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目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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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目的篇1

一、工程基本情况和审计目的

该主体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楼,实际建成建筑面积为14300平方米,包括土建、水、暖、电等工程。配套设备用房为地下一层479平方米。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不仅包括上级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而且包括该住宅楼工程户外配套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审计目的:了解工程前期管理及其投资计划批复情况。施工招标管理情况。抽查核实工程施工结算,了解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了解工程竣工决算造价构成情况,了解工程批复计划、概算执行情况,了解工程资金渠道及其资金到位和资金缺口情况,了解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设。

二、审计案例分析

1审计思路和流程分析。主体工程采取邀请招标。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采取综合单价法,按(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计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原则,工程结算造价原则上等于工程竣工图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加上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用和规费、税金。但经过审前发放审计调查工作记录了解到,该工程在招标时,斜屋面钢结构屋顶尚未出具正式施工图,招标采取的是暂定价,且在基础地基处理过程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由桩基础变更为大开挖基础,因此招标中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完全适应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计算。经过审前调查及审计思路分析,确定了以合同为基础。进行合同价调整、变更签证造价审核、施工单位投标价与建设单位现场认价价差审核、甲供材料费用调整、前期油库拆除费用审核、代缴城建稽查费审核,从而审核认定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思路和审计流程。这一审计思路流程的审计工作量。相对要少得多,且审计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对要单纯和简单得多,对于不是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审计人员,也相对要容易人手得多。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分析。由于本审计项目是对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而不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故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侧重于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程序的设置,即重审价。而对于工程管理过程的审计则侧重于围绕有关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审计程序的设置。比如对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招标过程、工程资金渠道及其资金到位和资金缺口情况的审计。此外,为了让管理层全面了解工程情况,对于工程前期管理及其工程投资计划批复情况、工程竣工决算造价构成情况、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和薄弱环节也相应设置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3工程造价审核原则分析。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重新组价时,所套用的《2006版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中的部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存在所取费用低于定额费用的情况。经询问了解,系因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为了确保低价中标,在编制投标标书时在按定额计价取费的基础上整体下压了工程报价,并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中所致。住宅楼室外配套工程也存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又以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的形式增加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情况。鉴于存在低价中标的情况,故对该项工程结算造价有关套取定额或价目的审核,确定了“只调减,不调增”的审核原则,对于工程结算造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低于定额取费的情况,认可其所套取的费用,一律不按定额或价目表子目基价核增工程造价。对于配套工程送审工程结算中调增的原预算漏报的造价,也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不予认可,全部核减。

4工程造价主要审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

(1)合同价调整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合同价调整核减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及中标合同中对合同价及结算价款不能调增项目的约定。该工程结算审计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占全部核减金额的59.7%。其中核减合同价款约定不予调增的主体配套工程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28.3万元,其占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的39.5%。

在审计中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特别关注对设备主材提供方的约定以及结算金额的约定,对投标预留金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尚不明确的基础土方工程价款的约定及调整,对工程投标报价定的取费项目的具体规定和结算约定,对工程投标报价中限制取费项目的约定,对投标报价分包项目配合费的规定等。在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的基础上,审查原投标预留金,审查中标单位实际支付的四项保险费,审查中标单位原投标资料中分包配合费报价和送审造价中分包配合费,审查前期拆除费用。审查甲供材料表,与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表和招标答疑纪要补遗书记录进行核对,分类复核甲供材料量,确认差异量、价等,审核认定中标合同调整价。

(2)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审计的又一重点,该工程结算主要是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多计工程量等。

在审计中逐一与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防止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重点复核金额大的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核对套用预算定额,核对工程子目名称,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单位与定额是否一致,核对定额单价,复核计算合价,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对材料表数据,复核土建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差。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查签证工程项目子目的汇总类别,复核签证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一般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取费基数。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费用表并与招标文件相关取费规定核对,复核各项取费系数和取费。对于采取(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招标计价的工程变更,要复核变更签证重新组价。审核重新组价依据是否合理,复核影响单价计算是否正确。对变更签证费用。与变更签证内容及其工程量、认价、重新组价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核对,审核认定变更签证工程造价。复核税金等。

对于变更签证工程。还应到现场查验尚能观察到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是否属实。

(3)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审计分析及审计方略。对于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报价与认价价差属于比较特殊的工程造价审核。原则上按照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对这部分差价应不予认可,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存在无法避过的客观因素。导致建设单位对超出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差价予以签字认价的情况。对此,审计中应查阅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和甲方认价单,对高于投标报价的材料认价索取环境证据和有效证明凭据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进行审计认定以规避审计风险。

5工程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合同价的约定问题分析。《2004版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规定:“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其相关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专用条款。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的价格适用的计价规范未明确进行约定;合同通用条款有关确定变更价款中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该工程实际发生设计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施工方和建设方未对变更工程量如何计价进行预先约定。且变更签证的工程计价基础综合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施工方也未及时提请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审计建议,应重视和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方面应特别细致和周到,以避免因无预先约定而产生的结算风险。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材料调整费用问题分析。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送审造价,系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建设单位现场认价高于投标报价而增加的工程造价。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的投标报价在该工程招标时参与评标打分,其投标报价影响最后的中标结果。该工程中标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材料费等费用价格的浮动及停窝工费用,且合同价中的风险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因此,根据该工程采取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结算时单价不变以及招标答疑纪要和中标合同的约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审计中调查了解到: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差价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价格上涨和因当地村民影响施工而被迫高价采购当地材料所致。该部分材料单价虽属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周围环境的特殊原因甲方愿意认价共同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鉴于此反馈意见,审计要求送审单位提供能够反映当时被迫多发生此费用的环境证据以及发包方同意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有效签证文件。送审单位应审计要求提供了施工环境受当地村民围堵的照片,但认价单仅有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的签字。审计认为:施工方和建设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即使甲方愿以认价方式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也应重新通过当初的招标组织和程序进行决策。而不应仅以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认价单作为有效依据。

审计的目的篇2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等对审计组提交的与审计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相关的资料进行监督、审查,并据此提出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就审计项目的审计方面,刘家义审计长首次明确提出,应由复核向审理转变,随后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进行初步探索。2010年,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对审理机构的设置、审计项目审理等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审计机关内部加强自我监督,实现权力制衡,最终有利于审计监督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审计工作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审计机构应进一步制定标准的审计程序,并规定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将其覆盖审计的全阶段。在此过程中,指定相关的专职人员对标准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审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此外,应设置审理岗位,配备专门审理人员,专职审计过程的检查及监督。

(二)规制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迫切需要

审计自由裁量权,即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和尺度内,审计机关享有的对具体审计行为的自行决定权,是审计监督的有效手段。目前,由于审计业务部门同时享有检查权、复核权以及处罚权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被滥用,因此,为保证对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有必要建立独立于审计业务部门的机构。审计项目审理,就是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审理人员对审计组提交的与审计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相关的资料进行监督、审查,本身就是对自由裁量的审核制度,可有效发现和纠正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

(三)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审计组组长,不仅指导着具体审计计划的实施,同时还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在质量控制方面,缺乏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可能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而审计项目审理,是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由相对独立的审理人员,对审计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全程的再分析、检查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可以这么说,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系着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关口,在审计质量的提升、审计风险的防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审计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推进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可有效改善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进一步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审计机构可立足实际情况,将审理工作着力点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相应的审理程序,充分利用审理工作的优势,比如层次高、信息渠道广泛等优势,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项目审理,在审计复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种新的审计方式方法,是对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新的变革,体现了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审计管理的创新。

二、当前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理工作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

《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及审理内容等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却并未提及审理工作的具体准则及标准等内容,导致各个审计机关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各个审计机关仍处于审理工作的初步探索阶段,由此导致审理工作比较随意,不够严谨;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人员自身能力的高低以及对审理工作的关注点差异,也容易就审计项目的具体审理情况产生意见分歧,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然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审理人员意识不强,对审理工作认识存在偏差

在具体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的必然存在,很多人就同一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容易产生相互抵触的心理,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审理的工作的效率。另外,部分审理人员审理意识不强,碍于面子,打人情牌,在审理工作中并未能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而是采取了敷衍的态度,这必然会导致审理的审查、监督职能的降低,对审计质量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部分审计人员意识也有待提高,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审理只是走走过场,从情绪上抵触与审理人员配合,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审理深度不够,降低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首先,由于审理工作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所以具体的审理方式还是侧重于事后监督,审理人员并未充分了解、掌握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导致其出具的审理意见缺乏一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其次,审理时间比较紧促,审理人员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理具体审计项目的相关审计内容,只能分析、检查项目的大体问题,对其更深层次问题的发现则需要更多时间的投入,这使得出具的审理意见往往更容易表面化、肤浅化;此外,虽然《国家审计准则》对审核与复核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对具体执行人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导致审核、复核环节往往流于形式,这直接导致了审理工作量和难度的加大。

(四)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首先,审理人员较少,审理任务较重,两者之间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审理工作具有时间的周期性,每到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便会有大批量的审计项目提交进行审理,面对繁多的项目,加上审理人员人手的缺乏,审理人员在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理上,审理往往不够细致,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不可避免地对审理的质量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审理的效率;其次,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明显不足。审计业务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多个行业、多个领域都有所涉及,尤其是审计项目由复核向审理转变后,极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维度及深度,因此也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也不够成熟,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审理人员要在短时间内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掌握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培养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三、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健全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审理会议的召开可有效避免独断审理意见的形成,可有效提高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其形式、相关内容、担任的职责进行明确和规定。首先,可以建立审理会议记录制度,在召开审理会议时要求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明确各参会人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相关内容,提高审理会议的有效性;其次,将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经审理的审计项目不得直接审定,可有效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树立全程审理理念,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控制转变

在审计项目具体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实施往往偏离于最初设定的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仅限于表面查找、发现问题,却忽视从制度等更深层面去探究真正的原因,审计肤浅、表面化现象严重,审计结果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与准确性,因此,应将审理工作的着力点前移,从源头抓起,加强对整个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并且增加现场的审理程序,加大对三级、交叉复核等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审理人员的审理理念,这对于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其质量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审计项目审理质量

审理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审理人员需掌握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培养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可以胜任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首先,加强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方面制定高要求的选配标准,据此选择合适的审理人员;其次,对审理人员进行基础培训,使其对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如基本的审理程序、审理内容等,为以后具体的实践操作奠定基础;最后,强化对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涉猎多个领域,以期培养审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升,保障审计项目的审理质量。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审理效率

为了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应将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不断向信息化的方向推进,采用这种模式,可有效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给审理人员提供信息化的平台,大大降低了审理过程的繁杂性、耗时性,这样审理人员才能拥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去对审计项目的审计过程的真实性、取证的有效性、评价的公允性等方面作出更全面、更准确的判断。可见,推进审计项目的审理与当前审计信息化系统相结合,全面实现审计项目审理的信息化,审理人员借助这一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具体审计项目审计资料的交换、实现审计现场的跟踪,全面提高审理工作效率,达到审计质量控制的根本要求。

审计的目的篇3

关键词:政府购买审计搜索

一、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

(一)二者特征基本一致

国家审计是由相关政府审计部门依据法律开展审计,对全民财产担负审计责任;而社会审计由会计事务所开展,会计事务所需要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同时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与客户之间是自愿双向选择关系,同时会计事务所可跨行政地区进行审计。不管是国家审计,或是社会审计,两都都具备客观、独立、权威的特征。

(二)二者都属于审计监督系统的一部分

仔细研究世界其他国家的审计体系的发展过程,大体上都经历过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单位或部门内部审计的过程。我们国家的审计也遵循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无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还是单位或部门内部审计,都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各有其服务的对象和领域。

(三)二者在审计技术方法及审计程序上大体一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审计准则及国家审计准则对比,在熟悉被审计对象及环境,同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审计抽样及别的选择测试项目的方法等规定方面,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的程序基本相同。国家审计准则对于如何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及方法也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具体审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必要性

(一)政府审计力量不足,亟需借助社会审计力量

近年来,政府审计的覆盖面逐渐扩大,许多地方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突击性和临时性项目较多,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基层一线的审计人员倍感压力。随着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公共领域投入的力度逐年加强,作为肩负监督职责的政府审计,这一矛盾会更加突出。然而,社会审计资源却相对丰富,但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吃不饱,有的靠低价竞争来维持。

(二)可以提高政府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可以做到养事不养人,少花钱多办事。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能降低审计成本。在社会审计组织中,许多员工是来自政府审计部门的骨干,退休后被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熟悉政府审计软件的使用和工作流程,无须经过长时间培训。实际上,我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渊源也很深,在“二师”(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合并前,政府审计的许多业务曾因政府审计力量不足而交由注册审计师来办。在审计流程上二者的差异也不大,社会审计能很快适应,如果能充分发挥这支力量的作用,在短时间内就可以收到实效。

(三)查证与处罚适当分离,可以分清审计责任,规范审计行为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查证与处罚适当分离,实际上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负责一线调查取证工作的审计人员,其工作任务重点是搞清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查验相关数据的来龙去脉,而负责处理的审计人员则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进行处理,不直接受被审计单位影响,在不同的环节上可以相互监督,分清各自的责任,使审计工作更加公正和科学,从而规范审计行为。

(四)不同政府部门主导下的项目,其审计效果不同

目前,一些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虽然也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主要是根据财政和国资部门、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政府审计并未直接介入,由于审计目标和审计方式不同,以及未考虑政府审计的需要,相关的审计结果政府审计部门并不了解,加上审计主体和委托方的职权限制,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理与政府审计主导下的审计处理大不一样,但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审计的实施,而不是审计的内容和结果。这样,对审计的公正性会产生不利影响,也浪费了审计资源。

三、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依据及主要组织形式

(一)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第六条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中明确规定: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在近年来的政府采购中,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政府可购买的审计服务主要有: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固定资产清查,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以及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审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

这种方式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事前审计机关对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培训,指导其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利用其审计成果完成整个审计报告。这种方式适用于专业性很强的审计,但由于审计机关人员不参与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部分审计项目,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审计风险较大。

2、购买技术、咨询等服务

这种方式是指审计机关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技术,如勘测、咨询、评估等服务。这种购买方式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只需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出具第三方结论,操作简单,但因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论是参照市场行业标准,对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出具的结论有可能出现偏差。

审计的目的篇4

关键词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程序绩效审计

1.我国建设项目审计概况

为了增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自国家审计署成立之日起,国家就强调对建设项目审计作用的发挥,我国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也开始走上了正轨。

2.我国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2.1审计准备阶段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要依次完成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初步收集审计资料和下达审计通知书这几项工作。

2.1.1确定审计项目

国家审计署投资司每年年初都会召开一次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会议,在会上,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投资审计处下达当年的审计任务,明确审计重点;而后,各审计机关结合自身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1.2成立审计组

在审计项目确定以后,审计组就紧接着成立,成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技术经济人员、管理人员等。

2.1.3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之前就应做好。

2.1.4初步收集审计资料

在实施项目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初步收集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资料,这是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2.1.5下达审计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2审计实施阶段

从审计程序上来看,本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四个步骤:

(1)进驻被审单位,进一步了解审计情况

(2)评价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3)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4)编写审计报告

2.3审计终结阶段

在该阶段,审计人员整理并归还审计资料,撤离审计现场,整理审计档案。

3.我国建设项目审计特点

3.1我国建设项目审计以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我国建设项目审计主要表现为事后审计

由于我国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审计机关大多采用的是事后审计的做法,由此带了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风险点。

4.国外建设项目审计介绍

4.1亚洲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特点

与正处在不断完善阶段中国的建设项目审计相比,亚洲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设项目审计基本上已经比较成熟了,而这之中,又以韩国最有代表性。

中韩两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方面,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主要表现为三个相同,即:审计主体相同、审计的内容相同、审计目标相同。两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体均为政府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均为项目建设全过程工作、审计目标均为保证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但在具体的审计实施中,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韩国的建设项目审计非常重视项目的投资决策审计。

二是韩国的建设项目审计十分关注设计的合理性审计。

三是韩国的建设项目审计还很注意对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的审计。

四是韩国的建设项目审计将重中之重放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审计上。

4.2欧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特点

欧美国家的建设项目审计模式和亚洲国家有着很大不同:

(1)与亚洲国家相比,欧美国家没有单列的建设项目审计,这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2)和韩国的建设项目审计一样,欧美国家非常重视投资决策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切入时间一般也都选在项目开工前。

(3)欧美国家的建设项目审计非常重视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这也是其不同于亚洲国家的重要特点之一。

(4)一般来说,欧美国家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主要涉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方针政策、程序、措施,以及反馈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而且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的审计非常灵活。

(5)欧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审计尤其重视,这也是其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特点。

(6)欧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还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审计。

5.国外建设项目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国内外建设项目审计的异同,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提高我国建设项目审计的水平。

5.1积极推进跟踪审计

国外普遍采用跟踪审计,其优点是能够在问题出现的萌芽阶段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国应逐步试行并大力推广跟踪审计。

5.2大力完善审计人员配备

由于建设项目审计的专业性比较强,对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就比较高。如果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培养出大量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外聘一些技术人员协助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

5.3努力开展绩效审计

仅仅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建设项目审计对建设项目保驾护航的作用。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努力开展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尤其是建设项目的效果性审计。这对于提高我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对于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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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4]李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1.18.

[5]李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2号――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8.7.

[6]李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7]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DD建设项目内部审计,2005.1.1.

[8]时现,朱恒金.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9]审计署外事司.国外效益审计简介[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

审计的目的篇5

中国应采取有效的调整应对措施,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中国加入wto后,由于国内法律的调整,经济运行模式的改变,国际规则对政府机构干预经济方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国内经济组织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运行等一系列新的变化,对我国政府行为方式和审计职责的多个方面产生影响和挑战,给审计调整带来了机遇,也为审计调整开拓了空间。

一、政府职能与行为方式的调整

(一)政府职能的作用

1.政府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机构政府作为上层机构,有它的特殊性,它掌握着任何机构所没有的资源和能力,具有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具有强制力。世界银行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必然地失败了,但缺少政府的发展也必然如此,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都不是自发出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行为,比如有限公司就是政府为了减少风险而创造的。

2.政府的作用取决政府的行为方式政府作用的关键不是多做一些还是少做一些的问题,而是应当“怎样做”才好的问题。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要有服务意识和成本效益意识。政府的行为方式主要指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及政府通过这些规则本身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我国政府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加以纠正。

3.政府绝不是万能的,不能迷信政府力量历史地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后来的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经济,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培植主导产业及企业组织形式。这些做法的确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和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政府主导经济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制度透明度低,法制不健全,家族式经营等,成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内部原因。

4.政府的作用在不同国家及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作用与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能力有关。不同国家,市场经济发育及开放程度因国情不同,会有很大差异。因此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标准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不仅要维护市场秩序,而且要参与培育市场。中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转轨进程中,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大幅度减少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依托政府发挥某些特殊作用,如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不能像西方工业化国家那样,局限于弥补市场缺陷。

(二)政府行为方式的调整加入wto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政府入世”,因为wto规则主要是约束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和方式。但我们是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政府集权过多,其它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太少,因此,加入wto后,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应少强调中国特色,多注意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在这里政府的职能转变是首当其冲。这一观念必须树立,这是个前提条件。

1.政府要理清三个边界a.政府与公民的边界由于政府的权利过大,使政府承担了应由公民自己承担的风险,许多公民的个人行为一旦造成大的损失或影响,最终都由政府负担。b.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许多协会、总会、联合会在行使政府的职能,隶属于各个部委的中介组织也在部分行使政府的职能。c.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过去,政府通过对企业的干预,往往不适当地介入和干预市场行为。如,政府干预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企业的兼并与重组,企业的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等等,造成价格信号扭曲,使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难以发挥。今后,要分清哪些是政府应该管理的,哪些是需要市场完全自我调节的。

2.政府职能的限定凡是加入wto的国家(地区),都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和透明度,这就要求政府行为务必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观念上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中国加入wto,必须建构新型的政府行为理念和政府行为方式,就当前而论,中国政府的行为方式、职能作用同wto原则相比,不少方面极不相适应,解决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办法,除应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彻底清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制度,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外,在wto框架下,政府职能应限定在以下方面:a.制定国家发展战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整;b.生产公共物品和提供公共服务;c.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d.调整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e.限制垄断,鼓励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等。

3.政府行为方式的调整加入wto后,并不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全面削弱,相反,要通过改革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合理的职能,在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维护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在wto规则框架下,要不断调整政府的行为方式,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具体而言,一是要正确引导,积极调控,这也是wto体系所承认的。面对世界经济对本国经济所产生的多方面复杂影响,政府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化不利因素,确保经济的良性运行。一个理性和审慎的政府是我国经济在新环境下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大力扶持。要充分利用wto允许成员运用有关保障手段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做法,积极探寻有效的扶持方式,保护民族产业和弱势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免遭巨大冲击。当然,政府保护的目的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为了最终取消保护,促进受保护产业或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三是深化改革,与时俱进。

同以往的改革相比较,加入wto后改革的最大转变是从“我要改革”到“要我改革”,形成改革倒逼机制。政府行为方式要适应这种要求,自觉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步伐。我们应按照wto所倡导的各项原则,深化金融体制、粮食流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同时,大力推进信息化,加速现代化,加快城镇化建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消除国内体制与国际规则之间的碰撞和摩擦。只有这样,才能消解我国经济同wto规则真正接轨的冲突,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政府审计目标的调整wto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中国加入wto,就要承诺并遵循wto的规则,进行一系列的贸易、投资结构的改革,做出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的调整。为了适应wto的要求,我国正加紧对现有财税制度、规章、投融资体制的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a.税收制度改革。税收调整将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调整消费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完善地方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及财产税,继续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并将完善对外国际经济活动的税收政策。b.公共财政政策改革。进一步推进预算改革,将全部支出都纳入预算内,实行单一账户和国家集中支付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c.会计结算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今后将依靠计算机技术,逐步实行省级会计集中核算。d.农业方面的转移支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e.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督体制将有巨大变化。这对审计工作来说,将面临一个新的形势,审计目标务必做出新的调整。

(一)财政审计目标的调整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教文卫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在财政审计方面,应由一般财政审计向公共财政审计方向调整,即不仅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政府部门预算、科教文等资金的审计,还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工程、社会保障资金等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要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与调整,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

(二)金融审计目标的调整加入wto,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对内和对外开放两方面的挑战,从近期看,会带来如下冲击和影响:a.增加四大专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加速其商业化改造的进程;b.引起证券市场结构的重大变革,国外的投资公司可能占据垄断地位;c.由于允许外资保险机构占50%的股份,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不具备任何竞争力,可能导致几年后中国不再有全中资的保险公司存在;d.人才流失严重、大量金融人才被外资金融机构挖走;e.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给金融调整和金融监督带来更多的困难;f.迫使人民币加快走向自由兑换,进而加大政府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外资银行以混业经营的方式进入中国,而中国目前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督的体系,这显然无法适应未来形势的变化。金融审计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监督,在变化的形势下,似可发挥独到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审计方面,应由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及开展金融绩效审计调整,同时,应针对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及中国金融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研究金融监督体系中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三)企业审计目标的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原有的历史包袱没有完全消除,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加上多年来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率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而且亏损和亏损额很大。加入wto要求国有企业按国际上通行的商业规则运行,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这使国有企业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国外产品的冲击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从而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企业审计应由对国有企业为主的审计逐步向对国有股份企业资产价值增值为主的审计调整;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的调整;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调整。当前情况下,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按wto规则,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目标的调整加入wto后,因国际竞争的压力和国际分工的要求,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重组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放宽,我国部分产业和国有企业受到较大的冲击,随之又会造成劳动力的大量流动及失业人员的增加。尤其是农业受到冲击后,大量农民会成为城镇流动人员,在岗位竞争中,又会使更多的城里人成为富余人员,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政府财政需要相应增加这部分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费用,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基金又因其覆盖面广和政策性强将成为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资金。只有社会稳定,政局才能稳定,政治稳定才有经济的稳定发展,入世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保资金正常运转,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政策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政府审计将会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此,政府审计应由重视财务收支等审计为主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方面转移的调整,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确保社保资金合法、有效使用,促进社会稳定和我国的政治大局的稳定,确保社会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顺利实施。

(五)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调整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对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干部考察任用提供依据,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从源头上惩治腐败。wto规则要求政府提高工作效率,而工作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工作能力及执法水平。加入wto后,经济责任审计应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从财务收支审计入手的人格化审计调整,尤其是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促进廉政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认真总结分析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提供服务,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决策,提高工作效能和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

三、调整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实现政府审计的调整

1.入世是我们的自主选择。加入wto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应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处理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经贸关系,包括服务贸易关系。同时,按世贸规则要求,加速转变各级政府的职能,当然也包括属于政府经济监督职能的政府审计工作。

2.入世对我们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审计发展的历史表明,审计发展过程具有渐进性和曲折性,审计职能的发挥始终受到行政权力的规定和约束,至今仍保留着某些行政与司法监督的痕迹。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力量以充分的政策、资金、财力以及人力等提供了迅速创建政府审计的条件,使政府审计组织网络全面建立。行政力量创建审计使其受政府行政干预,进而影响了审计赖以生存的独立性,削弱了政府审计的作用。入世以后,政府审计受到了市场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济一体化等的多种冲击,虽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但同时还应辨证地看,也获得了良好的调整机遇。

3.政府审计的调整,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社会经济改革是一个大的系统调整,政府审计是一个人造系统,它是民众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创造的一个适应性很强的系统,它与外界常常发生联动效应。一方面政府行为方式随着入世而改变,必然要求政府审计发生调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包括审计调整在内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可行的。这也是研究政府审计调整的现实意义之所在。

(二)重视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调整审计工作进度理论研究对政府审计调整的顺利与否至关重要。政府审计的调整是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系统论方法从整体、宏观、结构、要素、联系、变化以及功能等方面讨论审计调整问题。1.从整体上讲,政府审计调整是政府行为方式转变的一个具体内容。政府职能的转变导致政府发挥职能的行为方式转变,作为政府监督职能的政府审计也应实现调整和转变。2.从宏观上讲,政府审计调整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利益观念的转变。政府审计不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应根据市场取向,具有独立行政功能特征。3.从结构上讲,政府审计也是主体、对象和手段的统一体,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手段的改变,并进而影响到主体的定位问题,政府审计调整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定位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4.从要素上讲,政府审计的目标同样也是最重要的审计要素,但它却是动态的、变化的,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时进行着调整。政府审计的调整,从具体意义上讲,是审计目标发生变化的结果。5.从联系上讲,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随着内部审计职能范围的拓展,各类审计之间的功效互补,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的三元关系结构将更趋于成熟和协调。通过分析,政府审计调整的工作进度应当是先清理,后调整,再健全和发展。即清理与世贸组织不适应的审计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健全审计立法和审计制度,发展和强化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三)认真落实和贯彻政府审计调整的原则

1.处理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我国加入wto的基本条件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这就是要争取一个调整适应期,以顺利实现平稳地过渡。政府审计的调整也应以稳定为主,避免幅度过大过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处理好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环境等与国际有一定的差距,但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是一致的。应当明确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的概念,充分尊重国际惯例。但世贸规则并不完全代表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利用入世带来的机遇,充分表达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政府审计的调整也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3.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强化审计监督的关系。机构改革的目标是精减机构、分流人员、提高效率。从市场取向看,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解决人浮于事的矛盾。政府职能转变后,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将得到削弱,但监督经济的职能会得到加强。因此,审计监督职能应当强化,政府审计机构应得到加强,政府审计人员也应扩大,但要避免借强化之机,造成新的人浮于事的局面。

(四)以市场为取向确定政府审计的调整思路

1.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如何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主要应当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完善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监督政府是否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2.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改进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预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健全市场机制职能。包括以法律制度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打破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或限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进入者创造有基本信用的、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秩序。

4.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改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5.政府审计应重点监督政府如何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职能。包括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降低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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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振龙,赵君.加入wto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5).

审计的目的篇6

1.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是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的有机统一

从历史上看,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确定的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社会的需求,二是审计自身的能力。前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确定起着根本性的导向作用,后者则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确定起着决定性的平衡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当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出现较大差距时,就意味着审计能力难以达到审计的需求,或者说社会对审计的需求远远超出审计自身的能力,这时就必须对审计的目标进行调整或者提高审计能力。社会需求与审计能力之间的差距总是存在的,是无法消除的,这是因为:

(1)社会对审计需求是有变化的,审计能力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始终在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努力。当旧的审计需求满足了,新的审计需求又产生了,而要满足不断出现的新的审计需求,在审计能力上需要不断提高,这需要一个过程。

(2)审计能力是有限的,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审计技术、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时间限制以及审计费用等多方面的原因,限制了审计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正是因为这种差距的存在,使审计人员面临着审计风险的威胁。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为了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适时地调整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同时提高审计能力。

民间审计作为一种服务职业,其产生与发展无一不是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及需求的变动为轴心的。审计产生之初,由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诚实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主要是对财产经营者的诚实性进行检查。在经营业务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审计也有能力通过详细审查,使受托者更加诚实。到了18世纪,英国一些公司相继倒闭,使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产生了新的需求。法庭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和职责进行了干预,使英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转向验证会计记录及报表的正确性。19世纪末资本市场主要是依赖银行贷款,报送经审计人员证明的资产负债表,能较容易获取银行的信用,对资产负债表的正确性审计就成了审计的主要目标。二次大战前后本文由收集整理,美国及世界其他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如证券市场的涌现,使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损益表,对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可靠性也日益重视。从而使对会计报表是否公允表述的审查成了审计的主要目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管理欺诈事件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承担查错纠弊”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社会环境的强烈要求与自然界适者生存”的法则,使得审计人员不得不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进行重新考虑。这样一来查错纠弊”到了80年代成了审计的主要目标之一。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审计期望差越来越大,审计人员的社会责任不断扩大,仅仅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已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在大量诉讼的压力下,审计人员开始把目标转向非会计信息的见证上,目的在于降低信息风险。从上述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演进的简单分析中不难看出,社会需求的变化会对审计提出新要求,从而会改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上述分析还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一个目标向另一个目标演变时,需要一段过程、时间,甚至技术上、理论上的突破。只有当审计具备了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时,社会公众的需求才会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社会公众的需求发生变化时,若审计能力所能达到的水平与之相差甚远,则审计人员就会面临诉讼的威胁,就会迫使审计人员考虑社会的需求,并通过改进审计技术来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风险基础审计的产生与查错纠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之一,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综上所述,社会环境的变化会对审计提出新的要求,而审计职业为了生存不得不考虑审计需求的变化,大量诉讼的存在迫使审计提高自身的能力以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因而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是审计需求和审计能力的有机统一,是审计风险客观存在的必然结果。

2.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演进是人们对审计风险认识深化的过程

2.1以查错纠弊为主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及审计风险

从总的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发展的第一阶段,经济业务较为简单,人们对审计的理解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审计人员对风险的意识由于审计责任没有具体规定还较为淡薄,因而审计人员有能力接受这种审计需求。后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与此相适应的审计风险意识得到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开始扩展,逐渐向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方面转换。

2.2以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为主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及审计风险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审计责任得到明确,这种明确的审计责任使审计人员充分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存在。虽然社会公众仍要求审计人员查错纠弊,但由于企业盈利能力和会计状况已成为更重要的因素,人们开始注重会计报表的质量,因而社会对查错纠弊的要求就不那么明显,受审计能力的限制,审计人员也无法揭露所有的差错和舞弊。出于对审计风险危害性的认识,审计行业采取被动接受的策略,极力地把查错纠弊的责任推向企业管理部门,设法解脱这方面的责任。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向审查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转换。

2.3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与查错纠弊并重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及审计风险

第三阶段是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与查错纠弊并重为目标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也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控制进行变化。这一阶段的开始以aicpi的第五十三、五十四号《审计准则公告》的为标志。

2.4降低信息风险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与审计风险

这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改进企业报告》为标志,以1996年公布第七十八号《审计准则公告》为转换完成,从此降低信息风险已成为审计的主要目标。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向降低信息风险转化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经过长期的实践,审计人员在技术上已初步具备了这方面的能力。早在50年代,审计行业已深刻认识到传统审计范围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强调将审计范围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扩展到整个企业。自50年代以来的四十多年里,审计人员在做好会计报表审计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管理咨询活动,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第七十八号《审计准则公告》,明确将内部控制结构改为内部控制要素,并将风险评估和信息监控明确列为内部控制要素,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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