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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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1

步入21世纪,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财务报告舞弊案件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2000年郑百文案件余震未消,2001年银广夏风暴又将财务报告舞弊推向了高潮。随后几年相继又有宇通客车、丰乐种业、锌业股份、华源制药等上市公司走上了财务报告舞弊的审判台。有人认为这些被揭露的舞弊企业只是冰山的一角,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院长马贤明教授指出,现在上市公司造假比以前更加大胆、低劣,相对于以前偷偷摸摸的造假,现在是浮在水面上造假。所有这些现象都警示我们:财务报告舞弊带来的严重后果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绊脚石,也使得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受到了质疑,损害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避免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是我国学术界、监管应该关注和解决的头等大事。那么哪些因素影响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强来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进行防范和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以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为依据,具体分析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现状。并探讨财务报告舞弊的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从而找出防范和财务报告的有效措施。

二、财务报告舞弊概述

1.财务报告舞弊的概念

财务报告舞弊,主要是指管理当局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编制和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有意识的采取各种手段歪曲企业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行为。

2.财务报告舞弊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现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他的危害性至少表现在:(1)侵犯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错误的信息将误导决策者,从而导致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出错,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3)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破坏市场规则影响社会安定。(4)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经济法制化进程。(5)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危及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6)阻碍社会进步步伐,导致社会信任危机。

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现状

1.财务报告舞弊的现状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只有短短的二十年,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却层出不穷。比如:2005年ST达尔曼(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00788)成为中国第一个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遭遇退市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达尔曼极尽造假之能事,从股市和银行骗取资金高达30多亿元,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2005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达尔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10号),指控达尔曼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格等方式虚增在建工程,重大信息(主要涉及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的抵押和质押、重大诉讼等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达尔曼退市了,但是“达尔曼骗局”又陆续上演。

表12008-2009年证监会对财务舞弊公司的处罚决定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gov.cn

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我们可以发现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日益严重。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大部分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从证监会处罚公告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者参与了舞弊行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及时的行为,蓄意遗漏意图明显。

2.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段

通过前述对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现状的表格归纳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进行舞弊手段主要有:

(1)选用不当的收入确认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上做文章,将不应在本期确认的收入提前到本期确认,或虚增确认的金额,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自己或利用控股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了销售收入,再由集团或另一关联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在合并报表时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2)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专门借款扩大到一般借款;而资本化的载体,也由固定资产,扩大到包括固定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等。这一准则,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空间。公司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例如,企业如欲提升业绩,需要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则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计入资产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已完工的固定资产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核算,这样既延长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的时间,又减少了折旧的计提,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3)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业务是性质最为严重也最难以审查的舞弊方法之一。上市公司通常从原始的销售合同开始就全套造假来虚构销售业务。例如,达尔曼每年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指标”按照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制作完全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的税款照章缴纳,这样的流程使我们感觉公司的内部管理运作正常。单纯的从报表向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追查审计的方法是很难发现这种财务舞弊问题的。然而经证监会对达尔曼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子公司及达尔曼下属核算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达尔曼2002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24,363.4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7%,虚增利润9,550.55万元;2003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16,258.21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6%,虚增利润5,666.42万元。

(4)选用不当的折旧和摊销方法

《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等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进行调整,来达到财务舞弊的目的。

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局限于直线法,且对摊销年限不再作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的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业绩,达到财务舞弊的目的。另外,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但是对于两个阶段的界定,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这就为公司进行舞弊创造了条件。

(5)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财务舞弊

关联方交易是通过貌似合法的手段将利润注入,亏损移出上市公司,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目前,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财务舞弊的方式主要有:

①转嫁费用负担

上市公司通常以各种接口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转嫁给关联企业虚增利润。如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共有一个营销网络,在广告费用的分摊上,上市公司就会尽量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有关费用,以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

②转让资产

亏损上市公司为了扭亏,可以从关联方企业低价购入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资产,然后再利用价值重估增值的方式增加利润。

③股权投资和转让

一些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ST公司常热衷于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通过转让股权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产生投资收益。

④关联购销业务

上市公司为了虚增业务量,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或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给关联企业,以增加当期收入。达尔曼1997~2000年度主要通过与大股东翠宝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2000年仅向翠宝集团的关联销售就占到了当年销售总额的42.4%。

(6)虚拟资产挂账

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但由于会计中普遍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因此,有些上市公司将一些己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列入资产方。而这些项目严格地说是不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是企业真实的资产,只是一种虚拟资产。这种虚拟资产的存在,为企业财务舞弊提供了一个费用和损失的“蓄水池”。企业可以通过递延摊销,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而增加利润,即通过增加不良资产来虚增利润。

(7)掩饰交易或事实,对于重大事项隐瞒或不及时披露

掩饰交易或事实包括利用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掩饰和在表外披露中掩饰。对于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是保证财务信息有用性的前提。很多上市公司因为对重大事项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而被处罚或者公开谴责。如天目药业09年2月就因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罚。

四、国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分析

1.财务报告舞弊的内部动因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一方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情,而且不知情的一方对他方的信息由于验证成本昂贵而在经济上不现实。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主地对公司资产进行运作,人成了公司的“内部人”;而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则已没有任何权利与其所投入公司的资产发生实际联系,成了“外部人”。委托人与人之间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欺骗所有者,从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因为经营者掌握着公司大量的会计信息,投资者的信息来自于经营者的披露和报告,这就造成了投资者不能及时、充分地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从而不能准确地判断经营者的行为。可以认为,在经营者存在舞弊动机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为其提供了机会与空间。经营者凭借自身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在有关信息占有及公布上享有优势,导致财务报告舞弊成为现实。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就是指在公司法人财产的委托―制度的框架下,规范不同治理机关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这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契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这是出现在舞弊者面前的“机会”。我国证券市场上有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较大的比重。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往往是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占绝对优势,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决定,并为大股东服务。他们凭借表决权优势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自己人”来决定董事会的运作,进而安排经理的选聘,为财务舞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的追求自己利益。其结果就会把股东大会由一个民主决策的场所演变成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

②监事会功能弱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中,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控的主要力量。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主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股东代表绝大部分是大股东派出的,职工代表则由于行政职务上的关系,往往受制于董事会。在这种状态下,监事会的实际监督工作虚化。

③独立董事的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在经济利益上、人事关系上独立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外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2002年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做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调查中,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因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大股东在操纵了股东大会后,可以轻易的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将自己的人员安排到董事会里,而外部独立董事的选聘又很难摆脱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影响,董事会成员独立性依然不强,董事会监督机制基本失灵。

2.财务报告舞弊的外部动因

(1)政策的诱导

根据《公司法》157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若有上述情形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由于上市公司上市非常不容易,如果被“摘牌”,不仅失去向社会筹资的资格,而且会损害股东、债权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亏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面临着多方压力:首先,亏损公司管理层存在被解除职位的可能;其次,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存在被摘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亏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往往铤而走险,在2006年4月暴出财务丑闻的华源制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企业在2001-2004年期间共计虚增利润1.57亿元)。

(2)审计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定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更具欺骗性。”注册会计师担负着过滤会计信息风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信息识别成本的重任被誉为“经济警察”。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足。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内部人”。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会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

另外,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业务和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有资料显示,我国前十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处于30%左右,而在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5%以上。在我国事务所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的市场结构下,对每家事务所而言,争取新客户保住老客户,已成为“安身立命”之本,其对客户的经济依赖性是不言而喻的。事务所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已经导致审计师与客户之间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以“低独立性”来换取客户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对审计独立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五、防范财务报告舞弊的措施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知道财务舞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获取上市资格、避免被摘牌等动机是财务舞弊产生的土壤,而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外监管不到位等则为财务舞弊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因此,财务舞弊行为的防范也要多种手段并用,才能达到目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长期困扰着中国股市。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完善公司治理模式。

(1)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内部人控制制度

从我国证券市场情况来看,股东利益受损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公司股权不合理,大股东或内部人可以通过信息欺诈牺牲或剥削外部小股东获取自身利益。因此,应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状态,减持国有股,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考虑到市场容量和实际操作的难度,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状况在短期内不可能很快就得以解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问题仍会存在。为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大股东权力行使,避免出现通过财务报告舞弊而牟利的现象发生。

(2)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的聘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谁聘任独立董事;二是聘任什么样的人担任独立董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上由控股股东控制。可以对控股股东的提名权做适当的限制,下放一定的权利于第二、三大股东,联合其他中小股东提名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通过股东之间的博弈选出适合的独立董事。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务素质不高,也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上市公司应该欢迎具有丰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独立董事进入公司,避免“亲情董事”、“关系董事”。同时,独立董事自身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应具有的责任。

(3)加强监事会建设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具有监督企业财务和董事、经理行为的职权,在维护出资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往往是通过行政强制的方式进行,建立时间短,这就造成了监事会往往流于形式,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只起到摆设的作用,并没有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

第一,明确监事会职能,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利。

第二,必须保证监事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监事会应真正由股东大会选出,对股东大会负责,其经济利益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不应当由其监督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控制。监事会应注意吸收银行、国家审计机关、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普通员工参加,内部人的比例不应过高。

第三,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应定期参加各类相关培训。

2.完善有关政策

(1)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这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报告舞弊来逃避退市惩罚。为解决这类问题,就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可以增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是否有多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重资不抵债,是否不再具有投资价值等非会计参数。通过修改有关政策,以缓解ST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

(2)加大对舞弊公司的处罚力度

公司的会计行为是受自身利益和外部环境约束的综合结果。一般来说,如果违规的会计行为没有受到严重处罚,那么公司会倾向于选择违规行为,因为这样做会使自己获利。所以,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使舞弊者在法规面前望而却步。

3.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特点;核算;会计舞弊;防范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施工生产的单件性和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而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企业在资金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成本的预算及考核等财务管理工作与其他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与其他行业会计相比,其会计舞弊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分级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生产分散、地点不固定等特点,为了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直接反映施工生产的经济效果,需要采用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办法,以避免集中核算造成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相脱节的现象。(2)分别计算每项工程的特点,因而要求施工企业会计按照每项工程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即要求采用“定单成本计算法”,并使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以便于分析考核。(3)工程成本核算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段性。由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如果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才进行成本核算的价款结算,施工企业就要垫支大量资金,给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而且不利于正确反映各项的经营成果。

2会计舞弊的基本类型与主要形态

会计舞弊划分为挪用资产和财务报表舞弊。挪用资产是指偷盗或占用公司的资产并设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掩饰。财务报表舞弊是指通过财务报表欺骗使用者,骗取资本市场的认可,试图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无论是挪用资产还是财务报表舞弊都会造成财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舞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十分严重。具体又可分为:(1)虚构交易,获取利润。(2)集体作弊,骗取补贴。(3)编假造假,谋取私利。(4)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由于会计舞弊行为有故意性与隐蔽性的特性,所以其表现形态千变万化。但总的看来,主要形态是:(1)会计政策方面。(2)会计资料方面。(3)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4)综合收益认定与计算方面。(5)交易或事项及记录方面。(6)在财产物资方面。

3建筑施工企业核算中常见的会计舞弊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规模不一,施工队伍混乱,企业应设的财务收支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几项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结算工程收入,但是由于发包方没有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企业不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收入,不计工程收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企业可能存在相关成本发票尚未取得的情况,为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通常按工程成本的账面金额,结转工程结算收入,使工程结算收入不真实。业主利用工程项目工期长,资金到位的速度快吃时间差。甚至利用大笔款项挂未达账和借条冲抵现金的形式,将资金拿出去周转,从中收取回扣。由此增加了工程贷款利息支出。根据合同,部分建筑材料由业主提供,由于工期很长,建筑材料价格变化频繁,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工程师、会计师根本就无法核实。因此业主就利用数据核实的麻烦性提高甲供材料价差,进而提高工程成本。施工方包工包料,业主与施工方串通,由第三方加大发票金额后提供给业主单位,而业主根据发票付款,差额由业主方占为已有,同时加大了工程成本。二类费用(待摊投资)中的舞弊。业主与施工方联合,利用预付工程款、工程借款转移资金,从中收取好处。甚至付款汇至的收款单位并不是签订合同中的法定单位的基本银行账户,而是“某某项目部”的银行账户,收据也不是签订合同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严重超出概算,鱼目混珠,奖金补助大量发放,以会议费、办公费的名义列支。甚至部分工程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由政府官员兼任,巧立名目报销费用,审理计人员根本就无法凭原始单据判断是否为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

4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舞弊的防范措施

(1)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施工企业特别是国有施工企业已失去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等、靠、要”施工任务的优越感,现行建设项目已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只有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才能取得施工任务。然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已打破地区性限制,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施工企业面临着日益残酷的市场生存环境,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施工企业要治理会计舞弊现状,必须要从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必须强化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加大内控成本的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从货币资金收支、报销审批权限制定、工程收入的确认、应收账款的记账与核实,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的结算,材料询价、采购、领用、盘存、余料废料回收利用,成本预算及目标执行过程、结果等各个环节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保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核算的原始凭证及时送到财务部门,保证分包工程和分包劳务的结算及时到位,保证能及时核算实际成本,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的成果。对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现象,能够及时地发现,并提出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用施工过程各个流转环节完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从客观环境上根除一些人思想上产生舞弊念头的侥幸心里,减少实施舞弊的机会。

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3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重大舞弊丑闻案件的曝光,管理舞弊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关于管理舞弊形成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取得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其中较成熟的是舞弊三角理论。

一、引言

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一系列的重大管理舞弊案引起了各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极度震惊和强烈不满,审计职业面临严重的信用甚至生存危机。管理舞弊行为是否发生,从经济学上解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做出的选择,其本质是一种违法性经济行为,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而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策及经济行为(舒尔茨T.W.Schultz),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拉坦V.W.Ruttan),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林毅夫)。即制度实际上是一套用来约束、规范行为主体之间关系及行为的规则,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下,各个个体的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舞弊行为不可脱离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制度环境背景。笔者借鉴了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深刻剖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特殊制度背景、行为及规律特征,以期通过制度遏制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

二、诱导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制度背景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背景

1.发行的审核制度

2001年前我国上市公司能否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多少并非自主行为,是在中央政府规定总规模内,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于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便会纷纷争夺股票发行额度,导致股票发行市场出现地方割据垄断的现象。在争夺战中,为拿到更多的股票发行额度,为当地的财政、税收、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参与企业舞弊的情况;2001年后实行的“通道制”赋予了主承销商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权利,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股票发行风险;2004年2月以来实行的“保荐制”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都赋予了较高期望,但江苏琼花的“国债丑闻”使我国的保荐制受到了严重考验。

2.新股发行定价模式

股票发行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能在公开上市时多募集资金,往往试图提高发行价格,2005年前公司唯一可以控制的指标是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因此无论该指标的确定是依据盈利预测的数据还是过去三年已实现的“每股税后利润”,都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管理层实施舞弊选择的可能性最大的指标。2005年推出的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2006年9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制度又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授予主承销商在发行后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的合法手段,有利于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上市后的“配股资格”

在中国,上市公司上市后筹集资金有特定的先后顺序,配股是上市后的最佳融资渠道之一,但是自1993年至今,中国上市公司增资配股的条件越来越严格,1999年以来主要涉及的财务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见表1:

4.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如果“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将“中止其股票上市”。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企业近三年的连续盈亏情况成为架在上市公司颈上的一把利刃。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实施)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ST和ST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情况主要指“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中国上市公司特殊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营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往往占有公司最大比重,见图1: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

由上图数据可以看出,1.在我国,非流通股处于主导地位(所占比例超过50%),其中以国有股和法人股比例为主,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因此国有股和法人股保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控制,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形同虚设;2.在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占绝对优势,虽然其比例从1995年至1997年有所下降(由38.74%到31.52%),但此后却不断增长,升至2006年8月的50.71%,国有股的总数也由328.67亿股上升到4297.52亿股,相当于1995年国有股规模的13.08倍,在各个利益股东中占绝对优势。另外,来自上交所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5月,沪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仍保持在50.29%。这就形成了我国非流通股比例居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股权结构。

三、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行为分析

(一)融资压力(Pressure)

格云·尼特勒在《谎言,欺骗和偷窃》中指出:失败者更易欺骗;……追求重大目标又有重大压力时,说谎、欺骗、偷窃的可能性越大;生存压力也产生欺骗动机。一般来说,管理当局会遵循合理及合乎道德的管理方式。但在经济萧条环境下,企业面对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各种“经营业绩”压力时,管理当局就被迫开始一些短期行为,“追求绩效的压力”越大,管理者盈余操纵的行为就变得更理性。大量危机企业特别是遇到暂时性危机的企业,为减少甚至是避免企业破产或被重组、兼并,会设法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欺骗,以摆脱危机困境。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也是直接的利益驱动,理论分析我国管理层实施舞弊,可以发现具有以下强烈的融资压力:

1.为满足上市资格而实施舞弊

根据原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600083)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目前,《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规定更加严格具体,企业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和股本都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构成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实施舞弊的压力。

2.为募集更多的资金而实施舞弊

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额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而前面已经分析,在我国,新股发行价格又受到发行市盈利的限制。在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达到上市资格的条件,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能够募集更多的资金。3.为获得再融资资格而实施舞弊

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倘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要求,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自然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不难推理,净资产收益率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首要目标。

4.为避免公司上市后被ST、PT而实施舞弊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特别是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就意味着将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是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使上市公司连续亏损而被判处“死刑”,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的管理层,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来粉饰其会计报表。

(二)舞弊机会(Opportunity)

机会主要指相对于舞弊财产或发生对象而言的舞弊者位置。舞弊发生的机会因子不可能完全消除,消除机会的任何努力将是非经济性和反生产力的。只要组织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而且这些财产由其他人(包括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等)流转、交易或控制,舞弊发生的机会将永远存在。(李若山,1999)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

1.信息不对称与舞弊的可能性

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管理层实施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层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层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

2.管理层逾越内部控制实施舞弊的机会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机会主要取决于公司治理是否有效以及有效、健全的内部控制是否会被管理层逾越,体现在:

(1)股东大会职权得不到有效行使,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在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的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个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能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人的公司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可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于内部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也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依赖客户,影响其独立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难以规范正常的审计业务,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发现舞弊的概率低

在既定舞弊发生的机会水平下,可以通过增加发现舞弊的概率来降低舞弊风险,同时也可以起到遏制舞弊的作用。对管理舞弊而言,审计的独立性及审计能力是影响发现舞弊概率的关键因素,但就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来讲,对管理舞弊审计的专门措施和重视程度都不高。

4.惩罚的性质与程度

虽然目前并不存在惩罚与舞弊发生率关系的相关研究,但传统理念表明,惩罚的性质与程度在逻辑上具有威慑作用。伊斯兰国家中盗窃的发生率远远低于西方国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以通报和罚款为主,针对负责人的罚款在3000元到50000元之间。现实中对舞弊案例的处理最终也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只有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对于舞弊的管理层或大股东而言,这一微弱的惩罚措施与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起不到警示或威慑作用。

(三)舞弊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高尚借口

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管理层为实施舞弊行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寻找借口并不是通常的“我更需要钱”这类个人舞弊借口,而是“为他人,为国家谋利益”这类更“高尚”的借口。理由如下:

1.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与个人报酬最大化的相关性不显著

根据理论,当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股东会与经理签订报酬-绩效契约,以减少经理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完全所的成本。在报酬-绩效契约下,经理的报酬将由企业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而,公司经理势必会通过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来提高自己的报酬。从理论上讲,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金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应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西方学术界对高层管理层的激励-报酬问题也已经做过较多的实证研究。国外大多研究结论认为,经营者报酬和企业业绩强相关。Murphy(1985)以1964~1981年美国73家大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为样本,分析管理者薪酬与股东收益之间的关系,发现管理者薪酬对股价绩效的弹性是强的。Coughlan&Schmidt(1985);Joscow,RoseShepard(1993)等研究了高管持股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经理报酬和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Sloan(1993)研究了会计绩效度量在管理者薪酬契约中的作用,认为会计利润与“市场调整的收益”之间的联系比它与未处理的收益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基于会计绩效的薪酬更有助于管理者规避不可控因素。Hall和Liebman(1998)利用美国百家公众持股的最大商业公司最近15年的数据,对公司的经营报酬及其相应的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经营者报酬和企业业绩强相关的结论。在中国,推行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其经理人员的收入挂钩的激励政策后,有认为管理层实施舞弊的一个动机是追求自身报酬最大化(陈致平2001)等,但魏刚(2000)、李增泉(2000)、扬瑞龙和刘江(2002)、邓春华(2003)等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实证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激励状况、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的敏感性、高级管理层报酬与企业规模、国有股股权比例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效果不显著,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也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实施舞弊是追求自身薪金报酬最大化学说难以成立。

2.“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让管理层实施舞弊堂而皇之地披上了“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老总找到了一个高尚的合理化的舞弊借口,他可以说是为了国家的利益,或为了职工的利益而实施舞弊。这种逻辑推理似乎也很有道理:因为国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职工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只有企业免遭失败、免遭破产,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才会有保障;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舞弊粉饰会计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更高的股本溢价,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作为大股东的国家,或国有法人股东的权益自然会增加;当一个上市公司处在危机关头,如果管理层通过会计操纵或舞弊粉饰了会计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免遭被摘牌,或取得再融资的资格而得到喘息,度过难关,这既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股东、职工当前利益的内在要求,有何不好?(胡谷乔,2005)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堂而皇之地将舞弊行为披上了“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丑恶的行为通过这样一个自我合理化的过程,便转化为一种高尚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扭曲,我国少数国有控股企业的老总就是在这样一个合理化的过程中使会计舞弊要承担的道德责任得到了自我解脱。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的特征

(一)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的主要动机:公司融资压力

对舞弊样本公司舞弊行为发生前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呈下降趋势的样本公司占42%,净利润呈稳定下降趋势的样本占49%。据统计,在69个管理舞弊样本中,为保持业绩平稳而发生舞弊行为的占大多数,共有33家,占样本总量的47.8%;另外,有9家是为了避免被ST和PT,有10家是为了获得上市资格或增发新股,8家样本公司是因遗漏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披露不实或未按规定披露等原因而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门公开处罚的,其比例分别13%、14.5%和11.6%。分析舞弊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发现,73%的样本的ROE处于阙值边缘,舞弊年度的ROE分布在阙值处也较为明显,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受资本市场融资的压力较大。

我国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财务舞弊手段是高估资产、不恰当确认收入、虚减费用和损失及虚假陈述和隐瞒信息。具体来说,有30%的舞弊样本存在高估资产的行为,62%的样本的收入确认存在不合理(包括虚构收入的占46%,提前确认收入的占16%),24%的样本采用少计费用和损失或是递延费用的手段来达到粉饰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23%存在虚假陈述和隐瞒信息的舞弊行为。少计费用或损失的手段对公司扭亏为盈或是调节ROE以达到上市融资目的起着“重要”的作用。控股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上市公司发生管理舞弊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69个管理舞弊样本中,有近1/5的案例是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自身控股权地位,采用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业绩滑坡甚至亏损或面临被ST、PT,或是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其为控股大股东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信息而受到处罚。

(二)实施舞弊的主要参与者:董事会成员

据统计分析发现,69个管理舞弊案例中,除了3个舞弊样本以外,其余66家样本公司的处罚公告中均涉及到对公司董事和内部高管人员的处罚。其中,董事长参与舞弊的有63家,比例竟高达95.45%;兼任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董事参与舞弊的也有63家,该项比例为95.45%;外部关联董事(即灰色董事)参与的有41家,其比重为52.46%;独立董事参与舞弊的有7家,占总样本的10.6%。总经理纯粹作为职业经理人未兼任董事长职务而参与舞弊的只有21家,该比例为33.3%。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报表舞弊的主要参与者是董事会成员,这与国外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参与人员有很大的差别。在美国,参与舞弊的人员主要是经理层。COSO委员会(1999)的研究表明:83%的财务报表舞弊涉及到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

(三)舞弊实施者违规成本低:惩罚缺乏威慑力

财务报告舞弊一般涉及多个会计期间。舞弊丑闻曝光前,财务报表舞弊行为持续两个以上会计期间的舞弊样本占样本总量的49%,舞弊会计期间平均持续达3.09年,最长的持续5个会计期间,且在此期间舞弊行为基本没有中断过。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在3年甚至6年后才被证监会或财政部门发现并予以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集中在30万~60万之间,占了样本的56%,占了多数。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处罚几十万的罚金比起它们上千万元甚至上亿的违规金额仍然是一个较小的数额。1.对董事的具体处罚为:(1)对于董事长的处罚金额大部分在10万以下(占58%,集中5万以下的占了24%,5~10万之间占了34%)。显然,董事长作为公司舞弊最重要的责任人,对他的处罚是偏低的,起不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2)对于其他的董事来说,受到罚款的金额更低,大部分只是在5万以下(含5万),对于他们的罚金相对于他们每年几十万或更多的薪酬来说是低的,处罚效果也是低的。(3)对于独立董事来说,虽然在处罚的公司中只有12家在舞弊时存在独立董事,但其中对他们罚款的只有3家,而且金额为3万或5万。2.对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具体处罚为:(1)很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未受到处罚,比例分别为28%和54%。(2)受罚款的金额偏低,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受罚款的金额都主要集中在5万以下(含五万),占受罚款总类别的比例分别为28%和20%。(3)受处罚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大部分兼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受处罚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占受处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7.78%和69.57%。处理方案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可见,我国的惩罚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五、结语

借鉴国外较成熟的舞弊三角理论,通过深入剖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特有的“新兴证券市场”和“转型经济”制度背景环境的压力、股权高度集中且不可流通的特性、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等因素是直接导致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制度环境。中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额,获得配股资格都是“稀缺资源”,而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对上市公司意味着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资源公司,对股东也是莫大的损失。“利益”是制度约束和诱导个体行为的主要手段,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些行为影响个体的利益,从而来诱导禁止各个个体行为。可以说,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个体的行为往往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制度环境,就可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利益驱动有其特殊的规律,遏制管理舞弊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迫切需从完善制度入手。

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4

关键词: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开放

民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全面开放,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点限制和客户限制,落实加入WTO金融领域兑现国民待遇的承诺。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政府还在研究开放民间金融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笔者认为,开放民间金融也是利弊共存,其利肯定远大于弊。回顾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起,民间货币信贷已经在民间存在了四千多年,唐朝的民间金融相当昌盛,国民经济也很发达。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年前后才开始的,但当时仍然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被国家储蓄所代替,并被100%国营化。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当前的民间金融规模和巨大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高达1万亿元。另外,我国居民和民营企业还10多万亿元的储蓄没有转化为投资。与此同时,数百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却同时存在着贷款难、融资难的尴尬。目前非国有部门对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利弊分析

民间金融是在银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围内自动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深受群众的欢迎。但无庸置疑,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留下了后遗症。

然而民间金融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正常金融机构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由于民间金融在地下存在多年,并没有出现较大混乱。如果民间金融走出地下变为阳光下的作业,自然要出台国家监管条例,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各种业务行为,以确保正常运转,从而降低风险系数。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金融市场对外国人开放和对民间开放,客观上都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转型。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共同市场将使竞争与监管理念与手段趋于一致,单向的封锁行为已无法持续。

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有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弊源于民间金融的“地下”身份,因其属于地下,所以缺乏监管。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应加强政府监管,指导民间金融组织制定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民资按照规矩运行。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此外,民间金融的高利贷也是一直令政府担心的问题。民间金融市场开放以后,中小企业或者居民个人贷款方便了,利率高自然就会被抛弃,高利贷没有了市场就会自己降下来。概括地说,民间金融“地下阶段”存在的诸多弊端不会长期存在,随着民间金融身份的阳光化会得到逐渐控制和消除。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条件

民间金融的优势是明显的。一是制度优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我国政府比较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试点行动。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破题农村金融改革。村镇银行的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县及县以下区域开展,到2008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因此,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又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人们有理由期望即将试点的村镇银行在破解小额信贷难题方面有所作为。

结论

对民间金融长期的压制已经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民间金融开放的越晚,金融资源的浪费越大。

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5

关键词:会计舞弊;职业道德;蓝田舞弊案

“我们估计在5分钟之内能够发现财务舞弊征兆的上市公司有100家左右,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左右。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我们估计国内72家证券所很少有能幸免不被质疑的。”上海国家会计管理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曾发表过这样的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诸如东方电子、ST张家界等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企业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造假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及公众的利益,如何防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问题亟待得到解决。

一、对会计舞弊的理解

舞弊通常是指为获得非法利益采用不法手段所实施的故意行为。《独立审计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第3条将“舞弊”定义为:“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1720年在英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会计舞弊事件也是世界上第一起会计舞弊事件“南海事件”使得成千上万的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在一夜之间变得一贫如洗,就连英国国王与大科学家牛顿也不能幸免于难。“我能计算出天体的运行轨迹,却难以预料到人们如此疯狂。”牛顿在南海泡沫破灭后感慨南海泡沫事件是世界证券市场首例由过度投机引起的经济事件。而在国内,国家审计署在2000年检查了1290户国有企业,发现了68%的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2001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沪深两市上市的1000余家公司共被审计出应调减虚增利润189亿元,总体调减资产61亿元,特别是有6家上市公司资产调减幅度超过50%,可见舞弊情况之众多。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

客观因素:1、会计制度落后于会计实践;2、会计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3、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对会计资料处理不真实,会计缺乏独立性;4、内外监督系统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外部审计机构与企业合谋造假;5、违法处罚力度较轻,许多企业在利益面前不惜以身试法。

主观因素:1、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任何企业在每天的经营生产过程中都面临着各种压力,包括创造利润的压力、舆论压力、债务压力等;2、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创造出最大的产值,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一切的舞弊造假无一能够脱离利益的诱使。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总是在寻找一些借口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常用的借口有:为了公司整体利益、用途正当、暂时挪用等。

蓝田股份会计舞弊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了解:1、为了符合上市标准:蓝田创始人翟兆玉,通过向农业部财务司司长提出请托,使不符合标准的该公司获准上市,并为购买了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以示感谢。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实现对利益的追求:蓝天股份曾多次利用转赠股的方式随意操纵股价以达到赚取利差的目的。3、提高融资能力:蓝田的现金流量其实是短缺的,当配股融资无法支撑扩张时就需向银行贷款。揭开蓝田股份舞弊造假真实面目的是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刘姝威从2000年财务报表中的几个数字就可以看出蓝田已经失去了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已经完全沦为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的空壳。将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差东墙补西墙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虚拟的扩大了销售商品所得现金流,显示了很强的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更好的融资。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手段

上市公司常用的会计舞弊手段有:1、虚增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客户、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进行三方交易;2、任意递延费用:调整跨期费用、收益性支出资本化;3、企业进行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4、关联交易;5、隐瞒应披露事项。

蓝田股份舞弊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伪造原始凭证,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与此同时蓝田使用确认虚假收入的方法,在销售收入高达亿元的同时仅有百万元的应收款项,十分不合常理。除此之外,蓝田还利用关联交易为自己赚取了大量金钱。中国蓝田总公司与蓝田股份名字相似并且有着共同的法人翟兆玉,对外宣称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这两家公司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蓝田总是给予蓝田股份优惠的条件甚至为蓝田股份垫付行政罚款,可以肯定翟兆玉巧妙地利用关联交易为自己获利不少。

四、防止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措施

1、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完善法制

企业会计舞弊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对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违反了市场正常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会大大降低国民对国家及市场的信誉程度,甚至会导致国家经济出现下滑。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履行经济调节及市场监管的职能,政府对市场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企业会计舞弊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利用国家权力来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完善规范的法律条文,加大违法惩罚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解决会计舞弊问题必不可少的方法。

2、提高社会审计监督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审计机构负有对国家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审核的责任。提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审核制度是解决会计舞弊的有一必要的方法。首先,严格把控审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成立,明确规定其社会责任,并通过立法监督其责任的履行;其次,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专业能力并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并确保审计人员公正客观地展开审计活动;同时,加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违反审计活动原则的人员给予惩罚。

3、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意识

内部控制制度指的是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生产经营目标,保障企业财产与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以分工负责为基础与前提而展开一系列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所建立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应做到:1、建立正确的内部控制方法与规范条例;2、重视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任用,并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学习,提高审计能力;3、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及风险评估工作,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努力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五、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目前频繁出现的会计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手段及解决的办法。会计舞弊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有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会计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尽职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还市场一个公正、诚信的样貌。(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海洪,财务舞弊和审计监管的相关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0,(11):114.

社保基金入市的利弊篇6

[关键词]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现状;舞弊;根源;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B

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基于此,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非常重要。总体来说,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制下,社保资金发挥出了良好的社会建设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舞弊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还资金以安全,让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向纵深发展。

一、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现状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度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企业缴费;二是个人缴费;三是财政投入,最终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池,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财政部公布《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显示,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5994亿元,同比增长15%;总支出28744亿元,同比增长20%;年度收支结余725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44884亿元。

社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对应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各个专门用途,既不能混合使用,更不能挪作他用[1]。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得到了我国法律、规章、制度的全力规制,一旦发生舞弊行为,轻则受到组织的内部处理,重则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进行严厉打击,以此在全社会建立起社保资金的“高压线”,促进社会保障“稳定器”的良好效能。

二、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舞弊问题

总体来说,社保资金在保障民生、促进稳定、推进公平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公众对社保资金的持续关注,以及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出现,暴露出我国社保资金在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一些舞弊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保资金被骗取,即骗保。主要包括不符合失业、工伤、低保等标准而领取社保资金的情况。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保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保等行为。如当前一些医疗机构采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还有一些“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2.社保资金被冒领。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7453万人项,查出3.5万人冒领待遇1.27亿元,已追回1.22亿元。

3.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国家对社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仍较普通。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前三季度,广东省除深圳、珠海、惠州、东莞和中山等城市外,包括省直在内的17个统筹区,均存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大幅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的现象。

4.社保资金被贪污。社保资金的数额之大,再加上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从而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身试法的可能。尽管这些只是一些个案,但非常恶劣的犯罪情形和社会影响,发人深省。例如,2006年,“上海社保案”爆发,涉案金额达百亿,其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犯受贿、挪用公款以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3年,原湖北赤壁机关事业保险局的正、副局长,通过虚列93名“人头”,套取社保基金400余万元,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4年。

三、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舞弊问题的根源

社保资金舞弊危害甚大,但究其原因,与我国当前在社保资金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方面的不足有关,再加上社保公务人员自身放松要求,从而使这一领域与我国当前“法治中国”的总体部署存在较大的差距,急需改进和提升。

1.社保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2011年7月,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但社保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部《社会保险法》恐怕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急需通过相应配套法规、规章的跟进和落实,重点加大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的程序设计和流程规制,以此促进社保资金法律体系的可执行性和效益性。

2.社保资金监管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散监管架构,社保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设置了财政、银行两道业务审核流程。由于审核程序存在部门分割情况,导致审核程序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和漏洞,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存在数据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另外,作为社保资金使用监督部门,财政、审计等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导致社会资金使用频频出现瞒报、漏报、少交、拖交和欠发等违规问题。另外,社保资金监督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同和配合,监管效率低下,为社保资金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2]。

3.法律威慑力度还需要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社保资金舞弊行为还较为宽容,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例如我国社保领域的根本大法《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骗保行为仅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保是我国当前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而仅仅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不必上升到刑法角度,这种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理念。

4.社保公务人员素质需要提高。社保资金舞弊频频发生,与社保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一定的关联。作为与资金打交道的公务人员,理应具有强烈的职业操守,但由于社保机构自身对公务人员的教育机制不足,绩效考核方案中没有有机地纳入资金管理效能,再加上公务人员主动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从而引发了一些恶性舞弊案件,值得警醒。

四、防范社保资金管理与使用舞弊问题的对策

十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社保资金在管理与使用中的舞弊问题,必须得到强力规制,纳入到我国当前反腐败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管控和运作。

1.加强社保资金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重点对社保资金运作,给予明确、严厉的法律规制;二是从程序和流程方面,对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进行科学设计,杜绝可能会出现的管理漏洞和法律空白。例如社保资金筹集时,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企业、政府的职责,给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设计;在社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时,必须强化监督职责,特别是一些衔接或协调的区域,很容易发生监督失灵现象,因此特别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进行严格规制。

2.加强社保资金的一体化、全过程监管。一是建立集中管理、核算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社保资金核算、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所有社保资金收支核算工作,其它社保机构只负责常规业务办理,不参与社保资金收支核算;二是建立全业务过程监督体系,参考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实行的会计委派制,社保资金业务也可以考虑建立会计委派制,由财政部门指派专业会计人员到社保机构负责会计业务监督和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信,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对账制度,从完善社保内部核算体系做起,重新清理社保收费和支出项目,将不适用的科目撤销或合并,健全和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保证各部门业务数据统一口径;四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强化业务监督管理,建立起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分工协作体系,明确各自在社保资金中的监督职责,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落实,做到全过程监督和无缝监督。

3.进一步加大社保资金舞弊的法律惩戒力度。一是加大对社保资金舞弊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违法成本,使相关人员不愿、不能、不敢舞弊;二是必要时要上升到刑法角度,对于情节重大、影响恶劣的舞弊案件,必须加大刑法惩戒力度;三是重点加大社保公务人员舞弊法律惩戒,纳入到当前我国反腐败的整体框架内,通过案件查处和制度规制,持续完善我国社保资金的法律体系[3]。

4.全力提升社保机关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是强化社保机关的教育培训机制建设,制定出明确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全面提升;二是将社保公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纳入到社保机关的绩效考核方案中,赋予其一定的考核分值和规制内容;三是引导社保公务人员主动学法、守法,保障公务人员自身发展在法制轨道上运作,产生出“法治中国”视域下组织与个人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庆改.社保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商界,2010(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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