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6篇)
来源: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1
关键词:“营改增”;生产业;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08-02
在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和升级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整合优势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往往选择把原来由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所提供的与生产环节的上、中、下游相关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服务业务(比如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员工招聘等)从企业中剥离出来,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由外面专业的服务企业承接。将生产从企业中分离,从而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主业,这将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为了满足企业服务外包的需要所发展壮大起来的服务产业,因为其服务的对象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而不是作为最终消费者的个人,所以将该服务产业称为“生产业”。为促进生产业发展,我国采取了“营改增”这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但我国“营改增”尚处于试点阶段,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国生产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利用税收政策作为杠杆通过减税的形式,对经济的发展走向和结构调整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营改增”政策正是顺应了结构性减税的要求,通过税制优化、税负调整为生产业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我国生产业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业态新型化和业务国际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增强竞争能力
由于营业税是对销售收入全额计税,这种税制设计使得计征营业税的行业在产业链流动循环过程中重复征税,税负像“滚雪球”一样的增长。生产业由于流转环节较多,产业链条重复征税问题最为严重,这种不断扩大的税收负担阻碍了生产业的发展。“营改增”后,可以有效解决生产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只对流通环节中增值额部分征税,能够有效消除服务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的问题,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生产业竞争能力。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实际征收率只有2.9%,低于营业税税率3%或5%),因此“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的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1]
(二)“营改增”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
“营改增”是国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结构打破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导致增值税“中性”税收的优点无法正常发挥。实行“营改增”后,增值征以其环环抵扣的优点减轻了服务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拓宽其他企业的抵扣范围,增强了生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营改增”这一举措对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税收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1]
(三)“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产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等外购的各项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将促进企业将生产从主业中分离,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主业,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间精细专业化分工。以减负的方式刺激企业更多的投资意愿,在政策上对生产业的良好发展予以扶持和鼓励,推动我国生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
二、“营改增”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现状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又分批扩展到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浙江省(含宁波市)、天津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
从试点运行的效果看,“营改增”在各地都发挥了减税作用,有力地带动了生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福建省为例,截止2014年12月底,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81754户,比年初净增31144户,增长61.5%。其中,一般纳税人11877户,占14.5%,小规模纳税人69877户,占85.5%。全年累计入库改征增值税39亿元,同比增长69%,其中交通运输业7.6亿元,现代服务业21.9亿元,电信业9.3亿元。从减税情况看,试点纳税人共减税24.26亿元,减税面为98%,其中,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3.59亿元,降幅为39.4%;试点一般纳税人减税20.67亿元,降幅达38%。
从目前“营改增”试行以及扩围的行业来看,由于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能够抵扣的项目有多有少,具体到某个企业或者纳税人的时候,不一定都表现为税负的降低。其实“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区别于大规模的整体减税,理论上企业税负有增有减的情况正是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体现。
(二)存在问题
1.试点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生产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一方面,这部分未纳入到“营改增”范围的生产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如果试点企业涉及业务均为试点行业,则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但如试点企业的业务涉及较多的非试点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可能会导致企业税负短期内有所增加。如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在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40%左右是燃油费,40%左右是路桥费,20%左右为人力成本,其中无法抵扣的路桥费和人力成本约占总成本的60%。按照现行办法,“营改增”很容易加重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建筑业、金融业等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造成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营改增”试点缺乏有效衔接,影响了“营改增”的实际效果。[3]
2.部分行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较窄
缴纳增值税时,可用于进项抵扣的项目和金额越多、发生越频繁,税负就越轻。由于一些生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原材料投入较少,部分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或较难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试点企业进项抵扣不充分,造成其税负不降反增。如创新人才高度集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人工成本占比较大,在现行“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后者无法进行抵扣,相对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相关对策
(一)企业应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能力
“营改增”试点期间,税负不减反增固然会引起国家的重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来补偿,但作为企业来说政府的补贴并不是长久之计,需要通过自身的财务管理来适应政府的政策。首先,在购进环节,企业应当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按期认证抵扣进项税;制定最优的采购决策,如果供应商报价(含税价)金额相同时,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便税费抵扣。其次,在销售环节,公司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销项税的财务核算制度,如有的企业采用混合销售的方法进行日常运作,按税法规定,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采用从高计征的原则,故企业需将增值税税率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进行核算,进而减轻企业税负。[3]另外,企业可以利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特点,通过筹划,更新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还可通过将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作为服务外包项目,或设立独立机构对内对外提供服务,增强企业专业化程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4]
(二)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进“营改增”
在积极完善试点方案的同时,加快推进更多行业“营改增”试点的进程。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未纳入到“营改增”范围的生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他们税收负担,有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试点改革行业的增加,有利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扩大抵扣范围,使得外购的商品和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断增多,行业税负必将进一步下降。所以,只有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乃至全面推开,才能让“营改增”改革真正达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5]
(三)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增强“营改增”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不同的生产行业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特点,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更多重视“营改增”对培育生产业、扩大就业等积极效应,出台相应的“营改增””完善方案,增强“营改增”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如在许多生产业中,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较大,如何科学地解决人力资本成本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并形成鼓励创新和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制度导向。方案一,可采用抵扣率的方式,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计算抵扣;方案二,可根据不同类型服务业人工成本所占比重的情况,以及对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的要求,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解决部分行业和企业因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加重问题;方案三,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国家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相关服务业的税率来减轻企业的税负,或者可以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减轻企业税负。[6]
四、结语
“营改增”是推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解决生产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政策措施。“营改增”的实施对生产业的减税效应明显,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使得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专业分工更加精细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也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但作为一个新实行的政策,“营改增”在实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不足,作为企业和政府双方在这次改革中都要努力调整、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敏.“营改增”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崔元丽.“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4(9).
[3]周艳.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2(24).
[4]胡怡建,李天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财政收入影响分析――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估算[J].财政研究,2011(9).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2
尽管众多行业主流媒体和有关人士对刚刚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表达了各种意见,但是毋庸置疑,在这个草案中,我们还是看到了中国民族快递业发展的新希望。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稿中,将各方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定义为“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回避了之前各方“意见颇大”的“邮政专营范围”问题,留给“有关部门”在新《邮政法》出台后再行颁布具体方案。
差距之大
在此,我们先且不论这部新的《邮政法》(修订草案)为何对“邮政专营范围”问题做如此“处理”的原因。让我们先回顾一下今年9月18日至19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二届“中美邮政改革和快递服务研讨会”的情况,此次研讨会由国家邮政局和美国商务部主办。可以说,这样的会议对快递这个新兴行业来说是国家间最高级别的会议。而参加会议的中方代表团除了国务院的领导和国家邮政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领导以外,还有中国邮政、圆通、申通、中通、韵达、天天、全一、汇通等国内大型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的负责人。代表团除了就邮政监管体系、邮政经营管理、快递标准的制定和施行、快递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等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之外,还在美国华盛顿、孟菲斯、洛杉矶参观了邮件处理中心,参观了FedEx快件处理中心和UPS综合物流中心,近距离了解了美国在邮政和快递领域的最新发展情况。
与去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中美邮政改革和快递服务研讨会”相比,这次研讨会可以说让中国的快递企业经营者大开眼界,让他们亲眼目睹了平日里经常“打交道”却并未“谋面”的国际快递巨头的真实“容颜”,真切地感受到国际快递巨头先进的物流技术和强大的综合实力。国内某民营快递企业老总回国后颇有感触:“看着头顶一架架飞机像鸟儿回巢一样,齐嗖嗖地飞回物流基地时,心里掀起了一阵波澜”,“每架飞机‘回巢’的时间仅仅只有几秒之差,2小时内150架飞机都要按时回到机场,这样的效率太让人不可思议了。”另一位民营快递企业老总则发出了“跟他们相比还差三五十年”这样的感叹,的确,国际快递巨头的优势还远不止这些。用业界资深人士徐勇的话说:“中国所有民营速递业的资本加起来,还不够买UPS一架波音737的。”。
作为快递行业,“快”是这个行业的特点,而当今最快的莫过机了。与国际巨头的数百架包机相比,中国的快递企业的包机可以说还在“梦”里。我想,国家邮政局的领导可能比国内快递企业的老总更有感触,站在这些国际物流大鳄面前,中国的民族快递业将来的发展真的是任重而道远,而面对国际巨头在中国国内的频繁“动作”,中国真的需要一批大型的快递企业来和他们抗衡。就目前来说,国内快递企业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除了顺丰速运有几架包机外,其他的都是租用航空仓位进行运作的。当然,这只是针对诸如次晨达、次日达等特殊产品而言的,而对于一般货物,大部分是通过汽车运输的。如此情形,不要说中国的快递企业走向国际,走向世界,在两三年内能将国内的快递服务做强做大就已经不容易了。但是,面对外资快递对中国快递市场的“吞食”,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快递企业还有那么多的时间去等待吗?也许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已经看到了这种现状,也深深地感受到了这种“痛”。
将适当放开信件快递
由此,让我们回到前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中来,该草案第六章第51条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而在第六章第55条中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可以说,这一规定让气势汹汹的国际快递巨头感到了“寒冷”,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此前他们在中国快递市场的战略布局。而对国内快递企业来说,从此前不能经营信件快递到现在的可以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可以说,这种转变已经显示出国家对快递企业的支持,也显示出国家对民族快递产业的支持。但是宥于相关因素,只是坚持了谨慎的态度。我们愿意相信,随着快递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发展,中国的民族快递业一定能在发展中崛起。正如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接受专访表示,国内快递企业在与外资快递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今后的发展。
在这里不能不提到一些地方上有利于快递行业发展的消息。先是从2008年6月1日起,天津市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机动车全部持《快递专用证》上路行驶,长期困扰快递服务企业的通行难题得到基本解决。其后,2008年5月上旬,湖南省政府专门出台了扶持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在政策导向上明确了促进快递发展的9条支持政策。其中包括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快递服务经营等。同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省邮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快快递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优化行业环境,明确行业定位,在“十一五”期间,培育一批“经营有道、管理有方、竞争力强”的快递企业的目标。11月初,山西省政府发文,确定了以九方面政策措施来保证省快递服务业的发展。从这些信息来看,有利于国内快递业发展的政策将会在未来陆续出台。
虽然《邮政法》(修订草案)在相关条款上仍然不甚明朗,但是,我们从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快递服务产业的政策上已经看到了国家对民族快递业的希望和信心。而且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将快递服务第一次以法的形式给予确认,写进了自1986年以来未能定稿的《邮政法》中。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虽然新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强调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但是也由此表明,快递企业是可以经营信件快递业务的,只是在范围上没有详细的规定。
自力更生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3
[关键词]邮政;普遍服务义务;补偿机制
1998年邮电分离以来,中国邮政改革一直处于探索和争论中。国家停止补贴后的2003年,国家邮政局在报告中称,中国邮政每年承担普遍服务亏损额高达41·7亿元。2007年1月,中国邮政正式实行政企分离。行使企业职能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竞争性业务(包括快递和物流业务)和邮政储蓄业务。2007年,邮政业务收入达到930亿元,增长了16%。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政企分开只是邮政改革迈出的一小步,邮政改革成功与否在短期内还难以进行评价。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医疗、教育等公共产业所推行的改革,都经历过一个严重依赖市场化的阶段。但就结果来看,情况均不乐观。邮政集团的公司化改革是否会导致普遍服务的质量下滑,目前尚难定论.
1普遍服务义务与邮政企业经营的目标冲突
1·1邮政普遍服务义务
《万国邮政公约》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即以合理的价格对领土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服务。尽管各国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范围界定并不相同,但公益性的特点却是其本质要求.
1·2中国的邮政普遍服务
中国邮政承担普遍服务的范围、种类、责任、困难之大之多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还肩负着维护政权稳定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职责。另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发达地区多,农村人口比例高,使得中国邮政有1/3职工、2/3邮路、3/4网点都是直接为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服务的(周鹏,2008).
在我国中西部的偏远农村和山区,邮政是政府为保障当地公民基本通信权利而提供的主要服务平台,在有些地方甚至是当地居民与外界交流的唯一渠道。这就要求邮政必须承担高额成本,不讲获利,并承受由此造成的巨额亏损。此外,由于我国地理、交通环境的复杂性,很多边远乡村地广人稀,邮件量少,没有公路,只能用马班和步班邮路传递邮件,运营成本很高。而目前,全国采用的是统一低廉的资费.
1·3普遍服务义务与邮政集团经营目标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邮电合一的体制,邮政普遍服务的亏损主要通过电信收入内部交叉补偿。因此,当时邮政普遍服务巨额亏损问题不突出,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另外,邮电合一时期,邮电系统内部长期存在重电轻邮趋势,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这些因素使得独立运营后的中国邮政发展举步维艰.
而竞争性业务属商业性业务,必须与其他民营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而当前的邮政集团,既经营普遍服务业务又经营竞争性业务,这相当于作为企业的中国邮政集团同时拥有两个完全相悖的经营目标,这极易导致产业定位不清,同时影响公益性与竞争性业务的发展,也可能排斥其他相关市场竞争主体.
2邮政专营权的局限
2·1邮政专营权的内涵及弊端
邮政专营是国家赋予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业务实行专营的一种制度,主要指信件业务专营。专营范围之内的业务只能由指定的邮政企业经营,专营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事实上,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邮政企业专营权的目的,在于通过邮政企业独家经营一定业务,通过赢利地区对亏损地区的交叉补贴,从经济上支持邮政提供普遍服务.
针对我国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巨额亏损,邮政部门强调邮政产业的三大特点———规模经济、普遍服务和法律责任,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只有邮政专营。但是不难发现邮政专营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较多弊端:第一,造成邮政系统经营效率的低下。邮政专营这样一种暗补模式使人们无法判断亏损到底是由于普遍服务还是因为经营不善,长此以往,会造成行业本身的无效率.
第二,为邮政部门不适当地扩大其专营业务范围、强化对其他竞争性业务的垄断性经营提供了条件。由于邮政专营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和邮政部门两种业务的混合经营,很容易导致邮政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扩张行政垄断能力,不适当地扩大业务垄断范围。这必然会强化邮政行业垄断经营体制,不利于邮政企业效率的提高;也损害了竞争者的权益,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对我国民营快递业的发展产生限制。近年来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发展很快,全国快递从业人员已经超过100万人,企业数量超过2万家,年营业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邮政部门的规定来看,目前非邮政快递企业60%的国内快递业务都是违规的。而新邮政法曾几易其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营快递对邮政专营的不满.
2·2处理邮政专营权的经验及思路
从各国经验来看,在处理邮政专营权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①取消邮政专营权,如瑞典、俄罗斯、荷兰等。②将专营改为许可,实际上是取消了专营制度,如英国、日本.
大多数国家目前仍然保留邮政专营,但邮政市场也日趋开放。这些保留邮政专营制度的国家,大概使用了四种基本的标准来确定专营业务的范围:一是重量限制,一定重量以下的信件由邮政专营;二是资费限制,一定资费以内的信件由邮政专营;三是内件限制,规定某些性质的邮政业务为邮政专营;四是投递限制,邮箱等设施为邮政专用。多数国家采取四种基本标准中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
从国际上的总体经验来看,虽然各国具体状况不同,但其变革的主要趋势是一致的,即逐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缩小邮政专营范围乃至取消邮政专营。因为专营是一种行政性垄断,不利于邮政体系效率的提升。就我国而言,由于普遍服务业务繁重,一下子将邮政专营权全部放开并不现实,易引起混乱,且无法确保普遍服务的实现,但出于对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考虑以及新邮政法在专营权问题上的几易其稿可以发现,对邮政的专营权逐步缩小乃至淡化已然是大势所趋.
2·3中国邮政产业规制的进一步改革设想
2·3·1中国邮政产业规制改革基本设想
基于用专营权进行内部业务交叉补贴的低效率,我们需要提出更有效的方式在保证普遍服务业务实现的同时使邮政的其他业务能够在市场得以公平竞争,这就需要进行邮政产业规制改革.
在中国自然垄断产业领域,分拆式改革一直得到较高支持,有的行业则已进行分拆,如电信、石油、石化等,邮政产业虽非完全属于自然垄断,但以分拆的方式引入竞争也有较大的可行性.
对于邮政产业规制改革,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按“条”分拆,即将主要赢利业务如邮政速递、邮政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分别从邮政整体业务中拆出,各自成立公司,完全市场化操作。同时,将信件投送中“普遍服务”亏损的那部分分出来,作为一项公共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或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实现,但要搞清楚“普遍服务”政策性亏损究竟有多少。按“条”分拆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中国邮政长期亏损的根本原因并非完全由于低成本的“普遍服务”,更在于邮政各项业务的整体经营、界限不清以及垄断经营带来的低效率.
2·3·2建立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
当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被分离开后,普遍服务就不能通过邮政竞争性业务的赢利来获得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对此,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尝试用以下两种方式来补偿普遍服务业务.
(1)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通过国家法规向所有邮政业务运营商按比例征收基金税,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然后再统一转移支付给实际承担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以补偿普遍服务造成的亏损。普遍服务基金政策避免了利用一般税收系统所产生的较高社会成本,也不会与竞争机制产生矛盾,能有效地促进邮政网络扩张,并能对高成本地区实行定向补贴,进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4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与条件
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的范围与适用条件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类情况。其条件是:以水路运输的应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应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但要注意,根据37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要求,如果只在国际运输服务范围内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税服务,不能实行退(免)税只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某上海国际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为国外客户运输货物到东南亚国家,该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按照政策规定,该公司的国际运输服务可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国际运输服务而无审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国际运输”经营范围的,应当实行免税政策。
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范围研发服务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在上述范围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政策。
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范围及适用条件主要范围包括: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其条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否则,根据37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七)项要求,只在服务项目范围内而无上述执行许可条件的只能享受免税。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按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一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是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是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六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退(免)税与免税申报要求
一是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生产企业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参照一般贸易的申报方式在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办理免退税。其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为国际运输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如某A国际运输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路运输,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13年8月,该公司取得国际运输收入200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国内运输收入6000000元,以上均在当月计入内外销销售收入。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50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0元,其当期的免抵退额为:
(1)当期国际运输收入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2000000×11%=2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6000000×11%-(5000000×17%-0)=-19(万元);
(3)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2-19=3(万元)。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5
关键词:测井工程录井工程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政策。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到铁路运输再到2014年6月的电信服务业,营改增的步伐越来越快。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扩围和提速将对中国财税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某钻探公司是中石油下属单位,一直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此次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否将测井、录井工程也纳入该项目呢?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而应该继续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理由如下:
一、征税范围不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里的测井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测井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录井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分析、岩矿分析、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和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虽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但没有改变油气田企业测井、地质录井工程服务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应税范围,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应税范围不符。
二、列支渠道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是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
研发和技术服务是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属于费用性支出,不构成油气井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执行税率不同
测井工程、地质录井是工程项目,是钻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因此执行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
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执行研发和技术服务,那么执行6%的税率,整个钻井工程的抵扣就会出现问题。
四、执行政策不统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油气田企业对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可按照增值税执行。但非油气田企业为油气田企业的提供生产性劳务时,如果注册地税务机关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可以执行增值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将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则仍然按照营业税执行。这样油气田企业会出现两种税收政策,不统一,执行起来会很困难。
综上所述,测井、录井工程是整个钻井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道施工工序,不应该纳入到营改增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
参考文献:
[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家政服务的业务范围篇6
[关键词]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
目前,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业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区一带一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已经确立,即一个沿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一条沿中俄边境的服务外包产业带,以及面向传统产业、资源产业地区全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以全方位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从2006年起,商务部组织实施了旨在推进全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黑龙江省的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哈尔滨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外包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两个城市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
印度拉吉夫·甘地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对出口导向型企业(EOU)、经济特区(SEZ)、自由贸易区(FTZ)、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许可证、免交国内货物税、降低软硬件进出口关税等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软件产业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从中印比较看,印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则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而黑龙江省的大庆是从2006年起才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哈尔滨市才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印度晚了二十年。就税收政策而言,2009年国家才将税收优惠从苏州工业园扩大到大庆和哈尔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
2009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黑龙江省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在五个年度内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由2.5%调整到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且,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对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远比不上印度等国,其中只对列入示范城市的大庆和哈尔滨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15%的税率,而未纳入示范城市的齐齐哈尔、鸡西等这些极具发展能力的城市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
虽然国家已经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哈尔滨和大庆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前所未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这些企业的认定上,既有地域上的限制(黑龙江省只有两个),又有高学历人才、研究开发经费等的限制,这表明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较严格的。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自2006年2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10月初,该国已有267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和任何出口方式。这充分表明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
(四)税负重且不公平
黑龙江省现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一大批分工较细的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即存在重复征税。如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涉及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物流信息企业等主体,究其原因,在于“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能性会越大,影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课税对象界定不明晰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在服务外包业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税制没有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矛盾,失去了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税收的制约作用。
三、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前来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可通过出口退税、签订税收协定、实行税收饶让等方式,发展壮大服务外包企业。
(二)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建议适当放宽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度降低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赢得黑龙江省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三)适当调整与完善相关税种
建议应调整征税方式,有效延长生产性服务外包的产业链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仅对服务外包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分包、转包服务费用。对于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四、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一)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
建议在现有的优惠期限基础上,再适当延长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可以借鉴印度“五免五减半,随后两年减半征收”的做法,尽最大程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待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二)合理减免营业税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服务外包行业给予激励,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针对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税率偏高的现状,可以先在税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考虑将其税率降低到3%,再视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适时取消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三)适当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对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示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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