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困难(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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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困难篇1
〔关键词〕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化空间
湖南人民在长久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创造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丰富,体现了湖南区域乃至江南一带传统的审美与价值观念,也凝聚了这一地区深厚的传统文化精髓。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大量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性开发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门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多年依靠口头传承、言传身教,大多处于人存即存、人亡艺亡、人去歌息等境况,对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不利。而当前的保护与传承措施往往流于形式和眼前,缺乏从理论高度和长远考虑出发的视角。为此,本文拟以文化空间为视角重新探讨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文化空间视角的提出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掀起了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对中国文化界、学术界和政府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尤其是以什么样的原则、立场、理论进行保护与传承,一直是相关部门、学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他们吸收了历史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地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及成果,从自身学术关注与追求出发,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给予了丰富且有价值的论述。其中,从国外研究引入的文化空间理论视角颇受学术界重视。[1]
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即是“文化空间”,它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概念。其内涵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事物的集中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的集中场所,也是举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特定时间。有的学者将文化空间提升至人类学的概念范畴,认为它是人类文化有规律性表达的地方。无论对文化空间的定义如何展开――是从地理上亦或是从抽象上,它都离不开四大关键要素,即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
在文化领域,象征是文化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文化独特性表现的意象载体。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至少有一个核心象征,它是该空间中所有成员认同的意识基础。至于象征到底有什么物化表现,其实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有象征,这种象征是否关系到整个文化空间的演替、兴废或变革。与象征紧密关联的另一个要素是价值。文化空间中的价值是所有成员的精神创造与积淀,对文化空间内的行为方式起着重要指导作用。价值的缺失,意味着文化空间将在不协调中陷入混乱。所以,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价值的保护,它与象征一起构成了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体系。如果说象征和价值是文化空间的抽象表达,那么符号就是文化空间最为形象和直接的表达了。诸如民族歌舞、服饰、饮食、建筑等都是文化空间中反映文化特性的符号。它是象征及价值的外在物化,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最直接的工作对象。文化空间与文化本身一样,是历史与集体记忆的产物。记忆既是文化空间生生不息的动力,也是文化传承的主要内容。由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构成的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对象,因而也是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重要研究视角。
二、即有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湖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底蕴深厚、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独具风味。据不完全统计,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有近三万个,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占据了一半以上,形成了湖南区域独特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2]
(一)音乐文化空间。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反映民族价值、精神、力量、意志、幻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作为多民族聚居之地,从来不乏优秀的音乐文化资源。湖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新化的山歌、麻山的锣鼓、桑植的民歌、澧水的号子、苗族和土家族的民歌等等。举例而言,在湖南湘西的苗寨,民歌有“五腔十调”之说,每种腔调都有不同的演唱方法和技巧,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符号。“五腔十调”所表达的喜悦、悲伤、平和等情绪既是民族集体或个人情感的象征,也是对音乐的价值赋予。苗寨的山歌和湖南其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实践和艺术沉淀并传承下来的,是集体或个人历史记忆的一项艺术单元。
(二)舞蹈文化空间。湖南境内各个民族都拥有象征各自生活、风俗、劳动习惯的传统舞蹈。在邵阳、怀化、永州等地区,不论婚丧嫁娶,还是赛会迎神,亦或是农闲时节,舞蹈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湖南的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瑶族的长鼓舞、张家界的高花灯、苗族的芦笙舞、土家族的摆手舞、汉族的龙舞和狮舞等等。举例而言,土家族的摆手舞充分展现了这一古老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舞蹈动作象征刀耕火种、民族迁徙、捕鱼狩猎、传说神话、古代战事等广泛的社会历史内容。而土家族的另一项传统舞蹈――茅古斯舞,更被称为“中国最古老的舞蹈”和“中国民族舞蹈的源头”。这种舞蹈记忆的历史传承在当今诸多研究者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充分证明了这一特定文化空间存在的悠久而深厚的底蕴。
(三)戏剧文化空间。湖南的地方戏剧历来都是中华戏剧艺林中的一朵瑰丽奇葩,花鼓戏、花灯戏、武陵戏、苗剧、湘剧等长期绽放于中国剧坛。举例而言,邵阳的布袋戏,集戏剧、木偶、表演等技艺于一身,具有新奇、精致而不失神秘的艺术魅力。而邵阳一带的苗戏和侗戏以其浓郁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成为我国民族戏剧文化中的独立品种。这两种少数民族戏剧综合了说唱和歌舞艺术,不仅承载了苗族和侗族的传统文化与审美情趣,还象征着两族人民豁达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乐生意识,成为两族人民绝不会遗忘的历史文化记忆。
(四)曲艺文化空间。湖南的曲艺文化与其他中华传统曲艺文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间歌唱艺术及口头文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型和成熟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而湖南的曲艺形式可谓种类繁多,已知流传过和现存的湖南曲艺种类就超过三十种。湖南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长沙的弹词、常德的丝弦、瑶族的谈笑等等。举例而言,湖南四大曲种之一的长沙弹词,以长沙方言为语言符号,以塑造人物故事为艺术主题,靠艺人的自弹自唱来反映长沙人民的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具有几乎与长沙城一样悠久、鲜明的历史文化记忆。
三、挤压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
尽管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魅力无穷,但不可否认,其文化空间正在因多种原因遭受挤压、面临挑战,从而不同程度影响了不同种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措施多,实际履责少。当前,湖南境内各市县区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普查、申报等工作都比较重视,但这些工作往往不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当普查和申报结束,相关工作机构即被撤并,工作人员也大多返回到原来的本职工作中去。根据调查走访的结果,很多相关机构办公室要么没人上班,要么只在门口挂着一块牌子,室内空空如也,更有甚者连专门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如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研究与职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只能停留在文件中,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二)传承有困难,状态无改善。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在受保护的平台上能获得定期的、有计划的演出是保障生存、实现传承的基本手段。然而,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既缺少平台,又缺少计划,它往往只有在应邀参与红白事演出的过程中才能与人们见面。此外,由于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表现形式都是以古老声腔或简单舞姿为载体,很难吸引年轻人拜师学艺。而年长的艺人们也很少以此为生,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务农或经商上方能保证家庭经济来源。在湖南,除了那些最有代表性或影响力比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外,很少有艺人能获得相关生活补贴。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让实际负责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们难以安下心来表演和传承,更不会去深入思考这一文化遗产的未来。例如前文提到的邵阳布袋戏,目前获得正式承认的传承人只有一位,这项文化遗产不得不面临断代甚至灭绝的窘境。
(三)矛盾未厘清,原味渐消散。多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不少学者认为,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后人对此能做的只有保管好它,并把它原封不动交给下一代。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现代科技和现代意识的作用下被创造、包装和发展。例如湖南的花鼓戏,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早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表演模式和艺术记忆。而现在当人们一提到要保护和传承花鼓戏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创新发展花鼓戏以适应所谓“时代的要求”。如此一来,著名花鼓戏《刘海砍樵》中的“胡大姐”在很多演出场合要么打扮得时尚靓丽,要么穿着艳丽妩媚,原本勤劳智慧、朴素善良的胡大姐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被艺术新潮流包装得五光十色的新人物,“遗产”失去了它原本的底蕴和韵味。
四、拓展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只有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高度,以扩展文化空间为切入点,才能为这一保护与传承提供尽量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4]
(一)注重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包括湖南在内,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存在一个误区,即将关注点集中在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客观割裂了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从而忽略了它们共生共存的文化空间。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同样存在这一误区,既缺乏历史纵向的联系,又缺乏空间横向的串联。例如湘西不同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文化从来不存在时空上的绝对隔绝和独立,而是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们的象征意义、价值观念、艺术符号、集体记忆等多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对这类遗产的保护就不能各自为阵,而要将它们放在一个大的文化空间背景下加以对待,保护它们共同的象征、价值、符号和记忆。
(二)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关于文化空间的生产观念是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贡献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要坚守传统、保护古旧固然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无所作为,必须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传递传统文化的观念和价值,使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物或承载物得以继续存在。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文化空间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受到广泛认可的保护理论模型。值得一提的是,文化空间的生产并非要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目,它更多偏向于文化的复制,既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性和观念延续性,又扩大新的、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就是要将诸如苗寨歌舞、侗族戏剧等带出偏远的深山,通过新兴的媒体宣传手段原汁原味复制给更多的人欣赏,让他们在了解中接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韵味的熏陶,在接受与熏陶中自觉保护和传承这一遗产。
(三)扩大文化空间传承需求。正如前文所言,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物质动力,也就缺乏人才资源。有鉴于此,要尽量开拓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要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原有文化空间中的原住民和新开拓文化空间中的现代人,他们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渴求和生活质量要求。单纯注重物质、经济要求和利益是不能为传承提供不竭动力的,只有在加大宣传和复制力度的同时充分获得文化空间内人们的反馈信息,才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处的空间环境,进而有的放矢采取补救或助推措施。例如对长沙弹词的传承,绝不缺乏会说长沙方言的年轻艺人,需要思索的是,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将他们吸引到合适的艺术学校教育体系中,有规律、有计划、有目标地传承该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面临保护与传承困境的现实情况下,有必要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视角下,认真审视不同文化表演形式的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要素,注重整体保护、融入生产观念、扩大传承需求,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做出表率。[5]
参考文献:
[1]顾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2-43.
[2]刘鸣泰.湖湘文化大观[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3:1-3.
[3]孙文辉.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94-95.
非遗传承的困难篇2
相比于一般的政府部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很多事更需要亲身去实践,工作很是繁忙。平日不大接受媒体采访的张媛媛,和记者谈及具体工作和个人体验时,亦如她平日一贯的工作作风,言简意赅、观点明确。
文化底蕴与非遗资源
安徽历史悠久,文化积淀厚重,在张媛媛看来,这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包括存近代出现的诸如胡适、陶行知等这些代表性人物身上都能体现。正是因为悠久的历史和这种传统文化的传承,所以安徽的非遗项目就比较多。我觉得这是一个大环境和区域性的特点相结合的结果。”
同时,多元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也是安徽文化色彩浓厚的关键因素:“从整个安徽文化的分层来看,以长江、淮河、新安江三条水系为界,整体传承中地域特色也比较鲜明:北方,是以老庄以及建安时期的文化为,和中原文化一脉相承;到中部,就是安庆、合肥一带,儒家底蕴比较突出;再到江南,即整个徽文化的发源地,使得安徽不仅在整体性上有一个文化氛围,更因不同的地域特点而留存下多种多样的非遗种类。”
但,一个地域的文化价值,当然不仅在于其文化门类的丰富和文化底蕴的深厚,更重要的还在于传承和保护。当记者提及文化传承的“断裂”问题时,张媛媛说道:“你说的‘断裂’应该主要指的足‘’,这个是全国性的,安徽也在所难免。但整体而言,徽文化的传承相对来说是比较完整的。还有一点我们比较引以为做的是安徽一些代表性非遗项目至今在民间的巨大影响力。就拿传统戏曲来说,很多时候传统戏剧的生存现状是令人担忧的,但安徽的黄梅戏、庐剧等,在民间的传播,到现在都非常繁盛。你去安庆、合肥的各个区县、街道看看,民间小剧团的名种演出不断,老百姓经常聚在一趣亮上几声,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当然,如今我们也面临一定的困难,但是这些非遗项目有非常好的民众基础。”
传承的相对完整与良好的民众基础,是文化传播与延续的重要保证。在文化越发边缘和式微的今天,这对于非遗传承人和非遗工作者而言,无疑是幸运的。采访结束后,记者走访了一些代表安徽文化特色的区域,深入民心的文化理念让人印象深刻。
“保护就是长远的大产业”
2004年至2009年,安徽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平均增幅连续三年达30%,高于全省GDP增幅。这一“安徽特色”引发了全国的讨论热潮,也是谈及安徽文化时所绕不开的问题。而非遗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产业推动的良性发展,不仅可以在经济层面产生效益,也能同时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其实,文化产业与文化保护,似乎历来是一个“矛盾”的双方,通过改革与保护使二者之间能够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创新的勇气,更需要合理的布局,否则,稍微疏忽便会导致产业经济泡沫、文化资源浪费等尴尬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产业,一直以来我们都是积极推动、谨慎利用的。在此方面,我们一直遵循国家关于非遗保护和开发的‘生产性保护’原则,即落脚点一定是在保护,而生产性是一个方式,绝不搞短期行为、盲目开发。”
“像安徽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典型――文房四宝,政府非常重视,极力推动,但我们不是急功近利,而是注重培育潜在的文房四宝消费群,像宣纸的保护和产业化,我们坚持的就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坚守宣纸传统手工制作的技艺,这个绝对不能丢,和其他非遗项目一样,这块必须守住,因为这才是它们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针对诸如学生、书画业余爱好者的需求等,我们也结合市场进行批量化的产业生产,如今不管是手工技艺的高端宣纸还是广泛使用的普通宣纸,都供不应求,这样彼此结合起来,从而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其实,安徽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效益跟进,前提和根源还是在于对文化资源的合理保护上。如张媛媛所言:“保护就是长远的大产业。在文化产业开发及遗产保护上,安徽很多地方上做得很到位。因为特殊的地理、历史等因素,安徽很多地方,像徽州地区、我们熟知的黄山,其核心和优势恰恰就在于文化。所以文化保护和传承至关重要。”
“我们反复地向社会以及传承人宣传一个理念:传统的手工技艺、遗存的历史习惯,这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简而言之,就是你这些非遗项目、传统技艺之所以‘值钱’的原因。为此,我们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与人力,因为要将这些保存下来并非易事。比如前面提到的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宣纸,保护也就不仅仅限于生产和传承人上面,像原产地的水源保护、保护和扩大原材料的种植、改造和净化造纸污染等等,都需要极大的投入。”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最难的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保护和发展道路,这才是当下最要探索、最要思考和最难做的一件事情。”张媛媛说。
“热情和热爱最重要”
虽然我们知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传统文化的留存与文化精神的延续,但我们也知道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那就是这项工作不好做:油水少困难多、清闲少奔波多。安徽的非遗数量和质量一直靠前,而且如申遗文本递交、对传承人的保护等工作也一直备受赞誉。为了保持既得成果和保证工作价值,张媛媛身上压力不小。
为确保非遗项目的质量,张媛媛在工作中必须十分严谨和细心。比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安徽省本身的自我审查就十分严格。此外,要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项目审核到经费管理,从田野调查到分析汇总,从宣传推介到政策制定,都必须要亲自体验、身体力行。“文化遗产是‘宝’,不能丢,也许现在你看不到它们所带来的价值和效益,但我相信总有一天,文化还是最受重视的。这个工作,我们这一代要去做。”
非遗传承的困难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传承;保护;濒危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曾创造了很多辉煌的文明,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伟大的文明有些已经失落了,如古埃及文明、玛雅文明等,只留下了一些文明的遗迹,在文化历史中产生了巨大的断层。这些人类文明传承的依托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的文化传统的有机整体,以史为鉴,一定要避免再造成新的文化断层,要让这些“记忆”活下去。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这在国家的大政方针层面上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国际上和国内的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总体情况看应该是乐观的,但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现在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处于了濒危的边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濒危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其原有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已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由原来的日常生活、文化交流、宗教仪式、军事应用等现实需要中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我们经常在中央电视台的公益广告中看到的聚元号弓箭传承人杨福喜,是“聚元号”的第十代传人。在冷兵器时代,弓箭是最具代表性和最具杀伤力的武器,各朝各代都将弓箭射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六艺之一,体现了弓箭在古代中国的地位。北京“聚元号”曾是清朝的皇家御用兵工厂,曾经有过很辉煌的历史。但随着冷兵器时代的结束,弓箭也失去了其原有的在军事领域的价值,由于其实用价值的消失,其传承与发展也面临着危机,如果不是现在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门中国传统手工艺将面临在世间永远消失的危险。再如,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萨满歌》,这是一项传统民俗活动,是萨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时代的变迁已不具有了现实意义,其濒危状况可想而知,但作为传统文化的遗存与文化记忆,我们不能让它在历史文化的资源库中消失。
2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较低
现在的社会是商品社会,经济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是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传统项目由于原材料、生产工艺等的限制,不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致使其传承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困境。“鱼皮衣”是赫哲族独有的传统服饰,是赫哲族人民利用自然资源的智慧结晶,又是识别这一民族的显著标志之一。“鱼皮衣”的造型别致精巧,古朴典雅,充分体现了赫哲人的聪明才智。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服饰的用料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现代机织面料,开始受到赫哲人们的喜欢,用这些新型面料制作的服装逐渐取代了原有的传统服装。再加上原材料的稀缺,生产工艺复杂,这样这些传统的服装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具有竞争力,因而其生存必然面临着巨大的危机,现在能掌握这门制作技艺的人已极少了。还有传统的皮影戏等传统民间艺术,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普及(电视、网络等),其受众已大大减少,其处境更是堪忧。
3传承方式及历史原因、环境条件等造成了传承困难
有些项目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的,由于经历了“”等政治运动,很多传承人又已年事已高由于记忆力减退及其他身体等原因,致使传承项目的完整性、连续性等出现了问题。还有一些项目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原因已失去了原生态的生存环境,因而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处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口头文学类、传统习俗类项目中。例如,谭振山民间故事,他讲述的近千则故事至今仍只有部分作品被采录,也仅印有内部刊发的故事集,虽然他的故事在其后代及乡邻中有所传承,但这些人讲的故事的“质”与“量”仍很难与谭振山相比。再如,酉水船工号子,由于社会的发展,生存环境的改变,木制帆船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酉水船工号子失去了原生态的生存环境,这一艺术奇葩正在逐步萎缩。
4保护力度不足,缺乏相应保护经费
部分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或因财政困难的原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缺少政策上的扶持,更缺乏相应的保护资金,在很多地区的地方财政投入方面可能无此项经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多因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如所处的地区比较贫困,财政经费紧张等,也有人为的因素,如相关领导不重视,认为可有可无,甚至有的领导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别是对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项目,更难以受到重视,其传承状况更是趋于恶性循环状态。
5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由于相关部门的认识问题而产生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建设性破坏是由于建设不当等原因,破坏了承载着历史文化记忆的载体,这种情况以出现在农村为多,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和部分相关部门在加强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名义下进行的一些破坏性建设造成的。还有保护性破坏的危害也很明显,一些项目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后,一些人片面地去开发其经济价值,如对一些古村落的过度旅游开发以及将一些原生态的歌舞等进行商业性的改编等,这都对其传承是一种根本性的伤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留住这些历史记忆,传承中华文化,让明天少一点遗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唤起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视。大家应携手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颗明珠,让我们的明天仍能欣赏到它的光华。“这些记忆不能让它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要让它活下去”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教育科学出版社.
非遗传承的困难篇4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遗传承的困难篇5
笔者认为,除上述方式外,高校美术教育还可以通过公共艺术选修课程教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中就指出,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任意性选修课程就包括“民间艺术赏析”。通过公共艺术选修课程教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能在更广泛的范围里促进青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价值认同。自新一轮的基础教育改革推行以来,基础美术教育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比较盛行,如“蒲公英行动”“现代化进程对地方传统美术文化的影响及美术教育资源拓展途径”的部级课题研究,许多一线教师也就此展开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总之,无论是专业美术教育、公共艺术教育还是基础美术教育中渗透、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资源,二者还有互利作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看,能有效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引起更多青少年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认知。从教育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美术教育的民主性。让所有学生尤其是贫困和边远学生获得享受优质美术教育的权利。其次,可以实现美术学科知识重组、拓展美术课程资源、丰富美术课程内容,促进美术课程自身发展。还对民族文化精神的建设有重要作用,可以唤醒学生强烈的族群意识、加强民族认同感,进而达到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化的目的。
学校美术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困境
在学校美术教育相继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资源时,也存在着许多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石吉光、喻学才指出: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通畅。以前的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脱节,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保护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④笔者认为,学校美术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生命载体资源开发不足。这里所说的课程生命载体资源主要是指民间艺人、学校美术教师、教育管理者等。这些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这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校美术教师、教育管理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较低。另外多数美术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专业知识欠缺。教师是课程和教学的主导,他们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的效果。而目前多数学校承担民间美术及相关课程的教师并无民间美术和传统技艺的教育经历,更缺乏对这些课程的长期系统研究,在实际教学中也只能是肤浅的、流于表面的“现学现卖”,无法达到对非物质文化本质的文化教育。而民间艺人虽具有精湛的传统技艺,但他们往往缺乏现代教育教学能力,没有先进的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把这些课程的任务一味地推给民间艺人也很难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深度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间性、生态性、生活性、综合性的特点,它涉及我国民众的文化形态、社会形态和生活形态的深层内涵。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美术课程资源时,应深入寻求美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特点之间的关联点,开发出具有丰富性、系统性、关联性、回归性与严密性特征的美术课程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探究必须深入到达意义的层面,使学生能够掌握地方文化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实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等内化成学生的内在文化本质。
3.缺乏系统性与制度性。虽然我国一直一来重视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不难发现,在我国高等美术教育和基础美术教育中没有系统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学校很少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内容。虽然近年来,许多学校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的课程,但大都处在没有经验,摸索前进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缺乏专业任课教师,没有校本教材,教学的随意性较大;由于总课时量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课程安排难度较大,导致课时量少而分散,很难达到理想的教育教学效果。
4.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度较低。有调查显示,高校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知度总体较低,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播的渠道狭窄,主要靠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⑤
学校美术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学校美术教育在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时,本着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的原则,发挥学校教育在国家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中的巨大潜力,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学校美术教育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教学的成功开展离不开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提高教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教研动力的长效激励机制,并注重学校层面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为载体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多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科研及教研活动:打造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群、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发展民间艺人工作室为学生实践基地、成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的研究基地等。以此,从客观制度和客观条件两方面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顺利进行。
2.开发并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美术”资源。这里的资源包括生命载体资源和非生命载体课程资源。开发生命载体资源要优化美术教育师资队伍。教师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展开田野调查,深入到民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和甄别,培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创作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并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质量。适时请民间艺人进课堂,聘请民间艺人为兼职教师,通过请他们到校开讲座、现场表演、参与教学等方式开展教学。也可以参观民间艺人工作室,现场观摩民间艺人的传统技艺,听他们讲心得体会。其次,建立健全非生命载体课程资源。如合理、科学的课程规划、重视教材建设:完善教学用书、参考资料、录像、作品等。
非遗传承的困难篇6
一、总体完成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1.免费开放1个图书馆、1个文化馆、2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完成免费开放,完成目标任务的100%。2.建设贫困村文化活动室。推进贫困村文化活动室建设,配齐39个本年度脱贫村文化室有关设备(其中已完成29个贫困村文化活动室设施配送,10个为非贫困村文化活动室设施配送)。目前土建部分已完工,已完成39个文化活动室设备配送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100%。3.户户通。向1326户未通电视贫困户配置电视入户接收设备(其中2019年1185户,2022年141户)。已完成1326户配送安装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100%。4.新建厕所。新建1座厕所,位于错阿镇绒岔村。主体施工已完成,完成目标任务的100%。(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免费开放1个图书馆、1个文化馆、2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已拨付170万元;已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建设贫困村文化活动室已拨付195万元,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户户通已拨付26.52万元,已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广播电视信号调试难问题。全县范围共性存在农牧民用户无广播电视安装、调试技术的短板,严重存在广播电视信号调试后再次导致广播电视无信号问题。因我县许多乡镇属于牧区乡镇,冬夏牧场迁徙、通讯信号不通,加之,户户通设备具有位置锁定功能等原因,普遍存在广播电视e04授权丢失、无信号等问题。用户需加强学习设备使用说明,各乡镇需加强广播电视常识宣传力度。(二)民生工程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如基层文化站、农家书屋等管理运行较差、缺乏专职或兼职人员,难以很好发挥惠民效应。(三)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匮乏。我县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公共文化工作的需要。文化工作单位缺乏稳定的专业化队伍且待遇偏低,人员能力和素质难以适应新时期基层文化建设的开展,尤其是基层文化站发展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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