全民参与的积极性,整个宣传周期间。强化了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了市民的防灾能力,防震减灾知识得到大力普及,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可继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三、合理布局加快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因地制宜。
去年的基础上将2492个社纳入宏观观测点,一是市18个乡镇、183个行政村根据地理情况和人口分布。切实做好宏观前兆观测工作,乡镇建立起镇、村“宏观信息、灾情速报、地震知识宣传、防震减灾助理员”防震减灾基础数据库,形成群测群防体系,达到全市群测群防全覆盖。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地震宏观观测员管理办法,对宏观员开展“信息、灾情”速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上半年开展了2期宏观现象分析、研讨会活动。三是合理布局,加快地震监测台网设施建设步伐,积极向市局和省地震局争取政策,并得到支持,实现地震应急、前兆、灾情、办公等信息的共享和展示的素质教育服务站建设,平时,为我市提供获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了解及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平台;震时,成为防震减灾工作辅助业务系统,为地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紧急救援、灾民安顿、恢复重建等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目前省局基本将我市确定为全省10个项目中的一个,并将我市的机房建设作为全省的样板来建,预计项目总投资20万元。
三、努力提高震害防御能力,强化抗震设防管理。
16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按要求审查备案4件;4月14日我局开展了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讨论活动会,一是认真执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抗震设防管理顺序。就“如何加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及“加强抗震设防监管,提高民居抗震设防”进行了深入研讨;5月开展了城乡建筑物抗震设防和地震平安性评价、农村防震保安等相关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范的监督检查。二是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乡镇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乡(镇)申报认定工作(试行)方法》广震发〔2011〕3号)与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印发了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社区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广震发〔2011〕4号)并在努力争取创建一所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和一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
四、努力推进地震应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为全面贯彻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并配备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贮藏库等防震减灾基础建设共计1300万元纳入了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二是对《市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并指导乡镇、部门依照有关要求编制好本乡镇、本部门的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市、部门、乡镇为主的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三是抓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筹建起一支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26支应急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了志愿者队伍的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四是加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指导学校、医院、企业、商场等重要场所地震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会商、监督、检查、调研活动,3月8日市防震减灾局与宁夏石嘴山市罗平县地震局开展了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会商观摩调研活动,4月8日依照市局通知精神,与教育局联系协调在全市中小学校组织实施开展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学校本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学生开展了应急疏散演练共计61次,通过演练不时完善了预案,6月15日市防震减灾局邀请市防震减灾局应急救援科与工商联一起对我市公共场所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西园酒店、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地震预案建设试点单位,已上报市局。五是制定了重大节假日地震应急方案,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保证通信疏通。
防震减灾应急方案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防震减灾应急方案范文
[关键词]防震减灾案例应急管理政策建议
我国是灾害多发国家,其中,地震在所有的灾害中造成的损失最大。中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海洋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十分发育。因此,我国的地震十分频繁。虽然我们无法阻止突发灾害的发生,但是有效的应急管理可以减少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一、案例
我们以2008年日本岩手•宫城内陆地震和中国汶川地震为例看一下灾害受损情况。
1.日本岩手•宫城内陆地震介绍
东京时间2008年6月14日上午8时43分,日本东北地区发生里氏7.2级、最大震度达6强(日本标准)的内陆直下型地震。地震震中位于岩手县内陆南部,震源深度约为8公里。其中,岩手县奥州市和宫城县栗原市的震度达到6级强。余震发生420多次,摇摆强度与阪神大地震相当,是日本观测史上地震加速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共造成2.9万多户停电,3800户断水,75所学校设施受损,13人死亡,10人失踪。
2.中国汶川地震介绍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发生了8.0级强烈地震,震中位于四川省汶川县映秀镇。此次地震直接严重受灾地区达10万平方公里。遇难人数和失踪人数总共已超过8万人,不可计价和间接损失不计其数,文物损失、档案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未入统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占总损失的七成,地质灾害发生1.2万多处,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全国多个省市有明显震感,其中以川陕甘三省震情最为严重。汶川大地震是浅源地震,因此破坏性巨大。
这两次地震都使得城市中的基础设施及生命线遭到破坏,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尽管日本岩手、宫城内陆地震是直下型的,震级比中国小,但我国所遭受的损失是惨重的,究其原因固然有我们反思的地方。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防震减灾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明显的成绩,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我国的救援工作得到了国际和国内的肯定,但是目前我国的防震减灾体制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1.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中国在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目前,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大部分省市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已基本完成。日本的灾害对策法律共53部,按照内容和性质分为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灾后重建和复兴法以及灾害管理组织法五大类。因此,与日本相比,中国的条例多,法律少,灾害管理组织和规划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
2.保险机制
(1)缺乏保险机制。我国基本上没有地震险,并且在其它大部分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险也被排除在外。比如,在房屋险、财产险中,保险公司不赔偿由于地震带来的这两种财产的损失。只有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可能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但也要看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我国的灾害损失远大于一些发达国家,但是在巨灾保险赔付数额及风险转移上还远不及发达国家。
(2)缺乏国家的支持。我国巨灾保险业务的经营模式是商业化模式,保险业总体规模较小,缺乏精确的巨灾风险评估技术,巨灾承保能力有限。由于以上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承担的,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与协调。
3.应急物资
(1)数量不足。地震发生后,一方面,由于灾区受灾可能非常严重,致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可能遭到严重破坏,此时灾区需要大量救援与生活物资等。另一方面,由于震前国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中央储备库中物资数量不足。因此,需要同时从全国各地调运物资,运输路程远,时间长,应急物资数量不足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2)种类不足。目前,我国储备的应急物资主要是食品,其中水的供应仍然比较缺乏,医疗、防疫、救生器械也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救援的需要。并且由于灾后交通不便,有些手术需在野外进行,与之配套的野战手术车也严重紧缺。其它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妇婴用品,衣物等也存在着不足。
总体来说,目前,国家储备物资调配仍然捉襟见肘,国家物资储备库也并未充分展现其战略意义,国家物资储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仍然欠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物资储备的体系和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4.震前预报
目前,中国内地尚未建立规模性的城市和重大工程地震预警系统,仅在少数重大工程中建立了小规模的地震报警系统或地震人工紧急处置系统。其中,广东大亚湾核电站1994年建成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此后,秦山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也相继建成了类似的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2007年,冀宁输气管线也建立了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而日本拥有全球首个紧急地震速报系统,与日本相比我国还相差很远。
5.应急指挥系统
目前,我国的应急指挥系统多分布于相应的行政系统,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要由地震系统建立,水灾应急指挥中心主要由水利系统建立,这些并非属于政府的综合性应急指挥系统。所以,如何发挥各应急指挥中心的作用,使其成为综合性救灾指挥系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尤其作为应急指挥中的情报体系,更应该统一化和标准化,使灾害发生时,各部门的灾害情报都能汇总到应急指挥中心,有效地进行救灾抢险的指挥和调度。
6.教育体制
日本为了增强国民的防灾意识,把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训练日,建立了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协作体制。地方政府免费提供防灾手册,学校开设防灾必修课,企业和家庭平时备有必要的救灾食品和手电筒等物品,防灾知识做到全民皆知。而我国只是初步建立了防震减灾管理体系,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学校减灾应急预案等,缺乏具体、统一、标准的明文规定。相对于日本来说,中国的防震减灾教育还不够健全,没有普及。
7.避难场所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将大部分土地用来做楼盘开发,很少考虑公益性的设施,在居民点和附近设立的一些小公园和小广场,也只是用做休闲的,没有考虑特定时期避难空间对于居民的重要性。因此,造成了在地震来临时没有避难场所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幼儿园、各学校体育场、各类主题公园、大小广场、绿地等,虽有避难通道,但没有标示出避难场所的名称、面积、容纳的人员数、交通通达方向、收容居民的地理范围。因此,地震来临时会造成很大的盲目性。
三、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在防震减灾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
1.制定防震减灾规划、计划
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地质状况,按地震易发性分门别类地制定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国务院防震减灾会议负责编制实施防震减灾基本计划:发生警戒宣告时关于国家防震减灾的基本方针,防震减灾强化、应急计划,综合防灾训练;指定行政、公共机关,防灾会议,特定的民间组织负责编制实施防震减灾强化计划:防震减灾应急对策,灾害发生时能够紧急利用的设施,大型防震减灾训练等;市街村的防灾会议负责编制实施:防震减灾应急计划,防震减灾应急对策,大型防震减灾训练。
发现异常现象时,应按下面顺序以各种计划为基础实施防震减灾应急对策:连续观测,气象局发现异常现象,观测信息,气象局向中央汇报地震预知情况,宣告警戒,实施防震减灾应急对策。要高度重视常态下防震减灾管理体制的建设,强化灾害应急机制的建设。
2.完善物资储备体制
借鉴日本的经验,按最小单位街村确定避难场所、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储备也可以利用街村内的商店、药店等。物资的储备要由专人负责,既要保证一定的库存又要及时更新避免浪费。开展必要的防震演习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国民的防震减灾素质,在全国普及防震减灾教育。
3.完善法律体系
要建立建筑基本法,依法解决建筑中的各种问题。要严格审查建筑物的设计标准,严格执行抗震标准,施工现场要严格检查,提高各种建筑物的抗震性。对于一些老旧的建筑应加以翻新、加固、甚至进行重建。要建立灾害保险法,落实巨灾保险机制,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通过投资的形式依法得到保障。建立灾害管理组织法,依法实行灾害救助工作。
4.应大力投资研究、建设紧急地震速报系统
健全预警网络及社会预警体系,将预防与应急有机地结合起来,使预警在预防与应急中起到良好的作用,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转变,开创政府应急信息化建设,尽快提升我国的地震测报速报水平。
5.规划应急避难疏散路线和场所
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图书馆、学校、车站等应设置宽敞的安全出口并标明疏散标志,避免混乱、拥挤、堵塞等事件。在选择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面积要开阔,高大建筑、电线,地下管线要少。避难场所可以利用现有的公共设施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等,且尽量使其均匀分布,以利于群众迅速到达。
四、结语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因此要充分做好应对各种灾害的准备。虽然我国在防震减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防震减灾体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体制。只要不断地吸取各国防震减灾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防震减灾体制才能建设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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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本重大气候灾害的影响及其对策与技术措施研究[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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